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与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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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与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与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7月13日省人民

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和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

第三条 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和登记的企业产品执行标准,为企业生产产品的有效标准。已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由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企业在产品生产中,必须严格执行已备案和登记的产品标准。

第二章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第四条 企业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应当在该企业产品标准制定后30日内,按规定向其工商注册的同一级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备案。 重要产品和涉及安全、卫生要求的企业产品标准,必须报省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具体目录由省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公布。

第五条 企业向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时,应当提供一式两份下列材料: (一)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申报表; (二)企业产品标准文本; (三)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 (四)企业产品标准审定材料。

企业产品标准已由有关部门或专家进行标准水平评价的,应当同时提供企业产品标准水平评价材料。

第六条 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对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企业产品标准,责令申报备案的企业停止实施,限期改正并重新申报备案。

第七条 编写企业产品标准必须符合国家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编写的企业产品标准的代号、编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Q/ × · ×-×××× - - - ----

| | | | | | | |

| | | -----年号 | | |

| | ---------顺序号 | |

| -------------组织机构代码 |

----------------企业产品标准代号

顺序号、年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八条 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进行统一编号。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编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B × · ×-×××× - - - ---- | | | | | | | |

| | | -----年号 | | |

| | ---------顺序号 | |

| -------------省、市(地、州)、县(市、区)行政区划代码 |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代号

顺序号、年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九条 企业对已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审。复审后30日内,将复审结果报告原受理备案的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修订企业产品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备案。

第十条 企业产品标准在有效期内,所引用的上级标准被修订时,应当作相应的修订,并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报备案,原标准同时废止。

第三章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

第十一条 企业在组织产品生产时,应当将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向其工商注册的同一级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 第十二条 企业申报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时,只须报送产品标准目录。但执行标准为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企业产品标准时,应当报送产品标准文本。

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日内对报送的产品标准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登记,并颁发由省技术监督局统一印制的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应当在2个月内到受理登记的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变更登记:

(一)增加了执行的产品标准; (二)执行的标准被修订或被废止; (三)执行的企业标准超过规定时限。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进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和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因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备案和登记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嫌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8月23日省人民政府批准、1991年9月13日由省标准计量管理局发布的《四川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省卫生执法监督总队,有关食品生产企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要求,经与省质监局商定,我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于2010年12月1日起由四川省卫生厅办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下列标准,应当在组织生产前到省卫生厅备案。 (一)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二)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二)企业标准文本(一式八份)及电子版; (三)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四)省卫生厅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省卫生执法监督总队承担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咨询、受理等具体工作。地址:成都市大学路10号,联系电话:028-68005855,邮编:610041。备案信息查询网站:四川卫生监督网(www.scwsjd.com),四川省卫生厅网(www.scwst.gov.cn)。

四、2010年11月30日前已经在质监部门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在备案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不需重新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要求,对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进行自查。自查后需要修订的,应向省卫生厅重新办理备案。 五、省卫生厅将根据国家有关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要求公布本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具体管理办法。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kc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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