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机关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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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 二、学习制度 三、工作制度
四、机关职工考勤制度 五、卫生制度 六、文件处理制度 七、信息制度 八、保密安全制度
九、机关财务财产管理办法 十、机关接待工作制度 十一、办公用品用具管理制度 十二、着装管理制度
十三、先进科室、文明职工评比办法 十四、争名升位考核奖惩办法 十五、局长接待日制度
十六、违法乱纪案件查处及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十七、政务公开制度
十八、公务用车车辆管理办法 十九、档案管理制度 二十、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二十一、鄂尔多斯市地税稽查分局推进地税组织文化建设要点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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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实施方案
一、会议制度
(一)局长办公会议
研究制定稽查局工作方针,对重大事项做出决策,领导各科室做好各项工作。
主持:局长或副局长
参加会议人员:有关局领导、有关科室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具体参加人员由主持会议的局领导决定。
会议内容:研究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地税局的决定,指示;讨论研究全局经费预算,决定基建、大型固定资产购臵等重大开支项目;研究对干部职工的奖励及行政处分;研究本年度稽查计划,讨论决定各科室请示的重要事项;分析稽查工作形势;互通情况,研究措施;有必要事先经局领导研究的有关事宜;其它需要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政务、业务;事务工作。
(二)局务会议 主持:局长或副局长
参加会议人员:各科科长和副科长。局务扩大会议由各科室全体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
会议内容:1、研究贯彻各项方针、政策、法令;2、研究制定年度、季度或某时期工作计划、安排、总结和听取工作汇报;3、研究解决本局其他有关重要的政务、事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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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办会、局务会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度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局长会议民主讨论,集思广益做出决定。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局长个人做出决定的,事后要向局长会议成员报告。一经局长会议研究决定,都要认真贯彻执行,局长会议、局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召开之前,一般由局长提前研究和确定议题,并通报每个成员,以便做好准备。申请会议的科室提交讨论的材料,提前要复印,由综合科分发给每个与会人员,以提高会议质量;缩短会议时间。综合科秘书和有关科室同时做好记录。
(三)科务会议 主持:科室负责人
参加会议人员:本科室人员
主要研究部署、检查本科室工作,听取工作人员思想、工作情况汇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监督检查机关制度、各责任人职责执行情况。坚持做到每月召开1次,科室负责做好记录。
(四)全体职工大会 主持:局长或副局长 参加会议人员:全体职工
主要传达、宣传、贯彻各级党政有关重大方针、政策。法令、文件精神;安排、部署、总结全局工作,表彰先进、鞭策后进,解决需要在全体职工会上解决的其他问题。
(五)星期一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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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周一上午九点准时开始。 2、例会内容
(1)、汇总上周的工作进展情况。 (2)、上周汇总问题的解决情况。 (3)、本周工作的进展情况。 3、例会要求:
(1)、全局人员及各部门领导应严格执行,自觉遵守例会制度,确保每周例会的正常进行。
(2)、严格实行例会请假制度,局长不在时,会议由副局长主持召开,会议实行签到制度,并设立签到签退记录本。
(3)、参加例会的人员不得无故迟到,不得中途退场,开会期间,必须遵守会场纪律,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并保持会场卫生。
(4)、参加会议人员要统一着税装,做到干净整洁,整齐划一。
(5)、会议记录由综合科统一存档备查。
(六)为了保持良好的会议秩序,确保各类会议议程及时进行,与会人员要准时到会,主持人宣布开会后,迟到人员由主持人指定到迟到席就座。会认期间,各与会人员都要自觉关闭手机、呼机、小灵通等通讯设备,并严禁在会场内乱走动,保持会场的安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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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治业务学习制度
为了提高全局干部职工的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平,进一步加强我局职工思想作风建设,培养一支思想过硬、作风扎实、业务精通的干部队伍,制定本制度。
(一)学习形式
