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专利联盟的法律保障(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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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知识经济时代,世界的竞争归根到底是知识产权的竞争,专利联盟的发展在市场竞争特别是国际市场竞争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越来越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

专利联盟的出现,标志着专利竞争领域的一个重要转变,即从单个专利为特征的战术竞争转向以专利组合为特征的战略竞争,从一家公司单打独斗转向若干家相关公司实行强强联合来抢占或分割市场的态势。从竞争的性质来看,专利联盟既可以是进攻性的,也可以是防御性的。专利联盟作为一种掌握相关专利技术的企业间的特定组织形式,通过一定的专利组合或者搭配,可以在很短时期内改变产业的竞争格局,为企业带来多重价值。因此,构建专利联盟的法律保障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本文在介绍了专利联盟法律含义、形成背景的基础上,论述了专利联盟的组建内容,专利的关系,专利联盟的组织构架和作用等问题,特别是探讨了专利联盟的三种许可模式、专利联盟与利益和法律风险之间的法律关系,论述了我国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专利联盟的规定,分析了我国专利联盟的运行模式、法律保障制度、国内专利联盟运行的法律模式研究现状,从理论基础和现实需要两个层面论证了加强专利联盟法律规制的重要性、现实性和必要性。本文还通过对美国、日本、欧盟和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专利联盟法律规制情况的进行比较研究,针对我国专利联盟法律保障制度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就专利联盟法律制度体系和建立专利主体制度体系方面提出一些建议,并提出要强化专利联盟的效益激励保护制度体系,同时还要进一步加强专利联盟法律责任分担制度建设,并更好的建立专利联盟政府监督激励法律制度。

关键词:专利联盟、法律保障制度、法律保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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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legal protection of Patent Alliance

Abstract

In the era of knowledge economy, the world competition in the final analysis is the

competi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atent alliance development in market competition, especially in the international market competition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drawn attention of the society.

Marked by the appearance of patent alliance of patent is an important shift in the field of competition, that is, from a single patent in the tactics of competition to the strategic competition with the characteristics of patent portfolio, from a company looks to a number of related companies implement combination to preempt or market segmenta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nature of the competition, patent alliance can be aggressive, can also be a defensive. Patent alliance as a master relevant patent technology of the specific organization forms between enterprises, through a certain patent portfolio or collocation, can be in a very short period change the competitive landscape industry, bring multiple value for the enterprise. Therefore, build patent alliance of the legal protection system has important theoretical significance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Patent alliance legal implications, is introduced on the basis of the formation background, discusses the patent alliance the formation of the conten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atent, patent alliance organization structure and the function of problems, especially discusses the patent alliance of three licensing model, patent alliance with the legal relationship between interests and legal risk,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patent law, anti-unfair competition law and anti-monopoly law in China and related laws and regulations about the provisions of the patent alliance, analyzes the operation mode of the patent league, legal security system, the domestic patent alliance operation mode of legal research status, from two aspects: theoretical basis and practical need to demonstrate the importance of the legal regulating patent alliance, feasibility and necessity. This article through to the United States, Japan, the European Union and Taiwan and other countries and regions in our country's patent alliance a comparative study of law regulation situation, based on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patent alliance legal security system and existing problems of legal system of patent alliance and establishing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for the subject of patent system, and put forward to strengthen the benefit of the patent alliance motivation protection system, and to further strengthen the

patent alliance legal liability system construction, and better to establish patent alliance government supervision legal system of incentives.

Keywords: Patent Alliance, legal security system, legal protection mode

目 录

摘 要 ............................................................... 1 第1章 绪 论 ......................................................... 6

1.1研究的目的意义 .................................................. 6 1.2国内专利联盟的发展 .............................................. 7 1.3研究工作的主要内容 .............................................. 8 第2章 专利联盟的理论概述 .............................................. 9

2.1专利联盟的法律涵义 .............................................. 9 2.2专利联盟形成的背景 ............................................. 10 2.3专利联盟的组建内容 ............................................. 11 2.4专利联盟的组织结构 ............................................. 12

2.4.1专利的关系 ............................................... 12 2.4.2专利联盟的组织构架 ....................................... 13 2.4.3专利联盟的作用 ........................................... 13 2.5专利联盟的许可模式 ............................................. 14 2.6专利联盟的法律关系 ............................................. 16 第3章 我国专利联盟运行模式现状分析 ................................... 18

