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治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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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乐清市委(规定) 乐委发〔 20 11 〕 96 号 ― ★ ―
中共乐清市委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治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整治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秩序,提高招投标效率,强化招投标监管,遏制招投标进程中规避招标、串标、围标、挂靠、买标、卖标、评标不公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净化投资建设环境,更好地服务我市经济社会的转型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对进一步整治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作出如下规定:一、明确监管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针对招投标行政监管责任不明,建设单位与职能部门之间推诱扯皮、监督管理不力、行政执法不严、监督审核不到位等问题,建立以业主单位为项目招标及合同管理第一责任人,工作绩效与
职务提升相挂钩的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明确招投标工作各个环节的监管职责,强化监管部门责任,加强标后监督检查。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或单位的责任。
二、规范建设项目审核流程,严格概决算管理 针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超工期、超概算等问题,进一步明确项目建设单位和各职能部门在项目立项、概算、预算、决算审核及财务管理中的责任,规范审核流程。建立审核责任追究制度,促进项目建设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审核、管理职责,严格工程结算管理,确保不发生低价中标、高价结算行为。市监察局要加强执法检查,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政府投资严重超概算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招标文件审核,实行统一文本格式 进一步明确招标文件审核部门,建立招标文件终审制度,完善招标文件审核程序,加强对招标文件的审核工作。进一步创新评标办法,完善合同条款,提高招标文件审核效率。推行标准招标文件,实行招标文件统一文本格式,确保招标文件编制规范、合同良好履约。
四、严格市场准入和清出,建立预选承包商制度 积极推行预选承包商管理制度,加强承包商诚信管理,选择有竞争实力和履约能力的优秀承包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工期和安全。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定期预选承包商并在媒体上
公布,各建设单位必须从中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承包商。实施预选承包商考核管理,编制诚信指数并发布,实现市场与现场、队伍与资质、质量与工期、投资与效益四个统一,提升承包商的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五、加强对评标专家和代理机构的监管,推行标后评估和信誉评定制度
针对当前评标专家职业水平不高、恶意评标、倾向评标、评标不公和招标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问题,推行评标专家标后评估制度,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严肃查处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完善招标中介机构的
会员制管理办法,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和考核,推行招标中介信用评价和信誉评定制度,建立招标中介机构市场清退机制,依法整顿和规范招标中介机构市场。 六、加大打击力度,明确认定标准和界限 针对招投标市场存在出借资质、围标串标、转包分包等突出问题,制定出借资质、围标串标、转包分包行为的认定标准,明确认定界限,增强诚信管理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强化失信行为惩戒措施,对借用资质投标、出借资质收费、围标串标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其1 至3 年内参与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投标资格,记录其不良行为并实施公告,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综合监管、行业主管、纪检监察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运用好诚信评价结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维护好招投标市场秩序。
七、加大对投诉举报查处力度,建立联合查处机制针对当前投诉举报多、查处速度慢、查处取证难等问题,进一步创新工作方法,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投诉举报处理办法,明确投诉举报查处工作职责和程序,对恶意或无效投诉举报进行相应的处罚。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查处力量,加快查处速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处罚;市招投标活动投诉举报查处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切实落实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制度,发挥各自职能,积极参与投诉举报查处工作,共同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j 又、强化标后管理,建立合同履约联查机制
严格项目合同签订期限和开工时间,中标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拒签合同的,可视为其放弃中标;承包商在规定的时间拒不开工的,业主单位可终止合同。加强对投标和履约担保管理的监督,对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实行统一管理,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专户,统一实行代收、代退。强化标后管理,尽快出台标后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业主单位和相关监督部门标后管理职责,制定完善相应管理措施。加强对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建立合同履约联合检查监督制度,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合同履约情况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九、提高监管质量,引入司法公证制度
针对当前招投标过程中材料造假、企业法人失察、投标人自律缺失、投诉举报案件增多等问题,引入司法公证,建立法人到位或授权委托公证机制。政府投资重大工程招标项目(5000 万元4
以上或市重点工程),原则上应邀请投标人法人代表参加开标,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载明。一般项目投标人法人代表可授权委托本企业相关人员,并到公证机构现场公证签署具体投标项目的委托授权书,方可参加投标,否则不予接受其投标。对投标人弄虚作假较多的如业绩、信誉等,实行原件审查制、司法公证制和预中标人业绩信誉公示制,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提高审查监管质量。十、积极试行高额工程保函制度
针对当前挂靠投标、围标串标、层层非法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积极试行高额工程保函制度。在招投标环节,投标人必须提供含工程投标保函、履约保函、付款保函为一体的高额工程保函,保函要覆盖承包商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全部责任。各镇、各街道、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高额工程保函制度对培育建筑市场、规范招投标秩序、有效遏制挂靠投标和围标串标等行为的重要作用,切实推进此项工作的开展。 十一、强化招投标行业自律,推行投标诚信保证金制度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积极推行投标诚信保证金制度。在招投标环节,投标人必须提供投标诚信保证函并缴纳投标诚信保证金。投标诚信保证金要覆盖投标人诚信承诺的内容和违反承诺应
当承担的责任,作为投标文件的必要组成部分予以载明。投标诚信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代收、代退。十二、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实行信用信息统一公告制度进一步健全招投标市场信用体系,完善招投标失信惩戒机制,
规范招投标市场主体及评标专家的行为,对我市招标市场各方主体及评标专家的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实行公告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企业诚信评价标准,实行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公告,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公告平台,并与温州市综合公告平台联网,维护好招投标市场秩序。十三、创新工作方法,着力提高招投标的质量和效率针对当前小额工程项目流标频繁,设计等工程服务类项目招投标流程过长,镇、街道招投标中心机构不完善、操作不规范等问题,制定出台小额工程项目招投标实施办法,对小额工程施工项目实行简易、灵活的招标程序,由项目所在地镇、街道招投标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类项目,可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组织实施服务采购。
十四、健全组织机构,切实加强对规范整治招投标市场工作的领导 市里成立整治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o 各镇、各街道、有关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确定一名领导负责此项工作,确定业务科室负责具体相关工作。在整治工作中,各镇、各街道、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协调推进,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实际和本规定要求,及时制订相应配套措施,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 室备案。
附:1 、招投标监管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2 、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结)算及财务管理的规定3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终审暂行办法
4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预选承包商管理实施细则5 、评标专家标后评估管理实施细则
6 、招标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7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8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标后管理的规定
9 、关于招投标活动重要资料实行公证的暂行办法10 、关于试行高额工程保函制度的暂行办法
11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推行投标诚信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12 、建设工程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管理及公告实施办法13 、投标人出借资质与串通投标行为监督管理办法14 、政府投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暂行办法15 、镇、街道招投标工作实施办法
16 、乐清市规范整治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中共乐清市委乐清市人民政府2011 年8 月31 日 附件1 :
招投标监管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确保招投标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管理工作,及时追究招投标监管过程中的过错行为,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市实际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招投标监管工作以及招投标监管执法稽查、服务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招投标监管过错责任追究坚持事实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第五条招投标监管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查和资料审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一)核准的招标方式错误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招投标申请应予受理而不受理的;(三)申请资料不全,未一次性清楚告知补充事项的;(四)项目招标条件审查错误的; (五)招标人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强制其委托招标,或不具
备自行招标条件而强制其自行招标的;
(六)招标人自行选择的招标中介机构不具备代理资格而予以审查通过的; (七)备案的招标公告与公开发布的信息严重不符未责令其限期改正的;
(八)因招标人资格预审条件把关不严,导致投标人资格不符而不指出、不要求其更正的;
(九)备案的招标文件中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而未审查出的; (十)受理的招投标监管工作超过法定或者承诺时间的。第六条招投标监管工作人员在建立和管理专家评委库和监督评标委员会组成及抽取评标专家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建立和管理、监督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建立的专家评委库人员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二)专家评委库中的评标专家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未能及时清除的; (三)因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时间过早,或评标专家抽取时间不当而造成评标委员会名单泄露的;
(四)评标委员会人数或评标专家数量未达到法定人数的;(五)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明显存在应该回避人员的;(六)评标专家抽取过程中,发现招标人有违反规定筛选评标专家现象而未制止的;
(七)招标人或其代理人不遵守抽签程序和抽签纪律而未制止的; (八)在通知评标专家时因使用不规范语言泄露招标人、投标人情况而未报告的。 第七条招投标监管工作人员在监督开标、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监管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招标人或其代理人在未通知全部投标人情况下提前开标或变更开标地点的;
(二)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应作为废标而未作废标处理的; (三)投标人少于三名的;
(四)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未经检查或检查后有异议却开标的;(五)投标文件非当众拆封的; (六)招标文件中规定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在开标会上未全部拆封的(废
标除外);
(七)评标时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严重违反工作纪律而不制止、报告的;
