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师范学院师园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更新时间:2024-05-25 12:20: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广西师范学院师园学院 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暂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学院本科学士学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条 授予学士学位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的原则,达到要求者,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在弹性学制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已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且成绩合格;
3.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二)非外语专业或外语专业学生的外语条件:
1.非外语专业外语只需达到以下条件之一即可授予学士学位: (1)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达到当次划定的参加六级考试分数线,艺术、体育类专业获得全国大学生英语应用能力 B级考试合格证书;
(2)第一、二、三、四学期的大学英语期评成绩平均学分绩点
为 2.0(含)以上;
(3)学院学位英语考试成绩 70 分(含)以上。 2. 外语专业只需达到以下条件之一即可授予学士学位: (1)第二外语学分绩点达到 2.0(含)以上; (2)学院学位第二外语成绩为 70 分(含)以上。 (三)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拘留处罚的; 2.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察看的; 3. 未获得毕业资格者;
4. 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 2.0 者;
5. 通过课程补考获得学分已达 25(含)学分以上者; 6.毕业实习学分绩点未达到 2.0 者;
7.非计算机专业未通过全国高校计算机联合考试一级,计算机专业未通过全国高校计算机联合考试二级者;
8.毕业论文(设计)学分绩点未达到 2.0 者。
第三条 如果专业水平方面必修课和限选课程的考试考查成绩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 2.0,但每门功课学分绩点都达到 1.0 以上(含 1.0),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一)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为优秀的;
(二)在校期间在正式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一篇以上的(独著或第一作者);
(三)在校期间获得专利发明的(独立发明或第一发明人); (四)在校期间有作品或研究、设计成果获得厅局级三等奖以上的(独立完成或第一完成人)。
(五)参加各类省级及以上的专业学科竞赛中获一、二等奖励者(若为集体获奖项目,其应为主要成员)。
第四条 组织机构
(一)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由 11—17 人组成。包括学院主要负责人、各有关职能部门领导、系主任。每届任期二年至三年。
(二)各系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人数为 5-7 人。由本系行政领导和具有较高教学、科研水平的教师组成。系分委员会主席一般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任期为二至三年。
(三)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办公室;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兼职秘书,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 职责范围
(一)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审议、通过学士学位工作办法; 2.审批各系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名单; 3.审查、通过学士学位授予名单; 4.审查未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名单;
5.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他有关事项。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
1.协助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认真做好本系的学士学位评审工作; 2.审查本系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习成绩、毕业论文(设计)和教育实习、毕业实习表现,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并将有关材料送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3.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学位的问题,并提出处理预案。
第六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如下:
(一)本人申请,填写《广西师范学院师园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交所在系教学办公室;
(二)各系教学办公室负责对申请者逐个进行资格初审,并提出各专业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交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院学位评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三)学院学位评定办公室负责对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资格进行复核并经办公室主任签字后,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四)学院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相应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并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者,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批复;
(五)学院学位评定办公室根据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批复的名单办理和发放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审议二次学士学位申请;审议
结果须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况,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消。
第九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书面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办公室核实,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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