3.1专利联盟的基本模式 ............................................. 18 3.2我国专利联盟的法律依据 ......................................... 19

3.2.1专利法 ................................................... 19 3.2.2反垄断法 ................................................. 20 3.2.3专利法与反垄断法的协调与互补 ............................. 21 3.3我国专利联盟的法律保障制度的现状分析 ........................... 23

3.3.1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法相关规定 ........................... 23 3.3.2我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 ..................................... 27 3.3.3其它相关法律规制的内容 ................................... 28 3.4我国专利联盟现状发展所存在问题 ................................. 29

3.4.1相关规定零散而无明确统一规定 ............................. 29 3.4.2相关规定不完善而存在较多法律漏洞 ......................... 30 3.4.3规定适用范围有限而无相关配套程序 ......................... 32

第4章 专利联盟运行的法律模式研究及立法启示 ........................... 34

4.1域外专利联盟运行的法律模式研究 ................................. 34

4.1.1美国专利联盟运作法律模式研究 ............................. 34 4.1.2台湾专利联盟运作法律模式研究 ............................. 35 4.1.3其它国家与地区专利联盟运作法律模式研究 ................... 37 4.1.4域外专利联盟运行的法律保障模式立法启示 ................... 37 4.2国内专利联盟运行的法律模式研究及立法启示 ....................... 38

4.2.1国内专利联盟运行的法律保障模式研究 ....................... 39 4.2.2国内专利联盟运行的法律保障模式立法启示 ................... 42 4.3构建专利联盟的法律保障制度的重点 ............................... 43 第5章 构建专利联盟运行的法律保障体系 ................................. 45

5.1构建专利联盟立法制度体系 ....................................... 45 5.2建立专利联盟主体制度体系 ....................................... 47 5.3建立专利联盟效益保护制度体系 ................................... 48 5.4加强专利联盟法律责任分担制度建设 ............................... 48 5.5完善专利联盟政府监督激励法律制度 ............................... 49 第6章 结束语 ......................................................... 50 参考文献 .............................................................. 54 致 谢 ..............................................................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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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创作物的制度,是通过法律从物理上对人的行为模式进行制约的一种特权。以上这两种观点虽然从不同的角度考察了知识产权的法律属性,但是,不管是从自然权利的角度看,还是从特权角度看,两种观点对于知识产权具有扩张性和垄断性的结论却是惊人的相似。一方面,从知识产权的本质上看:权利人在发明创造工作中付出的劳动及物质成本,应当有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以激励对创造的先行投资的行为。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本质是竞争,如果过于强调知识产权,任由企业滥用优势地位限制竞争,或是歪曲市场的公平性,必将对社会创新造成危害。因此,我们要加强专利联盟的法理研究,在对待保护知识产权和保护竞争这二者的关系上,在处理好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上,努力寻求一个法律平衡点,即使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创造性劳动能得到有效的奖励和补偿,也要实现社会创新效益的最大化,努力避免垄断。这才是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法所共同追求的最终目的。

2)完善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规制知识产权滥用法律制度

专利联盟作为一种专利许可模式,发展是永恒的。依靠单独立法实现对其涉及所有问题的全覆盖既可能性不大,也没有必要。依靠在涉及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制度中作出专门性规定实现对专利联盟作涉及所有问题的全覆盖是十分必要的。在我国,目前已经初步建立起了基本的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制度,但是,与专利联盟作为一种专利许可模式发展是永恒的属性相比,既涉及内容的扩展问题,也涉及内容的深化问题。因此,需要不断进一步的完善。例如:我国在《反垄断法》中已经设置了专门的条款(第55条),明确提出对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加以必要规制。但是,从现在的条件上看,该条的规定比较笼统。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应借鉴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经验,进一步制定专门的执法指南,明确其具体的行为规范,以便于反垄断执法机构能在涉及专利联盟的执法中更加准确合理。同时,在我国当期的《专利法》中,还缺乏明确的专利权滥用条款,这不仅不利于对专利权滥用行为进行界定,而且大大限制了司法和行政执法活动的效能,更不利于对权利受侵犯者的权益保护。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就审理有关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相应的约束专利权滥用制度,这尽管可行,但还有待遇上升到更高的高度。

