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J22-87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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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 Code for design of roads in factories

and mining areas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

Code for design of roads in factories and mining area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1988年8月1日实施

关于发布《厂矿道路设计规范》的通知

计标〔1987〕2366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关于印发一九八二年至一九八五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由交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厂矿道路设计规范》TJ22—77(试行)已修订完毕,并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修订后的《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八年八月一日起施行。原《厂矿道路设计规范》TJ22—77(试行)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交通部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负责,出版发行由中国计划出版社负责。

国家计划委员会 1987年12月15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81)建发设字546号通知,由我部负责主编,具体由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会同有关设计、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对原《厂矿道路设计规范》TJ22—77进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来厂矿道路的建设和使用经验,吸取了有关科研成果,并多次征求了全国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七章和八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路线、路基、路面、桥涵、路线交叉、沿线设施及其它工程等。

在本规范施行过程中,希望各有关单位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并随时将需要修改、补充的意见和有关资料径寄我部公路规划设计院(北京东四前炒面胡同),以便今后进一步修订时参考。

交通部 1987年7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使厂矿道路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按厂矿企业总体规划,统筹兼顾,合理布设,并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的厂矿道路设计,不适用于林区道路设计。 第1.0.3条 厂矿道路宜按下列规定划分为厂外道路、厂内道路和露天矿山道路。

一、厂外道路为厂矿企业与公路、城市道路、车站、港口、原料基地、其它厂矿企业等相连接的对外道路;或本厂矿企业(露天矿除外)分散的厂(场)区、居住区等之间的联络道路;或通往本厂矿企业(露天矿除外)外部各种辅助设施的辅助道路。

二、厂内道路为厂(场)区、库区、站区、港区等的内部道路。

三、露天矿山道路为矿区范围内采矿场与卸车点之间、厂(场)区之间行驶自卸汽车的道路;或通往附属厂(车间)和各种辅助设施行驶各类汽车的道路。

第1.0.4条 厂矿道路设计,应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不占或少占耕地,便利农田排灌,重视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应贯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充分利用工业副产品和废渣,降低工程造价。

第1.0.5条 厂矿道路设计,应适合厂矿企业生产(包括检修、安装)和其它交通运输的需要。对厂矿基本建设期间的超限货物(大件、重件)运输,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适当考虑。

厂矿道路等级及其主要技术指标的采用,应根据厂矿规模、企业类型、道路性质、使用要求(包括道路服务年限)、交通量(包括行人),车种和车型,并综合考虑将来的发展确定。当道路较长且沿线情况变化较大时,可按不同的等级和技术指标分段设计。

需要分期修建的厂矿道路设计,应使前期工程在后期仍能充分利用。

第1.0.6条 需要改建的厂矿道路设计,应充分、合理利用原有道路、桥涵等工程。当所利用的原有道路局部路段受条件限制不符合本规范的要求时,在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和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通行的前提下,可对本规范规定的个别技术指标作适当变动,但应经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当原有道路不能利用而需改线时,改线路段应按新建厂矿道路设计。

第1.0.7条 厂矿道路设计,应为道路建成后的经常性维修、养护和绿化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第1.0.8条 厂矿道路建筑限界,应符合附录一的规定。在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部件等侵入。

第1.0.9条 厂矿道路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的卫生、防火、抗震等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参照现行的其它有关道路工程的设计规范。

第二章 路线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1.1条 厂矿道路路线设计,应符合厂矿企业总体规划或总平面布置的要求,并应根据道路性质和使用要求,合理利用地形,正确运用技术指标。

第2.1.2条 厂矿道路路线设计,应综合考虑平、纵、横三方面情况,做到平面顺适、纵坡均衡、横面合理。路线设计,不得损坏重要历史文物,并应少拆房屋,避开地震台站及其它重要地物标志。

第2.1.3条 经常行驶对路面破坏性大的车辆(如履带式拖拉机等)的路段,宜设置辅道或采取其它措施。特殊用途的道路(如专用试车道等),可根据具体情况设计。

第2.1.4条 厂外道路,宜绕避地质不良地段、地下活动采空区,不压或少压地下矿藏资源,并不宜穿越无安全措施的爆破危险地段。厂外道路设计,应做到沿线厂矿企业共同使

用,并兼顾地方交通运输的需要。

第2.1.5条 厂内道路设计,应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厂内道路平面布置,宜与建筑轴线相平行,并应符合人防、防振动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厂内道路纵断面设计,应与厂内竖向设计和厂内建(构)筑物、管线、铁路设计相协调。

第2.1.6条 露天矿山道路设计,应根据矿山地形、地质、开采境界、开采推进方向,各开采台阶(阶段)标高以及卸矿点和废石场(排土场)位置,并密切配合采矿工艺,全面考虑山坡开采或深部开采要求,合理布设路线。

当地形或地质复杂时,采用纸上定线后,应到现场核实、校正。

在矿山开采境界线内,宜采用挖方路基。

第2.1.7条 厂矿企业大、中、小型的划分,应按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厂外道路

第2.2.1条 位于城市道路网规划范围内的厂外道路设计,应按现行的有关城市道路的设计规范执行;位于公路网规划范围内的厂外道路设计,应按现行的有关公路的设计规范执行。位于上述规划范围外的厂外道路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第2.2.2条 厂外道路主要技术指标,宜按表2.2.2的规定采用。

第2.2.3条 厂外道路等级的采用,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具有重要意义的国家重点厂矿企业区的对外道路,需供汽车分道行驶,并部分控制出入、部分立体交叉,年平均日双向汽车交通量在5,000辆以上时,宜采用一级厂外道路。

二、大型联合企业,钢铁厂、油田、煤田、港口等的主要对外道路,其各种车辆折合成载重汽车的年平均日双向交通量在5,000~2,000辆时,宜采用二级厂外道路。

三、大、中型厂矿企业的对外道路、小型厂矿企业运输繁忙的对外道路、运输繁忙的联2,000~200辆时,宜采用三级厂外道路。

四、小型厂矿企业的对外道路、运输不繁忙的联络道路,其各种车辆折合成载重汽车的年平均日双向交通量在200辆以下时,宜采用四级厂外道路。

五、通往本厂矿企业外部各种辅助设施(如水源地、总变电所、炸药库等)的辅助道路,其各种车辆折合成载重汽车的年平均日双向交通量在20辆以下时,宜采用辅助道路的技术指标;当各种车辆折合成载重汽车的年平均日双向交通量在20辆以上时,宜按四级厂外道路的技术指标设计。

厂外道路主要技术指标 表2.2.2 厂外道路等级 一 二 三 四 辅助道路 地形 平原山岭平原微山岭平原山岭平原山岭微丘 重丘 丘 重丘 微丘 重丘 微丘 重丘 60 80 40 7 60 7 8.5 125 200 30 6 7.5 30 65 40 20 15 3.5(3.0) 45 15 —— —— 15 —— 9 计算行车速度100 (km/h) 路面宽度(m) 路基宽度(m) 极限最小圆曲线半径(m) 一般最小圆曲线半径(m) 不设超高的最小圆曲线半径(m) 停车视距(m) 会车视距(m) 最大纵坡(%) 2×7.5 2×7 9(7) 23 400 700 3.5(6.0) 6.5(7.0) 60 100 600 40 80 6 15 30 150 20 40 9 (10) 8.5 19 12125 200 250 400 60 100 4,000 1,000 2,000 600 1,500 350 160 4 75 6 110 220 5 40 80 7 75 150 6 30 60 8 —— ——

第2.2.4条 厂外道路的路基、路面宽度,宜按本规范表2.2.2的规定采用。在行人和非机动车较多的路段,可根据实际情况加固路肩或适当加宽路基、路面,设置慢行道。接近企业大门的厂外道路路面宽度,应与径相连接的厂内道路路面宽度相适应。

各种车辆折合成载重汽车的年平均日双向交通量稍超过200辆的厂外道路,其远期交通量发展不大时,可采用四级厂外道路的技术指标,但路面宽度宜采用6m,路基宽度宜采用7m。交通量接近下限的平原、微丘区的二级厂外道路,路面宽度可采用7m,路基宽度可采用10m。

交通量极少、工程艰巨的辅助道路,其路面宽度可采用3m。

通往炸药库的辅助道路,路面宽度宜采用3.5m,路基宽度宜采用5m。

对于寒冷冰冻、积雪地区的厂外道路,特别在纵坡大而长的路段,其路基宽度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加宽。

经常行驶车宽2.65m以上大型车辆的厂外道路,其路基、路面宽度,可参照露天矿山道路计算确定。

四级厂外道路,在工程艰巨或交通量较小的路段,路基宽度可采用4.5m,但应任适当的间隔距离内设置错车道。辅助道路,应根据需要设置错车道。错车道的设置,应符合附录二的规定。

第2.2.5条 厂外道路的最小圆曲线半径,应采用大于或等于本规范表2.2.2所列一般最

须设置分道行驶的设施或其它设施(如反光镜,限制速度标志、鸣喇叭标志等)。

当平曲线处视距不符合规定时,横净距以内的障碍物,除对视线妨碍不大的稀疏树木或单个管线支架、电杆、灯柱等可保留外,应予以清除。横净距,可按附录四计算确定。

有寒冷冰冻、积雪地区,纵坡较大的路段,视距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加长。

第2.2.12条 山岭区的厂外道路,应利用有利地形进行展线,不得已时可采用回头曲线。当采用回头曲线时,其主要技术指标应按表2.2.12的规定采用,并设置限制速度标志和在其外侧设置挡车堆等安全设施。

回头曲线主要技术指标 表2.2.12

技术指标名称 计算行车速度 最小主曲线半径 超高横坡 缓和曲线或超高、加宽缓和段最小长度 停车视距 会车视距 最大纵坡 双车道路面加宽值 第二节 厂外道路

注:①表中辅助道路的路面加宽值为单车道路面加宽值;四级厂外道路的单车道路面加宽值,应按表列数值的50%采用。

②辅助道路的主曲线半径,在工程艰巨的路段,可采用12m。

③四级厂外道路的主曲线半径,在工程艰巨或交通量较小的路段,当速度限制在15km/h时,可采用12m。

第2.2.13条 厂外道路的纵坡,不应大于本规范表2.2.2的规定。

在工程艰巨的山岭、重丘区,四级厂外道路的最大纵坡可增加1%;辅助道路的最大纵坡可增加2%。但在海拔2,000m以上地区,不得增加;有寒冷冰冻、积雪地区,不应大于8%。

