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的成本问题浅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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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的成本问题浅谈 2006-11-23 14:59

摘要:成本与效益的关系,是人们做任何事情都必须考虑清楚的问题。忽视了成本,效益也自然不会好到哪里去。在经济领域里,人们要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就的必须千方百计地提高生产力,最大限度地增加收入,减低成本。效益=收入--成本,是永恒不变的规律。因此在收入水平不变的情况下,只有充分地考虑成本,计算成本,尽量地节约和减少成本,才能获得人们从事这项事业的最大理想值。在现实生活中,讲到成本人们会自然地想到经济成本,其实并非只是经济活动才讲究成本,在很多的领域都有“成本”存在的必要。 ?

关键词:法律成本? 官司效益? ?

正文:

?一官司应该讲成本吗? ? 当前,“打官司难”已经和“就医难”、“上学难”一起,成为广大人民最为担忧的三大难之一。碰着任何一难,都有可能使人民一贫如洗,尝尽辛酸。特别是在人民权利意识、法律意识日益觉醒的今天,人民打不起官司、难打赢官司、赢了官司难执行的问题相当突出,这不仅影响了广大人民致富奔小康的进程,更加剧了中国的社会分化和不公。人民的境遇,其实只是整个社会弱势群体“打官司难”的一个缩影。而横亘在他们面前的首道门槛,就是过高的打官司成本。比如,《中国农民工维权成本调查报告》显示,为了索要不足1000元的工资,完成所有程序,农民工维权需要直接支付至少920元的各种花费,花费时间至少11天~21天,折合误工损失550元~1050元。①这些事实表明,官司带来的损失远远大于诉讼的标的。又如,一个标的仅5.3万多元的官司,却耗时3年,把一个在县城拥有一座二层小楼、一部轿车的小康殷实之家变成了“花光了存款,卖掉了轿车,只能靠骑三轮车挣点钱维持一家人生活”的半贫困家庭。今天的中国,有几方面的因素可以使部分家庭迅速由富变穷由小康到赤贫:家里有人生病;孩子读书上学。就是没想到打官司居然也会这样,把黑发变白发,把富庶人家变成底层贫民。这难道不是高额的官司成本导致的吗?假如打官司没有成本或不讲成本的话,那将是一个什么局面呢?如果说1元、1万元甚至10万元我们还可以浪费的起的话,还可以忍心不讲“成本”全部浪费在“官司”中的话,假如我们为了100万元、1000万元甚至1个亿去打官司的时候,如果这100万元、1000万元甚至1个亿不但通过打官司收不回来,甚至还要再搭进去几万、十几万甚至更多,这时候打官司的人还讲不讲成本?如果这时候打官司的人还不讲成本的话,这官司他还打的起吗?还打的下去吗?还“搭”得起吗?还浪费的起吗?由此看来,打官司,我们还不得不讲究成本,计算成本,尽力去减少成本。 ?

二,诉讼费与官司成本 1,诉讼费?

诉讼费是按财政物价核定与实际另行支出的标准分为案件受理费和实际支出费用。案件受理费进入国库由财政预算拨付。实际支出费用主要是案件中出现需鉴定、公告、审计财务等费用,复印法院档案也要付文印工本费。诉讼费按案件性质分为民事案件受理费、行政案件诉讼费、执行案件执行费。各种案件中民事案件财产收费较高,它是以财产标的计算收费比例的。诉讼费按审理程序分为一审诉讼费、二审诉讼费。按交费时间和审理方式不同分为诉讼中的案件受理费、诉前保全费、先予执行费。 诉讼费包括两个方面:

案件受理费。就是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后,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案件受理费可分为:1、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如离婚、侵犯公民肖像权、名誉权等因人身关系或

非财产关系提起的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2、财产案件受理费。如债务、经济合同纠纷等因财产权益争议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其他诉讼费用。人民法院除了向当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费外,还应收取在审理案件及处理其他事项时实际支出的费用。主要包括:1、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3、采用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4、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② ?

