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政策与法规专题讲座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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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与法规专题讲座 主讲:茅珠芳老师

本课题框架

第一部分 教育政策法规基础知识

第二部分 现行主要的教育政策及重要规定 第三部分 现行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及重要规定

第四部分 依法执教——当代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法律素质 第五部分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部分 教育政策法规基础知识 一、教育法规部分基础知识 (一)教育法律概述 1.教育法的含义 (1)教育的概念

教育是培养人的一种社会活动。从广义上说,凡是增进人们的知识技能、影响人们思想品德的活动,都是教育;狭义的教育即学校教育,是指教育者根据一定社会的要求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受教育者施加影响,把他们培养成为一定社会所需要的人的活动。 (2)法的概念

广义的法律泛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其中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

狭义的法律是指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3)教育法的概念

教育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教育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切调整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教育法是指由国家权力部门制定的教育法律。

在我国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教育法律。 本书所指的即是广义的概念。

教育法规含义的理解(本质) 第一,国家制定或认可;

第二,规定不同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内容的社会规范; 第三,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2.教育法的基本特征

遵循教育规律与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结合; 系统性和独立性相结合; 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针对性和可行性相结合;

体现教育民主性与保障教育公共性。

●我国教育法规的纵向形式层次 (1)宪法中的教育条款

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国家的总章程,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通

常规定教育的指导思想、目的、教育制度、公民在教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教育行政管理权等内容。

(2)教育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规范性文件,称为教育法律。 第一,教育基本法律

教育基本法律是依据宪法制定的全面调整教育内部、外部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可以说是“教育领域的宪法”,是教育法律体系中的“母法”。教育基本法通常规定一国教育的基本方针、基本任务、基本制度以及教育活动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等。

第二,教育单行法律。

教育单行法律是指根据宪法和教育基本法原则制定的调整某类教育或教育的某一具体部分关系的教育法律。

198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198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93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99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199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200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

(3)教育行政法规

教育行政法规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教育事业、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教育行政法规在内容上是针对某一类教育事务发布的行为规则,而不是针对某个具体的事件和具体问题作出决定,在形式和结构上必须比较规范,在时效上必须有相对的稳定性,其制定、审定和发布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

1981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1988年发布的《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1989年发布的《幼儿园管理条例》;

1990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1992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1994年发布的《残疾人教育条例》;

199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

(4)地方性教育法规

根据《宪法》第一百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性教育法规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具有区域性,且内容更具体,更具有可操作性。 (5)教育规章

我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在自身权限内发布

规章。其中属于调整教育方面的,统称为教育规章。

●我国教育法规的横向内容归类 (1)规范各级各类教育的法规。

如:学前教育法、基础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成人教育法、师范教育法、特殊儿童教育法、社会教育法。 (2)规范设施条件的法规。

如:学校设置法、教育财政法、教育人事法。 (3)规范教育管理的法规。

如:教育行政法、学校管理法、未成年人保护法。

(2)教育法律体系的横向结构具体内容:

横向结构按现行的教育法体系框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统领下有七个部门法(单行法)构成。即: 第一:学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2月12日、2004年8月28日。) 第二:基础教育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为重要部分,2006年6月29日颁布,2006年9月1日实施。)

第三、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1999年9月1日。 第四、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1996年9月1日。 第五、成人教育或社会教育法。 第六、教师法。《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1994年1月1日。 第七、教育投入法或教育财政法。 4、教育法的类型

(1)根据教育法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2)根据教育法的效力等级和内容重要程度不同,可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3)根据教育法规定的内容不同,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4)根据教育法的适用范围不同,可分为一般法和特殊法。 5、教育法的作用 ●教育法的规范作用

①指引作用:教育法明确地规定了人们应该怎样行为,禁止怎样行为和可以怎样行为,从而为人们的行为指出了方向。 ②评价作用

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它是判断、衡量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

比如,如果一位小学教师在课堂上打了不注意听讲的学生,根据《义务教育法》第16条规定的“禁止体罚学生”,就可以认定该教师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并认定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③教育作用:

这里的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而对今后的同类行为所发生的影响。法律制裁违法行为,不仅对违法者具有教育改造作用,而且对所有社会成员具有教育作用。同时法律肯定和支持合法行为,对人们则具有示范教育作用。

比如,教育法中关于教师的职责要求、学生守则等法规文件,其首要意义就是以法的形式强

化对有关人员的教育。 ④预测作用:

