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合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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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克士单店特许经营合同

目 录

主合同:德克士单店特许经营合同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特许及相关费用 ????????????????????10 第三章 加盟餐厅的设立与开业 ?????????????????13 第四章 加盟餐厅的运营 ????????????????????15 第五章 技术支持与经营指导 ??????????????????22 第六章 培训 ?????????????????????????23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24 第八章 服务质量标准与保证措施 ????????????????25 第九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 ????????????????????26 第十章 特许经营权接管、回购和转让限制 ????????????26 第十一章 纠纷报告 ??????????????????????28 第十二章 商业秘密保护、竞业禁止和商业贿赂禁止 ????????29 第十三章 合同的解除或终止 ??????????????????31 第十四章 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权利义务 ?????????????34 第十五章 违约责任 ??????????????????????35 第十六章 不可抗力 ??????????????????????36 第十七章 附则 ????????????????????????37 附件一:甲方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件二:加盟餐厅营运服务合同 附件三:加盟餐厅招牌使用协议

附件四:德克士加盟餐厅装修工程设计合同 附件五:德克士加盟餐厅装修统包施工合同

德克士单店特许经营合同(主合同)20版

附件六:原物料委托采购合同

附件七:德克士区域管理公司企划委员会组织章程 附件八: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附件九:关键股东承诺书

附件十:加盟餐厅优化管理协议书 附件十一:设备租赁合同 附件十二:广告及促销代购协议 附件十三:软件使用维护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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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克士单店特许经营合同(主合同)20版

德克士单店特许经营合同

本合同及附件由下列双方于 年 月 日在上海市静安区签订: 被 特许 人: (以下简称甲方) 地 址:

[被特许人为自然人的情况下]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被特许人为企业的情况下]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营业执照号码: 联系电话:

特 许 人: (以下简称乙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 乙方为“德克士”商标的权利人——获得“德克士”商标注册人的授权,享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以及再许可第三方使用“德克士”商标的权利; 2、 乙方以其商标权利、专有技术、管理体系等经营资源,经营“德克士”连锁餐

厅业务,并同时以上述经营资源及相关管理方式为基础开展“德克士”特许经营体系;

3、 “德克士”特许经营体系,有标准化的特许加盟相关文件,有专门设计的餐厅

风格、商标标识及统一的经营模式和操作程序。

4、 甲方同意依照本合同及“德克士”特许经营体系的经营模式、管理制度、标准

等加盟“德克士”特许经营体系,并开设“德克士”加盟餐厅。

第一章 总则

1.1

定义

1.1.1 除非合同条款特别指明,本合同的字词与表述含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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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克士单店特许经营合同(主合同)20版

“特许经营体系”,是指统一的“德克士”特许经营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商标、服务标志、店铺招牌、享有著作权的信息与资料、特有的外部与内部设计、装修、装饰、颜色配置和布局、制服、广告和促销、培训体系、营运体系、财会体系、信息网络系统、MIS软件系统(包括POS系统、销售成本系统、传输系统)、专有技术系统、商品生产或进货渠道、配送等经营管理体系,上述各项可由乙方随时变更、改进和进一步的发展。

“本合同”,是指本《德克士单店特许经营合同》及附件,也包括甲方和乙方以后可能就合同内容达成的补充合同。

“特许标识”或“德克士特许经营体系企业识别系统(CIS)”,是指与“德克士”特许经营体系相关的识别符号及其载体构成的统一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授权证书、店铺招牌、包装材料及包装方式、器皿、餐盘及餐盘垫纸、设备、特有的外部与内部设计(装修、装饰、颜色配置、布局、家具等)、制服、广告及其他宣传品、优惠券、名片、文件、信笺等。

“商标”,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德克士商标,且乙方已取得该商标所有权人的许可使用权及再授权第三方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本合同的签署并不代表甲方由此获得商标的使用许可。甲方与乙方应另行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区域管理公司”,是指为甲方加盟餐厅提供开展特许经营所必需的技术支持和经营指导,并对乙方履行特许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乙方之关联公司( 德克士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本合同签订的同时,甲方应当与区域管理公司签订《加盟餐厅营运服务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二。

“加盟餐厅”,是指由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在“德克士”特许经营体系下设立的全资或控股的法律实体,包括但不限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投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

“分特许”,是指乙方将营业地内的特许经营权授予甲方,甲方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营业地内的下级被特许人。

“营业地”,是指由乙方依照合同条款核准的甲方开设加盟餐厅的住所,该营业地包括在合同期限内根据乙方的核准变更后的甲方开设加盟餐厅的住所,乙方对营业地的变更享有完全的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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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克士单店特许经营合同(主合同)20版

“月营业额”,指加盟餐厅月营业额,其计算依据为餐厅当月主营业项目收入,包括销售餐厅菜单上的产品、促销玩具赠品的营业收入、预售代金券、产品兑换券(不含促销时免费赠送的产品兑换券)的收入等,加盟餐厅必须将前述每笔营业交易输入餐厅POS系统,营业额的计算以餐厅POS系统显示的数据为准,每笔营业交易额不能显示为零。甲方须随时接受乙方的监督和稽核。

“商业秘密”,指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所有信息、文件、资料、物品、软件(包含软件系统所载之全部资料)及其他任何经营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广告行销计划、客户名录、操作流程、各类手册、表格、系统、各类合同及协议。

“保密人”,指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有保密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甲方的关联公司、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前述机构的投资人、股东、合作人或合伙人、甲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以及前述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及近姻亲属。

“到期日”,是指本合同终止之日,包括按期终止和提前终止。

“期限”,是指合同起始日至到期日的时间段,期限可依照合同约定提前终止或续展。

1.1.2 除非另有约定,本合同中提及的条款及附件应指本合同的条款及附件。 1.1.3 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只是为方便阅读而加入,不应视为该条款的组成部分,

亦不应在解释合同内容时加以考虑。

1.2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1.2.1 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本合同的有效期限内授予甲方“德克士”特许

经营权。

1.2.2 乙方授权甲方的特许经营权的性质为:单店特许。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

约定设立“德克士”加盟餐厅,且加盟餐厅仅限一家,并在本合同第1.3条约定的营业地设立。

1.2.3 甲方确认,本合同项下的特许经营业务的开展成功与否均取决于营业地的

市场因素、甲方的经营能力以及对特许经营体系贯彻执行的方式方法等众多客观因素,因此甲方确认乙方并未对甲方的经营业绩和盈利情况作出过任何的承诺及担保责任,甲方不得以经营业绩未达到预计目标为由要求解除本合同、拒付特许权使用费及本合同项下的其他费用、或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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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克士单店特许经营合同(主合同)20版

1.2.4 乙方及区域管理公司之任何员工不对甲方及其加盟餐厅做任何承诺,若有

承诺,以经加盖乙方或区域管理公司公章的书面方式确认为准,任何没有乙方或区域管理公司公章的书面确认与口头承诺均不具约束力。

1.2.5 商标、字号使用许可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规定,甲方与乙方就商标许可订立附件《商标使用许可使用合同》。

(b)甲方仅在合同有效的期限和指定的区域内享有商标使用权,甲方在使用乙方商标时有义务维护商标的商誉及品牌形象,若甲方有损害行为,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取消其特许经营权,扣除保证金并保留追究甲方法律赔偿责任的权利。

