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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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管理制度 ........................ 3 2 安全管理机构与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 ................. 5 3 员工安全意识识别与提升制度 ........................ 7 4 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制度 ............... 8 5 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 ............................ 9 6 内部沟通与外部联系制度 ........................... 10 7 公司合理化建议制度............................... 13 8 供应商与承包商的选择、评价管理制度 ................ 14 9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管理制度 ......................... 18 10职工工伤保险保障制度 ............................ 19 11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管理制度 ..................... 20 12关键任务的识别与分析制度......................... 24 13风险评价任务观察制度 ............................ 25 14安全教育与培训管理制度 .......................... 26 15电力线路安全管理制度 ............................ 27 16尾矿库建设安全管理制度 .......................... 28 17尾矿排放与筑坝管理制度 .......................... 30 18尾矿库水位控制安全管理制度 ....................... 31 19尾矿库汛期安全管理制度 .......................... 32 20尾矿库排洪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 33 21排渗设施与渗流控制安全管理制度 ...................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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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尾矿库防震与抗震安全管理制度 ..................... 35 23尾矿库照明管理制度 .............................. 36 24危险地段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制度 ..................... 37 25职业危害与健康监护制度 .......................... 38 26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 ............................ 40 27尾矿库变化管理制度 .............................. 41 28尾矿库维护管理制度 .............................. 42 29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 43 30尾矿库防洪安全检查制度 .......................... 46 31尾矿坝安全检查制度 .............................. 47 32尾矿库库区安全检查制度 .......................... 48 33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 49 34交接班制度...................................... 50 35设备管理制度 .................................... 51 36档案管理制度 .................................... 52 37纠正与预防措施保障制度 .......................... 53 38应急管理及响应管理制度 .......................... 54 39事故管理制度 .................................... 57 40安全绩效监测和测量制度 .......................... 64 41安全标准化系统评价管理制度 .......................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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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厂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我厂安全生产工作的方向和行动准则,为我厂安全生产目标的建立和评审提供框架,使安全目标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管理职责:

1、厂长组织制定并批准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

2、各车间(科室)负责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在本车间(科室)的宣传、贯彻及对顾客、相关方的传达。

第三条 内容及要求

制定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与我厂的宗旨及环境影响、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的性质和规模相适应; 2、安全方针应为目标的建立和评审提供基本框架;

3、要能体现法律、法规和其他安全生产方面的要求及持续改进管理体系的承诺;

4、我厂安全生产目标的制定,应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方针,内容包括企业生产及尾矿库运行过程中的人身伤亡事故、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百万工时伤害率、百万工时死亡率等指标。

第四条 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的制定、传达与实施

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由安全环保提出安全生产方针讨论稿,供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包括职工安全代表)充分讨论和研究后报厂长批准、确定。

厂办以选厂文件的形式将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印发至各车间(科室); 各车间(科室)负责人负责将方针和目标传达给本车间(科室)全体职工,制定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目标,并将其纳入职工培训内容,以确保全体职工都能理解公司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的内涵,并在实际工作中贯彻落实。

第五条 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的评审与修订

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在每年年初进行评审与修订。如当内、外部环境条件发生变化或方针制定的依据发生较大变化时,由最高管理者决定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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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临时评审及修订,以保证其持续适宜性。

第六条 为保证我厂各项安全目标的实现,应建立安全目标责任保证体系,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层层分解落实安全责任,确保我厂年度安全目标的实现。厂安全环保科负责对各车间(科室)负责人完成其目标与指标的考核。各车间(科室)要根据我厂的年度安全目标,制定本车间(科室)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并为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考核办法。各车间(科室)主任(科长)负责对本单位人员完成其目标与指标的考核。

第七条 选厂厂为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的实现,提供必要的人力资源、财力资源、物力资源、技术资源。

第八条 在我厂目标管理与绩效考核中,亦应对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进行评价和考核,实行死亡事故一票否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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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安全管理机构与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厂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形成完整的管理网络和工作体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厂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是选厂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厂领导及有关车间(科室)员组成,人员构成包括:选厂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员工代表、专职医护人员或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我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监督和检查,调查处理各类事故等工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安监室。

第三条 厂各车间(科室)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车间(科室)的员工(采区包括施工队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教育,制定相应措施,并组织实施。严格执行我厂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贯彻执行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和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各项指令,实施安全、环保监督、检查,确保生产安全。

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车间(科室)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车间,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管理员。

第四条 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选厂法定代表人是我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车间(科室)主要负责人是本车间(科室)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车间(科室)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五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定期开会,审查安全工作进度、确定方案协调解决存在的安全问题。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形成纪要并保存,会议纪要要包括工作项目清单,并由安委会主任签发。

第六条 选厂要任命以下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负责人、员工代表、消防负责人、急救员、事故调查员、及法律法规要求需增加的相关职位。

第七条 被任命的安全管理人员要各负其责,协助我厂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厂安全管理的各项管理制度,处理有关安全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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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事务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 选厂的安全管理机构的确定和安全管理人员的任命,要以选厂文件的形式下发,对任命有变化时,要以文件形式发出通知。

第九条 被任命的安全管理人员要参加有关安全方面的培训,持有相应的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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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员工安全意识识别与提升制度

为提升员工安全意识提供充足的资源,建立监测、跟踪意识提升效果及深层次意识培训需求的机制。

一、对员工进行安全意识调查与评价,制定安全意识提升计划。 安全意识提升计划的形式和内容要考虑各层次员工的实际情况,新员工进入选厂后首先接受安全意识的培训,并对新员工提供工作现场特定的安全意识培训,当设计、工艺流程发生变化时,员工对工作现场特定要求进行回顾,当员工脱离工作岗位超过规定时间复岗时,进行工作现场特定要求的回顾,保留接受现场特定要求、安全意识的培训记录,利用各种方式来提升安全意识,针对管理层安全管理职责的特定意识进行培训。

二、调查与评价安全意识时考虑员工对以下方面的掌握与熟练程度: 选厂的安全生产方针,操作规程,应急程序,工作场所特定的安全要求,事故、事件报告程序,岗位职责,特定风险,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人身安全的有关知识,防止伤害的纠正行动。管理层特定要求、安全意识与其岗位职责相适应,新员工接受安全意识培训的比例。

