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节能规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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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

(TSG G0002-2010)条文释义

第一章总 则

第一章总则共四条。本章明确了《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以下简称《管理规程》)的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适用环节;规定了锅炉节能监督部门;鼓励推行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提出工业锅炉热效率指标值。

第一条 为了规范锅炉节能工作,促进锅炉安全性与经济性的统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本规程目的及依据的规定。 (一)关于锅炉节能管理

锅炉节能是指锅炉在正常工作条件下,要力求以最少的能源消耗,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为社会创造更多可供消费的财富,从而达到促进生产,改善生活的目的。因此,锅炉节能不是简单的能源消费量减少,更不应该影响社会活力,降低生产和生活水平。锅炉节能措施要做到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环境与社会可以接受,有效地利用能源资源。

为了实现锅炉节能目的,要充分发挥政府、锅炉节能监管部门、检验检测机构、制造单位、安装改造维修单位、使用单位以及其他政府部门作用,通过对锅炉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使用、检验检测的全部过程监管,确保锅炉产品性能达到要求,锅炉处于较高的安全经济运行水平,使锅炉能源利用率达到目标规定值。

(二)制定《锅炉节能技术监管规程》的必要性

锅炉是我国重要的能源转换设备,燃料以煤为主,是能源消费大户和主要的污染源,2006年我国煤炭产量为23.3亿吨,其中锅炉用煤19亿吨(发电13亿吨,工业锅炉6亿吨),占煤炭全年总产量的85%。由于我国锅炉的设计、制造、使用环节中有关节能法规、标准不健全,系统配置有缺陷,监控、计量装置缺乏,运行中管理水平较低,加之缺乏有效的节能监督机制,造成锅炉热效率总体不高,能源浪费严重,尤其是工业锅炉问题更加突出。我国燃煤工业锅炉平均运行效率65%左右,比国际先进水平低15%~20%,工业锅炉、窑炉的改造和热电联产已列入国家发改委十大节能工程前二位。

(三)制定《管理规程》的目的

制定《管理规程》的目的是为了规范锅炉节能工作,成为实施锅炉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相结合工作模式技术依据,促进锅炉安全性与经济性统一,提高锅炉能源利用效率,防止出现由于能源的浪费导致的二氧化碳过量排放,以适应我国节能减排的总体要求,并推动低碳经济的发展。

(四)制定《管理规程》的依据

《管理规程》主要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锅炉耗能特点,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应的技术监管要求。

为了做好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工作,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2009年1月颁布了新修订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新增了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的要求。这些规定确立了对高耗能特种设备实施节能审查和监管的法律制度,反映了特种设备在我国节能降耗工作中的重要性,体现了国家高度重视并推行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的决心。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以煤、油、气为燃料的锅炉及其辅机、监测计量仪表、水处理系统、控制系统等(以下简称锅炉及其系统)。

燃用其他燃料的锅炉、电加热锅炉和余热锅炉的节能监督管理参照本规程执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规程适用范围的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九条(一)对其所适用的锅炉含义做出了规定,即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管理规程》借鉴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锅炉含义的规定,只考虑煤、油、气为燃料的锅炉。以电为能源生产的锅炉热效率较高,且运行容易控制,运行稳定,已无较大节能空间;其它能源如余热锅炉、生物质锅炉、垃圾焚烧锅炉等炉型在燃料热值分析、计算方法、测试方法、能效指标还无明确规定,暂不重点考虑,节能管理参照执行。对于大于或者等于3.8MPa的燃煤锅炉为发电锅炉,其制造、运行管理水平较高,

运行工况也较稳定,节能潜力较小;在节能技术规范中重点以小于3.8MPa的燃煤工业锅炉为管理对象做出技术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规程规定了锅炉及其系统节能方面的基本要求。对于适用范围内的锅炉,其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均应当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规程的规定是基本要求以及执行范围的规定。

