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车辆定损实务规程

更新时间:2023-03-08 05:16:07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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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车辆定损实务规程

1. 目的

规范机动车辆定损工作。

2. 范围

适用于机动车辆保险事故车辆的损失确定工作。 3. 职责

查勘定损人员通过实际查勘、检查,根据事故车辆损失情况,与被保险人、修理厂协商确定零部件更换项目及价格、维修项目及工时费,并缮制“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对查勘岗工作质量进行监督。

4. 流程及要求

定损人员接到通知后,在一个工作日内前往事故车所在地定损。定损人员应客观公正地对事故车辆损失进行评估,合理确定零部件更换项目及价格、维修项目及工时费。车辆定损时,应尽量约见被保险人和第三者车损失方协商定损。

4.1 定损基本流程

在定损前,定损人员要首先对查勘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进行审核,对存在疑问的,应及时与查勘人员进行沟通,并对疑点进行核实。如查勘人员存在故意将非保险责任事故列为保险责任,应向客服部门负责人及时报告。

4.1.1 核对出险车辆相关信息

拍摄事故车整体照片和VIN码特写照片。核对出险车辆的厂牌、型号、VIN码、牌照号、车架号、发动机号、吨位或座位等是否同行驶证、保险单上的内容完全一致。

以临时牌照号投保的车辆,要核对有效期限和行驶的规定路线,查核临时号牌的有效性。拍摄临时号牌原件的正反面照片。

4.1.2 查验碰撞痕迹

(1)被保险单辆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为了恢复交通,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调度人员直接调度定损的。定损人员在确定损失以前一定要认真查验碰撞痕迹,结合当事人对事故经过的描述,以及报案记录,客观分析车辆损坏的成因,判断事故的真实性,对存在疑点的案件,一定要补勘第一现场。

(2)两辆以上车辆相撞的事故,在确定定损以前,要认比对相互碰撞部位的碰撞痕迹是否相吻合,结合当事人对事故经过的描述,以及报案记录,客观分析车物损坏的成因,判断事故的真实性,对存在疑点的案件,一定要进一步调查核实清楚。

4.1.3 强制保险车辆的定损

(1)涉及两辆以上机动车辆的事故,要查明事故各方车辆的强制保险(可通过是否具有强制保险标识进行初步判断)和商业机动车辆保险的投保情况,若我公司最先到达现场,查勘定损人员应提示其他车辆当事人将已有保险公司介入处理事故的情况告知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以便其他保险公司尽快确定是否委托我公司代为查勘定损。

(2)涉及两辆以上机动车辆的事故,接受其他保险公司的委托代为查勘定损的,应将其委托的车方当事人视同我方被保险人按上述规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查勘定损处理,待查勘定损工作结束后,有义务向委托方的被保险人提供查勘报告、事故/损失照片和损失情况确认书,并收取代查勘费XXX元。

损失情况确认书一车一份, 并由事故各方签字确认。 (3)被保险机动车辆损失超过2000元以上的或有第三者车物损

失时,我司定损人员应积极主动地参与定损工作,与多方保险公司合作,本着实事求是,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的原则,确定一致的损失金额。

(4)被保险机动车辆损失较大或第三者车物损失较大我方当事人负同等及以上责任时,定损人员应坚持“以我为主”的定损工作方针,积极主动、准确合理地进行定损工作。

4.1.4 确定损失项目和维修方案

根据现场查勘情况,认真检查受损车辆,确定受损部位、损失项目、损失程度,本着以修复为主的原则确定换件项目、维修项目和金额,并列明清单。对投保新车出厂时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要进行区分(如防撞杠、倒车雷达、尾翼、天窗、挡泥板、涡轮增压器、普通货车的封闭式货厢、导流罩等),同时要注意对替换了新车出厂时车辆标准配置的零部件进行区分(如氙气灯、真皮座椅、铝合金轮圈、CD机、货车的子午线轮胎、助力转向机、加大的油箱、夹胶玻璃、钢板组片数等)。对新增设备(没有加保新增设备险的)损失要予以剔除,对替换了出厂时配置的损失要按出厂时配置的相应价格确定。当事人对新增或替换零部件的处理意见有异议时,应提供车辆出厂时的配置表供我司确认。对出险时损失零部件不是出厂时配置且价格低于原厂零部件价格的,应按实际损失的零部件价格确定。