(八)评标时擅自离开工作现场导致评标过程泄密或评标过程和结果受影响的; (九)不遵守招投标监管工作人员工作纪律,发表可能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评标言论的。
第八条招投标监管工作人员在中标人公示、备案《 中标通
知书》 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监管人员的过错责任:(一)招标人不按规定要求公示中标侯选人的;
(二)公示时间不按规定或不在指定媒体上公示的;(三)没有备案《 中标通知书》 的;
(四)备案的《 中标通知书》 与招标投标的内容严重不符的。第九条招投标监管工作人员在整理、保管招投标原始档案或音像资料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过错责任:(一)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整理、移交资料的; (二)不按规定程序擅自借阅招投标原始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遗失招投标原始资料的;
(四)不遵守资料保密制度,透露招投标过程中应保密内容的。
第十条招投标监管工作人员在受理投诉、举报及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过错责任:
(一)受理投诉、举报或发现问题未及时移交执法稽查的;(二)因工作责任心不强,调查、取证情况与事实严重不符的;(三)无法定依据采取强制处罚措施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或超过法定时限采取强制处罚措施的;(五)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变更处罚幅度的;
(六)玩忽职守,发现招标监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不报告、不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在受理投诉、举报及执法过程中,不遵守保密规定,将所掌握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投诉举报内容泄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致使投诉人和其他组织权益受到损害的。第三章过错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过错责任追究的形式为: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诫勉谈话或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扣发全部或部分奖金; (六)调离招投标监管部门; (七)停职离岗培训; (八)予以党政纪处分;
(九)免职、责令辞职、辞退。 以上追究形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十二条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造成的影响,过错责任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责任。 第十三条一般过错,对直接监管责任人、直接领导责任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至第五款规定之形式予以相应处理。第十四条严重过错,对直接监管责任人、直
接领导责任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六、第七款规定之形式予以相应处理。第十五条特别严重过错,对直接监管责任人、直接领导责
任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八、第九款规定之形式予以相应处理。第十六条招投标监管过错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减轻或免予追究过错责任。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
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结)算及财务管理的规定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概预(结)算及财务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概预(结)算及财务管理职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市实际,现就加强政府投资概预(结)算及财务管理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查管理
建设单位根据《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查资料单》 的要求,提供完整资料及时上报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设计概算的咨询评估。评估报告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牵头,联合市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审查确认后的评估报告作为批准项目概算投资的依据。根据《乐清市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 ) (乐政发〔 2011 〕 4 号)文件规定,限额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牵头,联合市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概算进行审查后审批,经审查批准的概算为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最高限额。(一)设计单位应根据工程所在地的自然条件、施工条件等影响造价的各种因素,完整、准确地反映项目设计的内容,按实编制工程概算,并对设计概算的编制质量负责。
(二)概算审查过程中,如存在下列情况的,概算将不予通
过,并中止项目的下一步实施工作:
1 、设计单位编制的概算与初设计图纸严重不符;
2 、设计单位编制的概算投资组成中严重漏项,严重高估冒算的;3 、设计单位编制的概算不符合当地实际编制办法的;4 、经审查调整后的项目概算,严重超过已批准的项目估算。(三)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技术或不可抗力原因确需设计变更的,按“先报批、后实施”的原则,由建设单位填写《基本建设项目概算调整申批表》 ,说明理由依据,并按以下程序报批:1 、未超过批准项目概算,不涉及建设规模扩大(不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筑面积5 % )、建设内容增加、建设标准提高,且单项增加工程造价在项目概算10 %以内并在300 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审核后5 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部门备案。需动用预备费的,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2 、未超过批准项目概算,不涉及建设规模扩大(不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筑面积5 % )、建设内容增加、建设标准提高,且单项增加工程造价超过项目概算10 %或在300 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部门组织发改、审计、监察、行业主管部门在10 个工作日内联合审定。
3 、超过批准项目概算或涉及建设规模扩大(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筑面积5 % )、建设内容增加、建设标准提高的,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组织财政、审计、监察、行业主管部门在巧个
工作日内联合审核。单项增加工程造价超过项目概算10 %或在300 万元以上的,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原批准机关调整概算。需专家评审或中介机构咨询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将专家评审或中介机构咨询所需时间,以书面形式告知建设单位。 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审查管理
基本建设项目预算审查包括工程预算审查、招投标工程招标控制价审查及合同条款审查。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及预算应当遵循限额设计的要求进行编制,不得任意突破项目概算;确需调整项目概算的,按第一条有关规定重新报批。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超过项目概算进行设计。
(二)实行招投标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在施工技术设计和地质勘察设计已完成,政策处理工作基本完成,三通一平等施工条件具备后才能进入招投标工作。 (三)实行招投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其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应在发出招标文件之日提前7 日报送招标文件终审成员单位审查。(四)政府投资的水利、交通(含市政道路)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要求招标中介单位对工程量进行详细计算,并提供工程量计算书。其他投资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与市财政部门应分别选择不同的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并进行互审。(五)政府投资项目不得任意变更设计及相应的工程合同价。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确需变更的,对于较大设计变更项目及隐蔽工程的签证(指上述两项内容超过合同价10 %或30 万元),建设单位应填写《 基本建设项目较大设计变更及隐蔽工程联系单》及时报市财政部门审批,涉及概算调整的,具体参照第一条第三款执行。其他设计变更文件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应及时、准确地予以计量签证。竣工验收后的签证事项,在工程结算时,将不予确认。
三、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查管理 (一)政府投资项目单项工程验收通过后,有关项目承包单位应当依照规定编制结算报告。
工程价款结算报告应当经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组织审查;未经审定的,不得结算价款,不予付清资金。(二)市财政部门收到工程结算资料后,应对其资料完整性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在5 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或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审查。接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及时出具工程结算咨询报告,报市财政部门确认。
(三)经市财政部门审查的工程结算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与交付使用资产的依据。 (四)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由市审计部门进行跟踪监督,市审计部门依法审计出具的工程结算审计报告,经市财政部门认定后,作为结算价款的依据。 (五)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坚持
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确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要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 (一)基本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由市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乐清市基本建设资金专户,专门用于全市基本建设资金的缴存和拨付,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均应存入乐清市基本建设资金专户。(二)建设单位依据市财政部门下达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按工程建设需要,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拨款,并按要求提供工程进度情况及相关报表。
(三)市财政部门对建设单位的拨款申请,根据基本建设计划、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基本建设程序、基本建设进度和各种来源的资金同比例到位的原则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及时予以拨付。(四)建设资金的拨付和使用,要与计划确定的数额和用途一致。市财政部门对建设单位使用基本建设资金的情况实行跟踪监督、检查,严禁建设单位转移、侵占和挪用建设资金,防止财务管理混乱而造成建设资金浪费。对于市财政部门检查出的问题及提出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及时纠正和改进。对于建设单位转移、挪用建设资金的,应扣回已拨资金并停止拨款。 (五)市审计部门应对建设项目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政府投资项目总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竣工决算进行审计。政府投资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六)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时,应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对于建设工期较长、投资较大的建设项目,可根据市财政部门的规定在单项工程完工后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及决算的审查;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 (七)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准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有关人员不得调离。(八)对已竣工验收审查通过并批复竣工决算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清理账务,撤销基本建设专户,同时,接收管理单位应及时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登记手续。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一)建设单位因管理不善、失职读职、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故意漏项和报小建大等造成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监管人员的党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有关项目概算、预(决)算审核和财务管理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等失职读职行为,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党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3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终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工作,加强对招标文件的审核,提高招标质量,从源头上遏制腐败,减少标后纠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根据国家、省颁布的标准招标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分行业制订并推行乐清市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招标文件范本。第四条标准招标文件范本的制订工作,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资管办)会同市财政、审计及行
业主管等部门负责完成。
第五条市资管办应建立招标文件终审信息化系统,规范终审程序,提高终审工作效率。
第二章终审组织
第六条市资管办、监察局、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行业主管部门为招标文件终审工作成员单位。第七条市资管办负责招标文件终审的组织、协调工作。第八条招标文件终审工作成员单位应确定终审工作分管领导、联络员、负责科室及相关人员,并报市资管办备案。
