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庆县2014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工作实施方案 修改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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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2014年第一期公共租赁住房销售

实施方案

为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形成规范、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投资、

建设、运营和管理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云政〔2011〕64号)、《关于做好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工作的意见》(云建保〔2012〕87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13〕2094号)、《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出售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云财综[2014]16号),《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沧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13〕34号)、《凤庆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方案》(凤政发[2013]1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先租后售、分批实施、自愿购买、公开透明、有限产权、限制上市”的原则。

二、组织领导

公共租赁住房“先租后售”工作由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先租后售工作。县住建、发改(物价)、财政、国土、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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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审计、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工商、住房公积金、城投公司、金融、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从相关部门抽调工作人员到县公共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工作,确保该项工作规范、有序、顺利完成。

三、先租后售工作实施

(一)按照“先租后售”政策销售的公共租赁住房,专指廉租住房和公共租房。

(二)出售房源

按照“先租后售”的原则销售公共租赁住房,严格控制出售比例,有效满足正常的公共租赁住房租住需求。至2013年末我县已累计实施城镇保障房10876套、54.38万平方米,按(临政发〔2013〕34号)文件要求,销售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项目住宅部分建筑面积的40%。

本次出售的房源521套,具体详见附表一。

(三)出售价格

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不以盈利为目的,综合考虑公共租赁住房住户承受能力、城镇基准地价、开发建设成本和各时段、各片区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不同批次出售的公共租赁住房按实际情况执行不同的价格。具体价格由住建、国土、发改、财政、审计、城投公司等部门研究提出,经上报批核准后确定。

本次出售的房源价格具体详见附表二。

(四)购房对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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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已列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并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满1年的低收入或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按时足额交纳承租期间的一切费用; 3、具备支付能力且自愿申请购买;

4、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经相关部门审查后符合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条件;

5、每个保障家庭仅限购买一套公共租赁住房,且只能购买本户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后,家庭成员不能再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政策。

6、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要求。

(五)出售流程

公共租赁房出售实行申请、复核审批、公示、付款签约等程序。租住列为出售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按以下程序申请购买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由户主向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领取购房申请表,并按要求如实填写。

2、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人填好购房申请表,同时提交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近期婚姻状况证明,就业和收入证明(在职人员须提供当月工资花名册),人均月收入、人均住房面积及财产状况、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未购买过公共租赁住房、无自用轿车等证明材料及按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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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需提交的其他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须初审单位对照原件核实签章)。

3、审核:住建房管部门核实申请家庭的房产档案信息登记情况;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公安部门核实申请人户籍、家庭成员状况和车辆财产;工商部门核实工商登记注册资金;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相关情况进行综合核实;其余各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4、审批: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审核情况对各申请户进行审定,符合申购条件的,在县政府公众信息网、电视或宣传栏公示1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申购家庭。

5、签订购房合同:申请人经复核审批、公示后获得购房资格,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办理购房手续,签订购房合同。

6、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付清房款后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涉及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房产交易手续费、契税、办证工本费等费用由购房户按规定缴纳。

7、申请时间:按不同批次进行公告。

(六)收入执收主体

出租出售收入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执收或授权专业管理机构代收。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出售收入的具体收缴方式和收缴程序分别按照签订的租赁合同、购买合同的约定执行。

(七)使用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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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出售收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托的专业管理机构开具《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通非税收收入电子化收缴入同级财政账户,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

(八)预算收入科目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01款43项03目——“103014303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01款43项04目——“103014304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出售收入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01款43项99目——“103014399其他政府住房基金收入”。

(九)收入使用

出租出售收入按以下用途使用: 1、偿还政府借款本息

2、公用部位、公用设施维修资金 3、维护管理费 4、业务费

四、产权登记及交易准入管理 (一)权属登记。

购房人缴清购房款、契税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所有费用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部门应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字样。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可实行共有产权,共有权人必须是购房户已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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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管理。

1、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自登记发证日起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不得进行转让、赠予、抵押、出租及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一经发现收回公共租赁住房。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只能出售给符合公共租赁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扣除折旧回购。

2、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可由直系亲属继承,未取得全部产权而保障对象去世,且继承人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由政府回购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3、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已注“公共租赁住房”字样)后居住满五年,且住房条件改善的,政府放弃回购,经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可上市交易,但要按照届时相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差向政府补交价款及税费,取得完全产权(取消“公共租赁住房”字样)售的,其家庭成员不得再次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政策。

4、已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或将已购公共租赁住房出按“先租后售”方式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进行管理,实行政府优先回购,政府放弃回购的补缴差价后准予上市的交易制度。

(三)物业管理。出售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

定实施物业管理,购房户按规定缴纳物业服务费及其它应由住户缴纳的费用,服从小区管理规定。物业服务费由物业服务部门报县物价部门批准、备案。

五、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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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虚假材料骗购公共租赁住房的,经查实后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取消其在5年内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公共租赁住房认购资格;坚决查处骗租、骗购、转租、转售等行为。

2、对在公共租赁房销售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对擅自将公共租赁住房按商品房出售、出租或改作其他用途的,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表1. 《凤庆县2014年第一期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套数及购买对象范围》

表2. 《凤庆县2014年第一期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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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k3x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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