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的彩礼问题研究毕业论文 论文二稿打印版

更新时间:2023-10-21 02:54: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引言:

彩礼这一风俗习惯,在经历了几千年的历史演变之后,依然活跃于我国民间社会。除了具备“结婚前订立婚约、给付彩礼”这些基本的特征之外,彩礼的种类和内涵也生着变化。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生活的多元化,退婚、离婚现象日益普遍,大量的婚约财产类案件涌入人民法院。婚约、彩礼从我国古代到民国时期一直为国家正式法律所规制,而新中国成立后,历次婚姻法均未涉及彩礼问题。2003年婚姻司法解释二首次对彩礼返还作出了规定,从而使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有了现实的依据。但彩礼这一问题又具有相当的复杂性,且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性,办案法官仍然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同案不同判现象较为普遍。因彩礼问题发生的民事、刑事案件不在少数,严重的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而相比之下,大陆法系和欧美法系许多国家却有着较为成熟的立法。对于外国的立法,我们应该借鉴其中适合我们国家实际情况的部分以完善我国婚约、彩礼的立法空白。本文正是在这种背景下针对彩礼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的。 对于彩礼这一问题,现行法律只规定了几条返还规则,其并不能适应司法实践和解决社会矛盾的需要。因而,研究彩礼问题的目的即,以其基本理论为出发点,分析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法律方面的缺陷,提出若干建议,使法律规定更加趋于完善。

研究彩礼问题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彩礼”这一习俗大量存在于我国农村社会,而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一半以上。在民事案件中,婚约财产纠纷占相当一部分。因彩礼案件引发的社会矛盾不在少数,更有甚者则演变为刑事案件。解决好彩礼问题,不仅仅为了方便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它更关系着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彩礼问题具有很强的民族性、传统性、文化性,因而研究该问题主要以我国法律、风俗的各方面为研究重点。在国内对于“彩礼”问题,理论实务界争议较大,目前没有相应成熟的理论研究成果;而在国外已经形成成熟的法律制度。本文引用文献包括:法学基本理论专著,国内外规范性法律文件,期刊类文献,学位论文,电子文献等。

我国在婚约、彩礼立法方面仅有最高院颁布的司法解释,而没有正式的立法,本文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展开研究、分析实践中的问题,并借鉴国外优秀的立法经验,从而填补我们国家的立法空白。

1

彩礼返还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第一章 彩礼的几个基本问题。

第一节 彩礼的概念、起源、演进。

一、彩礼的概念

彩礼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为:“彩礼”“专指订婚时男家送给女家的财物”。1它是我国古代订婚时的一道必经的程序,《礼记 坊记》上说“非受币,不交不亲。”彩礼最早出于西周时的“六礼”,“六礼”是指,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2彩礼是由其中的“纳征”演化而来的,“纳征”是送聘财,就相当于现在所讲的“彩礼”。

二、彩礼的起源

(一)彩礼起源于婚约制度

“彩礼是婚约的伴生物。”3谈彩礼问题,首先要谈到婚约的问题,杨大文认为,“婚约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对婚姻关系的事先约定,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4史尚宽认为,婚约谓一男一女约定将来应缔结婚姻之契约。而彩礼正是伴随着着婚约而产生的,是一方以和另一方缔结婚姻为目的而送给一方的财物。从彩礼的本身来看,它的存在必须是基于婚约的成立为前提基础,并且是婚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也是促成婚约的最终缔结。《唐律》规定:凡女方在订立婚约后悔婚者不仅要追究“仗六十”的体罚刑,还要讲全部聘礼予以追回,而男方后悔者,则不得请求追回聘礼。5我国从周开始,就将婚约作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制度,一直沿用到我国清末,而彩礼作为婚约的主要内容之一,当然也一直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现代社会彩礼与婚约的关系

在现代社会,彩礼与婚约仍然有着紧密的联系,它仍是婚约的主要内容。但是二者已经有着很明显的区分:首先,二者在法律上的评价不同,最高院颁布的司法解释表明彩礼受我国国家法律的调整,而对于婚约则没有任何相关的法律规定;其次,在当代社会彩礼并非依赖于婚约而存在。一般情况下,彩礼与婚约密不可分,有婚约必须有彩礼;但有时候,订立婚约也不一定会给付彩礼,例如:

12

现代汉语词典【Z】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101. 礼记.昏义 仪礼.士昏礼. 3

张雅维.婚约“彩礼”返还之法理分析[J].妇女与法.2005,(67):48-52. 4

杨大文.婚姻家庭法学[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125.