通往炸药库的辅助道路的纵坡,不应大于8%。

纵坡折减值 表2.2.13

单位 厂外道路等级 二 三 四 辅助道路 15 15 —— 15 15 —— 4.5 1.5 km/h 30 25 20 m % m m m % m 30 20 15 6 6 6 30 25 20 30 25 20 60 50 40 3 3.5 4 2.5 2.5 3 海拔高度(m) 3,000~4,000 >4,000~5,000 >5,000 纵坡折减值(%) 1 2 3

在海拔3,000m以上的地区,厂外道路的最大纵坡值应按表2.2.13的规定折减;折减后的最大纵坡值如小于4%时,应采用4%。

辅助道路在小半径圆曲线路段的纵坡:当圆曲线半径不大于20m时,不应大于7.5%;当圆曲线半径大于20m而不大于40m时,不应大于8.5%。

经常通行大量自行车的路段,其纵坡和限制坡长,可按本规范第2.3.8条的规定采用。

第2.2.14条 厂外道路纵坡连续大于5%时,应在不大于表2.2.14-1所规定的长度处设置缓和坡段。缓和坡段的坡度不应大于3%,长度不应小于100m。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三、四级厂外道路和辅助道路的缓和坡段长度分别不应小于80m和50m。

纵坡限制坡长 表2.2.14-1 纵坡(%) >5~6 >6~7 >7~8 >8~9 >9~10 >10~11 限制坡长(m) 800 500 300 200 150 100

纵坡最小长度 表2.2.14-2 厂外道路等级 地形 纵坡最小长度(m) 一 二 三 四 辅助道路 50 平原微山岭重平原微山岭重平原微山岭平原山岭重丘 丘 丘 丘 丘 重丘 微丘 丘 250 150 200 120 150 100 120 80

除缓和坡段长度外,纵坡长度不应小于表2.2.14-2的规定。

任意相邻两个缓和坡段之间,如果是由几个不同纵坡值的坡段组合而成时,其中任意两点间的纵坡或纵坡加权平均值及其相应长度,应符合表2.2.14-1的规定。

第2.2.15条二、三、四级厂外道路和辅助道路越岭路段的平均纵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越岭路段的相对高差为200~500m时,平均纵坡宜接近5.5%;

二、越岭路段的相对高差大于500m时,平均纵坡宜接近5%;

三、任意连续3km路段的平均纵坡,不宜大于5.5%。

第2.2.16条 厂外道路,在设置超高的圆曲线上,超高横坡与纵坡的合成坡度值,不宜大于表2.2.16的规定。

在寒冷冰冻、积雪地区,厂外道路的合成坡度值不应大于8%。

最大合成坡度值 表2.2.16

厂外道路等级 地形 最大合成坡度值(%) 最大合成坡度推荐值(%) 丘 10.0 8.0 一 丘 10.5 8.5 丘 10.5 8.0 二 重丘 11.0 8.5 丘 10.5 8.5 三 丘 11.0 9.0 丘 11.0 8.5 四 山岭重丘 11.0 9.5 平原微山岭重平原微山岭平原微山岭重平原微

注:当缺乏实践经验时,宜采用最大合成坡度推荐值。

第2.2.17条 一至四级厂外道路纵坡变更处,均应设置竖曲线;辅助道路在相邻两个坡度代数差大于2%时,亦应设置竖曲线。竖曲线半径和长度应符合表2.2.17的规.竖曲线半径应采用大于或等于表列一般最小值;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可采用表列极限最小值。

竖曲线最小半径和长度 表2.2.17

厂外道路等级 地形 极限最小值 一 二 三 四 辅助道路 平原山岭平原山岭平原山岭平原山岭微丘 重丘 微丘 重丘 微丘 重丘 微丘 重丘 6,500 1,400 3,000 450 1,400 250 2,000 4,500 700 2,000 400 450 700 450 700 35 100 凸形竖曲线半径(m) 一般最10,小值 凹形竖曲线000 100 200 100 100 200 20 15 极限最3,000 1,000 2,000 450 1,000 250 小值 1,500 400 50 25 半径(m) 一般最4,500 1,500 3,000 700 小值 竖曲线最小长度(m) 85 50 70 35

第2.2.18条 厂外道路的竖曲线与平曲线组合时,竖曲线宜包含在平曲线之内,且平曲

线应稍长于竖曲线。凸形竖曲线的顶部或凹形竖曲线的底部,应避免插入小半径圆曲线,或将这些顶点作为反向曲线的转向点。在长的平曲线内应避免出现几个起伏的纵坡。 第三节 厂内道路

第2.3.1条 厂内道路宜划分为主干道、次干道、支道、车间引道和人行道。

一、主干道为连接厂区主要出入口的道路,或交通运输繁忙的全厂性主要道路。

二、次干道为连接厂区次要出入口的道路,或厂内车间、仓库、码头等之间交通运输较繁忙的道路。

三、支道为厂区内车辆和行人都较少的道路以及消防道路等。

四、车间引道为车间、仓库等出入口与主、次干道或支道相连接的道路。

五、人行道为行人通行的道路。

注:各类厂内道路,可根据需要全部或部分设置。

第2.3.2条 厂内主、次干道的计算行车速度,宜采用15km/h。

第2.3.3条 厂内道路路面宽度,宜按表2.3.3所列数值范围采用。

厂内道路路面宽度 表2.3.3

Ⅰ类企业 大型 主干道 中型 小型 大型 次干道 中型 小型 支道 大、中、小型 12.0~9.0 9.0~7.0 7.0~6.0 9.0~7.0 7.0~6.0 7.0~4.5 Ⅱ类企业 Ⅲ类企业 9.0~7.0 7.0~6.0 7.0~6.0 7.0~6.0 7.0~4.5 6.0~4.5 4.5~3.0 7.0~6.0 7.0~6.0 6.0~4.5 7.0~4.5 6.0~4.5 6.0~3.5

注:①各类企业划分如下:

Ⅰ类企业——大型联合企业、钢铁厂、港口等。

Ⅱ类企业——重型机械(包括冶金矿山机械、发电设备、重型机床等)、有色冶炼,炼油、化工、橡胶、造船、机车车辆、汽车及拖拉机制造厂等。

Ⅲ类企业——轻工、纺织、仪表、电子、火力发电、建材、食品、一般机械、邮电器材、制药、耐火材料、林产(工业)、选矿、商业仓库、露天矿山机修场地及矿井井口场地等。

②当混合交通干扰较大时,宜采用上限;当混合交通干扰较小或沿干道设置人行道时,宜采用下限。

③当混合交通干扰特大或经常行驶车宽2.65m以上大型车辆时,路面宽度应经验算确定。

④车间引道宽度应与车间大门宽度相适应。

路肩宽度宜采用1m或1.5m。当受场地条件限制时,路肩宽度可采用0.5m或0.75m。

第2.3.4条 厂内道路最小圆曲线半径,当行驶单辆汽车时,不宜小于15m;当行驶拖挂车时,不宜小于20m。

在平坡或下坡的长直线段的尽头处,不得采用小半径的圆曲线。如受场地条件限制需要采用小半径的圆曲线时,应设置限制速度标志等安全设施。

厂内道路的平面转弯处,可不设超高、加宽。如需要加宽时,可按本规范第2.2.7条的规定采用。

厂内道路交叉口路面内边缘转弯半径,不应小于表2.3.4的规定。

交叉口路面内边缘最小转弯半径 表2.3.4

行驶车辆类别 载重4~8t单辆汽车 载重10~15t单辆汽车 载重4~8t汽车带一辆载重2~3t挂车 载重15~25t平板挂车 载重40~60t平板挂车 路面内边缘最小转弯半径(m) 9 12 12 15 18

注:①车间引道及场地条件困难的主、次于道和支道,除陡坡处外,表列路面内边缘最小转弯半径,可减少3m。

②行驶表列以外其它车辆时,路面内边缘最小转弯半径,应根据需要确定。

第2.3.5条 厂内道路在平面转弯处和纵断面变坡处的视距,不应小于表2.3.5的规定。

当平面转弯处视距不符合规定时,横净距以内的障碍物,除对视线妨碍不大的稀疏树木或单个管线支架、电杆、灯柱等可保留外,应予以清除。横净距,可按附录四计算确定。

视距 表2.3.5

视 距 类 别 停车视距 会车视距 交叉口停车视距 视 距(m) 15 30 20

注:①当受场地条件限制、采用会车视距困难时,可采用停车视距,但必须设置分道行驶的设施或其它设施(如反光镜、限制速度标志、鸣喇叭标志等)。

②当受场地条件限制时,交叉口停车视距可采用15m。

第2.3.6条 厂内道路宜避免设置回头曲线。当受场地条件限制需要采用回头曲线时,可按本规范表2.2.12规定的辅助道路的技术指标设计。但最小主曲线半径栏内数字,应根据有无汽车拖挂运输,分别采用20m或15m;会车视距栏内数字,应根据双车道或单车道,分别采用30m或不考虑;双车道路面加宽值栏内数字,应根据双车道或单车道,分别采用3m或1.5m。

第2.3.7条 厂内道路的纵坡,不应大于表2.3.7的规定。在海拔3,000m以上的地区,厂内道路最大纵坡值的折减,应按本规范第2.2.13条的规定采用。

厂内道路最大纵坡 表2.3.7

厂内道路类别 最大纵坡(%) 主干道 次干道 支道、车间引道 6 8 9

注:①当场地条件困难时,次干道的最大纵坡可增加1%,主干道、支道、车间引道的最大纵坡可增加2%。但在海拔2,000m以上地区,不得增加;在寒冷冰冻、积雪地区,不应大于8%。交通运输较繁忙的车间引道的最大纵坡,不宜增加。

