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无机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24-07-05 03:56: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危险化学品无机类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目 录

1

1 总则?????????????????????????????(1) 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1) 3 企业取得危险化学品无机类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4) 4 申请和受理??????????????????????????(4) 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5) 6 产品抽样与检验????????????????????????(6) 7 审定与发证??????????????????????????(7) 8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8) 9 收费办法???????????????????????????(9) 10 附则???????????????????????????? (9) 附件1: 危险化学品无机类产品申证单元、规格型号及产品标准??? (10) 附件2: 危险化学品无机类产品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13) 附件3: 危险化学品无机类产品抽样、封样规定?????????? (26) 附件4: 危险化学品无机类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27) 附件5: 危险化学品无机类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 (28) 附件6: 抽样单???????????????????????? (52) 附件7: 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 (53) 附件8: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54)

2

危险化学品无机类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危险化学品无机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危险化学品无机类产品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无机类产品。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危险化学品无机类产品分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增补或调整品种时,另行通知),本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及申证单元见附件1。

1.4 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6号令的规定,生产氰化钠的氨钠法及氰熔体法生产工艺、年产1000吨以下黄磷生产线,已被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淘汰期限为2000年,本次发证不受理上述生产工艺和生产线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

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危险化学品无机类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危险化学品无机类产品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危险化学品审查部)设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起草、组织和配合组织宣贯《危险化学品无机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

1

则》;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实施细则要求对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和根据审查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材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产品审查分部的工作;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里四区16号楼

邮政编码:100723

电 话:010-84885009, 010-84885418 传 真:010-84885009 网 址:www.cpcia.org.cn 联 系 人:刘玉泉

为了便于管理,危险化学品审查部下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无机盐产品审查分部(简称无机盐产品审查分部)。无机盐产品审查分部设在国家无机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起草、组织和配合组织向企业宣讲《危险化学品无机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实施细则要求对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协助危险化学品审查部对审查工作情况进行抽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报危险化学品审查部;承担危险化学品审查部交办的其他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无机盐产品审查分部

地 址: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三号路85号 邮政编码:300131

电 话:022—26689275

传 真:022—26644947

电子邮箱:zjzx@trici.cn或wujiyan@eyou.com 联 系 人:王琪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无机类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配合组织对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宣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无机类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查和监督查处的日常工作。

2

2.4 危险化学品无机类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国家无机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三号路85号 邮政编码:300131

电 话:022—26689275 传 真:022—26644947

联 系 人:王琪

检验范围:附件1所列全部发证产品及规格。 四川省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星桥街112号 邮政编码:610021 电 话:028—84470619 传 真:028—84470629 联 系 人:李肖锋

检验范围:氰化物、一级钡化合物、六价铬化合物、磷化合物、氯酸盐、溴酸盐、硝酸盐、氟化合物、过氧化物、硫化物、连二亚硫酸钠(保险粉)、二氧化硫、硫磺申证单元中的工业硫磺、五硫化二磷、氯磺酸、氢氧化钾、高锰酸钾、氯化锌、三氯化铁、水合肼、亚硒酸钠、一氧化铅、硅酸铅、金属钠

化学工业合成材料老化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 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棠下 广州合成材料研究院内 邮政编码:510665

电 话:020-82317502 82314811-21 传 真:020-82312655

联 系 人:覃红阳

检验范围:磷化合物申证单元中的工业磷酸,氟化合物申证单元中的工业氢氟酸、工业无水氟化钾,过氧化物申证单元中的工业过硫酸钾,连二亚硫酸钠(保险粉),高锰酸钾,三氯化铁,一氧化铅,硅酸铅。

上海市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地 址:上海市思南路30号 邮政编码:200020

电 话:021-53065629 传 真:021-53824216 联 系 人:俞美玲

3

检验范围:附件1所列全部发证产品及规格。 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工农路368号 邮政编码:050051

电 话:0311-3034190 3034900 传 真:0311-3010654

联 系 人:高增明

检验范围:氰化物,一级钡化合物,六价铬化合物,磷化合物,氯酸盐,溴酸盐,硝酸盐,氟化合物,过氧化物,硫化物,二氧化硫,硫磺,五氧化二磷,氯璜酸,氢氧化钾,高锰酸钾,氯化锌,三氯化铁,亚硒酸钠,硅酸铅,金属钠。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所

地 址:江苏省南京市石鼓路227号 邮政编码:210029

电 话:025-86611130 86563511 传 真:025-86608930 86614761

联 系 人:黄晓风

检验范围:氰化物,一级钡化合物,六价铬化合物,磷化合物,氯酸盐,溴酸盐,硝酸盐,氟化合物,过氧化物,硫化物,连二亚硫酸钠(保险粉),二氧化硫,硫磺,五氧化二磷,氯璜酸,氢氧化钾,高锰酸钾,氯化锌,三氯化铁,水合肼,亚硒酸钠,一氧化铅,硅酸铅,金属钠。

