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2024-06-29 19:32: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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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一)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21号部长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毕节学院接受专科(含高职)、本科及以上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新生入学与新生学籍注册
第七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学校要求的相关证件,按照学校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书面向学校请假,假期不能超过两周。无故两周不报到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的,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复查核对内容:
(一)录取的新生信息,包括考生号、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入学年月、专业、层次(本科、专科<高职>、预科)、录取类型(统考、单招、保送等),是否与教育部录取库中的电子档案信息一致;
(二)新生入学时填写的有关内容是否与考生档案材料一致; (三)健康状况。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的,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生源所在地。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新生入学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务必于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否则,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年级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者,可以按照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实行两个三级负责制:
(一)新生本人签字确认信息的准确性、辅导员或班主任签字确认学生身份的真实性、学生所在系审核确认本系新生注册工作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学校分管领导、教务处、学生所在系三级签字负责制。
第二节 学年电子注册
第十一条 学年电子注册是对在校学生新学年学习资格的认定,是加强高校学生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学年电子注册的方法是对在校学生的学籍信息在网络上进行标注。
第十二条 学年电子注册在每学年开学初进行,即每年9月。各教学单位在开学两周内填写学年电子注册情况登记表,由学校学生处、计财处等有关部门对相关数据进行核对,核对后由教务处在教育部管理平台进行电子注册。
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内办理注册手续,学生证上应有所在系(部)的注册记录。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报到注册又未履行请假手续或暂缓注册手续者以旷课论。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因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完有关手续后可给予注册或暂缓注册。
第十四条 学年电子注册工作实行班主任(或辅导员)、学生所在教学单位、教务处三级管理模式;
(一)班主任(或辅导员)负责学生学年电子注册数据采集、核对等工作,交所在教学单位;
(二)学生所在教学单位负责审核确认本单位注册工作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将数据汇总后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负责学年电子注册的管理,包括数据的收集、核对、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十五条 学生须主动登录教务管理系统查询自己的学年电子注册信息,涉及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层次、学习形式、学制等数据有误的以院系为单位向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反馈,其他以院系为单位向教务处反馈。毕业当年学年电子注册信息变更,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三节 考 勤
第十六条 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等,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
(一)教师可以根据本《细则》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等情况确定本门课程的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对学生旷课等情况应及时向学生所在系反映,由班主任或辅导员负责统计。 (二)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安排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实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按每天4学时计算。
(三)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1、旷课20—2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30—3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40—4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50—5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60学时以上(含60学时),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以上处分由学生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查后,经分管院长批准执行(退学处理程序按第四十九条办理)。
第十七条 学生因事因病需请假的,应按程序履行请假手续。 (一)学生因病请假应有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请病假在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一周以内由分管主任批准,一周以上需经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报学校分管院长批准。
(二)学生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请事假
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一周以内由分管系主任批准,一周以上需经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报学校分管院长批准。
(三)请假期满,请假学生须及时向班主任、分管系主任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应回复学生本人。事假不得超过两周。
(四)学生请病、事假的请假单、医院疾病证明书及有关负责人审批
意见应存学院教务处和学生处备查,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时,应报教务处备案,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按第五十八条规定办理。
(五)学生未经批准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节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八条 全日制本科专业学制一般为四年,全日制专科专业学制一般为三年,全日制高职专科专业学制为二年,全日制初中起点五年制专科专业学制为五年。
