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计量安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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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计量装置及远传系统供货安装施工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甲方投资开发的 热计量装置及远传系统产品供货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共同遵守。

第一条 供货安装/产品名称/品牌型号规格/数量/合同价款/主要商务约定见下表:

产品名称 超声波热计量表 测温球阀 锁闭阀 过滤器 热计量表检测费 热计量表安装费 远传系统 合 计 规格型号 DN25 DN80 DN25 DN25 DN25 DN25 DN80 DN25 DN80 安装费及辅助材料 数量 242 11 242 242 242 242 11 242 11 253 单价(元) 635.00 4,600.00 26.00 35.00 25.00 60.00 1,000.00 96.00 410.00 6.00 金额(元) 153,670.00 50,600.00 6,292.00 8,470.00 6,050.00 14,520.00 11,000.00 23,232.00 4,510.00 1,518.00 279,862.00 合同价款:人民币贰拾柒万玖仟捌佰陆拾贰元整(¥279,862.00元) 数量详见嘉木花园Ⅱ期热计量装置明细单 1、以上价格包括:所有供货产品制造费、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热计量表及远传系统设备检验费、综合布线、管理软件、工具(机械)费、人工费、公共配套设施恢复费、现场施工用水、电费、安装(调试)验收费及税金(即交钥匙工程包括的全部项目和费用)。 2、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如甲方根据现场施工实际用量对本合同中约定产品提出增加采购的,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单价向甲方供货;如甲方根据现场施工实际用量对剩余产品提出退货的,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单价从合同总价款中予以扣除。 第 1 页 共 11 页

主要商务约定 3、产品数量:按照乙方在施工现场实际安装并经过甲方及监理验收确认合格的实物工程量为准。 4、竣工结算:按照甲乙双方在施工现场共同验收确认合格的实物工程量×单价结算。 第二条 合同价款支付:

1、产品进场支付合同价款的20%,安装完毕支付25%,其余50%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项目交付使用”手续后甲方以等价商品房抵顶,具体房屋合同签订后10日内甲乙双方书面确定。

2、产品供货安装工程全部完成,经甲方、监理单位、银川市物业办及供热单位组织的供热计量装置和运传系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包括: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资料),并且在办理和完成“项目交付使用”手续后,甲乙双方进行结算,甲方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

3、剩余结算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贰年,自完成“项目交付使用”手续之日起算,于质保期满后,在乙方所提供的产品无质量问题且妥善履行保修义务的前提下,甲方一次性结算给乙方。

4、付款时乙方需向甲方提供工程款发票。

第三条 项目施工地点/产品供货安装期限/工程验收日期:

1、项目施工地点:

2、产品供货安装期限: (具体节点工期甲乙双方现场书面确定)。 3、工程验收日期: (乙方根据热计量装置及远传系统工程完成情况,及时与银川市物业办联系,并且以物业办确定的验收日期为准)。

4、乙方必须根据甲方现场要求和配合土建等其他专业工作需要,及时调整进场和安装完成时间。

第四条 供货安装产品/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

1、乙方负责供货和安装的全部产品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计量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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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程和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同时必须符合《银川市热计量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的要求。

2、供热计量表选用重庆“伟岸”牌超声波热量表(计量精度值)必须达到“贰级表”的要求(超声波热计量表“必须”设有“远传通讯接口”和“具有数据远传”等功能;“热量表和内置电池”在确保“正常使用和适时远传”状态下,使用寿命均应“大于五年”)。

3、远传系统采用:“有线传输”(要求:终端管理软件简单实用,具备异常状态的报警功能,数据传输频率可以设定,便于内部管理)。

4、对用于本合同约定的产品,乙方必须持有银川市住房保障局核发的《银川市热计量产品准入证书》。

5、乙方在向甲方提供本合同约定产品时,必须向甲方提交证明供货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银川市物业办文件规定的出厂检验合格证、热计量表(包括:配套产品)检验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书和产品质量保证书以及售后服务承诺书等相关技术资料:一式肆份。 第五条 供货产品包装的要求:

1、乙方供货产品的包装,按照国家规定的:通用包装方式对供货产品进行包装。并且保证全部供货产品在运抵本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交付甲方验收前的安全。

2、乙方供货产品包装之标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产地、原材料、用途、使用方法、警示语、生产期、质保期、质保条件等必须有清晰的标识。

第六条 产品检验标准的约定:

1、本合同约定的供货安装产品,在乙方运到合同约定的“产品交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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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后,甲方在验收时采用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标准做为质量验收标准。并且对乙方供货到现场的产品实物数量进行验收确认。

2、对用于本合同工程的热计量表及远传系统(包括:配套产品)乙方必须持有“银川市热计量产品准入证书”,并且通过银川市计量检测部门检验合格后(以产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报告单或证明书为据)方可调入本合同安装工程中使用。 第七条 施工要求:

1、乙方须于该工程开工前向甲方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需包涵施工组织、人员调配、技术措施、现场管理、进度计划、材料品种等符合本工程实际的可操作性内容,该《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经甲方和监理单位审定签字后,乙方须严格执行,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2、该工程在正式施工前由双方和监理单位共同选定样板段,乙方在保证该整体进度的前提下先行进行样板段的施工,样板段完工后,经甲方和监理单位验收合格,现场确认后作为后续工程的施工标准。

3、乙方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及甲方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等规定要求进行施工管理,并遵守甲方制订的奖罚条例。

4、乙方应按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安全教育、安全防护(包括为所属人员配备个体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措施等工作,保证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并承担一切责任。

5、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工程监督与管理,工程中使用材料的规格、品种,必须与甲方确认的设计施工图纸品种标准相同,需甲方和监理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材料进场,并提供相应产品合格证、近期检测报告。

6、在通过甲方正式验收前,由乙方承担施工现场所有成品保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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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对所有中间产品的成品保护。

7、乙方在工程完工后及时清理现场垃圾、拆除临时设施(遵从甲方要求),并负责运出现场,不得干扰周围居民正常生活。否则甲方有权安排他人清运垃圾,费用由乙方承担。

8、乙方在工程完工后7日内,向甲方提交完整的验收技术资料一式四套。

第八条 质量保证:

1、乙方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加工、安装,所用材料及工程质量等级达到国家质检部门及相关产品类别合格标准;

2、在通过甲方正式验收前,由乙方承担成品保护责任,不得有碰伤、划伤、开裂、压痕等损伤现象;

3、工程中使用材料的规格、颜色,必须与甲方及设计单位所确认的规格、颜色相同,所有后置埋件必须经监理全数验收,并办理书面验收手续;

4、乙方为甲方及相关部门提供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产品质量认证(乙方负责将以上相关资料统一整理后交甲方收存);如若乙方不能提供有效的上述手续,则视为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退货,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工程验收:

该工程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施工规程及《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和施工图纸所规定的材料规格及样板段施工标准进行现场验收。 第十条 双方职责: 甲方职责:

1、组织乙方、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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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供施工作业面及水电接口;

3、协调解决材料堆放场地,及时提供工作面,积极为乙方创造工作条件;

4、协调配合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时对完成部位进行检查和验收; 5、对三无产品、材料有权禁止进入工地,对违章作业、不按规范施工等有权对其进行处罚;

6、甲方在收到乙方供货产品到货通知后应及时验收,不得无故拒验收乙方按合同约定供货到施工现场的产品。 乙方职责:

1、乙方应做到认真仔细的了解热计量装置及远传系统施工现场的现有供热管道安装情况(包括安装部位、现有管道位置、管道口径、热表适用规格、数量、远传系统控制室位置)等产品供货安装工程必需的相关情况;

2、如果乙方未进行以上工作,造成产品供货安装工程发生差误(包括发生各类安全责任事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独立负责承担;

3、乙方必须保证本合同工程产品的供货质量和安装质量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银川市物业办供热计量装置及远传系统的验收要求,并通过银川市物业办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未通过验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退货。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独立负责和承担,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保留追究乙方赔偿甲方损失的权利;

4、如果出现乙方向甲方供货的产品,因所有权有争议或受到限制,以及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乙方应无条件负责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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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由于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执行或配合工作不利等原因造成产品供货安装工程工期延误,每逾期壹天应承担500元/天的逾期违约金,甲方有权从支付乙方的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中扣除,因此,乙方不得持有异议;

6、乙方应遵守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承包工程所需的资质和技术能力有关规定,并已获得相应资格,有关资料虽经甲方审查,也不能因此减免乙方应负的上述任何责任;

7、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应是完备和切实可行的),提交甲方审核,编制工程进度计划和材料及加工构件进场计划,并提供给甲方和监理单位审核;

8、指派现场项目经理(应具有相应技术资格和施工管理经验)负责施工现场的全面工作 ,根据合同规定处理现场有关事宜,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必须参加甲方召开的生产协调会,代表乙方做出决定和遵照甲方指示工作;

