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费孝通《生育制度》的批判:基于意义、事实和功能的三重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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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费孝通《生育制度》的批判 ——基于意义、事实与功能的三重视角

高笑霜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

简 介:本文首先讨论了费孝通《生育制度》的价值,提出《生育制度》以社会本位即社会稳定和延续作为出发点,把生育的意义本质定位于满足社会需求的手段,即为了生育的人,并基于此追求生育理论的普适性,在这一原则指导下观察了一系列生育事实,进行了功能论的精彩分析。

但由于对人性和社会之本质的思考存在不足,把生育当作了违背人性的满足社会需求的工具性手段,导致《生育制度》对生育事实的观察与解释中,一方面存在对有关生育事实的忽略,一方面也存在对事实观察扭曲的情况,其背后隐藏的是对各种生育事实的功能论解释中的逻辑的矛盾和冲突。

与《生育制度》以社会本位作为出发点相反,本文以人性本位即人的无限性需求本质为出发点,把生育定位于满足人的无限性需求的意义本质上进行思考,即为了人的生育,并力图展示由此出发的生育制度研究,不仅能够坚持《生育制度》在理论普适性方面的努力,而且能够更为全面和逻辑的考察各类生育事实,同时还突出的体现在对于当前实际生育问题的解释和解决也具有现实力量。

主题词:人性 社会 性 生育 婚姻 家庭 继承 中国 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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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语:社会本位的困境

费孝通是觉悟到了《生育制度》中存在社会本位的困境的。费孝通于20世纪40年代完成的《生育制度》,早在初版时就被潘光旦先生做了精辟的评价:于好处,“条理的畅达轩豁,剖析的鞭辟入里,万变而不离功能论的立场,章法井然,一气贯串??”;于不好处,恐怕“可能是表面上很完整、内部也很玲珑精致的一大个归根是演绎逻辑的结构,而和现象的比较通体的解释或洞彻的认识大不相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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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孝通先生在当时就了解潘先生对他的《生育制度》的评价:“固然不失一家之言,

但忽视了生物个人对社会文化的作用,所以偏而不全,未能允执其中”3。可是能让费先生认真对待这件事的,大概是中国文化大革命这种确实能给人的灵魂以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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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5。正文中统一简写为《生育制度》或生育制度。 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5,P285-286。 3

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5,P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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刻冲击的事件,那时候开始,费先生不仅“切身领会到超生物的社会实体的巨大能量,同时也更赤裸裸地看到个人生物本性的顽强表现”,“看见了个人背后出现的一个看不见的‘自我’。这个和‘集体表象’所对立的‘自我感觉’看来也是个实体”。4这是在《生育制度》中没能解决的问题。

不过,费孝通并没有能够对《生育制度》中社会本位的困境进行批判和清算。因为,人在已成坦途的路上,要想改变一下是何其难啊。所以费先生也坦言“这点理论上的感受,虽则一直潜伏在我的思想里,在我‘文革’后的公开讲话中也有所表述,但是还是不能说已充分落实在后半生的学术工作中。‘见社会不见人’还是我长期以来所做的社区研究的主要缺点。”5总之,费孝通先生尽管对《生育制度》的瑕瑜已有所识,但并没有对《生育制度》进行具体反思,比如在“见人”“不见人”的两种思想下,他的《生育制度》到底有哪些观点需要重新检视等。

不仅费孝通自己没能做到这一点,实际上中国目前关于生育制度的研究整体上也没能做到这一点。纯粹人口学的研究,强调数量和统计的方法与应用,对社会本位和人性本位的问题本来就不感兴趣。而社会学或人口社会学方面,也许是出于对费孝通地位的尊敬,引用费孝通先生及其《生育制度》的多,但对《生育制度》进行专门研究的少,对《生育制度》的社会本位进行深刻研究和批判的几乎没有。这种对《生育制度》社会本位困境的忽视,也许还反映了另外一个现实:人们几乎依然在不知不觉的坚持着社会本位的立场。以李银河《生育与村落文化 一爷之孙》6为例,该书从事实观察的角度讲,极大的凸显了对个体的人的关注。李银河非常赞成费孝通关于社会学研究要出故事的追求,并在《生育与村落文化 一爷之孙》2003年版本序言中引以为“研究的真谛和乐趣所在”。从故事或者说生育事实观察的角度讲,如果说费孝通在《生育制度》中讲述了一个社会强制不爱生育的人们去生育的故事,那么李银河在《生育与村落文化》中则讲述了一个社会强制爱好生育的人们不去和减少生育的故事。从李银河讲述的生育故事而言,那本应该对费孝痛《生育制度》中“见社会不见人”的问题构成一个很好的批判,也可由此对《生育制度》的核心问题即社会本位的问题形成一个清算。可是实际的情况是,《生育与村落文化》从形式上没有像《生育制度》一样关注人和社会的本性问题,也没有就生育的意义进行专门的探讨,所以我们无以了解李银河就社会本位问题的态度和就生育意义问题的明确的态度。但我们却可以通过对《生育与村落文化》关于生育事实的种种评说,得出一个结论,她在根本上依然是社会本位的。正是由于社会本位的基本立场,所以李银河对中国强制性的计划生育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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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5,P342。 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5,P342 6

李银河:《生育与村落文化 一爷之孙》,文化艺术出版社,2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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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总体持高度肯定的态度。也许李银河本人对被看作社会本位未必赞成,因为从其学术经历、学术兴趣、学术观点乃至人生观点来看,她似乎是中国学术以人为本的典型。但这也恰是本文想提到的一个重点:要坚持某一种意义和价值追求是何其的难,在中国当下要坚持人性本位的意义和价值追求又何其的难,甚至连李银河这样的以人为本的显学先锋,最终亦难免要最终落入社会本位的窠臼。7

尽管费孝通在写作《生育制度》时还没有遇到中国当前的计划生育问题,但按照《生育制度》的逻辑,也一定会对中国当前强制性的计划生育政策持高度肯定的态度,因为他坚持生育本来就是以社会为本的。

从人性或者社会本位出发对生育的意义进行思考,依据对生育意义的思考考察生育事实,围绕意义对生育事实进行功能的解释,这是《生育制度》基本的思维架构。本文非常赞同这种从意义本质出发进行普适性理论探索的方法,并将继续通过意义、事实和功能三个视角,对费孝通《生育制度》中关于“生育制度”所做探索及其结论的价值、迷乱和背后的真相进行一个剖析考察。

二、价值:意义、事实和功能的独立

通读费孝通《生育制度》,可以感受到费氏通过对生育问题的探索,为我们提供了三个方面的思考:第一是意义,即人的生育的本质。第二是事实,即与生育相关的一系列事实。第三是功能,即费氏对相关事实的功能论的解释。这一部分我们要说明的是,费氏《生育制度》确实为我们提供了上述三个方面的思考,而且只有分别和独立的看待上述三个方面的思考与努力,费氏的《生育制度》才具有宝贵的价值。事实上,我们完全可以独立的分别从三个方面的来感受它的价值,也正因为如此,费氏的《生育制度》仍是一部优秀的著作,费氏也可以最终仍然勿须对它进行大的修订而能延续其价值。

(一)意义的探究与社会本位。

关于人的生育的本质是费氏在《生育制度》中传达给我们的第一思考:生育制度是社会加给个人的强制规范。

费氏的这一思考,在其《生育制度》第一章《种族绵延的保障》已经有明确的表述:新人物的供给是社会完整性和稳定延续的需要,但是“新人物的供给,依我在上文的分析,在人类里并不能完全靠自然的保障,所以得添上人为的保障了。这个人为的保障就是生育制度。”。而这种认识在《生育制度》的其余各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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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注:人本位,不是放弃对社会结构和社会整体需求的关注,恰恰是必须通过有效的高超的解决社会整体需求的能力来实现。所以以人为本,在解决了观念问题后,还需要在实践中能够坚持,否则很轻易的就脱离了本位的立场。相反,我们也不怀疑社会本位的立场能够为人本做出贡献的可能性,因为即使否认人本位的第一价值,社会结构也不得不为了整体的需要而处理好个人的需求力量。但上述,并不能抹杀,在社会本位和人本位的问题上依然有一条清楚的界限需要也许是永久的讨论和争夺。 8

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5,P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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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的和突出鲜明的体现:所有生育制度相关的各种事实无不被费氏明确的界定为基于社会整体秩序的需要。而费氏本人也在几十年后称自己的《生育制度》“明确地否定家庭、婚姻、亲属等生育制度是人们用来满足生物基础上性的需要的手段。相反,社会通过这些制度来限制人们满足生物需要的方式。”。9归根结底,费氏传达的是这样一种强烈的观点:“把社会看成本身是有其自身存在的实体,和生物界的人体脱了钩。”,生育是社会强加给人的工作。

这样的一种鲜明的观点本身就极具价值。尽管费氏后来认为这种观点是需要修正的,但仍不影响这样一种观点本身的价值。一则,就社会学本身的特点来看,宏大而辨证的思想体系尽管可能是周密的,可能具有在论说上的话语优势,但在社会实践中往往倒是那些各种倾向鲜明甚至偏激的理论的综合更具有真理性。也就是说多种鲜明个性的观点共存,是社会科学的真理方式:每一个特别的群体可能具有最适合自己的理论。比如一个国家主义至上的群体,也许就需要个人主义的冲击,而一个个人主义盛行的无政府主义群体,也许就需要国家主义的约束。同时一个鲜明甚至偏激的思想,在实践中也更容易被把握,被公众予以有效的认知并根据自己的实际决定取舍。相反,倒是一个宏大而全面的体系,在实践中反而会让人在“科学”“辨证”的旗帜下不知不觉的犯了“偏激”“偏执”的错误。二则,就《生育制度》成书的时代来看,正是在20世纪40年代共产主义潮流在世界风起云涌的背景下,在当时中国国家秩序高于一切的现实需求下,甚至包括在此后新中国的政治气氛和背景下,《生育制度》所传达的一切应当基于社会整体需要的“存天理,灭人欲”的基本思想,自然是有其价值的。