1、采取个人自学、集体组织、开交流会、办学习班等; 2、采取借助广播、电视、录音、录像、计算机网络等媒体的视听学习;
3、采取阅文件、看板报、书籍及观摩学习外单位先进经验。 (二)时间安排
按照上级的部署安排,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每年年初由人事、监审岗制定全年学习计划,每月不少于一次,每月第三周周五下午作为相对固定的政治业务学习日,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调整。
(三)学习要求
每个职工在参加学习时要自觉遵守学习纪律,要执行签到制度,不得无故缺席,特殊情况除外,都必须按时参加学习,如因工作等原因未能参加学习的,要根据情况及时补课,每个职工都要做好学习笔记。每半年组织职工进行1次业务考试和理论测试,严格考核,并兑现奖惩,业务考试和理论测试成绩记入本人成绩档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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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在全面准确理解政治理论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地税稽查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着眼于思考、着眼于发展、着眼于运用,努力提高干部职工运用理论改造客观世界和改造主观世界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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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区局稽查工作制度,建立良好的工作运行机制,不断增强地税稽查队伍的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努力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敢打硬仗”的地税“尖兵”,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安排。为加强日常工作的计划性,减少盲目性,提高工作效率,各科室应结合全局工作及上级要求,遵循区局全年工作目标和本局工作计划,于每季度前5日内拟出下季度主要工作安排,经分管局长同意后,交综合科汇总。
(二)建立定期工作报告制度。每周星期五下午,局机关召开例会、各科室负责人负责人向局务会议报告本周工作情况,接受局领导监督检查。年末由各科室全面总结本周的工作情况,向局务会专题报告,由局务会评审各科工作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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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机关职工考勤制度
一、局机关上、下班实行指纹签到制度,每日上下午各一次,在上班后20分钟内签到都按正常签到对待。
二、每周一召开例会时,综合科以书面形式汇报本局全体人员上周考勤情况;每月终了时,综合科应对当月的考勤表进行核对,送交局领导,经局领导审阅签字后,转交综合科备案,作为扣发奖金和年终考核的依据之一。
三、职工上班期间外出办事,必须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或其他人员请假,并说明去向和理由。无故不请假者,科长有权按旷工论处。
四、职工在下乡、出差或因私事请假时,应将领导批准的《公出任务审批单》或请假条在考勤表中注明下乡、出差的时间、地点和事由,以备考核。
五、局领导及有关科室负责人对考勤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 六、凡因公事不能签到,必须提前向分管局长电话说明原因,由分管局长签注意见转综合科,在考勤表中注明。否则,分别情况按迟到、旷工论处。
七、职工因病、事假在1天以内的由分管局长批准,超过一天者由局长批准,副局长请假由局长批准。局长、副局长请假按市委、市政府有规定执行,由局长批准;同时局长请假请自治区地税局稽查局同意并备案。职工请假一律使用请假条办理审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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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因病在7天以上者同时应有医院诊断书,否则按事假考核,请假条和诊断书一律送综合科备案。
八、职工到假返回应及时到综合科办理销假手续,否则,超假时间一律按旷工论处。
九、职工探亲假、休假、婚假、丧假、产假或因特殊病情、特殊事由需要长期病休、请假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职工出勤情况是机关工作作风的重要方面,考勤结果要作为职工年终鉴定、公务员等级评比、文明科室、文明职工评比和半年、年终奖金扣发的重要依据。 十一、处理办法:
1、查住迟到1次,罚款100元,旷工1天罚款300元。 2、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按照《公务员法》第十三章第八十三条第(五)款规定,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准审批,予以辞退。
3、病、事假的扣款按《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全额拔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两个规定的通知》内人薪字[1999]第19号文件规定执行。
4、参加函授面授或考试的以正式书面通知为依据,按出勤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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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卫生制度
(一)每个职工应认真负责搞好机关卫生。
(二)每日上班前对办公室内外及时进行清扫。做到整洁、大方、窗明几净。