(c)甲方或其加盟餐厅超出本合同有效期、超出商标许可合同所许可使用的范围或在合同提前解除后使用乙方之相关商标的,视为侵权行为,乙方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d)甲方成立的加盟餐厅可以使用“德克士、dicos”字样作为特许标识。但甲方及其加盟餐厅及甲方投资设立的任何企业的工商登记的名称中均不得使用任何含有“德克士”、“dicos”或与他们相似、相关的文字、图案,不得以此去申请字号或商号。甲方若有上述行为的即构成违约,应赔偿乙方伍拾万元的违约金。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对上述字号做变更或注销的处理,也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特许经营权。 (e)甲方及其加盟餐厅、甲方及其加盟餐厅的关联公司、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前述机构的投资人、股东、合作人或合伙人、甲方及其加盟餐厅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以及前述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及近姻亲属在申请商标注册或企业名称登记时,均不得擅自使用乙方的企业名称、字号、商标及特许标识中的任何相同或类似的字样、图形及图文组合,否则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追究甲方之法律责任。 1.3

营业地

1.3.1 甲方加盟餐厅营业地位于______________省(市、自治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餐厅名称为:______ __餐厅。

1.3.2 若本合同签订时,甲方加盟餐厅的营业地尚未确定,则:

(a)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确定营业地(即找到营业地并得到

乙方的书面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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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克士单店特许经营合同(主合同)20版

(b) 甲方未能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确定营业地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

除本合同。

1.3.3 若本合同签订时,甲方并未实际获得上述双方认可的营业地物业的所有权

或本合同有效期内的使用权的,则:

(a) 甲方应于营业地确定后的三个月内获得营业地物业的所有权或本合同

有效期内的使用权;

(b) 甲方未能在营业地确定后的三个月内取得营业地物业的所有权或本合

同有效期内的使用权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3.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丧失营业地物业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且在一个月

内无法恢复,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3.5 甲方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变更其加盟餐厅的营业地,经乙方许可,

甲方仅可在乙方指定的区域内变更加盟餐厅的地址。

1.3.6 乙方按照本条第1.3.2项、1.3.3项的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的,甲方应当向

乙方承担违约金人民币 伍万元 整。甲方若已经支付了保证金的,则乙方在扣除上述违约金后无息退还剩余费用。

1.3.7 乙方按照本条第1.3.4项的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承担

的违约金数额的计算方式为:甲方每月特许权使用费的平均额(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本合同解除日止)乘以12个月。

1.3.8 营业地变更

(a) 甲方因加盟餐厅所处地理环境变化或不可抗力原因需要变更加盟餐厅

营业地时,应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

(b) 由于加盟餐厅营业地的变更涉及“德克士”特许经营体系分布等因素,

因此对于甲方变更营业地的书面申请,乙方享有完全的决定权。甲方只有在获得乙方书面确认的情况下才能变更营业地。

(c) 因营业地变更而发生的租赁合同、营业证照等的更换,均应由甲方负责

并承担相关费用。

(d) 加盟餐厅因营业地变更而产生的设计费、装修费、设备拆卸、搬运及重

新安装调试费由甲方承担。有关加盟餐厅重新设计、装修事宜详见第4.2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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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克士单店特许经营合同(主合同)20版

(e) 本合同之甲乙双方及区域管理公司应就新营业地另行书面确认并就迁

址所需费用及其它相关事宜订立补充协议。

(f) 甲方须于变更营业地的补充协议签订后三个月内自行取得该营业地物

业之所有权或本合同有效期内的使用权并完成重新开业的手续,否则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按照本合同第1.3.7条约定的计算方式追究甲方的违约金。

1.4

商圈保护

1.4.1 为了避免“德克士”特许经营体系内部的冲突和保障甲方的利益,以甲方

加盟餐厅为中心,半径500米(直径1000米)范围内为甲方的商圈保护区域。乙方在该保护区域内不再授权第三方开设德克士餐厅或以直营店方式开设德克士餐厅。但下述情况不在此限:

(a) 因商圈保护区域内的人口数量增加,交通情况变化等原因,乙方认为有

必要再增设德克士餐厅的;

(b) 该加盟餐厅位于商业繁华区和准繁华区内;

(c) 乙方基于上述原因拟增设德克士餐厅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如有

意向在该商圈内开设第二家加盟餐厅的,可以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一个月内予以书面申请。乙方有权根据甲方履约情况、运营情况决定是否同意甲方申请。

(d) 第1.3项所述之营业地与本合同签署时中国的行政区划所划定的范围

相同;如与该营业地相关的行政区划发生变更,甲方的营业地仍为本合同签署时中国的行政区划所划定的范围。

1.5

专属性条款

1.5.1 在本合同期间,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将营业地内的特许经营权的全

部或部分再授予第三方。

1.5.2 在本合同期间,甲方及其加盟餐厅承诺,未经乙方同意:

(a) 不在营业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点设立加盟餐厅; (b) 不转让或变相转让特许经营权; (c) 不进行分特许;

(d) 不在营业地内使用其他商标或标识提供或授权第三方以任何形式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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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克士单店特许经营合同(主合同)20版

与乙方产生竞争的任何产品和/或服务。

1.6

期限

1.6.1 本合同期限为5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但

双方可根据本合同相应条款提前终止。

1.6.2 如果甲方期望在本合同期满后续约的,应于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少提前6

个月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

1.6.3 乙方有权决定是否核准甲方的续约申请。如甲乙双方同意续约的,应另行

签署《德克士单店特许经营合同续约合同》。有关特许费用、期限等问题,双方另行协商。新合同与旧合同是两个互相独立的合同。

1.7

甲方的法律地位

1.7.1 甲方以自身名义,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进行其活动,自负盈亏。

1.7.2 甲方及其加盟餐厅不是乙方或区域管理公司的代理人、买卖代表、承包人,

也不是乙方或区域管理公司的雇员或合伙人;甲方及其加盟餐厅无权以乙方或区域管理公司的名义(或乙方及区域管理公司关系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使乙方或区域管理公司在任何方面对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

1.7.3 甲方及其加盟餐厅应合法地开展经营活动,因甲方及其加盟餐厅违法经营

而给乙方或区域管理公司造成任何财产或商誉损失的,或给“德克士”特许经营体系的商誉造成损害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就损失及损害向甲方追偿。

1.8

陈述和保证

1.8.1 乙方向甲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a) 乙方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b) 乙方合法拥有特许经营体系,有权授予甲方本合同项下的特许经营权; (c) 乙方及区域管理公司具备向甲方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培训服务的

能力;

(d) 乙方具备签署本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本合同一经签署即对乙方

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e) 乙方在本合同中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其履行不会与乙方承担的

其他协议义务相冲突,也不会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其作为合同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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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克士单店特许经营合同(主合同)20版

方的或对其有约束力的其他合同。

1.8.2 甲方及其加盟餐厅向乙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a) 甲方有能力获得本合同第1.3条约定的营业地的所有权或在本合同有

效期内的使用权;

(b) 具有履行本合同必须的经营资源;

