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E标准(22号规定)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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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R?江门市鹏程头盔有限公司

JIANGMEN PENGCHENG HELMETS LTD。

ECE22.05标准

业务部

王媛

2007-11-13

22号规定

(修订4 2002年9月24日)

关于摩托车和机动脚踏两用车的驾驶者和乘客使用的保护性头盔及其镜片的认证的统一规定

目录

规定页码1,范畴 2 2,定义 2 3,认证申请 3 4,标记 3 5,认证 3 6,一般规格 5 7,检测8 8,检测报告17 9,生产资格17 10,生产一致和常规检测18 11,已认证的头盔或者镜片的修改和延伸22 12,生产不一致的处罚23 13,停止生产23 14,使用者信息23 15,变化的规定23 16,进行认证检测的技术服务机构和认证管理部门的名称和地址24

附件:

附件1,保护性头盔及其镜片的认证,认证的延伸,拒绝或撤销,生产停止的通知

附件2,认证标记示例

附件3,保护性头盔图表

附件4,头型

附件5,头盔戴在头型上的位置

附件6,参考头型(参考平面以上的形状,尺寸)

附件7,参考头型(参考平面以下的形状,尺寸)

附件8,检测设备

附件9,镜片打开角度检测

附件10,磨擦测试步骤

附件11,测量光线扩散和传播系数的方法

附件12,种类认证的程序(流程表)

附件13,定义

附件14,信号光线和D65标准光源的放射的光谱分布的结果

附件15,折射力检测

附件16,防雾测试

1.范畴

本规定适用于带或者不带边车的摩托车和机动脚踏两用车辆的驾驶者和乘客使用的保护性头盔及其配套使用的镜片(竞赛用的头盔可能要符合更严格的规定)。

2.定义(请看附图3):

用于本规定

2.1保护性头盔:指主要以保护佩戴者的头部免于受冲击为目的的头盔。一些头盔可能还有其他的保护作用。

2.2壳体:指保护性头盔的坚硬部分,该部分构成头盔的形状。

2.3保护性衬垫:指用于吸收冲击能量的材料。

2.4舒适衬垫:对佩戴者提供舒适的材料。

2.5保持力系统:使头盔保持在头部正确位置的整个装置,包括调节装置和加强舒适度的装置。

2.5.1下巴织带:是保持力系统的一部分,由一根穿过佩戴者的下巴而固定头盔位置的带子组成。

2.5.2护颌:下巴带的配件,兜住佩戴者的下巴。

2.6帽沿:眼睛上方壳体延伸出来的部分。

2.7下脸部覆盖物:指头盔上覆盖脸颊下部的可拆除,可移动或者整体不可分的(永久固定的)的部分。

2.7.1保护性下脸部覆盖物:指头盔上覆盖脸颊下部的可拆除,可移动或者整体不可分的(永久固定的)且能保护使用者的下巴免于受冲击的部分。

2.7.2非保护性下脸部覆盖物:指头盔上覆盖脸颊下部的可拆除,可移动或者整体不可分的(永久固定的)但不能保护使用者的下巴免于受冲击的部分。

2.8镜片:从眼部开始覆盖整个脸部的透明的保护性屏风。

2.9护目镜:覆盖眼睛的透明保护物。

2.10可移保护膜:

2.10.1在镜片使用前,一层可移的塑料膜可能被用于保护镜片,这样的话,这层膜必须是不透明的或者印刷有图样的,在开始使用前必须拿掉这层膜。

2.10.2竞赛中,可能还会用到一种保护膜(可以撕下的)来降低透光水平。这种可以撕下的保护膜不是道路上使用的,不受限于本规定。

2.11眼睛区域:镜片垂直中线两侧对称的直径至少52mm的2个圆形区域,戴好头盔后在水平前平面测量2个圆形的中心的距离为64mm。

2.12透光率tv:在附件13给出了定义。

2.13相关可视衰减系数:指相关可见系数(Q),附件13给出了定义。

2.14头部基础平面:在外耳和眼窝下方水平面的一个平面。

2.15头型基础平面:头型上相当于头部基础平面的平面。

2.16参考平面:头型上平行于基础平面的一个结构平面,不同型号的头型参考平面与基础平面的距离不同。

2.17保护性头盔种类;在以下基本方面没有不同的某类头盔:

2.17.1商标

2.17.2壳体材料或尺寸,保持力系统的材料和尺寸,保护性衬垫的材料和尺寸。但是,一种保护性头盔可能包括一系列型号,只要各型号的保护性衬垫的厚度可以使头盔检测时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2.18镜片种类:指在以下基本特征上没有充分区别的某类镜片

2.18.1商标

2.18.2材料,尺寸,生产方法(模制的挤出),颜色,表面处理,装到头盔上的装置。

2.19认证测试:决定提交的一种保护性头盔或一种镜片是否符合要求的检测。

2.20生产资格测试:决定制造商是否能生产与种类认证的头盔和镜片一致的头盔和镜片的检

测。

2.21常规检测:从一批头盔或镜片里抽出来一定数量的头盔或镜片来检验是否符合要求的检测。

3认证申请:

3.1保护性头盔种类认证申请

3.1.1不配镜片或者配1种或多种镜片的保护性头盔的种类认证的申请应该由头盔制造商,或者制造商名称或商标的所有者或其授权的代表提交。每个申请应该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3.1.1.1三份比例1:1的图纸,详细描述该类头盔的特征,包括安装的方法。图纸应该展示出预备安排5.1.

4.1里要求的认证标记的位置。

3.1.1.2一个关于所用材料的简要技术陈述,一份反光材料的光学和色度性能的检测报告。3.1.1.3如果头盔配1种或者多种镜片:

3.1.1.3.1三份比例1:1的图纸,详细描述该类镜片的特征和安装到头盔上的方法。图纸应该展示出预备安排5.1.

4.1里要求的认证标记的位置。

3.1.1.3.2一个关于所用材料,制造方法,表面处理(如果有的话)的简要技术陈述。

3.1.1.4从不同型号的20顶样品里选一定数量的配或者不配镜片的头盔,数量要足以进行7.1里规定的所有测试,另外负责认证检测的技术服务机构还要保留一顶头盔。

3.1.1.5每种镜片从至少14个样品(如果要进行防雾检测就要加6块)中选7块镜片(如果要进行防雾检测就要加3块)。6块(如果要进行防雾检测就要加3块)提交检测,第7块镜片由负责认证检测的技术服务机构保留。

3.2镜片的种类测试的申请:

3.2.1镜片种类认证的申请应该由镜片制造商,或者制造商名称或商标的所有者或其授权的代表提交。每个申请应该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3.2.1.1三份比例1:1的图纸,详细描述该类镜片的特征和安装到头盔上的方法。图纸应该展示出预备安排5.1.

4.1里要求的认证标记的位置。

3.2.1.2一段关于所用材料,制造方法,表面处理(如果有的话)的简要技术陈述。

3.2.1.3可能配用该镜片的已认证的头盔种类清单。

3.2.1.4每种镜片从至少14个样品和配用的头盔上(如果要进行防雾检测就要加6块)选7块镜片(如果要进行防雾检测就要加3块)。6块(如果要进行防雾检测就要加3块)提交检测,第7块镜片由负责认证检测的技术服务机构保留

3.3在授予种类认证前,负责的认证管理机构应该确认有确保符合10的规定和附件12的生产一致性的有效控制方法。

4标记:

4.1按照3.1提交认证的保护性头盔应该有以下标记:

4.1.1头盔上要有申请者的商标,头盔的型号,如果下脸部覆盖物不能保护下巴免于受冲击,也应该表示出来。

4.1.2镜片上要有申请者的商标,如果镜片不适用于光线暗或者可见度低的时间,也应该表示出来。

4.2按照3.2提交认证的镜片应该有申请者的商标,如果镜片不适用于光线暗或者可见度低的时间,也应该表示出来。

4.3这些标记不能位于主要的视野区域。

4.4这些标记应该是去不掉的,清晰的,在易见的位置。

5.认证

5.1配1块或多块镜片或者不配镜片的保护性头盔的种类认证,

5.1.1如果按照上面3.1.1.4提交的头盔和镜片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可以授予认证。

