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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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我院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 一. 射的人员。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 周岁:18满年 )1(

)2( 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经

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放 )3(

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遵 )4( 监测管理:

。有《放射工作人员证》持 )5(

《放医教部负责向省卫生厅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 三. 。射工作人员证》

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 四.

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放 )1(

天。4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

)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2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不超过放 天。2于

教部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医 )3(

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院安排放射工作人员参加省卫生监督局的统一培训和考核,医 )4(

并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人剂量监测管理 五.

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天;90人剂量监测同期一般为个 )1(

有关标准执行,定期送往省疾控中心监测,并将监测结果通知 个人。

医 )2( 院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3(

放射工作人员可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4(

医院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六.

正确佩载个人剂量计; )1( ( )2

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 )3(

进入辐照装置、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

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职业健康管理 七.

符合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1(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

的放射工作。 ( )2

两次检查的时间隔不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2应超过 )3(

医院应当对其行离前的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

职业健康检查。 )4(

医院应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

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

医学随访观察。 )5(

医院安排放射工作人员在省疾控中心统一进行职业健康检

查。 )6(

如实告知放射工作日内,7医院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

应当及时调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

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

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7(

医院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

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

性内照射。 )8(

医院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

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 ①

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 ② 职业性放射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③

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9(

(职业性放射性疾医院承担本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 )10

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

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国有统一 八.

周。4—2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

医院利用休假时间年的在岗放射工作人员,20从事放射工作满

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 ② 职业性放射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③

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9(

(职业性放射性疾医院承担本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 )10

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

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国有统一 八.

周。4—2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

医院利用休假时间年的在岗放射工作人员,20从事放射工作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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