(三)门厅、楼道、楼梯、厕所和楼前后环境区卫生要有专人每天清扫,保持清洁。
(四)工作时间每周周一为“全局卫生日”,各科室应主动组织,彻底清扫室内外卫生。由机关卫生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比。卫生不合格的科室不予参加“文明科室”评比,并对负责本办公室卫生的责任人每人处罚10元。
(五)卫生领导小组组长:呼有昌,副组长:王智雄、翟伊明、万磊,成员:各科负责人。卫生领导小组每周抽查一次,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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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文件处理制度
(一)各科室在处理公文时,要严格执行《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试行)》和 《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试行)》,做到行文规范、办理及时。
(二)行政、业务文件
1、收文:各种来文,收发要及时登记,综合科政务岗批转公文后于当日呈送局长阅示、根据局长批示,综合科政务岗将来文及时转送有关科室办理或存档。凡属重要文件、急件,各科室在收文后5日内办结,局领导批示的重要文件要在10日内办结。文件办毕应填写处理结果,于年终归档。
2、草拟:对外行文(含简报),经办人拟稿后(拟稿纸一律采用A4稿纸),先由科室负责人审核,全面把关,送综合科核稿后由分管局领导签发。未经综合科审核的公文,局领导一律不予签发。对有关重大方针政策、工作部署、总结、安排、人事工作等重要行文,分管副局长审稿后,送局长签发。
各科室起草文件,要突出重点,言简意明,文稿字迹工整、清楚。文字、语法、逻辑、标点应用正确,行文格式规范,并一律用钢笔或碳素笔书写,不得用铅笔或圆珠笔书写。上行文必须打印签发领导姓名。
3、打印:各科文稿综合科政务岗要逐件登记,一般性大件由政务岗根据领导签发时间依次安排打印。有领导批示的急发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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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由综合科安排急打先发。无领导签发的材料政务岗人员有权拒绝打印。文稿打印后,送主办科室校对,校对文稿修正后再送主办科室复校,并由校对人签字后方可缮印。印妥文件送回主办科室检查无误后办理发文手续。
4、发文:收发员收到各科发文后,逐件登记,检查无误后于当天发出(最迟于次日)并将原稿附剩余打印件返回主办科室。收发员要坚持每日一取一送,即上午9:00前到本局收发室取回来文,下午在下班前一小时到邮局送出当日发文,不得积压。
(三)印章管理。本局、各科室印章均应由专人保管、监印。凡属开据各种介绍信、证明信等,必须经综合科科长或局领导批准后,方可盖本局公章,未经批准监印员一律不准盖章,否则一切后果由监印员负责。对外行文,未经局领导签字同意的,一律不得盖章发文,否则追究监印员责任。监印人员对所发文件有监督责任,对印刷不合格、行文不规范的文件,有权拒绝盖印,退回拟稿科室重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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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信息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工作,充分发挥信息作为领导了解情况和科学决策的参谋和助手作用,促进各部门之间互通有无,交流经验,共同提高,使地税稽查信息工作能够更好地适应新时期地税发展需要。根据我局信息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要求本单位每个科室每季至少编写1篇信息,不得迟报、补报。编写信息应及时、准确、全面、实事求是,保证信息的质量,全年至少有2条信息被局机关采集。
二、信息报送应严格遵守采集一一整理一一加工一一编发——利用的程序,喜忧兼报,不断提高质量。对重要信息、突发信息实行3小时特快报送。
(三)信息奖惩:每季度进行考核时,信息报送每低于要求数量一篇扣2.5分,多于最低标准1期加1分,最高得分10分;本局采纳刊发一篇奖励50元,自治区地税局刊发和市级新闻媒体报道1篇奖励300元,自治区级新闻媒体报道1篇奖励500元,国家级新闻媒体报道或刊登1篇奖励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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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保密安全制度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国家安全法》和国家计算机网络安全方面的有关规定,健全有关工作制度,切实做好局机关的保卫、保密和安全工作。
(二)标注“秘密”级以上的外单位来文,由综合科统一建立“收文簿”,指定人员履行登记、编号、签收和传阅手续,并统一建档保管和销毁。局机关密级文件在第二年3月份交回综合科送市局统一销毁。
(三)外单位借阅本局文件、资料等,需持单位介绍信,经主管局长批准后,办理借阅手续。
(四)每日下班前要认真细致地清理案头文件,凡属重要文件应放入柜内加锁,严防丢失。
(五)凡本局来文,除收发人员外,任何人不得私自拆封;给局领导亲启信件(如举报信件),要送交本人,不得随意拆看。领导拆封后非保密公文要返回收发室补办来文登记手续,以防差错。
(六)密码电报不得复制、抄录,确需摘抄的,要严格履行批准手续,并不得抄录密电全文及日期和编号;严禁密码明复和密电、明电混用;严禁密电与普通公文一起运转。
(七)绝密级文件不得复印或通过传真机传输;禁止使用己联接局域网的设备同时访问因特网。
(八)局机关车辆和外来车辆要听从保安人员指挥,按规定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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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办公楼门前、办公楼大厅严禁停放摩托车、自行车等物品。