(c) 甲方及其加盟餐厅认可乙方通过区域管理公司向其提供经营指导、技术

支持和培训辅导,并承诺接受乙方及区域管理公司的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培训辅导;

(d) 甲方具备签署本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本合同一经签署即构成对

甲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e) 甲方在本合同中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其履行不会与甲方承担的

其他协议义务相冲突,也不会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其作为合同的一方的或对其有约束力的其他合同。

第二章 特许及相关费用

2.1

加盟费

2.1.1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加盟费为人民币 元(大写)整 。 2.1.2 加盟费是甲方为获得乙方授权其在营业地使用其特许经营权及经营资源而

向乙方支付的一次性入门费用,体现甲方对乙方在加盟时对品牌前期投入的认可。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以提前解除本合同为由,要求乙方返还或部分返还加盟费。

2.2

特许权使用费

2.2.1 特许权使用费是甲方在营业地持续使用特许经营权及其他经营资源所应支

付的费用。甲方每月应当向乙方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为加盟餐厅月营业额的百分之 (大写)。

2.3

保证金

2.3.1 甲方应向区域管理公司支付人民币___ _ ____元(大写)作为履约保

证金,以确保本合同的完全适当履行,保证金由区域管理公司代为收取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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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无论是在合同期间还是合同解除后如发现甲方有任何违约情形,保证金不退还。并应另行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还应再赔偿损失。

2.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确保保证金的数额持续保持约定之数额。若乙

方或区域管理公司依约扣除保证金,则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或区域管理公司书面通知后的7日内补足。否则,乙方或区域管理公司有权从甲方已缴纳的原物料等货款中抵扣保证金的差额,并只按照抵扣后的剩余货款发货,或采取不予供货等措施。

2.3.3 甲方不得以已支付保证金为由作为对其不支付或迟延支付的行为的抗辩。 2.3.4 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甲乙双方应对债权债务进行结算,如甲方有欠款未

付的,可直接在保证金中扣除,双方应签署结算清单。甲方应及时注销加盟餐厅的物业营业地址的相关营业证照,否则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2.3.5 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甲方须凭身份证、工商局注销证明、保证金收据、

双方签署的结算清单向区域管理公司申请退还履约保证金。区域管理公司审核上述手续、材料齐全后30日内将保证金余额无息退还给甲方。

2.3.6 保证金不足以支付欠款的,乙方或区域管理公司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偿付。 2.4

广告周转金:自加盟餐厅开业起,甲方委托区域管理公司代购广告和促销,每月应当向区域管理公司提交相当于加盟餐厅月营业额的 %作为广告周转金。具体见附件《委托代购广告及促销协议》。

2.5

开店辅导费

2.5.1 甲方与区域管理公司签订本合同附件二《加盟餐厅营运服务合同》后,区

域管理公司将给予甲方开业前店址评估选择的协助、人员招募的指导及教育训练、餐厅装修及设备工程统筹协助及其他开业指导。为此,甲方应向区域管理公司支付开店辅导费。有关开店辅导费的标准详见附件二。

2.6

管理服务费

2.6.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区域管理公司将履行本合同附件二《加盟餐厅营运服

务合同》,持续为甲方提供技术支持和经营指导。为此,甲方应每月向区域管理公司支付管理服务费。有关管理服务费的标准详见附件二。

2.7

软件使用维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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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 甲方加盟餐厅使用乙方提供的MIS软件系统、是由乙方投资巨额费用研究

开发并经长期实践不断完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软件使用费及软件维护费人民币 元(大写)整。具体见附件《软件使用维护协议》。

2.8

招牌及设备

2.8.1 甲方加盟餐厅的招牌由区域管理公司提供,招牌的所有权属区域管理公司

所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拥有招牌的使用权并负维修保养及妥善保管的义务。甲方需与区域管理公司就招牌使用及使用费事宜另行签订附件《德克士加盟餐厅招牌使用协议》。

2.8.2 如果甲方加盟餐厅采用租赁的形式向区域管理公司租赁机器设备的,应当

另行与区域管理公司签署《设备租赁合同》,并且每月向区域管理公司支付设备使用费。

2.8.3 如果甲方加盟餐厅采用出资购买机器设备的,应委托区域管理公司采购,

双方应当签署《设备委托采购合同》,甲方应按约支付购买设备款。

2.9

装修及设计费

2.9.1 甲方加盟餐厅之装修设计方案必须由区域管理公司指定的专业设计厂商提

供,甲方加盟餐厅的设计费、装修工程费由甲方向指定的设计厂商及指定的装修工程相关厂商支付,实际履约过程中,可由区域管理公司先为向甲方代收。有关设计费、装修工程费的标准详见本合同第4.2条的约定。

2.10

付款时间及支付方式

2.10.1 上述加盟费、特许权使用费由乙方收取。实际履约过程中,加盟费、特许

权使用费由乙方委托区域管理公司代为向甲方收取。

2.10.2 上述开店辅导费、保证金、管理服务费、招牌及设备使用费由区域管理公

司收取。

2.10.3 上述设计费,最终由乙方选定的设计厂商、广告公司收取。实际履约过程

中,可由区域管理公司先为向甲方收取。

2.10.4 特许及相关费用的支付时间和方式

(a)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以电汇或汇票方式(不使用现金方式

支付)将加盟费、保证金、开店辅导费、设计费一并支付给区域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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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区域管理公司将于每月5日前向甲方发送有关特许权使用费、管理服务

费、招牌及设备使用费的缴款通知书,甲方应于每月 10 日(含)前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要求以电汇或汇票的方式支付上述费用。甲方如对缴款通知书的缴款数额有异议,则应自收到缴款通知书之日三日内予以书面回复,否则视为认可。

2.10.5 如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已经签署了《加盟意向协议书》且甲方依此

已经向乙方支付过加盟意向金的,则甲方在支付上述费用时可扣除相当于已支付的加盟意向金的金额。

2.10.6 若甲方未按时缴纳加盟费、保证金、开店辅导费、设计费,则乙方有权提

前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支付人民币伍万元的违约金,并赔偿相应损失。

2.10.7 如甲方迟延履行每月特许权使用费、管理服务费、招牌及设备使用费等费

用的缴款义务,则应承担迟延履行违约金,每逾期一日的迟延履行违约金为甲方应缴金额的千分之二,违约金累计计算直至甲方缴清应付费用。

第三章 加盟餐厅的设立与开业

3.1

设立加盟餐厅的形式

3.1.1 甲方设立加盟餐厅的几种情况:

(a) 甲方本身是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等经济组织的,可自行或通过设立分支

机构运营加盟餐厅。

(b) 甲方是自然人的情况下,可通过设立个体工商户的方式设立并运营加盟

餐厅。

(c) 甲方和餐厅营业执照的登记人必须保持一致。

3.1.2 除3.1.1条规定的餐厅形式外,甲方以第三人名义或其他经济组织形式另

行设立加盟餐厅的(或甲方让其主要股东通过设立个体工商户的形式设立加盟餐厅的),必须在加盟餐厅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0日内,由该第三人或该经济组织向乙方出具经盖章并由股东或投资人共同签字的《关键股东承诺书》,承诺该第三人或经济组织及其股东或投资人的行为完全受本合同约束,并愿意连带承担本合同项下甲方的所有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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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出具本承诺书的,乙方有权追究甲方每天人民币贰佰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并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乙方依此解除本合同的,有权要求甲方承担人民币 十万元 整的违约金,甲方若已经支付了保证金的,则乙方可以在保证金中扣除上述违约金。保证金余额的退还依据2.3条的约定。