三、对员工安全意识培训回顾

包括:新员工安全意识培训,工作现场特定安全意识培训,复岗安全意识培训。

安全意识提升计划的依从性,为提升员工安全意识提供的资源充分,员工对标准化系统的认知程度。

四、通过员工及管理层安全意识与要求的一致性检查,确定安全意识提升的效果,通过前后安全意识调查与评价,确定安全意识提升的效果。存在由于安全意识的原因发生的事件、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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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制度

1、为保证我厂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制度。

2、厂安委会每月负责对车间(科室)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和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年底进行总评。

3、考核

选厂安委会负责选厂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目标的落实与考核;各车间(科室)负责本车间(科室)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目标的落实与考核。

4、奖惩

对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安全生产目标完成较好以及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车间(科室)、班组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不到位和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要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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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为明确选厂各级负责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岗位生产人员在安全生产中应履行的职责和应承担的责任,我厂制定所有类型和所有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加以考核促进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条 厂安委会决定成立责任制编制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厂安委会评审、定稿。

第三条 选厂的各项责任制审定稿经总经理批准、下发到各车间(科室)。

各车间(科室)定期对所有职工进行安全责任制的培训,使所有员工都要清楚自己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条 建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满足以下要求: 1、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的要求。 2、与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体制协调一致。

3、要根据本车间(科室)、班组、岗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既明确、具体,又具有可操作性,防止形式主义。

4、有专门的人员与机构制定和落实,并应适时修订。 5、责任制的内容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第五条 安委会负责各车间(科室)落实安全责任制情况的检查、监督与考核。考核参照《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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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内部沟通与外部联系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厂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外部联系与内部沟通,及时解决我厂外部团体或个人的安全需求,及时解决我厂内部职工在安全生产中反映的问题和合理建议,保证内、外部信息能够准确、快速地传递,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内部沟通是指选厂标准化管理体系内各部门、各层次之间信息的传递、报告和沟通。外部沟通是指公司与外部相关方的信息的接收和处置。

第三条 职责

1、安监室负责公司内部安全协商与沟通,负责与我厂外部相关方信息的接收与处置。

2、安全环保科负责我厂安全生产信息的沟通。 3、生产技术科负责与外部顾客的沟通。

4、工会和员工代表负责收集员工对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并代表员工参与协商、进行沟通。

5、厂办公室负责厂领导与车间(科室)之间有关安全信息的传递。 6、生产技术科负责与外部科研机构的沟通。

7、各车间(科室)负责本单位安全信息的协商、沟通,并负责与外部相关方的信息沟通。

第四条 内部信息交流

(一)本车间(科室)在组织进行以下活动时,应有员工或其代表参与,并重视其意见和建议:

1、安全标准化体系方针、目标和管理方案的制定、评审与修订; 2、安全因素辨识、评价和控制策划过程;

3、安全标准化体系文件,特别是作业文件的制定、评审和修订; 4、在计划改变作业场所安全卫生和环境情况时; 5、制定培训计划; 6、其他

(二)员工或其代表参与方式可以是: 1、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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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口头或书面; 3、其他方式。

(三)内部信息的内容包括:

1、管理者、安委会、各车间(科室)作出的决策; 2、体系运行所产生的信息;

3、各车间(科室)有关安全问题的报告、建议或意见等; 4、应急信息:如火灾、洪水、爆炸等情况下的信息; 5、员工及其代表意见或建议; 6、其他。

(四)内部信息交流管理

1、内部信息交流的方式可采取文件、会议、报告、口头传达或汇报等形式。

2、选厂和各车间(科室)有关安全文件按《文件控制程序》的规定办理。各车间(科室)有关安全的报告、报表等按体系文件相应要求传递,有关的建议或意见以报告或公文的形式传递。

3、可通过每季一次的安全委员会会议、安全部组织的安全例会、生产调度会、根据需要由各车间(科室)临时组织的现场会议以及有关安全的其他会议,交流体系运行情况,传递管理者、安委会等对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做出的决策等信息。

4、厂办公室负责传达高层管理者的决策,按有关规定对职能部门的相关信息进行传递。

5、工会通过巡视、座谈、检查和职代会等形式收集员工意见,由工会负责与相关部门协商解决或上报。工会代表员工,对涉及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有关条款进行沟通。

6、工会各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按“三个条例”的要求监督所在单位的安全状况,汇集、报告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行政协商解决或上报。

7、各车间(科室)通过组织学习方式传递法规、文件、领导讲话、会议要求等相关信息。

8、以上信息传递方式保存会议记录、学习记录、收文和发文单、报告及报表,当通过口头方式传递信息时可不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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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外部信息交流

(一)外部信息交流的主要内容:

1、上级部门对安全检查、监测的结果及反馈信息; 2、相关方的抱怨与投诉; 3、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4、各界对选厂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5、应急信息的通报; 6、其他外部信息。 (二)外部信息交流管理

1、各车间(科室)接收到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由厂办公室接收报厂长批示或交承办单位处理。

2、各车间(科室)接收到外部相关方有关安全信息,由信息接收单位形成处理意见和建议,请示有关领导,做出处理决定后十日内给予答复。对涉及重大风险和重要环境因素的信息实施外部交流的决定要形成文件,并由接收或联系单位填写相关记录。

3、外部宣传机构如新闻媒体对我厂的采访、宣传报道,由有关部门向其提供可对外公开的安全信息。

第六条 职工所提合理化建议对于我厂的安全管理有益的,厂部应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七条 对于存在安全、健康问题的工作面,选厂员工有“紧急情况停止作业及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利”。员工拒绝工作要明确三点:一是危及工人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必须有确实可靠的直接根据,凭借个人猜测或者误判而实际并不属于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除外;二是紧急情况必须直接危及人身安全,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不应撤离;三是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首先是停止作业,然后要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采取应急措施无效时,再撤离作业场所。对于员工依据程序拒绝生产的,选厂保证员工不会因拒绝工作而受到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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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二选厂合理化建议制度

一、为充分调动职工参与安全标准化建设的积极性,改善企业安全管理状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合理化建议主要指涉及选厂安全方面的建议,包括安全管理、生产工艺、安全设施、安全隐患、职业健康等方面。

三、职工可以向本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也可以直接向厂安全环保科提出。各车间(科室)应认真对待职工的合理化建议,对所有建议都要做出采纳与不采纳的解释。