(一)本规程规定了锅炉及其系统节能方面的基本要求。

1.本规程是锅炉及其系统的基本要求,其它节能规范标准与本规程相抵触,应以本规程为准。工业锅炉节能技术法规、标准不健全,或年久未修订。目前在工业锅炉节能管理标准方面,只有《评价企业合理用热技术导则》(GB/T3486-1993)、《工业锅炉节能监测方法》(GB/T15317-1994 )、《工业锅炉经济运行》(GB/T17954-2007)这三个推荐性标准,缺乏强制性的产品最低能效标准(现行的JB/T 10094-2002 《工业锅炉通用技术条件》只是规定了相关产品的设计热效率)来保证产品性能。而且这些标准给出的热效率指标,都是满负荷工况条件下的热效率,与绝大部分锅炉实际运行的负荷工况条件相差较大,这些技术指标已不能适应当前节能降耗工作的要求。

2.其它根据本地区或本行业特点制定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应以本规程为基本要求,不能低于规程要求和规定值。

(二)强调了适用范围内的锅炉,其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均应当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1.工业锅炉能效较低的主要原因有几个方面。一是在用工业锅炉设备陈旧、技术落后、操作人员水平较低。二是目前在用工业锅炉设计、制造环节存在标准落后,产品设计通用化、系列化程度低,工艺工装设备标准化水平低。三是多年来国家只对锅炉产品安全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而未实施对工业锅炉产品能效的监管,已不再强制进行产品的能效测试。四是在锅炉安装环节没有进行能效方面的监督管理,导致一定数量的能效不合格产品投入使用。五是在运行环节管理水平较低,工业锅炉使用单位缺乏相应的经济运行管理制度,锅炉能效达不到经济运行的要求。六是政府对工业锅炉节能科技研发、节能技术应用支持力度不足。

通过工业锅炉耗能特点与能效较低原因分析,需从工业锅炉各个环节规范管理,才能使工业锅炉达到较高经济水平。

2.通过实践表明,锅炉节能涉及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全过程,各环节相互关联,互相影响,实施全过程节能监督管理是保证锅炉经济运行的有效手段。

(二)明确了本规程的执行主体。

在规定锅炉范围内从事锅炉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的单位应执行本规程。

(三)规定了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执行本规程职责。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节能监管,是保证锅炉节能的重要措施。锅炉生产、使用单位和锅炉检验检没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锅炉节能监管。新颁布的《节约能源法》第十条规定:对高耗能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与监管。国务院组成部门和直属部门的新“三定”方案对涉及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职能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高耗能特种特种设备的节能审查和监管,就是要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体系的基础上,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即坚持不设立新的行政许可,利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现行有效的抓手向节能监管方面延伸,形成“企业主体、政府引导、部门联动、突出重点、服务优先”的工作格局,实现“确保安全、节能降耗”的双重目标。按照这样一个工作思路,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建立的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和岗位制度不仅要涉及安全方面,还应涉及节能方面;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但要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还应当对特种设备的节能全面负责,以履行好企业的主体责任。

第四条 鼓励生产单位研究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锅炉及其系统能源转换利用效率,以满足安全、节能、环保的要求。达到工业锅炉热效率指标(见附件A)规定目标值的各类工业锅炉产品,可以作为评价工业锅炉节能产品的条件之一。

【释义】本条是政策引导性条款。一是鼓励生产单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锅炉及其系统能源转换利用效率;二是工业锅炉要评价为节能产品,其热效率指标应达到规定的目标值。

(一)工业锅炉技术和产品发展,在历史和体制的局限下,进步不大,难以满足社会需求。

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工业锅炉“多品种适应多用途”并未得到很好的发挥。统一的标准型号、统一标准参数、统一的设计煤种和批量生产使产品缺少“个性”。设

计理念上重本体,轻燃烧设备;重主机轻辅机;重机械,轻自控使整个锅炉系统难以在最佳匹配的状态下运行。技术开发、产品设计与制造工艺、生产脱节,具有较强实力的科研院所相对缺乏生产实践经验,制造企业很少具有真正意义上的新产品开发能力,近千家工业锅炉制造企业具有产品设计能力的不足百家技术上东拼西凑,导致了新产品由于得不到新工艺、新材料的配合,产品缺陷得不到及时的完善导致新产品、新技术由于其他原因而打折扣。大部分工业锅炉的工程技术人员在新产品、新技术开发过程中往往过分依赖于一个新结构、一个新技术、一个新炉型以“一招制敌”方式解决问题,忽略了辅助装置、仪器、仪表的作用,使产品结构单调。调节性能差运行期间功能适应性差。

(二)工业锅炉节能技术和产品研究开发力量薄弱、分散,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不力。