3)构建与技术标准相协调的专利联盟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在构建标准与专利权有效衔接还存在许多法律盲区。特别是这些年以

第5章 构建专利联盟运行的法律保障体系

来,我国标准事业发展很快。在“三流企业做产品,二流企业做品牌,一流企业做标准”的理念影响下,我国标准事业必将得到更快的发展。因此,我们应加强构建与技术标准相协调的专利联盟法律体系研究工作,尽快形成具有中国特色、高效实用的与技术标准相协调的专利联盟法律体系,解决我国标准事业快速发展中带来的技术标准与专利联盟不相协调的问题,高效处置标准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带来的复杂性问题,为加快我国自主创新工作的发展产生深远的、积极的影响。

4)规范其他法律法规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领域法律

在我国的其他法律法规中,也有一些涉及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范。1993年制定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其第12条涉及到知识产权的领域,规定了禁止搭售和附加不合理的条件的要求。2001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其第29条对技术进出口合同中不得包含的限制性条款作出强制性规定。同时,规定不得变通。2004年4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增加了“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章节,在其第三十条中特别规定了控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内容。内容中规定:对于知识产权权利人有强制性一揽子许可、在许可合同中规定排他性返授条件等危害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明确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此外,除了知识产权专门法律中所体现的限制知识产权范围的制度和《民法通则》等法律中禁止权利滥用的基本原则外,在我国还存在许多有关反垄断性质的法律、法规条款。这表明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规定是极为零散的。特别是一些法律规范只适用于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的行为,不普遍适用于我国国内市场,限制了其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

5.2建立专利联盟主体制度体系

专利联盟的主体制度表明:专利权利人不需要就其中的每一个专利寻求单独的许可,就可以利用专利联盟中的所有专利从事商业活动。在专利联盟成立之后,通过专利联盟内部专利权利人的协调机制,既可避免侵权诉讼,还可避免未结盟时出现的因权利对抗而导致的损失,从而达到互利互惠、降低成本,减少专利侵权风险的目的。目前,联盟中的专利权利人一般都会联合建立一个公共的专利联盟管理组织管理专利联盟,缺少细统的法律支持专利联盟主体运作。我国应着手建立专利联盟主体制度体系,减少联盟的专利权利人的相关成本,发挥好组织化的整体优势,让各联盟中的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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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权利人规避许多法律风险。同时,还要通过专利联盟主体制度体系建设,为专利联盟之外的专利使用者提供方便“一揽子”许可的专利授权方式,省去分别接触专利联盟专利权利人并与之单独谈判的麻烦。同时,要强化民法中关于专利联盟主体制度建设工作,本着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原则,规范专利联盟交易中的专利实施横向和纵向许可民事法律行为。在我国现有的专利联盟的主体制度中,由于缺失法律对专利联盟的主体制度的系统性规范,导致了联盟中的各个专利权人的职责模糊,这也需要我们通过尽快建设专利联盟的主体制度,细化并明确联盟中的各个专利权人的职责。

5.3建立专利联盟效益保护制度体系

在当今世界中,专利组合比单个专利更具竞争性和毁灭性,专利运营正经历以单个专利竞赛向以专利组合为特征的战略竞争的转变,专利联盟必将成为越来越多的企业间专利组合的重要体现方式形式。如何通过建立专利联盟激励制度体系,实现专利联盟高效运营,避免经济损失十分重要。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一些企业遭到一连串国外企业专利联盟的“狙击”。美国企业起诉南孚在内的数家公司高能电池专利侵权,相继起诉浙江沿海地区企业生产的低压电器产品接地故障断路器侵权;广东出口欧盟的3000多台DVD机被扣在英国海关,接受知识产权调查;法国、美国、加拿大公司以显像管、集成电路等配件上的专利权被侵犯为由,要求本国海关扣押从中国进口的电视机。没有建立我国专利联盟效益保护制度体系,必将是我国企业处于不利地位。当国内企业侵犯了任何一个国外企业专利联盟的专利时,都有可能受到来自其联盟的侵权诉讼,压缩我国企业的生存空间。因此,我国必须通过建立专利联盟效益保护制度体系,对内激励专利联盟多出效益;对外有效防御实力悬殊的跨国公司的专利进攻,形成多种、有效、灵活、多样的专利组织形式来反击它们的攻击,发挥自身专利资源的效能,提升我国企业的竞争实力。