对常规碰撞受力分析方法一时无法判断其是否受损、是否达到需要更换程度的、现场也无法用仪器检测的零部件,一般可列为“待检项目”。但由于大多数待检项目在修理厂都会被确认为更换项目,存在极大的道德风险,因此在定损过程中一是要认真检验受损车辆上可能受损的每一个零部件,尽量减少“待检项目”;二是要在确定

需要待查的零件上做好记号或标贴,拍照备查,并告之被保险人和修理厂,以免修理厂偷梁换柱;三是要在车辆修复过程中,定损人员必须参与对“待检项目”进行检验、调试和确认是否损坏的全过程;四是“待检项目”确实损坏需要更换的,定损人员必须将做有记号的“待查项目”回收。

损失严重的,可以将车辆局部拆检进行损失项目确认,对估损金额超过本级处理权限的,应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安排协助定损。

损坏项目的换修标准应参照各分公司的《查勘定损技术规范-事故车辆定损标准》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的维修方式确定、维修换件项目等方面与修理厂存在分歧的,应在修理过程中安排复勘,修复后安排验车,确保定损工作质量。

在与客户及维修单位签宣损失情况确认协议书以后,严禁对非待检项目进行追加。

4.1.5 车辆损失照片的拍摄

车辆损失照片必须是彩色照片。照片应有呈45度角且反映车辆号牌及受损财产部位和程度的近景照片。拍摄照片时,可采取先整体后局部,先外部后内部的方式。拍照时应对照维修换件清单上的项目逐一拍摄,如损失点难以在照片上反映清楚,可在损失部位做标记或用笔、杆件等做参照物进行拍摄。整理案卷时,在照片粘贴纸上标明对应照片所反映的损失项目。对玻璃单独破裂事故的定损,照片必须有反映车牌号的整车照片、玻璃损坏整体照片、局部照片,照片上能反映定损时间。对于修理厂代理索赔的案件,修理厂必须提供能反映玻璃更换日期、玻璃更换过程的照片(包括换前整体照片、拆卸后照片、安装后照片)。

4.1.6 填写损失确认书

根据当地汽车零配件价格和工时费标准确定换件零配件价格和维修、换件工时费,结合各自分公司的《查勘定损技术规范-事故车辆定损标准》在“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上逐项填写换件项目及价格、维修及换件工时费。报分公司核损人员及报价人员确认后,方可确认损失。

4.2 对修理厂的要求

修理厂应尽量选择资质为一类的汽车修理厂或专业汽车维修服务站,要优先选择与公司有业务合作的 3S/4S车行,不得选择资质低于二类的汽车修理厂。对重大车辆损失案件,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在资质良好的专业维修厂进行修理 ,并通过在修复过程中进行抽检以及修复后验车等方式,跟踪事故车辆修理的全过程。 4.3 车辆定损时应注意的问题

4.3.1 区分事故损失与非事故损失

应注意区分本次事故和非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事故损失和正常维修保养的界限,对确定为事故损失的部位应坚持修复为主的原则。如车方提出扩大修理范围或应予修理而要求更换部件的,其超出部分的费用由其自行承担,并在定损时明确注明。

4.3.2 损失鉴定

如车辆损失原因不明确,或仅从外观难以确定部件是否损坏,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经各分支机构客户服务中心负责人审批后,可以进行技术鉴定,鉴定费用可以赔偿。

4.3.3 追加修理项目

受损车辆解体后发现尚有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而未被确认的项目,需要增加修理的,由被保险人或修理单位填写“保险车辆增加修理项目申请单”,经定损人员核实并逐级审批后,出具“机动车

辆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经被保险人同意并签字后方可追加修理项目和费用。原则上,在拆检定损过程中未确定为待检项目的不得追加定损。

4.3.4 未定损先修车情况的处理

受损车辆未经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共同查勘定损而自行送修的,根据条款规定,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修理费用或拒绝赔偿。在重新核定时,应对照查勘记录,逐项核对修理项目和费用,剔除其扩大修理和其他不合理的项目及费用。

4.3.5 残值处理

换件残值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进行处理,并合理作价,在定损金额中扣除。如协商不成,应将残值收回,并按照损余物资处理流程做好残值处理工作。应特别注意对第三者财产损失(如路产)的残值的扣除。残值处理后的全部款项,全额冲减赔款。

4.3.6 不得强制派修

保险车辆或第三者受损车辆在确定损失金额后,可推荐客户到指定的协作修理厂维修,但不能强制送修。如被保险人自选修理厂,而与修理厂在修理方案、价格上产生分歧,要求公司给予支持时,定损人员可给予被保险人在技术与价格咨询方面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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