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客船安全检查指南

更新时间:2023-11-23 04:47: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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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客船安全检查指南

高速客船的定义:

载客12人及以上,航速在沿海≧25nmil,在内河≧35km的动力支撑型船舶或排水型船舶。

一、高速客船的特点: 1. 操纵灵活、可靠; 2. 续航能力差;

3. 航速快、不易避开木屑、漂浮物; 4. 稳定性差,不太适应风浪中航行;

5. 客舱间隔大(统舱座席),相对空间大,一处着火,影响全船;

6. 甲板面积狭小,设备布置受限制,由于旅客密度大,活动空间小,一旦遇险,容易引起失控,自救能力差;

7. 必须按营运的气象条件,按认可的维护和监督程序,从事有限航行; 8. 在营运的区域内有随时可提供的合适的救助设备; 9. 船员须具有特殊的操纵技能。 二、珠江水域高速客船的特点

1. 珠江三角洲—港澳高速客船有四类:气垫船、双体船、喷射水翼船、水翼双

体船;

2. 大部分建造于HSC规则生效以前,建造的时间、地点各异,依据的规则各有

不同;

3. 设计和布置十分简单和开放;救援者所需抵达现场的时间在一小时之内; 4. 航行在温暖水域;

5. 航程较短,航行线路均在比较遮蔽的水域。 三、检查依据 1. 97安检规则;

2. 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3. HSC规则—SOLAS公约第X章,适用于96.1.1之后建造的国际航行高速客船,

纳入99法规;

4. 非国际航行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纳入99法规,适用于99.9.1之后建造的

国内航行高速客船;

5. 珠江水域至香港特别行政区高速船检验规定—纳入99法规,适用于珠江水域

港澳航行的所有15m及以上的高速客船; 6. 66国际载重线公约(68.07.21日生效); 7. 69国际吨位丈量公约(82.07.18日生效) ;

8. STCW 78/95公约(95公约99.02.01日生效,过渡期5年) ; 9. MARPOL 73/78公约(各附则生效日期不同) ; 10. 72国际避碰公约(77.07.15日生效) 。 四、法定证书的检查

1. 高速船安全证书,不超过5年; 2. 高速船适航证书,不超过5年; 3. 吨位证书,长期有效; 4. 防止污染证书,不超过5年; 5. 乘客定额证书,不超过5年; 6. 免除证书。

7. 船体入级证书,船级符号+附加标志XXX—HONGKONG 8. 轮机入级证书

*注:保持证书有效性的条件:

1、已按规定进行各种检验,并处于良好技术状态,适用于预定用途; 2、按证书限定的航区和条件进行营运。 五、船舶文书、资料的检查

1. 四册一划:船舶操作手册;航线运行手册;船舶保养手册;维修计划; 2. SOPEP及ORB 3. GMP及GRB

4. 稳性资料(包括完整稳性及破舱稳性);*** 5. 法定检修报告(L/R及CO2); 6. 检验报告(最近的年度检验及特检); 7. 法定日志(航海、轮机、电台);

8. SOLAS训练手册; 9. SMC体系文件。 六、船员证书检查 1. 适任证书; 2. 船员服务簿;

3. 专业训练合格证书

4. 高级船员必须持一等适任证书;(珠江水域部分有特殊情况); 5. 在正式任职前,在船上担任实际职务不少于10小时; 6. 船长、驾驶员的实际年龄不超过55周岁。 七、救生设备检查

1. 救生艇:全船L/R总容量不少于船上人员总数的110%;(不需要认可的降落

装置)。 2. 个人救生设备

1) 救生圈:每个正常出口附近配备一只连接至少30M救生索的救生圈,全

船至少2只此种救生圈;

2) 除此之外,每舷至少配备一只带自亮浮灯的救生圈;

3) 救生衣:按乘员定额的105%配备,加10%的儿童救生衣,救生衣置于座

椅底下;

4) 救生设备存放的位置应有清晰的IMO标志。 3. 烟火信号:

1) 至少6支红光降落伞火箭信号,存放在驾驶室附近; 2) 存放位置应有清晰的IMO标志。 4. 应急铝制登筏梯

1) 长度从降落站可以到达最轻载水面; 2) 适当系固,不防碍人员工作。

八、消防设备

1. 防火控制图:经授权的组织批准的防火控制图(含有关各项应急措施),应永久地张贴在船上易注意到的醒目之处; 2. 结构防火:

1) 防火分隔的耐火试验应满足至少在30min 内能阻挡火焰和烟雾通过,主体

结构不坍塌;

2) 易失火区与乘客处所、船员处所、控制站、救生艇筏存放处所相邻的舱壁和/或甲板

应为防火分隔;

3) 防火分隔上的门及关闭装置应具有与防火分隔同等的阻火能力,能防止火焰和烟雾

的穿透;穿过防火分隔的管路、电缆不能破坏防火分隔的完整性;

4) 乘客与船员处所、服务处所、控制站的隔壁、天花板的暴露表面应由低播焰性材料

制成;

5) 所有隔热、隔音材料,家具、织物(窗帘、地毯、座椅套)应采用不燃、阻燃或低

播焰性材料;防火布置

6) 每个机舱除常用出入口外还应设有脱险通道,直达上层建筑救生甲板;

7) 控制站、人员的撤离线路、登乘站、救生艇筏存放处所应尽量远离易失火区域;

8) 机器排气管应有隔热防护,以防止排气管表面成为火源;

9) 服务于两层以上起居甲板的内部梯道,应进行烟密分隔环围。仅服务于两层甲板且

全部位于公共处所,不必环围。

3. 通风布置

1) 机舱的通风系统独立于其他处所的通风系统;

2) 机舱的通风筒应是独立的且不穿过其他处所,其他处所也不应穿过机舱。如通风筒在靠近穿过的分隔处有认可的自动挡火闸时,可放宽; 3) 机舱通风机能从机舱外部控制关停,且控制机构与其他通风控制机构完全分开。

4) 机舱的进出风口及其他可能有人处所的主要进出风口应能在机舱/该处所之外进行关闭。

5) 排气风机6次/小时的通风,进出风口装设金属防火网。

4. 燃油系统

1) 高速客船使用350C ≦闪点≦430C 的燃油时: 2) 燃油舱柜不能布置在机舱内(除非≧600C);

3) 与船体不连续的独立燃油舱柜所在处所应设有CO2保护; 4) 燃油加油在认可的加油站进行,并在操纵手册中说明。 5) 使用接地的本质安全电路,不允许使用接地配电系统;

6) 燃油管通过的处所设有固定气体探测装置,并在驾驶台报警; 5. 水灭火系统 1) 消防泵:

a) 载客≦450人的高速客船至少应设2台独立驱动的消防泵,其中1台可为手提式。消防栓维持2股不小于12M的水柱;

b) 载客≧450人的高速客船至少应设2台独立驱动的消防泵,2台泵同时工作时,在所有消防栓处应维持0.21MPa的压力;

c) 消防泵的总排量不小于(海上高速船入级与建造规范)的规定,舱底泵排量的2/3,且每台消防泵的排量不小于25m3/h。

6. 消防栓:2股消防水带来自于不同消防栓的水柱射至船舶的任何地点;

消防栓的数量经同意,机舱入口处至少一个;

7. 消防水带:

1) 消防水带应耐腐蚀,长度适当;

2) 每只消防栓备有1根水带,载客超过450人的高速客船内部,消防水带应保持与消防栓的连接;

3) 每根消防水带应配备带关闭装置的认可两用水枪。

4) 机器处所易接近的地点,设消防总管的隔离阀。 8. CO2系统

1) 机舱设CO2系统予以保护;

2) CO2系统应在被保护处所外进行释放控制;

3) 控制装置应予以保护,以避免因误操作对船上人员造成伤害。

9. 消防用品 1) 手提灭火器:

a) 每一机舱内至少2个,其中1个靠近门口; b) 驾驶室至少1个;

c) 每一乘客处所至少2个,对位于不同甲板但连通的乘客处所至少4个; d) 每一船员处所至少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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