企业可将所抽、封的样品送上述所批准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任一个检验机构。

3 企业取得危险化学品无机类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3.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3.2 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见附件1); 3.3 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

3.4 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见附件2);

3.5 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

3.6 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4

3.7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3.8 对于2002年3月15日以后建厂的企业,还需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部门颁发的批准书。

4 申请和受理

4.1 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含电子文本)一式三份; 4.1.2 《危险化学品销售渠道和产品流向明细表》一式三份;

4.1.3 《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一式三份(仅经济联合体企业提交);

4.1.4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4.2 申请和受理程序

4.2.1 企业应到其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和编制电子文本(EXCEL形式)。申请书中“产品名称”一栏填写申证单元,“规格型号”一栏填写品种名称,每一申证单元填写申请书一式三份。

4.2.2 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4.1要求的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4.2.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4.3 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企业具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均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4.4 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4.4.1 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经济联合体也可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在申请时注明,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都取得了生产许可证,经济联合体方可取证,只有以经济联合体的名称出厂的产品,方可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分公司或生产厂、点,可由经济联合体分别和每一个分公司(生产厂、点)一起申请生产许可证(持经济联合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该经济联合体的证明),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

5

号。也可由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其全部的分公司及生产厂、点在申请时注明,全部分公司及生产厂、点都必须接受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分别缴纳相关费用,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由经济联合体统一领取生产许可证后,又新增加子公司或生产厂、点,应及时申请补充审查和产品检验。对新增加的子公司或生产厂、点,补充审查和产品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如不合格,不得使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否则,吊销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

4.4.2 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时,除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外,还应填写《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见附件7)。

4.5 增项和升级的申请

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证书增项或升级时,除提交4.1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生产许可证原件(对于采取正本、附件形式打印证书的,只提交附件原件)。

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5.1 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组,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 5.1.1 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见附件8)。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应予以回避; 5.1.2 审查组应由具有化工专业能力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组成,必要时可商请危险化学品审查部派专家参加;

5.1.3 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担任; 5.1.4 审查组成员一般为2-4人。 5.2 现场审查

5.2.1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5.2.2 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确定现场审查日程安排,制定审查计划,并提前5日通知企业。

5.2.3 现场实际审查时间一般为1-3天。

5.2.4 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生产条件中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要求,按《危险化学品无机类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见附件4)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审查组组长应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要求。

5.2.5 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审查情况。对现场审查合格企业中所存在的问题,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审查组提交整改报告。 5.2.6 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

6

配合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应按不合格处理。

5.2.7 对于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的企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接到不合格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6 产品抽样与检验

6.1 对于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现场审查同时,根据《危险化学品无机类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封样规定》(见附件3)抽样,并填写抽样单(见附件6)一式四份(受检企业1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2份,检验单位1份)。审查组应对抽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

鉴于黄磷、无水氟化氢、氢氟酸、液体二氧化硫、五硫化二磷、氯磺酸和金属钠产品抽样、检验特殊的技术、安全要求,这些产品的抽样工作由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单位负责。企业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后,向检验单位提出抽样检验申请,检验单位接到申请后,根据《危险化学品无机类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封样规定》(见附件3)抽样,并填写抽样单(见附件6)一式四份(受检企业1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2份,检验单位1份)。检验单位应对抽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

6.2 对于由审查组抽取的样品,企业应在封样后15日内将样品送(寄)至检验单位。

6.3 检验单位在收到企业送交的抽样产品或在现场抽取样品后,应确保产品检验活动符合《危险化学品无机类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见附件4)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并提交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三份(受检企业1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2份)。检验单位应对检验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6.4 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产品检验应按不合格处理。

6.5 对于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接到不合格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重新到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重新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无需重新交纳审查费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申请后,及时组织人员到企业重新抽样、封样,企业需重新交纳检验费用。如再不合格,2个月后重新提出取证申请。

7 审定与发证

7.1 证书填写采用正本、附件形式,正本“产品名称”一栏填写“危险化学

7

品无机类产品(产品明细见附件)”,每个企业一张正本;附件填写申证单元、规格型号或品种,每个企业一张附件。

7.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对企业的申请材料、生产条件审查材料、产品检验报告等申证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并申请书(原件二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记录(原件二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原件二份)、产品检验报告(原件二份)、抽样单(原件二份)报无机盐产品审查分部。