四、对于确实可行的合理化建议,安全环保科组织有关车间(科室)进行研讨,制定实施办法,所需资金从厂安措费中提取。

五、为了鼓励员工参与安全管理的积极性,对所有采纳的合理化建议,均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相关部门和安全环保科研究决定。

六、对于发现重大安全隐患,避免我厂财产免受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由厂安委会给予重大奖励。

七、合理化建议采纳奖由安全环保科每季度统计一次,报厂长批准后从财务室领取现金发放,并张榜向全体员工公布,以便全体员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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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供应商与承包商的选择、评价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供应商和承包商的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我厂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供应商与承包商的选择与评价

在选择供应商与承包商时必须对可能带来的风险进行评价,要考虑他们在满足选厂安全生产要求方面所能提供的能力、许可资质、遵守法律法规与其他方面的能力、供应产品的安全性能及承包商过去的安全生产表现。

二、供应科负责与供应商的联系、沟通、与选择;办公室负责与承包商联系、沟通与选择;主管领导负责处理与供应商和承包商的争端。

三、对供应商的管理

供应科在选择供应商时,应优先采购大企业、设备主机生产厂、大型物资供应选厂的物资材料。对小企业和小经销部的物资采购,要本着价格合理、质量可靠、运输方便、供应周期短等原则,严把质量关,所购物资材料必须实行三包(包退、包换、包修)保证物资材料价格必须对市场进行询访比较、择优择廉采购。

在合同中要明确供应商的安全责任和义务,保证产品和物资在我厂安全生产中的需要。

四、对承包商的管理

1、选厂对外发包工程必须和施工单位签订包含有安全生产条款的劳务或施工合同,安委会持有合同文件副本一份。劳务或施工合同除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等常规条款外,还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2、选厂对外承包时,必须按照国家关于工程招标的有关规定,对承包单位的资质进行认真审查。承包单位须持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建设管理部门批准的资质等级证书及与承包工程相应的安全资质证明,严禁越级发包工程。在选择施工队伍时,应重视调查掌握其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管理经验,施工实际能力及业绩,并将其作为招标选聘的主要参考因素。

3、选厂各车间(科室)要切实提高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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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要根据对外承包的具体情况,建立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加强对承包方的日常安全生产管理。

4、公司对外发包工程应负有以下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加强安全管理,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施工和管理。

(2)负责和承包方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合同,并与承包方进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

(3)督促检查承包方安全组织机构、安全管理人员配置、安全技术管理措施及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情况。

(4)督促检查承包方施工机具和施工人员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情况。

(5)检查承包方特殊工种的施工人员的证件是否有效齐全。 (6)安全环保科每月组织一次对承包商的安全检查和抽查,发现承包方在施工中存在安全隐患时,应责令其尽快整改,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严重危及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时,要责令其停工整顿,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有权建议解除合同和终止施工。

(7)安全科每月主持召开由承包方、监理单位等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或专题会。

(8)对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或一年内发生三起以上死亡事故的承包方,应立即无条件解除承包合同。

(9)监督承包方并杜绝其将承包工程以任何形式再次分包和承包。 5、外包工程承包方应负有以下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行业安全生产规定及有关技术操作规程,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组织生产。

(2)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机构,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和经费。

(3)承包方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工程技术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技术责任,班组(区)队长、施工人员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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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4)负责与业主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合同。与施工人员签订的合同中必须包含有安全条款。杜绝任何形式的生死合同。

(5)负责所属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使施工人员提高安全生产意识,掌握本岗位安全生产的基本操作规程、岗位风险、自己的职责、紧急处置程序、事故与事件的报告程序、和必要的救护知识,遵章守纪,杜绝“三违”作业,健全各类施工和安全档案。

(6)按照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在作业区域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牌及防护设施。

(7)在破碎带、盲边坡,泥石流易发区域等复杂情况下组织施工作业时要设置专人负责监控,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并建立切实可行的安全作业应急预案。

(8)对从事特种作业操作、车辆驾驶等特殊岗位作业的人员,严格进行资质审查,确保其持证上岗和按期接受审验。

(9)进行大型爆破等特别危险的作业,危及周围居民或重要设施时,要向业主报告并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制定严密的事故预防方案,确保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10)施工人员驻地和机械停放地点,应选在稳定安全地带,确保驻地安全。要建立严格的值班制度,环境复杂的施工场所、驻地要做到24小时有人值班巡查。

(11)安排好施工人员的作息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和超时施工,做好均衡生产,劳逸结合。

(12)经常对施工区域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或整改。

(14)严格爆炸物品管理,建立健全爆炸物品的领用登记和领退料制度,杜绝任何形式的爆炸物品流失。

(15)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分析和解决施工中遇到的安全生产问题。

(16)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上报业主,并全力做好抢救工作,同时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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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6、选厂必须选派责任心强、熟悉技术和管理、作风正派的人员对承包单位和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检查,不能“以包代管”或“包而不管”。安全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要不定期到施工现场进行日常安全检查。

7、要将所有承包工程和任务纳入我厂的安全管理范畴,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要按照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报当地劳动和劳动监察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各有关方要按规定接受调查和处理。

8、施工单位发生人员死亡事故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按照规定首先追究管理工程的相关管理职能部门及单位的责任。管理工程职能部门在承担相应责任的同时,可以根据安全生产管理合同或约定,追究相应单位与承包单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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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管理制度

安全资金的投入是企业安全生产的客观基础,稳定的安全投入才能保证我我厂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为此特制定如下制度:

1、建立安全责任专项账户,专款专用,我厂每年按选矿量提取安全费用,用于安全设施的建设、整修、安全教育培训、抢险救护和劳动保护。

2、各项安全罚款统归入安全费用支配。

3、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用于安全生产中安全技术投入,不得占用挪用。

4、安全专项费用的使用,由厂安全科根据安全生产改造、完善等实际情况,向厂安全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经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使用。

5、专项费用的使用,由选厂生产技术科、财务室进行跟踪验收。 6、由厂财务室每年对专项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7、专项费用实行统筹安排,计划使用。由于重大安全设施改造,当年经费不足部分,可临时和公司申请增加, 转入下年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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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职工工伤保险保障制度

为保障公司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能够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公司加强工伤事故预防,分散公司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要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职工个人不缴纳费用。缴费数额为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率之积。