第三章终审范围和方式
第九条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应实施终审(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立项、备案的项目,不再组织招标文件终审)。
第十条对概算3000 万元以上或3000 万元以下技术复杂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市资管办组织全体成员单位召开终审会议,对招标文件进行会审,终审会议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周二、周五,各成员单位应安排相应人员按时出席终审会议。
第十一条对概算在3000 万元以下、500 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市资管办组织全体成员单位通过招标文件终审信息化系统,对招标文件实施远程会审,各成员单位应在2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对非政府投资项目和概算500 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市资管办、行业主管部门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招标文件终审信息化系统实施远程会审,在2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对投资金额巨大或技术复杂程度较高的政府投资项目,市资管办可邀请相应专家参加终审会议;对实施远程会审但审查意见存较大分歧的政府投资项目,市资管办应组织终审会议进行讨论。 第四章终审程序 2l
第十四条业主单位或委托的招标中介机构负责招标文件的编制,并确保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十五条业主单位或委托的招标中介机构应登陆招标文件终审信息化系统编制模块,编制招标文件送审稿;编制模块按照乐清市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招标文件范本设置,业主单位或委托的招标中介机构应按编制模块的提示,填充招标文件个性内容,但无权修改编制模块设定的招标文件共性内容。
第十六条业主单位或委托的招标中介机构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后,将送审稿(包括工程量清单和图纸)提交至招标文件终审信息化系统送审模块,经提交的送审稿内容其他任何人无权修改。第十七条市资管办接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招标申请已受理的通知后,登陆送审模块,将送审稿提交至招标文件终审信息化系统会审模块,同时发送信息,将会审相关要求通知成员单位联络员。 第十八条成员单位接到市资管办招标文件会审通知后,应及时安排相应人员登陆会审模块,按照单位职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对送审稿的招标文件个性内容进行审查。第十九条会审模块按项目设置审查意见区和终审意见书,对实施远程会审的项目,成员单位在规定的审查意见提交期限内,登陆各自单位的审查意见区发表审查意见,经提交的审查意见,向有权登陆会审模块的成员单位公开,但其他人无权修改;市资管办汇总成员单位审查意见,并填写终审意见书,终审意见书仅
由资管办登陆填写;对召开终审会议的项目,成员单位在会议上提出审查意见,市资管办根据会议决议,现场填写终审意见书。第二十条市资管办将招标文件送审稿和终审意见书由会审模块传送至招标文件终审信息化系统修正模块;业主单位或委托的招标中介机构登陆修正模块,按照终审意见书要求修正送审稿,并将招标文件修正稿提交至招标文件终审信息化系统终审模块。第二十一条市资管办登陆终审模块,将招标文件修正稿与送审稿和终审意见书进行比对,实行最终审查,并将确认合格的招标文件传送至招标文件终审信息化系统发布模块和打印模块,终审模块仅资管办有权登陆;经市资管办最终审查并确认合格的招标文件,任何人无权修改。
第二十二条业主单位或委托的招标中介机构登陆打印模块,打印经终审合格的纸质招标文件。纸质招标文件应具有证明经招标文件终审信息化系统打印的标记。 第二十三条业主单位或委托的招标中介机构将纸质招标文件由资管办加盖招标文件终审章后,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非经招标文件终审信息化系统打印,且未加盖招标文件终审章的纸质招标文件,行业主管部门应不予备案,也不得用于存档或供评标时使用。
第二十五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认招标文件经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登陆发布模块,发布招标文件。
第二十六条市资管办汇集招标文件送审稿、成员单位审查
意见、终审意见书、终审合格招标文件等材料,建立招标文件终审电子档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非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按本办法执行,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资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预选承包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秩序,择优选取承包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建立乐清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对拟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的承包商进行预先审查、筛选和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本市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的预选及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成立乐清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资格审查委员会),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主任,相关分管副市长任副主任,市监察局、发展和改革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水利局、财政局、审计局、工商局、市政园林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预选承包商名录的审核和管理。
资格审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
会办公室,负责日常相关工作。
各成员单位应指定责任科室并配备工作人员,负责名录征集、审核、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预选承包商名录,规范名录的编制和管理。 第二章名录的分类
第七条名录实行分类管理。
第八条施工类名录分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水利水电工程总承包、港口与航道工程总承包、园林绿化工程及有关专业承包等类别。 第九条设计类名录分建筑工程设计、市政公用工程设计、园林绿化设计和水利水电工程设计等类别。
第十条监理类名录分房屋建筑监理、市政公用工程监理、园林绿化监理、港口与航道工程监理和水利水电工程监理等类别。第十一条资格审查委员会根据工程建设需要逐步分类建立名录,并可以根据需要适当增加其他类别的名录。 第三章名录的申请与录取
第十二条申请加入名录的承包商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良好的信誉;
(二)具有国家规定的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部分行业没有要求的无需提供)和其它相关证件;
(三)在温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设有常驻机构,并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特殊行业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资格审查委员会批准,可放宽到浙江省行政区域范围),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质量安全管理体系,配有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安全负责人、建造师以及相应数量的其他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承包商在申请加入名录前两年内不得出现下列情形:(一)近两年内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以检察机关查询结果为准); (二)不良行为记录正在公示的(由资格审查委员会确定的查询途径的查询结果为准); (三)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承包商申请加入名录时应当提交下列相关材料:(一)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资质证书等相关证件及任职文件;
(四)企业“三类人员”的证书、任命文件、职称、执业资格证、劳动合同和身份证,其中机构负责人、建造师还需提供本单位办理的社会保险凭证的原件; (五)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的业绩及证明材料;
(六)《 企业印章留模登记表》 和《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留模登记表》 ; (七)申请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如获奖证书、认证证书等); (八)企业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 (九)其它材料。
第十五条对于申请时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申请人,不予列入名录,并在两年内不接受其加入名录的申请。
第十六条资格审查委员会每年一次集中受理加入名录的申请,审查确定进入名录的承包商。
第十七条承包商一经提交加入名录的申请,即为无条件遵守本细则及接受对本细则做出的修订和补充。
第十八条申请与录取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资格审查委员会在乐清市公共资源信息网或公众媒体上发布受理申请通知,并公布录取的方式、方法及其他有关事项;(二)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资格审查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书面申请材料;
(三)资格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初审并汇总,提请资格审查委员会审定; (四)资格审查委员会确定列入名录的承包商初选名单,并将初选承包商及其信息档案在乐清市公共资源信息网上公示10 个工作日; (五)资格审查委员会确定列入名录的承包商正式名单,并将列入名录的承包商及其信息档案在乐清市公共资源信息网上公布。第十九条资格审查委员会可采用下列三种方法之一择优录取承包商:
(一)采用合格制评审方式,经审查合格的承包商全部进入;(二)采用综合评分排名方式,设定名额录取;
(三)采用末位淘汰制,按比例淘汰排名列后的承包商。具体评分方式、方法和入选承包商名额数量于受理申请之前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温州市级预选承包商在规定时间内向资格审查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书面申请材料的,经资格审查委员会审定后,经公示无异议的,列入名录,不受申请条件、录取方法和数量的限制;列入名录后,按本细则规定实施管理。 第四章名录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应从名录中选择投标人或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名录中暂无相应类别承包商的; (二)符合条件的承包商达不到7 家的; (三)经市政府认定有特殊条件要求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承包商应按照加入名录时确定的类别承接工程或参加项目投标,相互间具有控股关系的承包商不得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
第二十三条承包商名录的申请材料组成预选承包商信息档案,承包商投标时在投标文件中说明或承诺的相关内容应与预选承包商信息档案相符。预选承包商信息档案在发生变化后,应在20 个工作日内向资格审查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变更。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投标人在名录中所属的类别。
项目投资规模巨大、技术复杂、有特殊施工要求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加设承包商或建造师具有同类工程建设项目业绩作为承包商资格条件。 第二十五条经市政府同意的邀请招标项目,招标人应从相应类别的优秀承包商名录中选择投标人。 第五章名录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列入名录的承包商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二)认真参加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活动; (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承包合同;
(四)不参与串通投标、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不以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五)服从相关部门管理,与建设单位合作良好,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六)积极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社会公益活动。第二十七条对列入名录的承包商实行考核管理。考核分为日常管理评价、行业监督评价、投标行为评价和合
同履约评价,分别由市资格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行业主管部门、资管办、建设单位负责实施。
资格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汇总各方评价形成考核结果,并做出相应的考核处理,处理方式主要有暂停投标、清出名录等,相关处理结果在乐清市公共资源信息网上公布。
第二十八条资格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应根据承包商(清出名录的除外)的考核结果编制预选承包商诚信指数,并在乐清市公共资源信息网上公布。 选取一定数量诚信指数高的承包商,建立优秀承包商名录。预选承包商诚信指数应纳入招标文件技术标体系,作为参加投标的承包商的评审因素。 考核管理及诚信指数编制办法由资格审查委员会另行制定。第二十九条进入名录的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提请资格审查委员会将其清出预选承包商名录,纳入限制承包商名录管理: (一)因拖欠职工或民工工资、工程款等造成恶劣影响被各级相关主管部门通报,或未按规定办理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手续的;(二)因行贿、受贿、串通投标、转包、挂靠或暴力抗法而受到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或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的;(三)发生三级及以上工程重大质量事故、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相关事故受到有关政府部门处罚的。
(四)因承包商原因导致严重影响工期和造价,经建设单位认定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拒绝履行工程承包合同的;
(六)有围标、串标、买标、卖标、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等行为之一,经政府主管部门查实的;
(七)其他严重不良记录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对被清出名录的承包商,两年内不接受其加入名录的申请。 第三十一条对名录征集、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异议,由资格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处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配合资格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非工程类承包商的管理工作可参照本细则执行,如需另行制定管理办法的,由资格审查委员会制定。第三十三条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实施细则作出修订和补充。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资格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5 :
