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女职工怀孕后享有产检假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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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女职工怀孕后享有产检假规

产检假

根据2012年4月14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该条文没有对产检次数进行限制,即只要是正常必要的产检,都应该计入劳动时间。不能按病假、事假、产假、旷工等来算。 一、产检假

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产检假期。 · 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产检假期。

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产检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二、产假

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3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产假需提供的证件 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产妇在子女出生后3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 顺产晚育共148天:98天 + 15天 = 113天,办理独生子女证后 + 35天 难产晚育: 第一种情况(共178天):剖腹产、Ⅲ度阴道破裂者增加产假30天;

第二种情况(共163天):吸引产、钳产、臀位牵引产者增加15天(前两项不能相加计算)。 (注:必须在子女出生后3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证,方可增加35天产假) 男职工看护假(需提供的证件:子女出生证):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子女出生后三个月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女方产假期间内给男方10天看护假,享受公假待遇。如没有在三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已休的看护假作事假处理。

三、计划生育假:接受节育手术者,经医生证明,分别给予以下假期: 1.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日起休息三日; 2.按规定取宫内节育器,休息二日;

3.输精管结扎,休息十日;输卵管结扎的,休息三十日; 4.采用皮下埋植剂避孕的,自植入或者取出之日起休息三日;

5.怀孕两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休息十五日;怀孕两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休息三十日,怀孕四个月以上引产的,休息四十五日。 6.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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