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务用工管理问题的探讨

更新时间:2024-01-09 07:43: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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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务用工管理问题的探讨

劳务派遣是国际上通用的一种社会用工形式,是劳动力市场发育充分的表现,是社会化分工的必然产物。这种用工形式可以解决企业在用人管理上一系列繁杂的事务性工作,以及企业临时性、短期的或周期性用工要求,降低企业人工投入和人工成本。近几年来,劳务用工在国内企业得到普遍推广使用,尤以国有大型企业如石油、石化、电信、银行等企业为甚,有些企业劳务工的使用比例甚至超过正式员工比例。但在实际用工过程中,也存在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和企业在管理上有难度等问题。本文将就《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如何调整规范劳务用工行为进行探讨。

一、当前企业劳务用工存在的问题

劳务用工作为企业一种比较有效的用工形式,适用面广泛,无论是大中专毕业生、待业人员、下岗人员和农民工,都可以通过这种形式就业,对满足企业生产发展需求,降低人工成本,解决国有企业人员能进不能出的问题,以及促进社会就业和再就业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这种用工形式对企业管理上也带来一些问题和矛盾。

1、不同用工形式在企业管理中发生政策上的“碰撞”

(1)企业由于实行劳务用工,一些岗位出现了多种用工形式并存的现象,在具体作业中出现“混岗”现象。(2)不同用工形式的制度实行不同的待遇标准,导致了劳动者在付出了基本相同的劳动后,由于身份的不同,得到不同的劳动报酬。劳务人员同工同酬的权利难以得到落实,严重挫伤广大劳务人员的生产积极性和劳动热情。

2、劳动用工关系复杂化

多种用工形式打破了单一的用工形式,使得劳动关系变“灵活”。劳动关系由原来职工与企业单一的劳动关系,形成了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三者关系,这里既有劳务关系,又有劳动关系,还有岗位的管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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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造成了用工关系的复杂化,增加了管理难度,也容易引起劳动争议。

3、劳务队伍稳定性差,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管理不到位

由于劳务人员与正式职工在待遇上的差别,容易在思想上产生“非主人”意识,对企业缺乏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感,加上灵活性用工的人员素质相对偏低,法律意识淡薄,劳务输出单位和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约束力不够强,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往往是卷着铺盖走人,从而造成劳务队伍的不稳定,给企业组织生产带来困难,有时还会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次序。

4、劳务人员的管理比较薄弱和松散

劳务派遣用工最明显的特征是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分离,派遣单位提供劳动力,由用工单位接受使用,用工单位在组织劳动过程中,对劳动过程进行管理。但目前大多数劳务公司将劳务人员派遣到用人单位后,对劳务人员的管理认为是用人单位的事。因此对劳务人员的安全、劳动纪律、绩效考核等方面,无论从广度、深度,还是在管理力度都存在管理不到位的问题。

二、劳务用工的法律风险分析

为了规范劳务用工行为,保证劳务工合法权利,《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制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共有十一条,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内容:

1、对劳务派遣主体机构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条件和应具备的资质,同时规定了用工单位不能自设劳务机构自派劳务工,规范了劳务派遣行为。

2、对劳务派遣单位和对劳务使用单位法律责任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法律责任,劳务使用单位承担用工单位法律责任;当劳务工权利受损时,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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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劳务用工单位同时承担连带法律责任。从法律上保证了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务用工单位不能相互推诿,导致劳务工权利无法保证。

3、对劳务派遣范围做出规定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企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岗位上使用,防止企业对劳务派遣使用的长期性和扩大化。

4、规定了劳务工的合法权利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务工与劳务用工单位的正式员工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并对同工同酬规定了操作细则。

三、《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规范劳务用工的思路与对策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虽然给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带来了人工成本提高的问题,在不同程度上改变了企业使用劳务工的初衷,但灵活、多样的用工形式,符合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多种类型的用工形式,既能满足企业人力资源需求的平衡,达到合理降低人工成本,取得理想的经济效益,又能减轻社会就业压力,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因此如何依法规范使用劳务工,规避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和劳务工的合法利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当前人力资源管理面临的新课题和难点。下面,我们结合某公司规范使用劳务工的实践,提出一些解决问题的办法。

1、采用劳务项目整体承包,取消“混岗作业”

对目前使用的劳务岗位进行调查摸底,对存在的部分“混岗作业”情况,进行清理和整顿,实行相对完整工序整体承包的方式,由承包单位进行工序管理,包括人员的招收、岗位安排、工作过程的指挥和管理等。发包单位负责提出安全生产、工作质量、生产工艺等要求,并对承包结果每月进行综合性考核,按考核结果支付承包费用。

2、在原部分整体项目承包的基础上,继续做好比较独立的项目实行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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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件、吨位计酬形式的承包工作

按计件、吨位承包的工作岗位,整个生产过程的管理由承包单位负责,发包单位最终按劳动结果,向承包单位付酬。

3、对部分后勤、生活服务岗位,采取设备管理与服务一体化承包办法实行承包

发包单位提出服务质量和设备维护要求,并与承包单位签订设备维护协议,不参与具体管理。发包单位只对设施管理和服务质量进行考核,按考核结果向承包单位支付费用。

4、制定明确的劳务承包合同管理办法

要求劳务项目承包单位必须按劳务承包合同的规定对劳务人员进行全面管理,用工单位协助劳务单位对劳务工的劳动纪律、安全生产、工作质量,做好监督和协调工作。对计件、吨位、工序承包作业区域,劳务工的生产、安全等由劳务承包单位实行独立全面管理。劳务承包单位需要用工单位管理的事项,必须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实行委托管理。

5、加强用工管理,规范劳务派遣运作

对实行劳务派遣岗位的用工,按照“必须、精干、高效”的原则,按岗位需要,严格控制、严格管理,严格履行审批程序,规范使用,杜绝非法用工行为。企业与劳务派遣单位进一步完善劳务派遣协议中相关内容,合理调整劳务费用,依法给劳务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维护企业与劳务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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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k5c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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