②经常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专用道路的最大纵坡,不得大于6%。

厂内道路纵坡连续大于5%时,应在不大于本规范表2.2.14{1所规定的长度处设置缓和坡段。缓和坡段的坡度不应大于3%,长度不宜小于50m。

当主、次干道和支道纵坡变更处的相邻两个坡度代数差大于2%时,应设置竖曲线。竖曲线半径不应小于100m,竖曲线长度不应小于15m。

第2.3.8条 经常通行大量自行车的厂内道路的纵坡,宜小于2.5%;最大纵坡不应大于3.5%。当纵坡为2.5~3.5%时,限制坡长应符合表2.3.8的规定。

自行车道纵坡限制坡长 表2.3.8

纵坡(%) 2.5 3.0 3.5 限制坡长(m) 300 200 150

第2.3.9条 厂内道路边缘至相邻建(构)筑物的净距,不宜小于表2.3.9的规定。

厂内道路边缘至相邻建(构)筑物的最小净距 表2.3.9

相邻建(构)筑物名称 当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无出入口建筑物时 外墙 当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有出入口但不通行汽车时 管线支架 管线支架 最小净距(m) 1.5 3.0 1.0 1.0s

注:①表中最小净距:城市型厂内道路自路面边缘算起,公路型厂内道路自路肩边缘算起。

②跨越公路型厂内道路的单个管线支架至路面边缘最小净距,可采用1m。

③生产工艺有特殊要求的建(构)筑物及管线至厂内道路边缘的最小净距,应符合现行有关规定的要求。

④当厂内道路与建(构)筑物之间设置边沟、管线等或进行绿化时,应按需要另行确定其净距。

第2.3.10条 专供电瓶车行驶的道路主要技术指标,宜按表2.3.10-1的规定采用。专供内燃叉车行驶的道路主要技术指标,宜按表2.3.10-2的规定采用。

电瓶车道或内燃叉车道,宜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或沥青路面。

经常行驶电瓶车或内燃叉车的厂内道路,应按电瓶车道或内燃叉车道的要求确定纵坡和路面结构。

电瓶车道主要技术指标 表2.3.10-1

技术指标名称 计算行车速度 单车道路面宽度 双车道路面宽度 路面内边缘最小转弯半径 停车视距 会车视距 单位 指标 km/h m m m m m 8 2 3.5 4 5 10 最大纵坡 竖曲线最小半径 % m 4 100

注:①当场地条件困难时,路面内边缘最小转弯半径,可减少1m。

②仅行驶叉式电瓶车时,路面内边缘最小转弯半径,应按其主要技术性能确定。

③除车间引道外,在道络纵坡变更处的相邻两个坡度代数差大于2%时,应设置竖曲线。

内燃叉车道主要技术指标 表2.3.10-2

技术指标名称 计算行车速度 单车道路面宽度 双车道路面宽度 路面内边缘最小转弯半径 停车视距 会车视距 最大纵坡 竖曲线最小半径 单位 km/h m m m m m % m 指标 ≤3t叉车 5t叉车 15 2.5 4 6 15 30 8 100 15 3.5 6 8 15 30 8 100

注:①当场地条件困难时,表列路面内边缘最小转弯半径可减少2m。

②行驶5t以上叉车或侧向叉车时,道路主要技术指标,应按其主要技术性能确定。

③除车间引道外,在道路纵坡变更处的相邻两个坡度代数差大于2%时,应设置竖曲线。

第2.3.11条 大、中型厂的主、次干道,当人流集中、采用混合交通影响行人安全时,应设置人行道。经常通过行人而无道路的地方,亦应设置人行道。

沿主干道设置的人行道宽度,可采用15.m;其它的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0.75。当人行道宽度超过1.5m时,宜按0.5m的倍数递增。

干道两侧人行道的纵坡,可与干道的纵坡相同。当人行道的纵坡大于8%时,宜设置粗糙面层或踏步。人行道的危险地段,应设置栏杆。

人行道的横坡,宜采用1~2%。

人行道边缘至屋面为无组织排水的建筑物外墙最小净距,可采用1.5m;人行道边缘至屋面为有组织排水的建筑物外墙最小净距,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四节 露天矿山道路

第2.4.1条 露天矿山道路宜划分为生产干线、生产支线,联络线和辅助线。

一、生产干线为采矿场各开采台阶通往卸矿点或废石场的共用道路。

二、生产支线为开采台阶或废石场与生产干线相连接的道路;或一个开采台阶直接到卸矿点或废石场的道路。

三、联络线为经常行驶露天矿生产所用自卸汽车的其它道路。

四、辅助线为通往矿区范围内的附属厂(车间)和各种辅助设施行驶各类汽车的道路。

第2.4.2条 露天矿山道路等级的采用,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汽车的小时单向交通量在85辆以上的生产干线,可采用一级露天矿山道路。

二、汽车的小时单向交通量在85~25(15)辆的生产干线、支线,可采用二级露天矿山道路。当条件较好且交通量接近上限时,可采用一级露天矿山道路;当条件困难且交通量接近下限时,可采用三级露天矿山道路。

三、汽车的小时单向交通量在25(15)辆以下的生产干线、支线和联络线、辅助线,可采用三级露天矿山道路。

注:①条文中括号内的数值,适用于运量较小部门的矿山。当条件较好且交通量稍小于15辆时,可采用二级露天矿山道路。

②当露天矿山道路同时具有厂外道路性质时,应同时符合相当等级厂外道路的要求。

第2.4.3条 露天矿山道路的计算行车速度,宜按表2.4.3的规定采用。

计算行车速度 表2.4.3 露天矿山道路等级 计算行车速度(km/h) 一 二 三 40 30 20

第2.4.4条 露天矿山道路路面宽度,宜按表2.4.4的规定采用。生产线(除单向环行者外)和联络线宜按双车道设计;联络线在条件困难时可按单车道设计;辅助线可根据需要按单车道或双车道设计。当单车道需要同时双向行车时,应在适当的间隔距离内设置错车道。错车道的设置,应符合附录二的规定。

露天矿山道路路面宽度 表2.4.4

车宽类别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计算车宽(m) 一级 双车道路面宽度(m) 二级 三级 单车道路面宽度(m) 一、二级 三级 2.3 2.5 3.0 3.5 4.0 5.0 6.0 7.0 7.0 7.5 9.5 11.0 13.0 15.5 19.0 22.5 6.5 7.0 9.0 10.5 12.0 14.5 18.0 21.5 6.1 6.5 8.0 9.5 11.0 13.5 17.0 20.0 4.0 4.5 5.0 6.0 3.5 4.0 4.5 5.5 7.0 6.0 8.5 10.5 12.0 7.5 9.5 11.0

注:①当实际车宽与计算车宽的差值大于15cm时,应按内插法,以0.5m为加宽量单位,调整路面的设计宽度。

②辅助线的路面宽度,在工程艰巨或交通量较小的路段,可减少0.5m。

第2.4.5条 露天矿山道路路肩宽度,宜按表2.4.5的规定采用。

路肩宽度 表2.4.5

车宽类别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八 1.00 2.50 路肩宽度挖方 0.50 0.50 0.75 1.00 1.00 (m) 填方 1.00 1.25 1.50 1.75 2.00

注:①挖方路基的单车道路肩宽度或双车道外侧无堑壁的路肩宽度,不得小于1m。当挖方路基外侧无堑壁、原地面横坡陡于25°时,路肩宽度应再按车型大小增加0.25~1m。

②填方路基的填土高度大于1m时,路肩宽度应按车型大小增加0.25~1m。

③当路肩上需要设置墙式护栏或挡车堆时,路肩宽度应结合本规范第7.1.1条的规定予以增加。

第2.4.6条 露天矿山道路,宜采用较大的圆曲线半径。当受地形或其它条件限制时,可采用表2.4.6所列最小圆曲线半径。

最小圆曲线半径 表2.4.6

露天矿山道路等级 最小圆曲线半径(m) 一 45 二 25 三 15

注:当采用六至八类车宽时,露天矿山道路的最小圆曲线半径,应增加一个相应的计算车宽值。

在道路服务年限较短或地形复杂的路段,采用最小圆曲线半径仍有困难时,一、二级露天矿山道路的最小圆曲线半径可适当减少,但分别不得小于二、三级露天矿山道路的最小圆曲线半径;交通量较小且无发展远景的三级露天矿山道路的最小圆曲线半径可按车型大小及实践经验减少到汽车最小转弯半径的1.3倍(采用一至五类车宽)或1.5倍(采用六至八类

车宽),并分别不得小于12m或18m。当减少最小圆曲线半径时,应设置限制速度标志。专供抢险或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辅助线,不得降低标准。

在平坡或下坡的长直线段的尽头处,不得采用小半径的圆曲线。如受地形或其它条件限制需要采用小半径的圆曲线时,应设置限制速度标志,并应在弯道外侧设置挡车堆等安全设施。

第2.4.7条 露天矿山道路,当采用的圆曲线半径小于表2.4.7-1中不设超高的最小圆曲线半径时,应在圆曲线上设置超高;当速度限制在15km/h及以下时,可不设置超高。

不设超高的最小圆曲线半径 表2.4.7-1

露天矿山道路等级

超高横坡应按表2.4.7-2所列数值范围采用。

当超高横坡值小于或等于路拱坡度时,应设置等于路拱坡度的超高,外侧车行道绕路中线旋转。

当超高横坡值大于路拱坡度时,外侧车行道应先绕路中线旋转,待与内侧车行道构成单向横坡时,再绕路面加宽前的内边缘或仍绕路中线旋转,直至设计采用的超高横坡值。

因设置超高而影响边沟排水时,应将边沟沟底标高适当调整。

超高横坡 表2.4.7-2

一 二 150 三 100 不设超高的最小圆曲线半径(m) 250 一 2 3 4 5 6 <250~195 < 195~130 < 130~90 < 90~60 < 60~45 二 三 <150~115 < 115~75 < 75~55 < 55~35 < 35~25 < 100~80 < 80~50 < 50~35 < 35~20 < 20~15 第2.4.8条 露天矿山道路,当圆曲线半径等于或小于200m时,应在圆曲线内侧加宽路面。双车道路面加宽值,应按表2.4.8的规定采用;单车道路面加宽值,应按表列数值的50%采用。在工程艰巨的路段,可将加宽值的50%设在弯道外侧。路面加宽后,路肩宽度仍应符合本规范第2.4.5条的规定。

