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法律教育网基础班商法-汪华亮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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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公司法

一、公司概述 (一)基本内容 1.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公司的特征

(1)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人格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公司独立责任和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 (2)社团性:两个以上成员,组织体 (3)营利性 3.公司的分类

(1)以公司股东的责任范围为标准分类,可将公司分为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2)以股份转让方式为标准分类,可将公司分为封闭式公司与开放式公司。

(3)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分类,可将公司分为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以及人合兼资合公司。 (4)以公司之间的关系为标准分类,可将公司分为本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 (5)以公司的国籍为标准分类,可将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4.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权利能力:起止时间;性质;目的范围(记载于公司章程并登记)。

(2)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具有一致性;通过公司的法人机关来形成和表示;对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

代表来实施。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属于表见代表行为,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3)转投资和对外担保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该股东或者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5.公司设立

(1)公司设立是指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公司设立不同于公司成立,后者不是一种法律行为,而是设立人取得公司法人资格的一种事实状态或设立人设立公司行为的法律后果。

(2)公司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

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3)公司设立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由董事会作为申请人。

1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经设立登记的法律效力就是使公司取得法人资格,进而取得从事经营活动的合法身份。 (4)发起人

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发起人责任:

①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有权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②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有权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公司未成立,受害人有权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③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④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6.公司章程

(1)公司章程的概念、性质和特征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所必备的,规定其名称、宗旨、资本、组织机构等对内对外事务的基本法律文件。 (2)公司章程的订立和修改

公司章程的订立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共同订立,二是部分订立.公司章程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有限公司以及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的章程经全体股东同意并在章程上签名盖章,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章程经出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才能生效。

就公司章程变更的程序而言,首先,由董事会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其次,将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通知其他股东;再次,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公司章程变更后,公司董事会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3)公司章程的效力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7.公司资本

(1)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

注册资本:公司在设立时筹集的、由章程载明的、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资本。 实缴资本(实收资本):公司成立时实际收到的股东的出资总额。

我国采纳了一定程度的授权资本制,故实缴资本可能等于或者小于注册资本。 (2)公司资本原则 a.资本确定原则 b.资本维持原则 c.资本不变原则 (二)练习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公司设立的表述中,错误的是哪一项?( ) A.有限公司只能采用发起设立方式 B.股份公司只能采用募集设立方式 C.公司设立可以由他人代理

D.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公司设立方式。选项B说法错误,股份公司既可以采用发起设立方式设立,也可以

募集方式设立。其他选项均说法正确。

2

【例题·多选题】国安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募集方式设立,在股款缴足30日内召开了创立大会,但创立大会仅有代表国安公司股份总额80%的认股人出席。现创立大会通过了公司章程并且公司登记机关按该章程准予设立登记。就该公司章程效力的判断正确的有哪些?( ) A.该公司章程对公司具有约束力

B.该公司章程对未参加创立大会的股东无约束力 C.该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D.该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监事具有约束力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公司章程。选项B错误,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尽管有的股东没有参加

创立大会,但只要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其都是要受公司章程约束的。其他选项均正确。

二、公司股东 (一)基本内容 1.股东的概念

股东是指向公司出资、持有公司股份、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的人。股东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法人,可以是非法人组织,还可以是国家。法律对股东并无行为能力的要求。 2.股东资格的取得与确认

通过认缴出资或者认购股份而原始取得股东资格。

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对内以股东名册为准,对外以工商登记为准。 冒名出资问题:实际出资人为股东并承担相应责任。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问题:(1)代持股协议有效;(2)实际出资人请求公司改变股东名义的,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3)投资收益归实际出资人所有;(4)名义出资人处分股权,可参照适用善意取得;(5)债权人有权请求名义股东承担相应责任。 3.股东权利

(1)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 (2)股份转让权

(3)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

(4)股东(大)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

(5)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即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6)知情权

(7)优先认购新股权 (8)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9)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 (10)公司重整申请权 4.股东权利救济——股东诉权

(1)宣告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之诉 无效: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可撤销: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2)股东代表诉讼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上述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

3

有上述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上述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其他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股东义务 (1)出资义务 (2)不得抽逃出资

抽逃出资的认定: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抽逃出资的后果: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向债权人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没有返还,股东会可决议解除有限公司股东资格。 (3)不干涉公司正常经营 (4)不得滥用股权 (二)练习

1.关于股东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股东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股东资格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C.非法人组织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 D.外国自然人不能成为我国公司的股东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股东的概念。

选项A错误。法律对股东并无行为能力的要求,所以理论上股东可以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当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作为股东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行使股东权利。

选项B正确。《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项C、D项错误。股东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法人,可以是非法人组织,还可以是国家,当国家作为股东时需明确代表国家行使股东权的具体组织,例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因此,法律没有对股东的形式和国籍进行限制。

2.刘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指示公司会计将资金借贷给一家主要由刘某的儿子投资设立的乙公司。对此,持有公司股权0.5%的股东王某认为甲公司应该起诉乙公司还款,但公司不可能起诉,王某便自行直接向法院对乙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王某持有公司股权不足1%,不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 B.王某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必须先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出请求 C.王某应以甲公司的名义起诉,但无需甲公司盖章或刘某签字 D.王某应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但诉讼请求应是将借款返还给甲公司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股东代表诉讼。

《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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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基本内容

1.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任职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如果公司未按上述条件委派、选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则该委派行为、选举行为和聘任行为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果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同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3.董监高义务和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之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 (二)练习

甲公司于2008年7月依法成立,现有数名推荐的董事人选,依照《公司法》规定,下列哪些人员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

A.王某,因担任企业负责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01年6月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2004年刑满释放

B.张某,与他人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持股70%,该公司长期经营不善,负债累累,于2006年被宣告破产

C.徐某,2003年向他人借款100万元,为期2年,但因资金被股市套住至今未清偿

D.赵某,曾任某音像公司董事长,该公司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大量复制音像制品于2006年5月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赵某负有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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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公司高管的任职资格。《公司法》第14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本题A选项中王某犯的是重大责任事故罪,不是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的犯罪,所以可以担任公司董事,A不能选;

B选项中,张某是宣告破产的公司的股东,而不是其董事、厂长或者经理,所以也是可以担任甲公司董事的,B不能选;

C选项中,徐某因个人大额债务到期无法清偿,所以不得担任甲公司的董事;

D中,赵某是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的董事长,即法定代表人,且自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所以其也不能再担任甲公司的董事 四、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度 (一)基本内容 1.公司财务会计概述

会计事务所的聘用和解聘应由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2.公司收益分配顺序

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分配规定的法定顺序是: (1)弥补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即应当提取税后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3)提取任意公积金,即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的提取比例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

(4)支付股利,即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应分配给股东,即向股东支付股息。 3.股东利润分配比例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分配红利的原则是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但如果全体股东通过出资协议、公司章程或者其他方式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红利的,该约定具有法律效力,依照该约定分配红利,而不依各股东的出资比例。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原则上依其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红利。但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红利。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4.公积金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二)练习

康泰制衣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法定公积金50万元,连续多年盈利,上一年度税后利润为30万元。关于上一年度利润分配问题,以下说法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 A.该公司必须提取10万元法定公积金

B.该公司股东会可以作出决议不提取任意公积金

C.该公司股东分配红利的比例为各股东认缴出资的比例 D.该公司必须向股东分配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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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税后利润的分配。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分配规定的法定顺序是: (1)弥补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即应当提取税后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3)提取任意公积金,即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的提取比例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

(4)支付股利,即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应分配给股东,即向股东支付股息。

五、公司的变更、合并和分立 (一)基本内容 1.公司合并

(1)概念和种类。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协议,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不经过清算程序,直接结合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有两种形式:一是吸收合并,二是新设合并。 (2)公司合并的程序。

股东(大)会作出决定或决议; 签订合并协议;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通知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办理合并登记手续。

(3)公司合并的法律后果。公司合并是合同权利义务即债权债务概括移转的法定原因。 2.公司的分立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通过依法签订分立协议,不经过清算程序,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分立有两种形式:一是派生分立,二是新设分立。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练习

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丙公司货款50万元。2009年9月,甲公司与丁公司达成意向,拟由丁公司兼并甲公司。乙公司原欠丁公司租金80万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甲公司与丁公司合并后,两个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同时归于消灭 B.甲公司与丁公司合并后,丁公司可以向乙公司主张债务抵销