2,官司成本

诉讼成本包括法院为诉讼投入成本和当事人投进去的成本,是诉讼中人力、物力、财力的综合值。而官司成本专指从当事人角度去考察诉讼成本问题,也就是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投入进去的成本。法律救济也并非无偿劳动,提起诉讼总是要支付一定成本的,那么官司成本包括哪些方面呢?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A,从时间角度看,打官司一般要经过起诉、立案、调查或侦查、庭审、判决、上诉、履行以及执行等阶段,总和法定时间短则数月,长则经年,即便使用简易程序,最短也得持续数十天。如此长的时间,人们常常负担不起,尤其是那些底层的劳苦大众而言,要是耗上了一个官司,直接的支出不说,就是长期因官司而误工,他们也会失去自己低额的饭碗。曾在报纸上看见过这样一个案例:湖北省浠水县一个小康殷实之家夏新文因为一个标的几万元的官司却耗时3年之久。一滴水可以看见整个太阳。湖北省浠水县法院所暴露的问题,并非浠水法院所独有。透过这个简单的案子,可以照见当今司法的某些基本生态:一是这么一个事实上很简单清楚的案件,为什么必须耗时3年?它耗尽的不仅有当事人特别是被告夏新文的钱财,还有时间、精力、生命和从事其他事业的注意力,还有他对法律的信心。打赢一场标的仅几万元人民币的小小官司,却要以数倍的财富和数年的时间为代价,这样的正义恐怕难以再叫正义了。它再一次生动地说明了在司法活动中被法治国家奉为圭臬的一个真理:迟到的正义等于非正义!

?B,从钱财角度看,除了要考虑案件受理费(刑事案除外)、勘验公告费等直接支出外,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出庭的各种费用,也要由当事人担负(其自身食宿费用还常常被忽略)。尽管这些直接诉讼费用的法定数额并不高,但是如果考虑到我国目前还很低的国民收入指数,则不可谓不高。此外,其它各项间接诉讼成本也是当事人需要预先考虑的:当今时代诉讼业已成为一门复杂的专业性很强的社会技术,因此,按照部颁标准或名气和案值大小支出高昂的律师代理费成为大多数人的唯一选择;因案件审理错误使当事人付出许多不必要代价(错误成本)也是人们望法却步的重要因素;加之以往人民法院审判的目的主要在于维护国家利益,而不在于将当事人应得之权赋予权利人,当事人往往“赢了官司输了钱”或者用钱换来一张一文不值的判决书;至于碰上有些“吃了原告吃被告”的法官,则更是倾囊诉讼自认倒霉了。不论我们承认与否,打官司如同做其它事情一样是有成本的,这个成本既有合乎法律规定的正常的成本,如打字、复印、交通、通信、差旅、调查取证、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手续费、执行费等;也有因司法环境不好带来的所谓的“成本”,如吃饭、喝茶、听歌、跳舞、桑拿、请客、送礼等。这两类成本,前者是有形的,有数的,可以计算的,也有法律规定的;后者正好相反,是无形的,无数的,不可以计算的,更没有什么法律规定甚至为法律所禁止的。打官司的人一般都不惧怕前者,但十有八九都惧怕后者。前者再多都是有数的,后者却是无数的,打官司的人往往视后者为无底洞而忘而生畏、忘而却步!在有些官司中,后者远远高于了前者。官司既然有成本,不论合法的也好,非法的也好,打官司的人就得讲成本,计成本。否则,就违反了投入产出的基本的经济学规律,

打官司的人就失去了打官司的经济意义了。

C,再从人际关系的得失角度看,打完一场官司,当事人可能就会失去旧有的很多社会关系,失去原来可期待的利益(如升职、加薪、保持职位及取得较好的住房分配和子女教育机会等),在法律传统尚未完全形成的中国,“健讼”实际上成为了劳民伤财和无事生非的代名词。③ ?

3,两者之间的关系

?? 诉讼费与官司成本各自成为诉讼活动中组成部分。诉讼费从内涵上有别于官司成本,但可以成为官司成本。诉讼费的多少由国家财政宏观调控,官司成本受到法律文化、经济状况、科学水准、环保意识等方面的制约。 ?

三,司法现状下的官司成本 (一)多数人回避诉讼? ?? 1,“诉讼难” ? 目前,“诉讼难”已经成为人们最为担忧的困难之一,高额的官司成本已经成为人们回避诉讼的主要原因。尤其是对于广大的劳动人民而言。人们通过法律维护自身权益,要经过很多的程序,还要疏通关系、打点各方,打官司的成本非常高昂。“为讨回17万元,花了我12万元!”重庆市城口县双河乡天星村农民唐国全无奈地感叹:“对咱农民来说,法律真是个奢侈品!” ?? 1998年12月,唐国全代表村里154户农民出售魔芋给重庆市一家高校食品厂,双方约定一个月之内全部付款。然而,付款期限过后,这家食品厂仍拖欠17万多元。为讨欠款,唐国全将这家食品厂告到法院。经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然而,很快法院又以食品厂破产、不具备偿还能力为由,宣告中止执行。唐国全再次提起诉讼,被法院驳回。2000年9月,唐国全上诉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但是,由于没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法院对他的上诉以自动撤诉处理。无奈之下,唐国全只得向司法部门申请法律援助。2004年11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天星村农民终于收回欠款。

