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辖区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业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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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辖区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业务操作规程

一、为加强对北京辖区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管理,规范准入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年第5号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货政〔2002〕第2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本操作规程所指金融机构包括在京各商业银行授权分行(营业机构)、其他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基金公司和保险公司除外)、外资金融机构。 三、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在完成交易系统联网和债券托管帐户开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备案时间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出具的“开户通知”的时间为准。

四、 金融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如下: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出具的联网通知书; (四)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出具的开户通知书;

(五)加盖公章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单两份(六)业务经办人员的联系名单及电话。

五、主要审核要点如下: (一)备案材料是否齐全; (二)备案时间是否合规; (三)作出备案与否的决定;

受理备案后,应在两份《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单》上加盖处章,其中一份交给金融机构保管。

六、 金融机构如果变更托管帐户类型,在变更帐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应进行备案,备案材料如下: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出具的结算成员类别变更确认书。 主要审核要点同上,备案后应修改业务档案。 七、 金融机构如果终止联网或注销债券托管帐户,在终止联网或注销债券托管帐户后三个工作日内应进行备案,并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北京地区金融机构终止联网或注销债券托管帐户备案单》

受理备案后,应在两份《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单》上加盖处章,其中一份交给金融机构保管。

八、分类建立备案业务档案,适时修改登记清单以备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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