第十九条 无论何种原因,本、专科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规定学制的基础上加两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五节 课程与学分
第二十条 学校各本科专业实行学分制,各门课程、各教学环节和部分课外活动的学分以毕节学院专业培养方案为依据。 第二十一条 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 (一)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相应课程和实践环节,包括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和实践课。
(二)选修课是为了扩大的学生的知识面,拓宽专业领域,并反映学生的专业方向要求,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在全院范围内选修的课程,包括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选修课分为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两种。
第二十二条 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基本计算单位,一般课程以每18学时计1学分;独立开设的实验课、实践教学课(含毕业论文和
毕业设计)、公益劳动、军训、入学教育、毕业教育、社会实践等,以1周或22-28课时计1学分);公共体育课为4学分。 第二十三条 为了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我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除了获得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外,还必须获得8个课外学分方能毕业(课外学分由教务处和院团委共同拟定)。 第二十四条 各本科专业毕业学分为160-180学分(含8个课外学分)。
第六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五条 学生原则上根据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设置的课程和进度安排学习。每学期所修读的课程(含重修)总学分数一般控制在20—26学分之间。学生通过计划安排和选课,获得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资格。
第二十六条 为保证培养质量,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简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系(部)根据各门课程的特点,报教务处批准备案后可采用不同的考核形式;每门课程的考试时间一般为两小时,特殊情况需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应提前报教务处批准。
第二十七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和等级制(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二级记分制:合格、不合格)两种方式。考试课程一律采用百分制评分,考查课程可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评分,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实习、社会实践、军事理论、军事训练等一律采用等级制评分。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标
准为:优秀(90-100),良好(80-89),中等(70-79),及格(60-69),不及格(60以下)。进行综合成绩评定和计算时,优秀为90分,良好为80分,中等为70分,及格为60分,不及格为50分。
第二十八条 课程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占60%左右)和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成绩(占40%左右)综合评定。平时成绩主要根据学生完成课内作业、平时测验、课堂讨论、上课考勤、实验、实习、实践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九条 学生的考核成绩全部记入学生成绩册,归入学生本人档案。所有课程需按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的学习并且考核成绩均需取得60分(或及格)及其以上成绩方可获得该课程的相应学分。学生认为考核成绩有误或对考核成绩有疑问,可在成绩公布后一周内申请复查。考核成绩不及格,应按规定参加补考。
学生参加缓考、补考、重修考核的成绩按实际分数记,其绩点的计算按第三十六条执行。
第三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以学年记入学生成绩。
第三十一条 非体育专业的学生,体育课成绩根据学生的上课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以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进行综合评定,以学年记入学生成绩。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学习能力,跨校进行修读,在他校修业的课程,经审核属于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内的,可以认定成绩。
他校学生在我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及格,学校发给该课程学习合格证明书。
第三十三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分别在学生成绩登记表上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同时视其处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重修和毕业前补考机会,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学籍。
第三十四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时,应当事先书面向所在系(部)申请,经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以安排在补考期间进行缓考,成绩及格的按实际分数记,缓考不及格的可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未经批准未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试卷者,按缺考对待。缺考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在学生成绩登记表上注明“缺考”字样,不准参加正常补考,经教育后表现良好的,可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不及格作结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成绩以“零”分计,不能补考,只能重修。 (一)缺课超过三分之一; (二)缺交作业超过三分之一;
(三)含有实验的课程,学生未做完规定的实验或做完规定的实验但
未取得合格(及格)成绩。
第三十六条 学分绩点反映了课程学习的质量,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总体学习质量的标志,也是学生能否毕业、能否获得学位和参加
评奖评优的基本依据。专业培养方案的全部课程都参与学分绩点的计算(课外学分不列入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但记入学生的修业总学分)。
(一)成绩和等级的绩点折算
百分制60分成绩折算绩点为1.0,60分以上每增加1分(不足1分四舍五入),则绩点增加0.1。成绩和等级的绩点折算对照表如下:
百分制 90~100 80~89 70~79 60~69 59以下 绩点 4.0~5.0 3.0~3.9 2.0~2.9 1.0~1.9 0 等级制 五级制 二级制 优 良 中 及格 绩点 4.5 3.5 2.5 1.5 0 缓考 90以上 75~89 60~74 59以下 绩点 3.5 2.5 1.5 0 重修 补考 90以上 75~89 60~74 59以下 绩点 3.0 2.0 1.0 0 合格 不及格 不合格
(二)学分绩点的计算
课程的学分乘以绩点系数为该门课程的学分绩点,即:某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数×该课程的绩点系数。
