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综合超市肉类商品流通安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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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范文:大型综合超市肉类商品流通安全协议(共2篇)上海市超市(大型综合超市)肉类商品流通安全协议超市(大型综合超市)公司(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生产商、供应商(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为加强对超市、大型综合超市肉类商品的安全监管,有效控制含有“瘦肉精”、“注水肉”等质量不合格肉类商品的流入,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乙方保证按gb18406.3-xx《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肉产品安全要求》供应肉类产品。乙方保证供应的肉类商品来自非疫区,检验及相关检测证明齐全;外省市进沪肉类商品持有非疫区证明和运输、检疫、入境证明,证货相符。2.对乙方所供肉类商品疑有“瘦肉精”、“注水肉”等质量问题时,甲方有权暂扣并交有关法定检测机构复检,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经复检证实存在质量问题的肉类商品由甲方负责销毁,或移交有关食品监管部门处理。3.甲方应严格审查乙方的生产、经营资质,并可对乙方的生产加工场所、质量管理和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随访,乙方应给予配合。4.乙方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供应含有“瘦肉精”、“注水肉”等质量不合格的肉类商品的,甲方有权将其企业列入“黑名单”,并报上海连锁经营协会及有关食品监管部门备案。5.甲方在肉类商品销售期间,应根据不同批次建立统一台帐,并妥善保管所有资料和验收证明,以备查验。6.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7.本协议作为超市(大型综合超市)产品购销合同的补充协议。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代表(盖章):_________ 乙方代表(盖章):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大型综合超市肉类商品流通安全协议(共2篇)]篇一:大型综合超市肉类商品流通安全协议 大型综合超市肉类商品流通安全协议 上海市超市(大型综合超市)肉类商品流通安全协议

超市(大型综合超市)公司(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生产商、供应商(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为加强对超市、大型综合超市肉类商品的安全监管,有效控制含有“瘦肉精”、“注水肉”等质量不合格肉类商品的流入,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大型综合超市肉类商品流通安全协议(共2篇)] 1.乙方保证按gb18406.3-xx《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肉产品安全要求》供应肉类产品。乙方保证供应的肉类商品来自非疫区,检验及相关检测证明齐全;外省市进沪肉类商品持有非疫区证明和运输、检疫、入境证明,证货相符。

2.对乙方所供肉类商品疑有“瘦肉精”、“注水肉”等质量问题时,甲方有权暂扣并交有关法定检测机构复检,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经复检证实存在质量问题的肉类商品由甲方负责销毁,或移交有关食品监管部门处理。

3.甲方应严格审查乙方的生产、经营资质,并可对乙方的生产加工场所、质量管理和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随访,乙方应给予配合。

4.乙方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供应含有“瘦肉精”、“注水肉”等质量不合格的肉类商品的,甲方有权将其企业列入“黑名单”,并报上海连锁经营协会及有关食品监管部门备案。

5.甲方在肉类商品

销售期间,应根据不同批次建立统一台帐,并妥善保管所有资料和验收证明,以备查验。 6.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7.本协议作为超市(大型综合超市)产品购销合同的补充协议。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盖章):_________ 乙方代表(盖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二:大型综合超市肉类商品流通安全协议

大型综合超市肉类商品流通安全协议 上海市超市(大型综合超市)肉类商品流通安全协议

超市(大型综合超市)公司(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生产商、供应商(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为加强对超市、大型综合超市肉类商品的安全监管,有效控制含有“瘦肉精”、“注水肉”等质量不合格肉类商品的流入,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保证按gb18406.3-xx《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肉产品安全要求》供应肉类产品。乙方保证供应的肉类商品来自非疫区,检验及相关检测证明齐全;外省市进沪肉类商品持有非疫区证明和运输、检疫、入境证明,证货相符。

2.对乙方所供肉类商品疑有“瘦肉精”、“注水肉”等质量问题时,甲方有权暂扣并交有关法定检测机构复检,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经复检证实存在质量问题的肉类商品由甲方负责销毁,或移交有关食品监管部门处理。

3.甲方应严格审查乙方的生产、经营资质,并可对乙方的生产加工场所、质量管理和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随访,乙方应给予配合。

4.乙方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供应含有“瘦肉精”、“注水肉”等质量不合格的肉类商品的,甲方有权将其企业列入“黑名单”,并报上海连锁经营协会及有关食品监管部门备案。

5.甲方在肉类商品销售期间,应根据不同批次建立统一台帐,并妥善保管所有资料(material)和验收证明,以备查验。

6.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7.本协议作为超市(大型综合超市)产品购销合同的补充协议。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

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大型综合超市肉类商品流通安全协议(共2篇)] 甲方代表(盖章):_________ 乙方代表(盖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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