(十)“五一”、 “十一”、 “元旦”、 “春节”等节假日,由综合科统一安排行政值班,各科室均要积极配合和支持。
(十一)局机关设立保密工作委员会,负责机关内部的保密事项。
(十二)局机关保密工作委员会主任:呼有昌,副主任:王智雄、翟伊明、万磊,成员:各科室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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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机关财务财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稽查局经费及财产管理,严格遵守国家的财经纪律,保证经费开支合理,确保财产的安全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稽查局财务财产统一由综合科负责管理,应认真编制、组织、实施单位预算,及时取得转拨经费,做好记帐、对帐、报帐工作,开支手续完备,内容真实,履行会计核算和监督职能。
第三条 本局机关财务审批权限。审批金额在500元以下的,由综合科科长审批,审批金额在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由分管副局长审批,审批金额在2000元以上由局长审批,重大财务支出经局务会研究决定由局长审批。具体程序:凡需报销的单据先由经办人填写“报销单”签名后,交财务会计审核,对符合报销规定的单据,由综合科科长签字后根据审批权限请分管局长或局长审批。对不符合审签手续的单据出纳人员有权拒付。凡纳入局机关资产管理的用品用具购臵统一由综合科采购,金额达到500元以上的专项设备要在使用科室的配合下集体采购,填写《经费开支审批单》,同时健全出入库手续。
本局经费应按预算实行定额管理使用。严禁因私借用公款,特殊情况需得到局长批准。因公借款500元以内的由综合科科长审批,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由分管局长审批,2000元以上由局长审批。公事办结后要在规定时限内归还,未能及时清还借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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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月工资中全额扣回。没有及时扣还的,追究会计和出纳人员责任。
日常经费列支事项办完后,经办人员要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一般不得超过30天。招待费、修理修缮费、印刷费、油燃费、会议费等要定期进行结算,以加强管理。具体开支内容每半年在局党组会议上通报1次。本局机关各项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预算,并按期进行公示,接受职工监督。
第四条 局机关财产统一由综合科负责管理,所有固定资产均应登记、造册、记帐并定期盘点。分发各科的用品、用具、办公设备按房间号进行登记,由科室负责保管,责任到人,无故损失、丢失,由科室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赔偿。日常洗涤、清扫工具及用品由勤杂负责保管。原则上不准个人借用公物,特殊情况需经局长批准。凡购入的资产按规定的程序报帐时由会计人员与保管人员填写《资产入库单》,经综合科科长审核后办理入帐入库手续,出库时出纳人员、保管人员要建立明细,填写《资产出库单》,在一定阶段需报送核销的资产(服装)按规定程序报批报损销帐。
第五条 几项重点费用的支出管理 (一)差旅费
1、机关职工因公出差必须事先填写《公出任务审批单》,一般工作人员出差经本科科长同意后,由分管局长审批;副局长、科长、副科长出差经局长批准后,送综合科长签字以示阅知。出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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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持批准的《公出任务审批单》和住宿费发票报支差旅费,无住宿发票不得报支差旅费领取出差补助。
2、差旅费报支标准严格按照《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2007]334号文件规定执行。工作人员地市内出差,住宿费按120元每人每天凭票予以报销,市外出差每人每天按150元予以报销。副处以上干部出差市内住宿费按150元每人每天凭票予以报销,市外出差每人每天补助240元凭票予以报销。伙食补助市内出差每人每天补助30元,市外出差每人每天补助40元,区外出差每人每天补助50元。
3、处级以下人员出差不得乘座飞机,特殊情况必须经局长批准,即在《公出任务审批单》上签注同意。
4、出租车费用一律不予列支。
5、职工赴外地开会、学习、考察除上级组织机关在正式通知中明确规定的统一费用和正常的车船费、住宿费报支外,其余费用一律不予报支。所报单据必须是正式合法票据。
(二)印刷费
1、局机关承办的所有印刷品在同质等价的条件下,必须优先在市局税务印刷厂印刷。内部印刷厂不能承印的可以在社会上招标择优厂家。
2、印制前,主办科室要事先填写《印刷品印制申请监控表》,经局长审签后印制。无《印刷品印制申请监控表》印刷厂不得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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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不附《印刷品印制申请监控表》,财务室不予报支。
(三)招待费
1、机关招待客人要严格执行本局《机关接待工作制度》。 2、招待费的报文必须附经办人填开、综合科科长、局长审签的《接待审批单》。否则,谁接待谁签字谁负责。
(四)会议费
1、会议费实行定额标准管理。每人每天最高70元,其中住宿费30元,伙食费30元,会议杂项费用10元,包括会标、文件袋、笔记木、圆珠笔、照像等费用。
2、要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和时间。会期一般不超过3天(不含报到和返程备1天),工作人员不超过参会人员的10%。
3、会议费的列支范围包括:场租费、交通费、食宿费、印刷费、杂项费。报支时要附齐发票、会议通知、报到花名册、会议经费预算和《会议审批单》等凭据。