值得一提的是,《生育制度》不仅因其具有一种对生育本质的鲜明观点而有价值,更体现在费孝通在对生育本质的思考过程中,始终坚持对思想自由的尊重,坚持对自己内心世界的尊重。至今读《生育制度》,我们依然能够感受到当时学人对思想自由和内心世界的格外重奉。一则,潘光旦能给费氏作出一篇颇不恭维的《派与汇》的序,费氏也竟能用了此人和此序,都是让人尊敬的。二则,从文本上看,费氏《生育制度》的首篇《种族延续的保障》大概也颇费了些功夫:这个首章是《生育制度》各章中篇幅最长的,而又最条理不够清晰,逻辑不够严密的,读起来也是最让人不通不畅不轩不豁的。——从其表象看,大概是由于费氏试图解决好生育制度到底是基于“人性”还是基于“社会”,却解决的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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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5,P338。

作者注:从第一章能够看到费孝通在人性本位和社会本位的问题上,其实真的是颇费周章。因为他在这里明确的表述了“从个人生活之外去寻找文化的根源,我们是不愿意接受的”(P102)。这种观点是人类的文明所达到的水平让他不得不支持的观点。若是按照这种观点:繁殖、抚育是出于个人的本性的需要;为了这种需要的满足而发生了一系列的生育事实;在此过程中发生了一系列的生育制度——这就会是一个顺理成章的逻辑。可是这样的逻辑实在和费孝通在《生育制度》中持有的社会本位的立场相悖。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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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解决的不是很好,但却颇能反映出作者内心的挣扎,反映出作者对本质和意义本源的重视,反映出作者拷问一事必先追究自己内心声音的严肃来。

(二)现实的考察与生育事实。

关于人的生育的事实是费氏《生育制度》给我们的第二个贡献。费氏《生育制度》关于生育事实的贡献是一个系统的视野,他没有把生育局限于生产孕育这个生物性的环节,而是围绕生产、抚育、继替为我们做了一个全过程的展现,这个过程大致相当于对一个家庭生命周期的展现,可以使我们对生育有一个历史的全景的认识。另外,费氏在这个全景式的生育过程中,敏锐的为我们把握和描述了一系列的事实,这些事实,有些至今还在我们身上或我们身边无数次重演,却没有被我们仔细的观察,有些事实已经离我们渐行渐远,但却更凸显其被得以捕捉和记录的巨大价值。通观《生育制度》,费氏对生育事实的捕捉可以分为三个大类:个人的事实、家庭的事实、社会的事实。

1、个人的关于生育的事实,集中体现在《生育制度》的1-5章。

在其中费氏所捕捉和描述的主要的事实是:第一章《种族绵延的保障》:性欲是人的最基本需求;怀孕生产是性欲实现的结果,也是性欲实现的后果,作为一种后果怀孕常被厌恶恐惧。第二章《双系抚育》:孩子是由父母双方来抚育的;父母抚育孩子的方式不同是与男女社会分工不同相称的。第三章《婚姻的确立》:两性关系和婚姻关系是不同的;婚姻关系需要依靠家族信用甚至物质的保障。第四章《内婚和外婚》:夫妻不仅是性的结合,还需要性情的契洽和经济的合作;乱伦现象与乱伦禁忌;性的无所顾忌的个人化的非公的特性。第五章《夫妇的配合》:委曲求全的普遍性;童养媳与中表亲;自主择偶的局限性。

2、家庭的关于生育的事实,集中体现在《生育制度》的6-10章。

在其中费氏所捕捉和描述的主要的事实是:第六章《社会结构中的基本三角》:孩子是家庭稳定的标志,是家庭独立的依据,甚至是婚姻确立的根据;乱交、母权、群婚更可能在未来的猜测;婚姻三角的变形,包括多妻制、媵妾制、两头大的兼祧。第七章《居处的聚散》:男主外女主内;严父慈母;村里的野孩子和城里的家孩子;村里的小家庭和城里的大家庭;从父居。第八章《父母的权力》:代行社会教化;严父慈母;舅权的存在;女性情结的存在与悲剧。第九章《世代间的隔膜》:父母自己重生的愿望;社会强迫或诱骗父母把孩子看得更重要;生子才知

第一章用了大量的篇幅,讨论人是不愿意繁殖和抚育的,所以必须有一种外在的力量即社会的力量来强迫人们繁殖生育。为了让这种力量出现的合理,《生育制度》甚至抬出了造物的威力,提出“绵延种族假如是造物的主意,他还得另用一项法宝来使人类就范。这项法宝,在我看来,是在把人们结成社会??”。总之,对《生育制度》第一章我们必须这么来看:第一章是《生育制度》最重要和花费精力最多的一章;第一章体现了《生育制度》对社会本位还是人性本位之根本问题的重视;第一章作者明确申述了应当重视把个人作为文化之起源的观点;第一章最终还是选择了社会本位作为自己明确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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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恩;子女飞了。第十章《社会性的断乳》:家庭的解体;父母对固化家庭防止解体的努力;子女对家庭的解构;温存的留恋;成年的仪式。

3、社会的关于生育的事实,集中体现在《生育制度》的11-16章。 在其中费氏所捕捉和描述的主要事实是:第十一章《社会继替》:社会继替的基本原则是亲属原则。第十二章《世代参差》:世代交替却脱不了代代相承的阻滞;亲子在继替问题上的矛盾;亲属继替在现代的变化。第十三章《单系偏重》:单系偏重的亲属原则及其不彻底。第十四章《以多继少》:广西瑶族二孩制;长幼有序;长子权与幼子权;箕豆相煎。第十五章《续绝》: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养子的困难与过继;暂时的改系与入赘。第十六章《亲属扩展》:亲属作为社会关系。

(三)意义和事实的讨论即功能。

功能,也就是《生育制度》对于生育制度的功能的阐述,是紧密结合生育事实的观察和分析展开的。对此,我们不做详细的介绍,只谈它两个方面:

第一,《生育制度》对各种生育事实功能的阐释,都集中在一点,那就是不管以什么方式,这些生育制度和生育事实都是服务于社会结构的需要的。

第二,《生育制度》关于生育事实功能的阐述,不管正确与否,但有一个价值毋庸置疑,那就是我们平时看似不知来由的习惯、风俗、或什么名堂都是有社会意义的,或说有用,决不能以落后风俗或迷信简单对待。

三、迷乱:意义、事实和功能的矛盾

通读费孝通的《生育制度》,如前所述:分别的来看,从意义、事实和功能的三个方面,都具有相当的学术和文化的价值。但是综合的来看,《生育制度》中表面看起来井然有序的意义、事实和功能陈述却存在着诸多矛盾,意义、事实和功能的解释存在种种不能够契洽的地方。这一部分我们主要揭示意义、事实和功能的矛盾。为了表述的方便,我们仍按照《生育制度》个人的、家庭的、社会的生育事实三个阶段性的生育事实研究,从三个方面来展开考察。

(一)从个人的生育事实,观察意义、事实和功能的矛盾。 1、人性何在:性是不是人的本性。

个人的关于生育的事实,集中体现在《生育制度》的1-5章。在这一部分,《生育制度》有一个基本的逻辑贯穿于其意义、事实和功能的展开:性的需要是人的本性的规定;生育是社会完整和种族延续的需要;婚姻是用来限制性的需要和人本性以保障生育的社会制度;也由于此,亲子关系不是以血缘而是以婚姻关系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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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注:《生育制度》并没有对人的本性进行讨论,尽管提到了“人类的需要可以分为三大类”(P100),但在这里所谓的“人类”究竟是指个人还是指人类社会,所谓的“需要”是指人的本性还是包括了社会强加给人的需要,从作者在第一章整体的讨论来看其实也是完全不清楚的。但第一章整体的评述可以传达给我们这样的认识:性是人的本性,为了性人可以逃避繁殖、抚育后代这些一般生物的链条。也只有按照性是人的最高本性,并因此而抵制其它的责任,才能顺利完成《生育制度》本身的社会本位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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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的。性的需要是人的本性规定,这是《生育制度》整个理论展开的一个基本基础,并以婚姻对性的需要的限制,展开了整个论述。

这里有一个关键的问题没有被认真的讨论:如果性的需要并不是人的本性的需要,或者如果性的需要并不是人的本性的主要的内容,哪怕性并不是人的本性的全部的内容,那么就没有理由得出对性的否定的生育制度是反人性的,是造物安排的另一项使人类就范的“法宝”即社会的产物。12因为,最低限度只要性不是人的本性的全部,就存在人为了某种本性而自愿牺牲别的本性的可能。

姑且放下性作为人本性的怀疑,假设性的确是人的本性。可我们依然不能承认《生育制度》基于此而展开的对事实的解释。尤以以下两个事实为代表:婚姻是对性的限制吗?亲子关系不是以血缘为主的吗?