9、负责处理现场有关本工程设计图纸、生产进度、技术质量、安全施工、检查验收和洽商签证等事宜;

10、根据施工图纸(包括配套说明、交底会审纪要)、设计变更单、检测结果通知单和国家的施工验收规范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专业规程、规定进行施工,作好自检和工程隐蔽工作,做好施工原始记录和隐蔽工程记录的收集、整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一切因乙方原因而致的责任和经济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1、按施工安全规范的要求做好现场施工安全管理,根据需要设置现场照明围护设施,防止发生工伤事故,确保现场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若发生事故,应积极处理(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并立即书面报告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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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加强现场安全保卫工作,防火防盗,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13、材料堆放整齐,及时清运建筑垃圾,保持现场的整洁,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市容和施工噪音的管理规定;

14、自行办理所属现场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15、接受甲方现场管理人员和监理工程师的监督和检查,遵照其指示工作,并为其日常查验提供便利和安全条件,如接到指示而不执行时,因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16、已竣工未交付甲方前,应做好成品保护工作,发生损坏,分清责任处理;

17、自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乙方按国家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本工程负责保修,在此其间发生质量问题由乙方自费修理(人为损坏除外);

18、工程竣工后,提交三套竣工资料,有关具体要求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规定;

19、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恢复公共配套设施原有现状、清理现场垃圾(包括建筑物内)、拆除临时设施(遵从甲方要求),并负责运出现场,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

20、做好与本工程土建施工、装饰施工和其他专业分包单位的协作配合;

21、负责完成本系统必需的本工程有关的各种批文、许可证或批准证书等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22、承担施工中的水、电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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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乙方未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工期延误、人员生命财产损害和经济损失,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供货产品退货(更换)以及相关责任的约定:

1、乙方必须保证无条件退换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和无条件收回不符合国家或行业计量标准规定的产品;

2、在本合同约定的产品供货安装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内,如发现乙方供货的产品或在安装工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包括供热单位提出有“用户投诉”情况),乙方应无条件负责及时更换合格产品(人为因素造成的质量问题除外),如果出现乙方未及时更换合格产品,给甲方造成不良影响及业主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无条件负责赔偿给甲方及业主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在乙方承包的工程竣工验收后,在运行过程中,发现有质量问题要求乙方退货或更换合格产品不受时间限制);

3、在任何情况下(人为因素造成的质量问题除外),由于出现质量问题甲方要求退货和更换合格产品所发生的运输等相关费用和责任均由乙方独立负责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工程质保期及售后服务:

1、工程质量保修期限的约定:本合同甲乙双方约定乙方承包的产品供货安装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限为:贰年(热计量表和内置电池的质量保证年限均为:陆年)保修起始日期:自通过银川市物业办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并且在办理和完成项目交付使用手续后,开始计算本合同工程质量保修期;

2、售后服务的约定:乙方承诺在本合同产品供货安装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内出现问题,应及时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处理(时限要求:自收到甲方书面或电话通知后,时间不超过12小时),在工程质量保修期以外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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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维修和更换配件(除了热计量表和内置电池的质量保证年限按六年计算外)其他只收取材料成本费用,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供货安装产品,乙方负责终身维保。 第十三条 公共条款:

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本合同的义务进行全部、部分的分包或将本合同权利、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让与他人;

2、合同争议的解决:如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可向银川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如乙方未提供发票或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供发票或未依法提供发票的,由此给甲方带来的损失,甲方有权于乙方款项中扣除;

4、本合同及附件生效后,合同的任何修改均必须得到双方的确认; 5、本合同自甲方、乙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6、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另行签订补充合同;

7、本合同正本一式玖份,甲方柒份,乙方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经 办 人: 经 办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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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计量装置明细单

序号 楼号 规格 单位 数量 备 注 1 3#楼 DN25 个 66 户内管道井安装 DN100 个 3 采暖入口安装 2 4#楼 DN25 个 88 户内管道井安装 DN80 个 4 采暖入口安装 3 5#楼 DN25 个 88 户内管道井安装 DN80 合计 个 4 采暖入口安装 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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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计量装置明细单

序号 楼号 规格 单位 数量 备 注 1 3#楼 DN25 个 66 户内管道井安装 DN100 个 3 采暖入口安装 2 4#楼 DN25 个 88 户内管道井安装 DN80 个 4 采暖入口安装 3 5#楼 DN25 个 88 户内管道井安装 DN80 合计 个 4 采暖入口安装 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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