3.1.3 除以甲方名义通过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甲方分支机构的形式经营

加盟餐厅之外,甲方以第三人名义或其他经济组织形式另行设立加盟餐厅的,如因该经济组织破产清算、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等原因终止营业或其他原因导致餐厅无法继续经营的,乙方仍有权要求甲方对其欠付乙方的本合同项下的各类款项继续承担责任。

3.1.4

甲方或加盟餐厅的登记事项发生任何变动,包括但不限于变更法定代表人、增减注册资本、变更企业性质,必须事先书面通知乙方及区域管理公司。

3.2

加盟餐厅开业时间与条件

3.2.1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负责自行办理开业具备的相关手续及证照、招募人

员等事项为开业做准备。甲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完成加盟餐厅的设立和开业,超过上述期限未符合开业条件或未开业的,乙方有权追究甲方迟延履约责任或提前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承担人民币 伍万元 整的违约金。甲方已经支付的加盟金不退还。

3.2.2 加盟餐厅开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a) 加盟餐厅已取得《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且该执照中的

经营范围应包括“餐饮”项目;

(b) 甲方须保证加盟餐厅符合法律、法规关于经营资格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要

求,取得消防许可证、环保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及餐厅经营所需要的一切证照等相关许可证照。

(c) 营业地的装修、设备安装调试经区域管理公司验收合格; (d) 加盟餐厅店铺及餐厅之所有财产已投保财产险;

(e) 已按照本合同约定接受乙方和区域管理公司的培训并通过考核的人数

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

(f) 甲方已全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开业前所有义务,并经乙方或区域管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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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克士单店特许经营合同(主合同)20版

司核准开业。

第四章 加盟餐厅的运营

4.1

加盟餐厅的经营限制

甲方充分认可“德克士”特许经营体系的商业价值,并承诺严格遵守“德克士”特许经营体系的有关标准化和统一性规定。

4.1.1 本合同有效期间,甲方设立的加盟餐厅的经营主体应当专心经营加盟餐厅,

除非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从事其他任何经营活动。

4.1.2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设立的加盟餐厅的经营主体应当自行独立经营,不

得擅自与第三方以合作、合资、合伙、托管或其他形式共同经营加盟餐厅,或事实上由第三方控制加盟餐厅的经营权,除非预先获得乙方的书面许可。

4.1.3 甲方应保证该加盟餐厅之固定资产全部用于经营该德克士加盟餐厅业务。 4.1.4 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加盟餐厅的经营范围。 4.1.5

甲方违反本条义务的,乙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扣除全部保证金,甲方还应另行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拾万元。

4.2

加盟餐厅的装修、设计与维护

4.2.1 为保证“德克士”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风格,甲方加盟餐厅之装修设计方

案必须由乙方或区域管理公司指定的装修专业设计厂商提供,以确保“德克士特许经营体系企业识别系统(CIS)”的统一规范,就设计的相关事宜双方应另行签订附件《德克士加盟餐厅装修工程设计合同》。

4.2.2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及其加盟餐厅不得擅自改变加盟餐厅的装潢、装饰、

布置及家具。

甲方加盟餐厅的装修设计费由甲方承担,加盟餐厅按照乙方的店型标准分为标准店非标准店。标准店的装修设计费为人民币 元(大写)整 。具体见附件《工程设计合同》。

4.2.3 餐厅装修工程费

甲方加盟餐厅的装修工程(如:餐厅室内外装修装饰、空调系统、排烟系统、消防系统、音响系统、监视系统、桌椅工程、儿童游乐器、餐厅店内外软装饰物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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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克士单店特许经营合同(主合同)20版

开业应具备的工程)费用由甲方承担。具体见附件《装修工程施工统包合同》。 4.2.4 为了协助甲方尽快落实餐厅之租赁门面,设计过程可分以下两个阶段进行

(须符合本合同1.3.2规定)

第一阶段:提出开发报告前1个月以上可租赁有效门点的,甲方提出加盟餐厅设计申请且预先交纳装修设计费后进入设计第一阶段。此阶段为:设计餐厅平面布置图及外观招牌及设计图确认。并将确认的平面图/外观招牌设计方案做为开发报告的内容/资料。

第二阶段:待乙方或区域管理公司相关餐厅门面的开发报告通过后,则可进入设计第二阶段,即:双方签订《装修工程设计合同》,设计公司出全图后开始工程发包、施工。

4.2.5 如乙方或区域管理公司相关餐厅门面的开发报告未通过或拟租赁门点流

失,设计公司扣除设计勘察及设计图相关费用5000-10000元后将其余款退还汇款单位。

4.2.6 为维护“德克士”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甲方应在乙方或区域管理公司

指定的数家合格装修统包施工厂商中选择一家,负责加盟餐厅一切装修(包括加盟餐厅租赁范围内的水电工程、排烟工程、空调/新风工程等统包包含项目)施工及后续可能发生的重新装修、改建与扩建施工并签署附件《装修统包施工合同》。甲方应配合在约定时间内向指定装修统包厂商付款。加盟餐厅须经乙方或区域管理公司验收合格五天后方能开业。经验收,装修工程未符合开业条件的,乙方或区域管理公司有权要求甲方及其加盟餐厅在指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如甲方及其加盟餐厅逾期未予整改,乙方或区域管理公司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代为整改,因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或由乙方从保证金中扣除。如甲方或其加盟餐厅阻碍乙方或区域管理公司的相关整改行为,乙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扣除全部保证金,甲方还应另行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拾万元。

4.2.7 如果涉及店面建筑结构改造、楼梯结构改造或新建等则应由甲方自行联络

当地设计院提供相关专业结构设计方案及结构改造图纸,甲方须承担相应费用。

4.2.8 如果消防、卫生防疫、环保、城建等政府职能部门要求指定单位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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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克士单店特许经营合同(主合同)20版

或由指定单位审批的部分,应由甲方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负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4.2.9 甲方应负责门店内的所有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在重要部位安装摄像头,

并负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甲方要保存录影资料45日以上,供乙方日后查看。甲方摄像头要保持正常开通,如果摄像头损坏须在当天书面上报区域管理公司,并在3个工作日内维修或更换,恢复摄像头的正常工作。区域管理公司可不定期去现场查验摄像头的运转状况。

4.2.10 为保证德克士餐厅装修质量及装修风格的统一性,甲方及其加盟餐厅必须

由乙方或区域管理公司指定的装修统包施工厂商代为向乙方或区域管理公司指定的工程配套厂商采购装修工程相关材料和家具,如桌椅、菜单灯箱、铝门、贴画、店内指示牌、室内装饰物品等,否则乙方或区域管理公司有权责令甲方进行更换或由乙方或区域管理公司自行为加盟餐厅进行更换,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不得自行采购,否则乙方或区域管理公司有权责令甲方改正,甲方拒不改正者,乙方或区域管理公司有权采取不予供货的制裁措施或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扣除甲方全部保证金。如甲方或其加盟餐厅阻碍乙方或区域管理公司的相关更换行为,乙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扣除全部保证金,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拾万元。

