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宝石行业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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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简称“中宝协”,英文名称“Gems & Jewelry Trade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为“GAC”。

第二条:本会性质:为全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的企业、相关机构及珠宝界的知名人士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为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团结全国广大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的企业、相关机构及珠宝界的知名人士,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为推动和振兴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国家政府有关部门的有关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36号北京环球贸易中心C栋。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主要任务:是在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和政府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发挥服务功能和自律作用,协助政府贯彻珠宝玉石首饰行业政策和法规,推动科技进步与科学管理,实现我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持续稳定发展。

本会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为珠宝玉石首饰行业服务的职能;二是珠宝玉石首饰行业自律、协调、监督和维护企事业和工作者合法权益的职能;三是协助政府部门加强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管理的职能。具体是:

(一)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团结一切从事珠宝玉石首饰加工、商贸、检测鉴定、收藏、教育、科技和信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工作者,对国内外珠宝玉石首饰的供需形势、资源利用、产品开发以及进出口政策、价格政策、税收政策、管理体制、法律法规等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提出建议,为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的企事业单位提供服务;

(二)经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前期论证;

(三)做好名牌战略推进工作,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工艺创新、设计创新,实施名牌培育工程,提高我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的国际竞争力;

(四)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五)参与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参与资质审查,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六)参与相关产品市场的建设、指导, 协助政府加强对珠宝市场的宏观调控与指导监督,严格行业管理,进行行业自律。制定行业标准、制定行业的各种质量标准和行为规范,开展行价行评宣传,促进质量监督工作,并团结全行业积极贯彻实施,监督执行,使我国珠宝玉石首饰市场规范有序地发展;

(七)开展珠宝玉石首饰科学技术研究及鉴定评估;推动产品款式设计和花色品种创新、鉴定仪器研制、加工设备革新等技术活动。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对具有行业专长的带头人,给予技术权威认证资格认定;

(八)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进行质量管理和监督,维护公平竞争;开展与珠宝玉石首饰行业有关的社会活动;

(九)组织开展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的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培训工作,提高全行业的素质,为全行业提供各类专业人才;

(十)组织并开展国内外有关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活动,多方位加强同国内外珠宝协会和商会的联系。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国内外珠宝首饰展销会、展览会,引进并推广国外有关发展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的先进技术和现代化管理经验,加强与国外同行业的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

(十一)组织建立全国珠宝玉石首饰信息系统(数据库),为国内外同行业提供信息交流,开展咨询服务,通过国际互联网与国际接轨,使我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走向世界,扩大影响;

(十二)收集、整理、统计、研究国内外珠宝玉石首饰的经济技术信息,办好刊物,编辑出版珠宝玉石首饰方面的图书、杂志、报纸,及时反映行业的动态和经验,宣传政府对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的政策;

(十三)协助珠宝玉石首饰行业有关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发展多种形式的横向联系,促进珠宝玉石首饰行业与其他行业交流与合作,以提高本行业的影响力,达到提高资源利用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目的;

(十四)协调全国与地方协会、本行业与其它有关行业的联系,相互支持与合作;

(十五)反映会员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发展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十六)搞好本会的自身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建立一支年轻化、专业化、富有朝气的职业化队伍;努力强化服务意识,为会员提供有关专项服务,努力开拓创新,提高服务水平;

(十七)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等。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名誉会员组成。

第八条:入会条件:

(一)单位会员:凡具有法人资格,承认本会章程,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从事珠宝玉石首饰加工、商贸、检测鉴定、教育、科技和信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地方性珠宝玉石首饰业协会(商会)可申请入会;

(二)个人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从事珠宝玉石首饰——加工、商贸、收藏、检测鉴定、教育、科研、信息服务,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三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个人;

(三)名誉会员:凡对本协会有重要贡献,有声誉的国内外单位、专家、学者,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或名誉单位会员称号。

第九条: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委托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 由协会会员部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权利

(一)有选举、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按优惠条件,享受本协会提供的有关资料及信息服务;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名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通过聘请有关名誉职务、顾问等;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协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至少每1—2年召开一次会议,一般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副会长、秘书长参加,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常务理事会的职权,对常务理事会负责。会长办公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立会长工作会议。会长工作会议由会长召集,根据某项工作的实际需要,由与该项工作相关联的部分副会长、部分常务理事和部分理事参加,不定期、不定人数召开会长工作会议,研究协会的相关工作,并检查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对会长办公会议负责。其所做出的决定须经会长办公会议追认通过方能生效,追认的方式可以采用通讯形式。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和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70周岁)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从事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的企业家副会长不受二届任期限制,但最高任职年龄必须符合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为协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召集会长办公会议和会长工作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和会长工作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交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一条:本会设常务副会长,由会长提名,交理事会通过。

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研究和处理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受会长委托,代表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或会长工作会议;

(二)受会长委托,代表会长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和会长工作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三)经会长授权,代表会长签署上报的文件。

第三十二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领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七)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秘书处设立党支部,隶属国土资源部直属机关党委。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和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经2005年11月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章 总则