目前,工业锅炉节能技术和产品研究开发缺少有效的组织和实施,既没有为政府节能决策提供技术支撑的工业锅炉专业技术研究机构,也缺乏足够的经费用于工业锅炉节能技术和产品研发以及相关节能技术和产品的推广。

随着政府机构改革,原来的工业锅炉技术归口管理已经消失,产品投产前的技术审查仅限于安全性能,企业的技术开发动力因过度的市场竞争而减弱,投放市场的产品也未作性能测定。

(三)加快节能技术开发。

各级政府要把节能技术,尤其是工业锅炉节能的关键和共性技术的自主研发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作为政府科技投入、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重点领域,加大支持力度,大力开发工业锅炉节能技术和装备。

(四)定期公布工业节能产品和淘汰产品目录。

实施锅炉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在锅炉行业大力推动节能产品认证和能效标识管理制度的实施,引导用户购买节能型产品,政府制定并公布《锅炉节能产品目录》,对生产和使用列入目录的产品给予税收优惠。

第二章 设 计

本章是关于锅炉及锅炉系统节能设计规定,共二十一条。本章规定了锅炉及其系统设计文件应通过节能核查鉴定;明确了锅炉设计文件节能鉴定的内容;规定了锅炉设计

文件能效指标值;提出了锅炉燃烧系统、结构设计节能要求;明确了锅炉计量、检测、控制仪表的配置要求;提出了锅炉房设计节能要求;提出锅炉要与负荷及用热系统相符合;蒸汽锅炉连续排污水的热量应当合理利用;以天然气为燃料的锅炉要考虑回收烟气中的热量;锅炉设计文件中应提出水质要求;锅炉及系统冷却水和水力除渣冲灰用水应当尽可能循环使用。

第五条 锅炉及其系统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节能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时应当对节能相关的内容进行核查,对于不符合节能相关要求的设计文件,不得通过鉴定。

各类工业锅炉设计热效率值应当满足附件A中限定值要求;电站锅炉热效率值应当满足相应标准规定或用户技术要求。

【释义】本条是关于锅炉设计文件节能核查的规定。

(一)锅炉设计文件是指涉及锅炉结构、强度、材料和与安全、经济性能有关的设计图纸、计算书、说明书等,取得锅炉制造许可证即可进行锅炉新产品设计,申请单位申请设计文件节能审查的锅炉级别应与其制造许可证级别相一致,按要求提供完整锅炉设计文件。

(二)锅炉设计文件节能核查。

锅炉设计文件节能核查工作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承担。锅炉设计文件节能鉴定是对描述或记录产品节

第六条 锅炉设计应当包括热力计算、烟风阻力计算、水动力计算等内容,以明确锅炉及其系统的经济性。

【释义】热力计算、烟风阻力计算、水动力计算为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数据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持。

(一) 锅炉热力计算通常采用设计计算的方法。目的是根据给定的蒸发量(热功率)、蒸汽和给水参数(出水和回水参数)、煤质资料和选定的效率、燃烧设备型式等,确定锅炉各部分的受热面面积和主要结构尺寸以及耗煤量、送风量、排烟量等。设计计算一般和锅炉结构设计交互进行。通过热力计算才能通过确定锅炉的合理结构及各部分受热面的配置。通过热力计算能够得出锅炉各部分受热面的烟气温度、烟气流速、放热系数、传热面积等参数,从而为锅炉结构的经济型及合理性提供技术依据。

(二) 烟风阻力计算

锅炉烟风阻力计算的目的是为了通过计算锅炉烟气侧及空气侧各部分的流动阻力,从而得出整个锅炉系统的烟气侧及空气侧的流动阻力,从而为锅炉选用鼓风机、引风机提供技术依据。锅炉鼓风机、引风机选用的经济合理性,直接关系到锅炉辅机运行的经济性。

(三)水动力计算。

锅炉水动力计算主要指热水锅炉的水动力计算,因为蒸汽锅炉循环动力来源于蒸汽与热水的重度差。热水锅炉的循环动力来源于循环水泵,而循环水泵的压头的选用应足以克服介质整个流动过程中的阻力才能保证锅炉水循环的顺利完成。