(五)车辆燃油费及修理、保险费用
车辆燃油费报支严格按照《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公务用车改革补充规定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地税发[2002]549号)文件规定执行,车辆燃油费不得超过30000元。修理及保险费用据实报销。 (六)购臵费
局机关凡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资或虽然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但零星用品批量购买超过500元,一律在使用科室的配合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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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集体采购,并填写《经费开支申请审批单》,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一律不予报支。
(七)基建维修 (修缮)费
1、局机关进行基本建设或房屋、设施的修缮时,日常维修由综合科负责管理,大型维修或基本建设由局务会议决定人员成立基建小组负责管理。
2、基建维修超过1万元的,由综合科、基建领导小组聘请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工程设计并做出预算,提交局办会认集体研究。
3、超出10万元的基建、维修一律实行招投标管理。侯选施工单位不得少于3家。10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由局办会议决定施工单位。
4、基建、大型维修事项变更必须通过局办会认集体研究。 5、加强工程决算管理,严格工程质量检验,未达到工程设计标准,质检部门质检不合格的不予付款。
(八)奖金
奖金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每年根据税务系统任务完成情况和稽查查补收入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金额确定,原则上上半年奖励10万元,年终奖励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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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经费收支情况以及财务审计结果等情况。
(三)物品及资产管理类。政府采购招投标项目的立项及结果,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变更及处臵等情况。
(四)基建管理类。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投资规模、建设周期等,以及建设工程招投标、基建项目的执行情况、决算情况等。
(五)后勤服务类。公有住房、车辆管理、办公用品管理、公务接待、后勤日常管理等。
(六)涉及干部切身利益的医疗、工资福利、培训、奖励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办理情况。 (七)其他应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下列政务信息可以依法免予向社会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机关内部研究讨论、审议待定的工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或者纳税人以不公开为条件所提供的信息;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六)其它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范围和形式
第八条 公开的范围上力求全方位。要按照有利于群众知情、办事和监督的要求,从实际出发,根据公开事项的不同内容和特点,因事制宜、灵活多样运用各种有效形式在不同的层次和范围进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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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税务公示、公报、公告、函告等,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媒体,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会、听证会、论证会、咨询会、联席会、工作通报会,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环节中的宣传、辅导、受理咨询等服务事项和措施等。
第十条 对系统内干部职工公开采取的主要形式有:在内部办公网发布,召开局办会、局务会、干部职工大会等不同层级会议公布,公文处理系统传递,编印信息简报,内部通报,下发文件等等。
第四章 政务公开的主要程序
第十一条 严格规范公开的程序。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要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的程序,主动公开政务,并严格限制不公开事项的范围。
第十二条 对于应当让纳税人和内部干部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公开。
对于不能公开或暂时不能公开的事项,必须说明理由,并报本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变更、撤销或终止公开事项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通过各种载体及时告知公众。
第十三条 除公开目录列举的内容外,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由向政务公开办公室提出,经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同意后及时发布。