5

法学教材编辑部主编.婚姻立法资料选编[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94.

2

订婚时,女方不向男方家索要彩礼。

三、彩礼的演进

(一)彩礼存在的社会根源性

1、“从经济原因看,彩礼的存在是由我国古代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决定的。”

6

“在当时恶劣的自然经济件下,生产力低下,男子承担了比女子更繁重的劳动

和任务。为保证生产和生存,就要求当时的社会形态形成一种稳固的社会家庭秩序,男子拥有家长主导地位,女性则从属于男性,受男性的支配,从而形成了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模式。这些原因造成了男性在社会、经济各方面比女性拥有更多的优势,也造成了女性在生活上要靠男性供养,在地位上比男性低下的状况。” 上述自然经济内在的活动规律以及男女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相互关系和地位反映在婚姻上,就形成了以夫权制为核心的“男主女从”,“男尊女卑”7的婚姻与性别道德伦理观念,这种观念体现在男女婚嫁中,就是彩礼存在的根本原因。而婚聘从一开始就体现了这种不平等,男方给女方一定结婚彩礼,而女方出嫁男方,表明女子只是男子用彩礼交换来的附属品。同时民间还有“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传统观念里,女子嫁出去就是别人家的人了,而彩礼正是作为对女方父母养育女儿的一种补偿。

2、彩礼的存在也有其深刻社会文化原因。我国古代“彩礼”的一个含义即是“出嫁女”的卖身钱;聘礼又按“以貌论价、以岁论价,”有的按“分等级”论价。”正是这些传统落后的男女不平等观念造成婚嫁时拿彩礼换女儿的报偿心理。

3、男多女少的社会结构也是造成彩礼盛行的原因,目前全国的男性多于女性,全国适婚男女比例更是严重失调,男多女少的比例造成了男性婚配难的现状,尤其在农村地区,这种情形更为严重。而另一方面女性择偶的条件也随之提高,除了相貌、身材、家庭、工作、经济能力等,结婚彩礼也水涨船高。 (二)彩礼的历史变迁

1、古代婚约、彩礼作为一项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从本身来说,它既代表着着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低下;又代表着一种男尊女卑的社会不平等的观念;同时,彩礼的攀比之风的兴起又代表着社会风气的不好。

2、现代社会,彩礼的性质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首先:它不再是妇女的“卖身钱”,不再是“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的表现,而是现代社会,男方根据风俗习惯以及为了和对方增进感情而自愿给予女方的财物;“其次,从彩礼的使用情况上,已经不同于古代社会,在现代社会,彩礼可能为父母作为家庭共同财产使用,

6鲁婷,陈娟娟.浅析中国“彩礼”婚俗存在原因[J].文化传统.《传承》,2009,(3):86-87﹒ 王晶.农耕经济对中国农民传统文化信仰形成的影响【J】.长白学刊,2004,(5):90-100﹒

78

8

鲁婷,陈娟娟.浅析中国“彩礼”婚俗存在原因[J].文化传统.《传承》,2009,(3):86-87﹒

3

也肯能将彩礼买成嫁妆陪给女儿,或者直接将彩礼钱赠与男女双方,以便用于小家庭以后的开销。”9

(三)婚约、彩礼在国家立法上的变迁。

从周朝开始,彩礼作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制度一直沿用,中华民国的法律对婚约、彩礼仍然有所规定;但在1934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对婚约、彩礼等相关内容已废除。10现代社会,国家法律不再调整婚约而是将其由民俗、风俗习惯等加以调整。而对于彩礼也不属于法律的强制,而由民间法加以调整,但法律对解除婚约之后的财产问题作出了规定。