二、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的鉴定由企管部负责联系县社会保障部门进行。

三、被认定为工伤的员工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医疗费、工资、奖金按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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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制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有效地控制潜在的危险因素,确保职工的安全、健康和生产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到及时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而且要做到一旦发生事故,能将事故危害控制到最低程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职责

选厂必须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请有资质的部门定期对存在的危险源进行辨识和风险评价,这项工作由安监室负责落实;各车间(科室)必须定期组织员工对岗位存在的风险按规定程序进行全过程、全范围的分析、评估,对分析的重大危险源或岗位风险,要制定相应措施加强监控。

第三条 存在的主要风险 1、坍塌、倾覆、压埋的风险; 2、爆炸、火灾事故的风险; 3、发生透水、涌水等水害风险; 4、有高空坠落危险的风险; 5、提升、吊运系统事故的风险; 6、车辆伤害的风险; 7、触电事故的风险; 8、灼、烫伤事故的风险;

9、机器绞、碾、碰挤和撞击事故的风险; 10、中毒、窒息、腐蚀、放射危险事故的风险; 11、尾矿库存在的下述风险: (1)暴雨引起的风险; (2)周围山体泥石流风险; (3)周围地貌导致的风险; (4)地震风险; (5)外来废水风险; (6)库区周围作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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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库区采、选尾矿风险; (8)蓄意破坏风险; (9)运行工艺导致的风险; (10)尾矿设施导致的风险。

第四条 进行风险分析评价,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辨识各类危险因素及其原因和机制; 2、依次评价辨识的危险事件发生的概率; 3、评价危险条件的后果;

4、进行风险评价,即评价危险事件发生概率和发生后果的联合作用; 5、评估工作或活动中的次生风险;

6、评估时还要考虑到正常和非正常情况以及潜在的事故和紧急情况; 7、当内部和外部条件发生变化时,要全面进行风险评估;

8、风险控制,即将上述评价结果与安全目标值进行比较,检查风险值是否达到可接受的水平,否则需进一步采取措施,降低危险水平。

评价方法见《安全标准化管理手册》。 第五条 分级管理

通过对危险源(点)的分析评价,根据危险程度、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对危险源分三级管理与控制:

A级:重大危险源,由厂部、车间(科室)、班组三级控制管理,我厂的重大危险源为尾矿库;

B级:较大危险源,由车间(科室)、班组二级控制管理; C级:一般危险源,由班组控制管理。

第六条 对每一个重大危险源都要制定出一套严格的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1、各级监控点责任人必须严格按照检查周期,进行认真细致的巡回检查,严密监控,形成详细的原始记录并登记建档。

2、监控检查中发现问题,要查清原因,采取防止缺陷扩大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将缺陷内容、发生时间、处理情况书面上报安监室,否则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3、当设备缺陷一时不能消除时,应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加强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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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安全运行,同时填写缺陷通知书,上报有关单位,申请合理安排停产检修。

4、对存在的重大隐患,确实危及人身安全的监控点,应根据现场安全操作规程,采取果断措施,立即停产整顿。

5、加强责任人对各监控点、监控设施的运行维护,坚决杜绝盲目蛮干硬拼设备的现象。

第七条 加强危险源重点检查

1、三级危险源(点)在各级组织的各类安全检查活动中均应将其列为重点检查目标,层层把关堵口,共同严格管理和控制。对于重大危险源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

2、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下发《隐患通知书》督促整改并进行复查验收,对于重大安全隐患,要由总经理指定安全副经理负责,会同生产、技术、安全、设备等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并组织整改验收。

第八条 加强应急救援管理

1、成立由各车间(科室)组成的预案编制小组,指定负责人,组织编写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重大危险源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应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且定期检验和评估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程序有效程度,进行演练,必要时以修订。

2、参阅现有的应急预案。这是防止预案相互交叉和矛盾,获得相关资料的有效办法,有利于促进所指定的预案与其他应急预案的协调。

3、危险分析。包括危险识别,脆弱性分析和风险分析。

4、应急准备和应急能力的评估。确认现有的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理能力,并对其充分性进行评估。

5、完成应急预案编制。提出应急所需的人员、设备和程序。 6、提出预案的落实、更新、培训和演练计划。 第九条 持续风险评价

公司应按规定时限做出风险评价计划,配备了相应的资源,请资质部门进行现状风险评价,对新、改、扩工程,要及时进行危险源辨识,加强监控,并使职工及时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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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评价计划的内容应包括: (1)设备设施风险评价; (2)工程地质风险评价; (3)职业卫生风险评价; (4)交通、运输风险评价; (5)危险物料风险评价; (6)火灾风险评价; (7)水灾风险评价; (8)紧急情况风险评价。 23

12关键任务的识别与分析制度

第一条 为了通过加强选厂内各项关键任务的管理,提高我厂的安全管理水平,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车间(科室)每年要组织管理人员、岗位技术人员对重点作业场所和易发事故场所执行强制性的工作流程识别与分析,确定关键任务制定完善的作业指导书(操作规程),并放置在工作现场,各项关键任务要严格按作业指导书(操作规程)落实工作。尾矿库要做好放矿、水泵等关键任务的作业指导书(操作规程)。

第三条 对认定为关键任务的岗位,要列出清单,定为必须经安全许可的岗位,派工前必须履行安全许可制度。

第四条 作业前严格执行安全许可制度,在确认作业场所安全的情况下才能安排作业。执行安全许可时必须保证:

1、申请与批准许可的人员已确定; 2、许可申请正确完成并递交;

3、许可需求与最后期限满足要求并形成文件化; 4、建立并满足报告、通知的要求;

5、保持报告、监测数据与其他外部相关的沟通记录; 6、识别并满足新的或修订的许可需求。

7、安全许可人和接受任务的人员,必须都要签字。 第五条 关键任务作业指导书(操作规程)清单 1、尾矿库安全监控操作规程 2、尾矿筑坝与排放操作规程 3、尾矿库水位控制安全操作规程 4、排渗设施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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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风险评价任务观察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各岗位的危险危害因素的掌握和管理,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各车间(科室)要认真落实任务观察制度,制定任务观察计划,安排各岗位有经验的老岗位工执行任务观察,并要定期组织老岗位工进行交流学习,提高任务观察能力。

