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租赁合同正式版

更新时间:2023-03-16 10:15: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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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赁合同

出租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就商铺租赁事宜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商铺的位置、面积

出租方出租给承租方承租的商铺位于**市**区 ***时尚精品城 层,商铺的编号为 号铺(如附件一),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第二条:商铺的用途

商铺的用途为经营“青少年一族时尚潮流商品: ”,承租方如要改变上述约定经营项目或变更营运商铺的名称,须征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方能实行。承租方应服从出租方的经营路线,未经出租方同意擅自变更经营商品路线或出租方认为承租方经营商品路线不符合要求,可要求予以变更,承租方如不予服从变更,出租方有权视承租方违约,并按本合同第十条违约的约定处理。

第三条:定义

本合同及附件内有关词语定义如下:

1、商场管理公司:指出租方为管理本商场而聘用的管理公司。 2、商 场:指****综合商住楼的商场部分。

3、商 铺:指承租方向出租方租用并在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商铺。

4、商场管理费:指管理公司向业主或承租方收取并用作管理商场公共地方、设施及设备等的费用。 5、公共分摊费:指公共水、电费、宣传策划费等。

6、宣传策划费:指出租方或此商场的开发商为向公众推广商场所须的费用。

7、业主临时公约及商场管理协议:指出租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为商场制定的管理公约及商场使用手则。

8、履约保证金:根据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保证金,承租方交纳后作履约经济保证。 9、装修指南:指商场管理公司为商场制定及不定时修订的装修规划及说明。

第四条:交铺日期﹑租赁期限

出租方提供给承租方租赁使用的商铺交铺日期为 年 月 日。 租赁期限为 年,由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五条:租金、租金的缴纳方式

一、出租方出租给承租方承租的商铺每月租金收取标准如下:

第一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金为每月人民币 元,免租期为 天; 第二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金为每月人民币 元;免租期为 天。

二、承租方须于签约之日支付第一个月租金,以后每月十五日前向出租方缴纳当月的应付租金。

第六条: 履约保证金的缴纳

承租方同意在签订合同时向出租方支付人民币 元(两个月的租金及两个月管理费)作为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保证金无息退还给承租方。如承租方合同期间违约的,出租方有权不予退还保证金。

第七条:商场管理费及公共分摊费用

一、商场管理费

1、为确保承租方有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出租方或管理公司对本商场实施统一的综合性商业物业管理;

2、商场管理费按建筑面积计 元/m2.月,承租方每月十五日前向出租方缴纳。

3、该商场管理费用于:中央空调设施维护、自动扶梯的维护、消防及供水、供电设施维护、公共设施照明维护、公共卫生保洁、管理服务等。

二、公共分摊费:承租方须缴纳的公共分摊费用以当月实际发生额,由业主/承租方按各自商铺占有的建筑面积分摊;承租方须于十五日前向管理公司缴纳当月应付公共分摊费用。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商场管理公司根据政府有关法规文件可酌情调整需征收之商场管理费用,承租方需以调整后的收费标准缴付。

第八条:装修期及开业时间的约定

年 月 日(交铺日)至 年 月 日(起租日前一天)为装修期。承租方必须于起租日起营业。装修期满 天后即 年 月 日起,承租方仍未能准时开业,又未经出租方同意,则视为承租方单方违约,出租方有权即日收回商铺,并不予返还已缴租金及履约保证金。

第九条: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合同规定收取租金及合同明确的其他费用;

2、因检测设施、卫生清洁、经营管理、救灾、排除危险、维护安全、防火检修等原因有权无偿进入承租方承租的商铺进行工作;

3、保障承租方在守法依约经营的情况下不被干涉而自主经营; 4、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监督承租方守法依约经营; 5、为承租方提供合同约定的商铺及设备设施;

6、有权聘用或成立管理公司对本商场的商铺进行统一的经营管理。

二、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合法依约正当使用商铺,自负盈亏,自主经营;

2、经报请出租方及管理公司同意后,对商铺进行必要的装修;

3、按时足额缴纳租金、商场管理费和政府规定征收的有关费用,如:工商管理费、税收等; 4、合理使用、维护商铺和设备设施,确保整体安全;

5、接受并配合出租方或管理公司统一的商场经营管理,遵守有关商铺经营制度、服务公约、防火责任书、治安责任书及合同附件等文书中约定的各项规定;承租方经营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出租方不负连带责任。

6、在租赁期间内,承租方应对商铺内个人财产及人员进行投保并自行办理保险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承租方负责。

7、合理使用,积极维护商铺和设备设施,确保整体安全。商铺内设备设施经出租方验收,交付使用后由承租方自行负责维护及检修。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商铺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2、因出租方过错导致第三人对商铺主张权利,影响承租方正常使用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1、在签订本合同一个月内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否则出租方有权收回商铺并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保证金及预缴租金。由于欠交税费责任由承租方负责。

2、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擅自将商铺转租、转让、出借、抵押、出售、与他人合作、用于非法活动或改变商铺用途及其他违约行为,出租方有权收回商铺并解除合同,并不予返还保证金及预缴租金。

3、经出租方书面形式告知承租方当月应缴相关费用的金额后,承租方仍未按规定的时间和金额缴纳的,除补缴拖欠款项外,还须以每逾期一天按拖欠款项总额3‰向出租方支付滞纳金。逾期超过当月20号的视作承租方单方违约,出租方除追偿租金及相关费用外,有权收回商铺、解除合同并有权处置商铺内所有物品。

4、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擅自停业七天以上(含七天),将视为承租方单方违约,出租方有权收回商铺

并解除本合同。

5、为维护商场公共形象,创造良好公共营业环境,承租方每日不得早退、迟到(请假除外,如商场营业时间内商铺亮灯、无人,则视为承租方早退、迟到)。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在商铺内张贴任何信息(例如转让、转租、招租等)。如承租方违反此约定,出租方有权收回商铺并解除合同,并不予返还保证金及预缴租金。

6、租赁期满,逾期不能成功续约又不迁出商铺,甲方有权随时封存商铺,并按履约保证金额标准的五倍向承租方收取惩罚性租金,以赔偿出租方的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本合同租赁期间,如遇战争、自然灾害、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政府征用拆迁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本合同不能执行或造成损失的,由出租方及承租方自行负担,双方均不作违约,租金及综合管理费按日结清结算。

第十二条:租赁期间商铺的维护及保养

租赁期间,商铺除因结构质量问题外,由承租方负责维修保养,如因使用维护不当,造成商铺破损或不安全,由承租方负责修复或赔偿。承租方如需对商铺进行装修,必须报知出租方同意后方可进行。另商铺装修必须使用达到国家防火要求的材料,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承租方负责。 第十三条:承租方的变更

出租方不允许承租方以任何理由及任何方式将其正在租用的商铺转租给第三人使用,如有发现出租方可立刻单方终止本合同,并且承租方已缴的一切费用出租方将不予退回(包括履约保证金、当月租金管理费和建设分摊费等)。就承租方不得将其租用的商铺转租问题,出租方作出如下规定:

1、签订本合同时,应贴上承租人的近照,如发现不是承租人自己在商铺经营,又没有办理聘请营业员看铺手续的,出租人有权认定承租人的行为为违约转租;

2、承租人聘请营业员看铺的,应携营业员的近照及身份证复印件向出租人登记。解聘、变更营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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