回顾6年打官司的艰难历程,唐国全别有一番滋味在心头。为了打官司,他蹲法院、找律师、跑人大、找政府,往返重庆200多次,甚至还到过北京上访。据唐国全粗略计算,6年中,他在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信息费、生活费、材料费等方面的支出达12万多元。虽然欠款收回来了,但他自己却负债累累。他说,现在农民有“三怕”:怕学费、怕生病、怕官司。只要摊上了任何一“怕”,都别想过安宁日子,更不要说致富奔小康了;不是农民不愿意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而是没钱、没门路打官司。

农民打官司难是整个社会的一个集中缩影,在法治不断完善的今天,打官司难尤其是农民打官司难,依然是一个沉重的社会话题。十几年前,影片《秋菊打官司》轰动一时,“秋菊”一度成为中国农民法律意识觉醒的象征。然而,时至今日,已经逐渐懂得用法律维权的农民兄弟,却依然要重复“秋菊”往日的苦涩和艰辛,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中国的法治化进程绝不能将农民拒之门外。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广大农村地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伤、经济纠纷引起的民事、刑事案件不断发生。然而,许多农民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却经常遇到诉讼程序复杂、诉讼成本高、执行难、司法不公等难题,出现“想打官司的不敢打,敢打的打不起,打得起的打不赢,打赢了执行不了也没用”的怪现象。这些难题就像一道道“门槛”,把很多农民阻挡在法律的大门之外,极大地影响了中国的法治化进程。 ?

2,律师收费居高难下

我国法制建设起步较晚,近年来,随着法制观念的深入,虽然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但对于广大中下层的人们而言,法律知识的缺乏,法律素养不足。一些人们根本就不懂得诉讼,更不可能自己去打官司。更多地选择聘请律师代理诉讼。然而,请律师却并不时一件容易的事情。

(1) 律师接活不愿做低

??? 按理说,市场经济,有需求就应该有供应,但这一招在律师行业似乎不灵。官司金额大不怕,有多大的官司就有多牛的律师,但官司小可不行,想花几百元请个律师,你跑遍了整个城市也没戏。

许多律师事务所都有自己最低的收费标准,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透露,他们的最低收费标准是5000元,低于5000元的案件不收,然后再看涉案标的大小和案情的复杂程度来考虑是否承接。

??? 据有关人士介绍,现在中国律师收费仍以协议收费为主,不是按时收费,但是打一个标的(涉案金额)3万元的官司和一个30万元的案子,所走的法律程序一样,付出的时间一样,协议的收费金额却大大不同,30万元的案子可以收两三万,3万元的案子收几千就不错了。因此现在律师都不太愿意接离婚、继承这样的纠纷,更愿意接合同纠纷这样的商事案件。有业内人士表示,以后大标的的案子会按协议收费,而小标的的案子将计时收费,届时,小官司的律师收费将更加高昂。

??? 也有一些打过官司的人反映,收费多不怕,但律师应该给委托人一份非常详细的收费单。据悉,国外计时收费的律师会提交给客户一份详细到几点几分在何处做什么的工作记录。但在我国,尽管收费是经过了双方协议的,但没有明确的收费条目,很容易让人们感觉收费不公平。

(2)律师收费居高难下 ??? 物以稀为贵,现在律师费高的原因是因为现在律师数量少,有统计表明,美国平均每250人中就有一名律师,根据北京市律师协会去年统计的数字,现在北京有588家律师事务所,7193名律师,虽然北京律师的数量在全国是最高的,但其占的比例也只有北京市总人口的万分之五左右。⑥

?武汉市司法局律管处有关负责人士透露:“现阶段武汉的律师不多,律师服务也没有办法到饱和的程度,有律师没有官司可打,处于失业状态,有人则可能因为找不到一个收费低的律师而打不起官司,供求之间有一个错位的问题,政府要做的就是调整供给和需求之间的矛盾。⑤” 解决这一矛盾靠的是律师行业收费层次增多,市场更加细分,有更低价格的律师服务出现。但有专家认为,这一点目前很难实现,因为律师成本居高不下。律师收费又分为咨询和打官司两种,让大家感觉收费高的是往往是打官司的收费,而打官司就需要律师具有执业资格,即便是在知名高校的法律专业,每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的也是寥寥无几,这些通过了资格考试的人的工资水平自然要高过社会普通工资水平。而目前的这种高门槛的律师体制又是由我国的司法体制决定的。据了解,中国目前司法改革走的是英美模式,英美模式与欧陆模式不同,需要建立较高的法律职业准入门槛,形成职业化的法律人共同体。有关专家认为,门槛高,人才的成本自然高,但这对于规范目前我国良莠不齐的律师行业又是有着积极意义的。