2、性很容易:婚姻是不是对性的需要的限制。

《生育制度》有一个基本的观点是“人类性欲的满足即使没有求偶、婚姻和家庭,同样是可以得到的”13,而且会更加方便,可以不顾忌生育的责任等等。

在特定的阶段,怀孕生育确实是对性的满足的一种妨碍。但问题是,人类性欲的满足怕没有《生育制度》所以为的那样简单,简单到可以不加论证的确认婚姻对性的满足的无意义,进而把婚姻看作对性的一种限制。如果说,我们可以怀疑作者在把性作为人的本性时有简单化的倾向14,那么在此时我们还可以怀疑:当作者考虑人如何实现其性的本性时又一次犯了简单化的错误——仿佛性是很容易实现的。如果,我们把杨震宁翁帆夫妇的婚姻作为一个社会事件来考察,可以得出两个结论:其一,性的需求是贯穿一生的,至少是在人们性成熟以后;其二,性需求的满足是和个人的能力相关的,不是每一个82岁的人都可以找到28岁的配偶,推而广之也不是每一个人都可以找到他意欲的性的伙伴,更不是可以随时随地的找到。以《生育制度》成书的时代来说,农民还是社会的极大多数,那时候社会生活还极其的有限,晚上的“老婆孩子热炕头”的生活,是人的生活的重要内容,恐怕没有什么能比婚姻更好的满足人们随时随地和终其一生的性需求了。

即令是对当下的社会进行性需求的观察,我们依然要说,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讲,婚姻依然是对其性需求满足的最大化实现的保障。

3、谁的后代:亲子关系是不是以血缘为主的。 《生育制度》对这个问题做了否定的回答。

这种否定的回答,主要是为了实现作者自身逻辑的契洽:血缘是一种基于性的结合的生物关系;生育是违背性的需要而靠婚姻来保障的;亲子关系作为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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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5,P112。 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5,P100。 14

作者注:《生育制度》并没有对性是否是人的本性进行讨论,几乎理所当然的把性作为了人的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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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结果自然只能依靠婚姻才是可靠的和符合逻辑的。为了证明这个逻辑,作者也例举了一些事实。这种事实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中国的,比如中国的古代妾生的子女是要被看作妻的子女的;一类是国外少数族群的,比如托达人以弓箭仪式确定生父15。费孝通一直强调,做社会学一定要有故事,那是对的,但也不能有了美丽的故事就忽略了对事实的精细的分析。从上述两类支持亲子关系不是以血缘为主的两例事实来看,只要稍加分析,他们就站不住脚跟:

第一类,中国古代妾的子女固然可以算是妻的子女,看起来似乎不以血缘为主而以婚姻为主,但只要想想《生育制度》本身也反复讨论的男系偏重的背景,就知道归根结底仍是以血缘为主的,只不过在亲子关系中更强调父亲的血缘而已。如若不是,为什么会有对妇女贞洁的残酷的看管呢。而且就算是妻的婚姻地位也是不能剥夺妾的亲子关系的,从来也没能避免妾的子女对他的生母更多的爱。

第二类,至于托达人以弓箭仪式确定父亲的身份,那只能是在当时的婚姻背景和技术背景下能找到的确定亲子关系的最好的方式,那种仪式可以等同于今天的亲子鉴定,归根结底还是在确认后代的归属。16

为了说明亲子关系不以血缘为主而以婚姻为主,《生育制度》甚至举出了通奸这样的例子:“婚内通奸所生的子女婚姻的子女,却不是以血缘为主的”。不过这既不是可以公开的事实,也不是婚姻中的一件幸事,更与《生育制度》对婚姻作为对性的限制的基本认识自相矛盾——按照《生育制度》的逻辑,这样的事情本就不该发生,怎可用来作为立论的证据。

(二)从家庭的生育事实,观察意义、事实和功能的矛盾。 1、伦理的冲突:没有孩子的家庭是不是可以乱交。

在前五章婚姻作为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认识之上,在第六至第十章《生育制度》合乎逻辑的得出进一步的认识——家庭是生育的更为稳固的社会保障制度,并基于此观察和了一系列生育事实,比如孩子是家庭稳定的标志。不过,和前五章的不同的是,如果说在前五章还存在文本自身逻辑的形式上的契洽,那么在家庭生育方面的五章内容则已经难以做到这一点了。

在这一部分中,第六章《社会结构中的基本三角》在逻辑上是和前五章连贯的,坚持了婚姻是生育的保障,所以作为婚姻存在形式的家庭的核心是孩子。也由于此,《生育制度》提出一个大胆的设想:随着集体经济和公共力量发展到足以承担生育或抚育的职能,人类才可能真的会进入群婚、乱交的时代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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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5,P128。

作者注:这个例子也许恰可以证明相反的结论,其一,这种婚姻是对性的满足的保障,所以没有首先考虑生育的要求;其二,生育事实一旦发生,血缘关系就变得重要,必须加以明确。 17

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5,P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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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是不是对于那些确实没有孩子的家庭在当下就可以乱交呢。 2、逻辑的困难:孩子作为家庭的中心有没有确定的标准。

而第七章《居处的聚散》,则开始偏离在此之前的逻辑。在这一章,家庭实际上已经从第六章的作为一个“三角”的整体概念,进入了更加具体细致的考察,提供和观察了关于家庭生活的大量的方式和内容的丰富的事实,比如夫妻关系、亲子关系、城乡区别、大小家庭、区域与民族的家庭风俗等。

正确的逻辑应当是,通过这些关于家庭的更为具体的丰富的事实,进一步申述家庭的核心是生育和孩子的意义。但是实际上这一章,面对这些丰富的事实,似乎很难得出一个统一的逻辑结论,所以只能以“我们虽则说人类的抚育作用是父母合作的事业,但在各地方合作的方式却是不一样的”18来一言以蔽之。

我们有理由怀疑,其实孩子的抚育还是取决于父母对环境的适应的需求,父母的合理适宜的生存具有比孩子抚育更重要的价值。否则,孩子作为家庭的中心,就应当有一些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违背的标准,这个标准又是什么呢。

3、体验的困惑:父母对孩子究竟拥有什么样的权力。

第八章《父母的权力》则存在另一个问题:为了逻辑的契洽,严重的忽略了事实的观察和剖析。在这一章所观察到的最重要的事实是:一个婴儿“从小畜生变成人,就得经过这十万八千个磨难”19,比如“不想吃的苦水却会拧着鼻子灌”(指给生病的孩子吃药)20等。为了与家庭作为社会生育强制机构的逻辑契洽,《生育制度》把抚育养育孩子的我们一般称之为“含辛茹苦”不求回报的过程概括为“父母的权力”,对这一过程的描述也相当的“残酷”。

《生育制度》把父母育儿的温馨体验“权力”化的作法,是出于他自身的逻辑:孩子是强加给父母的,遭受父母的强权也算一种无奈的代价。

可是这种对事实的观察和我们的生活体验不符。不仅不符合我们的体验,也导致了《生育制度》对父母真正的所具有的“权力”的忽略:父母基于个人偏好甚至是明确的私欲对子女施加影响的力量,这种权力的使用往往并不发生在抚育阶段,而是主要的发生在子女人生选择的关键阶段。——《生育制度》对这样事实的忽略也具有其内在的合理性:孩子是社会交付家庭的,父母可以在孩子未长成时欺其弱小、加以权力,不可能也不允许在其人生关键问题上拥有权力。

4、阐释的怀疑:父母被社会欺骗是不是一种合理的解释。

如果说,第八章存在忽视生育事实的问题,那么第九章《世代间的隔膜》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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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5,P171。 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5,P191。 20

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5,P191。“()”内为作者根据该句出处上下文加的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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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一次显示了费孝通捕捉生育事实的能力,但却典型的暴露出事实解释中存在的不足:一种简单化的、目的论的、不深刻的功能论倾向。

尽管费孝通后来坦呈自己在《生育制度》中存在忽视人的存在的问题,但通读第九章我们可以发现,费孝通其实一直能够明确的感受人本身的主体性的存在。如果说在第一章可以通过文本表述的困扰和累赘,发现费孝通对人本身的主体性的感受,那么在第九章费孝通则是酣畅淋漓的表述了他对人本身的主体性的感受:人对生育的发自自身的不可遏止的需求,他的描述可谓是充满诗意和激情。

这样的感受,显然与《生育制度》关于人本性排斥生育的基本观点不符。于是,费孝通给出了一个轻松的解释:“父母把孩子看成自我的一部分,是由社会力量造成的,而并不是件生物的事实。我们自己社会中用血统观念来加强亲子一体21的信念,以致我们常不自觉地认为子女是父母生物上的支派。”。22

在这一章最集中的暴露了《生育制度》对功能主义社会理论使用上的局限。 避免目的论的倾向,一直是功能主义理论自身最警惕,也是功能主义被其它学派诟病最多的问题之一,在马林诺夫斯基以前尤其如此,但却难以有效的改变,因为“当功能需求、功能整合和均衡被作为实际的假定时,对这些假定的使用虽不是有意识的却也是无法避免的。”23《生育制度》在功能分析的展开上,自然同样避免不了同样的问题,不仅避免不了,而且似乎也没有避免的意识。尤其是在第九章,似乎是旗帜鲜明的“简单粗暴”的采取了目的论的推论方式。24当然,在这里我们并不是要特别关注《生育制度》在功能主义理论使用上的问题,而是强调我们应当对在这一功能主义背景下对事物给出的解释保持警惕。也就是说,在第九章里这种简单的目的论的断言,应当使他的意义遭到怀疑。

如果不是这样,难道我们真的相信父母一直被社会欺骗着吗?推而广之,绝大部分的人在其为人父母的大部分人生里,竟是被社会欺骗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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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注:这里,作者如果不是出于笔误,那就是出于本能,而利用了一类生育事实:血缘和亲子关系在生育制度中的特别的重要性。而这一重要的事实,在《生育制度》中实际是被忽略和遗忘的,因为按照“人的本性是性的满足而排斥生育——婚姻的本质是对性的限制和生育的制度性保障——亲子关系的根本不在血缘而在婚姻”这种逻辑,对血统的重视当然是不存在或基本不存在的。 22

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5,P204。 23

(美)乔纳森·H.特纳著;邱泽奇、张茂元等译:《社会学理论的结构》,北京,华夏出版社,2006、7,P30。 24

作者注:尽管存在目的论的循环论证问题,但功能主义不仅在早期就取得广泛影响,而且最终催生了几乎是二十世纪最重要的社会学理论的功能主义的潮流。这取决于他们对社会问题的分析,确实形成了自己富有成果和吸引力的方法、体系和成果。这里我们既不是怀疑功能主义的价值,也不是怀疑《生育制度》的价值。——但我们还是可以有这样一个认识:《生育制度》对中国当时的价值在于,其一相当完美了展示了一种社会学理论在具体社会问题研究中的应用;其二相当精彩的描述和记录了一批生育事实。而《生育制度》和其较近时代的《江村经济》在国际尤其是社会学学科发达国家的价值,则在于它用功能主义的方法记录的一批社会事实,以及功能主义对中国的占领,却不在使用功能主义本身。因为,作为马林诺夫斯基的学生,费孝通在目的论问题上的不够警惕,显然说明他并不在理论的前沿。——此外目的论问题突出的功能主义能够取得广泛影响,理论并不前沿的《江村经济》和费孝通能在国际上取得很高声誉,也充分说明,不管理论和方法如何重要,人们始终也没有忘记这种理论在介入现实问题时力量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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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忽略普遍事实:人生难道真是一个计谋之网。