一学期各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相加,即为该学期的学分绩点;一学年各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相加,即为该学年的学分绩点;各学期(或学年)的学分绩点相加,即为毕业的总学分绩点。 (三)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即:一学期的学分绩点除以该学期所修课程的总学分数为该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一学年的学分绩点除以该学年所修课程的总学分数为该学年的平均学分绩点;各学期的总学分绩点除以各学期所选课程的总学分数为总平均学分绩点。毕业总平均学分绩点作为核定毕业成绩的主要学业依据。
(四)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绩点均应填入学生成绩登记册中。
第七节 专业辅修
第三十七条 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对复合型人才的需要,鼓励学生努力扩大知识面,实现学科间的交叉渗透,我校在本专科学生中建立专业辅修制度。
辅修专业是指兼修本专业以外的任何一个专业,我校辅修专业的专业必修课程为8-10门,学分为28-40。
第三十八条 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必须是其主修专业的课程成绩全部在及格以上,有较大的学习潜力,且对辅修专业有特别的兴趣和一定基础。
第三十九条 学生辅修满另一专业的课程学分后,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的“专业辅修证书”,同时,辅修学分可作为主修专业的任意选修课学分;未修满学分者,其辅修课程所得的学分也可作为主修专业的任意选修课学分;辅修专业课程考试不及格,不计学分,也不影响主修专业的毕业和学位。
第四十条 专业辅修的程序及管理
(一)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每学期第15-18周到所在系办公室填写《辅修申请表》,经所在系审查同意后送辅修专业开设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下达专业辅修任务书。一个辅修专业的开班人数为20人。
(二)辅修专业的课程应在主修专业修读期间完成,本科生安排在4-7学期进行,专科生安排在3-5学期进行,一般利用晚上、双休日和寒暑假上课。
(三)学生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籍管理由开设辅修专业的教学系负责。
(四)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因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如实习实践等)与辅修专业的教学安排发生冲突时,学生应服从主修专业的安排。开设辅修专业的教学系应允许学生通过自学、完成作业、参加期末考试取得成绩和学分。
(五)学生在修读辅修专业的过程中,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立即终止其辅修专业的修读。
1、主修专业有一门专业必修课程不及格者;
2、辅修专业课程一学期有两门及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3、辅修专业课程有一门课程不及格,经重修仍不及格者。 终止辅修专业修读的学生,其已经修读并取得学分的课程可作为其主修专业的任意选修课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由开设辅修专业的教学系通知辅修学生所在系及学生本人,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节 升级、补考、留降级、跳级、退学、试读、免修与重修 第四十一条 学生学完本专业本学年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并获得相应学分,准予升级。
第四十二条 一学期考核课程有三门以下(含三门)成绩评定不及格或未获得12学分的,可参加正常补考,补考及格的即获得该课程的相应学分,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在毕业前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毕业前补考仍不及格的,作结业处理。
第四十三条 一学期考核课程四至五门成绩评定不及格或未获得10学分的,给予留(降)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因学习困难或未达到毕业条件或因其他特殊情况的,可申请留级,延长学习时间。申请留级的学生必须在每学期末考试前两周提出申请,经学籍管理部门批准后在下一个学期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四十五条 无论何种原因留级或休学而无后续专业时,可以根据下列情况进行选择:
(一)由学生自己选择所修业系(部)内相近的专业,如果学生所修业系(部)内无相近专业时,可以选择校内相近专业; (二)由学生自己选择相同学制的其它专业(但不能跨大类选择); (三)选定的专业,其课程与原专业差异较大的,要修读相应课程并参加考核;
(四)由学校指定专业或做出其它决定。
第四十六条 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按高年级教育教学计划进行考核,主干课程均达到80分或“良好”以上,思想品德表现良好的,经学校批准可以申请跳级,但跳级人数不得超过本专业年级人数的2%。
申请跳级的学生必须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部)审查和考核合格的,由所在系(部)提出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后发“跳级通知单”。
跳级进入高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其未学习课程按跳级考核成绩记载并获得相应学分和绩点。
第四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退学处理。 (一)一学期考核课程六门以上(含六门)成绩评定不及格或未获得8学分者;
(二)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经补考后不合格(已重修合格课程除外)课程累计达八门(含八门)或不合格课程学分累计达30学分(含30学分)的;
(三)在校学习时间(含休学)超过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者; (四)休学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或不符合持续休学者;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以上(含两周)而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八)在校期间两次达到留级规定者; (九)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按以上规定作退学处理不是纪律处分。
第四十八条 留级、退学课程门数和学分数不计算公共体育课、形势与政策课、军事理论课、军训、健康教育课、任选课、辅修课等课程在内。
第四十九条 学籍处理每学期进行一次,由各院系在开学预备周内根据学生学习成绩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经教务处核准,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由系填写“学生退学处理申请表”(附有关证明材料),并签署具体审核意见,教务处审核同意,报学校院长办公会议决定,或由院长办公会委托的分管副院长审批。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贵州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五十一条 达到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退学条件的学生,如果一学期累计不及格的专业课程在三门以下(含三门),平时表现良好并未受任何处分的,经审核同意,可申请降级试读一次。
若因第四十三条规定应留降级的学生,平时表现良好并未受任何处分的,经审核同意,可申请跟班试读一次。
第五十二条 申请试读的学生按下列程序和规定处理。 (一)申请试读须填写“学生试读申请表”并签“试读承诺书”。 (二)试读期为一年。
(三)试读期满春秋两个学期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四门以上(含四门),或所取得的总学分(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学分)未达到30学分以上(含30学分)者,终止试读协议,作退学处理。 (四)试读期间,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学生,给予退学处理。 (五)试读期间,春秋两个学期累计不及格课程在三门以下(含三门),或所取得的总学分(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学分)达到30学分以上(含30学分)者,可解除试读。
