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基本步骤与程序

更新时间:2023-12-25 23:49: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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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周主任讲课内容《事故调查》(简讲稿后)

事故调查(简讲稿)

一、事故调查程序

调查程序为:勘察现场—听取汇报—查证资料—调查事故关系人—临场讨论—拍发电报。

勘察现场:勘察事故现场是事故调查人员的一项重要调查活动。其目的是为了查明事故造成的破坏情况;发现或判明事故原点;收集物证,以确定事故发生和发展的过程;了解事故概貌,初步确定调查方向和重点。能否及时地、全面地、客观地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往往是决定全部事故调查成败的关键。所采用的方法主要有,拍照、摄像、绘图、作勘查记录等。

1.勘察事故现场的主要内容包括:

(1)勘察事故现场,查看列车冲突、脱轨位置、线路破损、火灾爆炸等现状,分析、判明事故原点,简单事故可以确定事故原点。

(2)客运列车事故查证旅客及有关人员伤亡情况;火灾爆炸情况;行包、邮件的损失或损坏情况。

(3)检查货物装载状态。调查列车编组和运行情况。查看货物装载加固状况,超限集重等货物的原状标记线,?是否有位移,如有位移要照相,并按《加规》、《超规》的有关规定,测量纪录有关尺寸并对其重心位置,偏移量进行计算。按照《危规》规定检查纪录

危险货物的装载、隔离等情况。

(4)专业部门检查机车、车辆、线路、信号等设备技术状态,鉴定破损部件。

(5)查找事故现场物证,如散落、破损部件、碎片,痕迹等以及发生的可疑物,由公安部门负责按照《事规》规定进行拍照或录像。特别是对于不能长时间保存的物证、痕迹应及时采取拍照、摄像的方式予以保留。

(6)在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体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

(7)对于不易移动的物证、痕迹等,应当指定人员进行妥善保护。

(8)注意是否有人为的破坏迹象,主要调查在技术上是否有人为的破坏;在操作上是否有意违反规定而造成破坏性事故;对人为破坏的事故应进行技术鉴定。属于人为破坏的事故,应由有公安参加勘察及立案侦破。

2.听取汇报:就是事故调查组听取事故现场临时调查小组关于事故初步调查情况的汇报。查看先期赶到事故现场的调查人员拍摄的录像和照片,以及收集的各种证据资料,了解事故概貌和调查发现的问题。

3.查证资料:通过查明相关规程、规章、作业标准、管理制度的规定和工作记录,全面了解实际作业情况和管理状况,作为对规、对标、技术鉴定和分析事故原因的依据,是事故调查的一项重要工

作。

其主要内容有:事故相关的各种行车设备的监测记录; 录音、录像视听资料的记录;有关的规章规定和技术文件资料;反映作业情况的行车登记簿册的登记;反映管理方面的制度、办法和执行情况记录等。

收集的方法主要有:封存、转储、拍照、整理成文字、摘抄等。要记录何人、何时、何地、何种方式收集与保管的。

调查事故关系人:对事故关系人员分别调查,由本人写出书面材料或口头叙述(由事故调查组负责人指定人员代笔记录并经本人签字)。调查事故关系人主要方法是询问,询问事故关系人是事故调查必须进行的主要内容,是事故调查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向当事人、见证人询问作业过程、事故发生经过、事故发生后看到、听到、想到了什么。以了解事故发生过程,为查明事故原因提供依据和调查线索。

询问工作应当依法、有进行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并制作笔录,询问完毕后,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阅读。被询问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有差错,有权提出补充或者改正,被询问人应当签字或盖章,进行询问的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字。

询问应坚持个别询问的原则。询问事故当事人和证人一般要求要隔离开来、个别的进行,不允许被询问的数人在同一场合同时接受询问,更不允许类似开座谈会的形式进行集体回忆、集体陈述。

询问应坚持禁止先行询问的原则。应当在询问之前,尽量熟悉

事故情况和相关规定、标准。有事故材料的,应当认真阅读事故材料,以便在询问时及时发现陈述和证言之间存在的矛盾之处,并做到把握全局、突出重点地进行询问,提高询问质量和效率。

询问应坚持禁止威逼的原则。就是事故调查人员要以平等、尊重、耐心的态度,以说服教育和启发引导的方式对待被询问人员,便于被调查人能够清晰、完整、准确、真实的叙述事故过程。

