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报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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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报技术规定(三次征求意见稿)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报技术规定

(三次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我部决定修订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和《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9137-88),制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报技术规定》。《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草案曾于2010年10月公开征求意见,《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报技术规定》草案曾于2008年9月和2011年2月两次公开征求意见。标准编制单位认真研究了各方提出的意见后对标准草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我部决定再次对标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11年12月5日前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以信函方式邮寄的,请在信封上注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和《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报技术规定》(三次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科技标准司

邮政编码:100035

电子邮件:biao.zhun@

联系电话:010—66556214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范环境空气质量指数日报和实时报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依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指数日报和实时报工作的要求和程序。

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大连市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深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杭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指数日报的内容、数据统计处理方法及结果发布形式等;也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实时报工作的相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质量指数日报和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实时报工作。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报技术规定(三次征求意见稿)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下列文件或其中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HJ/T193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 HJ□□□环境监测信息处理传输技术规定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号)

3术语和定义

4.1空气质量分指数分级方案

空气质量分指数级别及对应的污染物浓度限值如表1所示。

4.2空气质量分指数计算方法

污染物P的空气质量分指数按公式(1)计算:

式中:LAQIp:污染物P的空气质量分指数;

CP:污染物P的浓度值(对于城市区域为多测点的浓度统计计算,SO2、NO2、PM10和CO采用多点平均值浓度,PM2.5、O3采用多点的日1小时浓度最大值或日8小时浓度最大值。); BPHi:与CP相近的污染物浓度限值的高位值;

BPLo:与CP相近的污染物浓度限值的低位值;

LAQIHi:与BPHi对应的空气质量分指数;

LAQILo:与BPLo对应的空气质量分指数。

4.3空气质量指数级别

空气质量指数级别根据表2规定进行划分。

4.4空气质量指数及首要污染物的确定方法

4.4.1空气质量指数计算方法

空气质量指数按公式(2)计算:

式中:LAQI:空气质量分指数;n:污染物项目。

4.4.2首要污染物及超标污染物的确定方法

空气质量指数大于50时,空气质量分指数最大的污染物为首要污染物。若空气质量分指数最大的污染物为两项或两项以上时,并列为首要污染物。

IAQI大于100的污染物为超标污染物。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定。 3.1空气质量指数(AQI)airqualityindex 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 3.2空气质量分指数(IAQI)individual airqualityindex 单项污染物的空气质量指数。 3.3首要污染物primarypollutant 空气质量分指数最大的空气污染物。 3.4超标污染物non-attainment pollutant 浓度超过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的污染物,即IAQI大于100的污染物。 4空气质量指数计算方法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报技术规定(三次征求意见稿)

5日报和实时报的发布

5.1发布内容

5.1.1明确时间周期、区域范围或测点位置、各污染物空气质量分指数、空气质量指数、首要污染物及空气质量级别,报告时说明监测指标和缺项指标。日报和实时报由各地级及以上环保部门或其授权的环境监测站发布。

5.1.2日报时间周期为24小时,时段为当日零点前24小时;也可以1小时为间隔,滚动发布前24小时空气质量状况。

5.1.3实时发布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颗粒物(PM10)、一氧化碳(CO)、颗粒物(PM2.5)和臭氧(O3)各点位日1小时平均浓度值,及臭氧(O3)日8小时平均浓度值。每一整点时刻后即可发布前1小时浓度平均值,滞后时间不应超过1个小时。

5.1.4实时报数据由空气质量指数日报软件系统进行初步审核,实时报及日报数据仅为当天参考值,应在次月上旬将上月数据根据完整的审核程序进行修订和确认。

5.2发布数据的格式

5.2.1空气质量指数日报数据格式应符合表3的要求。

5.2.2空气质量状况实时报数据格式应符合表4的要求。

6其他要求

6.1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评价工作涉及的区域监测点位布设与调整、监测频次的设定、监测数据的统计与处理等按《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和HJ/T193等相关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执行。

6.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的计算结果应全部进位取整数,不保留小数;数据传输应符合《环境监测信息处理传输技术规定》的有关要求。

6.3评价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状况时,应依据GB3095中的规定进行。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报技术规定(三次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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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k9t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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