第十章《社会性的断乳》对自身逻辑的展开似乎开始重新变得有力:社会的完整性和社会延续需要生育供给人口;婚姻是对性的限制和生对育的保障;家庭是婚姻实现生育和提供必要素质人口的更完整的制度保障;随着新的人口抚育完成家庭就开始解体。《生育制度》的关于生育是强加于人的意义和逻辑,在孩子成长以后,形式上确乎是得到了家庭面临解体的事实的支持。

但显然单靠家庭的解体这一表面的事实不足以说明事情的本质,有必要对事实进行细致的考察。《生育制度》确实对此进行了相当细致的考察,但这样的考察却开始发生扭曲,因为不如此就不能满足他自身的逻辑。《生育制度》对家庭解体的细致考察结果是:家庭注定要解体,它本该在生育任务完成的时候,就举杯相庆曲终人散;可是由于长期的合作和生活的多重需要,家庭反而被组织的坚固起来避免被解体的命运;但是这种被组织的坚固的家庭违背家庭的宗旨,家庭的组织越是坚固,孩子越是可能成为被社会不需要或低价值的人群。

可是这样的事实实在是已经带着了作者自身逻辑预设的严重偏见,导致了对生育事实之真实和全面性的严重扭曲。事实是如下这样被扭曲的:

第一个事实是,由于孩子自身成长发展的需要,由于人的生命的短暂,家庭确实存在着不可避免的被解体的命运。然而作者忽视或者扭曲了这样一个事实:这种注定要解体的家庭的命运,对于大部分的家庭的大部分成员都是一种无奈的痛,人们总是在提醒自己不要忘记这种痛,人们总是带着这种痛去生活,实在是找不到太多要为了家庭的解体举杯相庆的感觉。

第二个事实是,为了那种痛,每个家庭似乎确实都在让自己的家庭变得更坚固,努力的延缓家庭解体的时间,即使是形式上已经开始解体的家庭,也努力保持情感的联系的紧密。作者把这个事实合乎逻辑的看作了社会结构自身的性质,同时又看作是社会为了让家庭承担起抚育责任而要求其形成的全面生活模式的负作用、而故意强加给父母以孩子长不大的错觉的负作用。可是《生育制度》又一次忽视了更为深刻的事实:父母们那些被认为是试图把家庭组织的更坚固把孩子紧系在身边的情绪和努力,只不过是他们一直在把孩子们送得更远的一种信念和坚持的回响。尽管有不少的例外,可是大部分的父母所做的事情是把孩子送得更远,他们为此殚精竭虑、呕心沥血。那些被《生育制度》看作错误的但却实实在在的把孩子留在身边的情绪这种事实,与其说是事实,倒不如说是父母把孩子们送往远处之艰苦的呻吟和回响,它并不是真正的事实。25这样的事实真相,大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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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注:《生育制度》中所说的父母认为“孩子永远长不大”的事实,用了一个父母普遍的能的认同的词汇,实际反映的却是对“溺爱”这一并非普遍的事实的观察思考。如果说,当前“溺爱”的事实竟然真的多了起来,那么也不是由于作者所以为的社会制度对生育的保障的原因,恰是社会对生育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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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书逻辑契洽的需要不符,所以没有被观察和思考。

第三个事实是,孩子对父母的感情联系越紧,就越不利于他自己的发展。这当然符合《生育制度》的逻辑:本来孩子的出生就违背父母之作为生物人的本性,父母本也是不以孩子为意的,孩子对父母的感情留恋就更没有道理,只有越独立,越能超越家庭错误的构建的藩篱,越符合孩子的本性和社会之所以需要的本性。实际上如果说上述作者对家庭固化观察的是“溺爱”的父母方面,那么这里对孩子依赖父母观察的则是“溺爱”的孩子方面。但正如前面忽略了父母把孩子送往远处的努力的事实,在这里《生育制度》也忽略或扭曲了关于孩子的一个严重的事实:固然有因依赖父母而失败的典型,但对于决大部分的成功的孩子们,所以依靠的正是他们对父母更深的情感联系,他们的耳边回响着父母送着他们远行的嘱托,他们的心里有装着父母渴望他们在近前的呻吟——这种呻吟让那嘱托更其真切。这是多数孩子们一种重要的力量,而决非负担。

对这些最普遍的生育事实的忽略或者曲解,用形式上符合自己逻辑的特殊事实——比如溺爱——来做文章,成就了《生育制度》的契洽,也让《生育制度》传达出这样一种令人不是很舒服的印象:人生是冷酷的被决定的过程,社会也决没有温情脉脉的一面,而是一张计谋之网。

(三)从社会的生育事实,观察意义、事实和功能的矛盾。 1、典型的少数:温情脉脉的家庭继承过程是真的吗。

社会的生育事实是《生育制度》的第三部分,也是最后一个部分,尽管安排了六章,是最多的一章,但在生育事实的观察上却较为集中,主要都是围绕继承问题做的不同视角的观察。所以,在这一部分我们对意义、事实和功能矛盾的考察,不仅主要的集中对事实的考察,而且也将不再按照章节逐一分别考察,而是对“继承”这一核心事实进行集中重点考察。

第十章是是第二部分的结束,也是第三部分全面展开的基础。前述,我们提到在第十章存在“溺爱”问题上过度关注少数特殊事实,而忽略扭曲了最接近真实的普遍事实。在第三部分,《生育制度》则从相反方向犯了同样的错误:在“继承”问题上过度关注普遍事实,而忽略扭曲了最接近真实的特殊事实。

《生育制度》对继承这一事实的观察总体说是“温情脉脉”的。27

如果说,当前的把孩子留在身边的 26

作者注:事实上,即使把父母把孩子送往远处作为一个事实来观察,也不会影响本书的逻辑契洽,按照本书的逻辑思维,这一新的事实可以用文化制度的刻意安排来解释。只要不要求对事情的原因和功能进行明确的区分、不要求对这一事件发生过程进行合理的解释,功能主义总能对看似繁复的事物作出逻辑一致的解释,而通行无阻的解释要义就是社会整合的需求。 27

作者注:在第二部分,我对《生育制度》对生育事实的分析总体给出了一个“计谋之网”的评价;相对这种总体的印象,在第三部分对“继承”事实的观察分析中,《生育制度》则显得“温情脉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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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温情脉脉的视角,是有道理的,因为经过了在婚姻阶段对人的本性的压制,在家庭抚育阶段充满计谋的威逼利诱,在社会继替的阶段新的人口的抚育任务基本完成并开始承担起社会延续的责任,生育制度已经开始进入最终收获的阶段,于是理所当然的充满丰收的喜悦:父母一辈在长期遭受婚姻的性压制或本性压制的情况下,在长期遭遇家庭制度训练和视儿如自身的文化欺骗的情况下,已经对社会制度的管治毫无还手之力,他们心甘情愿的将自己的所有向孩子们传递。他们不仅按照亲属原则心甘情愿的向孩子传递自己的所有,而且费劲心计确保自己的所有可以向孩子传递,比如在没有自己孩子的情况下,采取过继、入赘等方式保障自己所有的向外传递;费劲心计确保这一传递能够以最顺利的进行,比如形成了单系偏重、长子权、幼子权等各种惯例和社会规则;费劲心计的既要保障传递的秩序,又要兼顾亲子情感,所以采取既坚持单系偏重又不惟单系偏重的方式,采取既讲究长子或幼子权,又不惟长子或幼子权而兼顾平等或平衡的方式。总之《生育制度》对家庭继承和社会延续传承是温情脉脉的,是社会需求和人的感受的和谐,生育制度开始进入为社会延续而“举杯相庆”的阶段。

当然,《生育制度》也注意到了另外的一些事实:比如皇族家庭继承中的“箕豆相煎”,比如家庭财富继承的社会化倾向也即对亲属原则的悖离。

然而,《生育制度》对这些事实的处理相当的轻松:一方面,“箕豆相煎”这些事实,只是少数的特殊的情况,发生这种情况的原因是由于被传递财富的不可分割性质,比如皇权,在这种背景下虽然悖离社会继替之脉脉温情的氛围,却是合理的,并不足怪。另一方面,背离亲属原则社会化的家庭财富继承也只是少数的情况,它只是未来的一种可能的趋向,而且即使这种趋向变得普遍也并不值得大惊小怪,因为它同样是出于被传递财富得到最有效率管理的需要,符合父母只是被文化制度强迫把孩子作为自己替身的根本意义,而且可以说是更彻底的体现了家庭作为社会制度和社会利益体现的这些根本意义。

但,正是这些被当作少数和理所当然的例外或趋势来处理的特殊事实,却可能是《生育制度》对生育事实的又一次最得意忘形的忽略,正是这些被忽略或扭曲的少数事实才是家庭继承或社会延续过程中最重要和最典型的事实。

2、父母的价值:箕豆相煎的不是箕豆。

发生在皇族的“箕豆相煎”的事实被《生育制度》的给予观察,然而这种观察只是看到皇族家庭继承中的孩子一代的表现,却忽略了皇族家庭继承中最重要的事实:那就是父母一代对自身财富包括权力和地位的“千秋万代”、“长生不老”、“万万岁”的追求,也就是父母一代不仅不意欲而且竭尽所能避免或延缓家庭财富向下一代传递的事实。考察皇族家庭继承的实际,我们可以认为“箕豆相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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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是孩子一代那奇怪的不符合社会稳定需求的人性作怪的结果,更直接导源于父母一辈的对财富传递的封锁:逐渐老迈的父王决不交出皇权——羽翼丰满的皇储百无聊赖力无所向——而诸皇子也在皇储的等待中开始羽翼丰满成为皇储的威胁——久无王权的皇储难以具有足够的权威慑服或理服众皇子不生取而代之之心——而把人生付与等待的皇储也几无放弃皇储地位的理由——于是箕豆之争手足相惨实在是一种合理不过的结局。父母对家庭财富的不放弃的坚持,这才是箕豆相煎的故事里最重要的事实。可以说箕豆相煎的不是箕豆。