泉州市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泉州市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简称“泉州宝协”,英文名称“Gems & Jewelry Trade Association of QuanZhou”缩写为“GAQZ”。

第二条:本会性质:为泉州市金银、珠宝、首饰、观赏石行业的企业、相关机构及知名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为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团结全市广大金银、珠宝、首饰、观赏石行业的企业、相关机构及人士,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为推动和振兴金银、珠宝、首饰、观赏石行业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泉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泉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国家政府有关部门的有关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办公地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九一路龙宫商住楼A座6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是:

(一)团结从事金银、珠宝、首饰、观赏石行业的教育、科研、勘查、开采、商贸、典当、拍卖、加工、检测鉴定、评估、收藏、信息、服务的单位和工作者,对国内外金银、珠宝、首饰、观赏石供需形势、管理体制、利用保护、产品开发以及产品进出口政策、价格政策和税收政策等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提出建议,为本行业企事业单位提供服务;

(二)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组织行业品牌、“无假货珠宝店”等的培育、评审、发展工作,提高泉州市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的竞争力;

(三)开展金银、珠宝、首饰、观赏石的科学技术研究、鉴定、评估、加工工艺及销售等服务工作。推动产品款式设计、鉴定仪器研制、加工设备革新等技术活动。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对具有行业专长的带头人,给予技术权威认证资格认定;

(四)收集、整理、统计、研究国内外金银、珠宝、首饰、观赏石的经济技术信息,组织建立泉州金银、珠宝、首饰、观赏石行业互联网信息平台,为同行业提供信息交流。办好刊物,编辑出版本行业方面的图书、杂志、简报,及时反映行业的动态和经验,宣传政府对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的政策;

(五)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定金银、珠宝、首饰、观赏石行业管理条例和质检规定,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促进质量监督工作,维护公平竞争,使市场规范有序地发展;

(六)组织并参加国内外有关珠金银、珠宝、首饰、观赏石的各项交流、考察活动,多方位加强同国内外的联系,学习、借鉴和及时推广国内外有关发展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的先进技术和现代化管理经验,加强海峡两岸金银、珠宝、首饰、观赏石产业交流;

(七)开展金银、珠宝、首饰、观赏石鉴定咨询、知识讲座、论坛等科普活动,组织有关金银、珠宝、首饰、观赏石行业的专业人才职业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工作,提高行业素质;

(八)协助珠宝玉石首饰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发展多种形势的横向联系,促进金银、珠宝、首饰、观赏石行业的“探、采、工、贸”(即找矿勘探、矿山开采、原料加工、产品贸易)联合活动,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展览会、展销会,以提高资源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九)反映会员要求,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十)搞好本会自身建设,并努力承办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名誉会员组成。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泉州市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泉州市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的意愿;

(三)在泉州金银、珠宝、首饰、观赏石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泉州市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的各项活动中,能发挥作用。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按优惠条件,享受本协会提供的有关资料及信息服务;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名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通过聘请有关名誉职务、顾问等;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协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和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70周岁)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长为协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和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8年12月2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新疆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关于\新疆玉雕大师、玉雕工艺师\荣誉称号认定实施办法

根据新宝协(2009)03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新疆当前的实际情况,并借鉴中国宝协和兄弟省区宝协的经验,经领导小组讨论,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新疆玉雕大师、玉雕师是新疆玉雕行业内技术、艺德方面的荣誉称号。 二、新疆玉雕大师、玉雕师的认定范围为全自治区从事玉雕工艺的专业技艺人员。 三、新疆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是新疆玉雕大师、玉雕工艺师认定工作的组织机构。 四、申请荣誉称号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玉雕大师

1、必须是新疆宝协的会员。

2、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3、连续从事玉雕专业工作20年;同时具备玉石选料、雕刻构思、创作、设计、制作加工及绘制文稿能力;作品具有独特的艺术风格和创新意识;对于少数有突出才艺者,可放宽从业年限,破格认定。 4、具有培养年轻的玉雕艺人(带徒弟)的能力。

5、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其作品有自己特有的风格,在有影响的行业评比中获过奖。 (二)玉雕工艺师

1、必须是新疆宝协的会员。

2、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3、连续从事玉雕专业工作满10年;能独立完成玉雕艺术作品的构思设计、制作加工及绘制文稿。 4、玉雕作品在自治区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在行业评比中受到好评。 五、申报及推荐程序 1、申报者填写申报表。

2、申报者所在单位在申报表中填写推荐意见。

3、个人申报者(指个人从事玉雕工作的人员),推荐意见由本会玉石专业委员会出具推荐意见。 六、认定程序

1、确定候选人(即领取申报表的名单)。 2、提交个人申报资料及推荐意见。 3、经评审小组评定确定候选人并公示。

4、领导小组审定确定新疆玉雕大师、玉雕工艺师荣誉称号获得者名单并予以公布。 5、颁发荣誉证书。 七、认定办法

1、由新疆宝协\新疆玉雕大师、玉雕工艺师\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聘请相关人员组成认定评审组,负责认定工作。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k8d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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