第七条 锅炉设计说明书应当包括锅炉安全稳定运行的工况范围、设计燃料要求、燃料消耗量、设计热效率、锅炉金属消耗量、配套的辅机参数,以及排烟温度、给水温度、过量空气系数等与锅炉经济运行有关的主要参数指标及其设计依据。

安装使用说明书中应当包括系统设计概况、安装指导要求和经济运行操作说明等内容。

【释义】

一种参数型式的锅炉对应特定的使用条件才能达到其额定的参数。这些特定的使用条件包括:设计燃料要求、燃料消耗量、受热面配置(锅炉金属消耗量)、配套的辅机,除氧方式、过量空气系数等。

安装使用说明书为锅炉制造厂向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提供的使用说明文件,该文件应该包含安装指导方面的内容及经济运行操作等内容。

第八条 锅炉排烟温度设计应当综合考虑锅炉的安全性和经济性,符合以下要求: (一)额定蒸发量小于1t/h的蒸汽锅炉,不高于230℃; (二)额定热功率小于0.7MW的热水锅炉,不高于180℃;

(三)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1t/h的蒸汽锅炉和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7MW的热水锅炉,不高于170℃;

(四)额定功率小于或者等于1.4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不高于进口介质温度50℃; (五)额定功率大于1.4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不高于170℃。 【释义】

排烟热损失是锅炉排出烟气造成的物理热损失占输入热量的百分率,按锅炉出口的烟气焓和冷空气焓之差确定。

影响排烟热损失的主要因素是排烟温度和排烟容积。排烟容积不变时,排烟温度升高,排烟热损失增大;排烟温度不变时,排烟容积增大,排烟热损失也增大。

(Iex??exIl.a0)(100?q4)% q2=

Qmq2—排烟热损失;

Il.a—相当于排烟过量空气系数?ex和排烟温度θex条件下的烟气焓,KJ/Kg;

αex—排烟出口处烟气的过量空气系数;

Il.a0—理论冷空气焓,KJ/Kg;一般情况下,可取冷空气温度为20℃

排烟热损失q2在锅炉各项热损失中占有很大的比例,而排烟温度的大小直接影响排烟热损失大小。所以尽可能地降低排烟温度和减少锅炉排烟处的过量空气系数是降低排烟热损失的重要途径,是提高锅炉热效率的重要措施。

第九条 锅炉排烟处的过量空气系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流化床锅炉和采用膜式壁的锅炉,不大于1.4; (二)除前项之外的其他层燃锅炉,不大于1.65; (三)正压燃油(气)锅炉,不大于1.15; (四)负压燃油(气)锅炉,不大于1.25。 【释义】 见第八条释义。

第十条 锅炉燃烧设备、炉膛结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设计合理,与设计燃料品种相适应,保证安全、稳定、高效燃烧;

(二)锅炉配风装置结构可靠、操作方便,风压、风量能够保证燃料充分燃烧且配风调节灵活有效;

(三)层燃锅炉燃烧设备宜采用漏料少、漏风量小、料层厚度分布均匀的结构,并选择合理的通风截面比,其炉拱能够有效组织炉内烟气流动和热辐射,以满足新料层的引燃和强化燃烧的需要,保证燃料稳定着火和燃尽。

【释义】

锅炉运行时,影响锅炉热效率因素有两个,燃烧效率和传热效率。

其中,燃烧设备,炉膛结构、配风装置各部分的结构因素均关系到燃料能否稳定着火和燃尽,也就是关系到燃料燃烧效率的大小。

第十一条 应当根据不同燃料特性和锅炉结构,合理布置受热面,选取合理、经济的烟气流速,减小烟气侧的阻力。

【释义】

前面讲到,决定锅炉热效率高低的主要影响因素是燃烧和传热。锅炉受热面作为传热过程的主要媒介,其结构与布置方式直接影响传热过程的优劣。

合理的布置受热面就是指合理布置辐射受热面、对流受热面(预热、蒸发、过热),保证经济的烟气流速,即要使传热过程性能良好,又要考虑减少烟气侧流动阻力,以提高钢材利用的经济性。

第十二条 锅炉结构应当方便受热面清理,对于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10t/h和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7MW的燃煤锅炉,对流受热面应当设置清灰装置。