评标专家标后评估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评标专家和评标委员会评标行为,强化评标专家的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提高评标工作质量和招投标活动监管服务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及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标后评价,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资管办)负责组建标后评
估委员会,实施标后评估,市监察局、行业主管部门参与现场监督。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标后评估,是指由相应的标后评估专家组成标后评估委员会,对已经完成招标的项目就评标委员会和评标专家的评标行为、评审意见与结果进行评估的行为。
第五条标后评估项目范围:
(一)对评标公正性有争议的项目; (二)有社会影响的大型项目;
(三)随机抽取的项目(约占年度项目的5 % ) o 第六条标后评估的内容:
(一)专家评标行为是否规范;
(二)投标文件、评标意见与结果是否具有建设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三)评标活动中有争议的问题。
第七条标后评估形式分为不定期抽查和年度抽查两种。(一)不定期抽查由市资管办组织标后评估委员会,评标时结束后三个月内,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重点项目采取不定期抽查。(二)年度抽查由市资管办组织标后评估委员会,年终时对占年度项目总数5 %左右的招标项目,特别是社会影响较大、评标中存在重大异议的项目进行抽查。
第八条市资管办负责建立本市标后评估专家分库,该分库在原有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基础上组建,暂不在原有综合评标专家库之外新增标后评估专家。
第九条标后评估专家必须同时具备下列第一、第二款之条件和第三、第四、第五款中的一项条件: (一)近三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和招投标方面的批评通报;(二)实践经验丰富,有较多的工程项目管理经历;(三)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类高级职称; (四)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类中级职称满8 年;(五)年龄在35 周岁以上,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类中级职称并具有监理工程师或结构工程师或建筑师或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第十条标后评估委员会由本市或周边地市级以上标后评估专家分库中随机抽取的5 名以上单数标后评估专家组成,实行一(批)标一委员会。
第十一条标后评估一般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因特殊情况需要组织异地评估的,可视情安排。
第十二条完成评估后,评估委员会须提供书面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内容包括: (一)评估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评估委员会评估的内容; (三)评估委员会的评估结论。
第十三条评估委员会须分别对评标委员会和每位评标专家的评标意见或结果做出“通过”、“基本通过”、“不通过”的结论,对“基本通过”和“不通过”的项目,还须提供详细的理由或依据,并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供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参考。
第十四条对于专业水平低下或显失公正的评标专家,市资管办和行业主管部门就评估委员会的评估情况,视情做出警告、暂停评标资格、劝退、清理出专家库等不同处理,异地专家抄送所在地专家库建议处理。 第十五条市资管办在项目评估并处理结束后,将评估及处理结果抄送相关管理部门、单位及被评估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异地专家抄送所在地专家库),并将
评估材料归入档案。第十六条标后评估结论作为评标专家年检、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标后评估委员会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标后评估工作的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标后评估工作相关费用由市资管办负责落实。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市资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6 :
招标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招标中介机构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其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招标中介机构信用评价,是指对招标中介、造价咨询机构的资格条件、市场行为及社会信誉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在本市注册登记并取得相应资质的各类招标中介、造价咨询企业(以下简称招标中介机构)和已在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备案并在本市开展业务的外地同类进乐企业的信用评价,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招标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考核评价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邀请市监察局、财政局、工商局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资管办)组成市招标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委员会进行信用评价,视情邀请行业主管部门及专家参与。 第五条信用评价结果应在乐清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网、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向社会公布,并记入该企业信用档案,作为评选“乐清市优秀招标中介机构”和进入乐清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中介会员库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评价程序
第六条信用评价每年进行一次,统一安排在次年上半年进行。
第七条各招标中介机构应按规定期限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提出信用评价申请报告,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核查申请材料并签署初评意见后,提交市招标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委员会进行考核评价。
第八条信用评价采取审查书面申请材料、抽查代理或咨询项目招标资料、核查乐清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中介会员考核结果、现场考察办公场所等方式进行,市招标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委员会应根据实际审查情况并结合管理部门的日常检查结果,填写《工程招标中介机构信用评价表》 ,作出评价结论。
第九条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之日起十日内,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提出书面复评申请。 第三章评价内容
第十条信用评价内容包括企业的资格条件、市场行为及社会信誉。 第十一条企业的资格条件状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数;
(二)企业的技术负责人资格情况; (三)企业专职人员有关证明材料;
(四)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等;
(五)机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市场行为包括下列内容: (一)代理项目履行招标备案情况; (二)各阶段招标中介工作质量情况; (三)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
第十三条社会信誉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及省、市招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 (二)咨询或代理的工程项目业主、招投标监管机构、交易机构等部门及评标专家的评价意见情况;
(三)履行依法缴纳税费情况;
(四)招投标过程中争议及投诉情况。
第十四条招标中介机构申请信用评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 工程招标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申请表》 (可登录乐清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网或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下载); (二)办公场所及设备情况; (三)企业专职人员的社会保险凭证(社会保险管理机构颁发的社会养老保险手册或出具的企业当年参加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名单、缴费单据); (四)本年度乐清市咨询或招标代理的工程项目清单,每项咨询或代理工程的证明材料均应当包括经监管机构备案的中标通
知书、业主等相关部门的评价意见; (五)企业注册所在地招投标监管机构出具的市场行为证明(适用于外地进乐企业); (六)本年度企业奖罚情况(包括企业在乐清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中介会员考核中的奖罚情况);
上述材料除申请表(书面二份、电子文档一份)单独成册外,其他材料应打印页码,编制目录并按顺序整理成册(书面一份)。第四章评价方法和信用等级 第十五条信用评价采取百分制评分的办法进行,其中,招标中介机构资格条件占分40 分,市场行为占分40 分,社会信誉占分20 分。
第十六条信用等级分为A 级(合格)、B 级(基本合格)和C 级(不合格)三种,评价得分90 分(含90 分)以上的中介机构信用等级为A 级,评价得分70 一89 分的中介机构信用等级为B 级,评价得分69 分及以下的中介机构信用等级为C 级。年度不参加考评的招标中介机构信用等级暂定为C 级。第五章信用等级管理
第十七条招标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实行“一票否决”制,凡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招标中介活动中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标中介机构信用等级均定为C 级。
第十八条信用等级A 级作为进入乐清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中介会员库的基本条件。连续三年信用等级为A 级的招标中介机构,作为乐清市优秀招标中介的基本条件。
信用等级为B 级、C 级的招标中介机构,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将通过有关网站、媒体予以公告。
连续两年信用等级为C 级的招标中介机构,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应将企业
存在问题抄报上级资质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建立招标中介机构信用评价档案管理制度,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对年度信用评价及相关资料及时进行存档。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信用评价参评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拘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7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规范投诉举报及受理投诉举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1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举报及其处理活动。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阶段。
第三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存在不公正行为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第四条发展改革、住建、水利、交通、资管办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 (国办
发〔 2000 〕 34 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举报的受理及其处理由市招投标活动投诉举报查处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
第五条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包括邮编、地址)和电子邮箱等情况。
第七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八条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
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投诉人应在知道或应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第十条投诉人可以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给行政监督部门。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第十一条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在五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的; (二)以个人名义投诉但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本人与本次招标投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
(三)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四)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五)超过投诉时效的;
(六)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且投诉人未提出新证据的;(七)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八)投诉人主动撤回投诉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投诉的。 (九)以联合体名义招标或投标,投诉时不以联合体的名义进行投诉的。 (十)投诉事项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于保密阶段的事项,投诉人未能提供其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的。
第十三条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 (二)在近三年内本人曾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三)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第十四条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有权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会同其他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后由受理部门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第十七条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投诉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予以保密,也不得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第十八条对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予以配合,
