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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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

http://hegs.jsyouth.org 2004-2-2

(1989年12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工会、共青团、妇联是党领导的工人阶级、先进青年、各族各界妇女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三大确立的基本路线,推动建设和改革事业的发展,必须切实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这些群众组织的作用。

一、各级党委必须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思想,高度重视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

工人阶级是我们国家的领导阶级,是先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代表,是建设和改革最基本的动力,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强大而又集中的社会力量。青年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突击队,是党和国家的希望和未来。妇女占人口的半数,是推动整个社会发展的伟大力量。建设和改革事业的推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国家和民

族的振兴,时刻离不开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整个工人阶级和包括青年、妇女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努力。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和广大群众,就要充分尊重他们的国家主人翁地位,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扩大他们对党和政府工作的监督,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觉悟和科学文化水平。这一切,都需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的作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工会、共青团、妇联团结广大职工、青年、妇女群众,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作出了重要贡献。当前,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任务十分艰巨;国内外敌对势力利用我们的暂时困难,妄图改变我们的前进方向。各级党委必须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重要意义,通过工会、共青团、妇联带动亿万职工、青年、妇女,同心同德,艰苦奋斗,战胜一切困难,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巩固和发展建设和改革的伟大成果。

二、党组织要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实行统一领导。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的根本保证。各级党组织都要按照党的路线、方

针、政策,对同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实行统一领导,使这些组织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同党中央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保持高度一致。实现党的领导,应当通过工会、共青团、妇联内党组织的活动和共产党员的模范作用,使党的主张经过工会、共青团、妇联的民主程序,变成各自组织的决议和广大职工、青年、妇女的自觉行动,得到贯彻落实。

工会、共青团、妇联受同级党委和它们上级组织的双重领导,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各级地方党委对同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的领导,主要是:指导它们贯彻落实党中央的方针、政策和有关群众工作的指示;研究、决定本地区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的重大问题;协商、推荐同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的主要负责人选;协调本地区工会、共青团、妇联同政府部门的关系以及这三个群众组织之间的关系。为了加强领导,各级地方党委应当建立健全必要的工作制度,及时研究工会、共青团、妇联提请党委讨论的问题;党委专门研究工会、共青团、妇联的工作,每年不少于两次;党委的有关会议应吸收工会、共青团、妇联的主要负责人参加或列席。在提名党委委员候选人时,应考虑同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的党员负责人。经济发达、职工人数多的地方,在提名党委常委候选人时,应考虑同级工会的党员主要负责人。共青团、妇联的党员主要负责人是否作为党委常委候选人,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本人的条件而定。

共青团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各级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的规定加强对同级共青团组织的领导。共青团县级和县级以下各级委员会书记,企事业单位的团委书记,是党员的。可以列席同级党委和党委常委的会议。

各级党组织要引导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自觉维护党的统一领导,自觉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警惕和防止任何企图摆脱或削弱党的领导的倾向,警惕和防止某些别有用心的人破坏安定团结。决不允许任何组织提出同党对立的政治主张。决不允许存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危害国家政权的政治组织,一经发现,必须依法取缔。 各级党校要增授群众工作课,使党的领导干部了解群众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政策,以利于他们更好地指导工会、共青团、妇联的工作。

三、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要在党的统一领导下,遵循党的基本路线,围绕党在每个时期的中心任务进行工作。同时,党组织应当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执行它们上级组织的决议,独立自主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这样,工会、共青团、妇联才能更好地体现各自的性质和特点,才能广泛地吸引和团结各

自联系的群众。

各级党委对本地区、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作出重要决定时,要充分考虑它们上级组织的意见。党委的意见与工会、共青团、妇联上级组织的意见不一致时,党委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定,工会、共青团、妇联应按照同级党委的决定执行,同时可向上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反映。党委不应干涉工会、共青团、妇联的日常工作,不要随意抽调工会、共青团、妇联的干部从事他们本职以外的工作,不得把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机构撤销、合并或归属于其他工作部门。