7.3无机盐产品审查分部配合危险化学品审查部对申证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协助危险化学品审查部完成综合评审并视具体情况实施抽查。

7.4 危险化学品审查部应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申证材料之日起45日内,按全许办[2002]60号文的有关要求,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并申请书(原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记录(原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原件一份)、产品检验报告(原件一份)、抽样单(原件一份)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7.5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接到审查部汇总的合格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7.6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定。

7.7 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并公告。

7.8 经审定,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将上报材料退回危险化学品审查部。

8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8.1 危险化学品无机类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自证书批准之日算起。 8.2 申请取证企业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其产品在自受理通知书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不以无证论处。

8.3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标准发生改变的,由危险化学品审查部提出重新检验和评审方案,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并组织补充审查。

8.4 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包括改建、扩建、迁移获证产品的生产地点及因改制等原因造成的扩大或缩小等),应在变化后3个月内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组织进行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并将相关申请材料和审查材料转交危险化学品审查部;危险化学品审查部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并相关申请材料、审查材料和检验材料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

8

心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

8.5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在变更名称后3个月内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将更名申请报告、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以及原发生产许可证证书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

8.6 企业应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主要报纸上登报声明,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将报刊原件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补领证书。 8.7 获得危险化学品无机类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自生产许可证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为:XK13-×××-×××××

其中,XK表示生产许可证标记,13表示行业编号,×××表示产品编号,×××××表示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8.8 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将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转让他人使用。 8.9 销售危险化学品无机类产品的企业,应保证所出售的产品已获取有效的生产许可证。

8.10 参加生产许可证工作的各级人员必须遵守《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见附件8)中关于工作纪律的规定,违者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9 收费办法

9.1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

9.2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

9.3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4 公告费:每个申证单元400元。公告费由获证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5费用的收取方式按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精

9

神执行。

9.6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收费标准(第一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2004]144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向检验单位交付。

9.7 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出台新的收费办法或调整收费标准时,自物价管理部门的文件下发之日起,按新规定执行。

10 附则

10.1 本实施细则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许办[2004]64号文批准正式实施。

10.2 本实施细则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10.3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无机盐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2]55号附件)和《无机盐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补充部分(一)(全许办[2002]87号附件)同时作废。

10

附件1

危险化学品无机类产品申证单元、规格型号及产品标准

序申证单元 号 1 氰化物 2 一级钡化合物 3 六价铬化合物 产品名称 工业氰化钠 工业氰化亚铜 工业氯化钡 工业氢氧化钡 工业重铬酸钠 工业重铬酸钾 工业铬酸酐 工业赤磷 工业黄磷 产品标准 GB 13906—2003 HG/T 2827—1997 GB/T 1617一2002 HG/T 2566—1994 GB/T 1611—2003 HG/T 2324—1992 GB/T 1610—1999 GB 4947—2003 GB 7816—1998 GB/T 2091—2003 GB 3149—2004 HG/T 2520—1993 GJB 617—1988 GJB 618—1988 GB/T 1618—1995 HG 3250—2001 HG/T 2766—1996 HG 2681—1995 GB/T 4553—2003 GB 1891—1996 GB/T 1918-1998 GB/T 1613-1993 规格 固体 溶液 ——— ——— ——— 4 磷化合物 工业磷酸 食品添加剂 磷酸 工业亚磷酸 高氯酸铵 ——— 5 6 7 工业氯酸钠 工业亚氯酸钠 工业溴酸钠 溴酸盐 食品添加剂 溴酸钾 工业硝酸钠 食品添加剂 硝硝酸盐 酸钠 工业硝酸钾 工业硝酸钡 氯酸盐 ——— ——— ——— 11

工业硝酸锌 工业亚硝酸钠 序申证单元 号 7 硝酸盐 产品名称 食品添加剂 亚硝酸钠 工业亚硝酸钙 HG/T 3582-1999 GB/T 2367-1990(1991) 产品标准 GB 1907-2003 HG/T 3595-1999 规格 ——— 工业无水氟化氢 工业氢氟酸 工业无水氟化钾 8 氟化合物 工业氟化氢铵 工业氟硅酸 GB 7746—1997 GB 7744—1998 HG/T 2829—1997 HG/T 3586—1999 ——— HG/T 2832—1997 HG/T 2768—1996 工业氟硅酸镁 HG/T 3252—工业氟硅酸钠 2000 GB 1616—工业过氧化氢 2003 HG/T 2764—工业过氧碳酸钠 1996 9 过氧化物 食品添加剂 过氧HG 2788—碳酸钠 1996 HG/T 2155—工业过硫酸钾 1991 GB/T 10500—10 硫化物 工业硫化钠 2000 ——— ——— 12