4.2.11 甲方同意,加盟餐厅内、外添附的“德克士”、“dicos”等所有带有乙方

企业特许标识的物品上的知识产权均归乙方所有,本合同终止后,乙方有权收回,甲方应无条件停止使用。

4.2.12 甲方应确实保养维护加盟餐厅建筑物、设备及其他供营业使用的一切物品,

以维护“德克士”特许经营体系的整体形象:

(a) 甲方应经常清洗、检查加盟餐厅外观,养护内外装饰、设备和其他营业

用品,使之保持清洁和完备状态;

(b) 甲方如不能充分作好前项规定的保养工作,且在受到乙方或区域管理公

司的相关改进通知后10日之内仍不见改善,乙方或区域管理公司可自行委托第三方做保养事务,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c) 乙方或区域管理公司可随时派督导员进入加盟餐厅检查设备和其他营

业用品的保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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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克士单店特许经营合同(主合同)20版

4.3 加盟餐厅的运营

4.3.1 甲方承诺,在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执行乙方或区域管理公司制定之服务

标准、操作流程、销售流程、作业标准等统一规范,这些规范可能约定在本合同中,也可能规定于由甲方确认的乙方或区域管理公司制定的各类文件、手册(如《技术转移手册》)中,抑或体现为乙方或区域管理公司在提供培训和指导过程中告知的各类规范、要求等。

4.3.2 乙方及区域管理公司为餐厅的营运及“德克士”特许经营体系发展需要,

可不断就相关服务标准、操作流程、销售流程、作业标准等规范(如《技术转移手册》等)进行修改完善并提供给甲方。甲方承诺严格执行更新后的规范。

4.3.3 甲方承诺妥善保管乙方或区域管理公司提供的各类文件、手册、管理规定

(无论新版旧版)。

4.3.4 甲方应当按照乙方或区域管理公司的指示和规定,在加盟餐厅内悬挂、张

贴统一的广告、招牌、看板等特许标识。

4.3.5 甲方违反本条项下任何义务,且在收到乙方或区域管理公司的相关改进通

知后10日之内仍不改善的,乙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扣除全部保证金,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拾万元。

4.3.6 如甲方需要乙方或区域管理公司委派管理人员辅导经营其加盟餐厅的业务,

则应另行签署《优化管理协议 》。

4.3.7 加盟餐厅营业时间

(a) 甲方应当严格按照乙方或区域管理公司指定的营业日和营业时间从事

经营。加盟餐厅的营业日为每周7日,无休息日。加盟餐厅的营业时间为每天至少12小时,营业时间逢节假日可延长。如甲方有任何特殊情况需调整营业时间,可与区域管理公司协商并得到区域管理公司的书面许可。

(b) 除非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意外事件等不可抗力情形,甲方加

盟餐厅不得无故停业。甲方须于上述情形发生后及时报告区域管理公司并尽力采取补救措施。甲方非因上述情形需要暂停营业的,应事先向区域管理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区域管理公司的书面许可,但乙方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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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克士单店特许经营合同(主合同)20版

域管理公司因发现甲方严重违约而要求甲方停业整顿的不在本项所限。 (c) 甲方违反有关加盟餐厅营业时间的约定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每次

人民币伍仟元的违约金,乙方可先从甲方保证金中扣除。

4.3.8 原物料采购

(a) 为保证原物料品质达到产品品质标准及一致性并争取价格优惠,甲方须

委托区域管理公司或区域管理公司指定之关系企业替甲方代购部分原物料及精料、进口原物料,并由甲方与其另行约定“代购原物料及精料、进口原物料明细”并签署附件《原物料委托采购合同》。甲方及其加盟餐厅应配合对指定厂商在约定时间内付款。

(b) 对于“代购原物料及精料、进口原物料明细”中所列明的原物料及精料、

进口原物料,甲方不得自行采购,否则乙方或区域管理公司有权责令甲方改正,甲方拒不改正者,乙方或区域管理公司有权采取不予供货的制裁措施或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扣除甲方全部保证金。

(c) 除“代购原物料及精料、进口原物料明细”中列明的原物料及精料、进

口原物料外,其它品项的原物料在区域管理公司或区域管理公司关系企业的品保人员评估、指导、认证厂商并书面认可后可由甲方自行采购,但必须依照乙方所提供的《品质参考手册》及《原物料规格表》进行采购,以保证产品品质。

(d) 对于“代购原物料及精料、进口原物料明细”中列明的原物料及精料、

进口原物料,如甲方开发出品质良好(符合乙方相关规定),且价格比区域管理公司统购价格更优惠的原物料厂商,可书面提报给区域管理公司,由区域管理公司对其评估。如评估的综合分数高于统购厂商,则区域管理公司可书面确认其为合格厂商,据此甲方可委托区域管理公司从该厂商处代为采购该品项的原物料。

(e) 如区域管理公司发现甲方自行采购并使用的原物料不符合《品质参考手

册》及《原物料规格表》等规定,区域管理公司有权立即要求甲方停止使用该原物料,以确保产品品质。

4.3.9 甲方之所有有关营业用的属于“德克士特许经营体系企业识别系统(CIS)”

的一切物品均由乙方或区域管理公司负责统一制作,甲方必须向乙方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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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克士单店特许经营合同(主合同)20版

域管理公司订购,甲方不得私自制作或向其它任何第三方订购;如遇特殊情况,甲方须向区域管理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域管理公司书面同意后,方可自行制作或向其它第三方订购。

4.3.10 生产销售商品及销售方法

(a) 甲方必须依乙方及区域管理公司统一的餐厅营业方式进行经营,生产销

售乙方或区域管理公司指定贩售的产品,不得生产销售乙方或区域管理公司指定贩售以外的任何产品。

(b) 产品之售价,须参照乙方其它连锁餐厅之售价及结合当地市场状况等由

乙方或区域管理公司订定,甲方不得任意调整价格。

(c) 甲方如要销售乙方指定贩售以外的产品或调整销售价格须向乙方提出

书面申请,经乙方书面核准后方可施行。

(d) 甲方必须完全按照乙方或区域管理公司指定的样式及价格,对加盟餐厅

内贩售的所有商品进行明码标价。

(e) 加盟餐厅的商品销售,应全部以现金方式进行交易,不得赊欠。

4.3.11 甲方承诺,在加盟餐厅营业时间内,加盟餐厅员工应统一穿着制服,并严

格按照乙方或区域管理公司制定之服务标准、操作流程、销售流程、作业标准等统一规范为顾客提供服务和处理与顾客的关系。

4.3.12 甲方雇佣人员限制和合法用工

(a) 甲方承诺,无论是经营加盟餐厅还是进行其它经营,均不得雇佣(或采

用包括但不限于劳务、服务、顾问、咨询等形式任用)乙方、区域管理公司或乙方关系企业之员工(包括在职员工、离职未满一年的离职人员,以及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离职人员)。

(b) 甲方承诺,无论是经营加盟餐厅还是进行其它经营,均不得雇佣(或采

用包括但不限于劳务、服务、顾问、咨询等形式任用)“德克士”特许经营体系内其他加盟餐厅之员工(包括在职员工、离职未满一年的离职人员,以及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离职人员)。