双车道路面加宽值 表2.4.8

5 200 150 100 - - 0.3 6 7 8 9 - - 0.4 - 0.3 0.5 0.3 0.4 0.6 0.4 0.5 0.7

续表2.4.8

5 80 70 60 50 45 40 35 30 25 20 15 12 0.3 0.4 0.4 0.5 0.6 0.6 0.7 0.8 1.0 1.3 1.7 2.1 6 7 8 8.5 0.6 0.6 0.6 0.7 0.8 0.9 1.0 1.2 1.4 1.8 2.4 3.0 0.6 0.7 0.8 1.0 1.1 1.2 1.4 1.6 2.0 2.5 3.3 4.1 0.8 0.9 1.1 1.3 1.4 1.6 1.8 2.1 2.6 3.2 4.3 - 0.9 1.0 1.2 1.4 1.6 1.8 2.1 2.4 2.9 3.6 - -

注:当采用的圆曲线半径值和汽车轴距加前悬值在表列各相邻两值之间时,可按内插法计算加宽值。

第2.4.9条 露天矿山道路,可不设置缓和曲线。当圆曲线既设超高又设加宽时,其加宽缓和段长度可与超高缓和段长度相等(超高缓和段长度,可按附录三计算确定);不设超高仅设加宽时,应设置不小于10m的加宽缓和段长度。

超高、加宽缓和段宜设在紧接圆曲线起点(或终点)的直线上。在地形困难地段,可将超高、加宽缓和段长度的一部分插到圆曲线内,但插到圆曲线内的长度不得超过超高、加宽缓和段长度的50%,且插到圆曲线后所剩余的长度不得小于10m。

第2.4.10条 露天矿山道路,相邻两个同向圆曲线可径相连接。当相邻两个同向圆曲线间的直线长度较短时,宜改变半径合并为一个单曲线或复曲线。复曲线的两个半径的比值,不宜大于2。复曲线的超高、加宽不相同时,应按超高横坡之差、加宽值之差,从公切点向

较大半径的圆曲线内插入超高、加宽过渡段,其长度为两个超高缓和段长度之差;当两个圆曲线仅加宽不相同时,应在较大半径的圆曲线内设置加宽过渡段,其长度可采用10m。如改变半径有困难时,可将两个同向圆曲线间的直线段按两个圆曲线的超高设置单向横坡,此时加宽可自两个圆曲线的切点以一直线连接。

相邻两个反向圆曲线均不设超高、加宽时,可径相连接。当均设置超高时,相邻两个反向圆曲线间,应有设置两个超高缓和段长度的距离。

第2.4.11条 露天矿山道路在圆曲线和竖曲线处的视距,不应小于表2.4.11的规定。

视距 表2.4.11

露天矿山道路等级 停车视距(m) 会车视距(m) 一 40 80 二 30 60 三 20 40

在工程艰巨或受地形条件限制的路段,可采用停车视距,但必须设置分道行驶的设施或其它设施(如反光镜、限制速度标志、鸣喇叭标志等)。

当圆曲线处视距不符合规定时,横净距以内的障碍物,除对视线妨碍不大的稀疏树木或单个管线支架、电杆、灯柱等可保留外,应予以清除。横净距,可按附录四计算确定。

在寒冷冰冻、积雪地区,纵坡较大的路段,视距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加长。

第2.4.12条 露天矿山道路采用回头曲线时,其主要技术指标应按表2.4.12的规定采用,并设置限制速度标志和在其外侧设置挡车堆等安全设施。

回头曲线主要技术指标 表2.4.12

技术指标名称 计算行车速度 最小主曲线半径 超高横坡 超高缓和段长度 停车视距 会车视距 最大纵坡 5 6 双车道路面加宽值 汽车轴距加前悬 7 m 单位 km/h m % m m m % 露天矿山道路等级 一 25 20 6 二 20 15 6 三 15 15 6 按本规范第2.4.9条的规定采用 25 50 3.5 1.3 1.8 (2.5) _____ 2.0 20 40 4.0 1.7 2.4 (3.3) _____ 2.5 15 30 4.5 1.7 2.4 (3.3) _____ 2.5 8 8.5 2.5 2.7 3.0 3.3 3.0 3.3

注:①当采用六至八类车宽时,露天矿山道路的最小主曲线半径应增加一个相应的计算车宽值。

②半径等于或小于最小主曲线半径、转角大于150°的圆曲线,亦可按回头曲线处理。

③单车道路面加宽值,应按表列数值的50%采用。

④表中汽车轴距加前悬为7、8、8.5m的双车道路面加宽值系按表列最小主曲线半径增加一个相应的计算车宽值后算得的,但括号内的数值系仍按表列最小主曲线半径算得的。

⑤当采用的最小主曲线半径值和汽车轴距加前悬值在表列各相邻两值之间时,可按内插法计算加宽值。

在道路服务年限较短或地形复杂的路段,采用回头曲线主要技术指标仍有困难时,一、二级露天矿山道路的回头曲线主要技术指标可适当降低,但分别不得低于二、三级露天矿山道路的回头曲线主要技术指标;交通量较小且无发展远景的三级露天矿山道路的回头曲线最小主曲线半径可按车型大小及实践经验减少到汽车最小转弯半径的1.3倍(采用一至五类车宽)或1.5倍(采用六至八类车宽),并分别不得小于12m或18m,其最大纵坡可增加0.5%。当降低回头曲线主要技术指标(如最小主曲线半径、停车视距、会车视距等)时,应设置限制速度标志。专供抢险或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辅助线,不得降低标准。

第2.4.13条 露天矿山道路的纵坡,不应大于表2.4.13的规定。

最大纵坡 表2.4.13

露天矿山道路等级 最大纵坡(%) 一 7 二 8 三 9

在工程艰巨或受开采条件限制时,重车上坡的二、三级露天矿山道路生产干线、支线的最大纵坡可增加1%;深凹露天矿开采底部的较短路段的最大纵坡可增加2%;山坡露天矿开采山头的较短路段的最大纵坡可增加1%。联络线、辅助线的最大纵坡可增加2%。但在海拔2,000m以上地区的露天矿山道路的最大纵坡,不得增加。

在多雾或寒冷冰冻、积雪地区的二、三级露天矿山道路及专供抢险或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辅助线的最大纵坡,不应大于8%。

在海拔3,000m以上的地区,露天矿山道路的最大纵坡值应按本规范表2.2.13的规定折减;折减后的最大纵坡值如小于4.5%时,应采用4.5的生产干线、支线有足够依据时,可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第2.4.14条 露天矿山道路纵坡,应在不大于表2.4.14-1所规定的长度处设置缓和坡段。缓和坡段的坡度不应大于3%,长度不应小于表2.4.14-2的规定。

纵坡限制坡长 表2.4.14-1

一 >4~5 > 5~6 > 6~7 > 7~8 > 8~9 > 9~11 700 500 300 二 三 600 400 250(300) 150(170) 500 350 200 100(150)

注: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或需要适应开采台阶标高时,限制坡长可采用括号内的数值。

缓和坡段最小长度 表2.4.14-2

露天矿山道路等级 缓和坡段最小长度(m) 地形条件一般 地形条件困难 一、二 100 80 三(生产干线、支三(联络线、辅助线) 80 60 线) 60 50 注:表列地形条件困难的缓和坡段最小长度,不得连续采用。露天矿山道路的纵坡长度,不应小于50m。

任意相邻两个缓和坡段之间,如果是由几个不同纵坡值的坡段组合而成时,其中任意两点间的纵坡或纵坡加权平均值及其相应长度,应符合表2.4.14-1的规定。

同一等级的生产干线、支线任意连续1km路段的平均纵坡,一、二、三级露天矿山道路,分别不宜大于5.5%、6%、6.5%。

当设计行驶电传动自卸汽车的生产干线、支线有足够依据时,可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第2.4.15条 露天矿山道路,在设置超高的圆曲线上,超高横坡与纵坡的合成坡度值,不宜大于表2.4.15的规定。

最大合成坡度值 表2.4.15

露天矿山道路等级 最大合成坡度值(%) 一 8.0 二 8.5 三 9.5

在工程艰巨或受开采条件限制时,二、三级露天矿山道路的最大合成坡度值可分别增加1%、2%。

在寒冷冰冻、积雪地区,露天矿山道路的合成坡度值不应大于8%。

第2.4.16条 当露天矿山道路纵坡变更处的相邻两个坡度代数差大于2%时,应设置竖曲线。竖曲线半径和长度不应小于表2.4.16的规定。

竖曲线最小半径和长度 表2.4.16

露天矿山道路等级 竖曲线最小半径(m) 竖曲线最小长度(m) 一 700 35 二 400 25 三 200 20

第三章 路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路基设计,应根据厂矿道路性质、使用要求、材料供应、自然条件(包括气候、地质、水文)等,结合施工方法和当地经验,提出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设计。

设计的路基,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良好的稳定性。对影响路基强度和稳定性的地面水和地下水,必须采取相应的排水措施,并应综合考虑附近农田排灌的需要。

修筑路基取土和弃土时,应不占或少占耕地,防止水土流失和淤塞河道,并宜将取土坑、弃土堆平整为可耕地或绿化用地。

第3.1.2条 路基设计,应全面调查路基的技术条件。路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个别设计:

一、地质、水文条件特殊;

二、路堑、路堤边坡高度超出本规范表3.3.2、表3.3.3规定范围;

三、修筑在地面横坡陡于1∶2.5的山坡上;

四、采用大爆破或水力冲填。

第二节 路基高度

第3.2.1条 路基高度的设计,应使路肩边缘高出地面积水,并考虑地面水、地下水、毛细水和冰冻作用对路基强度和稳定性的影响。

路基高度的设计,可参照现行的有关公路的设计规范。当路基高度不符合规定时,可采

取降低水位、设置毛细水隔断层等措施。

厂内道路的路基高度,还应与厂内竖向设计相适应。

第3.2.2条 沿河及受水浸淹的路基的路肩边缘标高,应高出计算水位0.5m以上。设计水位,可按下列设计洪水频率确定:

一、厂外道路的设计洪水频率,一级厂外道路可采用1/100,二级厂外道路可采用1/50,三级厂外道路可采用1/25,四级厂外道路和辅助道路可按具体情况确定;

二、厂内道路的设计洪水频率,应与厂内总图设计采用的设计洪水频率相适应;