5.4加强专利联盟法律责任分担制度建设

我国企业在经历了一系列惨痛的市场教训之后,已逐渐认识到利用好专利技术对于一个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意义,这种基于竞争对技术进步的内在需要正日益引起我国企业的重视。但是,与国外相比,我国缺少加强专利联盟法律责任分担制度,

第5章 构建专利联盟运行的法律保障体系

导致企业专利联盟组建积极性不高,运行效能差,专利的技术实力和专利的组织能力水平低,使我国核心技术长期受制于国外。因此,我们应积极借鉴国外企业专利联盟的组织形式,加强专利联盟法律责任分担制度建设,依靠制度解决制约我国专利联盟发展的诸多因素,不断提升我国专利技术实力。同时,要通过专利联盟法律责任分担制度的制定,增强策略的技巧性,通过专利的策略性配置弥补技术实力的缺陷。

5.5完善专利联盟政府监督激励法律制度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家通过完善的专利联盟政府监督激励法律制度,对于确保企业以建立专利联盟的组织形式,科学、高效规划运用专利群战略,使企业在市场竞争规则国际化的大环境下提升市场竞争力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基本的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制度。但是,不论从涉及知识产权专门制度上看,还是从涉及专门的反垄断法律制度上看,专利联盟政府监督激励法律制度都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因此,我国应借鉴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加快制定专门的执法指南进程,明确相关立法的基本方针、政策,规范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具体判断标准。或加快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在审理有关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的进程,尽快出台相应的约束专利权滥用制度。同时,我们在完善专利联盟政府监督激励法律制度的同时,还应高度关注企业专利联盟的专利组成问题以及与技术标准制定的关系问题,会同相关领域的专家搞好研究,确保制定高效的专利联盟政府监督激励法律制度,处理好专利联盟的专利组成问题以及与技术标准制定的关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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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结束语

美国于1856年组建了世界最早的专利联盟。面对世界科技革命迅猛发展势头和知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突出的趋势,专利联盟作为知识产权运作的有效形式,已经成为国际化企业赢得竞争制高点的重要途径,正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通过强化专利联盟的法律建设,促进联盟成员技术交流与协同,实现专利技术的有效合作,推进专利技术的共享与共赢;高效整合联盟内部的研发资源,加快系统性、前瞻性的专利技术开发和研究步伐,提高核心专利技术的开发和储备水平,优化联盟内部国内外专利市场布局;提高专利技术的维权水平,有效保护联盟内部专利,维护正当权利,抱团应对国际知识产权挑战,为应对跨国公司的专利进攻做好充分的技术和法律准备;加快专利技术标准化的步伐,有利于企业在激烈地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提升竞争力;凝聚联盟内部力量,提高合力,改变以往企业之间的敌对关系和市场的无序竞争,提高联盟成员的市场份额与效益,已经成为企业在激烈地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关键。本文通过开展专利联盟运行模式的法律保障研究,主要结论如下:

1)在专利联盟的组建上,首先要构建产业链专利联盟。主要是要通过产业链专利联盟构建形成涵盖上、中、下游的合作伙伴与客户及产学研用等构成的专利联盟,明确总体定位和各自任务分工,搞好系统内技术创新、专利申请、专利管理等工作。其次,要构建行业专利联盟。主要是要发挥好核心、骨干企业的引领作用,要形成产、学、研合理的分工布局,要着力构建长期、高效合作机制,要不断提升专利技术战略、创造、应用、管理和保护水平。再次,搞好政府主导的专业的专利数据库建设。只要是要形成专利信息采集、数据加工、产品开发体系和行业产品的技术、产品数据库,建立起技术领域专利情报收集体系,提高避免跨国公司布下的“专利陷阱”带来的专利侵权诉讼风险的能力。