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伪报。第十九条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行政监督部门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一)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查处直至做出处理决定;
(二)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第二十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二)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做出处罚。
第二十一条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
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时限,并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第二十二条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四)经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五)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可以向市招投标活动投诉举报查处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举报。市招投标活动投诉举报查处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视举报内容及时给予调查处理,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四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并做好保存和管理工作,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违法、违规或违纪行为的,应当建议其行政主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招标中介机构有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中介资格。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或者以非法手段或者渠道获取的证据材料提出投诉,或以阻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为目的投诉的,或一年内二次及以上投诉并且其投诉主张均不予支持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行政监督部门驳回投诉,给予警告、取消其六个月至一年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取消其一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虚假恶意投诉影响招投标进程给招标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取消其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并由招标人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追究投诉人相关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拘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对
投诉人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条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投诉事项,行政监督部门可将投诉处理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8 :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标后管理的规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浙江省招投标条例》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 2009 〕 22 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项目标后管理作出如下规定:一、加强中标项目合同备案管理
(一)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签订书面合同之日起巧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合同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二)建设单位在工程管理过程中要承担控制投资、保证质量和控制进度的责任,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督促其施工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其他技术人员以及大型或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按招标承诺的条件到位。
(三)中标人应加强对施工分包的管理,施工分包活动必须依法进行,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专业工程及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业企业。专业工程造价在50 万元以上,劳务作业30 万元以上的分包活动,应当进行招标。分包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巧日内,总包 单位应当将合同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二、加强中标项目管理人员的管理
(一)施工项目负责人(建造师)、主要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除下列原因外,自提交招标文件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不得更换:
1 、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不适合再担任的;2 、因生病住院、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的; 3 、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的; 4 、因不履行职责,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
符合规定确需更换的,更换后的施工项目负责人(建造师)、主要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的所具有的资格和业绩条件。更换应提交书面报告,经建设单位同意后,于5 个工作日内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自更换之日起,被更换的施工项目负责人(建造师)、主要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原承担的合同工程项目未通过竣工验收前,不得在其他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中参加投标活动。
(二)施工项目负责人(建造师)、主要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实行指纹考勤或人脸识别考勤制度,每日考勤一次。月到岗率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未约定的,月到岗率不得低于70 %。施工项目负责人(建造师)、主要
王建伟(市工商局)
许道飞(人行乐清市支行)
郑晓峰(温州银监分局乐清办事处) 李光珠(市纪委、监察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纪委、监察局),赵顺鹏同志兼办公室主任,王誉、李光珠同志兼办公室副主任。
主题词:招投标管理工作建设工程规定
发: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机关直属各单位中共乐清市委办公室2011 年8 月31 日印发 (共印200 份)
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月到岗率少于规定天数的,按不少于500 元/每天的标准收取违约金,违约金在合同中约定并由建设单位在当月工程款中扣除。 因特殊情况需要连续请假5 天以上的,需事先安排好工作,并报建设单位同意。 三、加强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
(一)建设单位应对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投标承诺、工程合同履行等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发现施工、监理等单位不认真履行职责时,应及时督查通报、责令整改,并严格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罚。 (二)标后管理检查采用监管人员巡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在承发包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后即开始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跟踪检查,每个建设工程项目月检查不少于一次。 (三)标后管理检查的主要内容为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投标承诺和合同履行的情况,主要是:
1 、建设工程发包、分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2 、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人员是否按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到位和履行职责;
3 、施工现场大型或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是否按投标文件承诺和合同约定进场的; 4 、施工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或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是否存
在擅自变更等情况;
5 、是否存在任意变更合同、不合理地增加合同价款等情况;6 、是否存在拖延支付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情况;7 、是否存在拖延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进度等情况;
8 、是否存在现场管理混乱,不配合检查,不能及时出示相关现场管理资料等情况;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事项的情况。四、加强对不良行为的查处力度
(一)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不良行为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外,同时记入单位诚信行为档案,并在信息网上公告,公告时间为3 一24 个月:
1 、建设单位违反规定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的;2 、恶意拖欠、克扣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的;
3 、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行为的; 4 、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 5 、项目施工负责人(建造师)不履行职责或由其他人代替,现场管理不到位的,或在实施过程中违反规定更换项目施工负责人(建造师)的,项目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与投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人员不相符的;
6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不履行职责或由其他人代替,现场管理不到位的,或在实施过程中违反规定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项目的其他监理人员与合同约定的人员不相符的;
7 、项目施工负责人(建造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未按投标文件中承诺和合同约定现场到位率的或考勤不合格的;
8 、投标文件中承诺和合同约定的大型或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没有进入施工现场的;
9 、施工单位未按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严重拖延工程进度的;
10 、现场管理混乱,不配合检查,不能及时出示相关现场管理资料,对整改通知不回复或不整改的;
11 、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不良行为在一年内被建设主管部门公布二次且情节严重的,一律清理出本市建筑市场。
(二)项目施工负责人(建造师)或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有下列不良行为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外,同时记入个人诚信行为档案,并在信息网上公告,公告时间为3 一24 个月:
1 、项目施工负责人(建造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不履行职责或由其他人代替,现场管理不到位的;
2 、项目施工负责人(建造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未按投标文件中承诺现场到位率到位的或考勤不合格的;
3 、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项目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或监理人员有上述行为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三)有关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标后管理活动中存在的拘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 设立优秀建筑企业库,对达到一定积分且行为良好的建筑企业,入选优秀企业库。对采用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原则上邀请优秀企业库中的企业为投标人;采用资格预审的建设工程项目,直接选用优秀企业库中的企业入围参加投标。良好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附件9 :
关于招投标活动重要资料实行公证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提高监管质量,强化投标人自律,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实施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可由投标人授权委托本企业人员参加开标活动,但授权委托书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否则其投标按废标处理;招标概算5000 万元以上政府投资市重点工程,原则上应邀请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到场参加开标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申请人的申请,对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行为。 第五条受托人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为投标文件的必要组成部分。未经公证或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内容有差错的,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第六条招标文件中应提供拟办理公证的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内容应包括事项、权
限、日期、有效期等,并注明无转委托权利。
第七条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投