三、露天矿山道路的设计洪水频率,一级露天矿山道路可采用1/50,二、三级露天矿山道路可采用1/25。

注:①厂外道路的设计洪水频率,必要时可与厂内道路所采用的设计洪水频率取得一致。

②对国民经济具有重大意义的厂矿道路的设计洪水频率,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提高。

③当道路服务年限较短时,厂矿道路的设计洪水频率,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降低。

第三节 路基横断面

第3.3.1条 路基横断面的各部尺寸,除路基宽度应按本规范第二章各类道路的规定采用外,应根据气候、土质、水文、地形等确定。

第3.3.2条 路堑边坡坡度,应根据自然条件、土石类别及其结构、边坡高度、施工方法等确定。当地质条件良好且土质均匀时,可按表3.3.2所列数值范围并结合实践经验采用。

在砂类土、黄土、易风化碎落的岩石和其它不良的土质路堑中,边沟外侧边缘与边坡坡脚之间,宜设置碎落台,其宽度可根据土质和边坡高度确定,但不宜小于0.5m。当边坡适当加固或高度小于2m时,可不设置碎落台。

第3.3.3条 路堤边坡坡度,应根据自然条件、填料类别、边坡高度、施工方法等确定。当路堤基底情况良好时,可按表3.3.3所列数值并结合实践经验采用。

路堑边坡坡度 表3.3.2 土石类别 一般土 黄土及类黄土 碎石土、卵石土、砾石土 胶结和密实 中密 边坡最大高度(m) 20 20 20 20 边坡坡度 1∶0.5~1∶1.5 1∶0.1~1∶1.25 1∶0.5~1∶1.0 1∶1.0~1∶1.5 风化岩石 一般岩石 坚石 20 - - 1∶0.5~1∶1.5 1∶0.1~1∶0.5 直立~1∶0.1

注:非均质土层,路堑边坡可采用适应于各土层稳定的折线形状。

路堤边坡坡度 表3.3.3

填料类别 一般粘性土 砾石土、粗砂、中砂 碎石土、卵石土 边坡最大高度(m) 边坡坡度 全部高度 上部坡度 下部坡度 全部高度 上部坡度 下部坡度 20 12 20 8 20 8 - 12 - - 12 - 8 - - - 1:1.5 - 1:1.3 1:1.5 1:1.5 - 1:1.5 - - 1:1.75 - 1:1.75 - -

注:用大于25cm的石块填筑路堤且边坡采用干砌者,其边坡坡度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浸水部分的路堤边坡坡度,应采度1∶2。

修筑在地面横坡陡于1∶5的山坡上的路堤,应将原地面挖成台阶,其宽度不宜小于1m。

第3.3.4条 弃土堆内侧坡脚至路堑坡顶的距离,可根据土质和边坡高度采用2~5m。

弃土堆宜设在路堑的下坡一侧。当地面横坡缓于1∶5时,可设在路堑两侧。设在山坡下侧的弃土堆,应间断堆集,并应保证弃土堆内侧地面水能顺利排出;设在山坡上侧的弃土堆,应连续堆集,除应根据地面水情况设置截水沟或排水沟外,并应保证弃土堆和路堑边坡的稳定。当沿河弃土时,不得淤塞河道,挤压桥孔和造成河岸冲刷。

弃土堆边坡坡度,宜采用1∶1~1∶1.5。弃土堆顶面应设置背向路基的不小于2%的横坡。弃土堆宜选择在低洼处的荒地或坡地。在保证排水的情况下,宜将弃土堆摊平利用。

第3.3.5条 取土坑的深度和宽度,应根据填方取土需要、路基排水、农田灌溉、施工方法等确定。

取土坑的边坡,可根据土质确定。取土坑靠近路基一侧的边坡,不宜陡于1∶1.5。

第3.3.6条 当路肩边缘与取土坑底的高差小于或等于2m时,取土坑内侧边坡可与路堤边坡径相连接;高差大于2m、小于或等于6m时,路堤坡脚与取土坑之间,应设置宽1m的护坡道;高差大于6m时,路堤坡脚与取土坑之间,应设置宽2m的护坡道。在地质和排水条件良好或经济作物、高产田地段,如采取一定措施足以保证路基稳定时,可不设置护坡道。

第四节 路基压实、防护和加固

第3.4.1条 路基应具有足够的压实度。当路基修筑后即铺筑路面时,一、二级厂外道路和行驶重型自卸汽车的露天矿山道路的路基压实度,不宜小于表3.4.1-1的规定;其它厂矿道路的路基压实度,不应小于表3.4.1-2的规定。

路基最小压实度(采用重型压实标准) 表3.4.1-1

填挖类别 深度(cm) 0~80 填方 > 80~150 >150 低填方、零填及挖方 0~40

注:①低填方系指低于80cm的填方。

②低填方深度由原地面算起,其它深度均由路槽底算起。

③低填方应符合填方0~80cm深度的压实要求,还应符合由原地面算起0~40cm深度的压实要求。

④干旱地区系指年降雨量小于100cm且地下水源稀少的地区;潮湿地区系指年降雨量大于2,500mm、年降雨天数大于180d且土的含水量超过最佳含水量5%以上的地区。

⑤粘性土宜采用下限;砂性土宜采用上限。

路基最小压实度(采用轻型压实标准) 表3.4.1-2

填挖类别 深度(cm) 0~80 >80 0~30 路基最小压实度 高级路面 0.98 0.95 0.98 次高级路面 0.95 0.90 0.95 中级路面 0.90 0.85 0.90 低级路面 0.85 0.80 0.85 路基最小压实度 一般地区 0.95~0.93 0.93~0.91 0.93~0.91 0.95~0.93 干旱地区 0.93~0.91 0.91~0.89 0.91~0.89 0.93~0.91 潮湿地区 0.93~0.91 0.89~0.87 0.87~0.85 0.93~0.91 填方 低填方、零填及挖方

注:①低填方系指低于80cm的填方。

②低填方深度由原地面算起,其它深度均由路槽底算起。

③低填方应符合填方0~80cm深度的压实要求,还应符合由原地面算起0~30cm深度的压实要求。

④干旱地区或潮湿地区的路基最小压实度,可减少0.02~0.03。

第3.4.2条 路基应根据道路性质、使用要求(包括道路服务年限)、地质、水文、材料等,采取适当的防护或加固措施。

一、易受自然作用破坏的路基边坡,宜采取种草籽、铺草皮、植树(灌木)等坡面防护措施;对植物不易生长或过陡的边坡,可采取抹面、喷浆、捶面、勾缝以及砌筑边坡渗沟、护坡、护墙等措施。

二、沿河路基边坡的冲刷防护工程,应根据河流特性和河道的地形、地质、水文条件等确定。在不受主流冲刷地段,当流速小于1.8m/s时,可采用植物防护;当流速大于1.8m/s时,可采用抛石或干砌片石防护。在受主流冲刷地段,当流速小于4m/s时,可采用干砌片石防护;当流速大于4m/s时,宜采用浆砌片石防护。在受水流冲刷但无滚石地段或大石料缺少地区,可采用石笼防护。在峡谷急流地段和受水流严重冲刷地段,可采用浸水挡土墙防护。

当采用改变水流方向不使路基受冲刷的调治构造物时,应有足够宽阔的河道,并应注意设置调治构造物后不致加剧对农田、村庄和上下游道路的冲刷。

三、在地面横坡较陡地段,当修筑路堤有顺基底及基底下软弱层滑动可能或开挖路堑有滑动可能时,必须设置挡土墙或采取其它加固措施。 第五节 路基排水

第3.5.1条 厂矿道路应根据沿线地面水和地下水的实际情况,设置必要的边沟、截水沟、排水沟、渗沟等路基排水设施。厂矿道路,必要时可采用暗式排水系统,设置雨水口、雨水管等排水设施。

厂内道路的排水设计,还应与厂区排水制度相配合。

第3.5.2条 在挖方、低填方以及不填不挖的路段,应设置边沟。

边沟的横断面形式,应按土石类别和施工方法确定。土质边沟可采用梯形或三角形;石质边沟可采用矩形或三角形。梯形和矩形边沟的底部宽度,宜采用40cm,深度不宜小于40cm。在分水点处的边沟深度,可减小到20cm。边沟靠近路基一侧的边坡,梯形宜采用1∶1~1∶1.5,三角形宜采用1∶2~1∶3;边沟外侧的边坡,可与路堑边坡坡度相同。边沟沟底纵坡不宜小于0.5%,但在平坡路段可减小到0.2%。

第3.5.3条 当有较大的山坡地面水流向路基时,宜在离路堑坡顶5m以外或在离路堤坡脚2m以外设置截水沟。但当土质良好、路堑边坡不高或沟内有铺砌时,截水沟离路堑坡顶亦可不小于2m。湿陷性黄土地区截水沟离路堑坡顶,不宜小于10m,并应加固防渗。

截水沟的横断面形式,宜采用梯形。除需要按流量计算者外,底部宽度可采用50cm,深度可采用40~60cm。截水沟边坡宜采用1∶1~1∶1.5,沟底纵坡不宜小于0.5%,但在条件困难时可减小到0.2%。截水沟内的水,应引到路基范围以外排泄;当受地形条件限制需要通过边沟排泄时,应采取防止冲刷路基或淤塞边沟的措施。

第3.5.4条 边沟、截水沟应在适当地点设置出水口或排水沟排水。

排水沟的横断面形式,宜采用梯形,其尺寸应按流量计算确定。排水沟沟底纵坡不宜小于0.5%,但在条件困难时可减小到0.2%。

第3.5.5条 边沟、截水沟和排水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采取防渗或防冲的加固措施:

一、位于松软土层;

二、流速较大引起冲刷;

三、位于黄土地区且纵坡较大;

四、易产生路基病害;

五、有集中水流进入。

当边沟、截水沟和排水沟有渗漏或冲刷可能时,应根据流速(或纵坡)、土质、材料、气候等,采取防渗或防冲的加固措施,如铺草皮、砌石、砌砖、铺水泥混凝土预制块等。

厂内道路的沟渠,宜铺砌加固。

各种沟渠的出水口,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第3.5.6条 对危害路基的地下水,应采取截断、疏干、降低或引排至路基范围以外的措施,如挖明沟、埋渗沟等。当地下水埋藏深时,可采用渗水隧洞、渗井和水平钻孔等设施。