C.甲公司与丁公司合并时,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或丁公司提供履行债务的担保 D.甲公司与丁公司合并时,应当分别由甲公司和丁公司的董事会作出合并决议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公司的合并。

《公司法》第173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选项A错误。本题中“丁公司兼并甲公司”采用的是吸收合并的方式,被吸收的甲公司解散,而吸

收者即丁公司依然存在。

选项B正确。《公司法》第175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本题中,原来甲公司的债务由丁公司继承,乙公司可以向丁公司主张原来对甲公司的债权100万,因丁公司欠乙公司租金80万,丁公司可以向乙公司主张债务抵销。

选项C正确。《公司法》第174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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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本案中,丙公司是甲公司的债权人,甲丁公司合并时,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或丁公司提供履行债务的担保。

选项D错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合并、分立决议是股东会的职权,董事会无权作出。

六、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一)基本内容 1.公司解散的事由

公司的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而使公司消灭的法律行为。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类:一类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类是强制解散的原因;一类是司法判决解散。

一般解散的原因有:(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强制解散的原因:(1)主管机关决定。(2)责令关闭。(3)被吊销营业执照。

司法判决解散的原因: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公司解散时的清算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出现解散事由、依法清算完毕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仍应以公司自己的名义进行。成立清算组的,应当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活动;没有成立清算组的,则仍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活动。

清算是终结已解散公司的一切法律关系,处理公司剩余财产的程序。其程序为:(1)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2)清算组的职责。(3)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4)清理财产清偿债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5)分配剩余财产。(6)清算终结。

(二)练习

【例题·单选题】甲、乙、丙三人共同设立云台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分别为70%、25%、5%。自2005年开始,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股东之间互不配合,不能作出任何有效决议,甲提议通过股权转让摆脱困境被其他股东拒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只有控股股东甲可以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 B.只有甲、乙可以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

C.甲、乙、丙中任何一人都可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 D.不应解散公司,而应通过收购股权等方式解决问题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公司解散。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七、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基本内容 1.有限责任公司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有以下几点: (1)股东人数有最高数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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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设立手续和公司机关简易化。

(4)股东对外转让出资受到较为严格的限制。 (5)公司的封闭性。

2.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 3.有限公司的出资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

(2)出资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关于股权出资: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出资中的无权处分行为,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可以在公司成立时一次缴清,也可以在公司成立后分次缴清。如果是在公司成立后分次缴清,则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即3万元,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后两年内缴足。

(4)出资程序。缴资(货币存指定帐户,非货币评估作价,必要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验资。 (5)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

股东不按公司章程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股东资格不受影响,向其他完全履行了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或其他股东可以请求其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可以请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他发起人对公司和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此外,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的,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二)练习

【例题·多选题】甲、乙、丙三人决定出资设立一家普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三人约定:公司注册资本为5万元;甲、乙、丙三人认缴的出资分别为2万元、2万元、1万元,其中甲的2万元为电脑等实物,作为公司的办公用品,乙的2万元为房屋,作为公司经营场所,丙的1万元为现金,作为流动资金;公司的注册资本分两次缴清,首次出资额为注册资本的50%,即2.5万元,其余50%在公司成立后1年缴清。其中违法的有哪些?( ) A.公司注册资本为5万元 B.只有1万元出资为货币出资 C.公司注册资本分两次缴清 D.首次出资额为2.5万元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不得低

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即3万元,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后两年内缴足。 八、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一)基本内容

1.对内转让的规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相互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 2.对外转让的规则

(1)其他股东的同意权及其行使: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程序上,欲对外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当就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其他股东在接到转让方的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未予答复的,则视为其同意转让方对外转让股权。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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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注意: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强制执行程序中的股东优先购买权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4.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

条件:(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的。符合任意一项即可。 主体: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

程序:有两种,一种是与公司协商,即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提出请求,请求公司收购其持有的公司股权。二是起诉,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作出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该争议。

5.自然人股东资格的继承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练习

【例题·多选题】甲为某有限公司股东,持有该公司15%的表决权股。甲与公司的另外两个股东长期意见不合,已两年未开成公司股东会,公司经营管理出现困难,甲与其他股东多次协商未果。在此情况下,甲可以采取下列哪些措施解决问题?( ) A.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B.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C.将股权转让给另外两个股东退出公司

D.经另外两个股东同意撤回出资以退出公司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选项B错误。(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

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选项D错误。“经另外两个股东同意撤回出资以退出公司”属于抽逃出资,违背资本维持原则。

九、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基本内容

多元制:即一般的有限公司,其组织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公司,其组织机构为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国有独资公司,其组织机构为唯一股东、董事会和监事会。 1.股东会

(1)股东会的性质和组成。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关。股东会是非常设机关。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2)股东会的职权。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①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②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③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④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⑤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⑥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⑦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⑧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⑨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⑩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股东会的召开。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定期会议的召开时间由公司章程规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可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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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监事提议而召开。

(4)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或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但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5)股东会决议。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董事会

(1)董事会的性质及其组成:业务执行机关,常设机关。董事会由董事组成,其成员为3至13人。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2)董事会的职权:①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②执行股东会的决议;③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④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⑤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⑥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⑦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⑧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⑨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⑩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董事会的召开: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4)董事会决议: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3.经理

有限公司的经理是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有限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有限公司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4.监事会

(1)监事会的性质及其组成:监事会为经营规模较大的有限公司的常设监督机关,专司监督职能。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是法定的,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股东人数较少和规范较小的有限公司,不设立监事会,可以设1至2名监事,行使监事会的职权。同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监事会的职权:①检查公司财务;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③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⑤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⑥依照《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练习

【例题·多选题】某有限责任公司有股东甲乙丙三人,注册资本30万元。公司章程包含有如下条款,其中不违反公司法规定的有哪些?( )

A.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 B.公司不设监事会,设二名监事 C.公司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D.公司副经理兼任监事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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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一)基本内容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或独资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2.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制

(1)注册资本的限制: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

(2)注册资本缴付的限制:一人公司的股东必须在公司成立时一次足额缴清。

(3)再投资的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作为股东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4)人格混同时的股东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练习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一人公司的说法中,错误的有哪些?( ) A.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人民币 B.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

C.一人公司不能作为股东投资设立一人公司 D.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分次缴清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必须在公司成立时一次足额缴清;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作为股东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十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基本内容 1.股份公司的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它具有以下特征: (1)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 (2)股东负有限责任。 (3)开放性与社会性。 2.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发起人的人数,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缴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发起设立的,可以分期缴付,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募集设立的必须一次缴纳。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3.设立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有两种:一是发起设立;二是募集设立。它们的程序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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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起设立

发起设立的程序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发起人认购股份。第二,发起人缴清股款。第三,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第四,申请设立登记。董事会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募集设立

募集设立的程序如下:第一,发起人认购股份。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应发行股份总数的35%。第二,公告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第三,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第四,召开创立大会。发起人应当在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30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创立大会的职权包括:①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②通过公司章程;③选举董事会成员;④选举监事会成员;⑤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⑥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⑦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第五,设立登记并公告。

(二)练习:

【例题·多选题】甲、乙二公司拟募集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他们在获准向社会募股后实施的下列哪些行为是违法的?( )

A.其认股书上记载:认股人一旦认购股份就不得撤回

B.与某银行签订承销股份和代收股款协议,由该银行代售股份和代收股款 C.在招股说明书上告知:公司章程由认股人在创立大会上共同制订 D.在招股说明书上告知:股款募足后将在60日内召开创立大会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

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发起人应当在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30日内主持召开

创立大会。

十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 (一)基本内容 1.股票的特征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证券化的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具有以下特征:

(1)股票是一种要式证券。 (2)股票是一种证权证券。 (3)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 2.公司股份与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与公司股份有共性,均为能够证明投资者权利的证券,均具有流通性,但二者的区别是明显的,主要表现为:

(1)风险大小有别 (2)实现顺序不同

(3)与净资产的关系不同 (4)认购方式不同 3.股票的发行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即股票溢价发行,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发行股票。以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所得溢价款,应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溢价发行不必经证监会批准。 4.股份的转让