标人的业绩、荣誉等评分材料应实行公证。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业绩、信誉材料的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申请人的申请,对申请人出具的业绩、信誉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行为。
第九条招标文件中应提供业绩、信誉公证书的格式。业绩公证书内容至少应包括: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工程造价)、竣工验收五方主体和时间、备案部门等。信誉公证书内容应包括:信誉内容、发证机关、发证日期。 第十条中标候选人公示的同时应公布中标候选人参加本次投标的业绩、信誉等评分材料。
第十一条严厉打击公证造假行为,一经查实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他招投标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0 :
关于试行高额工程保函制度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诚信约束和优胜劣汰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额工程保函,是指投标人依照招标文件规定在投标报名时出具由担保人提供担保并承担责任的书面文件。高额工程保函包括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和支付保函,覆盖中标人在工程项目投标、实施过程中的全部责任。 本办法所称高额,是指招标人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概算设定保函额度,具体额度另行规定。
第三条高额工程保函实行有条件见索赔付。招标文件和工程施工合同应明确赔付条件、标准、责任范围。高额工程保函内容应与招标文件、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相符。
第四条投标人提供高额工程保函应由企业注册地或工程所在地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或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由专业担保机构出具高额工程保函的,专业担保机构须经行业主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投标人出具的高额工程保函经查验属虚假保函,应追究投标人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担保人应对出具的高额工程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负责。违规担保或出具虚假保函的,应追究担保人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高额工程保函的有效期依照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确定。因法定不可抗力或中标人自身原因导致工程建设项目未能在合同工期内完工的,保函的有效期延长至工程完工。
第六条高额工程保函的费用应包括在投标报价范围内,由投标人自主报价。 第七条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中设定投标人出具高额保函的相关强制
性要求及对投标人履约能力的考察评价办法,择优选择履行能力较高的中标人。 第八条投标人提交的高额工程保函与招标文件不符的,招标人应责令限期改正。投标人在期限内无法改正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第九条投标人在投标和工程实施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招标人损失的,应当赔付损失并追究责任。
第十条招标人应严格履行职责,对投标人(或中标人)造成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经济损失的,及时进行担保索赔。招标人未及时索赔的,应追究招标人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在一亿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可按照本办法试行高额工程保函制度。第十二条本市其他工程担保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0 一1 :
关于政府投资工程保函额度分类设定的规定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试行高额工程保函制度的暂行办法,现就政府投资工程保函额度设定规定如下: 一、保函额度设定范围
1 、保障性住房工程,70 %一100 % ; 2 、国有投资商品房工程,50 %一100 % ;
3 、公共建筑工程(工程复杂、工期长), 60 %一100 % ; 4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70 %一100 % ;
5 、园林绿化工程,50 %一100 % ; 6 、装饰装修工程,70 %一100 % ; 7 、交通工程,50 %一100 % ; 8 、水利工程,50 %一100 %。 二、注意事项 1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在一亿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工程施工招标项目。 2 、招标人应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在上述范围内设定工程保函额度,并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予以明确。
3 、高额工程保函包括投标保函、履约保函、支付保函,并应分别满足招标文件确定的保函额度。
4 、投标人应在报名参功口投标时出具合法有效的高额保函书面文件。58 附件11 :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推行投标诚信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规范招投标交易行为,完善招投标管理制度,加强招投标交易市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大于3000 万元的项目招投标推行投标诚信保证金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标诚信保证金,是指参与本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投标人在投标前以电汇、汇票、本票等转账方式汇入招标人约定的指定账户,旨在担保其进行诚信投标活动的资金。第四条投标诚信保证金应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招投标双方进行约定。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置投标诚信保证金约定条款,约定投标诚信保证金的交纳方式、时间、有效期等。招标文件中应提供投标诚信保证函格式。投标人在投标文件资信标中提交投标诚信保证函。投标诚信保证函为投标文件必要组成部分。 第六条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约定提交投标诚信保证金的,或投标文件中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诚信保证函的,或对招
标文件有关诚信保证条款未作出实质性响应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第七条投标诚信保证金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代收代退,纳入专户管理。 投标诚信保证金有效期约定应当与投标保证金一致,并与投标保证金同时收缴、退还;除本办法有特殊规定外,投标诚信保证金收缴、退还管理办法参照《 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管理细则》中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投标诚信保证金约定金额一般按照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的2 %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投标人有下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行为之一的,其所提交的投标诚信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低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三)与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项目,或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与招标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
(五)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六)投标人以他人名义及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七)在签定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八)拒不提交或未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0 个工作日内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
(九)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十)故意以捏造、虚构事实等方式进行恶意投诉的;(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十条按照招投标双方约定,投标人出现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行为的,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招标人可根据本办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投标诚信保证金转给招标人;否则按照约定时间及时退还投标人。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2 :
建设工程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管理及公告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招投标交易市场管理,规范招投标交易市场秩序,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强对招投标交易市场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 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评标专家、招标中介机构等交易活动市场主体不良行为的记录、信息管理、信息运用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交易活动市场主体,是指投标人、评标专家、招标中介机构等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招投标交易市场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各有关行政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对招投标交易活动市场主体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记录。第二章不良行为及其记录 第四条建设工程市场不良行为包括: (一)商业贿赂行为;
(二)建设市场活动中的行贿犯罪;
(三)申请各种资质、资格或办理建设工程有关手续时的欺骗行为;
(四)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或规避招标的行为;(五)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泄密、串通、限制竞争、弄虚作假等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擅离职守、严重失职、透露评标信息等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行为;
(七)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勘察设计单位出卖图签)和超越资质证书核定范围承接业务;
(八)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九)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手续;(十)必须实行工程监理的项目未实行监理; (十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组织施工;
(十二)建设工程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不履行职责或由其他人代替;
(十三)存在严重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事故后瞒报、谎报、拖延报告及破坏事故现场、阻碍事故调查;
(十四)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 安全生产许可证》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管理人员未经安全生产考核合格担任相应职务;(十五)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检查中被通报批评或受到处罚;
(十六)违反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特别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十七)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在施工中偷工减料; (十八)恶意拖欠、克扣工程款或职工工资; (十九)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五条评标专家不良行为包括:
(一)违反法律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标情况及其他信息;(二)拒绝接受或阻挠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三)应申请回避不主动申请回避; (四)请他人代为参加评审工作; (五)弄虚作假获得评标专家资格; (六)私下接触投标人;
(七)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八)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招标中介机构不良行为包括:
(一)代理尚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招标条件的项目;(二)擅自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三)采用行贿、给予其他利益或低毁他人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或向投标人收取回扣;
(四)与其代理招标项目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五)为投标人提供其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
(六)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在招标中弄虚作假、规避招标、肢解发包、明招暗定或为他人索取不正当利益; (七)隐瞒或歪曲招标投标真实情况,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情况和资料;
(八)编制的招标文件、标底或工程控制价格严重失实;(九)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文件内容拒不改正;(十)擅自修改已经生效的招标代理文件; (十一)招标代理工作失误,严重影响其代理招标项目的公平竞争或招标评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二)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或未支付同期银行存款税后利息; (十三)未按规定进入有关交易场所进行招标代理活动;(十四)未按规定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十五)专职人员不按规定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招标代理活动; (十六)跨地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或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十七)未及时报送招标代理项目季报表。