渗沟纵坡不宜小于0.5%,但在条件困难时可减小到0.2%。当渗沟纵坡小于0.5%时,应采取防淤措施。渗沟底部的排水暗沟必须设置在冻结线以下。截水渗沟的基底必须埋入隔水层内不小于0.5m处。边坡渗沟和支撑渗沟的基底应设置在含水层下的较硬土层内。降低地下水位的渗沟的埋深,应按计算确定。

3.5.7条 雨水口的型式和数量,应按径流量及泄水能力确定。

在道路纵断面凹处和路面低洼集水点,应设置雨水口;在地下管线顶上,不应设置雨水口。在道路交叉口处,应以不发生雨水在交叉口漫流为原则,按径流趋向和等高线设计要求设置雨水口。

雨水口的间距,宜采用30~80m。

第3.5.8条 雨水管应根据厂矿企业总体规划,结合道路平面布置和竖向设计,进行设置。雨水管宜避免与铁路、地下电缆以及其它地下管线交叉。当需要交叉时,应符合相互间有足够的垂直净距的要求。雨水干管不宜设置在主干道的车行道下。

第六节 特殊条件下的路基

第3.6.1条 滑坡、崩塌和岩堆地区的路基,应采取适当的防治措施。

一、在滑坡发展或可能发展的路段,应根据滑坡发生的条件与因素、滑坡的性质和范围及滑动面与水的活动规律,采取防滑措施,如加强地面和坡面排水、防止雨水渗入和冲刷、排除或降低地下水、减轻滑坡体上部重量或清除滑坡体、修建支挡构造物、植树造林等。

二、崩塌的防治,应根据崩塌岩块的大小、崩塌的范围和高度、山坡的稳定程度、气候条件、路基的位置等,采取加固边坡、修建挡上墙、落石坑、落石平台、栅栏等措施。在经常崩塌的路段,宜采用明洞等遮挡构造物。

三、在岩堆上修筑路基,应避免高填深挖,路堤宜设在岩堆下部,路堑宜设在岩堆上部,并应根据下伏基岩的状态和地下水活动的规律,检查路基的稳定性,如沿基岩面有滑动可能时,应采取排水和防滑措施。临河岩堆地段路基,应注意河水对岩堆坡脚的冲刷,必要时应采取防冲措施。

第3.6.2条 泥石流地区的路基,宜采用路堤,并应根据泥石流的类型、路线的位置等,采取水土保持、山坡加固、拦截或导流等措施。

第3.6.3条 在河滩或沿河的路堤,应注意基底有无松软土层。浸水部分的路堤,宜采用渗水性较好的土填筑。如不得已采用一般粘性土填筑时,路基压实度不应小于0.9(轻型压实标准)。浸水部分的路堤边坡坡度,应按本规范第3.3.3条的规定采用;边坡防护,应按本规范第3.4.2条的规定采用。

当路堤两侧有水头差时,可根据水文条件设置过水构造物。当路堤及基底有发生管涌条件时,应采取防治措施。

在一般情况下,不宜在河滩上取土。

第3.6.4条 水库地区的路基,宜修筑在可能塌岸范围以外。必要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并采取防护措施后,路基可修筑在塌岸范围以内。

浸水部分的路堤,宜采用渗水性较好的土填筑。如不得已采用一般粘性土填筑时,路基压实度不应小于0.9(轻型压实标准)。

浸水部分的路堤边坡坡度,应按本规范第3.3.3条的规定采用,并应按水流等情况采取边坡防护措施。

路堤基底土,如含有机物过多或因水库蓄水引起地下水升高且造成土层松软时,填筑前应予以处理。

第3.6.5条 软土或泥沼地区的路堤,应考虑沉降量。路堤预期沉陷到泥沼中的部分,应采用渗水性较好的土填筑。

天然软土地基所能承受的极限高度(最大填土高度),可通过估算或在工地作填筑试验确定。

当路堤超过或接近天然软土地基所能承受的极限高度时,应采取稳定基底的措施,如换土、抛石挤淤、砂垫层、反压护道、砂井、石灰桩、砂石桩、动力固结(强夯)、深层搅拌等。当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为合理时,亦可采用栈桥。

第3.6.6条 岩溶地区的路基,应查明岩溶的形态、发育规律以及地表径流和地下水的动态、落水洞和出水口的位置。当路基通过溶洞的顶部时,溶洞顶板必须有足够的安全厚度。对影响路基稳定的溶洞,可采取堵塞、疏导、跨越、加固等措施。

第3.6.7条 膨胀土地区的路基,宜采用低填路堤或浅挖路堑,其边坡应根据膨胀土的物理化学性质、膨胀和收缩量、软弱层与裂隙的组合、气候与水文地质条件、天然边坡坡度等确定。

路堑边坡、路堤边坡可分别按表3.6.7-1、表3.6.7-2所列数值并结合实践经验采用。

膨胀土地区路堑边坡 表3.6.7-1

边坡高度(m) <6 6~10 边坡坡度 1∶1.75~1∶2.5 1∶2.0~1∶3.0 边沟平台宽度边坡平台宽度(m) (m) 1 1~2 0s ≥2

坡面和边沟,应及时防护,并加强地面水和地下水的排除。路基压实度,应严格控制符合要求,并应预留1~3%的沉降量。

膨胀土地区路堤边坡 表3.6.7-2

边坡高度(m) <6 6~10 边坡坡度 1∶1.5~1∶2.0 1∶1.75~1∶2.5 边坡平台宽度(m) 0 ≥2

第3.6.8条 多年冻土地区的路基,宜采用路堤。当路堤基底为冻胀土时,应保护地表覆盖层,并应防止人为活动和地面水渗入引起路基病害,必要时还应采取保温措施。

低填浅挖或不填不挖的路基,可按冻胀土稳定程度采取全部或部分换填渗水性土的措施。对部分换填的,应加强基底保温措施。

当路堤基底为不冻胀土且融化后不致造成路基病害时,可按一般路基处理。

取土坑至路堤坡脚的距离,不应小于5m;截水沟至路堑坡顶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截水沟宜采用筑堤形式,并应注意保护冻土原有状态。

第3.6.9条 盐渍土地区的路堤,应根据土的含盐性质和程度确定该土可用作路堤填料或需要铲基换土。

在地表含盐量超过容许含盐量且地下水位较高的地区,应采取铲基换土、提高路堤、设置毛细水隔断层、加强地面排水或降低地下水位等防止路基填土再盐渍化的措施。

第3.6.10条 风沙地区的路基,宜采用路堤,其边坡可采用1∶1.75~1∶2,一坡到顶;并应根据风沙的范围及其移动规律,结合当地经验、材料供应和综合治理原则,采取防止风沙掩埋或吹蚀的防护措施,如植物固沙、人工沙障、防沙栅栏、聚风板、防护层(覆盖粘土层、喷洒乳化沥青、铺树枝、卵石、砾石、草席等)、截沙沟等。

如当地一次暴雨量能渗入沙土不发生径流时,路基可不设置排水设施。

第3.6.11条 积雪地区的路基,应根据积雪深度、位置、风向和风力,在路基的一侧或两侧栽种适合当地气候、土壤条件的防护林带。防护林带内侧至路堤坡脚或路堑坡顶的距离,可根据当地经验确定。

在不宜栽种防护林带的地段,可设置固定式或移动式防雪栅栏,其位置应以使越过防雪栅栏的雪不致落到路基边缘为原则。固定式防雪栅栏的高度,可采用3m;移动式防雪栅栏的高度,可采用1.5m。 第七节 道路用地

第3.7.1条 厂矿道路用地应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

厂外道路用地的征用,必须符合现行的有关征用土地的规定。

厂内道路、露天矿山道路用地,应根据厂矿企业规模、类型及总体规划或总平面布置的要求,综合考虑确定。

第3.7.2条 厂外道路路堤两侧边沟、截水沟外边缘(无边沟、截水沟时为路堤或护坡道坡脚)以外或路堑两侧截水沟外边缘(无截水沟时为路堑坡顶)以外1m的范围内为厂外道路用地范围;在有条件的路段,一级厂外道路3m、二级厂外道路2m的范围内为厂外道路用地范围。高填深挖路段,应根据路基稳定计算确定用地范围。

厂外道路沿线的绿化带、防护林带、附属设施以及其它建(构)筑物,应利用荒地或坡地,并应根据需要合理确定用地范围。

第四章 路面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4.1.1条 路面设计,应根据厂矿道路性质、使用要求、交通量及其组成、自然条件、

材料供应、施工能力、养护条件等,结合路基进行综合设计,并应参考条件类似的厂矿道路的使用经验和当地经验,提出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设计。

路面设计,应根据厂矿企业不同时期的使用要求、交通量发展变化、基本建设计划及投资等,按一次建成或分期修建进行设计。

设计的路面,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良好的稳定性,其表面应平整、密实和粗糙度适当。

第4.1.2条 路面等级及其所属的面层类型,可按表4.1.2划分。

路面等级及面层类型 表4.1.2

路面等级 面 层 类 型 水泥混凝土 高级路面 沥青混凝土 热拌沥青碎石 整齐块石 冷拌沥青碎(砾)石 次高级路面 沥青贯入碎(砾)石 沥青碎(砾)石表面处治 半整齐块石 沥青灰土表面处治 中级路面 泥结碎(砾)石、级配砾(碎)石 工业废渣及其它粒料 不整齐块石 低级路面 当地材料改善土

第4.1.3条 路面等级及面层类型,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确定:

一、厂矿道路分类及其等级

一级厂外道路可采用高级路面;二级厂外道路可采用高级或次高级路面;三级厂外道路可采用次高级或中级路面;四级厂外道路和辅助道路可采用中级或低级路面。三、四级厂外道路,如系厂矿企业与居住区之间的联络道路时,可采用次高级或高级路面。

厂内主干道和次干道可采用高级或次高级路面;支道可采用中级、低级或次高级路面;车间引道可采用与其径相连接的道路相同的路面。

一级露天矿山道路可采用高级或次高级路面,亦可采用中级路面;二级露天矿山道路可采用次高级或中级路面;三级露天矿山道路可采用中级路面。二、三级露天矿山道路,如该道路服务年限较长时,亦可采用高级、次高级路面。