工业硫氢化钠 连二亚硫11 酸钠(保险粉) HG/T 3687—2000 HG 2682—1995 食品添加剂连二亚硫酸钠 ——— ——— 12 二氧化硫 液体二氧化硫 工业硫磺 13 硫磺 橡胶用不溶性硫磺 14 15 五硫化二磷 氯磺酸 工业五硫化二磷 GB/T 3637—1993 GB/T 2449—1992 HG/T 2525—1993 ——— 工业氯磺酸 GB/T 13258—1991 GB/T 13549—1992 ——— ——— 13

序申证单元 号 产品名称 工业氢氧化钾 16 氢氧化钾 产品标准 GB/T 1919—2000 规格 固体 液体 ——— ——— ——— Ⅰ型(无水) Ⅱ型(溶液) Ⅰ型(无水) Ⅱ型(溶液) ——— ——— ——— ——— ——— 高品质片状氢氧化HG/T 3688—钾 2000 GB/T 1608—1997 工业高锰酸钾 17 高锰酸钾 食品添加剂 高锰GB 2513—2004 酸钾 HG/T 2323—1992 18 氯化锌 工业氯化锌 工业氯化铁 19 三氯化铁 净水剂 氯化铁 20 水合肼 工业水合肼 21 亚硒酸钠 饲料级 亚硒酸钠 电子工业用粒状一22 一氧化铅 氧化铅 23 硅酸铅 工业硅酸铅 24 金属钠 金属钠 GB 4482—1993 GB/T 1621—1993 HG/T 3259—1990 HG 2937—1999 HG/T 2325—1992 HG/T 3248—2000 HG 2322—1992 备注: 1.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生产情况,按申证单元确定申请

14

范围。

2.企业在申请时,应在申请书中,写明申请产品的名称、规格。

15

附件2

危险化学品无机类产品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1.氰化物产品 产品 安氏法 工业氰化钠 轻油裂解法 1.轻油贮罐 2.液氨贮罐 3.雾化器 4.反应器 5.分离器 6.水吸收塔 7.精馏塔 8.中和反应器 丙烯腈副产法 1.中和反应器 工业氰化亚铜 1. 溶解槽 2. 反应器 3. 漂洗槽 4. 离心机 5. 干燥器 6. 包装机 1. 天然气气柜 2. 液氨贮罐 3. 气体混液合器 生体4. 反应器 产产5. 冷却器 工品 6. 氨吸收艺塔 设7. 水吸收备 塔 8. 精馏塔 9. 中和反应器 固1. 蒸发器 体2. 结晶器 产3. 干燥器 品 4. 包装机 16

检 测 设 备 1. 滴定管 2. 移液管 3. 容量瓶 4. 天平 5. 基准氯化钠 6. 基准碳酸钠 7. 干燥箱 1.滴定管 2.移液管 3.容量瓶 4.天平 5.基准重铬酸钾 6.基准氯化钠 7.分光光度计 8. 干燥箱 注:1.以上为典型工艺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对于非典型工艺或分

装企业,可根据工艺设计文件的要求检查企业应具备的生产设备。

2.企业可以将型式检验项目进行委托检验,而不必须具备型

式检验所需的检测设备。但委托检验合同应符合附件5《危险化学品无机类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中第3.1.3条的规定。

17

2.一级钡化合物

产品 工业氯化钡 1. 粉碎机 2. 回转窑 工业氢氧化钡 生 产 工 艺 设 备 3. 浸取槽 4. 反应器 5. 脱硫塔 6. 蒸发器 1. 反应器 2. 结晶器 3. 洗涤器 4. 离心机 5. 干燥器 7. 结晶器 8. 过滤器 9. 干燥器 10.包装机 6.包装机 检 测 设 备 1.滴定管 2.移液管 3.容量瓶 4.天平 5.基准氧化锌 6.基准重铬酸钾 7.火焰光度计 8.分光光度计 9.干燥箱 1.滴定管 2.移液管 3.容量瓶 4.天平 5.基准碳酸钠 6. 基准氯化钠 7. 基准重铬酸钾 8. 分光光度计 9. 干燥箱

18

3.六价铬产品 产品 工业重铬酸钠 1.回转窑 2.冷却器 3.浸取器 生 产 工 艺 设 备 4.中和罐 5. 过滤机 6. 酸化器 7. 盐析器 9. 结晶罐 10. 11. 离心机 包装机 工业重铬酸钾 1. 反应器 2. 结晶器 3. 过滤器 4. 离心机 5. 干燥器 6. 包装机 工业铬酸酐 1. 反应器 2.结片机 8. 蒸发器 检 测 设 备 1.滴定管 1.滴定管 1.滴定管 2.移液管 2. 移液管 2.移液管 3.容量瓶 3. 容量瓶 3.容量瓶 4.天平 4.天平 4.天平 5.基准重铬酸钾 5.基准重铬酸钾 5.基准重铬酸钾 6.干燥箱 6.基准氯化钠 6.基准氯化钠 7. 原子吸收分光 7.干燥箱 光度计 19