股份转让实行自由转让的原则。公司法对股份转让作了必要的限制,主要有:

(1)对股份转让场所的限制。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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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即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5.公司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1)(2)(3)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1)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2)项、第(4)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3)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二)练习

【例题·单选题】甲上市公司在成立6个月时召开股东大会,该次股东大会通过的下列决议中哪项符合法律规定?( )

A.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可以随时转让 B.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即日起可以对外转让

C.公司收回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4%用于未来1年内奖励本公司职工

D.决定与乙公司联合开发房地产,并要求乙公司以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作为履行合同的质押担保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内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回购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的,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十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基本内容:

1.股东大会

(1)股东大会的性质及其组成 (2)股东大会的职权 (3)股东大会的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则应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2个月内召开: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的三分之二时;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数的三分之一时;③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应在会议召开的20日前通知各股东。通知中应写明股东大会会议将审议的事项,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日期和地点等。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于股东大会召开的30日前进行公告。无记名股票的股东要出席股东大会的,必须于会议召开5日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否则,不得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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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东大会的决议

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股份多数决定的原则。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通过。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2.董事会

(1)董事会的性质及其组成

董事会由全体董事组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人至19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2)董事会的职权 (3)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董事会的表决,一人一票。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3.经理:必须设经理。 4.监事会

5.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1)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 (3)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4)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练习

【例题·多选题】关于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董事会,以下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 A.二者人数的上限和下限都不相同 B.董事长都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C.董事会作出决议,都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D.每届任期都不得超过3年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选项B错误。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选项C错误。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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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制度概述 (一)基本内容 1.合伙的概念

合伙的概念既可以从法律行为的角度给出,也可以从组织形态的角度给出。就法律行为的角度而言,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协议;就组织的角度而言,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组织形态,属于非法人组织。 2.合伙的特征(与单个的自然人和公司法人对比) (1)共同出资 (2)共同经营

(3)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合伙协议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 3.合伙的分类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练习

【例题·多选题】公司与合伙企业是两种重要的企业组织形式,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 )

A.公司与合伙企业都具有法人资格

B.公司与合伙企业都可以作为当事人缔结合同 C.公司和合伙企业可以相互出资

D.公司和合伙企业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公司与合伙企业的特点。

选项A错误。合伙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不由法人资格。

选项B正确。公司与合伙企业都是民事主体,都可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

选项C正确。合伙企业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公司也可以向合伙企业投资。 选项D错误。合伙企业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一)基本内容

1.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

(1)关于合伙人的人数。合伙人数应不少于2人。

(2)关于合伙人的行为能力。合伙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成为合伙企业设立时的创始合伙人;第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且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人,而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3)关于合伙人的职业禁止。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及警察不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4)关于合伙人的种类: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5)普通合伙人的资格限制。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有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无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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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更加多样,如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劳务等。 合伙人违反出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可使用“公司”,但不得使用“有限责任”。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6.设立登记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之日。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之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二)练习

【例题·多选题】某律师事务所在招聘律师助理时,就合伙企业的设立提出了以下问答题,其中,应当给予肯定回答的有哪些?( )

A.法律对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人数是否有最高限制 B.普通合伙人能不能以劳务出资 C.法人能不能作为合伙人

D.合伙协议是不是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的设立。

选项A否定。法律对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人数没有最高限制。

选项B肯定。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

选项C肯定。除个别例外,法人可以作为合伙人。 选项D肯定。合伙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三、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 (一)基本内容

1.合伙财产的范围:出资财产和积累财产。 2.合伙财产的性质

出资财产:以所有权出资的归全体合伙人共有,以使用权出资的归合伙人单独所有。 积累财产:全体合伙人共有(特殊的按份共有)。 3.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与使用

合伙企业财产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

(1)财产份额对外转让: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且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2)财产份额内部转让:应通知其他合伙人。

(3)财产份额出质: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出质行为无效,因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分割: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除依法退伙等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也不得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 (二)练习

【例题·多选题】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王某打算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其中一部分转让给与王某关系比较密切的合伙人张某,另一部分转让给王某的亲戚陈某。以下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 A.王某向张某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B.如果合伙协议没有不同约定,王某向陈某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应当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C.如果合伙协议有明确约定,王某也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不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就向陈某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D.不论合伙协议是否有不同约定,王某向陈某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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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

选项A正确。财产份额内部转让,应通知其他合伙人。

选项B、C正确,选项D错误。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

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且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四、合伙事务的决议和执行 (一)基本内容 1.合伙事务的决议 (1)一般事务

按约定→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人合性的体现。 (2)特别事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合伙人对外转让合伙份额;吸收他人入伙。 2.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事务执行是为实现合伙目的而进行的业务活动。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执行合伙事务的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由此产生的收益和亏损均归属合伙企业。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

(2)各合伙人分别单独执行: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则进行决议。

(3)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①不再执行合伙事务;②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③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④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3.合伙人的竞业禁止

绝对的竞业禁止: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受限制的自我交易: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利润分配和亏损负担

约定→协商→实缴出资比例→平均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二)练习

【例题·单选题】张、王、李、赵各出资四分之一,设立通程酒吧(普通合伙企业)。酒吧开业1年后,经营环境急剧变化,全体合伙人开会,协商对策。按照《合伙企业法》规定,下列事项的表决属于有效表决的是哪一项?( ) A.张某认为“通程”二字没有吸引力,提议改为“同升酒吧”。王某、赵某同意,但李某反对 B.鉴于生意清淡,王某提议暂停业1个月,装修整顿。张某、赵某同意,但李某反对 C.鉴于酒吧之急需,赵某提议将其一批咖啡机卖给酒吧。张某、王某同意,但李某反对

D.鉴于4人缺乏酒吧经营之道,李某提议聘任其友汪某为合伙经营管理人。张某、王某同意,但赵某反对 『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普通合伙企业决议。

选项A错误。改变合伙企业名称需要经过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选项B正确。暂停营业属于一般事项,在合伙协议没有其他约定时,过半数同意通过即可。

选项C错误。选项C属于自我交易,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

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本题中,合伙协议无另外约定,所以需要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选项D错误。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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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一)基本内容

1.合伙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与债权人的关系

(1)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2)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债权人抵销权、代位权的禁止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5)合伙份额的强制执行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二)练习

【例题·单选题】江某是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执行人,欠罗某个人债务7万元,罗某在交易中又欠合伙企业7万元。后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中,罗某要求以其对江某的债权抵销其所欠合伙企业的债务,各合伙人对罗某的这一要求产生了分歧。下列哪种看法是正确的?( )

A.江某的债务如同合伙企业债务,罗某可以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B.江某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罗某不得以个人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债务

C.若江某可从合伙企业分得7万元以上的财产,则罗某可以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D.罗某可以抵销其债务,但江某应分得的财产不足7万元时,应就差额部分对其他合人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人债务。

选项B正确,选项A、C、D错误。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

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江某的个人债务不属于合伙企业债务,不能抵销。

六、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与退伙 (一)基本内容 1.入伙

入伙的条件与程序:(1)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2)入伙人与原合伙人订立书面合伙协议。原合伙人与入伙人签订入伙协议时,应履行其告知的义务,即告知入伙人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入伙的后果:入伙人取得合伙人的资格;入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人与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2.声明退伙

声明退伙又称自愿退伙,是指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声明退伙又可分为单方退伙和通知退伙。 当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的经营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在不给合伙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合伙人可以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当然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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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自然人合伙人丧失行为能力,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其转变为有限合伙人。 当然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4.除名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5.退伙的效力

(1)退伙人丧失合伙人身份;(2)导致合伙财产的清理与结算;(3)退伙并不必然导致合伙的解散;(4)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合伙份额的继承

(1)继承人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 (2)继承人非完全行为能力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成为有限合伙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向继承人退还被继承人的财产份额: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二)练习

【例题·单选题】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李某因车祸遇难,生前遗嘱指定16岁的儿子李明为其全部财产继承人。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

A.李明有权继承其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B.如其他合伙人均同意,李明可以取得有限合伙人资格

C.如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则李明不能成为合伙人 D.应当待李明成年后由其本人作出其是否愿意成为合伙人的意思表示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份额的继承。