第三条 按计划落实任务观察,确保在各岗位、工作现场执行完整任务观察与局部观察,在观察的同时要辨识危险源和评估风险,及时指出观察中发现的可能导致损失的行为,要了解职工的工作习惯,检查现有的工作方法和制度,跟踪当前培训的效果,对观察出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意见。

第四条 各车间(科室)要对观察结果进行整理、分析,对发现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积极落实整改,制定防范措施,对确定的危险危害因素及防范措施要及时下发,列为安全培训内容进行岗位安全培训。

第五条 对任务观察中发现的好的行为表现要及时给予赞赏和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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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安全教育与培训管理制度

安全思想教育是我厂进行安全生产的思想基础,是员工的安全意识是否存在的问题,所以我厂必须根据不同对象制定健全的安全教育制度。

1、对选厂管理层人员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有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和一系列政策法规,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经省级安全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2、对选厂的中层管理应进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基本安全技术知识、基本安全管理知识教育,安全教育时间不得不于48学时,并请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取得安全资格证。

3、对技术干部进行安全教育执行安全责任制,认真落实安全“三同时”,特别是对新工艺、新技术进行事前预防或安全隐患消除,安全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4、对行政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和本职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不少于24小时。

5、对基层安全生管理人员进行生产标准、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劳动卫生、事故应急等教育,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48小时。

6、对职工进行三级教育,特种作业和经常性教育,三级安全教育不少于48小时 ,上岗后由老员工带领熟悉作业环境,特种作业必须每年培训一次,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对职工进行经常性教育,包括班前布置,班后总结,使安全教育制度经常性。

7、所有安全教育人员必须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不合格者延期培训。

8、对不上班超过3个月的,重新上岗必须进行复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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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电力线路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库区内所有电力线路,按照安全规程要求铺设整齐,无乱搭乱接现象。

第二条 电气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第三条 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季节特点,做好预防工作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消除。

第四条 现场要备有安全用具、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五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维修必须按《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执行。

第六条 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接地(接零)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完好,每年必须定期检测。

第七条 电气作业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担任。

第八条 电气作业人员上岗,应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和正确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气工具。

第九条 变、配电所必须制定符合现场情况的现场运行规程,值班人员的职责应在现场运行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十条 运行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第十一条 高压设备无论带电与否,值班人员不得单人移开或越过遮拦进行工作,若必须移开遮拦时必须有监护人在场,并符合设备不停电的安全距离。

第十二条 雷雨天气、需要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巡视人员应穿绝缘靴,并不得靠近避雷装置。

第十三条 在高压设备和大容量低压总盘上倒闸操作及在带电设备附近工作时,必须由两人执行,并由技术熟练的人员担任监护。

第十四条 供电单位与用户(调度)联系,进行有关电气倒闸操作时值班人员必须复诵,核对无误,并将联系内容、时间和联系人姓名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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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尾矿库建设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尾矿库建设过程的的安全管理,防止尾矿设施造成危害,根据《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尾矿库的建设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标准化作业,程序化管理”的方针。

第二条 尾矿库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闭库以及在用尾矿库回采再利用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尾矿库建设工程。

第三条 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应当符合《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尾矿库建设工程“三同时”制度。

可行性研究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应分别对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第四条 尾矿库工程设计应当包括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当对尾矿库及尾矿坝稳定性、尾矿库防洪能力及排洪设施和安全观测设施的可靠性进行充分论证。

第五条 尾矿库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并经审查合格,方可施工。无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通过审查,不得施工。

第六条 尾矿库的勘察、设计、安全及环保预评价、施工及监理等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和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第七条 对涉及尾矿库库址、等别、尾矿坝坝型、排洪方式等重大设计方案变更时,应当报经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八条 施工中需要对设计进行局部修改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认可;对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重新设计,并报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九条 公司办公室必须建立下列尾矿库管理档案,特别是隐蔽工程的档案,并长期保管。

1、建设文件、有关原始资料、设计文件、图纸、施工记录等; 2、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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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4、防洪抢险组织和防洪物资的准备情况;5、尾矿库抗洪抢险措施; 6、尾矿库各构筑物运行指标和实测数据; 7、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

8、安全评价报告、环境评价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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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尾矿排放与筑坝管理制度

第一条 尾矿排放与筑坝,包括岸坡清理、尾矿排放、坝体堆筑、坝面维护和质量检测等环节,严格按设计要求精心施工。

第二条 尾矿坝滩顶高程必须满足生产、防汛、回水要求。尾矿坝堆积坡比不得陡于设计规定。

第三条 每期堆积坝充填作业之前必须进行岸坡处理,将树木、树根、草皮、废石、坟墓及其他有害构筑物全部清除。遇有泉眼、水井、地道或洞穴等,妥善处理,清除杂物,运至库外,不得就地堆积。沉积滩内不得埋有块石、废管件、支架及混凝土管墩等杂物。岸坡清理应作隐蔽工程记录,经主管技术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冲填筑坝。

第四条 排放时于坝前均匀放矿,维持坝体均匀上升,不得任意在库后或一侧岸坡放矿(修子坝或移放矿管时除外)。粗粒尾矿沉积于坝前,细粒尾矿排至库内;沉积滩范围内不得有大面积矿泥沉积;坝顶及沉积滩面应均匀平整,沉积滩长度及滩顶最低高程必须满足防洪设计要求;矿浆排放不得冲刷初期坝和子坝,严禁矿浆沿子坝内坡趾流动冲刷坝体;放矿时操作工不得离岗。

第五条 排放采用分段交替作业,使坝体均匀上升,避免滩面出现侧坡、扇形坡或细粒尾矿大量集中沉积于某端或某侧。

第六条 放矿口的间距、位置、同时开放的数量及放矿时间,按设计要求和生产计划进行操作。

第七条 采用多管小流量的放矿方式,用导流槽或软管将矿浆引至远离坝顶处排放,以利尽快形成滩面,保护初期坝上游坡及反滤层免受尾矿浆冲刷。事故期或由某种原因确需长期集中放矿时,不得出现影响后续堆积坝体稳定的不利因素。

第八条 尾矿滩面及下游坡面上不得有积水坑。坝外坡面维护工作按设计要求进行,或视具体情况选用以下维护措施:坡面修筑人字沟或网状排水沟;坡面植草或灌木类植物;采用碎石、废石或山坡土覆盖坝坡。