2)在专利联盟的组织结构上,其价值在于符合某一标准专利联盟应依照全部许可专利的价值来决定许可费的数额,或全部专利的统一许可能确保被许可人的选择自由以及免于侵权诉讼。专利联盟一般可分为为封闭型与开放型两种。由于开放型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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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立足产业发展现状,在总结以往经验、借鉴美国和日本及欧盟有关知识产权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了“审理技术协议授权案件处理原则”(以下简称《原则》)。该《原则》阐明了审理技术授权协议案件之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审查分析步骤等内容,对不违反《公平法》、违反《公平法》及有可能违反《公平法》内容进行了分类。其中,规定违反《公平法》内容包括:一是通过契约、协议或其他方式,有竞争关系的技术授权协议当事人间共同决定授权商品的研究开发领域、产品价格、产品数量、交易区域、交易对象等。二是强制被授权人购买、接受或使用其不需要之专利或专门技术而限制竞争或妨碍公平的。

台湾地区专利策略联盟是为合力应对跨国公司对专利权利金的追讨,在各企业付出了惨重的代价后加快组建的。但是,受台湾地区由于地域小、专利技术水平低、持有专利数量不足等因素影响,要单独组建大型的、具有较强影响力的专利联盟是十分困难的。为此,台湾地区充分利用各企业及产业彼此之间的关联关系,形成对外专利授权的谈判筹码,强化对外谈判,通过联盟专利的发展和积累逐渐向真正的专利联盟过渡,形成了符合台湾地区特点的攻退兼备的专利联盟组织形式。台湾地区通过官方引导,对国际专利联盟进行了本土化改造,形成了具有台湾特色的“准专利联盟”。这种“准专利联盟”具有以下特点:其一是引入了官方引导,这与国外单纯企业结盟的形式不同,解决了台湾企业规模普遍较小、高水平的专家团队不多、企业较为分散、企业自身能力有限且难组织、企业单兵作战能力不强的问题。其二是立足台湾的现状,通过制定近、中、远三期计划,逐步完善专利联盟,逐步完善专利管理制度,逐步积累谈判筹码,实现了专利联盟的有序发展。2000年12月,台湾地区积极推动成立了e-Patents技术联盟。在入盟方式方面,e-Patents技术联盟要求的条件不象美国那样苛刻,需携带特定的专利技术加入。其入盟的性质更象企业协会,只要交纳一定的费用,就可以加入成为正式会员。在技术联盟的运行方面,“e-Patents”技术联盟重点抓好近、中、长期实施计划的制定。其近期计划重点关注两个问题:一是帮助企业建立相关专利管理制度,运筹帷幄,搞好专利的积累,为日常经营提供强有力支撑;二是通过加强培训,帮助企业搜集国外相关产业专利信息,提升企业专利管理水平。其中期计划重点在累积一定专利筹码的基础上,建立企业间“专利网路社群”,依靠成员间相互授权势力对抗跨国公司的专利诉讼。其长期计划重点在“专利网路社群”

第4章 专利联盟运行的法律模式研究及立法启示

的基础上,建立我国全地区行业的“反侵权联盟”,形成真正意义上的专利联盟。 4.1.3其它国家与地区专利联盟运作法律模式研究

世界其它国家与地区,面对强大的专利联盟压力,纷纷开展专利联盟模式制度研究。日本对国际专利布局向来非常积极,已经就关注的重点技术在世界范围内完成了详细的专利地图绘制。日本还通过制定《专利和技术秘密许可协议中反垄断法指导方针》规定:如果特定产品或技术市场的竞争收到实质性的限制,就构成了垄断的嫌疑。目前,美国的主要专利联盟大多有日本企业的参与,表明日本在专利联盟运作上已经走在世界前列。欧盟为了适应自身发展需要,于1977年出台了《欧洲专利公约》,变原来各成员国分别向各成员国申请专利的多重程序为内部单一的专利申请、授权程序,使得申请人只要向欧洲专利局提出一次申请就可以覆盖欧盟各国,简化了原来需要在不同国家分别申请、取得专利的程序。但是,《欧洲专利公约》存在两个非常明显的问题:其一是容易出现误判。由于成员国申报的专利的有效性由其指定的成员国法院各自决定,导致同一专利在欧盟内不同的指定成员国会出现完全不同的结局。其二是原来对不同成员国申报,专利申请文本需翻译成不同国家的官方语言,造成翻译成本高。为持续提升欧盟专利联盟运作效率,2000年7月,欧洲委员会向欧盟理事会提出了《共同体专利条例》的建议稿,提出设立一种效力遍及整个欧盟范围的专利联盟。其特点如下:一是提出在欧洲法院的框架内设立集中的共同体知识产权法院;二是提出由欧洲委员会决定共同体专利的强制许可事宜;三是由欧洲专利局管理整个共同体地域范围的欧洲专利,不在另设专门的专利申请受理、审批机构;四是要求用英、法、德三种语言的任意一种语言提出专利申请。 4.1.4域外专利联盟运行的法律保障模式立法启示