选项A说法正确。继承人有权继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选项B说法正确。继承人非完全行为能力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选项C说法正确。由于合伙协议中有约定,所以应当按照合伙协议中的要求处理。 选项D说法错误。法律中并未相关规定。

七、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一)基本内容

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适用范围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2.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责任形式 一般情况下与普通合伙企业无异,例外是: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4.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债权人的保护 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二)练习

【例题·单选题】甲、乙、丙为某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合伙人。一日,甲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行为造成客户损失30万元。对于客户的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 )

A.合伙企业赔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赔偿时由甲、乙、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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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合伙企业赔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赔偿时由甲承担无限责任 C.直接由甲承担无限责任

D.直接由甲、乙、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责任形式。《合伙企业法》第57条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 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

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58条规定,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八、有限合伙企业 (一)基本内容

1.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一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和一个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共同设立的合伙企业。它融合了普通合伙企业和公司的优点。

2.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以区别于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 3.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由普通合伙人执行。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也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但在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可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4.有限合伙人的特殊权利

(1)对外责任:有限合伙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2)自我交易: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3)竞业禁止: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4)合伙份额出质: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5)合伙份额转让: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只需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

(6)行为能力: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7)合伙份额继承: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人企业中的资格。

(8)利润分配: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5.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的转换

(1)当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时,有限合伙企业转为普通合伙企业,并应当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 (2)当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时,则该企业不再是合伙企业,故应解散。

(3)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表见普通合伙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二)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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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多选题】甲、乙、丙三人拟共同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 A.该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B.经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劳务、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作价出资 C.经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执行部分合伙事务

D.如有限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人,则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有限合伙企业。 选项A说法正确。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一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和一个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共同设立的合伙企业。

选项B说法错误。有限合伙人不可以劳务出资。

选项C说法错误。有限合伙人不执行部分合伙事务。

选项D说法错误。有限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人,则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例题·单选题】甲、乙、丙、丁成立一普通合伙企业,一年后甲转为有限合伙人。此前,合伙企业欠银行债务30万元,该债务直至合伙企业因严重资不抵债被宣告破产仍未偿还。对该30万元银行债务的偿还,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乙、丙、丁应按合伙份额对该笔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无须承担责任 B.各合伙人均应对该笔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C.乙、丙、丁应对该笔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无须承担责任 D.合伙企业已宣告破产,债务归于消灭,各合伙人无须偿还该笔债务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的转换。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

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一)基本内容 1.合伙的解散

合伙的解散是指合伙因某些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使合伙归于消灭的行为。解散事由包括: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2.合伙企业的清算

(1)清算人的确定。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指定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十五日内未确定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 (2)清算人的职责。

(3)清算程序。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实施清算;办理注销登记。

(4)清偿的顺序。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应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的债务;退还合伙人的出资。

(5)合伙企业注销后的债务承担。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仍然可以向普通合伙人进行追偿。

(6)合伙企业的破产与债务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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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练习

【例题·多选题】某合伙企业解散时,在如何确定清算人的问题上,四位合伙人各执一词。下述各合伙人的说法中,哪些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

A.合伙人玄德:“可以由我们四人共同担任清算人”

B.合伙人云长:“我是大家一致委托的合伙事务执行人,所以我是当然的清算人” C.合伙人翼德:“经我们四人中的三人同意,可以指定我们中的一人担任清算人” D.合伙人子龙:“建议委托一名律师担任清算人,但前提是我们四人一致同意”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清算人的确定。《合伙企业法》第86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

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

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据此可知,选项B错在合伙事务执行人不是当然的清算人。选项D错在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而不是全体一致同意。

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基本内容

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1.投资人:仅由一个自然人投资。

2.财产:企业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不缴企业所得税。

3.责任承担: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4.主体资格: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5.设立:无注册资本,无章程。

6.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练习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 A.个人独资企业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B.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时需缴足法定最低注册资本

C.个人独资企业对被聘用人员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D.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个人独资企业。

选项A错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不缴企业所得税。

选项B错误。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注册资本限制。

选项C正确。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选项D正确。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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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一)基本内容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以下特征:

(1)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东中,外方合营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中方合营者则为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中国公民个人。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作为股东的中外合营各方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中外各方依照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回收投资。

(4)合资企业不设股东会,其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合营各方按投资比例协商分配,并载明于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

2.合资企业的三个法律文件

(1)合资企业协议,合资企业合同,合资企业章程,合资企业协议与合资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资企业合同为准。

(2)有关合资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当适用中国的法律。既适用合同法,也适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后者优先。

(3)合资企业合同经审批机关批准才能生效(注意,未经批准不生效,而不是无效)。补充协议构成重大或实质性变更的,也须批准生效。

(4)申请时递交的申请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余文件如合同、章程等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发生纠纷,董事会不能协商解决时,由中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由合营各方协议在其它仲裁机构仲裁。

3.设立合资企业的审批机关:商务部审批,或者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报商务部备案。

4.设立合资企业的登记。合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资企业的成立日期。

5.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性质为中国法人。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6.注册资本

(1)它是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一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合营各方约定的外币表示。

(2)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在该企业合资期内不得减少。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发生变化而确需减少的(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应由合资企业董事会会议决议,并且是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向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在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资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4)经合资他方同意和审批机关批准,合资一方可以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合资他方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7.合资各方的出资方式:(1)货币;(2)实物;(3)工业产权、专有技术;(4)场地使用权。场地使用费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在该合同期限内不得调整。 8.合资各方的出资期限

可以一次缴清,也可以分次缴清。合资各方均未按规定期限缴付出资的,视同合资企业自动解散,合资企业批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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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自动失效。合资一方未按照合资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迟延利息或者赔偿损失。

9.合资企业的组织机构

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的人数不得少于3人。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营者继续委派可以连任。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人代表。 (二)练习

【例题·多选题】鲁南水泊公司欲与某国梁山公司在阳谷市设立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双方初步拟定的合作框架包括以下事项,其中哪些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

A.合资企业不设股东会,由董事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 B.合资企业合同适用美国法律

C.合资企业注册资本在企业成立时全部缴清

D.合资企业合同约定由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仲裁解决纠纷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选项B错误。合资企业合同适用中国法律。

【例题·多选题】甲公司欲与某外国公司设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就相关事项咨询律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合资企业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成立

B.合资企业章程中可以约定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C.根据后法优于先法原则,《公司法》优先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D.合资企业合同只能约定按各方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选项A说法错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资企业的成立日期。

选项B说法错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

选项C说法错误。采取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选项D说法正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一)基本内容

1.属于契约式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的权利义务不是取决于投资比例与股份,而是取决于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 2.组织形式具有多样化的特点。可以共同举办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共同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

3.组织机构与管理方式具有灵活多样的特征。既可以是董事会制,也可以是联合管理委员会制,还可以是委托第三人方管理。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实行董事会制。董事会是合作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合作各方协商产生;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实行联合管理制。联合管理机构由合作各方代表组成,是合作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联合管理机构主任的,由他方担任副主任。

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般采取让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做法,外方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但合作期满,企业的资产均归中方所有。回收投资的办法一般有三种:其一,合作前期从企业税后利润中给外方多分配,以后逐年递减,即优先保证外方实现利润;其二,经税务机关批准,实行税前分配,即外方合营者在合作企业交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其三,经税务机关批准,通过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的办法,用折旧金偿还外方的投资。

5.对于出资的要求:中方以土地使用权、厂房等出资,外方以外币、机器设备、知识产权等出资。如果具有法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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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则外方出资不得低于25%。各方应当以自有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作为投资或合作条件,对该投资或合作条件不得设立抵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更不得以合作企业的财产或者名义提供担保。合作各方缴纳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后,应当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合作企业据此发给合作各方出资证明书。 (二)练习

【例题·多选题】中方与外方合作设立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其协商约定的事项中,哪些是我国法律所允许的?( )

A.合作企业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外方出资200万美元,中方以土地使用权和厂房出资 B.外方出资中的150万美元为设备,于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3个月内运抵公司所在地 C.外方出资中的50万美元为现金,由外方向境外银行借贷,公司以设备提供担保 D.公司不设董事会,由双方各派一名代表组成联合管理委员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选项A正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对于出资的要求中方以土地使用权、厂房等 出资,外方以外币、机器设备、知识产权等出资。