现代社会倡导的是“自由恋爱”及“婚姻自由”的婚恋理念,传统的借婚姻索取财物已逐渐被这种社会风气所取代。现代社会的彩礼与借婚姻索取财物又有着本质的区别,司法实践中,许多法官在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当中不适当地引用此条,造成裁判适用法律不正确,因而有必要对二者的关系作一厘清。 “彩礼”是我国几千年的一种历史文化传统,在我国民间广泛流行。它是人民群众对风俗习惯的一种自然选择;给女方一定的彩礼同时也是对女方父母的养育之恩的一种补偿和尊重,同时“他也是基于缔结婚姻而为的一种自愿给付行为。“而借婚姻索取财物是一方为了满足其物质欲望而向对方索取财物;也是一方以结婚为条件向另一方索取高额财物。”11彩礼一般属于自愿的行为,有时也出于非自愿,但为了与对方缔结婚姻这一目的最后仍然给付。

“对彩礼我国法律不提倡也未禁止,其本身并不具有违法性,且我国法律也规定了彩礼在特定条件下允许返还;而借婚姻索取财物是一种违法行为,属于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一旦被发现或证实,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将得不到保护。”12 借婚姻索取财物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以缔结婚姻为条件相要挟获取大量财物,如果这个目的达不到,则不和对方建立婚姻关系;还有一种是给对方索要的彩礼远远高于当地习惯标准的彩礼数额。“彩礼问题常和包办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交织在一起而很难区分,彩礼也经常是包办、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表现形式;对于彩礼问题的处理已经被其行为更为严重的违法行为所吸收,已不单纯是一种民间风俗习惯,已触犯了法律,属于依法被禁止的行为。”13

(四)目前我国婚约、彩礼纠纷的现状。

“彩礼作为一种独特的社会现象,其根植于我国传统文化之中,存活于乡土社会的土壤之上,有着深刻的社会根源。”14在现代社会彩礼在我国尤其农村大量

李洪祥.彩礼返还之规定的社会性别分析[J] .法学杂志.2005,(2):81.

10于晓青.传统文化中的彩礼及其流变[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107):178-182﹒ 11

温学良﹒“彩礼’返还之法理探究[EB/OL]:江西法院网,2010-08-02. 12

黄松有﹒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99.

1314

9

黄松有﹒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98—99.

杨娟·农村彩礼问题探析[J]·新农村建设·2010,21(11):40—41·

4

存在,几乎人人都要经历这种过程,在农村父母视孩子的婚姻大事为人生中重要的任务,在子女到适婚年龄时,父母事就先预备结婚的彩礼钱,以及婚房等各项费用。在经济不发达地区,高额的彩礼让娶媳妇成了一件非常不容易的事情,人们常常为了孩子能娶上媳妇常年累月辛苦劳作,有的家庭还大量举借外债,这些都让家这些贫困庭背上了沉重的负担。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传统婚姻观念的变化,以及打工潮的兴起,人们交往和接触的范围在更大程度上的变化和扩大,使订婚、退婚以及离婚率大大增加,而彩礼纠纷也随之增长,人民法院受理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逐年上升。

第二节 彩礼的法律性质的争议及其评析

彩礼的法律性质,对于研究彩礼问题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它为婚约财产纠纷可能的立法活动提供理论支撑和依据,对于彩礼的性质历来众说纷纭,关于彩礼的性质,我国法律并未明确,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第一种观点认为,彩礼是一种赠与,赠与说又称为所有权转移说。“此观点认为,一方明知道自己无给付对方彩礼的义务,仍主动给付另一方彩礼,这是一种合法有效的行为,对方接受了,所有权即发生转移,给付方不得已婚约解除而要求返还彩礼”。15根据我国民事法律规定,赠与的财物除非特殊情况,一般不能要求返还。

二、第二种观点是不当得利说。在婚约存续期间,一方给付另一方彩礼,是基于婚约这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而婚约在我国立法上并未规定,其并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如果以没有法律效力的婚约而取得对方的钱物,显然缺乏任何法律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16因此,根据此种观点,凡依婚约取得的彩礼均应依不当得利返还。

三、第三种观点是目的赠与说。目的赠与即赠与人为实现一定目的,达到一定的结果而为的赠与。当这种目的和结果没有实现,赠与人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所赠之物。

四、第四种观点是附义务赠与说。它认为,附义务赠与说是在一般的赠与基础上赋予一定的义务。“《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该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彩礼是一种赠与,而缔结婚姻关系是一种义务,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一方可以撤销赠与,请求另一方返还彩礼。

1516

黄绢·“彩礼”返还的基础及规则探究[J]·公会论坛·2006(5):16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

5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kcpf.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