由于法具有严格而稳定的规范性,这样可以使人们预先知道从事某一种行为或不从事某种行为将必然发生的法律后果,从而调整人们的行为。

如,我国的《学位条例》规定,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规定相应的学位。根据该条例的规定,每个公民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条件对自己能取得那种学位进行预测,并可依照条例指定自己的奋斗目标。 ⑤强制作用:

其一,法对于人们应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和可以做什么加以规定,而且还要使人们必须去接受,这正体现了法的强制性特征;

其二,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要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 “胡保平绑架杀害学生案”杀害学生恶老师难逃一死

9月6日)下午3时,受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胡保平绑架杀害学生一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胡保平的上诉,维持原来的死刑判决。 宣判过程只持续了十多分钟,和上次相比,出庭的胡保平头发更白了,整个过程,穿着囚服的他都低着头。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保平身为教师,因勒索财物绑架他人并杀害其任教的学生,动机十分卑劣,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依法应予严惩。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人胡保平的上诉,维持原判。同时将被告人胡保平的死刑判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宣判后,胡保平显得很沮丧,而他庭下的家人则当场嚎啕大哭。

今年4月8日一审时,36岁的胡保平头发花白,双眉紧锁,在被告席上曾当场表示,愿意以死谢罪,并向学生家属再三道歉,称无法原谅自己。

4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绑架罪一审判处被告人胡保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胡保平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原告人陈某、何某各项经济损失51.5万元。

8月17日,二审开庭。庭审过程中,胡保平对自己2月24日晚杀害学生的事实予以承认,但他否认作案是事先预谋的,并恳请法庭给自己即将破碎的家庭留下一线希望,自己将尽全力为被害人家属做些补偿。

二审对原判认定被告人胡保平绑架并杀害学生的事实予以了确认。 事情回放

胡保平,男,中学一级教师,1975年出生于浙江兰溪,现年36岁。胡保平是金华市中语会会员,浙江省课改小组成员;曾获兰溪市教坛新秀第一名、优秀青年教师优质课第一名、优秀团干、骨干教师、名师培养人选等称号(《中国教育报》曾作过个人事迹报道)。 事情回放

2010年9月以来,胡保平通过网络购买彩票,陆续向学生家长借款数十万元。后因亏损而萌发绑架勒索钱财的念头,预谋绑架本校学生陈某以向陈的父母勒索钱财。 今年2月20日,胡保平购买了一张手机卡。

事情回放

23日中午,胡保平从家中拿来两根白色塑料包装绳,放置于金华某学校北侧路旁。

次日晚上8时30分许,胡保平将陈某骗出学校大门,捡起事先放置路旁的两根白色塑料包装绳,同行至某单位东北角围墙东侧附近土坡下的凹陷处,趁陈某不备从背后用包装绳勒颈致陈机械性窒息死亡。后胡保平将尸体埋藏于附近的泥土中。

25日8时42分,胡保平用手机向被害人之母手机发送了勒索200万元的短信,被害人之母当即报警。公安机关于当日晚在金华某学校将胡保平抓获归案。

●教育法的社会作用

①保障教育政策的正确贯彻实施

教育法以法律的形式把教育政策固定下来,使其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同进它以权利和义务的形式对人们的和为产生普遍的约束力,从而保障教育政策得以正确地贯彻实施,以实现党和国家的政治意图。

② 保障我国教育的正确方向,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我国《教育法》明确规定了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健康顺利发展的最大重要的前提。 同时,《教育法》以法律的形式把教育的战略地位及落实其优先发展的各项重大措施确定下来,并通过建立和完善教育执法与监督机制,保证这些措施的具体实现。 ③保障和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教育法保证了我国公民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在教育法中,关于教育的地位、作用、结构、规模、经费、师资和管理体制等方面都要作出明确规定。国家、社会 和公民可按照这些规定举办和参与教育事业。教育法对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保障与促进作用。

④ 保障按教育规律办教育

教育规律是客观存在的,它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诸多的教育规律可以概括为三大方面:即教育与社会的关系,教育与人的自身发展的关系,人的自身发展与社会的关系。由于我国教育法的社会主义性质与教育的客观规律在本质上是完全一致的,所以教育法应该是教育客观规律的体现,通过教育立法将按照教育规律办教育的一般要求转化为法律规范,以免教育工作中的随意性。 (二)教育法律规范

1、含义:教育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教育法律规范不等于教育法律条文。教育法律条文是教育法律规范的载体,但并不是说所有的教育法律条文都是教育法律规范。 2、教育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由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三部分组成。(假定、处理和制裁)