4.磷化合物产品

产品 工业黄磷 工业赤磷 工业磷酸 食品添加剂磷酸 1.熔磷设1.球磨机1.熔磷设备 转化器 备 2.燃烧水2.离心机 2.燃烧水合设备 3.真空干合设备 3.除雾器 燥器 3.除雾器 4.净化装 置 工业亚磷酸 1.湍流混合器 2.气体分离器 3.热交换器 生 产 工 艺 设 备 1.还原炉 2.除尘器 3.冷凝塔 4.受磷槽 5.精制锅 6.冷凝池 20

检 测 设 备 1.天平 2.干燥箱 3.真空泵 4.恒温水浴 5.制样装置 1.滴定管 2.移液管 3.容量瓶 4.天平 5.基准苯二甲酸氢钾 6.真空电热干燥箱 7.干燥箱 8. 真空泵 1.滴定管 2.移液管 3.容量瓶 4.天平 5.基准苯二甲酸氢钾 6.分光光度计 7.干燥箱 8.真空泵 9.定砷仪 1.滴定管 2.移液管 3.容量瓶 4.天平 5.基准苯二甲酸氢钾 6.分光光度计 7.干燥箱 8.真空泵 9.定砷仪 10.酸度计 11.氟离子选择电极 12.基准草酸钠 1.滴定管 2.移液管 3.容量瓶 4.天平 5.基准苯二甲酸氢钾 6.分光光度计 7.干燥箱 21

5.氯酸盐产品 产品 生 产 工 艺 设 备 高氯酸铵 1.处理槽 2.电解槽 3.变压整流设备 4.复分解槽 5.结晶器 6.水筛装置 7.防结罐 8.分离器 9.干燥器 1.滴定管 2.移液管 3.容量瓶 4.天平 5.基准碳酸钠 6.基准草酸钠 7.基准重铬酸钾 8.干燥箱 9.真空泵 10.高温炉 11.酸度计 12.鼓风干燥箱 13.分光光度计 14.振筛机及试验筛 工业氯酸钠 1.化盐桶 2.两次盐水处理槽 3.电解槽 4.变压整流设备 5.蒸发结晶器 6.离心机 7.干燥器 1.滴定管 2.移液管 3.容量瓶 4.天平 5.基准重铬酸钾 6.基准氯化钠 7.干燥箱 8.真空泵 9.分光光度计 工业亚氯酸钠 1.反应器 2.吸收装置 3.干燥(蒸发结晶离心或喷雾干燥)设备 检 测 设 备 1.滴定管 2.移液管 3.容量瓶 4.天平 5.基准重铬酸钾 6.基准碳酸钠 7.基准氯化钠 8.分光光度 9.干燥箱 10.酸度计 11.硝酸根选择电极 12.定砷器 6.溴酸盐产品 产品 工业溴酸钠 生 1.溶解净化设备 产 2.电解设备 工 3.过滤设备 艺 4.结晶器 设 5.离心机 备 6.干燥设备 食品添加剂 溴酸钾 1.溶解净化设备 2.电解设备 3.过滤设备 4.结晶器 5.离心机 6.干燥设备 22

检 测 设 备 1.滴定管 2.移液管 3.容量瓶 4.天平 5.基准重铬酸钾 6.干燥箱 7.分光光度计 8.定砷仪 9.酸度计 1.滴定管 2.移液管 3.容量瓶 4.天平 5.基准重铬酸钾 6.基准苯二甲酸氢钾 7.基准碳酸钠 8.干燥箱 9.高温炉 10.定砷仪 23

