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安监〔2009〕12号关于印发《化工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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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知)

苏安监〔2009〕12号

关于印发《化工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 履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市安监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化工和危化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化工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一、全面贯彻落实主要负责人定期报告制度。实行化工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是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一项重要措施。自2009年起,全省所有化工生产企业和危化品生产企业,其主要负责人应向安监部门定期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各级安监部门要认真组织,全面部署,督促辖区内化工和危化品生产企业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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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履职情况报告制度。各省辖市安监局可根据本地区企业情况和监管工作实际,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定期报告的接收报告部门、提交报告周期和报告具体内容等进行适当调整。

二、加强对定期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安监部门在对企业进行日常安全监督检查时,要将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抽查内容之一。凡没有按规定报告履职情况的,应责令企业限期补报。要将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内容纳入监督检查的范围,结合监督检查的要求和企业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危化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执行情况,将作为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要条件之一。

三、做好企业定期报告的基础管理工作。化工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报告,是化工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也是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阶段性总结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的综合反映。各级安监部门要及时做好履职情况报告的整理归档工作,把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报告作为“一企一档”的内容之一,并加强对档案的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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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要及时将本通知传达到所有的化工和危化品生产企业,并督促企业认真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请及时向省安监局反馈。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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