(六)试读期满并解除试读者,若再次达到留降级或退学规定的,给予退学处理。
第五十三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在接到退学通知后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学生退学时须交清所欠费用(包括归还图书资料、器材等)后,方可办理退学离校手续。
(三)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者,发给肄业证书,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不再发给退学证明和相关证书,并按规定除名。 (四)自正式下达退学通知之日起,停止该退学学生的一切在校生待遇。
(五)批准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负责督促其办理离校手续和限期离校事宜。
(六)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五十四条 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对教育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如果已经修读过并已达到学校教学要求的,学生可以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修读经历和成绩证明,经学生所在系核实,开课系(部)组织考核,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可以免听或免修相应课程。免听课程必须参加该课程的学期考试,免修课程既可参加学期考试,也可按免修考试成绩记载。实验课不能免听或免修,如果免听或免修课程含有实验,学生必须随班做实验并完成实验报告。
学生因参加学校组织的省级以上文艺体育及学科竞赛活动,其考试成绩的计算另行规定。
第五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按照学校录取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特殊情况,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通过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学生入学后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
(三)学生确有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五十六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本人申请,并填写《毕节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经学生所在系、拟转入系审核后由学生所在系汇总报教务处审核、分管院长审批、院长审批后由教务处下发“转专业通知书”,由学生所在系通知学生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二)跨院系转专业的学生一般不得超过该专业该年级学生总数的2%;院系内转专业的学生一般不得超过该专业该年级学生总数的5%。
(三)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在学期结束前两周内提出书面申请。 (四)转专业学生已修课程与转入专业所开课程相同的,可以按原考核成绩记载,不相同的课程应参加转入专业下一年级相应课程的补修及考核。
(五)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费用。
第五十七条 下列情况不予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个学期,或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培养转为高学历层次培养者。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四)跨大类者(招生时的文、理类别)。
(五)艺术体育专业转入普通专业或由普通专业转入艺术体育专业者(艺术体育专业学生文化考试成绩达到当年学校最低录取分数线、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进行艺术体育专业学习等特殊情况除外)。 (六)应给予退学者。
(七)办学点转入校本部者(与校本部同批次录取的除外)。 (八)第二次提出转专业者。 (九)在校期间受过纪律处分者。 (十)应予以留级者。 (十一)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五十八条 转专业的学生,在原专业已经修读的课程与转入专业课程一致的,其成绩和学分予以认定,如果已修读的课程与转入专业课程不一致,须重新修读并跟随下一年级考核方可获得相关课程成绩和学分。
第五十九条 被我校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我校完成学业。如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六十条 转学按《贵州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有关规定的通知》(黔教学发[2005]152号)执行。
第十节 休学与复学
第六十一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规定学制两年。
第六十二条 学生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请假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三)在规定的弹性学习时限内,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需要暂时中断学业者。
(四)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六十三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经学校批准可持续休学。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的,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六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必须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并且交本人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到学校存档备案,学校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退役后申请复学者,须交验退役通知书。
第六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患病休学及休学患病的学生,其医疗费用学校不予承担。学生在休学期间,学校只负责保留学籍的义务。学生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或持续休学资格,并予以退学。
第六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休学期满,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或持续休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方可复学或持续休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向学校提交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外地学生可寄交当地二级甲等以上的医院诊断证明),证明恢复健康的可以复学。
(三)学生休学的当学年已交学费和住宿费,由学校将已交费用的剩余部分转入复学学年,按复学当年学费及住宿费用标准据实结算。
第十一节 学历电子注册及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六十七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内容,考核合格,获得各类课程和实践环节的学分(含课外学分),德、智、体等方面合格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六十八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读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含课外学分),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一)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课程经毕业前补考仍不及格的,或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不及格的学生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二)未修满总学分(含课外学分)或各类课程的规定学分者。 (三)毕业平均学分绩点达不到1.0者。 (四)品德评定不合格者。