(c) 甲方承诺,该加盟餐厅没有并不会接受乙方、区域管理公司或乙方关系

企业之员工(包括在职员工、离职未满一年的离职人员,以及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离职人员)入股、入伙或隐形入股、入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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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克士单店特许经营合同(主合同)20版

况、营运管理、财务、执行“德克士”特许经营体系各类文件及手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有权根据检查结果对甲方及其加盟餐厅进行指导、出具报告或开具书面改进通知(或违约通知)。

8.2

甲方承诺严格遵守上述服务质量管理体系,以确保和维护“德克士”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服务质量标准,否则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九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

9.1

甲方加盟餐厅应当严格遵守乙方或区域管理公司制定的各项业务操作规范,严格执行统一制定的服务和质量保证承诺,为消费者提供专业高效的优质服务。

9.2

甲方加盟餐厅因未执行业务操作规范或其他失职行为而受到消费者投诉,经乙方或区域管理公司查证属实的,乙方或区域管理公司有权开具书面改进通知(或违约通知)并要求加盟餐厅承担违约责任及限期整改。

9.3

甲方加盟餐厅对消费者的投诉、意见、建议应当正确、真诚和勤勉地对待。对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不得有异议。

9.4

甲方加盟餐厅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时,应提供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9.5

甲方应做好餐厅的环境卫生和食品的安全卫生工作,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如果消费者因接受甲方加盟餐厅提供的产品和/或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甲方应先行赔付。如该损害后经证实系因乙方或区域管理公司原因导致,甲方有权向乙方或区域管理公司进行追偿。

第十章 特许经营权接管、回购和转让限制

10.1

加盟餐厅因明显的困难而有可能发生营业中断时,或加盟餐厅收到《违约通知函》后未在限期内改善的,乙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区域公司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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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克士单店特许经营合同(主合同)20版

管加盟餐厅。甲方及其加盟餐厅应无条件配合乙方的接管行动,并接受乙方在接管期间发出的指令。乙方确认加盟餐厅可以重新经营或双方约定的接管期限届满后,应当将加盟餐厅营业权归还甲方。有关接管的具体事宜由甲方及区域管理公司另行签署相关补充协议。

10.2

回购

10.2.1 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或区域管理公司或乙方其他关系企业有权参照

加盟餐厅的净资产值和市场价协商回购甲方加盟餐厅。

甲方有意转让加盟餐厅的,乙方或区域管理公司或乙方其他关系企业有优先回购甲方加盟餐厅的权利。

10.3

转让限制及费用

10.3.1 除非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转让、承包、租赁或其他任何方式

转让(或变相转让)全部或部分本合同项下的特许经营权。

10.3.2 甲方通过另行专门设立经济组织设立并经营加盟餐厅的,不得以任何方式

转让(或变相转让)该经济组织的所有权、股权、经营权,除非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

10.3.3 餐厅转让时应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否则转让无效。经乙方书面同意的转

让,甲方、受让方及乙方三方应另行签署转让合同,并且应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转让费。

10.3.4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作为企业)不得与其它第三方合并、变更股东、

或对资产进行重组。

10.3.5 除非事前得到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及加盟餐厅不得以特许经营权、加盟餐

厅所有权及加盟餐厅经营权设定担保。

10.4

转让时甲方义务

10.4.1 甲方向乙方书面申请转让加盟餐厅时,应附相关资料,以证明受让人具备

加盟“德克士”特许经营体系的资格。

10.4.2 如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将加盟餐厅转让给上述受让人,则甲方有义务和受让

人共同签署相关承诺书,承诺:

(a) 受让人同意接受乙方培训,并需经乙方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正式接受

甲方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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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克士单店特许经营合同(主合同)20版

(b) 对各类费用的结清,货款及其他债务的结清,以及保证金的补足等事宜

负有连带责任。

(c) 如甲方同受让人之间的转让协议被认定为无效或被解除的,不影响上述

终止协议和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受让人也不得据此要求解除同乙方之间的特许经营合同。

(d)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金转为乙方同受让人之间的特许经营合同项下的保

证金,乙方不向甲方退还保证金。

(e) 同意乙方同受让人之间的特许经营合同所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为本合

同特许经营期限的剩余期限。

(f) 受让人遵守届时的《技术转移手册》的所有条款,并在餐厅经营上完全

符合届时的《技术转移手册》的所有要求。这些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可能的建筑改装、设备更新,标志、产品或服务的改变、操作方法和时间的变化或电脑结算与报告的改革更新,所有这些费用均由甲方或受让人负责承担。

10.4.3 甲方应切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有义务敦促受让人履行上述承诺。在乙方与

受让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及附件之前,不与甲方签订终止协议,甲方仍受本合同约束。

10.5

特许经营权的继承限制

10.5.1 甲方认可,本合同项下的特许经营权不具有继承性。甲方主体资格消失后

本合同当然终止。乙方有权收回加盟餐厅使用的特许经营权,乙方亦可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回购该加盟餐厅。

10.5.2 甲方继承人申请同乙方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继续经营加盟餐厅的,应出具其

他继承人无异议的申明,乙方有权决定是否与其缔约。

10.5.3 如甲方继承人与乙方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对甲方加盟餐厅欠缴的各类费

用负有连带责任。

第十一章 纠纷报告

11.1

如甲方及加盟餐厅在经营过程中与第三方出现任何纠纷,甲方应在出现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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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克士单店特许经营合同(主合同)20版

纷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向区域管理公司提交书面报告,告知区域管理公司相关情况。在提交书面报告之前,甲方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扩大因纠纷而引起的损失。

11.2

如甲方及加盟餐厅在经营过程中发现第三方侵犯乙方的权利或出现任何损害“德克士”特许经营体系的侵权行为,甲方应在出现上述侵权行为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交书面报告,告知乙方相关情况。在提交书面报告之前,甲方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扩大因侵权行为而引起的损失。

11.3

乙方有权根据甲方提交的书面报告要求甲方采取下述一项或多项有效措施:

(a) 与相关当事人进行协商;

(b) 向有管辖权的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或提出投诉; (c)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申请; (d) 其他乙方指示的措施。

11.4

第十二章 商标保护、商业秘密保护、竞业禁止和商业贿赂禁止

12 12.1

商业秘密的保护

如甲方未履行本条义务,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12.1.1 甲方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保守商业秘密。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

得复制、记录或以其他方式泄露从乙方处取得的商业秘密。甲方承诺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制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并与保密人签署保密协议。

12.1.2 除法律规定或相关部门要求必须公开的以外,乙方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

露或泄露从甲方处获得的商业秘密。

12.1.3 甲方及其他保密人应保证在本合同期内,不得将其从乙方处获得的商业秘

密向第三方披露或泄露或允许第三方使用。

12.1.4 甲方及其他保密人应保证在本合同期满后,不得将其从乙方处获得的商业

秘密向第三方披露或泄露或允许第三方使用,也不得自行使用。

12.1.5 本合同所指泄露乙方之商业秘密包括泄露给甲方公司内或餐厅内与其业务

操作无关或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其它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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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克士单店特许经营合同(主合同)20版