7.硝酸盐产品 产品 生 产 工 艺 设 备 工业硝酸钠 1.吸收塔 2.蒸发器 3.结晶器 4.转化器 5.蒸发器 6.结晶器 7.离心机 1.滴定管 2.移液管 3.容量瓶 4.天平 5.基准氯化钠 6.基准氧化锌 7.基准草酸钠 8.基准碳酸钠 9.基准苯二甲酸氢钾 10.干燥箱 11.高温炉 12.分光光度计 1.反应器 2.过滤器 3.结晶器 4.过滤器 5.离心机 6.干燥器 食品添加剂硝酸钠 1.吸收塔 2.蒸发器 3.结晶器 4.转化器 5.蒸发器 6.结晶器 7.离心机 1.滴定管 2.移液管 3.容量瓶 4.天平 5.基准氯化钠 6.基准氧化锌 7.基准草酸钠 8.基准碳酸钠 9.基准苯二甲酸氢钾 10.干燥箱 11.高温炉 12.分光光度计 13.定砷器 1.反应器 2.结晶器 3.过滤槽 4.干燥器 工业亚硝酸钠 1.吸收塔 2.蒸发器 3.结晶器 4.离心机 1.滴定管 2.移液管 3.容量瓶 4.天平 5.基准草酸钠 6.基准氯化钠 7.干燥箱 8.真空泵 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 1.吸收塔 2.蒸发器 3.结晶器 4.离心机 1.滴定管 2.移液管 3.容量瓶 4.天平 5.基准草酸钠 6.基准氯化钠 7.干燥箱 8.真空泵 9.定砷器 检 测 设 备 生 产 工 艺 设 备 1.反应器 2.过滤机 3.精制槽 4.过滤器 5.蒸发器 6.结晶器 7.离心机 1.吸收塔 2.蒸发器 3.结晶器 4.离心机 24

检 测 设 备 1.滴定管 2.移液管3.容量瓶 4.天平 5.基准氯化钠 6.基准硝酸银 7.基准苯二甲酸氢钾 8.干燥箱 9.真空泵 10.分光光度计 1.滴定管 2.移液管 3.容量瓶 4.天平 5.基准重铬酸钾 6.干燥箱 7.真空泵 8.分光光度计 9.酸度计 1.滴定管 2.移液管 3.容量瓶 4.天平 5.基准氧化锌 6.基准苯二甲酸氢钾 7.干燥箱 8.真空泵 1.滴定管 2.移液管3.容量瓶 4.天平 5.基准草酸钠 6.干燥箱 7.真空泵 25

8.氟化合物产品 产品 生 产 工 艺 设 备 工业无水氟化氢 1.回转炉 2.粗馏塔 3.脱气塔 4.精馏塔 5.罐装设备 1.滴定管 2.移液管 3.容量瓶 4.天平 5.干燥箱 6.电导池 7.电导仪 8.分光光度计 工业无水氟工业氢氟酸 化钾 1.回转炉 1.反应器 2.粗馏塔 2.蒸发器 3.脱气塔 3.真空泵 4.精馏塔 4.过滤设备 5.气化器 5.干燥设备 6.吸收槽 1.滴定管 1.滴定管 2.移液管 2.移液管 3.容量瓶 3.容量瓶 4.天平 4.天平 5.干燥箱 5.干燥箱 6.分光光度6.酸度计 计 工业氟化氢铵 1.反应罐 2.蒸发器 3.结晶器 4.离心机 1.滴定管 2.移液管 3.容量瓶 4.天平 5.干燥箱 6.高温炉 检 测 设 备 续8.氟化合物产品 产品 工业氟硅酸 生 1.发生装置 产 2.吸收装置 工 艺 设 备 工业氟硅酸镁 1.反应器 2.过滤器 3.蒸发器 4.结晶器 5.离心机 6.干燥设备 工业氟硅酸钠 1.吸收槽 2.复分解器 3.离心机 4.干燥设备 5.粉碎机 26

检 测 设 备

1.滴定管 2.移液管 3.容量瓶 4.天平 5.干燥箱 6.酸度计 7.分光光度计 1.滴定管 2.移液管 3.容量瓶 4.天平 5.干燥箱 6.真空泵 1.滴定管 2.移液管 3.容量瓶 4.天平 5.干燥箱 6.分光光度计 7.250μm试验筛 9.过氧化物产品

工业过氧化氢 产品 蒽醌法 1.氢化釜 2.氧化塔 3.萃取塔 4.净化塔 5.工作液处理设备 电解法 1.电解液提纯设备 2.整流设备 3.电解槽 4.水解蒸馏器 5.分离塔 6.精馏塔 7.浓缩器 工业 过氧碳酸钠 1.化碱罐 2.反应罐 3.离心机 4.气流干燥塔 生 产 工 艺 设 备 食品添加剂 过氧碳酸钠 1.化碱罐 2.反应罐 3.离心机 4.气流干燥塔 工业过硫酸钾 1.电解槽 2.复分解器 3.离心机 4.结晶器 5.干燥设备 1.滴定管 2.移液管 3.容量瓶 4.天平 5.干燥箱 6.分光光度计 7.酸度计 检 测 设 备 1.滴定管 2.移液管 3.容量瓶 4.天平 5.恒温水浴 6.红外线二氧化碳气体分析仪 7.分光光度计 1.滴定管 2.移液管 3.容量瓶 4.天平 5.干燥箱 6.分光光度计 7.堆积密度测定仪 8.酸度计 1.滴定管 2.移液管 3.容量瓶 4.天平 5.定砷仪 10.硫化物产品