(1)法定条件是把法律规范同生活状态联系起来的部分,它指出在什么情况下这一规则生效;

(2)行为准则是指行为规则本身,它对权利和义务作出安排,它规定可以如何行为、应当如何行为、禁止如何行为;

(3)法律后果也称制裁,是指违反这一规则将采取的国家强制性措施。 3、分类

4、教育申诉

教育申诉是我国教育法律、法规所确定的教育行政法律救济的途径之一。申诉,通常是指公民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教育申诉作为解决教育行政争议的途径,是教育管理相对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作出处理。我国的申诉制度包括教师申诉和学生申诉两类。申诉人是教师和学生或其监护人。 教育申诉制度的特征: 第一,法定性; 第二,特定性; 第三,非诉讼性。

在教师申诉制度中,如果教师对学校的侵权行为或者对学校的处理提出申诉的,被申诉人是其所在学校,受理部门是其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如果是对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侵权行为提出申诉的,则被申诉人是该部门,受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对口的行政主管部门。

具体的申诉范围和申诉程序详见书本

王某担任某县高二英语教师期间通过了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学校以王某服务期未满、学校英语教师不足为由不予批准王某在职学习。王某欲以剥夺其参加进修权利为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构应当是 A、当地县教育局

B、当地县人民政府

C、地市教育局 D、省教育厅

学生申诉制度:

(1)概念:受教育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2)范围

第一,对学校作出的各种处分不服

第二,学校或教师侵犯其人身权等合法权益 第三,学校或教师侵犯财产权 第四,学校或教师侵犯知识产权。

学生申诉制度中,被申诉人一般就是其所在学校。受理机关是有关部门,可能是学生所在学校或所在教育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也有可能是学校指定或特别设立的专门受理学生申诉的部门。

学生申诉制度的参加人(1)申诉人;(2)被申诉人;(3)受理机关。

5、教育行政复议 (1)概念:指教育行政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做出该行为的机关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该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教育行政复议的基本特征:

(1)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带有司法性质的特殊的行政行为; (2)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3)教育行政复议的对象只能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能是抽象行政行为;

(4)教育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只能是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包括教师、学生和其他公民、组织等),被申请人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教育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 教育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应以书面形式在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6、教育行政诉讼

(1)含义: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给予法律补救;人民法院对教育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核裁判的诉讼救济活动。

(2)特点:

第一,主管恒定。教育行政诉讼的主管机关只属于人民法院,而不属于其他机关。 第二,诉讼专属。教育行政诉讼只能由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提起,不能由教育行政机关提起。

第三,标的确指。是教育法律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被告举证; 第五,不得调解。 7、教育行政赔偿

含义: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依照《国家赔偿法》由国家给予的赔偿。

特征:

1.侵权主体为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2.侵权损害发生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

3.侵权行为源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违法行政; 4.教育行政赔偿主体是国家; 5.教育行政赔偿是一种法律责任。

教育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主体、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和因果关系等四部分组成。 二、教育政策部分知识 (一)教育政策概述

1.教育政策涵义

是政党和国家为实现教育目标、任务而制定的行动准则,是教育方针、政策的统称。是党和国家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政党或国家对一定历史时期教育工作的基本要求。

教育政策与教育方针、路线的关系

教育路线实质上就是教育政策,是其中的核心政策,它决定着教育政策总的性质、范围与特征,具有统领教育政策的作用。

教育方针是教育目的的政策性表达,是国家一切教育工作所应遵循、执行的教育基本政策,它同样对具体的教育政策具有规范和导向作用。 2、教育政策的特征

(1)教育政策的政治性和原则性; (2)教育政策的目的性与可行性; (3)教育政策的稳定性与阶段性; (4)教育政策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5)教育政策的系统性与多功能性。 3、教育政策分类

(1)按制定主体的不同,可分为政党的教育政策、国家的教育政策、社会团体的教育政策 (2)按政策内容与层次的不同,可分为总政策、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 (3)从政策效力范围的角度,可分为全局性政策和区域性政策 (4)从政策所起作用的角度,可分为鼓励性政策与限制性政策 4、教育政策的体系结构 (1)教育政策的表现形式

A、党的政策性文件包括: 共产党章程;

中共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 党中央制定和批准的文件;

中国共产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的决议和决定;

党中央各部门和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所属部门制定或批准的文件。

B、国家的政策性文件

全国人大省级人大和有立法权的市级人大及其常委制定和批准的文件; 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各部委制定或批准的文件;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文件。 C、党和国家机关联合制定发布的文件