更为严重的是,父母对家庭财富的不放弃的坚持,不仅是皇族家庭继承的最重要的事实,而且是整个社会家庭继承中的最重要的事实:一方面,皇族的财富和社会地位决定了尽管只是一个家庭的继承问题,却具有极强的社会普遍的意义。另一方面,并不局限于皇族的家庭继承,实际上大部分的家庭继承中,父母一代都是遵循对财富的坚持和不放弃规则的,在现实中的表现形态则呈现为:家庭财富越是庞大,坚持和保守财富的能力也就越强,于是对财富采取的坚持和保守的力量也就越强,这种力量在皇族体现为一种极致,在皇族家庭子女同父母争夺财富的斗争一直存在,可是代价极其高昂,成功机会也很小;皇族往下各个具有足够财富实力的家族其父母一代都表现出了对自身财富地位的坚持和保守,在这个阶层将会演绎较多的同皇族一般的财富争夺战,由于缺乏皇族那种暴力机构对父母财富的维护,子女一代争夺成功的机会也会比较皇族多些;随着家庭财富拥有的下降,其家庭父母坚持和保守其财富的力量也越弱,到了贫困的家庭其父母对自身财富的坚持和保守能力近于零,那财富几乎是被子女轻易就夺了去的——这种不费吹灰之力的争夺、父母毫无还手之力的放弃、贫困家庭相对的普遍,是不是造成《生育制度》对家庭继承这一事实作出温情脉脉的观察的原因呢。

按照《生育制度》 的眼光,家庭生活那就是社会结构为了自身的要求而安排给人的一面计谋之网充满了无奈和冷漠,而只有到了继承的环节,即将完成使命的家庭生活显得轻松起来,开始散发出温情脉脉的光华。

而实际上,家庭整体还是能够给我们以温情脉脉的享受,而继承环节恰是家庭中不得不面对的少数严重的血淋淋的过程28。

3、亲子的意义:难道真的是隔代相亲吗。

《生育制度》对上述我们提到的家庭继承的“血淋淋”的过程并不是没有在意,事实上它用第十二章《世代参差》一章的篇幅来讨论他观察到的家庭继承中的亲子冲突:“一方面社会用了种种方法去巩固亲子感情,而另一方面却又造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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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注:这种现象在现实中并不时刻表现出来,这样的时候主要的是因为:父母基于特定原因的选择与无奈的妥协,或者子女基于特定原因的不争,但大部分时候是父母的妥协。即使是在当前中国独子文化环境下,大量父母表现出的那种对子女的最小保留的财富传递,本质上也是一种无奈的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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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情境,使做父亲的感觉到子女的成长是对他们社会地位的威胁。两者不能兼有,于是扶得东来西又倒,使亲子关系中包含着不少窘态。”29。

但不同的是,我们认为的家庭继承的残酷性是在亲子关系之内产生的冲突,他和家庭中温情脉脉的一面基于同样的根源:人的本性。而《生育制度》认为这种窘态只是人的生物性和社会结构性需求的矛盾造成的。

可以说,在整个《生育制度》中,有两个最重要的关于人的生物性假设:其一,性是人的生物性的本能需求,通过对性的压制而形成了婚姻、家庭。其二,代代相承是人的生物性的亲属原则的本能需求,和其相对的社会性需求和结构模式是世代交替。30《世代参差》这一章,提出了这样一种逻辑的说明:亲属原则的世代划分和代代秩序是生物性的标准,不适合继承问题的解决;世代交替才是社会结构所需要的继承方式;也是实际上得到执行的继承方式;所谓亲子之间的窘态乃是中间一代代代相承的生物性本能被社会性需求压制的反抗;这种反抗的意义在于抵制世代交替;这种反抗在大家庭能够得到突出的反映。

我们平常的确有隔代相亲的说法,但我们潜意识里总还是把对孙子的亲当作对儿子的亲的延续,没有看到有儿子对其父疼爱孙子而不乐意的。

要是按照《生育制度》的逻辑,那隔代相亲就具有了完全不同的意义:隔代相亲不仅要高于亲子关系,而且还是一种社会性的规定和要求。

尽管《世代参差》在隔代相亲问题上实现了功能主义的自圆其说,但放到《生育制度》的全书来看,有两个问题不免让人们怀疑:

第一个问题是,在本章中我们把亲属原则的代代划分作为一种生物性的标准,所以它不适合作为社会继替的规则。可是早在第三章中就已明确指出“决定亲子关系的是婚姻关系,不是生物关系”,“对于生物性父亲的确定,倒还属于其次”,即使要确定生物性父亲,但也“事实上父与子的生物性关系的要求确定本身是一种社会的规定”32,也就是说,自从以性的需求为本性的人们本强迫戴上婚姻的枷锁以后,一切就是按照社会性的规定来做事情了,包括孩子的血缘问题和亲子关系这种最基本的亲属关系,都已经是社会性的制度安排了,为何到家庭继承问题上亲属和亲子关系又成了一个冥顽不化的阻碍社会性需求的生物本性呢?

第二个问题是,就算我们同意把亲属原则的代代相承看作生物性本能,可是在《世代层次》一章中社会结构表现出的对生物性本能的矫正能力,却和《生育制度》总体表现出的对社会实体力量的信心很不相称。在《生育制度》展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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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5,P237。 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5,P236。 31

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5,P128。 32

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5,P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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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世界中,社会实体似乎具有无所不能的力量,不仅能在实际的社会制度安排上决定你的行为趋向而且能够决定你无形的思想趋向,比如他不仅可以让你生育孩子,而且还能够让你真的以为孩子就是你自己的延续。而且正如《生育制度》雄心勃勃的自信“社会用各种方法使父母对于子女在心理上认为是一体,更使他们觉得子女的成就比自己更重要。”,如果真的如此,那么就不该再有在《世代参差》中所讨论的“到处潜伏着亲子冲突的暗潮”。尽管“生育制度”看到的暗潮已比较我们看到的血淋淋的事实温情脉脉了许多,但即使是《生育制度》所观察到的事实本身难道不是已经对他所坚持的社会本位的意义提出挑战吗?就算在继承问题中人的生物本性又再一次的迸发出来,可是在这种关乎生育最终为社会延续作出贡献的关键时刻,在本章中社会实体的力量不是显得有点意外的薄弱吗?

还有一个事实需要仔细的区分,《生育制度》所看到的亲子冲突,是有一个特别所指的:爷、子、孙三代同在条件下,子与孙的冲突,是在世代交替背景下子成为爷孙交替之滞障者的冲突。而我们能看到和感受到的亲子冲突是普遍意义的父子冲突,而且放在爷、子、孙三代同在条件下,也首先表现为按照时间序列的爷与子的冲突,例外的情况是爷子冲突已以爷被剥夺的方式结束,才会成为子孙冲突。这在《生育制度》所提到的大家庭中可以得到清楚的体现:我们很难看到在爷尚掌握权力的情况,子孙的冲突,这是没有必要和不合情理的。

4、情感的淡漠:亲属原则何时会过时。

根据上述我们讨论的事实,家庭财富的继承并不是一帆风顺温情脉脉的过程,他是父母一代坚持与保守和子女一代等待与争取的过程。不过,这并不说明每一个家庭的父母都采取这种态度。此外,即使采取最顽固的坚持和保守态度的父母,最终也无法避免家庭财富传递的结果:而在具体的必须进行的家庭财产继承的过程中,《生育制度》关于亲属原则的观察是正确的——即使按照世代交替的方式也不超出亲属原则,而且也很容易被我们每个人日常感受的事实所证实。也就是说,尽管家庭继承是残酷的,却终归不能离开亲属原则。

可是《生育制度》提出了关于继承亲属原则的悖离。

《生育制度》虽然并没有例举太多的事实,但还是明确的指出了这样一种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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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注:我注意到费孝通本人在《生育制度》中并没有把社会实体看作无所不能的东西,相反他明确的提到过他是“主张捉襟见肘的文化观??正因为人为的制度并不能尽善尽美,适合于全盘人性要求,所以人类的制度也永远在变动”(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5,P233)。可是从《生育制度》文本看起来,他实在是把社会制度看作一种极强大甚至是完美的力量。另外,无论是从马林诺夫斯基以前的功能主义理论特点,还是从《生育制度》一书来看,这些人为制度不能尽美的说法,往往是在解释社会事实时不能圆满时候的一种圆满的解决方法。再者,这句话还不自觉的透着功能主义或者《生育制度》在人性问题上的矛盾:在一般情况下,《生育制度》是充满着社会实体最高原则的霸道之气的,只要符合社会需要就是合理的,只有在别无退路的情况下,他们才会无意中说出人为的制度必须按照人性的需求去变化这样的话,而这样的话实际已经超出了他们关于社会具有自身的终极要求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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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或趋势,即“在现代社会日趋复杂的过程中,社会继替至少亦不能不部分地脱离亲属原则了”34。按照《生育制度》的逻辑:亲属原则的代代相承和社会性的世代交替冲突;具体的体现为爷、子、孙背景下,社会能力成熟的孙被父压制了家庭继承的资格;代代相承和世代交替的冲突在孙一代社会成熟周期加长的背景下可以得到缓解,因为由父亲暂摄家庭财富符合社会性需要;可是孙一代社会成熟周期加长到一定阶段又会存在另外一个问题,爷已去,子已老,却仍等不到孙成熟;于是脱离亲属原则的其它社会化的继承方式就不能不成为一种趋势。

综观《生育制度》的逻辑,它并没有把亲属原则的悖离当作一种遗憾的的事情,相反也许从某种意义上是看作一种符合逻辑的发展,只有当亲属原则的悖离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这才能够更好的符合生育、婚姻、家庭、继承根本上是一种社会实体的需要和安排的意义性本质,才是实现了意义的回归。《生育制度》并没有明确表述这种期望,可还是以委婉而明确的方式,表明亲属原则的悖离是不可避免的,因为“这个社会成年太迟的原因,使亲属体系逐渐不适宜于作为社会继替的原则”35。但《生育制度》对亲属原则悖离并没有详细讨论,只是说“办法固然最彻底,但是怎样去另立继替原则?这一点我不能在本书里多加讨论了。”。