1)美国专利联盟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首先,要实现标准战略与专利联盟战略的有机结合。在我国技术成熟,具有主导独立开发的领域,我们要加快标准制定的步伐,掌握市场主导权。然后,做好根据标准搞好专利联盟的组建自己,实现专利标准化与标准许可化的有效衔接,真正实现专利的市场价值最大化。其次,要从长远的角度考虑好专利联盟的长期发展和经营工作。专利联盟的发展要保持先进性,必须不断吸纳新的专利。我国企业要主导专利联盟的商业优势,必须持续的开发新的、必要的相关专利技术,企业有效防范外企业申请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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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足够多必要专利事件的发生。再次,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搞好国际专利布局。日本通过强化绘制详细的专利地图,较好地完成了国际专利布局。目前,美国的主要专利联盟中都有日本企业的参与,因为大量在前申请的专利控制了以后制定的标准,使其在后来制定中不可能绕过其专利阵,导致其专利必然地、自然地、顺利地进入行业标准和专利联盟。因此,我国有技术条件的企业也要积极地走出去,强化国际专利布局,一方面要搞好自我保护措施,另一方面,也为将来开辟重要收益来源。

2)台湾地区专利策略联盟制度对大陆的借鉴意义

首先,要搞好专利策略联盟组建工作。根据台湾地区企业的成功经验,我国在技术水平尚不足以自行组建专利联盟的领域,应加强“专利策略联盟”建设,以准专利联盟的形式联合产业相关企业,一方面努力获取利益最大化。同时,强化专利预警机制与产业专利情报服务网建设,为产业专利发展趋势提供科学的信息。其次,要借鉴好分期发展模式。台湾地区在专利联盟的发展过程中,专利策略联盟的分期发展模式是可以借鉴的有效途径之一。我们可以根据各阶段的产业和专利环境的现实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各期目标和行动策略,分步实现“准专利联盟”,逐步向“专利联盟”发展过渡。再次,加强政府引导工作。与台湾地区相比,大陆经济更是在政府主导下实现高速增长的,政府部门及有关机构的不可替代作用比台湾地区优势更加明显。因此,通过加强政府的引导作用,组建我国企业的“专利策略联盟”,收效必将比台湾地区获得最快,也更大。

4.2国内专利联盟运行的法律模式研究及立法启示

1949年以前,我国人民曾有过许多发明创造,但封建社会时期没有采取任何保护和鼓励措施。十九世纪中叶以后,西方专利思想才传入我国。1859年,太平天国洪仁玕在《资政新篇》中鼓励发明创造。1898年,清光绪帝颁发《振兴工艺给奖章程》批准大的发明如造船等允许50年专利。1944年国民党政府颁布有现代意义的专利法,台湾地区至今沿用这部专利法律。新中国成立后,政务院1950年颁布《保证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1963年11月,国务院明令废止且又发布了新的《发明奖励条例》。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专利及专利相关制度建设发展迅速。1978年7月,中央作出了“我国应建立专利制度”的决策。1980年,借我国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机会,开始建立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1982年,我国颁布了《商标法》,1984年颁布了《专利法》,

第4章 专利联盟运行的法律模式研究及立法启示

同时加入《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1989年加入《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条约》和《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1990年颁布了《著作权法》,1991年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2年,为更好履行我国政府在中美两国达成的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中的承诺,我国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2000年8月,为了顺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2009年,我国经过第三次修订《专利法》于10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订更好地总结了我国专利法制工作经验,兼顾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提升专利法对我国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的作用,促进专利制度功能和作用在中国更好地发挥。 4.2.1国内专利联盟运行的法律保障模式研究