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要为工会、共青团、妇联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积极支持它们开展适合职工、青年、妇女特点的、健康有益的活动。各级政府应将职工、青少年、妇女儿童活动设施的建设列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允许工会、共青团、妇联兴办一些为职工、青年、妇女服务的、公益性的、不以盈利为目的企事业。这些企事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经营政策,独立核算,照章纳税。目前已经开办的企事业,要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认真进行清理整顿。

四、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维护各自所代表的群众的具体利益。

职工、青年、妇女作为不同的社会群体,都有各自的具体利益。在我们的国家里,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同职工、青年、妇女的具体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但是,总体利益同具体利益之间、这部分群众同那部分群众的具体利益之间也有可能产生某些矛盾。腐败现象和官僚主义必然侵害群众的利益。因此,广大职工、青年、妇女需要通过各自的组织表达和维护自己的具体利益,党和政府也需要工会、共青团、妇联经常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帮助党和政府改进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密切同广大群众的联系,倾听群众的呼声,关心群众的疾苦,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尽力解决群众的困难。同时,要在实际工作中引导职工、青年、妇女自觉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这样工会、共青团、妇联才会具有强大的凝聚力和吸引力,才能更好地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

各级党组织应当支持和帮助工会、共青团、妇联建立健全各自的信息渠道,使群众的要求和呼声,通过这些群众组织顺畅地反映上来,并督促有关部门认真答复、妥善解决。工会、共青团、妇联通过各自的组织系统向上反映情况,是完全正常的,不应加以干涉。当群众组织的干部因表达和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公正对待、甚至打击报复时,党组织应当进行干预,纠正错误做法,对打击报复者严肃处理。

各级党组织要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参与协调社会矛盾,特别是参与处理在群众中发生的突发事件。要指导它们加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经常深入群众,善于发现和处理问题,努力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避免矛盾积聚酿成大的危害。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有计划地为群众办实事,每年扎扎实实地解决几个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建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一步研究关于保护职工、青少年、妇女儿童权益问题,加快这方面的立法,加强法律监督。 五、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作用。 各级党组织要指导和帮助工会、共青团、妇联把思想政治教育放在重要位置上,按照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的目标,根据职工、青年、妇女的不同情况,分层次、有重点地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教育,革命传统、理想、道德教育,民主、法制、纪律教育,国情、形势、政策教育和科学文化技术教育,提高群众的思想政治觉悟和科学文化水平。按照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工会、共青团的论述和党章的有关规定,工会、共青团应当成为广大职工、青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 鉴于几年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不够一贯,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泛滥,必须在职工、青年、妇女中深入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开放、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教育。要让大家真正懂得,背离四项基本原则,国家没有希望,已经取得了建设和改革成果也会丧失; 同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斗争,同国际反动势力妄图使我国和平演变的斗争不能有丝毫放松。当前要突出地抓好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独立自主、艰苦奋斗的教育,增强民族自尊心,坚定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把先辈开创的事业发扬光大。

各级工会应当在职工中经常进行工人阶级优良传统的教育,增强广大职工的国家主人翁责任感;深入开展职业责任、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技能“四职”教育,大力提高职工队伍的素质。要鼓励和支持广大职工搞技术革新,提合理化建议。在目前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时期,要教育广大职工理解和体谅国家的困难。努力增产节约、增收节支,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青年正处在世界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共青团开展教育,应把先进性同群众性的要求有机结合起来。要继续抓好“争当突击手”、“学雷锋、树新风”、“大学生社会实践教育”等活动,引导广大青年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为振兴中华建功立业、贡献青春,在实践中锻炼成为合格的无产阶级革命事业接班人。 妇联要教育广大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激励他们奋发上进,在建设和改革事业中充分发挥聪明才智和积极作用。妇联在城乡开展的“三八”红旗竞赛和“五好”家庭创评活动,在

农村妇女中开展的“学文化、学技术、比成绩、比贡献”活动,应当不断总结经验,坚持下去。要把计划生育、勤俭建国、勤俭持家作为思想教育的重要内容,认真做好。

各级党组织要指导工会、共青团、妇联大力发扬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道德风尚,积极开展移风易俗活动,同各种腐朽思想和丑恶现象进行坚决斗争。目前我国农村中文盲、半文盲还不少,共青团、妇联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动员和组织群众学习文化,掌握科学知识和劳动生产技能。