每期子坝堆筑完毕,进行质量检查,主要检查子坝剖面尺寸,长度、轴线位置及边坡坡比,坝顶及内坡趾滩面高程、库内水位,以及尾矿筑坝质量。检查记录需经主管技术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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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尾矿库水位控制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在满足回水水质和水量要求前提下,尽量降低库内水位。 第二条 当回水与坝体安全对滩长和超高的要求有矛盾时,必须保证坝体安全。

第三条 严格控制水深,水边线与坝轴线基本保持平行。

第四条 排出库内蓄水或大幅度降低库内水位时,注意控制流量,非紧急情况不得骤降。

第五条 非紧急情况,未经技术论证,不得用常规子坝挡水。 第六条 不得在尾矿滩面或坝肩设置泄洪口,有地形条件的尾矿库,可设置非常排洪通道。

第七条 尾矿库排水构筑物停用后,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及时封堵,并确保施工质量。

第八条 在汛期将近时,遵照汛期安全管理制度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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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尾矿库汛期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成立尾矿库汛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实行24小时安全巡查,确保汛期安全度汛。

第二条 汛期尾矿库区水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对汛期要求进行控制。 第三条 尾矿库实际情况与设计有出入时,汛前要进行调洪演算,保证在最高洪水位时滩长与超高都满足设计要求。

第四条 汛前对排洪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疏浚,确保排洪设施畅通。库区内设清晰醒目水位观测标尺,标明正常运行水位和警戒水位。

第五条 洪水过后应对坝体和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与清理,发现问题及时修复,同时,采取措施降低库水位,防止连续降雨后发生垮坝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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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尾矿库排洪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确保排洪设施和系统,符合防洪要求。 第二条 确保排水管内水流最大流速小于管材允许流速。 第三条 排水管上及尾矿库内适当地点,设置清晰醒目水位标尺。 第四条 洪水过后对排洪设施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与清理,发现问题及时修复。

第五条 定期检查排洪设施。

第六条 排水设施停用后,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及时封堵,并确保施工质量。必须在井内井座顶部或在隧洞支洞处封堵,严禁在排水井井筒上部封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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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排渗设施与渗流控制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尾矿坝的排渗设施包括排渗棱体、排渗褥垫、排渗盲沟和各种排渗井等。在尾矿坝运行过程中如需增设或更新排渗设施,应经技术论证,并报经安全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条 排渗设施属隐蔽工程,必须按设计要求精心选料、施工,详细填写隐蔽工程施工验收记录,并绘制竣工图。排渗设施的施工参照《碾压式土石坝施工技术规范》执行。

第三条 坝肩、盲沟等应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防止发生集中渗流。 第四条 尾矿库运行期间应加强观测,注意坝体浸润线出逸点的变化情况和分布状态,严格按设计要求控制。

第五条 当发现坝面局部隆起、塌陷、流土、管涌、渗水量增大或渗水变浑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加强观察,同时报告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情况严重的,应报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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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尾矿库防震与抗震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尾矿库原计抗震标准建设、管理、使用尾矿库。 第二条 如遇国家相关部门提高尾矿库抗震标准,采取以下措施提高尾矿坝抗震稳定性:

1、下游坡坡脚增设土石料压坡; 2、对堆积坡进行削坡; 3、对坝体进行加密处理;

4、降低库内水位或增设排渗设施,降低坝体浸润线。

第三条 严格控制库水位,确保抗震设计要求的安全滩长满足地震条件下坝体稳定的要求。

第四条 震前注意库区岸坡稳定性,防止滑坡破坏尾矿设施。震后必须对尾矿库进行巡查和检测,及时修复和加固破坏部分,确保尾矿库运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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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尾矿库照明管理制度

第一条 合理规划,合理布局,节约能源,节约用电。 第二条 照明设施符合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和设计要求。 第三条 确保尾矿库工作场所照明照度。

第四条 照明设施维护和管理确保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尾矿库照明设施完好,定期检查,如有损坏及时更换、修复。

第五条 根据实际情况及技术发展趋势,适时采用节能设备、设施和装置。

第六条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拆改照明线路、侵占照明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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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危险地段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提示危险和确保安全,尾矿库范围内的危险地段,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条 尾矿库区内的陡峭山坡、边坡,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条 尾矿坝坝体及库区内坝体处,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五条 尾矿库深水区周围,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六条 其它必要的危险地段,按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要求,设置相应警示标志。

第七条 有条件时,进行安全警示标语宣传或做必要防护。 第八条 定期检查各种标志,如有损坏及时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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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职业危害与健康监护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职业病的防治工作,减少职业危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努力做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公司员工身体健康,促进公司生产的发展。

第三条 厂安全环保科是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安全环保科成员和医务人员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医务室配备基本的医疗、健康设施及相关药品、物品,为公司职工提供基本健康检查和服务工作,做好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公司安监室负责制定公司的职业危害管理制度,督促各部门、单位加强职业危害的控制措施,定期组织从事粉尘作业人员和矽肺疑似者去防疫站进行检查。

第五条 员工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尘人员首次检查时间是满五年。以后每隔三年一次。对接触毒物人员,一般每年检查一次,如员工自觉症状明显,可随时检查。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

第七条 选厂应当设置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我厂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制度。

第八条 各车间(科室)要从工程控制、管理控制、行为控制、人机工效和个人保护方面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控制各种职业危害,主要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第九条 选厂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解除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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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由于员工个人原因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后果自负。

第十条 厂部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员工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第十一条 厂部不得招收和安排未成年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各部门、单位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十二条 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各车间(科室)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职业病的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各车间(科室)就员工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第十三条 职业病患者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不适合继续从事接尘、接毒工作岗位的,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加强对人机工效的管理,设计合理的作业方法和人工搬运等作业姿势,布置合理的作业空间,消除疲劳作业,减少职业危害,避免因人机工效方面的原因导致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 注意收集员工对人机工效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提高人机工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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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

1、选厂要定期给职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不得以现金形式替代。 2、仓库购进的特种劳保用品要保证质量,产品要有安全标识。 3、公司从事井下作业的人员单工作服、棉工作服、雨鞋、胶衣、安全帽、电筒分别每年发一次。电池、手套、洗衣粉每月发放一次。