27

产品 生 产 工 艺 设 备 检 测 设 备 工业硫化钠 1.转炉 2.溶碱装置 3.洗渣器 4.浓缩设备 工业硫氢化钠 1.硫化氢分离罐 2.吸收器 3.浓缩设备 1.滴定管 2.移液管 3.容量瓶 4.天平 5.酸度计 6.分光光度计 7.干燥箱 1.滴定管 2.移液管 3.容量瓶 4.天平 5.干燥箱 6.分光光度计 7.真空泵 8.碳酸钠测定装置 28

11.连二亚硫酸钠和二氧化硫产品 产品 生 产 工 艺 设 备 检 测 设 备 12.硫磺产品 产品 生 产 工 艺 设 备 工业硫磺 硫铁矿法 1.沸腾炉 2.除尘器 3.鼓风机 4.还原炉 5.转化器 6.冷凝器 7.泡罩塔 硫化氢法 1.燃烧炉 2.废热锅炉 3.换热器 4.捕集器 5.转化器 6.冷凝器 橡胶用不溶性硫磺 1.燃烧炉 2.废热锅炉 3.换热器 4.捕集器 5.转化器 6.冷凝器 食品添加剂 连二亚硫酸钠 甲酸钠法 1.反应釜 2.CO2冷却洗涤装置 3.过滤干燥机 1.滴定管 2.移液管 3.容量瓶 4.天平 5.干燥箱 6.定砷仪 锌粉法 1.锌浆槽 2.通气器 3.复分解器 4.过滤设备 5.盐析设备 6.干燥设备 液体二氧化硫 尾气吸收法 1.吸收塔 2.解吸塔 3.干燥塔 4.压缩机 硫磺燃烧法 1.熔硫槽 2.焚硫炉 3.冷却器 4.过滤除尘5.冷凝器 设备 5.干燥塔 6.压缩机 7.冷凝器 1.卡尔费休测定仪 2.天平 3.定砷仪 4.取样装置和取样钢瓶 29

检 测 设 备 1.滴定管 2.移液管 3.容量瓶 4.天平 5.干燥箱 6.高温炉 7.燃烧吸收装置 8.定砷器 9.分光光度计 10. 75、150、250μm试验筛 1.电热鼓风干燥箱 2.滴定管 3.移液管 4.容量瓶 5.天平 6.干燥箱 7.高温炉 8.湿法过筛装置 9.150μm试验筛 30

13.五硫化二磷和氯磺酸产品 产品 生 产 工 艺 设 备 工业五硫化二磷 1.熔磷设备 2.熔硫设备 3.反应器 4.结片或造粒设备 1.滴定管 2.移液管 3.容量瓶 4.天平 5.干燥箱 6.真空泵 7.分光光度计 8.熔点测定装置 9.管式炉 10.高温炉 11.合成装置 12.850μm试验筛 13.游标卡尺 工业氯磺酸 1.三氧化硫生产设备 2.氯化氢生产设备 3.合成器 4.冷却装置 5.气液分离设备 1.滴定管 2.移液管 3.容量瓶 4.天平 5.干燥箱 6.高温炉 7.电位计 8.分光光度计 检 测 设 备 14.氢氧化钾产品 产品 生 产 工 艺 设 备 工业氢氧化钾 1.化盐桶 2.澄清桶 3.整流设备 4.电解槽 5.蒸发器 6.干燥设备 高品质片状氢氧化钾 1.化盐桶 2.澄清桶 3.整流设备 4.电解槽 5.蒸发器 6.制片设备 31

1.滴定管 1.滴定管 2.移液管 2.移液管 3.容量瓶 3.容量瓶 4.天平 检 4.天平 5.干燥箱 测 5.干燥箱 6.真空泵 设 6.真空泵 7.分光光度计 备 7.分光光度计 8.蒸馏装置 8.蒸馏装置 9.火焰发射分光光度计 9.火焰发射分光光度计 10.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15.高锰酸钾和氯化锌产品 食品添加剂高锰产品 高锰酸钾 工业氯化锌 酸钾 1.三相反应器 1.三相反应器 1.酸溶器 2.过滤机 2.提纯罐 生 2.过滤机 3.整流设备 3.离心机 产 3.整流设备 4.电解槽 4.坡板蒸发器 工 4.电解槽 5.真空蒸发器 5.粉碎机 艺 5.真空蒸发器 6.离心机 设 6.离心机 7.结晶器 备 7.结晶器 8.干燥机 8.干燥机 1.滴定管 1.滴定管 1.滴定管 2.移液管 2.移液管 2.移液管 3.容量瓶 3.容量瓶 3.容量瓶 检 4.天平 4.天平 4.天平 测 5.干燥箱 5.干燥箱 5.干燥箱 设 6.真空泵 6.真空泵 6.酸度计 备 7.原子吸收分光7.定砷器 光度计 8.分光光度计 9.试验筛 16.三氯化铁和水合肼产品 产品 工业氯化铁 净水剂氯化铁 工业水合肼 32