当第一次询问时,应当让当事人和证人连贯地、充分地进行陈述,然后向其提出问题,保证询问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不要带着先入为主思想打断其不合己意的陈述。

询问重要的事故关系人,必要时应当使用录音录像设备,将询问过程固定下来

4.临场讨论:是指初步现场勘查完成后,调查进行到一定阶段,在事故调查负责人主持下,事故调查人员对现场情况及事故有关问题就地进行的分析研究活动。

临场讨论是事故现场调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事故调查中占有重要位置,是事故调查过程中关键性环节。主要作用表现在:一是对事故调查的过程的全面检查。通过的各个材料的分析和研究,能够从多方面验证调查材料的真实性,能够及时发现调查中的漏洞和不足,并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从而保持调查质量。二是正确认识事故的基本途径。通过对各个材料的分析和研究,可以找出事物之间的内在联系,对事故的发生、发展的全貌有一个整体概念。三是可以确定下一步深入调查方向和重点。

临场讨论在事故调查中是个认识过程。应让大家充分发表意见,讨论时间不易过长,应抓紧时间明确需要进一步调查的问题,待进一步收集材料后再作分析判断。复杂事故可进行多次临场讨论。

5.拍发电报:根据调查结果,初步判定事故原因及责任,及时向铁路管理机构。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详细汇报,构成较大以上事故,需在24小时内向铁路管理机构。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拍发事故电报”

二、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是依法进行调查,我们的事故调查报告实际是集主张、举证、判决为一体,从法律层面讨论事故调查,按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原则,调查内容是举证,分析原因主张,确定责任是判决。因此,必须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规章为准绳的原则,每一项调查的内容,都必须能够经受历史的检验,这是对国家、企业、个人负责的具体表现。

具体讲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概况。

(2)事故调查组的牵头单位、参加单位和人员组成。 (3)设备损坏、人员伤亡、中断行车时间及第三人损失情况。 (4)事故调查过程,包括:勘察现场、听取汇报、查证资料、调查事故关系人、临场讨论、拍发电报。

(5)事故原因分析。

可能会大大延误事故调查处理的时间,影响铁路迅速恢复通车。既不符合现行的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体制,也可能影响铁路运输畅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不利后果。因此,在事故调查组到达事故现场前,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可以指定事故现场的单位负责人,担任事故临时调查组组长,组成临时调查组,勘察现场,掌握人员伤亡、机车车辆脱轨、设备损坏等情况,保存痕迹和物证,查找事故线索及原因,做好调查记录,在事故调查组到达事故现场后,及时向事故调查组报告调查的情况。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在铁路目前体制情况下,临时调查组的组成,一般采取分级指定的原则,根据事故调查权限,国务院可指定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可指定铁路安监办,铁路安监办可指定事故发生地的基层站段的负责人组成临时调查组,也就是讲,事故临时调查组,也可以分级指定,不存在转受权的问题。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和铁路安监办设置的派出机构,本身就是代表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和铁路安监办,不存在指定的问题,只有先行到达。因此,向事故调查组报告调查的情况,也同样是分级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基层站段,是事故调查最先出动的单位,必须做好痕迹和物证的保存和调查的原始记录。

依据《事规》第三十六条要求:事故调查组到达后,发生事故的有关单位必须主动汇报事故现场真实情况,并为事故调查提供便利条件。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物证。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这是在事故调查组到达后,对发生事故有关单位汇报事故现场真实情况的要求,特别强调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必须主动汇报事故现场真实情况,而不是谎报事故,所谓谎报事故,是指发生事故的有关单位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比如,谎报事故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降低事故等节和事故发生情节、原因等。谎报事故主观上完全是出于故意,以掩盖事故真实情况,逃避事故责任为目的。谎报事故直接导致事故调查组得到错误的事故信息,也就谈不上及时、有效地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实践中,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作为事故发生单位的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可能会为了减轻或者逃避事故责任,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社会影响及其恶劣,对这两种违法行为也应当给予严厉的法律制裁。

为事故调查提供便利条件。主要是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要求或主动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所有作业原始资料和设备技术资料,也包括通信、交通设施。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物证。