选项B正确。允许先成立,后缴清出资。

选项C错误。外放出资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

选项D错误。选项D错在,成员不得少于三人,本题中,双方各派一名代表,人数不足三人。 三、外资企业

(一)基本内容

1.外资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其特征是:

(1)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是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

(2)外资企业是外国投资者根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 (3)外资企业是独立的法律主体。 2.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与审批

外国投资者在提出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前,应当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报告。

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3.设立外资企业的登记。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4.组织形式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为其他责任形式。 5.注册资本

外资企业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6.出资期限

外国投资者未能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日内缴付第一期出资的,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30日不缴付其他各期出资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即自动失效。 (二)练习

【例题·单选题】某外国公司在向我国政府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时,存在以下情况,请问其中哪一项违反了我国法律的规定?( )

A.该外资企业由申请人独家出资设立

B.申请人要求将该外资企业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

C.申请人声明该外资企业将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但其产品仅有40%出口 D.申请人声明该外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将向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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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外资企业。选项D错误。三种外资企业的各项保险都必须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

一、破产概述 (一)基本内容 1.破产的概念

从倒闭清算到再建型公平清理债务程序。 2.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企业法人。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参照适用。 3.破产原因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1)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2)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3)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资不抵债依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确定,有相反证据除外。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4.破产法三大程序及其关系 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

(1)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重整或破产清算,债权人可以申请重整或破产清算;

(2)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债务人或其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 (3)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

(4)在和解或者重整程序中,符合条件时可以经破产宣告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5)一旦经破产宣告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则不得转入和解或重整程序; (6)和解与重整不得相互转换。 (二)练习

【例题·单选题】关于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宣告前的程序转换,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如为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债权人可以申请和解

B.如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债务人可以申请重整 C.如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重整的案件,债务人可以申请破产清算

D.如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申请和解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和解、清算和重整程序之间的转换。

选项A、D错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可以申请和解。

选项C错误。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重整的案件,必须满足一定条件,债务人才可以申请破产清算。 二、破产申请和受理 (一)基本内容 1.破产案件的申请

(1)债权人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破产清算。

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必须具有以下条件:须为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权;须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请求权;须为已到期的请求权。

(2)债务人申请: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重整、和解。 (3)特定情形下的清算责任人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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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破产案件的受理

受理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裁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裁定可以上诉。裁定受理的同时指定管理人。 3.受理的法律效果

(1)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2)对管理人为给付。

(3)待履行合同的处理: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担保要求权。 (4)保全解除和执行中止。 (5)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中止。 (6)破产程序开始后的民事诉讼。

(7)债务人的相关人员的义务:协助义务,信息提供义务,人身自由受一定限制,不新任董监高。 (二)练习

【例题·多选题】白云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被甲公司诉至A区人民法院;因为侵权纠纷将乙公司诉至B区人民法院;因欠丙公司装修款120万元到期不能偿还,被丙公司向C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C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丙公司的破产申请。则以下说法错误的有哪些?( )

A.因为白云公司是原告,所以与乙公司的诉讼可以继续进行

B.白云公司与甲公司的诉讼应当中止,待管理人接管白云公司财产后,移送C区人民法院审理 C.白云公司为了让丙公司撤回破产申请,可以先行向丙公司偿还120万元装修款 D.白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经C区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破产申请受理后的法律效果。 选项A说法错误。与乙公司的诉讼应该中止。

选项B说法错误。选项B错在,应在管理人接管之后,在原来的法院继续进行诉讼。 选项C说法错误。在破产申请受理之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选项D说法正确。《企业破产法》第15条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

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三、管理人

(一)基本内容

1.管理人的任命。由法院裁定受理的同时指定,辞职应经法院许可,债权人会议可以申请法院更换。

2.管理人的资格。(1)由机构担任管理人。(2)由个人担任管理人。(3)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①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②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③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④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此外,公司解散后,清算组申请破产的,清算组可以为管理人。 3.管理人的职责

(1)一般职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2)特别职责:决定待履行合同的解除或继续履行;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前的不正当处分行为行使撤销权和追回权;接受债权申报、调查职工债权和编制债权表;重整期间主持债务人营业或者对债务人自行营业进行监督;制备重整计划草案;申请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破产宣告后,拟订破产变价方案;拟订和执行破产分配方案;破产程序终结时,办理破产人的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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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管理人的权利义务。(1)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2)报告义务。一般报告义务包括向法院报告工作和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报告情况、回答询问。(3)不辞职义务。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4)有权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有权取得报酬,报酬由法院确定。 (二)练习

【例题·单选题】千叶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百草公司申请破产,法院指定甲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甲律师事务所租赁百草公司酒店用作管理人办公室的行为不违反破产法的规定 B.甲律师事务所有权处分千叶公司的财产 C.甲律师事务所有权因担任管理人而获得报酬

D.如甲律师事务所不能胜任职务,债权人会议有权罢免其管理人资格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管理人。选项D说法错误。债权人会议无权罢免管理人资格。但是其可以向法院申请

更换管理人。

四、债务人财产 (一)基本内容 1.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2.欺诈破产行为

(1)可撤销行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①无偿转让财产的;②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③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④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⑤放弃债权的。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2)无效行为。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①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②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3)管理人的追回权。因上述可撤销行为和无效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3.破产取回权

一般取回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出卖人取回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4.破产抵销权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 5.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1)破产费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①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②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③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共益债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①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③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④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⑤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⑥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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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二)练习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严重资不抵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法院申请破产。下列哪一财产属于债务人财产?( )

A.甲公司购买的一批在途货物,但尚未支付货款 B.甲公司从乙公司租用的一台设备

C.属于甲公司但已抵押给银行的一处厂房

D.甲公司根据代管协议合法占有的委托人丙公司的两处房产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债务人财产。

选项A错误。该货物不属于甲公司所有,所以不是债务人财产。

选项B错误。租用的设备属于乙公司所有,所以不是债务人财产。

选项C正确。该抵押厂房属于债务人财产,只不过会受别除权的限制。 选项D错误。该两处房产属于丙公司所有,所以不是债务人财产。 五、债权申报

(一)基本内容 1.申报条件

可以申报的债权:(1)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2)须为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3)须为法院受理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4)须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请求权;(5)须为合法有效的债权。但是该债权是否到期、是否有财产担保在所不问。 2.债权申报的审查

管理人审查,编制债权表,债务人和债权人有异议的可以起诉。 3.逾期申报和未申报

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 未申报的不得依照破产程序行使权利。 4.债权申报的特别情形

(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3)职工债权不必申报。

(4)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5)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6)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破产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7)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8)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9)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破产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二)练习

【例题·单选题】关于债权申报,以下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 ) A.未到期的债权,待到期后方可以申报 B.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不得申报

C.债务人的保证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可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 D.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也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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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债权申报。

选项A错误。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可以直接申报。 选项B错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需要申报。

选项C正确。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可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选项D错误。没有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不得依照破产法行使权益。 六、债权人会议 (一)基本内容

1.债权人会议的法律地位 2.组成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无表决权的包括:(1)债权尚未确定,法院也未能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数额的;(2)债权附有停止条件,条件尚有待成就的,或者债权附有解除条件,其解除条件已经成就的;(3)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

享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包括:(1)对所有的表决事项都有表决权的债权人;(2)有财产担保且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对于通过和解协议和分配方案的决议,不享有表决权。 3.职权 4.程序

(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2)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3)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重整计划草案以及和解协议草案除外。 (4)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决议。 (二)练习

【例题·多选题】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对下列哪些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 A.通过重整计划 B.通过和解协议

C.通过债务人财产的变价方案 D.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债权人会议。有财产担保且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对于通过和解协议和分配

方案的决议,不享有表决权。 七、破产清算程序 (一)基本内容 1.破产宣告

是法院对债务人具有破产原因的事实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认定。 破产宣告的效果:

(1)无可逆转地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2)对债务人产生以下几项效果:①债务人成为破产人;②债务人财产成为破产财产;③债务人丧失对财产和事务的管理权。

(3)债权人只能依破产程序接受清偿:①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②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随时由担保物清偿;③无担保债权人依破产分配方案获得清偿。

2.别除权。指债权人不依破产程序,而由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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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别除权以抵押、质押、留置三种担保物权为基础权利; (2)别除权以实现债权为目的;