这种简单化的处理,首先保持了《生育制度》本身逻辑的说服力。因为在社会继替这个关键性的环节,《生育制度》描述了社会如何利用亲属体系实现了有效的社会延续——亲属体系是社会的主动的一个巧妙安排,是一个很完美的结局,也进一步强化了《生育制度》所坚持的社会本位的意义。如果在这个时候过分强调亲属原则只不过是一个社会并不支持却又不得不接受的继替原则,难道不是会又损于《生育制度》对社会能力的推崇吗?所以在本书中才隐藏或模糊一个对本书来说极重要的观点:亲属原则不是社会继替最理想的方式,因为亲属体系本质上属于人的生物性的延续。——也许这是费孝通在本书中最具未来性的又一个雄心壮志的功能主义的判断36。《生育制度》没有就亲属原则悖离展开具体的事实分析,大概还由于觉得理由不够不充分吧,因为按照《生育制度》的风格和最突出的优势,就在于对自己的观点给予有吸引力的事实功能阐释。

根据《生育制度》对亲属原则悖离的现象揭示,和《生育制度》所体现出的事实观察的范围37,能够算做亲属原则悖离的有四类:第一类,过继和收养等向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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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5,P239。 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5,P127。 36

作者注:费孝通在《生育制度》中另一个大胆的推测是所谓乱交、母权、群婚等等,“这些方式发生在过去的机会也许比发生在将来的机会少得多”(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5,P167)。这个推测可以和亲属原则悖离的预测相提并论。 37

作者注:《生育制度》所讨论的事实范围包括:成书时期中国生育事实;初民和其它人类学社会学研究所揭示的各地各时期历史事实;现代社会生育事实;未来预期的事实;中外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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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性亲属的传递;第二类,政府、国家和社会治理的政权向社会任务的传递;第三类,私人企业和事业经营管理权向社会人物的传递;第四类,私人的物质财富本身向社会任务的传递。不清楚,如果不是由于考虑《生育制度》本身对社会实体之自在价值的意义坚持,会不会展开对亲属原则悖离的事实研究。而就我们对这些能够作为亲属原则悖离的事实分析来看,这些事实最终并没有任何悖离亲属原则的地方。这个问题我们可以留待后面讨论。

四、真相:意义、事实和功能的和谐

上述我们完成了对《生育制度》两个阶段的考察:第一阶段,是“价值:意义、事实和功能的独立”;第二阶段,是“迷乱:意义、事实和功能的矛盾”。以下我们将在前述基础上进行我们对《生育制度》第三个阶段的考察,即“真相:意义、事实和功能的和谐”,这也是本文的结束。

这一部分我们的讨论也从三个方面展开:第一方面是理论的和谐,我们提出关于生育制度的理论应当具有对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地区的生育事实具有解释力,即理论的普适性问题。第二个方面是逻辑的和谐,我们将提出自己的关于生育本质的看法,并基于此,重新展开我们在“迷乱”部分所讨论到的一系列生育事实的阐释,以表明基于这一新的生育意义的认识,可以实现生育制度之意义、事实和功能的真正的契洽。第三个方面是现实的和谐,我们将结合中国当前生育问题的现实,指出对生育意义的新的把握更能够实现学术和现实的和谐。

(一)理论的和谐。

作为一种科学的理论,无论是一种观念、认识、或者是精微的体系,应当具有普遍的适用性,这种适用性包括空间和时间两个方面,即无论对于何时何地的相关事实都应当具有可信的解释力。这种理论普适性的坚持,应当是自觉的。

而在对《生育制度》中尤其值得重视的,是它对理论和谐的努力。 我们上述已经讨论过《生育制度》的贡献在于意义、事实和功能三个方面:意义,即是对生育事实的理论把握;事实,即是对生育事实的挖掘发现;功能,即是对生育事实的效用分析。事实的挖掘和发现,必然的受到时间和空间的局限,我们不能要求它具有普适性的性质,哪怕实际上的一个完全独立的事实也有其自身的价值。而对事实的效用分析,也不能做普适性的要求,完整的效用分析和发现其效用的某一个或几个方面,都是有价值的。也由于此,即使我们完全不能赞同《生育制度》对生育事实的理论把握,即使我们意识到它对生育事实也有很多忽略,对生育事实的效用分析也存在逻辑的不契洽之处,却不影响我们把《生育制度》看作一部优秀的著作——正如它已经取得的广泛成就。因为它确实挖掘和发现了大量有意义的生育事实,对这些事实做了至少是精彩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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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一旦从意义的角度考察,就会发现《生育制度》在理论的和谐方面存在诸多的不足。一方面,在《生育制度》本身存在大量的理论对事实的解释力缺乏的问题,存在由于理论和意义的标准而忽略和扭曲生育事实的问题,这些问题我们在“意义、事实和功能的矛盾”部分已经讨论过。另一方面,《生育制度》对生育事实的理论把握或意义界定,和我们当下的生育事实也是严重不符的。比如:如果生育是社会作为一种自在和外部力量强加给生物人的东西,为何在当下的中国竟然需要众所周知的强力来让人们做一件他们本来就喜欢做的事情——控制生育?如果说发达国家国民生育率水平的下降是人的不愿意生育本性的证明,又为何发达国家以其发达的社会治理能力在保障种族延续方面的能力竟比之处民社会或发展中国家却反而开始出现退化?

对于大量这样的问题,不是没有发现,而是被轻易的原谅了。人们以为这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对特定事实的看法,即使有些谬误也是无碍的。可是这样的说法却导致一些关于理论之和谐的实实在在的问题:

1、 是对《生育制度》对理论和谐之成就的忽视。

尽管潘光旦先生认为《生育制度》可能“和现象的比较通体的解释或洞彻的

认识大不相干”,但依然对其“万变而不离功能论的立场,章法井然,一气贯串??”38

大加激赏。这激赏的正是对《生育制度》已实现的理论的普实性。而潘光旦所认

为的“和现象的比较通体的解释或洞彻的认识大不相干”,则是对《生育制度》未能实现的更大更彻底的理论普适性的清醒,也表明潘光旦先生本人对理论普适性的重视。不管如何,《生育制度》在理论的和谐方面是有突出的成果的,哪怕它只是在形式上做到了这一点,但依然是有自己的价值的。

2、 是对《生育制度》对理论和谐之努力的忽视。

《生育制度》不仅在理论的和谐方面取得突出的成绩,而且也反映了费孝通先生在追求理论和谐方面的非常的努力。尽管我们可以用时代的局限来表达对《生育制度》理论缺陷和意义阐释不足的理解,但费孝通先生本人却是决没有把《生育制度》作为一时一地之看法和见解来看待的。

从《生育制度》所使用的生育事实来讲,其实已经涉及到了古、今、中、外各个方面,对这些事实的使用不仅起到论证起意义和理论的作用,也起到了显示其理论普适性的作用。而之所以使用了更多的中国生育事实,并不是由于作者试图说明中国生育问题的特殊性——尽管客观上对中国生育事实的记录成为其最具价值的贡献——,而是由于中国生育事实确实是费孝通先生最熟悉的事实,在于当时费孝通先生写作过程之中的预期读者最熟悉中国生育事实,也在于按照费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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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5,P285-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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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先生的观点生育事实背后的意义是一致的,用什么样的事实来反映意义并不重要,重要的是选择熟悉和系统的事实追求表达的有力。

3、 是对理论和谐之本身的忽视。

人文科学似乎在理论的和谐方面至今存在问题。 第一个层次是,各种学科和流派的和谐。

两种持有完全不同观点和立场的流派可以交相辉映,共同取得高度的成就,也不排除各自发挥巨大的作用。甚至在当前的阶段,我们不得不承认惟有这种不和谐的各种流派共存才是最合理的,因为实践证明他要远远好于整个社会只有一种声音的状态。这个问题,我们暂且不讨论它。

第二个层次是,个人的理论的和谐,即作为一个人文学者自身在思考、处理和考察一切问题时的一种和谐的观点和意义的体系。

在这种个人的理论和谐方面,曾经存在过辉煌的成就:有一个阶段,人文科学家立志于追求宏大的体系,他们追求的目的就是构建一个体系可以解释他们遇到的一切的人文的问题,不管结果如何,他们追求的是个人的理论的和谐。

二十世纪后期以来,综合的、宏大理论的建构似乎已经不是潮流,经验的、个体的、事实的研究,具体的、个别的、实用的研究开始成为潮流。值得重视的是,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一个杰出的人文学者依然有着自己一贯的坚持,依然在具体的、经验的、个别的经验和事实研究中阐述或包含着自己对世界人文的一贯的坚定不移的看法。他们选择了具体的、个别的、经验的事实研究,但表达他们对世界之一贯的看法才是他们最高的追求。不了解他们对世界的一贯和坚定不移的看法,就无法真正评判与把握他们经验和事实研究的价值,也无法真正在社会实践中应用他们的研究成果。——而《生育制度》的研究,正处于这种景况。

对生育事实的发掘是《生育制度》的重要贡献,而理论的和谐则是《生育制度》本身最高的追求。惟有首先把握《生育制度》所要表现的对世界的一贯和坚定不移的认识,才能最好的把握费孝通作为著名社会学家最具价值的学术风范,也才能通过对其理论和谐的评判真正把握《生育制度》对生育事实的研究。而对于一名负责任的人文学者来说,我们所从事的任何人文研究,归根结底也必须能够反映我们对世界的一种一贯的看法和坚定的认识:任何把特定的外部需求,比如政策、政治、某种社会势力、某种现实利益等,作为人文研究之理论和思考出发点的人文研究都是不可靠的,甚至对于他所讨好的政策、政治、势力和利益来讲也是极为不可靠的。因为,既不了解他对世界一贯和坚定的看法,你即无法对他做出评价。而且不能对自己负责,你亦不能指望他对任何人负责。

尽管没有实现意义、事实和功能的和谐,但是《生育制度》坚定的而且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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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相当精彩的方式坚持自己对意义的把握——生育制度是作为在人之外的独立存在基于自身的需求强加给人的制度安排。这就是理论的和谐。

(二)逻辑的和谐。

逻辑的和谐是指意义、事实和功能的和谐。我们已经在迷乱部分讨论了《生育制度》意义、事实和功能的矛盾。就是在这种矛盾的情况下,《生育制度》依然被潘光旦称赞为条理井然,这种状况和我们的认识一致:意义、事实和功能的矛盾,不是由于逻辑表达的问题,而是由于在社会本位之意义的把握这个最基本的逻辑起点出了问题,意义不能反映事实的真相,所以迷乱和矛盾是不可避免的。