【释义】

锅炉中的热能转换和传递依托设备和工质(水、蒸汽、烟气或空气等)来进行,并且遵循一定的规律:能量守恒,即燃料带入锅炉的总热量(化学能),在转换成工质热能的过程中,分成有效利用热及热损失,但总量守恒。如何提高有效利用热量,减小热损失,才是研究传热的目的。

发生于锅炉受热面上的主要传热方式为导热和对流。当水冷壁面两侧的温度不同时,热量就会从高温侧传向低温侧,这个过程就是导热。依据傅里叶定律,导热热量与热量传递方向的厚度成反比,与导热系数成正比。金属的导热系数最大,水垢尤其是灰垢的导热系数很小,灰垢的导热系数几乎是钢材的几百分之一。所以受热面积灰是锅炉内烟气不能很好的传递给锅内介质水的主要原因之一。并且,当积灰严重时,会导致受热面堵灰,影响烟气流通,从而不能维持锅炉正常运行。因此,锅炉结构应当方便受热面清理,必要时,对流受热面应当设置清灰装置。

第十三条 锅炉炉墙、烟风道、各种热力设备、热力管道以及阀门应当具有良好的密封和保温性能。当周围环境温度为25℃时,距门(孔)300mm以外的炉体外表面温度不得超过50℃,炉顶不超过70℃,各种热力设备、热力管道以及阀门表面温度不得超过50℃。

【释义】

散热损失系指锅炉炉墙、烟风道、裸露在外的锅筒、集箱外表面由于温度高于外界空气温度造成的热损失。因此,对上述的设备元件的温度应加以限制来减少其散热量。

第十四条 锅炉应当合理设置检修门(孔),便于受热面清灰、清垢、保养和维修。锅炉门(孔)、窥视孔、出渣口应当采用密封结构,保证锅炉漏风系数在设计要求之内。

【释义】

散热损失系指锅炉炉墙、烟风道、裸露在外的锅筒、集箱外表面由于温度高于外界空气温度造成的热损失。因此,对上述的设备元件的温度应加以限制来减少其散热量。

第十五条 锅炉计量、检测、控制仪表的配置应当满足《锅炉仪表配置要求》(见附件B)的要求。锅炉本体以及尾部相连接烟风道应当预留能效测试、控制计量孔(点),用于检测、记录锅炉运行状况。

第十六条 锅炉房系统设计时,应当在保证安全性能的前提下,充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水、电、自用热以及其他消耗,促进热能回收和梯级利用。

锅炉房设备布置时应当尽量减少管道、烟风道的长度及其弯头数量,以减少流动阻力。

第十七条 应当根据用户热负荷需求及其变化特点合理选择锅炉炉型、数量和容量,使锅炉在最佳能效工况下运行。

第十八条 当用户热负荷波动较大且频繁时,应当采取均衡负荷的措施,实现有效调节。

多台锅炉的系统宜配置集中控制装置,保证锅炉运行平衡,处于经济运行状态。 第十九条 锅炉介质参数的选取应满足使用要求,不应使锅炉的额定出口压力和温度与使用的压力、温度相差过大。

第二十条 锅炉辅机配置应当与锅炉匹配,满足锅炉及其系统高效运行的要求。 水泵配置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热水锅炉循环水泵,根据系统安全、设计阻力和循环流量进行选择,热水锅炉房循环水泵数量不得少于2台,当循环水泵超过3台时可以不设置备用泵;

(二)热水锅炉系统补水泵的选择应能适应系统补水的需要,补水量一般不宜大于系统循环水量的1%;

(三)蒸汽锅炉给水泵宜采用变速装置。采用变速装置时,应单元制运行。 锅炉风机参数的选取应当根据锅炉的额定出力、燃料品种、燃烧方式和烟风系统的阻力计算,并且根据空气含氧量、烟气的温度和密度以及当地的气压进行修正。

第二十一条 蒸汽锅炉连续排污水的热量应当合理利用,宜根据锅炉房连续排污总

量设置连续排污扩容器和排污水换热器。对总容量大于或者等于10t/h的蒸汽锅炉房,应当设置排污扩容器或者排污水换热器,以便回收排污水的热量,减少排污损失。

第二十二条 锅炉及其系统应当杜绝跑、冒、滴、漏,充分利用冷凝水、二次蒸汽和连续排污水的热量,且采取措施尽可能提高可回收冷凝水的回收利用率。

第二十三条 以天然气为燃料的锅炉,宜采用半冷凝或者全冷凝尾部热交换装置,回收烟气中的热量。

第二十四条 锅炉设计文件中应提出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水质要求。 第二十五条 锅炉的煤闸板、风机轴承、循环水泵轴承的冷却水和水力除渣冲灰用水应当尽可能循环使用。