1)基础理论研究

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学术界对专利联盟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专利联盟基础理论研究相对更少。较早研究专利联盟的学者主要是从法理的角度重点对专利联盟的垄断性开展研究。学者詹映[34]研究认为:专利联盟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达成协议,相互间交叉许可或共同向第三方许可其专利的联营性组织。学者李玉剑、杜晓君研究认为:专利联盟是指由多个专利拥有者,为了能够彼此之间分享专利技术或者统一对外进行专利许可而形成的一个正式或者非正式的联盟组织。除此而外,学者王胜利、饶爱民等也围绕联盟基础开展了理论研究。目前,尽管国内关于“专利联盟”的解释在学界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规范,但有一点可以明确:都认为专利联盟必须具备专利联合和协议许可这一基本的、关键的特征。 2)联盟组建阶段研究

国内学者对专利联盟的组建动因进行广泛研究认为:消除专利丛林、避免侵权诉讼、降低许可成本、谋求垄断利润等原因是大多数专利联盟组建的主要动因。少数学者从全新的角度研究了联盟组建的动因。如:学者朱雪忠、詹映等指出:没有动态重复博弈中出现的可置信的严厉惩罚,专利权人是不愿意在专利上进行合作的,也是不可能达成组建专利联盟的。学者郭丽峰[35]在区分处于不同技术发展时期的企业构建专利联盟有不同的目的的基础上,指出:技术创新阶段的企业目的是推广技术标准,技术垄断阶段的企业希望谋取垄断利润。学者梅开、杜晓君等通过构建动态博弈模型展开了研究,指出:厂商组建专利联盟的重要动机是基于获取网络效应带来的好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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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构建方面,一些学者也做出了有益的探索。学者余文斌等[36]围绕普通型专利联盟构建模式开展了研究。同时,围绕技术标准型专利联盟的构建模式开展了研究。学者王胜利以温州企业为例,阐述了温州企业构建专利联盟的必要性,分析了温州企业构建专利联盟的有利条件,对温州企业如何构建专利联盟提出很好的建议。

3)联盟成长阶段研究

在联盟运作机制方面,学者赵提等从微观到中观再到宏观三个不同层面,既对专利联盟运作中的利益关系进行了研究,也对专利联盟运作中的约束条件进行了研究。学者刘介明、柳建容等[37]研究认为:在专利联盟的不同发展阶段,专利联盟在组织管理模式、行为特征、获益主体和市场行业影响力四个方面上差别很大。因此,专利联盟在各个阶段的运作机理是大不相同的,应重在构筑各具特色的专利联盟不同阶段的运作机理上下功夫。学者卜曙光等在具体分析专利联盟组合创造机制、许可利用机制和立体保护机制的基础上,指出:专利联盟的运行机制主要要围绕专利组合的创造、利用、保护和管理来展开。

在联盟治理方面,治理结构是影响专利联盟绩效的重要方面。目前国内专利联盟治理模式五花八门,不同的专利联盟往往都采取不同的专利管理模式。在这方面,国内学者开展的研究成果少之又少。学者王怀祖开展交易成本理论研究,指出:根据资产专用性、市场的不确定性和签约成本等交易属性开展专利联盟治理是适宜的。此外,学者袁晓东等也围绕专利联盟治理等开展了研究。

在联盟评估方面,“必要专利评估”是专利联盟的核心问题,这直接关系到专利权人的许可收益这一核心问题,国内学者对此问题的研究还刚刚处于起步阶段。学者唐春霞相关研究集中在专利许可的许可模式、许可费标准和基本原则的描述性介绍上。对许可费收取分配的具体方法和规则探讨的并不深入。学者唐春霞通过研究指出:评估专利联盟与评估专利联盟中单个专利权的结果是有所不同的。同时,还指出:专利许可方面,专利许可是专利联盟的重要职能;专利联盟的评估对象有专利联盟的价值、市场价值和价格之分。学者姚远等在研究专利联盟必要专利评估机制的基础上,指出:必要专利评估要遵循独立评估、动态评估等原则。学者徐明华、徐绪松、任声策[38]等也围绕专利联盟的评估开展了研究。但是,从总体上看,目前围绕专利联盟评估标准、评估机制、评估方法和评估质量的研究还有待深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k8r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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