5.1.2每种认证了的头盔都要指派一个认证号码。前两位数要表明得到认证时应用的本规定的最近的技术修订版本数(目前是05)。同一协议方对符合本标准的不同头盔不能指派相同的

认证号码。

5.1.3配1块或多块镜片或者不配镜片的保护性头盔的认证,延伸,认证的拒绝和撤销,生产的停止的通知应该送达1985协议的协议方,形式是附件1A里那样的表格。

5.1.4除了在以上4.1.1里描述的标记之外,本标准认证的每个保护性头盔上还应该以5.1.9里的标签的形式具有以下标记:

5.1.4.1一个国际性的认证标记,组成方法如下:

5.1.4.1.1字母E后面加上授予认证的国家的区别码(各国区别码见备注3),外面一个圆圈圈起来。

5.1.4.1.2认证号码后面要跟的内容如下:

5.1.4.1.2.1一个破折号和一个如下的标志:

‘J’:如果头盔没有下脸部覆盖物

‘P’:如果头盔有保护性的下脸部覆盖物

‘NP’:如果头盔有不具保护性的下脸部覆盖物

5.1.4.1.2.2一个破折号,后面跟生产序列号。同一国家认证的头盔的生产序列号应该是连续的,认证机构要保留可以查出相应种类和生产序列号的登记。

5.1.4.1.3如果头盔不适用下脸部覆盖物,要用标记或标志表明这一点。

5.1.4.1.4头盔和下脸部覆盖物上的标记应该是清晰,去不掉,经久耐用的。

5.1.5除了4.1.2里描述的标记之外,按照本标准与头盔一起认证的每个镜片上应该在易见可读的地方贴上以下的标记:

5.1.5.1一个国际性的认证标记,组成方法如下:

5.1.5.1.1字母E后面加上授予认证的国家的区别码(各国区别码见备注3),外面一个圆圈圈起来

5.1.5.1.2一个数字和文字组成的参考码。

5.1.5.1.3如果适当的话,表示仅供白天使用的标记。

5.1.6镜片上的标记应该是清晰,去不掉,经久耐用的。

5.1.7镜片上的标记不能位于主要视野区域内。

5.1.8附件2A给出了保护性头盔和镜片的认证标记的设计示例。

5.1.9按照下面的9条例里的要求,为了表示头盔经过了本规定的认证,每个保护性头盔上都要有一个5.1.4里的标签,可以缝在保持里系统上,在符合上面的要求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其他的固定标签的方法。

5.1.10上面的5.1.9的标签可以由授予认证的管理机构发行,也可以在该机构的授权下由制造商自己制作。

5.1.11上面的5.1.9的标签应该是清晰,去不掉,经久耐用的。

5.1.12如果已经认证的头盔型号包括50的,型号48/49的认证不需检测就可以授予。

5.1.13如果已经认证的头盔型号包括62的,大于62的型号认证不需检测就可以授予。

5.2镜片种类认证

5.2.1如果按照上面3.2.1.4提交的镜片符合

6.15和

7.8的要求,将授予认证。

5.2.2每种认证了的头盔都要指派一个认证号码。前两位数要表明得到认证时应用的本规定的最近的技术修订版本数(目前是05)。同一协议方对符合本标准的不同镜片不能指派相同的认证号码。

5.2.3一种镜片的认证,延伸,认证的拒绝和撤销,生产的停止的通知应该送达1985协议的协议方,形式是附件1B里那样的表格。

5.2.4除了在以上4.2里描述的标记之外,本标准认证的每个镜片上还应该具有以下标记:5.2.4.1一个国际性的认证标记,组成方法如下:

5.2.4.1.1 条例5.1.4.1.1里描述的认证标志。

5.2.4.1.2如果适用的话,表示仅供白天使用的标记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k5t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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