二、厂矿企业生产特点及要求

防尘要求较高的生产区的道路,可采用沥青路面和水泥混凝土路面。

埋有地下管线并经常开挖检修的路段,可采用水泥混凝土预制块路面或块石路面。

纵坡较大或圆曲线半径较小的路段,可采用块石路面。

经常行驶履带车的道路,可采用块石路面或低级路面。

三、气候、土基状况、材料供应、施工能力、养护条件等对于同一个厂矿企业,所采用的路面面层类型不宜过多。

第4.1.4条 路拱形式(图4.1.4),可根据路面面层类型确定。水泥混凝土路面,可采用直线型路拱;沥青路面和整齐块石路面,可采用直线加圆弧型路拱;粒料路面、改善土路面和半整齐、不整齐块石路面,可采用一次半抛物线型路拱。

(1)直线型路拱;(2)直线加圆弧型路拱;(3)一次半抛物线型路拱

图4.1.4路拱形式

路拱几何尺寸,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h——路面中心与边缘的高差(m);

B——路面宽度(m);

i——路拱坡度(%);

R——路拱中部圆弧半径(m);

b——路拱中部圆弧长度(m);

Y——路面中心与X处的高差(m);

X——至路面中心的距离(m)。

路拱坡度,应满足路面排水和行车平稳的要求,可根据路面面层类型、自然条件等,按表4.1.4所列数值范围采用。

路拱坡度 表4.1.4

路面面层类型 水泥混凝土路面 沥青混凝土路面 其它沥青路面 整齐块石路面 半整齐、不整齐块石路面 粒料路面 改善土路面 路拱坡度(%) 1.0~2.0 1.0~2.0 1.5~2.5 1.5~2.5 2.0~3.0 2.5~3.5 3.0~4.0

注:①在经常有汽车拖挂运输的道路上,应采用下限。

②在年降雨量较大的道路上,宜采用上限;在年降雨量较小或有冰冻、积雪的道路上,宜采用下限。

穿越(或邻接)场区的道路和单车道厂内道路的路拱形式,可采用单向直线型路拱.路拱坡度,宜采用1~3%,或与场区的地面坡度相同。

路肩横向坡度,当路面采用直线型路拱或直线加圆弧型路拱时,宜比路拱坡度大1~2%(但在少雨地区或有较多慢速车辆混合行驶的路段,宜比路拱坡度大0.5%或与路拱坡度相同);当路面采用一次半抛物线型路拱时,宜采用路拱坡度的1.5倍;当路面采用单向直线型路拱时,宜与路拱坡度相同(但邻接边沟的一侧,宜比路拱坡度大1~2%)。

第4.1.5条 高级路面(一级厂外道路除外)、次高级路面,宜设置路缘石,并根据需要加固路肩。

一级厂外道路的路肩,除右路肩宜留出宽度为0.5m的土路肩外,应采用硬路肩。车行

道两侧,应设置宽度为0.5m的路缘带(困难时,左侧路缘带宽度,可采用0.25m)。路缘带强度、厚度,应与车行道路面相同。 第二节 柔性路面

第4.2.1条 行驶一般载重汽辛(包括一般自卸汽车)的厂矿道路柔性路面设计,应按现行的有关公路柔性路面的设计规范执行。

第4.2.2条 行驶重型自卸汽车的厂矿道路柔性路面设计,应采用本节规定的柔性路面典型结构与弯沉计算相结合的方法,并参照现行的有关公路柔性路面的设计规范。

第4.2.3条 行驶重型自卸汽车的厂矿道路柔性路面典型结构组合图式和面层、联结层、基层的厚度,可按表4.2.3-1的规定采用。当车型、交通量较大时,厚度宜采用上限;反之,厚度宜采用下限。

沥青面层厚度(不包括联结层厚度),不应小于表4..3-2的规定。

岩石路基上,不宜设置底基层和基层,但应根据需要设置粒料调平层;土质路基上,底基层的厚度,应根据计算确定。

填石路基上的沥青面层、联结层,必须在基层及路基稳定密实后进行铺筑。

柔性路面典型结构组合图式 表4.2.3-1 柔性路典型结构组合图结构层路面材料类型 面等级 式 次 面层 联结层 基层 底基层 面层 基层 次高级路面 厚度(cm) 适用条件 沥青混凝土或热拌沥青碎4~8 石 冷拌沥青碎(砾)石或沥青6~10 贯入碎(砾)石 水泥稳定砂砾或泥灰结碎(砾)石或工业废渣 石灰土或工业废渣或干压碎石 15~30 计算确定 p≤40; i≤5; 应加强维修 高级路面 冷拌沥青碎(砾)石或沥青4~10 贯入碎(砾)石 水泥稳定砂砾或泥灰结碎15~30 (砾)石或工业废渣 p≤40; i≤5; 应加强维修 石灰土或工业废渣或干压底基层 计算确定 碎石 面层 基层 沥青碎(砾)石表面处治 3 泥灰结碎(砾)石或泥结碎15~30 (砾)石 p≤15;i≤5; 应加强维修;泥结碎(砾)石灰土或工业废渣或干压底基层 计算确定 石基层,碎石 仅适用于干燥路段 中级路面 面层 泥结碎(砾)石或级配砾(碎)石 15~30 计算确定 必须加强养护 基层和工业废渣或混铺块碎石 底基层

注:①适用条件栏内的p系指标准车后轴重(t),i系指道路纵坡(%)。

②当有足够依据时,可不受本表道路纵坡规定的限制。

沥青面层最小厚度 表4.2.3-2

标准车后轴重(t) 最小厚度(cm) 40~30 8 <30~20 <20 6 4

注:沥青碎(砾)石表面处治层厚度,宜采用3cm。

垫层的设置,应根据需要确定,其厚度不宜小于15cm。

第4.2.4条 主要行驶重型自卸汽车的厂矿道路,应以重型自卸汽车为标准车。行驶多种重型自卸汽车的厂矿道路,应以主要重型自卸汽车为标准车。行驶多种主要重型自卸汽车的厂矿道路,应以后轴重最大的主要重型自卸汽车为标准车。

当少量重型自卸汽车与较多其它各类汽车混合行驶时,宜以其它各类汽车中的后轴重最大的汽车为标准车。

路面设计用的重型自卸汽车参数,可参照附录五。

第4.2.5条 车辆换算,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n1——标准车的平均日交通量辆数;

n2——被换算的非标准车的平均日交通量辆数;

η——车道数系数。单车道时,可采用1.25;双车道时,可采用1;

c1——后轴数系数。单后轴时,可采用1;双后轴时,可采用2;

c2——轮组数系数。单轮组时,可采用0.25;双轮组时,可采用1;

p1——标准车的轮胎压力(MPa);

p2——被换算的非标准车的轮胎压力(MPa);

d1——标准车的单轮胎轮迹当量圆直径(cm);

d2——被换算的非标准车的单轮胎轮迹当量圆直径(cm)。

双向行驶的厂矿道路,不应计入空载重型自卸汽车的交通量。仅行驶空载重型自卸汽车的厂矿道路和设置分道行驶的设施后仅行驶空载重型自卸汽车的路段,可按路面设计用的空载重型自卸汽车参数设计。

第4.2.6条 各类汽车换算成标准车的平均日交通量,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Nj——各类汽车换算成标准车的平均日交通量辆数。

路面设计使用年限内,标准车的累计交通量,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N——路面设计使用年限内,标准车的累计交通量辆数;

t——全年工作日数;

T——路面设计使用年限年数。高级路面,可采用10;次高级路面,可采用6,但沥青碎(砾)石表面处治,宜采用5;中级路面,可采用5。

当道路服务年限短于路面设计使用年限时,路面设计使用年限应与道路服务年限相同。

第4.2.7条 容许回弹弯沉值,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ιR——容许回弹弯沉值(cm);

A——面层类型系数,应按表4.2.7的规定采用;

dj——解放CA-10B型汽车的单轮胎轮迹当量圆直径(cm)。

面层类型系数 表4.2.7

面层类型 沥青混凝土、热拌沥青碎石 冷拌沥青碎(砾)石、沥青贯入碎(砾)石 沥青碎(砾)石表面处治 泥结碎(砾)石、级配砾(碎)石 面层类型系数 1.371 1.528 1.633 1.932

第4.2.8条 土基回弹模量E0和路面材料回弹模量E1,可查现行的有关公路柔性路面的设计规范确定。当路面为多层结构时,路面材料回弹模量,应采用泥结碎(砾)石回弹模量。

第4.2.9条 实际弯沉系数,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αs——实际弯沉系数;

E0——土基回弹模量(MPa);

Kα——轮迹间隙修正系数,可根据γ/δ、Eo/E1值,查图4.2.9确定(γ为标准车的轮隙中心至单轮胎轮迹中心距离;δ为标准车的单轮胎轮迹当量圆半径);当γ/δ>1.5时,可采用1。

图4.2.9轮迹间隙修正系数图

第4.2.10条 综合修正系数,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F——综合修正系数;

α——车型系数。

车型系数,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第4.2.11条 理论弯沉系数,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αL——理论弯沉系数。

式中h——路面厚度(cm);

hδ——路面厚度与标准车的单轮胎轮迹当量圆半径之比值,可根据αL、E0/E1值,查现行的有关公路柔性路面的设计规范双层体系表面弯沉系数图(γ燉δ=1.5)确定。

粒料路面,应加铺磨耗层和保护层。

第4.2.13条 当路面为多层结构时,路面各层厚度,可采用等效换算系数法,按下列公式计算:

h=k1h1+k2h2+…+kxhx (4.2.13)

式中k1+k2+…+kxk——与路面各层相应的等效换算系数,可按表4.2.13所列数值范围采用;

h1+h2+…+hx——路面各层厚度(cm);但计算时沥青碎(砾)石表面处治层厚度应扣除1cm。

等效换算系数 表4.2.13

路面材料类型 沥青混凝土、热拌沥青碎石 冷拌沥青碎(砾)石 沥青贯入碎(砾)石 沥青碎(砾)石表面处治 水泥稳定砂砾 等效换算系数 2.4~2.8 2.0~2.4 1.4~1.8 1.3~1.5 1.4~1.6 石灰土、泥灰结碎(砾)石、碎(砾)1.2~1.5 石灰土 炉渣灰土、二渣、三渣 泥结碎(砾)石、干压碎石、钢渣、矿渣 手摆片石 1.1~1.5 1.0 0.9~1.0 级配砾(碎)石 混铺块碎石 天然砂砾 0.8~0.9 0.7~0.8 0.6~0.7

