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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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

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金

【发文字号】长政办发[2013]55号 【发布部门】长沙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2.11 【实施日期】2014.0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3〕5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11日

长沙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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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行为,明确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责任,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是指为了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时获得必要帮助,按国家规定统一筹集,用于社会保险待遇和相关支出的专项资金。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

第三条 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用任何手段侵占或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第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应遵循公正、公开、合法、合规、安全、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是指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发放、管理和运营机构下列事项实施监管:

(一)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情况;

(二)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和划拨情况,社会保险财政专户基金的存储、划拨情况,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发放和使用情况; (三)社会保险结余资金管理及运营情况; (四)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开设和管理情况; 2 / 4

(五)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及财务收支计划编制与执行情况;

(六)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七)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基金安全负主要领导责任,保证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金发放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运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运作的内部控制制度,做好社会保险基金风险防范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

第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形成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运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八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负责社会保险监督体系的建设,研究决定社会保险监督工作的重大事项;负责协调、统一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经办机构的监督工作;定期听取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收支、管理、调剂、结余、运营情况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情况的报告;组织对社会保险政策执行情况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公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监督情况;承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3 / 4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监察、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地方税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宣传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检查和监督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机构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受理涉及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和纠正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财政部门负责对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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