(3)别除权以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为标的物; (4)别除权的行使不参加集体清偿程序;

(5)别除权的标的物不得用于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更不得用于清偿普通债权; (6)在法院裁定和解和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时可以行使。

3.破产清偿顺序。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职工债权和应划入个人账户的社保费用。(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二)练习

【例题·多选题】某建筑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向法院申请破产救济。关于该案债务人财产和清偿顺序等,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该公司所欠民工工资应当列入破产费用先行清偿

B.该公司租用甲公司的一套建筑设备不能列入债务人财产

C.该公司的一批脚手架已抵押给某银行,该批脚手架不能列入债务人财产 D.该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作为普通债权受偿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债务人财产和清偿顺序。

选项A说法错误。该公司所欠民工工资不属于破产费用。

选项B说法正确。该设备属于甲公司所有,不属于债务人财产。

选项C说法错误。该批脚手架属于别除权的标的,属于债务人财产的一部分。

选项D说法错误。公司破产是由于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债务,通常情况下,一般债权人的债权都无法得到完全清偿。公司股东的出资通常也是无法作为普通债权得到受偿。

八、重整程序 (一)基本内容

1.发动。(1)破产案件受理前的初始重整申请,可以由债务人或债权人提出。(2)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宣告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2.重整期间的财产管理。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1)管理人监督下的债务人自行管理(须法院批准)。(2)管理人负责及债务人参与的管理。

3.重整期间营业保护的特别规定。(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2)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3)取回权受到限制。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4)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5)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4.重整程序的提前终止。有两个原因:(1)继续重整存在重大障碍: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2)未按时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5.重整计划的表决通过。(1)分组表决。有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收债权组、普通债权组。涉及出资人权益的,应设出资人组表决。(2)每组都通过,重整计划通过。(3)每一组内,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6.重整计划的批准。(1)法院对通过的重整计划的审查批准。(2)强行批准。 (二)练习

【例题·单选题】红日公司是碧海公司的出资人,其占碧海公司注册资本的33%,碧海公司有明显丧失偿债能力可能,蓝天公司是碧海公司的债权人,下列说法中哪一个是正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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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碧海公司、红日公司、蓝天公司均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碧海公司重整

B.碧海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法院不需审查,直接裁定碧海公司重整,并予以公告 C.重整期间,碧海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不必经法院批准 D.重整期间,蓝天公司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重整。

选项A错误。破产案件受理前的初始重整申请,可以由债务人或债权人提出。所以红日公司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碧海公司重整。

选项B错误。是否重整需要法院的审查。

选项C错误。《破产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选项D正确。《破产法》第77条第1款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九、和解程序

(一)基本内容

1.申请:只有债务人才能申请,可以直接申请,也可以在破产程序中申请。

2.法院审查裁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3.和解协议的成立和生效: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4.和解协议生效的法律后果。(1)和解程序终结。(2)全体和解债权人受和解协议约束。(3)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

5.和解协议执行完毕的法律后果: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6.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宣告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但上述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二)练习

【例题·多选题】甲公司资不抵债,拟通过和解程序清理债务,于是就和解程序咨询律师。律师给出的以下法律意见中,正确的有哪些?( )

A.甲公司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B.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或者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C.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D.因甲公司欺诈成立的和解协议无效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和解程序。

选项A正确。只有债务人才能申请,可以直接申请,也可以在破产程序中申请。

选项B错误。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 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选项C正确。《破产法》第99条规定,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选项D正确。《破产法》第103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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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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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的特征 (一)基本内容 1.要式证券 2.无因证券 3.文义证券 4.设权证券 5.流通证券

6.票据关系的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背书人、保证人等。 (二)练习

【例题·单选题】张某向李某背书转让面额为10万元的汇票作为购买房屋的价金,李某接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张某与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合意解除,则张某可以行使下列哪一权利?( ) A.请求李某返还汇票

B.请求李某返还10万元现金

C.请求从李某处受让汇票的第三人返还汇票 D.请求付款人停止支付票据上的款项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的无因性。

选项A错误。本题中汇票已经背书转让给第三人了,因此张某无权请求李某返还汇票。

选项B正确。张某与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被解除,则意味着要返还财产,因此张某有权要求李某返还

10万元的价金。

选项C错误。第三人的票据权利不受张某和李某之间合同解除的影响,因此无权要求第三人返还汇票。 选项D错误。票据原因关系的解除不会影响善意第三人的权利,因此付款请求权不会受到影响。 二、票据权利

(一)基本内容

1.票据权利是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二者关系是:(1)对象不同。(2)条件不同。(3)金额不同。(4)消灭时效期间不同。 2.票据权利的取得

(1)取得原则:必须支付对价;取得票据的手段合法。 (2)取得方式: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不经其他任何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票据,包括发行取得和善意取得。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必须符合以下构成要件:第一,必须是从无权利人处取得票据。第二,必须是依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转让方式取得票据。第三,受让人必须是善意。

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包括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背书,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或追索义务人偿还追索金额后取得票据)和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继承、企业合并)。 3.票据权利消灭

(1)付款。(2)追索义务人清偿票据债务及追索费用。(3)票据时效期间届满。(4)票据记载事项欠缺。 (二)练习

【例题·多选题】付款请求权是票据持票人的基本权利。下列有关付款请求权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A.付款请求权的行使与票据当事人之间交付票据的原因行为无关 B.付款请求权是向票据上载明的付款人或持票人的前手行使的权利

C.持票人不能请求付款人支付多于票据上确定的金额,但可以请求付款人支付少于票据上确定的金额 D.持票人只有在向付款人提供票据原件时才能请求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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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付款请求权。

选项B错误。付款请求权是向票据上载明的付款人行使的权利。

选项C错误。持票人请求付款人支付的金额是票据上的金额,不能多于或少于票据金额。 三、票据抗辩

(一)基本内容

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票据抗辩的种类。通常根据抗辩事由和抗辩效力的不同,将票据抗辩分为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

1.对物抗辩发生的具体情形包括:(1)票据法定记载事项欠缺的抗辩。(2)背书不连续的抗辩。(3)票据尚未到期的抗辩。(4)票据被除权判决的抗辩。(5)时效已届满的抗辩。(6)票据瑕疵。第一,在票据变造的情况下,在变造前签章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变造后的票据记载事项主张抗辩;而在变造后签章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变造前的票据记载事项主张抗辩。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第二,在票据被伪造的情况下,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当持票人向被伪造人主张票据权利时,被伪造的签章人可以提出抗辩。第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所为的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此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可以主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票据行为无效,据此提出抗辩。

2.对人抗辩的情形具体包括:(1)欠缺原因关系或者原因关系无效的抗辩。例如甲基于赌博欠债而向乙签发票据,则甲对乙可以提出原因关系不合法的抗辩。但此种抗辩只能对直接相对人提出,对直接相对人以外的其他善意持票人不能抗辩。(2)对价欠缺的抗辩。持票人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票据债务人可以抗辩。例如甲基于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而签发汇票给乙,但乙却未履行交货义务,此时甲即可向乙主张对价欠缺的抗辩。但若该汇票已经由乙转让给了丙,则甲对丙不能主张对价欠缺的抗辩。(3)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该持票人提出抗辩。 3.票据抗辩的限制

(1)对出票人抗辩切断。即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对人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2)对持票人前手抗辩切断,即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二)练习

【例题·多选题】票据债务人依下列理由对持票人提出抗辩,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的有哪些?( ) A.甲拾得一张汇票,将持票人涂改为自己的名字 B.乙持有的支票超过出票日6个月

C.丙以背书方式取得汇票,但是背书不连续

D.丁接受赠与取得汇票,现赠与人以没有支付对价抗辩丁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抗辩。

选项A应予支持,甲拾得汇票,但甲并不具有票据权利,因此票据债务人可以提出抗辩。

选项B应予支持,属于时效已经届满的抗辩。 选项C应予支持,属于背书不连续的抗辩。

选项D不应予以支持,接受赠与取得汇票,受赠人可以取得票据权利,因此票据债务人不能提出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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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票据丧失与补救 (一)基本内容

