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破产案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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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介绍

孙建立

引言

刘会长批示:事务所和注师当管理人,一定要当出信誉来,树立好品牌。

一、注师行业承接破产相关业务的机遇与挑战

1、1机遇一:

管理人制度的建立,为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增加了一项法定业务,担任管理人将会成为会计师事务所新的业务增长点,注册会计师行业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运行中的地位将得到进一步提升,这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做大做强和国际化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北京地区有33家会计师事务所进入第一批机构管理人名册。

北京高院随机选定管理人办法实施以来,已有10家会计师事务所受指定担任管理人。分别为万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中审会计师事务所、

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中润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瑞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华通鉴会计师事务所、北京中公信

会计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北京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中一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1、2机遇二:

基于在会计、审计等领域所拥有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优势,注册会计师成为企业破产及清算

案件中的重要参与者。企业破产、企业倒闭、企业 自行清算的异同。

据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司统计,2008年仅上半年全国就有6.7万家规模以上中小企业倒闭。

此外,据2008年12月21日新华社消息,1-10月广东全省有15661家中小企业关闭,而破产数据库显示的是,广东全年只有153起破产案件。

2、1挑战一: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三大行业竞争;

截至2008年12月,全国律师事务所大约有14000多家,会计师事务所7200多家,破产清算事务所约200家。

2、2挑战二:

破产事务法律性比较强,注册会计师没有律师那样善于同法官打交道。德国马丁·路德大学法学系教授史提帆博士说,管理人需要具备必要的

专业知识,必须是一名律师,他必须有能力处理与税法、公司法(尤其是合资企业法)、环境法、劳动与雇佣法、责任法等有关的问题。

英国“新破产法”颁行后,改变原来的做法,规定唯有正式开业的破产律师才具有充任破产管理人的资格。这种做法是按肯纳斯·科克大法官 领导的“司法委员会”的建议形成的。

3、1应对一:发挥特长,重视法律,当好管理人

注册会计师的特长在于拥有会计、财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有利于充分运用审计程序和方法,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也能在和解、重整等程序 中发挥优势;

重视法律,特别是企业破产法在实体及程序上的要求,如:管理人职责,债务人的可撤销及无效行为,债权申报与审查,债权人会议召开与 决议通过要求等。

3、2应对二:积极拓展企业破产相关业务

除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外,会计师事务所也可以受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委托办理相关业务,如清算审计、 代理申报债权、协助编制重整计划等。

特别是,重视与律师合作,在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时,积极争取,协助管理人工作二、

管理人制度与破产程序

1、管理人概念: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管理人有不同称谓,如破产管理人、托管人、受托人、清算人、监督人、接管人、清盘人、临时监护人、司法管理人、破产 代表等。

大体而言,大陆法系国家一般称为“管理人”(德国称财产管理人,法国称司法代理人),英美法系国家一般称为“受托人”或“托管人”

(trustee),联合国《破产立法指南草案》则折衷称为“破产代表”。

2、管理人制度起源:

管理人制度的起源可追溯至古罗马时代。 早期,债权人自立救济,胜诉后自行执行。

后来,实行委付财产制,法院应债权人请求发给管财命令,债权人可以占有债务人全部财产,然后,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从债权人中选任财产 管理人。

罗马帝制时期,改总括拍卖为个别拍卖,立法规定必须选任财产管理人,此项制度延续发展至今,形成了现代管理人制度。

3、管理人制度的重要性:

破产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而管理人制度则被视为破产程序是否按市场化规则运作的一项重要判定标准。

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最为重要的一个机关,涉及管理人的事项和管理人的行为几乎贯穿于整个破产程序,涉及到破产程序中的全部当事人和

有关参与者。

4、破产程序: 和解; 重整; 破产清算

5、管理人业务流程

三、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

1、指南总体情况:

指南遵循《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要求,结合我国企业破产案件特点,总结注册会计师参与企业破产案件经验,对注册会计师承办 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提供指导。

2、管理人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财产并进行管理;

(二)接管债务人的印章及账簿、文书等资料;