1.立式反应炉 生 2.冷凝捕集器 产 3.尾气吸收塔 工 艺 设 备 检 测 设 备 1.滴定管 2.移液管 3.容量瓶 4.天平 5.干燥箱 1.反应罐 1.混合器 2.尾气吸收装置 2.反应器 3.蒸发器 4.筛板塔 5.冷凝器 6.冷却器 7.分流塔 1.滴定管 1.滴定管 2.移液管 2.移液管 3.容量瓶 3.容量瓶 4.天平 4.天平 5.干燥箱 5.干燥箱 6.定砷仪 6.分光光度计 7.真空泵 33

17.亚硒酸钠、一氧化铅、硅酸铅和金属钠产品 产品 电子工业用饲料级 亚硒粒状一氧化酸钠 铅 1.反应罐 1.熔融设备 2.过滤器 2.造粒设备 3.蒸发器 3.磨粉机 4.结晶器 4.氧化炉 5.过滤设备 工业硅酸铅 1.反应炉 2.冷却器 3.粉碎机 金属钠 1.整流设备 2.电解槽 3.氯气收集器 4.贮钠罐 5.粗钠精制设备 生 产 工 艺 设 备 检 测 设 备 1.滴定管 2.移液管 3.容量瓶 4.天平 5.干燥箱 1.滴定管 1.滴定管 2.移液管 2.移液管 3.容量瓶 3.容量瓶 4.天平 4.天平 5.干燥箱 5.干燥箱 6.分光光度6.分光光度计 计 7.高温炉 7.高温炉 8.2.36mm、8.3.35mm和2.00mm和106μm试验106μm试验筛 筛 1.滴定管 2.移液管 3.容量瓶 4.天平 5.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6.分光光度计 7.干燥箱 34

附件3

危险化学品无机类产品抽样、封样规定

1 采样

1.1 采样人员应不少于2人,采样工作应在采样人员到达申请企业24小时内完成。 1.2 采样应在生产企业成品仓库内从检验合格的的库存产品中抽取保质期内的产品。采样时,应有被检企业代表现场确认。

1.3 抽样基数不少于一个批次。

1.4 采样数量和具体采样方法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见附件2)中规定的复验所取样本数和采样方法进行。

1.5 有两条或两条以上生产线的应分别抽样。 2 封样

2.1 每个样品不得少于500克,充分混匀后分成两份,分装于两个带内盖的螺口聚乙烯塑料瓶中,外盖用防水绝缘胶带缠紧,密封,贴上盖有采样单位和被检企业公章的封条,并由采样人员和企业代表共同签字。一份作为检验用样,另一份作为备份样保存,在被检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复验启用。

2.2 采样后,由采样人员填写抽样单(一式四份),采样人员和企业代表签字并分别加盖单位公章,其中受检企业1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2份,检验单位1份。

3本次许可证发放检验采样为一次性采样,产品抽样基数不够或抽不到样品的按不合格处理。

35

附件4

危险化学品无机类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l 样品验收

检验单位检查样品和取样单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无机类产品抽样、封样规定》(见附件3)的规定且包装封条完好,检查无误后,填写收样单。

2 检验依据和项目

2.1 检验依据:按附件2所列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2.2 检验项目:按标准中相应类别和等级规定的项目全项检验。 3 检验与判定

3.1 检验单位按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3.2 检验结果的综合判定原则是依据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如全部合格则判定为合格。即使只有一个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产品标准中(该等级产品)所规定的指标,该检验项目为不合格,该样品即被判为不合格,则判定本次抽样检验为不合格。

3.3 有两条或两条以上生产线的应分别抽样检验,只要有一个样品不合格,则判定本次抽样检验为不合格。 4 检验报告及汇总

4.1 检验单位负责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一份寄受检企业,二份交省级质量技术监督

局。企业对检验报告有异议时,应于收到报告之日(以邮戳为准)起15日内向检验单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4.2 检验单位负责填写检验结果汇总表,上报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无机盐审查分部。

36

危险化学品无机类产品 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

38 附件5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k5q.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