丧失对票据的占有并不失去票据权利,但票据权利的行使遭遇重大障碍。 1.挂失止付

(1)挂失止付的提起人为失票人。

(2)挂失止付的相对人为丧失的票据上记载的付款人。

(3)挂失止付的效力:付款人暂停付款(临时补救措施)。如果其仍对票据进行付款,则无论善意与否,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票据本身并不因挂失止付而无效,失票人的票据责任并不因此免除,失票人的票据权利也不能因挂失止付得到最终的恢复。另外,挂失止付也不是公示催告程序和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 2.公示催告

(1)公示催告的条件:可以在挂失止付后申请,也可以直接申请。

(2)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失票人,即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可能是收款人、被背书人或者出票人。

(3)公示催告的进行:审查、公告、发出止付通知。

(4)公示催告的终结:有人主张权利的,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无人主张权利的,法院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终结公示催告,自该判决作出之日起,申请人就有权依该判决,行使其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3.普通诉讼程序 (二)练习

【例题·单选题】关于票据丧失时的法律救济方式,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A.通知票据付款人挂失止付 B.申请法院公示催告 C.向法院提起诉讼

D.不经挂失止付不能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丧失与补救。选项D说法错误,挂失止付不是公示催告程序和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

五、汇票的出票与背书 (一)基本内容 1.汇票的特征

(1)汇票关系中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2)汇票是委托他人进行支付的票据。 (3)汇票通常都需要由付款人进行承兑。

(4)汇票是在见票时或者指定的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给持票人一定金额的票据。

(5)汇票对于当事人特别是出票人和付款人,没有特别的限制,既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公司、企业或个人。 2.汇票的法定记载事项

(1)表明“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在出票人签章不真实或者出票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票据无效;未经背书转让的,票据债务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已经背书转让的,票据无效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3.票据法上的汇票转让是通过背书方式进行的。背书转让的法律效力:(1)背书转让无须经票据债务人同意。(2)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3)背书转让具有更强的转让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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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背书转让的限制情形:(1)出票人的限制背书。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汇票不得转让。(2)背书人的限制背书。背书人可以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如果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3)回头背书。回头背书具有一般背书的效力,并不因被背书人是先前的票据债务人而使该票据权利归于消灭,只是在权利担保的效力上有所不同。(4)附条件背书。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5)分别背书和部分背书。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6)期后背书。期后背书应当属于无效背书,不能发生一般背书的效力,而只具有通常的债权转让的效力。但期后背书的背书人仍须承担票据责任。 (二)练习

【例题·多选题】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以下背书行为中具有票据法上效力的有哪些?( )

A.甲将一张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背书转让给他人 B.乙将一张金额为10万元的汇票中的5万元背书转让给他人

C.丙在背书时记载“货物交付后结算”字样,然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他人 D.丁将一张金额为15万元的支票背书转让给他人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背书。

选项A错误,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汇票不得转让。

选项B错误,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无效。 六、汇票的承兑、保证与付款 (一)基本内容 1.承兑

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特有的一种制度。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须承兑,我国目前使用的银行汇票均为见票即付的汇票因而无须成对。承兑的一般原则有三:(1)自由承兑原则。(2)完全承兑原则。(3)单纯承兑原则。汇票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仍可以向出票人追索。 2.保证

(1)汇票保证的成立: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文句而是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构成票据保证。保证不得附有条件;保证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2)被保证人的确定:保证人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3)保证人的责任:与被保证人相同的责任;独立责任;连带责任。

(4)保证人的代位权。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3.付款

(1)提示付款人:提示付款人应为合法持票人。

(2)付款程序: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3)付款损失的承担:付款人负有形式审查义务,对于错付可以善意免责。 (二)练习

【例题·单选题】乙公司在与甲公司交易中获金额为300万元的汇票一张,付款人为丙公司。乙公司请求承兑时,丙公司在汇票上签注:“承兑。甲公司款到后支付。”下列关于丙公司付款责任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 ) A.丙公司已经承兑,应承担付款责任

B.应视为丙公司拒绝承兑,丙公司不承担付款责任 C.甲公司给丙公司付款后,丙公司才承担付款责任

D.按甲公司给丙公司付款的多少确定丙公司应承担的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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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附条件承兑。根据单纯承兑原则,承兑是不得附条件的,附条件承兑视为拒绝承兑。

七、汇票的追索权

(一)基本内容

1.追索对象: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 2.追索的原因

(1)对于定日付款的汇票、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以及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在汇票到期日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①汇票被拒绝承兑的;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2)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

(3)被追索人依法进行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 3.追索与再追索

(1)追索义务人的责任。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他们均为追索义务人,对持票人承担无条件给付汇票全部金额的责任。

(2)追索权利人的权利行使方式:持票人的选择权。 (3)再追索。

(4)追索的例外。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当持票人为背书人时,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二)练习

【例题·多选题】甲公司在与乙公司交易中获汇票一张,出票人为丙公司,承兑人为丁公司,付款人为戊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03年11月30日。当下列哪些情况发生时,甲公司可以在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 ) A.乙公司申请注销法人资格 B.丙公司被宣告破产 C.丁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D.戊公司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汇票的追索权。

选项A错误。本题中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前手,乙公司申请注销法人资格的,甲公司不可以行使追索权。

选项B错误。本题中丙公司是出票人,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不会导致追索权的产生。

【例题·多选题】当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时,持票人可以对下列哪些人行使追索权?( ) A.前手背书人 B.付款人 C.保证人 D.出票人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追索对象。追索对象有: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

八、本票和支票的基本知识 (一)基本内容 1.本票

(1)是自付证券。 (2)无须承兑。

(3)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 (4)只有银行本票,只有即期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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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支票

(1)支票是票据的一种。

(2)票据法对支票付款人的资格有严格限制。 (3)支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 (4)支票的无因性受到一定限制。

(5)提示付款。支票的持票人应当在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出票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支付票据所载金额。 (二)练习

【例题·多选题】依据我国《票据法》,下列有关本票与支票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 A.本票包括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

B.本票的基本当事人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C.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 D.支票可以背书转让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本票与支票。

选项A错误。本票只有银行本票,不包括商业本票。

选项B错误。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 第七章 证券法

一、证券原理 (一)基本内容 1.种类

广义上包括资本证券、货币证券和货物证券。我国证券法上证券仅指资本证券。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和国务院认定的其他证券。 2.特征

(1)证券是具有投资属性的凭证。证券持有人的目的是追求投资回报。 (2)是证权证券。 (3)是流通证券。 3.证券市场

(1)发行市场(一级市场):由发行人、认购人和中介人组成。发行人包括政府、金融机构、公司等;认购人为投资者;中介人包括综合类的证券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发行服务机构。 (2)流通市场(二级市场):包括证券交易所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 二、证券发行 (一)基本内容 1.证券发行的种类

包括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2.股票发行

发行人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公司,包括已成立的股份公司(增资发行)和经核准拟设立的股份公司(设立发行)。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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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债券发行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3)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4.核准错误

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5.发行证券的承销制度

(1)承销的种类:包销和代销,由发行人和承销人商定。

(2)承销团及主承销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3)承销期限: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4)代销发行失败: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 (二)练习

【例题·多选题】关于证券的承销,以下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 A.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由发行人与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B.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C.代销期限不得超过60日,包销期限不得超过90日

D.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的,为发行失败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证券的承销。选项B错误,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

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选项C错误,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例题·多选题】某公司拟发行新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可能因为下列哪些原因而作出不核准的决定?( ) A.该公司两名董事因病辞职,尚未补选,现剩下4名董事 B.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急需筹集资金偿还债务 C.该公司4年前曾因制作虚假财务报表被税务机关处罚 D.该公司所从事的行业不是国家所鼓励的行业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证券发行。

选项A应当入选。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的董事人数是5-19人。本题中该公司只剩下4名

董事,不符合法定人数,即该公司组织机构不健全,不符合发行新股的条件。

选项B应当入选,新股发行要求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而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急需筹集资金偿还债务显然是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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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券交易 (一)基本内容 1.一般规则

(1)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

(2)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3)以现货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交易;采取纸面形式或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 (4)交易所实行集中竞价方式,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2.特定人员的交易禁止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上述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3.中介机构和人员的交易限制

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4.短线交易限制

主体:上市公司董监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认定: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后果: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否则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禁止内幕交易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6.禁止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行为:以下列手段操纵或者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后果: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欺诈客户行为