12.1.6 乙方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a) 产品配方、特殊秘方等专有技术、品质参考手册、MDP手册(即管理组

发展手册)、餐厅设计图纸、各种合同协议、原物料规格及验收标准等乙方提供给甲方及其加盟餐厅所有文件及手册;

(b) 乙方提供给甲方加盟餐厅的所有版本的《技术转移手册》的全部内容; (c) 加盟餐厅之软件系统所载之全部资料。

(d) 双方间任何口头或书面约定、推广计划、新产品计划、产品成本等。

12.2

竞业禁止

12.2.1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在除本合同约定的营业地以外的任何地点自己经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乙方业务相同、类似的任何业务。甲方还应保证其关联公司、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前述机构的投资人、股东、合作人或合伙人、甲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以及前述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及近姻亲属等遵守此项竞业禁止义务。如甲方违反本竞业禁止,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特许经营权,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受到的损失时,乙方有权继续追偿。

12.2.2甲方在本合同期满后三年内,不得在任何地点自己经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乙方业务相同、类似的任何业务。甲方还应保证其关联公司、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前述机构的投资人、股东、合作人或合伙人、甲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以及前述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及近姻亲属等遵守此项竞业禁止义务。甲方如果违反该竞业禁止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拾万元,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受到的损失时,乙方有权继续追偿。

14.2.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不得在合同约定以外的产品和服务中使用乙方提供的商标、特许标识和管理系统等。 12.3

商业贿赂禁止

12.3.1 本合同所称的商业贿赂是指本合同任意一方或其股东、董事、监事、员工

以及前述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及近姻亲或经授权的任何第三方,通过直接或间接地提供金钱、实物或服务的方式,诱使或企图诱使向另一方的股东、董事、监事、员工或者代理人滥用职权为其谋取非正常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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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克士单店特许经营合同(主合同)20版

12.3.2 合同一方发生商业贿赂行为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不当利益并给予惩罚

性赔偿人民币伍拾万元。同时,另一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解除本合同。

第十三章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3.1

本合同其它条款中若对合同解除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若无约定时,按下列各项执行。

13.2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甲方可以通过书面通知的方式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收取的特许费用应予返还。因甲方行使该单方解除权而导致乙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营业地租金、利息、差旅费等前期支出均应由甲方自行承担。

13.3

甲方行使上述解除权的,乙方为甲方提供前期服务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和乙方必要的人工支出,应由甲方承担。由区域管理公司在已收取的开店辅导费中扣除相应款项后,剩余部分应退还甲方。因甲方行使单方解除权而导致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的,甲方应当予以适当赔偿。

13.4

本合同第15.2条所述之甲方的单方解除权仅限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行使,七日之期限届满后该解除权即自动消灭。

13.5

甲方及其加盟餐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通过书面改进通知(或违约通知)或其他书面方式通知其更正,甲方应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以及因此而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解除合同的决定在通知到达甲方时生效:

(a) 甲方有虚报营业额或违反营业额的有关规定的、加大成本、虚假列支等

行为;

(b) 未依乙方之规定使用指定企业识别系统(CIS)制作物等;

(c) 餐厅装修的施工厂商未从乙方指定的合格厂商中选择,未经乙方书面同

意而使用其它未经乙方认证的厂商;

(d) 未经乙方同意擅自更改餐厅设计图纸,或者未依照图纸进行施工,或者

未按本合同的约定自行翻修或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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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克士单店特许经营合同(主合同)20版

(e) 会计记录不实、妨碍区域管理公司之盘点、财务监查或稽核; (f) 拒绝乙方或该区域管理公司的检查工作,没有履行区域管理公司为改善

该加盟餐厅的营业而提出的劝告指导;

(g) 拖欠应缴纳的加盟费、特许权使用费、保证金等款项;

(h) 违反本合同或其附件或技术转移手册或技术移转手册中有关甲方义务

的约定及其它一切有损乙方形象、商誉、利益之行为者; (i) 本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后加盟餐厅仍未开业;

(j) 擅自向非乙方指定厂商采购不符合标准的原物料及精料、进口原物料; (k) 拒不配合执行德克士餐厅全国统一的机器设备维修服务的更新工作,因

故意或过失造成乙方(或区域管理公司)设备的重大毁损灭失; (l) 未安装摄像头或未及时维修、更换损坏的摄像头或拒绝乙方查看摄像资

料的。

(m) 其它违约行为。

13.6

甲方及其加盟餐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以及因此而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a) 甲方以自然人或个人独资企业形式加盟时,该自然人或独资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b) 甲方与其它第三方合并、股东构成变更、资产重组等其它使甲乙双方的

经济信赖关系破裂的有关情形;

(c) 加盟餐厅或餐厅固定资产受到临时查封或滞纳税处分;

(d) 甲方经营状况恶化,丧失偿债能力,申请破产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或被

法院宣告破产或解散;

(e) 加盟餐厅或甲方之主要财产被法院强制执行;

(f) 甲方之主要财产或将加盟餐厅资产用于向债权人偿债;

(g)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以特许经营权、加盟餐厅所有权及加盟餐厅经营权

设定担保;

(h)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在营业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点设立加盟餐厅; (i)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擅自将特许经营权或餐厅所有权、经营权有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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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克士单店特许经营合同(主合同)20版

或无偿以任何形式转让他人; (j)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进行分特许;

(k) 在营业地内使用其他商标或标识提供或授权第三方以任何形式提供与

乙方产生竞争的任何产品和/或服务; (l) 加盟餐厅被依法终止营业;

(m) 甲方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乙方之商业秘密;

(n) 甲方擅自以乙方代理人或代表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约从事法律活动,或

有任何损害乙方权益之行为者;

(o)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之营业行为经查获,造成德克士连锁餐厅之经营困扰

及名誉损失者;

(p) 擅自修改加盟餐厅经营软体(如技术、配方、手册等)、或将加盟餐厅

经营软体或经营硬体(如设备、招牌、POS机等)移往他处使用或传授予超出加盟餐厅营运涉及范围的无关第三人使用者; (q) 该加盟餐厅店铺所有权丧失或使用权丧失;

(r) 甲方或其加盟餐厅损害了乙方及其关系企业或其它加盟者的名誉、信

誉,妨碍了乙方及其关系企业或其它加盟者的经营业务;

(s) 甲方申请特许经营权时所提供的合法资格证明、资信证明等相关其经营

能力的资料,在任何时间被查出虚假;

(t) 甲方之加盟餐厅被区域管理公司累计五次记违约营运警告或书面警告。

13.7 13.8

一方单方解除合同并不妨碍其要求获得进一步损害赔偿的权利。 合同终止

(a) 如本合同期限届满而本合同双方未就本合同延期达成书面一致,本合同

将于期限届满之日自动终止。

(b)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

(c) 本合同一方主体资格消灭或发生其他法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自动终

止。

第十四章 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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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克士单店特许经营合同(主合同)20版

14.1 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授予甲方的所有权利全部收回。甲方及加盟餐厅应立即停止使用商标、特许标识及其他与特许经营体系有关的任何标志。甲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公众表明其为现任的或前任的“德克士”特许经营体系成员或与“德克士”特许经营体系及乙方存在任何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合作、许可、代理、投资、附属、相互持股。