(三)充分运用审计程序和方法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四)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五)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六)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对债务人营业情况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经人民法院许可后,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营业;

(七)管理继续营业的债务人的营业事务,但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除外

(八)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如果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

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报经人民法院或债权人委员会同意;

(九)依法清收债务人的债权,接受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的债务清偿或财产交付; (十)发现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所列可撤销行为的,追回相关财产,必要时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

(十一)发现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所列无效行为的,追回相关财产,必要时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行为无效;

(十二)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债务人的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必要时通过人民法院进行;

(十三)追回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必要时通过人民法院进行;

(十四)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但应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六

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报经人民法院或债权人委员会同意;

(十五)接受债权申报,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十六)妥善保存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十七)调查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

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列出清单并公示,对职工提出的异议经核实后予以更正;

(十八)可以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十九)于债权人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已知债权人,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二十)代表债务人或另外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二十一)在重整中,注册会计师作为管理人负责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应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就

重整计划草案向债权人会议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二十二)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

(二十三)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二十四)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二十五)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二十六)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二十七)根据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在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届满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二十八)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届满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

(二十九)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债务人破产;

(三十)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时,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三十一)在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及时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三十二)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三十三)根据破产财产变价出售情况,及时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债权人会议通过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三十四)执行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关注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应当提存 分配额的事项;

(三十五)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或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应当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三十六)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三十七)自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向破产人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三十八)办理破产人注销登记后,如存在未决的诉讼或仲裁,应当继续参加; (三十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3、接管

指南所称接管,是指注册会计师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管理人,对债务人实施全面接收和管理。

4、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

指南所称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是指注册会计师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充分运用审计程序和方法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并制作财产 状况报告。

5、调查债务人营业状况

指南所称调查债务人营业状况,是指注册会计师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接管债务人后,对债务人的营业及相关合同等情况进行调查,并

根据调查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履行相关合同、是否继续营业及其他相关管理事务。

6、调查职工债权

指南所称职工债权,是指债务人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保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指南所称调查职工债权,是指注册会计师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对职工基本情况及职工债权情况进行调查,列出职工债权清单。

7、接受债权申报

注册会计师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应接受所有提供了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债权申报材料的债权人的债权申报。

注册会计师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列明各债权人申报材料中提供的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有关证据等情况。注册会计师

应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在审查基础上编制债权表。

注册会计师应妥善保管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注册会计师应将编制的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提交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8、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注册会计师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后,如负责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应在前期调查基础上,在人民

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9.破产清算(破产财产变价与出售)

注册会计师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应做好破产清算有关工作。

注册会计师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裁定书后,应及时整理财产清册、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清算期间有关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

注册会计师应当组织对破产财产进行审查、估价,及时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注册会计师应根据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人民法院裁定的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决定以协议处分或资产抵债处置等其他方式进行的除外。

10.承办其他相关业务

(一)为管理人提供专业服务:

注册会计师可以接受管理人委托,提供会计、审计、咨询等相关专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对破产申请受理日债务人的资产、负债、

所有者权益进行清算审计,出具清算审计报告;(2)对清算期间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出具清算审计报告;(3)对清算终结日债务人、

破产人的资产状况、财务收支情况、财产分配情况进行审计,出具清算审计报告; (4)进行其他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注册会计师可以接受管理人委托,协助管理人履行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调查

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3)审查债权人申报的债权;(4)清理职工债权;(5)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二)为债权人提供专业服务:

注册会计师可以接受债权人委托,提供相关专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1)协助准备有关破产申请材料;(2)代理申报债权;(3)代理 债权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三)为债务人提供专业服务:

注册会计师可以接受债务人委托,提供相关专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1)协助准备有关破产申请材料;(2)协助编制重整计划草案;

(3)协助制定和解协议草案;(4)协助引进战略投资人。(5)为其他人提供专业服务

11.补充要求

注册会计师接受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或其他相关人委托,提供专业服务时,应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应制作必要的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应真实、完整、记录清晰。

注册会计师接受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或其他相关人委托,提供专业服务时,应考虑是否具有必要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

注册会计师担任管理人时,应考虑是否存在法定应予回避的情形。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k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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