正如《生育制度》本身并没有对自己意义的确立进行详细的论证,而是用自己的意义直接展开对事实的观察,进而靠解释立确立自己的意义。以下,我们将以尽可能简单的方式,提出一个新的意义准则,并以这个意义来展开对事实的关照和把握,重点是解决上述我们提到过的主要的矛盾。

这个我们认为的逻辑的和谐可以包括以下方面:

1、 人的本质是无限性需求,可以用我们熟悉的永生的天然欲望来描述。 人的无限性需求满足的途径:有物质的和精神的两个方面,有性的、繁殖的和社会的三种方式,每一种方式都包含物质和精神的两个方面。

物质和精神的两个方面不可或缺,总是共同存在,但有比重和分量的不同。性的、繁殖的、社会的方式,一般而言也是共同存在,但并不必然,而且也有比重和分量的不同。上述两个方面和三种方式,对人的无限性需求满足途径不同,但没有层次高下之分,他们依靠对人的无限性需求的整体满足决定人的幸福感。

换言之:性的方式,指性生活,包括各种方式的性生活,性生活并不必然具有繁殖的风险,比如同性性生活。繁殖的方式,是指繁衍后代的事实和做法。社会的方式,是指参与各种社会经济、文化的劳动和生活。这三种方式都在以物质和精神的两个方面对人的无限性需求作出报偿。人可以有意识或无意识的采用或不采用全部三种方式来实现无限性追求,但相同程度的使用三种方式是不可能的。

而马林诺夫斯基所谓的生物的、手段的、综合的三个层次的需要,则是对人的性的方式、繁殖的方式、社会的方式之三种无限性需求实现方式的误读。

2、性并不是人的本性,而是满足人的本性的方式之一。

性的方式是可以用不同的方式来实现的,甚至包括以个人自足的方式。但不同的方式满足人的性的需求的质量是不同的。

《生育制度》观察的婚姻,作为生育事实的一个庞大和普遍的存在,不是对人的性的需求的压制,而是对人的性的需求的保障:对人在其人生各个阶段均可获得及时的稳定的性保障的满足,也可以理解为是一种最基本但最可靠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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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群婚、对偶婚、一夫一妻婚等,都是婚姻的方式。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婚姻之外的性的存在或以公开或以地下的方式从来都存在。正是因为婚姻是对性的需求的一种最基本的保障,所以不排除有人并不选择婚姻——因为婚姻为了保障性的满足的稳定保障,而放弃了在性方面的自由选择。

3、繁殖的方式包括人对拥有归属自己的后代的需求,和对自己得以存在的繁殖行为本身重视的需求。

对拥有归属自己的后代的需求和对繁殖行为本身重视的需求——这在现实生活中表现为人对后代的照顾和重视,也表现为人对祖先和父母的照顾与重视,这种照顾和重视既包括物质的方面也包括精神的方面。但由于繁殖的方式归根结底仍是人本身的无限性需求得到满足的方式,所以在人与其后代和先辈的关系上,从来都存在着不可分割的亲密联系,但也存在着不可调和的冲突争执。

由于繁殖只是实现人的无限性需求的方式之一,所以在繁殖问题上人与其前人和后代的联系与冲突,在不同的人又可以表现为不同的方式。

4、《生育制度》观察的家庭,首先是对人的繁殖需求的满足。

婚姻并不是为了强制生育,相反人本身普遍就具有繁殖的欲望,即繁殖属于自己的后代的欲望。为了保障有属于自己的后代,人们在保障满足性的婚姻制度上,进一步改进完善形成了家庭制度,其本质是赋予了婚姻以新的任务,或者说是增加了婚姻的任务。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家庭的形式并不局限于《生育制度》所谓的三角结构。群婚、对偶婚和一夫一妻婚都有其相应的婚姻形式。

5、不管那种形式的家庭,血缘关系当然是亲子关系中极重要的。

因为这标志着拥有自己的后代,即使在不能确定血缘关系的情况下,人们也会以其它方式来确认或拥有自己的后代,比如《生育制度》观察到的折弓箭定夫,比如实际上的以外甥为子等,并不是说血缘不重要,恰恰说明人们在以各种可能的方式确定属于自己的后代。

这也说明,繁殖不是为了社会的延续——所以可以不在意血缘关系——而是为了自己的无限性需求,所以必须想方设法明确归属关系。

另外,正如我们已经讨论的,由于繁殖并非实现人的无限性需求的唯一方式,由于繁殖只是家庭在婚姻基础之上增加的一个责任,并不是家庭的唯一性质,所以无论是现在和过去,都存在并不繁殖后代的家庭——这种原因可能是他们主动的选择放弃这一方式,也可能是生物性的缺陷所致不能繁殖但他们可以忍受,因为他们还有别的满足自己无限性需求的方式,包括完美极致的性的方式,也可以使他们忍受不能繁殖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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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在这个意义上,没有子女的家庭,没有道理被称其为一个残缺的家庭。 在家庭中,由于繁殖是人的无限性需求形成的自发的需求,所以父母对子女的照顾一般的总是殚精竭虑,并不存在《生育制度》所谓的把小孩子当作“小牲畜”的过程——相反往往是把子女当作“小皇帝”的——这是在子女的早期,父母按照培育归属自己的后代的内心要求,努力的为子女付出。

然而《生育制度》所谓的父母的权力的确存在,它不是在子女的早期,而是随着子女的逐渐长成,有了自己独立选择和要求的时候。——这个时候,繁殖作为父母实现自己无限性需求的本质属性开始以另外一种方式显露出来,他们开始对子女的未来按照自己期望的方式加以干涉,甚至是粗暴的干涉,比如父母在婚嫁问题上历史悠久的权力。在早期社会婚嫁是普通人一生最大的选择,而父母往往期望把持子女在婚嫁问题上的权力,基以满足自己的物质金钱、社会权力或精神情感方面的需求,基最终满足自身的无限性需求实现的需求。这种矛盾,是随着子女为了自身无限性需求的世代抗争才逐渐得以解决。

随着子女的进一步成长,父母对子女的控制的欲望和力量开始减弱,他们开始努力把自己的子女送的更远,而在感情上联结的更紧——而不是如《生育制度》所述:家庭的解体是社会结构的大势所趋,应当举杯相庆,但是家庭的长期共处使父母努力维持现状而不让子女远行。

对于大部分的家庭而言,除了婚嫁之事的予取予夺(且不论这一权力随着世代的抗争已逐渐减少了)以外,孩子留在身边能够满足他本人的无限性需求39的价值空间几乎是能够看得见的不多了,于是他们自觉的承受孤独的困难和物质的贫困,而愿意让自己的子女走的更远。

可是恰是在这种时候,不是家庭开始解体,而是家庭最紧密联系的意义开始彰显:对于子女远行的家庭来讲,无论父母多少思念和孤独,却都在体验子女远行的快乐,那是自己的无限性需求的一种满足;无论子女走的多远,和已经多久不曾回家,对家的思念都是一种最坚韧的力量。这种时候,父母开始享受其向下的繁殖的真正的快乐,子女开始享受向上的被诞生的快乐还有意义。

至于《生育制度》所观察到的溺爱的事实:对于普通家庭的溺爱而言,往往是处于一种理性的短视;对于一些富裕大家庭的溺爱而言,除了理性的短视以外,还有一个原因在于父母对自己当下的事业——我们提到过社会生活也是一种实现人的无限性需求的方式——的满足感,他们除了拥有自己的后代,没有对他们寄予更高期望。在溺爱中受害的子女往往表现为对无限性实现方式之多样性的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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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注:从这个意义来看,“望子成龙”的情节,反映着即使是最普通的低层人物,他们在无限性需求这一本质上是多么的一致和远大啊,是多么能反映他们的本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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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不意味着这些孩子丧失了人的本质,比如忽视了社会的方式、繁殖的方式中对后代与先辈的关照与责任等,他们往往是痛苦的。

从上述的意义讲,没有子女的家庭未必是残缺的家庭,子女远行的家庭也未必是家庭的解体,甚至是一种联系更为紧密的家庭40。

再进一步讲,丧偶的家庭,倘若也未必是残缺,倘若在这个家里还有对先辈、对后代、对配偶的认真的思念。

相反,倒是表现看似完整的家庭,也存在着残缺的可能。也许有人,把残缺家庭和家庭的解体仅看作是一种生物性的划分,然而这种划分却实在是一种社会性的标准,而又不符合人的生物性的本质——人的生物性的本质,是人的与生俱来的本质,是人的无限性需求,包含了物质和精神的两个方面。我们所熟悉的那句话——人是社会性的动物——不是社会强加给人的性质,而实际是人的与生俱来的本质。与其说是社会结构需要人的繁衍,倒不如说人的繁衍创造了社会结构。

6、《生育制度》观察到的社会继替即家庭的继承问题,开始更深入的涉及人的无限性需求实现的社会的方式。

我们说开始更深入的涉及人的无限性需求的社会的方式,是因为性、繁殖和社会的三种方式,从来都不是截然的分开的,总是错综复杂的交织在一起,性的方式被赋予了繁殖的任务,性的方式也会导致社会的内容,而社会的方式不仅可能被性的方式,甚至存在以性的手段开展社会生活的事实,社会的方式不仅在家庭以外,而且也存在于家庭之中,甚至对于大量的普通家庭而言,家庭的内容已经包含了社会方式的大部分,对于这些家庭中的个人而言,家庭不仅提供了性的保障、繁殖的保障,而且是主要的社会感受的依据,他在家庭中的尊严感、被认同感、成就感,决定了他的社会感受。

这些也意味着家庭决不是抚育子女的纯粹机构,也和社会生活紧密相关。 社会的方式包括人在社会所取得的道德的、物质的和文化的成就,这种成就一般意义上称之为事业,中国古称“立德、立功、立言”。个人的社会成就所涉及的范围的可能性是远远的超出了性的、繁殖的方式和婚姻家庭的领域。但是由于社会的方式归根结底也是和性的方式与繁殖的方式一样,导源于人的无限性需求,所以我们就可以获得一种把社会成就与性的方式、繁殖的方式一起考察的角度,把社会成就和性、婚姻与家庭一起考察的角度。