第三章 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

第二十六条 锅炉制造单位应当保证锅炉产品能效达到规定指标要求,不得制造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锅炉产品。

第二十七条 锅炉制造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交锅炉产品能效测试报告。能效测试工作应当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确定的锅炉能效测试机构(以下简称测试机构)进行。

工业锅炉产品按照《工业锅炉能效测试规则》中定型产品热效率测试方法进行热效率测试(以下简称定型测试)。定型测试热效率结果应当不低于附件A规定的限定值,对于附件A未涵盖的锅炉,定型测试热效率结果应当不低于设计值的要求。

电站锅炉产品安装完成后,按照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能效测试,测试结果应当满足相应标准规定或用户技术要求。

第二十八条 锅炉定型测试可以在制造厂或者使用现场进行。

对于批量制造生产的工业锅炉(指同一型号、生产多台的情况),定型测试完成后制造单位应当及时将测试报告提交监检机构。在定型测试完成且测试结果达到能效要求之前,制造数量不应当超过3台,否则监检机构不得向该型号锅炉继续发放监检证书。批量制造的工业锅炉通过定型测试后,只要不发生影响锅炉能效的变更,不需要重新进行定型测试。

对于非批量生产的工业锅炉,应当在安装完成6个月内进行定型测试。

对于电站锅炉,一般在调试试运行期间进行能效测试。

第二十九条 工业锅炉定型测试结果不符合能效要求时,应当采取下述措施: (一)制造单位应当对该产品进行改进,使其符合能效要求,并由同一测试机构重新测试确认,否则不得继续制造该型号的锅炉产品;

(二)测试机构应当将该产品不符合能效要求的情况书面告知监检机构,监检机构不得出具监检证书;

电站锅炉测试结果不符合能效要求时,制造单位应当对该产品进行改进以满足相关要求。

第三十条 锅炉及其系统经安装、改造和维修,不得降低原有的能效指标。锅炉改造和重大维修可能导致锅炉及其系统能效变化时,应当由锅炉使用单位(或委托有能力的机构)进行能效测试或者评价,证明锅炉及其系统能效状况没有降低。

第三十一条 锅炉制造单位,除按照锅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提供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与节能有关的技术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时对节能相关的内容进行过核查的证明材料; (二)锅炉产品热效率测试报告。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三十二条 锅炉使用单位对锅炉及其系统的节能管理工作负责。从事节能管理工作的技术人员应当具有锅炉相关专业知识,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三十三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实施锅炉及其系统节能管理的有关制度。节能管理有关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节能目标责任制和管理岗位责任制;

(二)锅炉及其系统日常节能检查制度,做好相应检查记录并且存档; (三)锅炉燃料入场检验分析与管理制度,按照设计要求正确选用燃料; (四)计量仪表校准与管理制度; (五)锅炉及其系统维护保养制度; (六)锅炉水(介)质处理管理制度;

(七)锅炉操作人员、水处理作业人员节能培训考核制度,锅炉作业人员锅炉经济运

行知识的教育培训、考核工作计划,有培训、考核记录。

第三十四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能效考核、奖惩工作机制,结合单位实际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

第三十五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对锅炉及其系统所包括的设备、仪表、装置、管道和阀门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处理并且记录。

第三十六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对锅炉及其系统的能效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和监测。重点检查和监测的项目,包括锅炉燃料消耗量,介质出口温度和压力,锅炉补给水量和补给水温度,排烟温度,炉墙表面温度,以及系统有无跑冒滴漏等情况。

第三十七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加强能源检测、计量与统计工作。有条件的工业锅炉使用单位可以定期对锅炉及其系统运行能效进行评价,评价方法参照《工业锅炉能效测试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锅炉操作人员应当根据终端用户蒸汽量、热负荷的变化,及时调度、调节锅炉的运行数量和锅炉出力,有条件的锅炉房可安装锅炉负荷自动调节装置。

