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doc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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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律师协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

工作规则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管理制度,促进律师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长沙市律师协会章程》和《长

沙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长沙市律师协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 “本专业委员会”)的性质是长沙市律师协会下设的,从全市律师中选拔产生的具有丰富法律顾问服务工作经验的律师组成的专业委员会,是在长沙市律师协会领导下,组织会员开展业务研究、经验交流,对律师从事法律顾问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总结律师担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法律顾问的成功经验,对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相关问题进行理论研究,促进和提高律师从事法律顾问服务工作的总体业务水平和素质,不断扩大律师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的服务领域,为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提供具有指导意义的工作原则、服务细则和操作规范。 第二章 专业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在长沙市律师协会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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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律师从事法律顾问服务业务进行理论研究和业务指导; (二)拓展律师在法律顾问服务领域的工作范围;

(三)总结、交流法律顾问服务的工作经验,提高律师从事法律顾问服务的整体执业水准;

(四)进行信息搜集、整理,建立行业信息资源共享;

(五)调处律师在从事法律顾问业务时与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充分维护律师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六)宣传法律顾问工作,发行律师法律顾问刊物,扩大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工作的社会影响;

(七)为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提供具有指导意义的工作原则、服务细则和操作规程;

(八)积极开展与其他省和境外律师与本专业有关的交流活动; (九)开展与律师从事法律顾问业务有关的其他活动,履行长沙市律师协会赋予本专业委员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委员资格及权利义务

第五条 担任本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龄55周岁以下,具有从事律师工作五年以上的执业经验; (二)有丰富的律师执业实践经验,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在律师行业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三)常年担任五家以上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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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以上条件的本市执业律师提出申请,由本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报长沙市律师协会审核后,成为本专业委员会的正式委员。 第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二)对本专业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和事项享有建议权和表决权; (三)使用本专业委员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四)对本专业委员会的活动经费使用享有监督权;

(五)向本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增补或撤换本专业委员会委员;(六)对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七)通过本专业委员会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反映意见。 第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委员应承担的义务

(一)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行业规范和准则; (二)遵守本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执行本专业委员会决议; (三)接受本专业委员会的监督和管理; (四)完成本专业委员会委托或交办的工作; (五)每年提交一篇以上的专业论文; (六)承担本专业委员会所分摊的活动经费;

第八条 本专业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取消其委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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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

(二)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活动的; (三)在本专业委员会开展全体委员活动中累计三次请假的; (四)不完成本专业委员会工作任务的; (五)不履行委员义务,情节严重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工作规则》行为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专业委员会委员会议由全体委员组成,是履行本专业委员会的各项职责,开展各项活动,对本专业委员会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委员会议或活动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本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召开不定期会议或开展不定期活动。本专业委员会委员会议或者活动必须有超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委员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本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讨论并决定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听取和审议本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 (四)审议本专业委员会经费收支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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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议本专业委员会主任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和副主任由长沙市律师协会从本专业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主任和副主任应当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本专业委员会利益,接受对其履行职责的合理督促和建议。

第十四条 主任和副主任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者,其主任和副主任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五条 主任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专业委员会委员的增补和撤换; (二)制定和修改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三)决定召开本专业委员会委员会议或开展活动;

(四)在本专业委员会委员会议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五)审议、批准本专业委员会的年度经费收支报告; (六)其他应由主任会议行使的职权。 第十六条 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本专业委员会委员会议和主任会议; (二)督促和检查本专业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三)推荐本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和委员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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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签署本专业委员会重要文件; (五)行使本专业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必要时,可受主任委托,召集、主持本专业委员会委员会议。

第十八条 本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主任指定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六章 本专业委员会活动

第十九条 本专业委员会将不定期开展研讨会、座谈会、论坛、听证会、业务观摩、业务培训、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书、公众义务咨询、法律宣传宣讲、对外交流、信息服务等多种形式的活动或工作。 第二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开展按照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实施,由长沙市律师协会督促、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体委员活动。对于专业委员会开展的活动,根据需要吸收和鼓励非委员和相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时应注意与地方律协及相应的专业委员会的协调并争取他们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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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将本年度工作计划报至长沙市律协,由长沙市律协统一批准备案。备案后及时通知本专业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计划可以在内部实行分工合作。 第二十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应及时转化为研究成果公开发布。 第二十六条 凡以研讨会、培训班、业务观摩等形式开展本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参与活动的律师按省、市律师教育培训管理的规定折抵律师业务培训课时。 第七章 经费和公章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经费主要来源于长沙市律师协会拨款,委员、有关部门和单位资助,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经费应用于下列开支: (一)工作和业务研讨会议支出; (二)开展法律顾问交流活动; (三)进行法律顾问舆论宣传; (四)维护法律顾问合法权益; (五)奖励委员;

(六)为委员提供学习资料和培训; (七)对特殊困难委员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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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经主任会议通过的其它必要支出。

第二十九条 本专业委员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的监督,本专业委员会的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专业委员会换届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主任会议负责本专业委员会的财务管理,每年应当向委员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公章由市律师协会统一刻制,由本专业委员会主任管理、使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由于分立、合并、解散等原因需要终止的,应当由主任会议提出终止动议,提交本专业委员会委员会议表决通过,并报长沙市律师协会审查同意。本专业委员会终止前,须在长沙市律师协会及有关机构指导下处理相关事宜。

第三十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应在长沙市律师协会和有关机构的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法律顾问工作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长沙市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专业委员会委员会议表决通过,并报长沙市律师协会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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