注:当路面材料质量较好和施工技术水平较高时,可采用上限;反之,可采用下限。

第三节 水泥混凝土路面

第4.3.1条 行驶一般载重汽车(包括一般自卸汽车)的厂矿道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应按现行的有关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的设计规范执行。

第4.3.2条 行驶重型自卸汽车的厂矿道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除路面板厚计算方法和部分构造要求应按本节的规定采用外,可参照现行的有关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的设计规范。

第4.3.3条 路面板厚计算,应以作用于厂矿道路上的最大轴载为设计荷载,并应适当考虑比最大轴载小的其它轴载的影响。

各级轴载换算成设计荷载的平均日作用次数,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Nj——各级轴载换算成设计荷载的平均日作用次数;

ni——第i级轴载的平均日作用次数;

Pi——第i级轴载(KN);

Pm——设计荷载(KN);

m——轴载级数。

第4.3.4条 当道路服务年限在30年以上时,路面设计使用年限宜按30年计;当道路服务年限在30年以下时,路面设计使用年限应与道路服务年限相同。

路面设计使用年限内,设计荷载的累计有效作用次数,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N——路面设计使用年限内,设计荷载的累计有效作用次数;

T——路面设计使用年限年数;

t——全年工作日数;

η——车轮轮迹横向分布系数。单车道时,可采用0.5~0.65;双车道时,可采用0.4~0.5。当交通量较大时,宜采用上限;反之,宜采用下限。

第4.3.5条 水泥混凝土的计算抗折强度和抗折弹性模量,应经试验确定,其龄期宜按28天计。当水泥混凝土浇筑三个月后再开放交通时,可采用龄期90天的强度,其值可按龄期28天的强度的1.1倍计。当无试验资料时,可按表4.3.5的规定采用。水泥混凝土的计算抗折强度,不宜小于4.5MPa。

水泥混凝土的计算抗折强度和抗折弹性模量 表4.3.5

计算抗折强度(MPa) 抗折弹性模量(GPa) 4.0 4.5 5.0 5.5 28 28 31 33 第4.3.6条 水泥混凝土的抗折疲劳强度,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σf=σs(0.94-0.077lgN) (4.3.6)

式中σf——水泥混凝土的抗折疲劳强度(MPa);

σs——水泥混凝土的计算抗折强度(MPa)。

第4.3.7条 新建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基层顶面当量回弹模量,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Et——基层顶面当量回弹模量(MPa);

p——轮胎压力(MPa);

D——汽车的双轮胎轮迹当量圆直径(cm);

μ——泊松比,可采用0.3;

Wc——基层顶面弯沉值(cm),可根据土基水文状况和路面材料所拟定的基层结构和厚度,按现行的有关路面设计规范的土基、路面材料回弹模量建议值以及汽车的双轮胎轮迹当量圆直径,查图4.3.7确定基层顶面弯沉系数值,再按该图中公式计算确定(当基层为多层结构时,可采用等效层法换算)。

基层顶面当量回弹模量,不应小于80MPa。

在基层建成后,如有条件实测4.3.8其回弹弯沉值时,基层顶面当量回弹模量,宜按本规范第4.3.8条的规定重新计算。

图4.3.7 弹性层状体系精确解图解

第4.3.8条 在柔性路面上加铺水泥混凝土面层时的基层顶面当量回弹模量,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一、用解放CA-10B型汽车测定时

二、用黄河JN—150型汽车测定时

式中ιo——计算回弹弯沉值cm数,可根据在柔性路面上用解放CA-10B型或黄河JN-150型汽车测定其回弹弯沉值,并参照现行的有关公路柔性路面的设计规范计算确定。

当算得的原有柔性路面的基层顶面当量回弹模量小于80MPa时,宜在水泥混凝土面层下设置补强层。

补强层厚度,可参照本规范第4..7条的新建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基层设计方法计算确定。

第4.3.9条 基层顶面计算回弹模量,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Es=nEt (4.3.9-1)

试中Es——基层顶面计算回弹模量(MPa);

n——模量增长系数。

模量增长系数,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试中h——水泥混凝土路面板厚cm数;

Et——基层顶面当量回弹模量MPa数。

第4.3.10条 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初估板厚参考值,可按表4.3.10所列数值范围采用。

初估板厚参考值 表4.3.10 设计荷载(KN) 初估板厚(cm) 190 24~29 250 26~34 360 31~40 设计荷载应力,应根据初估板厚、抗折弹性模量与基层顶面计算回弹模量的比值(Ec/E/s)和设计荷载,查图4.3.10确定。

计算荷载应力,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σp=kdKsσ (4.3.10)

式中σp——计算荷载应力(MPa);

kd——动荷系数,可采用1.05~1.15。当路面平整度较高、车速较低、设计荷载较大时,可采用下限;反之,可采用上限;

Ks——超载系数,可采用1~1.1。当主要运输容重较小的产品时,可采用下限;反之,可采用上限;

σ——设计荷载应力(MPa)。

当计算荷载应力不超过抗折疲劳强度的±5%时,初估板厚可作为设计板厚。否则,应再估板厚,并应在调整基层顶面计算回弹模量后再重新计算。

第4.3.11条 在岩石路基上铺筑水泥混凝土路面时,可根据需要设置粒料调平层。岩石路基上水泥混凝土路面板厚,不宜小于表4.3.11的规定。

岩石路基上水泥混凝土路面最小板厚 表4.3.11 设计荷载(KN) 最小板厚(cm) 190 21 250 24 360 28 注:当采用的设计荷载值在表列各相邻两值之间时,可按内插法计算最小板厚。

第4.3.12条 在填石路基上铺筑水泥混凝土路面时,路基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填石路基上水泥混凝土路面板厚计算,应在路基稳定密实后进行弯沉测定,并采用在柔性路面上加铺水泥混凝土面层的设计方法。

第4.3.13条 水泥混凝土路面拉杆、传力杆尺寸及间距,应分别按表4.3.13-1表4.3.13-2的规定采用。

拉杆尺寸及间距 表4.3.13-1 路面板厚 长度 直径 板宽 板宽 板宽 板宽 (cm) (cm) (mm) 3.00m 3.50m 3.75m 4.50m 21~24 25~30 31~34 35~40 65 75 80 90 16 18 20 22 100 95 90 80 间距(cm) 注:拉杆应采用螺纹钢筋。

传力杆尺寸及间距 表4.3.13.-2 路面板厚 (cm) 20~29 30~40 长度 (cm) 45 60 直径 (mm) 25 32 间距(cm) 缩缝 25~40 45~60 胀缝 20~30 35~50 注:①传力杆应采用光面圆钢筋。

②当路面板厚较大时,间距应采用上限;反之,间距应采用下限。 第四节 路面改建

第4.4.1条 路面改建(或补强),应搜集原有路面使用期间所积累的资料,并对原有道路进行下列内容的技术调查:

一、交通量及其组成、交通量发展变化和交通量与季节的关系;

二、气候、地质和水文情况;

三、路基、路面状况及使用情况;

四、不利季节的土基与路面整体强度;

五、材料供应情况。

第4.4.2条 柔性路面的改建,应根据改建要求、调查资料以及原有路面和土基的强度、稳定性等,采取相应的补强、翻修等措施。

一、原有路面强度符合改建要求,且稳定性良好,但路拱坡度或面层平整状况不符合要求时,可加铺平整层或采取其它措施;

二、原有路面强度不足,但稳定性良好时,应加铺补强层;

三、原有路面和土基的强度、稳定性均不符合改建要求,且发生过翻浆、拥包、沉陷、车辙等时,应翻修改建或采取其它措施;

四、在粒料路面上直接加铺沥青面层时,含土量过多的粒料路面磨耗层和面层,应予以翻松并掺入适量石灰或其它材料;如仅磨耗层含土量过多,应予以铲除。

第4.4.3条 柔性路面上加铺水泥混凝土面层,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的设计规范及本章第三节中的要求。

在水泥混凝土路面上加铺沥青面层时,对原有路面板的接缝、裂缝、松动等处,应在加铺前采取相应的措施。沥青面层的厚度,可按设计要求确定。

在水泥混凝土路面上加铺水泥混凝土面层时,宜在清洗、打毛原有路面板后再予以加铺。但当原有路面板的裂缝较多时,应在加铺前设置隔离层(如沥青油毛毡等)。 第五节 人行道道面

第4.5.1条 人行道道面设计,应根据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合理采用道面结构。道面面层,应平整、稳定,晴天灰尘少、雨天不泥泞,行走安全方便。沿车行道设置的人行道的道面面层类型,应与车行道的路面面层类型相适应。

常用人行道道面结构组合类型及厚度,可参照附录六。

第4.5.2条 人行道道面的路缘石,宜采用普通粘土砖(标号不小于75号)、水泥混凝土预制块、条石或其它与道面材料相同的块料。路缘石可与道面齐平;亦可按绿化、美化的要求,高出道面。

第五章 桥涵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5.1.1条 桥涵设计,应根据厂矿道路性质、使用要求和将来的发展需要,按适用、经济、安全和美观的要求设计;必要时应进行方案比较,确定合理的方案。

桥涵型式的采用,应根据地形、地质、水文等情况,并符合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便于施工和养护的原则。

桥涵设计,应适当考虑农田排灌的需要。对靠近村镇、城市、铁路、公路和水利设施的桥梁,应结合各有关方面的要求,适当考虑综合利用。

第5.1.2条 桥涵宜设计为永久性的。当道路服务年限较短时,桥涵可设计为非永久性的。

第5.1.3条 标准设计或新建桥涵,当单孔跨径在60m以下时,应采用标准跨径。

桥涵标准跨径(m)规定为:

0.75、1、1.25、1.5、2、2.5、3、4、5、6、8、10、13、16、20、25、30、35、40、45、50、60。

注:①标准跨径:梁式桥、板式桥涵,以两桥(涵)墩中线间的距离或桥(涵)墩中线与台背前缘间的距离为准;拱式桥涵、圆管涵、箱涵,以净跨径为准。

②在不致淤塞的情况下,厂外道路灌溉涵洞的跨径,可小于0.75m,但不宜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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