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有关问题的暂行

更新时间:2024-06-25 09:56: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云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

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加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执行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处分决定的宣布与送达

党的纪律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纪律规定,是党的各级组织、全体党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凡是违犯党的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都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处分或行政纪律处分。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或批复,有关党组织和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坚决执行。 (一)处分决定的宣布

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作出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由下达决定的机关30日内在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的党委(支部)或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宣布,也可以委托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的党委和行政部门在一定范围内宣布。报批案件,呈报单位自接到处分决定批复后,由单位负责人30日内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如遇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时间宣布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说明原因。 (二)处分决定的送达

- 1 -

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对违纪党员和监察对象作出的处分决定,由纪检监察机关直接送达本人和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同时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委托有关单位送达的处分决定,应及时转达受处分人。

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可直接送达本人。 (三)处分决定的宣布和送达实行书面报告制度

处分决定的宣布和送达,应由下达处分决定的机关填写《党政纪处分决定宣布、送达执行通知书》(附表一)送达被处分人所在单位。

受处分人拒处分决定的,由所在单位或送达人注明,不影响其处分决定的执行。

二、处分决定的执行、执行程序及期限 (一)党纪处分的执行

1、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人员,一般不影响担任原职务,对不适合担任原职务的,由组织人事部门予以调整。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人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的党外职务。

2、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人员,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重新确定职务,在受处分后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

3、受留党察看处分的人员,党内职务自然撤销,留党察看期间不得担任党内任何职务,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恢复党员权利后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

4、受开除党籍处分的人员,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2 -

(二)行政处分的执行

1、受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一般不影响担任原职务,但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处分影响期为:警告处分半年;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一年;撤销行政职务处分两年。开除留用处分期最多两年。

国家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工人不适用降级、降职、撤职处分;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不适用降级处分;专业技术人员不适用降级、降职处分。

2、受行政撤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重新确定职务,两年内不得晋升职务。遇有高待遇低任职的,取消高待遇。

3、受行政开除处分的,从处分决定下达之日起,解除其与所在单位的人事行政关系。五年内国家行政机关不得录用。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的工资问题,按本暂行规定附件一至四的办法执行。

执行中应掌握的原则:

1、受党纪、政纪处分后,与职务有关的待遇和津贴,均按重新确定的职务标准执行。

2、因同一错误,同时受党政纪两种处分的,按工资处理较重的处分执行。 3、受党纪、政纪处分后,根据受处分当年和处分期及处分影响期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及晋升工资时对考核结果的要求,确定能否正常晋升职务(等级)工资档次、级别工资和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正常晋升职务(等级)工资和级别工资的考核年限,应从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起重新计算。

4、在立案审查期间,如遇正常晋升工资,应暂缓晋升,待结案后根据审查结果确定是否晋升。

- 3 -

5、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搞活内部分配单位的工作人员受处分后,在按规定降低档案工资的同时,应按不低于档案工资应降低的标准降低其在单位内部的实际工资待遇。

6、被错误处理的人员,经复查复议或复审复核后,确属被错误给予党政纪处分的,纪检监察机关或主管行政部门撤销处分后,应恢复其原工资待遇。处分期内被减发或停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予以补发。其晋升职务(等级)工资和级别工资的考核年限连续计算。 (四)处分决定执行的程序及期限

1、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或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处分决定宣布后一个月内,由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填写《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附表二),报送下达处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存档。

处分决定和《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登记表》(附表三),由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分别送组织、人事部门归入本人要事档案。

2、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或受行政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的,处分决定宣布后两个月内,按其受处分前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本暂行规定办理。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填写《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报送下达处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存档。

3、涉及工资变动的,从处分决定下达之日起30日内,由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填写工资变动审批表,并按干管权限报批后执行。

上述人员降低职务和工资后,由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填写《受党政纪处分人员降低职务及工资执行情况报告表》(附表四),在两个月内报送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

- 4 -

(一)受党纪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

1、受党内警告处分的人员,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人员,当年年度考核只写为不称职等次,其中所犯错误与职务行为有关的,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3、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人员,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以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4、受留党察看处分的人员,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受留党察看处分的人员,第二年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人员,第二年和第三年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5、受开除党籍处分的人员,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和第三年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6、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审查的,可以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但在受审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没有受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确定当年年度考核等次。 (二)受行政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

1、受行政警告处分的人员,当年年度考核不提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人员,对其进行年度考核,但在受处分期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解除处分的当年,按规定条件确定当年年度考核等次。

受降职、留用察看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根据其本人表现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

3、受政纪处分人同的年度考核,如国家今后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三)因同一错误,同时受党纪和政纪处分的,按党纪处分结果确定其考核等次。

- 5 -

(四)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确定后,由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将考核情况填写《受党政纪处分人员年度考核结果报告表》(附表五),并在次年一季度前报送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备案。

四、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在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要按照职责范围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和联系,确保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执行。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对执行党纪、政纪处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自查和抽查,必要时,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组织人事部门参加,进行联合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处分决定的送达、宣布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二)《受党政纪处分人员登记表》是否归入受处分人员的人事档案; (三)受处分人员应降低职务或工资的,是否规定执行;

(四)考核中,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有无违规确定等次、晋职、晋级的情况;

(五)处分决定执行中的其它问题。 五、责任追究

(一)在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党委或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责令单位改正,对单位负责人批评教育。

1、处分决定未按规定时间送达受处分人和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 2、处分决定未按规定时间和范围宣布;

3、《受党政纪处分人员登记表》按规定装入受处分人员的人事档案; 4、处分决定的送达、宣布情况,未按要求及时报送纪检监察机关。

- 6 -

(二)在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干管权限,给予单位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或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不适合担任原职务的,组织人事部门应予以调整。

1、对受处分人员应降低工资而未降低工资的; 2、对受处分人员在处分期和处分影响期内提拔任用的; 3、对受处分人员年度考核违规确定等次的; 4、对不执行处分决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本暂行规定中未涉及的其他问题,仍按中央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过去的处理办法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暂行规定执行。

七、我省国有企业中,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处分决定的执行,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八、本暂行规定由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九、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中央和国家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

1、《关于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党纪处分后工资问题的处理办法》; 2、《关于我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处分后工资问题的处理办法》; 3、《关于我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后工资问题的处理办法》; 4、《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违纪违法受查处后有关待遇问题的处理办法》;

- 7 -

5、《党政纪处分决定宣布、送达执通知书》(附表一); 6、《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附表二); 7、《受党政纪处分人员登记表》(附表三)

8、《受党政纪处分人员降低职务及工资执行情况报告表》(附表四); 9、《受党政纪处分人员年度考核结果报告表》(附表五)。

- 8 -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k3x3.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