据有关媒体报道,德国律师费用是按照德国的律师费用法的规定来计算的。律师费包括律师为该案工作所产生的费用,比如电话费、邮资、旅行费等。所有费用均加上16%的增值税。注意,只有委托人委托律师办案后,律师才能收律师费,如果律师只是提供咨询,律师只能根据律师费用法第20条收咨询费。咨询费只能相当于正常律师费的一半,若是比较简单的咨询,咨询费只能是正常费用的十分之一。相反,若咨询很复杂,咨询费可以与正常律师费一

样高。若是庭外调解,比如律师为你给对方写信等,律师只收庭外调解工作费。这方面的工作费用是根据律师费用法第118/条来计算的。值得注意的是,为同一案件,律师只能收费一次。比如律师第一次为你给对方写信,收费了,若有必要第二次写信,那么第二次不能再收费。事情闹大了,一定要打官司,那么官司收费另行计算。打官司费用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的费用是律师为你上诉或递交申请的费用或回答对方律师的费用;第二部分的费用是律师为你上庭的费用。有时候会产生第三部分的费用,这就是所谓的证据费。比如法院开庭时一定要人证物证,或者是专业人员的鉴定等。 ?

3,司法中的腐败

近年来腐败问题已成为社会的敏感的热门话题。谈到腐败,人们更多地是想到和痛绝行政机关的腐败,其实,在司法领域也存在着许多腐败现象。在一个法制国家,司法救济式人们寻求正义的最后和最有效的途径。如果司法的腐败导致司法救济都无法实现人们的正义,那这个社会也就没有正义可言了。诚然,我国司法现状总体上还是好的,只是有一小部分的司法人员,因为法律素质不高,社会责任感不强,在各种物质的诱惑下变了质,误了道。许多司法官员“吃了原告吃被告④”在金钱利益的驱使下故意错判,误判。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无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神圣与庄严。 ?

(二)少数人的健诉 1,法律信仰与官司成本

1997年9月,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阐述了“依法治国”的思想,推进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随着一系列社会主义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也逐渐增长,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的侵犯时,绝大多数人们都知道运用法律武器来解决和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是一个好的现象,但是,在社会实践中,许多人似乎对官司“情有独钟”,动辄就诉讼,为了生活中的一些很小的纠纷,起诉至法院,诚然,诉讼是人们的基本权利,但诉讼也有成本,也应该计算成本。河南省巩义市农村的一对邻居,因为一家的羊吃了另一家的一片青菜,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竟然为此事在法院前后打了5年多官司,才终于达成调解协议。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竟然要用5年的法律诉讼来判定对错。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但为一次邻里纠纷的化解,在庭里庭外耗费了5年的时间,成本不可谓不高。而这两家人仅一审法院立案费就近600元,以及5年的时间、精力、财力的耗费。 据了解,现在法院受理民间纠纷的小官司,“一元钱”的官司,已经呈逐年上升趋势,在一些地方甚至占到了当地案件的大头。这一方面说明老百姓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但另一方面一些百姓轻用诉权,不但给自己也给社会带来了相当的成本损失,在一定意义上也是浪费了审判资源。

一个法制国家里,人们崇尚法律,相信法律,这种法律信仰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社会建设中应该具有和培养的。她是我国由几千年封建主义人治的神权,皇权信仰向现代的科学信仰的转化。对现代化建设尤其是现代法制的建设有着积极重要的作用。但是社会主义的建设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之上。法制的建设需要成本,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也更应该考虑和计算法律成本。只有在充分考量成本下,才能获得司法活动最大的理想值。 ?

2,官司效益与官司成本

? 我们谈论官司的效益,首先,想到的是他的经济效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坏境下,尤其是在我国现今经济体制和思想文化观念的转型期,各种矛盾都集中地凸现出来。人们打官司也更多地是为了维护自己合法的经济利益。因此,官司的效益,重要的是他的经济效益,既是经济效益,也就符合投入产出的经济规律。因此也就必然要考虑官司的成本,当成本明显