各级党组织要帮助工会、共青团、妇联制定切实可行的思想政治教育计划,充分运用它们现有的各种宣传教育阵地和群众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工会、共青团、妇联要切实办好自己的报刊和出版事业,坚持党性原则,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六、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在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监督作用。

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当成为广大群众有组织、有纪律、有领导地参政议政的民主渠道。各级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工会、共青团、妇联对政府工作民主参与的制度。当前应做到:(1)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教育、劳动、工资、社会保障、物价、住房以及其他涉及职工、青年、妇女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措施时,要有同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的代表参加,在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后再作出决定。(2)各级政府设立的工资、物价等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专门机构,应吸收工会的代表作为正式成员参加工作。各级政府设立的其他有关群众切身利益的专门机构,应视需要吸收工会,共青团、妇联的代表作为正式成员参加工作。(3)某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与同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分别或共同联署发布文件。(4)各级政府可以指定一位负责人加强同工会、共青团、妇联的联系,帮助它们解决一些具体问题。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将有关情况向政府反映,以取得支持。(5)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大中城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定期、不定期地通过与同级工会召开座谈会或联席会议等形式,通报政府的一些政策、法规及重要工作部署,研究解决工会反映职工群众的一些问题。

各级政府要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经常听取它们对改进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处理它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以权谋私和严重官僚主义等行为的举报,并吸收它们参加经济案件和其他有关案件的调查工作。对近年

来的工会、共青团、妇联与政府和社会有关方面联合组建的社会监督队伍和组织,要加强指导和扶持,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 七、增强基层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活力。

工会、共青团、妇联所联系的群众主要在基层。各级党委要指导工会、共青团、妇联把工作的重点放在基层,树立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的思想,努力使基层组织的工作活跃起来。要把工会、共青团、妇联基层组织是否具有活力作为检查和考核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的一个重要标准。

基层单位的党组织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的工作。党委要定期讨论它们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它们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协调它们与行政组织之间的关系。基层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要主动地向基层党组织报告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基层单位的行政组织要支持本单位的工作、共青团、妇女组织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基层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要支持和尊重行政领导依法行使职权,动员职工、青年、妇女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在企业中,厂长(经理)应当按照《企业法》的规定,支持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利益,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企业工会、共青团和作为妇联团体会员的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均可作为一个方面的代表,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同时是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企业民主管理中负有重要责任,应当积极发挥作用。

工会、共青团、妇联要对基层组织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对那些涣散的基层组织,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顿,限期改变面貌。 八、加强工会、共青团、妇联干部队伍的建设。

指导和帮助工会、共青团、妇联建设一支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热心群众工作,熟悉本职业务,受到群众信赖的干部队伍,是各级党委的一项重要任务。

各级地方党委应当按照干部队伍“四化”的标准,帮助同级工会、共青团、妇联配备好领导班子,对那些在制止动乱,平息反革命暴乱中表现优秀,敢于坚持原则,密切联系群众,作风正派的干部,要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党委推荐入选时应当同上一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党委推荐、群众推荐和自荐的人选都要经过法定的民主程序。党组织应当尊重民主选举结果。党委确因工作需要调动工会、共青团、妇联任期未满的领导干部时,要事先征得他们所在单位及其上一级组织的同意。 要加强工会、共青团、妇联的领导班子建设。各级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纪律,坚持民主集中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领导班子内部要增强团结,互相尊重,互相谦让,互助帮助,同心协力做好工作,对领导班子成员,要建立群众民主评议制度。 要有计划地做好工会、共青团、妇联干部的交流和培训工作。帮助它们办好现有的干部院校,加强在职干部的培训。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当成为培养和输送干部的重要基地,特别要注意输送优秀的年轻干部和女干部。

要关心工会、共青团、妇联干部的思想、工作和生活,积极帮助解决他们的困难和问题。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干部中工作勤奋、成绩突出的,应予鼓励。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干部应享受的政治、生活待遇,要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地方党委接到本通知以后,望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及有关部门认真讨论,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加强和改善对同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具体措施。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接到本通知后,应认真研究,提出贯彻执行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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