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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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

(1987年2月23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3月16日公安部发布)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消防设施。不准损坏和 擅自挪用消防设备、器材,不准埋压和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 间距、堵塞消防通道。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 ? ? ? [发布单位]:80401 [文 号]:----------- [发布日期]:2000年01月18日 [生效日期]:2000年01月18日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0年元月18日审议通过了《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1月18日 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8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城市专用消防栓由城市供水单位安装、维修和管理,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监督检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启用

太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1999年6月25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9年8月1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三十三条 市政、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用水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办理申请手续,并交

纳水费。

城市消火栓属消防专用,非火警不得擅自使用,消防单位应将灭火取水地点、时间及用水量通报城市供水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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