行为:(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4)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6)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后果:欺诈客户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练习

【例题·多选题】某上市公司董事吴某,持有该公司6%的股份。吴某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票在买入后的第5个月卖出,获利600万元。关于此收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该收益应当全部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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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该收益应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

C.董事会不收回该收益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限期收回

D.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执行股东关于收回吴某收益的要求的,股东有权代替董事会以公司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收回该收益的诉讼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短线交易限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

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否则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证券上市 (一)基本内容

1.证券上市的一般规则

(1)只能是已经公开发行的证券。 (2)须符合法定条件。

(3)无须证监会核准,但要向交易所申请,经交易所审核同意并签订上市协议。 2.股票上市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4)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3)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3.债券上市

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3)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5)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公司有前条第(1)项、第(4)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2)项、第(3)项、第(5)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二)练习

【例题·单选题】某上市公司的股票可能因为下列哪一项原因而被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上市?( ) A.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有两年亏损 B.公司未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 C.公司大股东持股达70%

D.公司上一年度有轻微违法行为并被处罚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证券上市。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1) 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

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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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信息披露 (一)基本内容 1.发行文件

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2.中报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1)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2)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3)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4)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5)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3.年报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1)公司概况;(2)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4)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额;(5)公司的实际控制人;(6)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4.临时报告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5.法律责任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1)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中介机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3)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练习

【例题·多选题】根据《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及时向社会披露信息的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公司应在当年8月底以前向证监会和交易所报送中期报告,并予以公告 B.公司应在4月底以前向证监会和交易所报送上一年的年度报告,并予以公告 C.公司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都必须记载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状况

D.公司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都必须记载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信息披露。选项D错误,公司的年度报告必须记载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但对于公司的中期报告无此要求。

【例题·多选题】甲上市公司在其公布的增发新股的招股说明书中,故意隐瞒涉及公司的一项重大诉讼案件。后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查明,该次发行由乙律师事务所制作法律意见书,由丙证券公司担任保荐人。后甲公司因为败诉导致股票价格下跌,投资人遭受重大损失。就该事件,以下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 A.甲公司的控股股东如有过错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丙公司知道该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信息失实但未有明确表示反对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甲公司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 D.乙律师事务所对上述虚假陈述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为严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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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选项D错误。根据法律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中介机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由此可知,乙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而不是严格责任。

六、上市公司收购 (一)基本内容

1.收购方式: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和其他合法方式收购 2.要约收购

(1)条件:30%且继续收购的,应当发出要约。

(2)对象: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要约,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 (3)内容: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4)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5)排他性: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6)不可撤回性: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3.收购的法律后果

(1)终止上市: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2)变更形式: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3)限制转让: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4)公司解散: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并将该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二)练习

【例题·多选题】甲公司持有乙上市公司30%的股份,现欲继续收购乙公司的股份,遂发出收购要约。甲公司发出的下列收购要约,哪些内容是合法的?( )

A.甲公司收购乙公司的股份至51%时即不再收购 B.甲公司将在45日内完成对乙公司股份的收购

C.本收购要约所公布的收购条件适用于乙公司的所有股东

D.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甲公司视具体情况可以撤回收购要约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要约收购。选项D错误。根据法律规定,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

撤销其收购要约。

七、证券机构 (一)基本内容 1.证券交易所 (1)概念和性质

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非营利法人。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的财产积累归会员所有,其权益由会员共同享有,在其存续期间,不得将其财产积累分配给会员。 (2)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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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设理事会。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设立证券交易所必须制定章程。证券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一人,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2.证券公司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而成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金融机构。

(1)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2)组织机构为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

(3)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4)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

(5)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6)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7)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8)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4.证券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证券公司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证券业协会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二)练习

【例题·单选题】关于证券交易所,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会员制证券交易所从事业务的盈余和积累的财产可按比例分配给会员 B.证券交易所总经理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C.证券交易所制定和修改章程应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D.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必须由国务院决定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证券交易所。

选项A错误。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的财产积累归会员所有,其权益由会员共同享有,在其存续期间,

不得将其财产积累分配给会员。

选项B错误。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一人,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选项C错误。证券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八、证券投资基金 (一)基本内容 1.原理

是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而获取一定收益的投资工具。

特征:(1)主要依据信托原理来组织证券投资;(2)只能投资于股票、债券等证券;(3)收益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

与股票和债券的区别:(1)体现的关系不同;(2)资金投向不同;(3)收益与风险不同。 2.证券投资基金关系中的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是基金公司,是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人和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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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是商业银行,保管各项基金财产,监督基金管理人。

(3)基金份额持有人:是购买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具有财产权性质的自益权和监督与管理性质的共益权。 3.基金财产的独立性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4.基金运作

(1)募集:经证监会核准,公布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可自行或委托他人代为发售。 (2)封闭式基金的上市交易:经基金管理人申请,证监会核准,在交易所上市交易。 (3)开放式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4)基金财产的投资: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应当用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或者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不得用于承销证券,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二)例题分析:

【例题·单选题】某基金的下列行为中,哪一项是合法的?( ) A.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B.用基金财产支付欠缴的写字楼租金 C.用基金财产向他人提供担保 D.用基金财产购买股票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证券投资基金。

选项A错误。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选项B错误。基金财产不能用于其他用途。 选项C错误。基金财产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八章 保险法

一、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一)基本内容

1.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而言,诚信原则主要表现为应当承担的二项义务:一是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如实告知义务;二是履行保险合同时的信守保险义务。对保险人而言,诚信原则也表现为其应当承担的二项义务:一是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将保险条款告知投保人的义务,特别是保险人的免责条款;二是及时与全面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2.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的根本目的在于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的成立需具备三个要件:(1)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合法的利益;(2)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估计的利益;(3)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1)要求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2)要求保险合同订立时具有保险利益; (3)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4)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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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1)要求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2)要求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 (3)否则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3.公序良俗原则。

4.自愿原则。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规定强制保险。

5.近因原则。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主要的决定性的原因是近因。 (二)练习

【例题·多选题】关于保险利益,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 A.保险利益本质上是一种经济上的利益,即可以用金钱衡量的利益 B.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C.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D.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保险利益。

选项B说法错误。人身保险要求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具有保险利益,而不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 险利益。

选项C说法错误。财产保险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而不是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具有保险利益。

选项D说法错误。责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一种,其要求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

二、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一)基本内容

1.订立保险合同的说明和告知义务

(1)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提供格式条款、说明合同内容;对于免责条款作出提示并作出明确说明,否则免责条款不生效。

(2)投保人的告知义务 实行询问回答主义。 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

第一,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二,故意违反的,不赔,不退保费。

第三,重大过失违反并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不赔,应退保费。 保险人解除权的限制:

第一,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不得解除;

第二,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不得解除; 第三,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2.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

当事人为保险人和投保人。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关于受益人:

(1)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2)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但是单位为劳动者投保的,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3)受益人不限于自然人,不受行为能力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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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指定,或者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指定。可以在合同订立时指定,也可以在合同成立后指定或者追加。

(5)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变更受益人,但应书面通知保险人。

(6)受益权丧失: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3.保险合同的成立

订立保险合同,由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4.保险合同的生效

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5.保险合同的无效

基于保险法上的原因,如:(1)超额保险;(2)人身保险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无保险利益;(3)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6.保险合同的解除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法规定保险人依法可以解除的情形: (1)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

(2)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事故索赔; (3)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

(4)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约定履行对保险标的的安全保护义务; (5)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6)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

(7)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满二年未复效的。 (二)练习

【例题·单选题】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的,产生下列哪一后果?( ) A.保险合同无效 B.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C.对该条款作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 D.可以减少投保人的保险费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

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

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例题·多选题】张某到保险公司商谈分别为其62岁的母亲甲和8岁的女儿张乙投保意外伤害险事宜。张某向保险公司详细询问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的具体条件,也如实地回答了保险公司的询问。在张某为其母亲甲投保的意外伤害保险中,依法可以确定谁为受益人?( ) A.以被保险人甲为受益人

B.以被保险人甲指定的张乙为受益人 C.以投保人张某为受益人,但须经甲同意

D.以投保人张某和被保险人甲共同指定的第三人为受益人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受益人的确定。《保险法》第39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

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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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ka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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