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7义乌小商品城检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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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HNCJ-JGJC-2014037

建设工程检测技术服务合同

工程名称: 长沙义乌小商品城一期工程 工程地点: 长沙市望城区体育西路义乌小商品城 工程工期: 一年 建设单位: 长沙瑞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 湖南正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 湖南湘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检测单位: 湖南城建精工检测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2014年5月20日

委托方: 湖南湘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下称甲方) 受托方: 湖南城建精工检测有限公司 (下称乙方) 一、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签定本合同,以咨共同遵守。

二、检测内容与要求、费用及结算方式

按照设计意图和委托的要求及有关规范的规定,为了验证设计,检测施工质量,本项目的检测内容及费用如下表: 1、检测内容及费用 序检测项目名称 号 1 2 3 4 5 6 浅层平板载荷试验 常规材料见证取样 植筋拉拔试验 瓷砖拉拔试验 室内环境检测 水电遥测 单位 点 M2 组 组 M2 M2 工程量 单价(元) 合价(元) 1500 1.2 800 280 0.4 0.4 备注 含30%比对 常规材料见证取样包含:砂、卵石、碎石、砌块(普通砖、加气混凝土砌块、多孔砖)、钢筋(含原材料及焊接试件)、水泥、防水材料、混凝土及砂浆试件、保温砂浆试件、砂浆及混凝土试配等。 上述材料检测采取建筑面积包干制(面积参考施工图纸实际面积记取),其他项目按照实际发生记取检测实验费用,费用支付后乙方应依据支付费用及时开具正规发票交予甲方。 2、结算方式

合同签定后乙方进场开展检测工作十日内预付检测款 壹万 元;地下室完工后10日内,结算一次,付款至已完工程面积对应价款的70%;主体完工后十日内,付至发生费用总价款的85%,剩余款项待工程完工提交全部检测报告时,一次性结清。 三 、检测程序

1、由甲方将受检产品送到乙方指定地点实施检测。

2、需乙方现场抽样试验的,甲方须提前二天(扣除节假日)通知乙方。

3、每次送样或乙方现场抽样,甲方需填写检测委托书,明确样品的相关信息及检测要求。

4、甲方明确检测标准情况下,按甲方指定标准进行检测;甲方未明确检测标准,按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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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施工验收规定的标准执行。各类标准执行优先等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 四、委托单位的权力和义务

1、如实填写委托登记单,提供委托单位全称、与图纸相符的工程名称、建筑面积、层数等委托信息;依据各种材料相应规范、标准,提供送检试件或样品代表的批量及数量、样品代表的母体部位、施工时间、见证人等相关信息。因甲方委托信息错误而导致乙方出具错误的报告,甲方应承担乙方因重复检测发生的费用。

2、委托检测的试件或样品应符合标准规范规定的检测要求,送检数量应符合标准规范规定的批量要求;应保证送检试件或样品的时限性,对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实行有见证送样的,见证人对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3、委托检测前,将甲方代表、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甲方代表负责工程的材料送检工作,应按工程实际进度情况认真、及时填写检测试验委托单并通知乙方开展试验。

4、现场抽样或检测的项目,甲方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将现场抽样检测日期通知乙方,并提供必要的现场检测工作条件。涉及结构工程质量验收时,见证人员应当到场进行见证。 5、不得向乙方提出任何影响检测结果公正性、准确性的不合理要求,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乙方修改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6、有权对乙方未按标准检测的行为和违法违规的行为向相关执法部门举报。

7、由于甲方原因造成部分或全部工程量报废、返工及在中途终止检测,甲方应承担实际已发生的检测费。

8、 负责协调各相关单位根据工程施工情况进行工程质量检测的见证取样、制作、封样、送样等工作。

9、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检测费用。

五、检测单位的权力和义务

1、根据甲方提供的工程名称、委托信息等,按现行有关的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时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反映检测结果,在承诺期限内提供检测报告,保证施工进度要求。

2、保证检测工作的公正、公平,拒绝一切有碍公正检测的干扰,保证检测的真实性、准确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3、当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提出须监督检测过程的要求时,乙方不得拒绝,但必须由建设(监理)及施工方人员同时在场。 4、在双方约定的日期内进场开展检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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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现场检测由于抽样的风险性和抽样后工程的开放性及特殊性,乙方仅对当时现场检测出的检测数据及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6、现场检测时应当遵守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及其他工程现场管理制度。

7、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有权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8、对检测工作中涉及到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承担保密义务。

9、根据甲方工作需要,若增加不属于合同范围内的其他检测项目和工作范围时,应支持配合甲方的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订立补充协议。 六、试件、试块要求

甲方按照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和规程、规范的要求,留置好相应数量和部位的试件、试块,达到龄期要求后及时委托给乙方,并认真、及时、如实填写材料检测试验委托单;乙方验收合格后,对试件、试块做好标识,在材料见证取样委托书和检测试验委托单上由乙方收样人员签字生效。 七、违约责任

1、委托单位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费时,应偿付逾期的违约金,违约金每逾一天,按该合同取费的 0.1‰ 计算。

2、检测单位未按合同约定的日期提交检测成果,每拖延一日,应向委托单位交纳该合同取费的 0.1‰ 违约金。

3、因委托单位责任造成检测工作的返工,应另行增加检测服务费,增加的费用按湘价服【2009】186号文下浮20%执行。

4、甲方在办理检测手续时提供的图纸如与实际工程不符,按国家标准要求检测应有代表性,检测时须按工程实际增加检测数量,其增加部分检测费用另计,由甲方承担。 八、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 甲方注册地 人民法院起诉。 九、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待双方履行完本合同的义务后,即行终止。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四份,乙方贰份。

十、合同履行期间,双方与合同有关的来往传真、电话、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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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甲、乙双方联系方式

1 甲方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 潘术文 电话: 13975819201 现场取样员: 肖云云 电话: 15084958206 2 乙方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黄强15873169322,收样员:侯伶俐13787156756 技术负责人:禹 辉 电话:15074849388 88388777 经营负责人: 唐义阳 电话: 13548615293

甲方: 湖南湘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长 乙 方:湖南城建精工检测有限公司 沙义乌小商品城一期工程项目部 地址: 地 址:望城区雷锋大道与黄金大道交汇处 电 话:0731-88388777

开户银行: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雨厂坪支行 帐户名称:湖南城建精工检测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8008 1060 0064 9892 1012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签约人): (或授权签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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