第三十九条 电站锅炉的正常排污率不应当高于下列数值: (一)以除盐水为补给水的凝汽式电站锅炉,1%; (二)以除盐水为补给水的供热式电站锅炉,2%; (三)以软化水为补给水的供热式电站锅炉,5%。

第四十条 工业锅炉的正常排污率应当不不应当高于下列数值: (一)以软化水为补给水或者单纯采用锅内加药处理的工业锅炉,10%; (二)以除盐水为补给水的工业锅炉,2%。

第四十一条 锅炉水处理应当满足锅炉水(介)质处理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技术档案。有条件的单位应将锅炉产品能效技术档案与产品质量档案和设备使用档案集中统一管理(相同部分档案资料可保存一份)。锅炉能效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锅炉产品随机出厂资料(含产品能效测试报告); (二)锅炉辅机、附属设备等质量证明资料; (三)锅炉安装调试报告、节能改造资料;

(四)锅炉安装、改造和维修能效评价或者能效测试报告;

(五)在用锅炉能效定期测试报告和年度运行能效测试与评价报告; (六)锅炉及其系统日常节能检查记录; (七)计量、检测仪表校验证书; (八)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报告; (九)燃料分析报告。

第四章 检验检测和能效测试

第四十三条 从事锅炉能效测试工作的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并统一公布。 第四十四条 锅炉能效测试机构应当保证能效测试工作的公正性,以及测试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溯源性,并且对测试结果负责。

第四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在对锅炉制造、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监检时,应当按照节能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对影响锅炉及其系统能效的项目、能效测试报告等进行监检。

第四十六条 在用锅炉每两年由锅炉能效测试机构进行一次定期能效测试,测试工作宜结合锅炉外部检验进行。

第四十七条 在用工业锅炉定期能效测试应当按照《工业锅炉能效测试规则》中锅炉运行工况热效率简单测试方法进行(电加热锅炉除外)。当测试结果低于附件A中限定值的90%,或者用户要求对锅炉进行节能诊断时,应当按照《工业锅炉能效测试规则》中锅炉运行工况热效率详细测试方法进行测试,并对测试数据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意见。

电站锅炉定期能效测试按照相应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锅炉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相关能效测试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四十九条 办理锅炉使用登记时,使用单位应当提供锅炉产品能效相关情况。已

进行过产品能效测试的,应当提供测试报告;需要在使用现场进行能效测试的,应当提供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测试的书面承诺和时间安排,以便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锅炉能效指标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办理使用登记。

第五十条 锅炉能效测试机构、设计文件鉴定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应项目的测试和设计文件鉴定资格,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并且对测试结果的准确性和设计文件鉴定结论的正确性负责。

第五十一条 锅炉能效测试机构发现在用锅炉能耗严重超标时,应当告知使用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并报告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五十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和节能主管部门密切配合,争取地方人民政府的支持,对不符合锅炉节能法规及其相应标准要求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程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规程自2010年X月XX日生效。

附件A

工业锅炉热效率指标

A1 燃煤工业锅炉产品额定工况下热效率指标 A1.1 层状燃烧锅炉产品

层状燃烧锅炉产品额定工况下热效率目标值和限定值要求见表A-1。

表A-1 层状燃烧锅炉产品额定工况下热效率目标值和限定值

锅炉额定蒸发量(D,t/h)或者额定热功率(Q,MW) D<1 或者 Q<0.7 1≤D≤2 或者 0.7≤Q ≤1.4 目 标 值 82 84 80 69 76 80 限定值 76 78 74 63 70 74 2<D≤8 8<D≤20 或者 或者 1.4<Q 5.6<Q ≤5.6 ≤14 目 标 值 84 86 82 72 80 82 限定值 78 80 76 66 74 76 目标值 85 87 84 74 82 84 限 定 值 79 81 78 68 76 78 D>20 或者 Q>14 燃料 品种 燃料收到 基低位发热量 Qnet.v.ar (KJ/kg) 锅炉热效率(%) 目 标 值 限定值 73 75 71 60 65 71 目 标 值 86 88 85 77 86 86 限定值 80 82 79 71 79 80 烟煤 贫煤 Ⅱ 17700≤Qnet.v.ar≤21000 79 81 77 66 71 77 Ⅲ Qnet.v.ar>21000 Qnet.v.ar≥17700 无烟Ⅱ Qnet.v.ar≥21000 煤 Ⅲ Qnet.v.ar≥21000 褐煤 Qnet.v.ar≥11500 注A-1: 表A-1中未列燃料的锅炉热效率指标,参照相应燃料收到基低位发热量相近的锅炉热效率指标(下同)。