14.2 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或区域管理公司有权对加盟餐厅进行审查,甲方及其加盟餐厅有义务配合乙方及其指定人士的审查工作,直至乙方书面通知甲方结束审查工作。

14.3 甲方有义务于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乙方或区域管理公司付清所有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应支付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加盟费、开店辅导费、特许权使用费、管理服务费、招牌使用费、设备使用费、设计费、软件使用费、违约金、赔偿金、辅导及协助人员的差旅费、审查费、货款等。

14.4 如本合同解除或终止,甲方应当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10日内返还乙方或区域管理公司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的所有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特许标识、促销品、文具、表格、说明、设计、记录、资料、包装材料、容器、制服所有手册、可视光盘、教材等文件及其副本、复印件或复制品。

14.5 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7日内,甲方和/或加盟餐厅应将与“德克士”特许经营体系相关的所有特许标识从其营业场所的内外部装潢、装饰、家具、发票、货样、模型、编排、图样及其他物品上消除。如甲方逾期不予消除特许标识,乙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代为拆除,因此支出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14.6 14.7

办理加盟餐厅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的注销。 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甲方不得有下列行为: (a) 使用与特许标识相类似的标识,使公众产生混淆;

(b) 使用与特许标识相类似的标识虽未使公众产生混淆,但淡化了特许标

识;

(c) 违反本合同项下关于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其他约定。

14.8 本章项下的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权利义务适用于所有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情形,不论解除或终止原因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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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克士单店特许经营合同(主合同)20版

第十五章 违约责任

15.1

本合同其它条款中若对违约责任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若无约定时,按下列各项执行。

15.2

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更正,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甲方有权选择单独或同时行使以下权利:

(a) 要求赔偿因乙方的违约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b) 根据本合同约定解除本合同。

15.3

甲方和/或加盟餐厅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乙方或区域管理公司有权书面通知甲方更正,甲方应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乙方有权选择单独或同时行使以下权利: (a) 在甲方已支付的保证金中予以扣除相应金额; (b) 要求赔偿因甲方的违约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c) 根据本合同约定解除本合同。

15.4

发生甲方一般违约情形时,乙方有权在甲方已支付的保证金中予以扣除相应金额,且每次扣除保证金不低于人民币伍仟元;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或区域管理公司的书面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补足保证金。若甲方不能按期补足保证金,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不予退还保证金。发生甲方严重违约情形时,乙方有权扣除所有保证金。保证金不足以支付欠款或赔款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偿付。

15.5

甲方逾期支付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应按逾期款项的千分之二每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5.6

如甲方在保证金被扣除后,未在收到乙方或区域管理公司书面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补足保证金,则乙方有权就保证金未补足部分,按逾期款项的千分之二每日向甲方计收违约金。

15.7

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甲方应根据本合同约定,及时返还乙方或区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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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克士单店特许经营合同(主合同)20版

公司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的所有物品并清除特许标识,逾期未返还或清除的,应向乙方交纳每天人民币 贰佰元 的违约金。甲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终止后的其他义务的,乙方有权要求其履行义务,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所有损失。

15.8

如因甲方过错对第三方造成侵权或其他经济损失的,则甲方应当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事先代为偿付的,乙方有权扣除相应保证金,不足部分有权向甲方进行追偿。

15.9

甲方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擅自转让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的,乙方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拾万元。

15.10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擅自转让加盟餐厅所有权、经营权,则乙方有权

解除本合同,扣除全部保证金,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拾万元。

15.11 甲方违反本合同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竞业禁止和商业贿赂禁止任何约定,

或甲方有任何严重损害乙方商誉的行为,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拾万元,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受到的损失时,乙方有权继续追偿。

15.12 如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无故提前解除本合同(合同已约定一方享有单方解除

权的情形除外),应赔偿乙方人民币壹佰万元作为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抵偿损失的,受损方有权就未受偿部分继续向违约方追索。

15.13 由于甲方违反其声明和保证或不履行本合同中的其他义务,导致第三人对

乙方或区域管理公司,或前述主体的股东、董事、监事、员工、代理人的起诉、索赔或权利请求,甲方同意乙方或区域管理公司,或他们的股东、董事、监事、员工、代理人就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全额赔偿,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调查费、鉴定费、评估费、执行费等诉讼或仲裁成本,但是由于乙方的故意或过失而引起之责任或造成的损失除外。

第十六章 不可抗力

16 16.1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部分或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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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克士单店特许经营合同(主合同)20版

将不被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16.2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的合理时间内,提交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证明。

16.3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且不能抗拒的事件,包括以下方面: (a) 政变、骚乱、宣布或未宣布的战争、战争状态、封锁、禁运、政府总动

员、行业罢工运动;

(b) 地震、水灾、瘟疫、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传染病流行)

等自然因素所致的事件; (c) 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事件。

19.4 不可抗力的情形消失后,双方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七章 附 则

17 17.1

甲方通过设立有限公司的方式设立并运营加盟餐厅的情况下,则该有限公司的主要股东(包括甲方自己)应当签署《关键股东承诺书》;且

17.2

送达

本合同一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另一方送达的任何文件、回复及其他任何联系,必须用书面形式,且采用挂号(或快递)邮寄、传真、或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本合同所列另一方的地址或另一方书面通知对方更改后的地址,甲方同意,乙方送达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加盟餐厅营业地也视为送达甲方。如以挂号(或快递)邮寄方式送达,在投邮后(以寄出的邮戳为准)第七日将被视为已送达另一方;如以传真方式送达,自传真发出之时视为送达;如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则于另一方签收时视作已送达。

17.3

合同的范围

17.3.1 本合同约定的当事人的全部权利和义务,此前双方签订的任何协议书、备

忘录或意向书与本合同不同的部分以本合同为准。

17.3.2 本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或增减,需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署书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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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克士单店特许经营合同(主合同)20版

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和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17.3.3 本合同部分条款无效或不适用,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17.3.4 本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不影响本合同中商业秘密保护、竞业禁止和商业贿

赂禁止、合同终止后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的效力。

17.4 17.5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如果产生有关本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解释、终止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在一方收到另一方关于争议解决的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双方仍无法协商解决争议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此争议提交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17.6

本合同的附件、从合同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7

本合同之各项条款均基于甲乙双方平等之协商而确定,对于甲方关心之条款,一经甲方提出,乙方有义务且已经给予充分说明和解释,使甲方对有关权利义务已有了完整的理解和认同。

17.8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签章后生效,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附件:

附件一:甲方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件二:加盟餐厅营运服务合同 附件三:加盟餐厅招牌使用协议

附件四:德克士加盟餐厅装修工程设计合同 附件五:德克士加盟餐厅装修统包施工合同 附件六:原物料委托采购合同

附件七:德克士区域管理公司企划委员会组织章程 附件八: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附件九:关键股东承诺书

附件十:加盟餐厅优化管理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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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一:设备租赁合同 附件十二:广告及促销代购协议 附件十三:软件使用维护协议

本合同双方已详细阅读了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并已完全理解本合同各条款的真实含义。本合同的签署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因而体现了本合同双方的共同利益。

甲 方: 乙 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姓名)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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