党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制定发布的决议、指示。 党中央各部门和国务院各部委联合制定的文件。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联合制定的文件。 D、党和国家领导人有关教育问题的讲话、指示

党和国家领导人有关教育工作的重要主张,是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大表大会等全国性会议上公布的,或经过党或国家的有关组织批准的,或在当的机关报刊等正式出版物上公开发表的,都应列入政策范畴。 (2)教育政策的纵横结构

是指教育政策体系是由哪些具体政策构成,以及它们之间纵向或者横向的关系确定。 A纵向结构。如:总政策、基本政策和一般政策

B横向结构。分为:高等教育政策、普通教育政策、职业和成人教育政策以及少数民族教育政策、残疾人教育政策等。 (二)教育政策的主要内容 1、教育体制政策

包括办学体制政策 、管理体制政策 、学校领导体制政策 、教育投入体制政策 、教育人事管理体制政策 、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政策等六个方面 2、教育质量政策 3、教育经费政策 4、教育人事政策

5、国家学制政策 6、课程与教学政策 7、学历和学位政策 8、教师教育政策 9、考试和评价政策

10、招生与就业指导政策 11、学校语言文字政策

三、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关系

(一) 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的相互作用 1.教育法以教育政策为指导 2.教育政策依靠教育法贯彻实施

3.教育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受教育法的规范和制约 4.有法依法,无法依政策。 (二)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联系

1、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都是上层建筑,具有共同的目的;

2、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规的依据,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和定型化; 3、教育政策决定教育法规的性质,教育法规的内容体现教育政策;

4、教育政策是实施教育法规的指导,教育法规是实施教育政策的保证。 (三)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区别 1、制定主体和约束力不同。

教育法规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按法定程序制定的,而教育政策的制定既可以是政党组织,也可以是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

2、基本属性和表现形式不同。

教育法规有国家意志性;教育政策一般不具有国家意志。教育法规一般以条文的形式表现,比较具体明确,有可操作性。教育政策则以决议、指示、意见、通知等文件形式表现出来,内容比较概括。

3、制定程序和实施方式不同。

教育法规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而党的教育政策是通过党的领导机关会议等形式,在充分展开民主讨论,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集体研究所形成的。

教育法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而教育政策主要依靠行政力量或党的纪律,运用号召、宣传、教育、解释、动员等方式贯彻落实,其强制力有限。

4、稳定程度和调整范围不同。

教育法规一旦确定,非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稳定性强。而教育政策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党的教育政策是随教育形势、任务的变化而调整、修订。

教育法规调整的主要是教育制度、教育权利与义务等基本问题,具体的许多教育教学活动则无须用教育法规调整。而教育政策却可以渗透到教育领域的各个方面发挥其调节和规范作用。

5、公布范围不同。

教育法规向全社会公布。教育政策不完全在全体公民中公布,有范围和时间的限制。

四、教育政策法规的作用

(一)教育政策在国家政策体系中的作用

立法贯彻执行教育政策是党和国家领导管理教育的重要手段,正确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政策,对于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的教育方向,保证培养无产阶级所需要的合格人才,保证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教育政策的制订,起到了定性、定位、导向、规范作用。

1、教育政策是国家政策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它与经济政策、社会政策、政治政策等一起构建起完善的国家政策体系,也是国家重要的公共政策之一。

2、在现代国家的政策体系中,教育政策具有独特的重要地位。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现代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性决定这教育政策的重要性和教育政策在现代国家政策体系中独特的重要地位。 (二)教育法规在国家法规体系中的地位

教育的立法,使得教育内部管理有方向,有了一定的标准,且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了。也健全了教育内部管理体制及规范了管理机构的职责、权限、人事、任免等事项,教学有计划、有明确的目标。总之,党和国家对教育法规的制订,是有利于坚持党的领导,有利于坚持社会主义教育方向,有利于保证培养无产阶级所需要的合格人才,有利于保证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1、依法治国要求加强教育法规建设。

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依法治教首先要有法可依,这就需要较完备的教育法规体系。

2、完善教育法规体系是完善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

科教兴国是基本国策,教育法规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占有愈来愈重要的地位。 3、加强教育法规建设是教育发展的实践需要。 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也面临新的矛盾和问题,要有效规范与引导教育事业继续健康发展,必须继续加强教育法规建设,以此推进依法治教。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kcw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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