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2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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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2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现将2012级新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我院2012级全日制本科生。 二、认定等级和标准

根据**市最低生活保障生活每月400元的标准,我院按以下标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特困生):有以下情况之一且学生本人月平均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难以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家庭人均月收入在400元及以下,或本人在校期间月平均生活费低于400元),确定为A类特困生:

(1)孤儿,且其亲属无资助能力的; (2)单亲,且直系亲属无固定收入的;

(3)父母双方中有一方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高且需要长期治疗,且另一方无经济收入或收入微薄、不足以支付学杂费用的;

(4)父母双方均因失业、残疾、年迈等原因导致收入微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不足以支付学杂费用的;

(5)家庭所在地区属于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且当年又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事故,本人家庭无经济收入或收入微薄,不足以支付学杂费用的;

(6)属于生源所在地低保家庭、烈士家庭、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和列入农村五保户家庭的子女;

(7)持有学生生源地民政部门所发放的《特困家庭证明》或《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的学生。

2、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贫困生):有以下情况之一且家庭人均月收入在400元以上、600元(含)以下,或本人在校期间月平均生活费低于500元的,确定为B类贫困生:

(1)父母双方年迈体弱,劳动力低下,或因不可抗力丧失劳动能力的;

(2)父母中有一方常年患病,需长期支付医疗费用进行治疗,致使家庭经济困难;

(3)两个或两个以上兄弟姐妹同时在校就读,家庭经济困难; (4)其它异常变故或不可抗力致使家庭经济困难。

3、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一般困难生):有以下情况之一且家庭人均月收入在600元以上、800元(含)以下,或本人在校期间月平均生活费低于600元的,确定为C类一般困难生: (1)父母双方或一方下岗(失业)的;

(2)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3)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4)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三、认定程序

1、本人申请。必须向所在班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提交《**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调查表》(附件1)等相关证明材料。

2、班级评议。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相关材料,认真进行评议,提出各认定档次的建议名单,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审核。

3、学院认定。 四、相关要求

1、各班级根据《**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管理办法》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于10月10日前将认定小组名单报办公楼204。

2、要切实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管理,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认定,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资料和数据信息库,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动,及时掌握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性事件、突发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新情况。

3、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材料,学院将组织人员每学年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其受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学院学工办

二0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kb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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