第七条住建、交通、水利、财政、国土等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业市场主体加强日常检查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和记录本行业市场主体不良行为。 第八条监察、公安、审计、工商等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查处市场不良行为,及时将处理结果报送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调查后依法作出是否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及公告等处理决定。
第九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对本行业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决定生效起5 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良行为信息的记录,并按本办法规定确定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期限。监察、公安、审计、工商等部门应当在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生效起5 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报送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移送的有关市场不良行为材料后一个月内,完成核实工作,并按本办法规定确定是否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及公告期限;案件情况复杂的,可再延长一个月;法律法规对查处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不良行为信息管理及公告
第十条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的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系统单位或者个人不良行为的信用信息档案,切实做好信息的采集、整理等工作,真实、完整、及时记录本行业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情况。第十一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确定市场主体不良行为公告期限后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不良行为公告通知单》 ,并报送市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资管办)备案。
《 不良行为公告通知单》 基本内容应包括被处理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违法行为、处理依据、处理决定、公告期限和处理机关等。
第十二条市资管办收到各行业主管部门报备的《 不良行不公告通知单》 后,应当及时通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十三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建立公告平台信息系统,对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数据进行追加、修改、更新,保证公告的违法行为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一致。公告平台信息系统应具备历史公告记录查询功能,我市市场主体不良行为公告平台为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第十四条被公告的当事人认为公告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不符的,可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书面更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十五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在5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公告的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给予更正并告知申请人;公告的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一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作出答复前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 第十六条各市场主体对行业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行政处理决定在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市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但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十七条原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及时对公告记录予以变更或撤销,并在公告媒体上声明。 第四章不良行为信息运用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2 年内不得出现行贿犯罪不良行为记录,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得出现处于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期内等情况。评标专家出现处于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期内情况的,按照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的相关规定,停止其参加评标活动的资格。第十九条各招标人应选定无处于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期内的中介代理机构。
第二十条评标专家或中介代理机构在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后审时,应当通过招标文件规定的途径查询不良行为记录,发现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约定作出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未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对招投标交易市场不
良行为记录信息管理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资管办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3 :
投标人出借资质与串通投标行为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有效遏制工程建设项目出借资质、串通投标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出借资
质,是指投标人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名义投标、承接工程的违法行为。 本办法所称承包负责人,是指投标人确定的实际承担建设项目责权利且具有包括财务等经济往来签字决定权的自然人。本办法所称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施工员、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出借资质行为: (一)承包负责人非本企业连续工作三年以上正式员工(以社会保险单据为准),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有本企业工程业绩的正式员工除外(工程业绩依据工程档案所载明的担任职务、财务往来签字等原始文字资料认定); (二)中标的承包负责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被发现非实际承
包负责人的;
(三)关键岗位管理人员非本企业正式员工的(以社会保险单据为准); (四)招标人按要求缴纳的保证金非本企业或承包负责人所有的;
(五)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出借资质行为。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串通投标行为:
(一)招标人(或招标中介机构)在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时间截止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的;
(二)招标人(或招标中介机构)向厉害关系人泄露投标人名称、数量或联系方式等应当保密事项的;
(三)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人或同一单位的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四)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或同一单位办理投标事宜、编制投标文件或提供投标咨询服务的(或担任不同单位的中心交易员); (五)不同投标人与同一投标人联合投标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一处以上(含一处)错误一致的; (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相近和各分项报价、综合单价分析表内容存在异常一致或呈规律性变化,且不能合理解释的;(八)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出现同一
人的;
(九)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十)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关键管理人员等有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
(十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的;(十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脑编制或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或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第六条招标人或招标中介机构发现投标人有出借资质、串通投标等行为的,应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招标人作为履行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建立合同管理责任制,督促施工单位履行招标投标承诺,做好人员到位的考核记录,按合同约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招投标综合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投标人信息库,便于核实参加招投标活动的投标人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投标代理人身份真实性。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存在出借资质、串通投标行为的,应采用询标等方式进行核查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集体表决作出认定;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有
出借资质、围标串标行为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第八条投标人或相关人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出借资质、串通投标行为的,有权向投标人、招投标综合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提出书面举报投诉。 第九条投标综合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在日常管理、监督检查、接受投诉举报中发现投标人有出借资质、串通投标行为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授权给予处理,并予以不良行为公告,取消其一至三年内参加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资格。第十条行业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时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封存招标投标资料等强制措施。评标工作因此被终止的,招标人应依法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进入依法重新组织的评标委员会。第十一条监察机关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依法依纪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4 :
政府投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政府投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小额项目)承发包程序,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小额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额项目包括: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 万元人民币(含)以上、200 万元人民币(含)以下的工程建设施工项目和二次招标的暂定项目(以下简称小额施工项目)o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 万元人民币(含)以上、100 万元人民币(含)以下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小额货物项目。(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 万元人民币(含)以上、50 万元人民币(含)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施工图审查等小额服务项目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项目肢解或化整为零以规避招标。 第五条小额项目确定中标候选人的办法:
(一)随机抽取法。招标人公布发包价,在资格审查通过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
(二)下浮率法。招标人公布预算造价,投标人自行报下浮
率确定中标候选人。
(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四)竞争性谈判法或询价法。
第六条小额施工项目采用第五条第一、二、三款规定办法;小额货物项目和小额服务项目采用第五条第四款规定办法。第七条随机抽取法确定中标候选人的程序:
(一)确定发包价。小额施工项目发包价可根据小额施工项目预算造价构成,结合专业特点、工程类别、施工难易程度、企业合理利润、市场风险等因素,由发包人在3 一巧%取值范围内,定一个下浮率下浮后,确定为发包价。
小额施工项目的预算造价,必须由具有资质的工程造价中介机构编制,经财政、审计部门审核后,报工程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备案。预算造价及其组成、发包价的组成和计算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 (二)递交投标资料。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资格文件和投标承诺等投标文件,无需编制投标报价和技术文件。在递交投标文件并交纳投标保证金后,参加开标。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应当参加开标程序,并现场核验身份;未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开标的,视为自行放弃抽取中标候选人资格。(三)确定中标候选人。一般采取以下方法确定中标候选人:1 、按提交投标文件的顺序,由每个投标人代表公开抽取代表该投标人的号码。
2 、按号码顺序送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有三家通过的,即定为
候选中标人,其他投标文件不再审查。 3 、公开随机抽取审查通过的三个投标人号码,第一个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三中标候选人,第二个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三个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4 、只有一家或两家投标人的,审查所有投标文件,通过后确定一家或随机抽取一家为中标候选人。
5 、项目无投标人的,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发包人可优先在本市二、三级企业内任选一家符合工程承包资格条件的企业为中标人。第八条下浮率法确定中标候选人的程序:
(一)确定预算造价。预算造价按第七条相关规定确定。(二)递交投标资料。除第七条相关规定之外,投标人还需递交预算造价的下浮率。
(三)确定中标候选人。一般采取以下方法确定中标候选人:1 、对所有投标人的资格文件和投标承诺等进行审查,开启审查通过的投标人的下浮率,所有投标人的平均下浮率为最佳下浮率,最接近最佳下浮率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接近的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依此类推;出现的同时接近最佳下浮率的,取下浮率高的为中标候选人;出现相同下浮率的,摇号确定中标候选人。2 、投标人不足三家的项目确定中标候选人的办法按第七条相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确定中标候选人的程序,按目前使用的办法确定,投标人不足三家的项目确定中标候选人的办法按第七条规定确定。
第十条竞争性谈判法或询价法确定中标候选人的办法:。(一)招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确定三家以上合格投标人。(二)招标人、财政、审计等部门组成价格确认小组,根据相关规定确定货物、服务项目的最高限价。
(三)专家组对各投标人的技术资信标进行综合评价,得出技术资信标得分。技术资信标分值应在30 一60 分之间,并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四)专家组分别对每家投标人进行询价或谈判,投标人可以进行二次报价,确定投标人所报的价格最低为商务标满分,其他投标人商务标按比例扣分,扣分细则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商务标分值应在40 一70 分之间。 (五)专家组确定技术资信标和商务标的总分最高的投标人为第一候选人。如总分相同,技术资信得分高者名次优先;如技术资信标得分相同,商务标投标报价低者名次优先;如商务标报价还相同者,则由专家组对累计总分相同的投标文件进行投票表决,得票高者名次优先。
(六)只有一家或两家投标人的,按以上办法确定中标候选人。(七)项目无投标人的,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可由招标人自行确定一家符合条件的企业为中标人。
第十一条中标候选人公示三日无异议的,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十二条中标人必须在发包工作完成后10 日之内,按照规定与发包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第十三条小额施工项目从招标文件发布到收标截止时间不得少于5 日。 第十四条本办法规定的小额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可以兼任一个本市辖区内的其他项目,不得兼任本市辖区以外的其他项目。第十五条承包人必须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10 %的履约保证金;承包人不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承包,由发包人确定第二候选人为合同承包人,依次类推。第十六条在工程竣工验收前,除承包人出现违反工程合同的行为外,任何人不得动用履约保证金。双方履行完合同所有条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应在10 日内向承包人退还履约保证金。第十七条监察、发改、财政、审计、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切实加强对小额项目发包工作的监管,及时查处发包过程中出现的各类违法、违纪行为。第十八条本办法规定额度以下的项目,属各镇、街道的项目进属地镇、街道招投标中心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市直属各部门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巧:
镇、街道招投标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镇、街道招投标工作,规范镇、街道招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镇、街道招投标活动组织和运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有效监督、统一管理的工作要求,体现因地制宜、简便管用、经济高效的特点。
第三条在镇、街道行政区域内,属于镇、街道或村居(社区)管理的公共财政或集体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物资采购、服务采购和资产出让、出租、转让等招投标活动的管理、协调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市各镇、街道招投标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各镇、街道招投标工作的业务指导,根据工作需要可在镇、街道建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直属分中心,下放交易权限,实施统一管理。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各镇、街道建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招投标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一)加强招投标市场管理,完善招投标统一平台建设;(二)贯彻执行上级关于镇、街道招投标的政策、法规,制订、审核招投标管理相关制度;
(三)核准招投标交易申请,审核招标方式;
(三)协调、处理招投标活动中产生的争议和纠纷。第六条建立镇、街道招投标中心,受各镇、街道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负责本镇、街道招投标活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设1 至2 名专职人员。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招投标管理的各项规定,制订、完善招投标中心交易管理细则和制度; (二)发布招投标交易信息,为招投标各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交易场所; (三)对招投标文件等相关资料进行备案管理;
(四)负责招投标交易活动的服务工作,维护招投标交易场所秩序;
(五)负责招投标资料的统计、分析、评估,建立投标人、供应商、商品价格等信息网络;
(六)指导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履行承(发)包合同,调解招投标活动中的交易纠纷;
(七)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
为的调查处理;
(八)负责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审核、管理,对评标人员进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建立镇、街道招投标工作监督小组,在镇、街道纪(工)委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本镇、街道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招投标工作;
(二)调查、处理招投标投诉、举报;
(三)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四)建立健全廉政合同、招投标监督管理、投诉受理等相关制度。 第三章镇、街道招投标中心运作
第八条镇、街道招投标中心招投标范围为:
(一)镇、街道或村居(社区)财政性资金或集体资金投入,单项合同预算金额在1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扩建、维修、装饰等); (二)未列入政府采购目录范围,镇、街道及所属单位单项采购标的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3 万元以上的大宗货物及服务采购,村居级采购金额在1 万元以上的大宗货物及服务采购。(三)镇、街道及所属单位国有、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出租、出让、转让、承包经营等,总标的在1 万元以上的项目。(四)其他有必要进入镇、街道招投标中心交易的项目。
第九条根据不同的项目情况,镇、街道招投标可采取招标、竞争性谈判、拍卖、竞价等能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各种招投标方式。
工程建设类项目一般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货物、服务采购类项目一般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资产处置、出租、出让类项目一般采用拍卖、招标、竞价方式。
第十条工程建设类项目应把主体工程、附属工程、隐蔽工程一并进行招投标,不得将项目分解、细化,规避招投标。第十一条涉及国家安全、抢险救灾或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贩等特殊情况不进行招标的项目,需经镇、街道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报镇、街道招投标工作监督小组备案。 第十二条项目招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合法的招标人; (二)招标项目经相关会议研究同意,村级集体的招标项目事先取得村民(代表)大会的同意,村民(代表)大会授权或委托有法人资格的村级集体作为招标人;
(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招标内容已经明确,并有相关的技术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招标人可以是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级集体经济合作组织或有关资产管理机构及有关项目实施机构。
第十四条涉及公共安全、具有较强专业性、投资预算30 万元以上以及其它需要委托代理的项目,招标人应委托招标中介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五条招标人根据项目性质和特点向镇、街道招投标中心提出交易申请,由镇、街道招投标中心核准,组织实施有关招投标交易活动。
第十六条进入镇、街道招投标中心交易项目的招标程序:(一)审核招标所需材料,开展招标工作;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和发售招标文件、项目相关资料。招标文件可酌情收取工本费;
(四)根据需要设置标底价;
(五)组织开标、评标工作,确定中标候选人; (六)发布中标公示,期满发出中标通知书; (七)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交易合同。
第十七条招投标相关公告应在镇、街道政务、村务公开栏或其他为公众易知的公开场所发布,也可申请上一级招投标平台网站发布。招标公告发布不得少于三日。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性质、特点编制招标文件,镇、街道招投标中心进行必要的协助。
第十九条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不计
息),并由镇、街道招投标中心统一代收代退。 第二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五日。 第二十一条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应接受镇、街道招投标工作监督小组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开标会由镇、街道招投标中心主持,应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应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第二十三条评标由专门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实施。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符合评标需要的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人员组成,也可委托上一级招投标平台从有关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一般为三人以上单数。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及镇、街道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招投标工作监督小组成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进入的应及时予以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于开标前确定,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予保密。 第二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并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意见,并推荐中标
候选人。
第二十六条开标、评标过程应当有专人记录,并将记录、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及成员签名的评审意见存档备案。
第二十七条镇、街道招投标中心应当对中标候选人进行不少于三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第二十八条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和廉政合同,并将合同副本分别报镇、街道招投标中心和镇、街道招投标工作监督小组备案。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九条镇、街道招投标中心操作的交易项目,均须单独制成档案。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镇、街道招投标工作监督小组应通过现场巡查、重点督查、受理投诉和专项监察等方式,对招投标活动及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廉政合同,及时查处各类违纪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及时开展对未进行招投标项目的监督检查。同类项目在同一单位多次实施,且项目总决算超过招标低限的,须按要求向镇、街道招投标工作监督小组提交书面说明。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一年内,再建招标范围外附属工程的,需提交书面报告,并经镇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
第三十二条镇、街道招投标活动应通过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应设置投诉渠道,受理招投标有关主体或者其他群众对招投标活动的投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监察局及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对镇、街道招投标工作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各镇、街道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办法及本地实际,制订具体的工作细则和制度。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监察局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6 :
乐清市整治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邹跃新 副组长:陈胜峰
成员:陈绍鲁(市委办) 郑义(市府办)
赵顺鹏(市纪委、监察局)鲍潇船(市法院) 吴海潮(市检察院) 廖凯敏(市发改局)
赵顺川(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谷乐荣(市公安局) 叶乐安(市财政局)
詹必华(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范晓东(市交通运输局) 南远(市水利局) 刘勇(市审计局) 杨云彪(市法制办)
王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王振光(市市政园林局)
王建伟(市工商局)
许道飞(人行乐清市支行)
郑晓峰(温州银监分局乐清办事处) 李光珠(市纪委、监察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纪委、监察局),赵顺鹏同志兼办公室主任,王誉、李光珠同志兼办公室副主任。
主题词:招投标管理工作建设工程规定
发: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机关直属各单位中共乐清市委办公室2011 年8 月31 日印发 (共印200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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