社会成就与性、繁殖的方式可以相互增长,也可以相互抵消,这具体的取决于个人所处的处境,但基本的准则是整体无限性需求得到满足的程度。一方面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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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注:我们在现实中经常观察到一个事实,几个子女的家庭,留在父母身边给予父母大量实际照顾的子女倒常被父母忽视,而远行在外并没有给父母实际回馈的子女倒成为父母的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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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成就的突出成绩,可以为个人带来更高的性的满足水平,带来更高的繁殖的满足水平——只要环境许可。另一方面,在必要的情况下,社会成就的高度追求,导致人们可以被动甚至是主动的放弃性的满足和繁殖的满足之一部分甚至是全部。因为社会成就带给人的无限性需求的满足,已经远远高于性的满足、繁殖的满足带给人的无限性需求的满足。我们可以羡慕但不要崇拜敢于牺牲一切亲人的伟人,他们对社会成就的追求和达致成功的能力高于成人,可是在人之为人的本质上并无差异,他们牺牲一个亲人的决心和普通保存一个亲人的决心,具有同样的人文的价值,没有道德和人格的高下之分。

7、社会成就的差异会影响家庭财富的传递。

社会成就差异对家庭财富(包括物质和精神的总体财富)传递的影响,呈现一种规律:父母在向下的财富传递中都具有保持和占有的倾向,但家庭财富越少的家庭,保持其父母财富的能力越弱,不仅如此家庭财富越少的家庭保持父母财富的动机也越弱,因为这样的财富水平对无限性需求的满足,远不如繁殖即支持后代的满足水平高。于是,整体来看,家庭财富越少的家庭,向下的财富传递过程越早、越顺利,家庭财富越大的家庭,向下的财富传递越晚、越不顺利。

从子女一代的角度看,对家庭财富存在着一个争取的倾向,但家庭财富越少,子女财富剥夺的能力越强、剥夺的动机越小,表现的冲突越少,家庭财富越大,子女财富剥夺的能力越弱、剥夺的动机越大,表现的冲突越大。

而这其中决定父母保持动机和子女剥夺动机的,是父母与子女之由其无限性需求所决定的繁殖方式、社会方式两种同出一源的欲望的矛盾水平:繁殖的欲望,要求他们为父母或子女付出;而社会的欲望,要求他们增长和保持自己的财富。而家庭的财富虽然并不必然,但却经常是一个人社会成就的起点。由于家庭财富既关系到繁殖欲望(为父母或子女作出奉献),又关系到社会欲望(保持和占有家庭财富),所以不同的家庭财富,不同个人在繁殖的和社会的两种欲望水平矛盾上的差异,就在不同家庭表现出同一规律下财富传递过程的万千百态的不同。

按照这一规律,能生动的解释《生育制度》所观察到的种种矛盾的家庭财富传递事实。按照这一规律能深刻的揭示家庭财富的传递决不是一个“温情脉脉”的过程。按照这一规律,也能解释,即使是最残酷的家庭财富传递战争之后,依然切不断对子女的眷恋和对父母的怀念——那决不是一种虚伪,而是人的本性。

8、家庭财富越大,越有可能发生非子女的继承。

家庭财富的传递是在父母子女共存的时候就发生演绎的,而继承则是父母去世时候发生的事情。

社会成就的差异表现在家庭财富的继承上,呈现这样一种规律:家庭财富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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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越有可能发生非子女的继承。尤其是当子女不足以有效管理这笔财富时。

这个规律,能够解释为什么在当今时代,不是一般的富裕人家,而是非常富裕的人家会选择把财富向社会捐赠。

这种向社会的捐赠,并不代表人对血缘的忽视,而只是出于人对自身无限性需求的满足。

向社会的财富传递之确切的涵义是:采取社会的方式对无限性需求的满足能够高于采取繁殖的方式实现的满足。

(三)现实的和谐。

我们探讨了对理论之和谐的追求,探讨了基于人性本位的逻辑的和谐,最后我们将展示这种和谐不仅能够在理论追求中实现,在《生育制度》中的意义、事实和功能的认知中实现,而且也能够在现实中实现:即理论不仅具有对特定事实的解释力,而且具有对现实问题的思考力。我们相信一个真正科学的理论,能够用于对各种社会现实的有效的考察。只是为了表述的方便,我们选择了考察中国计划生育的现实。——而且我们相信,基于中国在世界所占的人口比例,基于计划生育在中国的特殊重要性,这能够说明我们理论的价值。

我们将从三个方面对中国计划生育进行一个简单的考察,意在表明按照我们对生育制度的新的理解,有望把中国计划生育研究推向深入,使计划生育工作不再是一个数学的问题,而真正和人的福祉更紧密的联系起来。

1、在中国表现为人口控制或繁殖控制的强制性政策的权力依据是什么,是不是可以被怀疑和批评的?

如果按照《生育制度》的观点,繁殖问题本来就是社会的要求,是以满足社会需求为本质的,那么国家为了特定目的而对繁殖问题作出特定的安排——包括如中国计划生育所作出的控制繁殖的安排——的权力当然是不容怀疑的。(这里,我们且不讨论安排的具体内容的合理性,我们首先关注的是作出安排的权力。)

可是,如果繁殖是人的自身的需求,是人的无限性追求的本质性规定的一种实现方式,那么国家对生育采取强制性措施的权力就是值得怀疑的。

如果允许国家对人的繁殖问题采取强制性措施——不管实际取得了什么效果,那都意味着这个国家可以为了国家或社会的需要——尽管在当代的条件下几乎人们都会在口头和理论上声称国家和社会的需要是对人的福祉的满足,而采取一些反人性的强制措施。这样的反人性的强制措施,在任何的社会和任何阶段也许永远不会根除,但永远也摆脱不掉人们的怀疑和拷问。

2、在中国计划生育措施所取得的实际效果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从表面来看,人口数量的减少,减少特定资源的人口压力,这有利于人的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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祉,就是达到了目的。政策的支持着,会辩护说,其实我们计划生育的政策正是在为人们的真正的福祉着想。

可是按照我们对人的无限性需求的本质认识来看,人的福祉的根本是对人的无限性需求满足水平。我们观察到的实际情况是计划生育对繁殖的强制性控制,打破了人们在性、繁殖和社会的三种方式之间灵活机动地满足自己无限性需求的自主能力的平衡,尤其是繁殖的和社会的方式之间的平衡:

只能生育规定范围内的孩子,迫使人们更多的关注社会的方式;

而最终人们发现即使整体社会进步,依然不能解决大部分人在社会的方式中的挫败感,于是不得不回头来,继续保持对繁殖的关注;

而有限的规定范围内的孩子,使大部分父母在孩子的问题上失去了讨价还价的能力,他们不得不付出一切来保障可以通过孩子满足自己的无限性需求;

这种父母讨价还价能力的失去不仅实际上剥夺了父母的福祉,而且也损害了子女一代的成长,使《生育制度》观察到的溺爱,在当今的中国实在已经是一种普遍的现象。可以说即使享高收入并真正少生育的中国城市父母,也没有享受到少生孩子带来的轻松感,他们为了孩子付出了更高的代价。

至于性的方式,在这一背景下,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我们尚没有仔细的考察,但排除性观念本身的变化,当今中国性的泛滥,也符合人们在繁殖的和社会的方式遭遇外力强制阻击情况下的正常的反映预期。

3、中国的计划生育究竟应当向何处去?

一国或一个社会的结构是人的活动的产物,它不应有自己的独立的需求,应最终服从于对人的福祉的贡献,也即应满足人的本性的要求。

即使是社会结构确有自己独立的要求,但只要它承认人是社会结构得以存在的前提,它就不能不时刻考虑人的本性的要求。

对于中国计划生育现实而言,减少和控制人口的数量是一个现实的要求,如果要坚持这个要求而又不违背人的本性,实质上并不是没有事情可以做:那就是深刻把握性、繁殖和社会的三种方式在满足人的无限性需求方面的相互联结和互位补充的关系,把所有的努力集中到三个方面:

第一,着力的提高人们以性的方式满足无限性需求的水平,包括着力促进婚姻的质量,包括宽容对待不同的性的趋向。

第二,着力的提高人们以社会的方式满足无限性需求的水平,提高人们普遍的社会成就感和社会认同感。

这里要特别提出的是,以物质为主导的社会结构方式,即使在怎样高的整体水平上,也难以满足多数人的社会成就感或社会认同感,而有道德的生活、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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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精神世界、公平正义的秩序可以在任何情况下给予人们以他所信服的社会成就感和最广泛的社会认同感。如果,我们真的把对待计划生育的资源和意识投入,用于上述的方面,究竟会有一种不同的结果吧。

第三,着力的坚持以人为本的计划生育工作。其实,从形式的角度看,我们的计划生育工作早就提出了要把提高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作为重要内容。可是想到是一会事,真正的坚持把人性本位作为第一原则,却不容易。

五、结论

到此为止,我们结束了对《生育制度》之价值、迷乱和真相的三个部分的讨论。归结起来我们想表达的意思主要有:

一种人文思想和理论应当坚持普适性的追求;

《生育制度》对理论普适性的追求是坚定的,他不仅提供了对生育的大量事实的观察,也展示了在理论普适性方面的努力,但他的根本缺陷即坚持社会本位导致了理论的普适性不能彻底,不能对生育事实进行全面细致的观察;

坚持人的无限性需求的本质规定性,以人性本位作为生育研究的基础,可以做到理论的普适性,可以使我们对人的生育事实进行系统的、逻辑和谐的观察解释,并且有助于人自身的本性的满足,有助于对现实问题的研判和解决。

当然,我们的思考或者说收获,首先来自于对费孝通先生《生育制度》的学习和研究,来自于《生育制度》已经完成的对生育制度的系统的考察。

我们因为《生育制度》的卓越成就,而能有新的思考收获,也希望用这些新的思考来贡献于对费孝通先生《生育制度》的学习和研究。

200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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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kdv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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