这主要是从法规上明确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的责任,一是强调随时询问,也就是明确表述了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没有特殊情况,未经事故调查组同意,不得擅自离开事故发生地,做到随叫随到,这里的单位的负责人,在铁路

内部,对运营单位而言至少是基层站段的站段长,对非运营单位至少是有独立资质的基层单位负责人。对非铁路单位,必须是有法人资质的企业或团体负责人。二是强调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物证,这里既包括与事故有关资料和物证的如实提供,也包括在接受询问时对事实的如实描述,这是每一个公民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提供虚假的资料、物证和在接受询问时作伪证,都是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这是法律赋予事故调查组的权力。也是每个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应尽的义务。

五、现场调查和询问

依据《事规》第三十七条要求:事故现场调查和询问,主要包括八个方面:

(一)搜集事故现场物证、痕迹,测量并按专业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标注现场设备、设施、遗留物的名称、尺寸、位置、特征等。

需要搬动伤亡者、移动现场物体的,应做出标记,妥善保存现场的重要痕迹、物证;暂时无法移动的,应予守护,并设明显标志。

(二)询问事故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收取口述、笔述、笔录、证照、档案,并复制、拍照。不能书写书面材料的,由事故调查组指定人员代笔记录并经本人签认。无见证人或者当事人、相关人员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录在案。

(三)对事故现场全貌、方位、有关建筑物、相关设备设施、配件、机动车、遗留物、致害物、痕迹、尸体、伤害部位等进行拍照、摄像。及时转储、收存安全监控、监测、录音、录像等设备的记录。

(四)收取伤亡人员伤害程度诊断报告、病理分析、病程救治记录、死亡证明、既往病历和健康档案资料等。

(五)对有涂改、灭失可能或以后难以取得的相关证据进行登记封存。

(六)查阅有关规章制度、技术文件、操作规程、调度命令、作业记录、台账、会议记录、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上岗证书、资质证书、承(发)包合同、营业执照、安全技术交底资料等,必要时将原件或复印件附在调查记录内。

(七)对有关设备、设施、配件、机动车、器具、起因物、致害物、痕迹、现场遗留物等进行技术分析、检测和试验,组织笔迹鉴定,必要时组织法医进行尸表检验或尸体解剖,并写出专题报告。

(八)脱轨事故发生后,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必要时应对事故地点前后一定长度范围内的线路设备进行检查测量,并调阅近期内该段线路质量检测情况;对事故地点前方(列车运行相反方向)一定长度的线路范围内(注意:原规定100米,实际不科学,这涉及物理学改变运动轨迹的问题,改变车辆蛇形运动轨迹。线路:好→坏,坏→好,曲→直,直→曲,变坡等),有无机车车辆配件脱落、刮碰行车设备的痕迹等进行检查,对脱轨列车中有关的机车车辆进

行检查测量,并调阅脱轨机车车辆近期内运行情况监测记录。

这些都是对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过程中依法调查的要求和具体方式方法的描述,这里特别需要注意的有6个方面:

1.各专业组都要依法认真进行调查,从以往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情况来看,经常会发生调查到直接原因调查清楚后,对其他间接原因就忽视了,但有时恰恰间接原因也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比如车辆在小半径曲线脱轨,线路失格是直接原因,但车辆有无缺陷,装载加固有无偏载,货物有无移动偏离车辆中心,司机操作是否规范(有无超或降速)等都认真进行调查,决不能找到1个或2个直接原因后就放松或放弃了对其他专业的调查,因为,直接原因,有时并不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如果把直接原因认定是主要原因,不利于查找事故各方面的原因,更不利于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有时主要原因可能有几个,《事规》之所以确定有同等责任,也正是考虑了几项主要原因叠加而导致的事故。

现场调查和询问,是事故调查最关键的一环,直接关系到事故调查的正确与否、教训吸取和类似事故的防范。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是设备安全隐患、人的不安全行为、环境等多种因素,按照自身的规律顺序发展的,与事故发生前后的时间、有关人员作业的过程有着密切的联系。事故调查逆着事故发生的顺序进行的。在事故调查中必须通过现场勘察,查询有关规章制度、作业标准和对当事人、见证人及相关人员的询问,在查清和验证事故原点位置的基础,沿着时间和作业过程线索展开调查,对事故调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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