第十四条 公开内容的更新应根据实际情况,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指定的相关单位和部门定期维护并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 强化政务公开内、外网信息交换,推动公开程序网络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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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政务公开的时间和期限
第十六条 政务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内容、形式相适应,以不影响办事、决策和取得最佳客观效果为原则,注重事前、事中、事后和长期公开、定期公开、及时公开相结合。
第十七条 临时性重要工作或突发性公共事件应依法及时公开。
第十八条 除特殊情况外,公开的事项应在生效后5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政务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根据公开事项执行时限确定公开期限。凡具有相对稳定性或经常性的办税、办事事项应长期公开,阶段性事项定期公开,临时性事项及时公开。 第六章 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要把政务公开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实施,全面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水平,务求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要调整充实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局领导和相关科(股)室负责人组成,综合科牵头组织实施,各部门参与,纪检监察负责监督检查,法制部门严格考核。本局调整充实后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呼有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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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组长:王智雄 翟伊民 万 磊 刘智江 第二十三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协调、检查、监督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 (二)审议本单位政务公开的项目、内容、范围、形式; (三)检查、指导、督促基层单位开展政务公开工作; (四)每年对政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分别向同级党组和上级主管部门作出报告;
(五)协调和处理其他涉及政务公开的事宜。 第七章 政务公开的工作制度
第二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政务公开“党组统一领导,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织协调,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明确责任,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各级地税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政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分管局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密切协作、形成合力。要把政务公开工作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安排,按照市局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系统的实际,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政务公开工作体系。
第二十五条 建立政务公开评议评价制度。定期组织由特邀监察员、地税干部和纳税人代表等组成的评议小组,通过会议评议、网上评议、问卷调查等形式,对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全面,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等进行评议。对评议中反映出的问题,应积极改进,认真整改。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审核制度。所有公开的内容必须经过事前审核,准确把握公开的重点、范围、形式和时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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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预示制度,对涉及本单位建设和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在决定和办理之前,应事先公开方案和议项,在充分听取干部、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加以完善,再予以正式公布和实施。