4、公司选厂的作业工人的单工作服、雨鞋、电筒、安全帽每年发放一次,电池、手套、洗衣粉每月发放一次。

5、安全检查人员的单工作服、棉工作服、雨鞋、安全帽、电筒分别每年发一次。

6、后勤人员单工作服每年发放一次,手套、洗衣粉每月发放一次。 7、对于如冶炼工、化验工、破矿工的防毒面罩、胶手套及防尘口罩等劳保用品根据使用的频率及时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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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尾矿库变化管理制度

第一条 当尾矿库所采用的工艺和设备发生变化,或尾矿库外部情况发生变化时,选厂须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

第二条 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结果报公司研究,根据相关制度决定变化实施情况。

第三条 变化实施前,将需变化情况报经有关部门进行评审、批准。 第四条 公司为变化提供相应资源,必要时给予特殊政策。 第五条 选厂安全环保科负责对各次各类变化的相关资料进行分类、存档、妥善保管。

第六条 本制度由厂安全环保科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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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尾矿库维护管理制度

尾矿库的任何事故都不是突然爆发的,而是由隐患逐渐发展扩大,最终导致事故形成。巡检工作就是从不正常现象的蛛丝马迹上及时发现隐患,以便采取措施消除之。因此,尾矿库的巡检工作非常重要。应建立巡检制度,规定巡检工作的内容,办法和时间等。

尾矿库的巡检应检查尾矿堆积坝顶高程是否一致,坝上放矿是否均匀,尾矿沉积滩是否平整,沉积滩长度、坡度是否符合要求,水边线是否与坝轴线大致平行,库内水位是否符合规定,子坝堆筑是否符合要求,尾矿排放是否冲刷坝体、坝坡,坝体有无裂缝、滑坡、塌陷、表面冲刷、兽蚁洞穴等危及坝体安全的现象,坝面护坡、排水系统是否完好,有无淤堵、沉降、积水等不良现象,坝体下游坡面、坝脚、坝下埋管出坝处、坝肩等部位有无散浸、渗水、漏水、管涌、流土等现象,渗流水量是否稳定,水质是否有变化,观测设施(测压管、测点、水尺、警示设备、孔隙水压力计、测压盒、量水堰等)是否完好等。

排水构筑物的巡检应检查排水井、排水管函、隧洞、截洪沟、溢洪道等是否完好,有无淤堵,排水井、斜槽盖板的封堵方式、材料、方法是否符合要求,有无损坏,启闭设备有无锈蚀,是否灵活可靠,下游泄流区有无障碍物妨害行洪等。

其他尚应检查交通道路是否畅通,通讯、照明系统是否完好有效,防汛物资、器材和工具是否完好、齐备,岗位人员是否到位,管理制度与细则是否完善并行之有效等。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上述巡检工作仅是日常的巡检内容。汛期尚应根据气象预报加强检查,并做好预警工作。汛前、汛后、暴雨期、地震后等应对尾矿库进行全面的安全大检查,必要时应请主管部门派员参与共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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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一)一般要求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厂安全检查与整改管理,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旨在改变物的不安全状态、纠正人的不安全行为和改善作业环境,是避免事故发生的有效途径之一。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安全检查分为定期与不定期两种形式,定期检查分为车间(科室)内部组织的日常巡回安全检查和专项安全检查,公司组织的月度例行安全大检查、综合检查;不定期检查以抽查形式为主。

第三条 各种安全检查应有有关部门和领导负责组织相关人员组成检查小组,这些人员应具备相关知识和能力。安全部门负责检查人员培训,培训内容为:危害识别;危害分类;有效的补救技术;报告要求等。

第四条 针对不同的检查对象制定了满足下列要求的检查表: 反映特定危害; 对象明确、标准具体; 文字精练、含义准确。

第五条 各种检查负责部门应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应保存完好。并建立档案。

第六条 每年及在有变化发生时对检查表进行了回顾和更新 第七条 有关部门、单位需按规定派出安全检查人员,如因未派专人而导致检查漏项,从而引发安全事故的,按我厂《安全奖惩管理制度》对部门、单位负责人进行处罚。

第八条 检查组成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如因玩忽职守而引发安全事故,按我厂《安全奖惩内部制度》对车间(科室)负责人进行处罚。

第九条 每次现场安全检查后,检查部门都要及时下达安全隐患整改书面指令,存在隐患的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反馈给检查部门,由安全检查部门在期限到达时给予验收。对限期整改未达标的,按我厂《安全奖惩内部制度》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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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产单位内部日常巡回安全检查

第一条 日常巡回安全检查指生产单位内部的自检自查。各车间(科室)由负责人组织,一般每周进行一次;各生产班组及岗位工必须每班对生产现场的作业环境和生产条件进行检查。

第二条 巡回安全检查应列安全检查表,安全检查表应包括下列内容: 识别并纠正的可能导致伤害的作业环境; 识别并纠正的可能导致伤害的行为; 识别不安全的设备、设施与工具;

识别员工对个体防护用品的依从(遵守)情况; 识别人机工效的需求; 识别纠正和预防行动的效力。

第三条 对查出隐患要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专人进行整改,本车间(科室)无法完成整改的必须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并以书面形式汇报给安全环保科及选厂主管领导。

(三)各车间(科室)要定期组织专项安全检查

第一条 各车间(科室)要根据自己的职责组织专项安全检查。 第二条 安全环保科负责以下专项安全检查:边坡;排土场;运输系统;供配电系统排水系统;紧急通讯系统;应急救援系统;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硫酸罐;其他重要设备和装置。

安全环保科负责应急救援系统检查;

生产技术科负责设备检查、机械安全装置检查、供配电系统检查; 保卫科负责消防设施系统检查;

危害气体监测设施检查定期由资质单位检查。

第三条 检查频率:专业安全检查,各车间(科室)必须每月组织一次。

第四条 对查出隐患要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专人限期进行整改,无法完成整改的项目要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并以书面形式汇报给检查单位、安全环保科及选厂主管领导。

第五条 聘请外部资质单位进行的检查监测项目,由相应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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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结果必须存档备案。