注A-2:各燃料品种的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范围,烟煤,Vdaf>20%;贫煤,10%<Vdaf≤20%;Ⅱ类无烟煤,Vdaf<6.5%;Ⅲ类无烟煤,6.5%≤Vdaf≤10%;褐煤,Vdaf>37%(下同)。

A1.2 抛煤机链条炉排锅炉产品

抛煤机链条炉排锅炉产品额定工况下热效率目标值和限定值要求见表A-2。

表A-2 抛煤机链条炉排锅炉产品额定工况下热效率目标值和限定值

燃料收到 D>20或者Q>14 基低位发热量 6≤D≤20或者4.2≤Q≤14 燃料品种 Qnet.v.ar 锅炉热效率(%) (KJ/kg) 目标值 限定值 目标值 限定值 烟煤 贫煤 Ⅱ 17700≤Qnet.v.ar≤21000 86 88 85 80 82 79 87 89 86 81 83 80 锅炉额定蒸发量(D,t/h)或者额定热功率(Q,MW) Ⅲ Qnet.v.ar>21000 Qnet.v.ar≥17700 A1.3 流化床燃烧锅炉产品

流化床燃烧锅炉产品额定工况下热效率目标值和限定值要求见表A-3。

表A-3 流化床燃烧锅炉产品额定工况下热效率目标值和限定值

燃料收到 D>20或者Q>14 基低位发热量 6≤D≤20或者4.2≤Q≤14 燃料品种 Qnet.v.ar 锅炉热效率(%) (KJ/kg) 目标值 限定值 目标值 限定值 14400≤Qnet.v.ar<17700 烟煤 Ⅱ 17700≤Qnet.v.ar≤21000 Ⅰ Ⅲ Qnet.v.ar>21000 贫煤 褐煤

Qnet.v.ar≥17700 Qnet.v.ar≥11500 85 88 90 87 88 79 82 84 81 82 86 89 90 88 89 80 83 84 82 83 锅炉额定蒸发量(D,t/h)或者额定热功率(Q,MW)

A2 燃油、燃气工业锅炉产品额定工况下热效率

燃油、燃气工业锅炉产品额定工况下热效率目标值和限定值见表A-3。

表A-3 燃油、燃气工业锅炉产品额定工况下热效率目标值和限定值

燃料收到 基低位发热量 Qnet.v.ar (KJ/kg) 锅炉额定蒸发量(D,t/h)或者额定热功率(Q,MW) D≤2或者Q≤1.4 D>2或者Q>1.4 燃料 品种 锅炉热效率(%) 目标值 90 92 92 限定值 86 88 88 目标值 92 94 94 限定值 88 90 90 重油 轻油 燃气 按燃料实际化验值 注A-3:“燃气”是指天然气、城市煤气和液化石油气。

附件B

锅炉仪表配置要求

单台锅炉额定蒸发量(D,t/h)或者额定热功率(Q,MW) D≤4或者 4<D<20或者 D≥20或者 Q≤2.8 2.8<Q<14 Q≥14 指示 积算 记录 指示 积算 记录 指示 积算 记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监测项目 燃料量(煤、油、燃气等,注1) 燃气、燃油的温度和压力 蒸汽流量 给水流量 热水锅炉循环水量 热水锅炉补水量 过热蒸汽温度 蒸汽压力 热水温度 排烟温度 排烟含O2量(注2) 炉膛出口烟气温度 各级对流受热面进、出口烟气温度 空气预热器出口热风温度 炉膛出口烟气压力 一次风压及风室压力 二次风压 炉排速度 鼓、引风机进口挡板开度或调速风机转速 鼓、引风机负荷电流 注B-1:D≤4 t/h(Q≤2.8MW)燃煤锅炉可不配置燃煤量指示仪表,积算和记录可采用人工方式记录。

注B-2:D≤10t/h(Q≤7MW)锅炉建议安装。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kbu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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