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内容,制定考核办法,量化考核标准,定期组织检查考核,考核结果与评议结果相结合,与评先选优挂钩,作为单位和个人考评、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推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明确纪律责任、处理依据和标准,对工作不力,搞形式主义的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甚至损害群众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计会股切实加强对各股室和基层所的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和检查,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对在公务接待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并进行严肃查处,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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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机关接待工作制度
第一条 接待机构和职能职责
一、综合科为局机关日常接待工作的职能机构。凡来我局因公务活动接待的客人,不论对口业务在哪个科室,均需通过综合科统一安排接待。
二、接待工作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安排符合接待范围的客人的迎送、食宿、交通、参观等各项接待事宜。
三、接待客人要做到热情、周到、礼貌、大方。在住宿等消费方面严格按制度办事、力求舒适节俭、不摆阔气、不铺张浪费。
第二条 接待范围及标准
一、国家税务总局副司长以上、自治区地税局正副局长和同级别的客人来我局检查指导工作,住宿地点、接待标准由局领导决定,综合科根据领导意图具体办理接待事宜。由局领导班子成员并邀请党政有关领导出席作陪,相关科室负责人参加。
二、上级机关来我局检查指导工作,原则是只宴请两次(即迎送各1次),由局长、分管局长和相关科室负责人陪餐,处级领导及同级别的来客每次宴请标准为就餐人数每人60元以下(含烟酒),科级领导及同级别的来客每次宴请标准为就餐人数每人50元以下。餐后其它活动必须由局长或分管局长批准,并根据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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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核定消费标准。工作期间一律安排工作餐,由对口业务分管局长,相关科室负责人陪餐,每天每人就餐标准为处级50元,科级40元。超过标准者原则上由备科室接待者自负,特殊情况另行规定。
三、各旗区地税局及直属征收局来我局因公办事的,确需宴请由相关科室负责人向综合科申请并填开《接待申请单》,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由相关科室负责人组织就餐,自行结算,在标准内报支。
四、本市各有关部门来我局检查、验收、指导工作,市外、省外客人来我局参观、走访、交流、学习等比照上述同级别接待范围和标准实施。
第三条 接待程序
一、凡来我局需宴请的上级部门和木市相关单位的客人由对口科室提前向综合科提出申请,填写 \接待审批单\,写明事由、来客人数、天数、食宿标准、由本科分管局长签注意见,经综合科科长、分管综合科的局长审签后,将此单退回综合科负责接待工作人员按标准安排接待。接待人员餐后签字时要注明实际就餐人员数及陪餐人员,并将《接待审批单》附后,作为饭店结帐的依据。
二、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接待支出一律不得报付。
三、接待费的结算程序,综合科经办人员对签字的菜单、《接待审批单》核实,核实的主要内容有接待范围与接待标准是否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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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接待费是否超出标准,审签手续是否齐全。然后报请综合科科长、分管综合科的局领导审核认定后支付。
四、凡因公外出人员需宴请,公出之前先办理接待手续,因特殊原因临时决定宴请,先用电话请示局长或分管综合科的副局长批准,回局后3日内补办手续。宴请范围及标准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否则,擅自宴请的费用由当事人全部承担
第四条 其它要求
一、局领导班子成员、综合科负责人在日常接待工作申要带头执行机关“接待工作度”,履行手续,符合程序、标准,杜绝随意性。
二、凡来我局检查指导工作的领导,一般客人住宿费原则上全部自理,特殊原因确需我局支付的,要报请综合科科长和分管综合科的局长批准;各科室、有关人员未经批准在接待时擅自扩大标准,超过住宿费、伙食费标准部分由承办人负担。
三、给来客随宿、随车的香烟、水果、饮料等接待物品必须经综合科批准。原则上客房内只摆放水果、矿泉水,不摆放香烟、特殊情况由综合科科长批准。
四、宴请用香烟、酒水由综合科自备。一般接待用当地特产酒水或同价格酒水。综合科要建立香烟、酒水等出库、入库保管制度,健全领用手续,防止浪费流失。
五、综合科要严格控制陪餐人数、不得凑桌,并据人数确定费用总额。没有局长或分管局长指示不准请歌手或举行民族礼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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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办公用品用具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合理有效节约经费开支,加强办公用品的使用管理,确保稽查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办公用品用具的购臵一律实行集体采购的办法,先由使用科室填写《办公用品用具购买申请审批单》或《办公用品用具采购计划审批单》(指由综合科统一购买的)经综合科科长或分管财务的局长批准后由综合科组织购买,并在报支时将“审批单”附在发票后面。
(一)经常性、大量性的用品、用具要实行定点采购,按月结帐制度。同时要与定点门市签定“送货上门、价格优惠、确保质量”的合同。统一购买的用品要经综合科科长检验合格后办理入库手续,其他用品用具要经申请购臵人员检验后办理入库手续。未经科长批准不得随意更换定点。各购臵用品在办妥入库手续后方可开据提货证明。