(四)例行安全检查

第一条 每月上旬由厂主管安全的领导参加,安全科具体组织实施,安全检查组成员由安全科、技术服务部、生产服务部、办公室、生产单位等相关部门安排专人组成。

第二条 例行检查应根据下列内容制定检查表: 为实施标准化系统所提供的组织保障情况; 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安全检查与纠正措施的执行情况; 员工参与标准化系统活动情况; 应急响应的准备与演练情况; 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遵守情况; 员工的安全行为状况。

第三条 对查出的事故隐患,以书面形式通知生产单位并登记、建档,限时、定措施进行整改,并将整改信息及时反馈给安全科,安全科组织相关单位对生产单位的隐患整改结果进行验收。

第四条 对于无法完成整改的项目要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上报安全科同时上报主管领导。

(五)综合安全大检查

第一条 综合安全检查包括:节假日及主管部门布置的安全大检查。如:重大节日(如一、国庆、春节等)前后要进行安全检查;各季要分别进行防雨、防汛和防冻、防滑等安全检查;特殊时期主管领导安排的综合性安全大检查。

第二条 公司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负责召集生产生产科、安全科、保卫科等部门组成检查小组。

第三条 各职能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检查,安全科将检查情况汇总后形成综合安全检查报告,并负责职责范围内查出问题的跟踪验证。

第四条 节假日安全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重大风险控制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遵守情况;专项工作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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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情况。

30尾矿库防洪安全检查制度

第一条 检查设计采用的防洪标准是否符合现行尾矿设施设计规范的要求。当设计采用的防洪标准高于或等于现行设计规范的要求时,可按原设计的洪水参数进行检查;当设计采用的防洪标准低于现行设计规范的要求时,应重新进行洪水计算及调洪演算。

第二条 尾矿库水位标高的检测,其测量误差应小于20毫米。 第三条 尾矿库滩顶标高的检测,应沿坝(滩)顶方向布置测点进行实测,其测量误差应小于20毫米。

第四条 当滩顶一端高一端低时,应在低标高段选较低处检测 1~3个点;当滩顶高低相间时,应选较低处不少于3个点;其他情况,每100米坝长选较低处检测1~2个点, 但总数不少于3个点,各测点中的最低点作为尾矿库滩顶标高。

第五条 尾矿库干滩长度的测定,视坝长及水边线弯曲情况,选干滩长度较短处布置1 3个断面。测量断面应垂直于坝轴线布置,在几个量测结果中,选最小者作为该尾矿库的沉积滩干滩长度。

第六条 检查尾矿库沉积干滩的平均坡度时,应视沉积干滩的平整情况,每100米坝长布置不少于l-3个断面。测量断面应垂直于坝轴线布置,测点应尽量在各变坡点处进行布置,且测点间距不大于10 米20米(干滩长者取大值),测点高程测量误差应小于5毫米。

第七条 尾矿库沉积干滩平均坡度, 应按各测量断面的尾矿沉积干滩平均坡度加权平均计算。尾矿库沉积干滩平均坡度与设计平均坡度的偏差应不大于10%。

第八条 根据检测的滩顶标高、库水位和计算出的沉积干滩平均坡度,检查尾矿库最高洪水位的最小于滩长度是否满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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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尾矿坝安全检查制度

第一条 检测坝的外坡坡比。每100米坝长不少于2 处,应选在最大坝高断面或坝坡较陡断面。水平距离和标高的测量误差不大于10毫米;实测的坝外坡坡比不应陡于设计坡比。

第二条 检查坝体位移。要求坝的位移量变化应均衡,无突变现象,且应逐年减小。当位移量变化出现突变或有增大趋势时,应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第三条 检查坝体有无纵、横向裂缝。坝体出现裂缝时,应查明裂缝的长度、宽度、深度、走向、形态和成因,判定危害程度。

第四条 检查坝体滑坡。坝体出现滑坡时,应查明滑坡位置、范围和形态以及滑坡的动态趋势。

第五条 检测坝体浸润线的位置。应查明坝面浸润线出逸位置、范围和形态。

第六条 检查坝体渗漏。应查明有无渗漏出逸点,出逸点的位置、形态、流量及含沙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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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尾矿库库区安全检查制度

第一条 按本制度要求对尾矿库库区定期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第二条 尾矿库库区安全检查主要内容:周边山体稳定性,违章建筑、违章施工和违章采选作业等情况。

第三条 检查周边山体滑坡、塌方和泥石流等情况时,应详细观察周边山体有无异常和急变,并根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分析周边山体发生滑坡可能性。

第四条 检查库区范围内危及尾矿库安全的主要内容:违章爆破、采石和建筑,违章进行尾矿回采、取水,外来尾矿、废石、废水和废弃物排入,放牧和开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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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一)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矿(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给予表彰或奖励。

1、忠于职守,积极做安全工作和劳动保护工作,成绩卓著的。 2、抢救事故有功,使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免遭重大损失的。 3、在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性危害方面有重大发明创造和科研成果的。

4、在安全技术、尘毒治理方面提出重要建议,效果显著的。 5、奖励分为记功、晋级、授予荣誉称号等,亦可同时发给一次性资金。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情节轻重,对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 1、接到安全部门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后逾期不改,未造成事故的,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造成事故的追究单位主管领导的领导责任。监管部门负有责任的同时对监管部门处以罚款或追究责任。

2、严重危及劳动者安全和健康的行为。

3、不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不遵守劳动纪律等违章违纪行为,未造成事故的,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造成事故的追究其责任。

4、对伤亡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依靠情节或阻碍、干扰安全人员执行公务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开除等行政处分或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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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交接班制度

为了加强荼时间的协调性和工作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及时转达特制定本制度:

一、班组长交接班 1、交班

①交班前应检查各岗位,了解当班作业执行情况,设备运转情况,检修项目及进度,并将全面尾矿库运行情况交下班组长。

②向下班详细介绍当班作业完成情况,设备开停、备用、检修情况、存在问题、下班注意事项。

③详细向下班传达单位领导的有关指示,检查各岗位记录,并保证记录齐全、整洁、真实。

2、接班

按规定时间提前到岗,了解各岗位生产情况,向上班组长了解作业计划完成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组织开班前会,听取各岗位检查汇报,然后布置当班生产任务及安全注意事项。

二、工人交接班

1、接班人员要按规定的班次和时间提前做好班前准备,开好班前会。 2、交班者要向接班者说明当班情况,并在记录上签字。 3、接班者不到,交班者不得下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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