第六十九条 结业学生根据结业原因作如下处理。
(一)有一门以上(含一门)学科经毕业前补考仍不及格的,在结业后一年内可根据学校安排的时间申请一次补考,补考成绩合格的换发毕业证书。
(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及答辩不及格的,在结业后一年内可根据学校安排的时间申请补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及答辩,成绩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
(三)实习不合格的,如果结业后从事与实习内容相近的工作,一年内可由工作单位开具合格鉴定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经学生所在院系审查合格,报教务处核准,换发毕业证书。 (四)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学生,不能申请授予学位。 第七十条 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第七十一条 结业后未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参加补考、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及答辩或参加了仍不合格的,以后不再准许补考、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及答辩,并不予换发毕业证书。
第七十二条 取得本科毕业资格的学生,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七十三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没有学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在校学习时间满一年以上并取得若干学分,中途退学者,发给肄业证书。对学习时间不满一年者,只发给学习证明或成绩表。
第七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两种。
第七十五条 毕业生需进行电子图像采集,毕业生电子图像是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重要内容之一。毕业生电子图像采集一般在毕业前一年5月份进行。在规定时间内末完成图像采集的毕业生,须自己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补充采集。已进行图像采集的学生,由各院系组织学生上网进行图像校验和信息核对。
第七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对已颁发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对已颁发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无法追回的,学校也据实上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七十七条 毕业、结业与肄业证书、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由学校发证部门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节 学籍处理程序
第七十八条 凡涉及休学、复学、提前或延期毕业、辅修、跳级、申请留(降)级、退学、转专业、转学、专科(高职)升本科、本科转专科(高职)等各种学籍变动的,或因在学习期间内出国、应征入伍等影响学业正常进行的,以及其它涉及学生自身学业问题的情形,一律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所在院系核实,报教务处审查,学校批准执行。
第七十九条 对学生的各种处理意见、决定,由各院系负责公示,并负责通报学生所在班级,送达学生本人及家长。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学校发布公告十日后视为送达。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八十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八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八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聚众闹事、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危及消防安全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八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八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学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八十五条 学校鼓励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八十六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八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第八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八十九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九十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对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学校推荐参加国家、省、地(市)级的各种评优活动。评荐表彰时,坚持逐级推荐、逐级表彰的原则。
第九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九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九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九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九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九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或公告送达。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贵州省教育厅备案。
第九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一〇〇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一〇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一〇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一〇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贵州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一〇四条 从处分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一〇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一〇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一〇七条 在我校接受成人高等教育的学生和学校与其他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学生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一〇八条 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悖之处,以本规定不准。 第一〇九条 本规定自2010年8月23日起执行,由学校委托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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