地高出了通过诉讼而利益时,这种官司也就很难说,是在寻求正义,官司也就失去了它的经济意义了。

? 我们不否认,打官司本身除了具有经济意义外,还有一定的社会意义,时下,“一元钱”的官司,小额官司不断出现,许多的学者专家都认为这是一种好的现象,他们认为:法律资源是一种稀缺资源,法律只是解决问题的一种方式,但不是唯一的方式,当我们用法律这种方式解决问题时,我们不能不顾成本,意气用事。法律也是讲诉讼成本的,也要讲投入和产出。但法律效益与经济效益不同,它既不会过度讲求个体而忽视社会,也并不建立在每个人都是绝对理性的人的基础上。从某种意义上说“小额官司”的产生是一种社会的进步:它不仅表明了当事人法律意识的觉醒,更重要的是体现了社会对人的尊重与保护。在我国建立法治社会的转型期,提倡打小额官司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起到唤醒民众法律意识的作用,只有法律意识增强了人们才会自觉地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会在社会范围内确立法律的至上地位,为法治建设铺平道路⑦。的确,官司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有着重要的社会威慑和警示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但是,我们从当事人的角度考虑,在我国现有的经济水平和法制状况下,诉讼虽然使当事人的心理取得了平衡,出了口气,但高出诉讼标的的诉讼成本也只得又当事人自己承担,对于我国绝大多数的劳动人民而言,这显然又是一笔难以承担的负载。即使当事人勉强能够承担,也会影响其正常的生活。可能因官司而失业,也有可能因官司而由一个富康之家转眼成为贫困之家。

? 总之,在考虑官司的效益时,从社会的角度看都有积极的作用,但对于当事人来说,还必须在具体实际的基础上,在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下追求官司最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

四,降低官司成本的可行性方法

为让各种困难群体打得起官司,近来司法系统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如推行简易审判程序,进一步减免诉讼费用,为困难群众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等。但我们也应看到,这些措施只能部分地解决问题,如针对部分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2005年的经费尽管比上一年有大幅度增长,但也只有人均不到2角钱。要给农民提供一个低成本的、公正的法治环境,还需要多方面的努力。

??? 充分挖掘农村传统资源,积极发挥我国特有的人民调解制度、村民自治组织以及群众中有威望的一些民间团体和个人的作用,是解决纠纷、化解矛盾、降低成本的一条有效举措。所谓的依法治国,并不是说凡事均要上法庭,实际上,很多农村纠纷,如婚姻、家庭、继承、赔偿、邻里纠纷等,通过熟悉村情民意的有威望人士的调解,依靠道德、习俗、经济等非法律手段,完全可以得到快速的解决。这就是说,降低法治成本,人民调解制度作为“第一道防线”,其作用不仅不能削弱,还要拓展和加强。

??? 官员不守法,已成为这些年“民告官”案件不断攀升、农民“打官司难”的一个深层原因。目前,人治观念、特权思想在不少官员中还大有市场,以权压法、权大于法的现象屡屡发生,这导致了相当多的政府部门侵犯农民权益并多方干预司法的情形。不少腐败官员,在被押上法庭之后,才大叹自己从前“不懂法”,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当前某些掌权机关违法、乱法、无视法律的现实。面对强大的公权,农民作为不对等的弱势群体,打官司的成本必然居高不下。从这个意义上说,在党委和政府系统深入贯彻“法律至上”的理念,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是降低法治成本,建立廉洁政府、负责任政府、人民满意政府的根本保证。

??? 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也是一条可行的思路。它有助于改变农民的弱势地位,提高其法律维权能力。农民打官司难,其实是农业弱质、农民弱势在司法领域的体现,也是我国从农业国向工业国转型过程中的必然现象。目前,农民在生产生活中非常分散,各种协会还处于发展初期,大量农民工仍游离于工会组织之外,这使得农民必须依靠个体的力量去应对法治时代的挑战,其力量必然是软弱的,成本必然很高。以讨薪为例,如果能够把农民工都纳入到

各地工会组织,工会又能真正发挥作用,那么,农民工就可以依靠组织的力量,或进行集体谈判,或聘请专职律师,从而有效降低诉讼成本。

??? 让司法过程处于公众监督之下,提高透明度,加强监督,也有利于减少农民的综合诉讼成本,提高审判的公正性。司法腐败是造成农民打官司难的重要原因。一些司法腐败案件揭示,某些法官之所以敢于“吃了原告吃被告”,吃了审判吃执行,正是利用了司法制度的某些漏洞。有识之士指出,在当前我国法官素质还有待提高、司法腐败仍然存在的情况下,更应强调监督和透明。

??? 最后,要使农民能够获得低成本的公正,国家还必须提供确保司法机关正常运转的物质保障。经费不足,是司法机关面临的普遍问题。如果法院必须要挣钱养活自己,或者仰地方政府鼻息才能生存,司法公正就很难实现。当前诉讼费用偏高,甚至要当事人出钱去执行判决,实质上是当事人在替法院分担费用,这不仅加重了农民负担,也与我们的法治精神相去甚远。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k59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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