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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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15.02.05

【案件字号】(2014)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272号

【审理程序】一审

【审理法官】喻湜刘璇张琦

【审理法官】喻湜刘璇张琦

【文书类型】判决书

【代理律师/律所】樊煜北京市德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樊煜北京市德君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合法管辖反证关联性合法性

xxx诉xxx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272号原告xxx。

法定代表人赵季平,主席。

委托代理人樊煜,北京市德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涵。

被告xxx。

法定代表人刘平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铭。

原告xxx诉被告xxx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代理审判员喻湜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琦、刘璇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樊煜,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钟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经国家批准成立的、中国大陆地区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内、国际广大音乐词曲著作权人的授权以及国家赋予的著作权集体管理职能,原告有权向中国大陆地区的各类音乐作品使用发放著作权有偿许可并可以自身的名义从事维护音乐著作权的法律诉讼。根据原告与涉案音乐作品作者傅庚辰签订的《音乐著作权合同》,原告有权对涉案歌曲《地道战》的作词和作曲行使著作权(包括提起诉讼)。被告在所属经营场所深圳欢乐谷长年累月地举办名为“地道战”的现场演出。在未征得权利人许可,未缴纳著作权表演权使用费的情况下,公开表演演出了原告管理的涉案音乐作品《地道战》,侵犯了他人音乐作品的表演权。上述被告作为商业表演的举办者,其从事商业性公开表演行为应事先征得权利人授权许可并支付表演权使用费是其应尽的法律注意义务。但经原告多次交涉、发函和劝告,被告仍拒绝与原告解决表演权授权付费事宜。为维护广大音乐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涉案行业的守法经营,根据《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使用涉案作品;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3、赔偿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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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辩称,1、原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擅自变更收费标准,侵害被告合法权益;2、原告变更收费标准的行为系缔约过失行为,应当承担因此带来的不利后果;3、被告主张按照国家版权局2011年第三号公告《关于使用音乐作品进行表演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标准》支付音乐作品著作权使用费。综上,原告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擅自变更音乐作品许可使用费收费标准,侵害被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及因此造成的不利后果,被告不需要承担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的《记忆的符号,中国电影百年寻音集》一书中的第73页刊登了名为《地道战》的歌曲,该书中注明了该歌曲是八一电影制片厂1965年制作的故事片《地道战》的主题歌,该书中还注明该歌曲的作词为任旭东、傅庚辰,作曲为傅庚辰。蓝天出版社出版的《好歌伴你度一生》一书中的第39页刊登了名为《地道战》的歌曲,该书中注明该歌曲是电影《地道战》的主题歌,该书中还注明该歌曲的作词为任旭东、傅庚辰,作曲为傅庚辰。原告还提交了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15日作出的(2000)一中知终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该二审判决维持了(2000)海知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2000)海知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电影《地道战》主题歌歌词的作者为任旭东和傅庚辰。

1994年7月1日,傅庚辰与原告就音乐作品管理事宜达成了协议,并订立了一份《音乐著作权合同》,原告于1994年7月1日在该合同上盖章,傅庚辰于1994年7月22日在该合同上签名。傅庚辰与原告在该合同中约定傅庚辰同意将其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和录制发行权授权原告以信托的方式管理,上述音乐作品包括傅庚辰当时所有和之后所有的的作品;原告为有效管理傅庚辰授权的权利,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该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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