(二)综合科实行购管分离制度。即用品用具的购臵由会计和有关人员兼管,库房保管由事务秘书兼管。同时由出纳办理出入库手续,记载好帐户。每半年帐实核对一次,出现差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条 各科室(包括打字室)的微机用品,如色带、软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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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墨、打印纸、其他零件等用品,要本着节约使用、量用而购、如实报支的原则。更换微机用品时须提前向综合科科长申请,按照审批程序办理,由综合科统一采购、保管。
第四条 保管人员对办公用品的出入库情况要做详细记录,并如实向综合科长反映有关情况。
第五条 各种办公经费,须经综合科科长、分管财务局长签字同意后方可报销。
第六条 各科室使用的办公用具如微机及附件、传真机、打字机、复印机、录音机、饮水机、玻璃板、桌子、椅子、卷柜、沙发、茶几、衣架、电风扇、保险柜等统一由综合科造册登记,科内自行管理,每半年盘点一次。发生丢失、损坏的由使用科室负责赔偿。对于列入固定资产的办公用具磨损严重使用价值不高的经报综合科审批后及时核销更新,确保办公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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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着装管理制度
(一)本局税服统一由专人领取、保管、发放、缴销。 (二)领发服装要造册、填卡、登帐,做到帐目清楚,不错不漏。 (三)全局职工在着装时必须整齐、清洁,风纪严谨,礼貌待人,做好表率。去企业执行公务的人员必须着装,不准穿便服。每周一例会必须着税装。
(四)税服只限在职人员穿着,不得转借他人。如丢失胸章、帽徽时,应及时向组织声明并登报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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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先进工作者、先进科室、文明职工评比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局机关精神文明建设,确保机关精神文明建设高质量地发展 ,向更高层次迈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先进工作者、先进科室、文明职工每年评比1次,文明科室实行流动奖牌和物质奖励,先进工作者、文明职工颁发奖金和证书。
第三条 先进科室评比条件
一、科室全体人员团结协作,思想上进,廉洁奉公、工作作风端正,有较强的战斗力和凝聚力,有较好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在年终考核中工作实绩突出;
二、积极参加局机关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含政治业务学习考试);
三、严格遵守机关各项规章制度,社会综合治理; 四、办公室卫生保持清洁整洁,室内绿化好;
五、办事雷厉风行,不推诱拖拉,不无理刁难,做到服务文明礼貌、热情大方;
六、爱护公物,室内各类办公用品无损无失。 第四条 先进工作者、文明职工评比条件 一、工作积极肯干,任劳任怨,政绩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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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经考核无违规违章现象; 三、作风正派,思想品德端正,不拉帮结派,不酗酒闹事,不聚众赌博;
四、秉公办事,不利用职务职权之便谋私利,不给下级机关出难题;
五、服务态度好,对上对下一视同仁,不卑不; 六、听从命令服从指挥,积极参加各种集体活动;
七、热爱集体,视局为家,不办有损机关形象的事,不说有损机关形象的话。
第五条 文明科室评比办法
文明科室每年评比1个,根据年底考核,由考核组提出侯选名单,提交局办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条 先进工作者文明职工评比办法 先进工作者、文明职工每年各评比2-3名,由职工大会无记名投票选出5-6名侯选人,然后提交局办会认研究决定。
第七条 局领导要加强对先进科室、文明职工的管理,在命名一年内发现重大违法违纪现象的,及时撒销先进科室、文明职工称号,并通报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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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争名升位考核奖惩办法
第一条 为发挥机关整体效能,充分调动全体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稽查局各项工作高效、有序、规范运转,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和总体目标的顺利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奖惩是保证各项工作目标顺利实现的重要手段,目的是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惩戒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的调整对象为稽查局全体工作人员。 第四条 凡在内蒙古地税局对口考核及单项工作评比中进入前3名的科室,稽查局将给予通报表彰,并按名次对受表彰科室进行奖励。对口考核进入前3名的,第1名奖励3000元,第2名奖励2500元,第3名奖励2000元。单项工作评比进入前3名的,第1名奖励2000元,第二名奖励1500元,第3名奖励1000元。
第五条 凡被上级有关部门或木局授予“先进集体”、“青年文明号”、“先进科室”、“文明科室”、“优秀税务工作者”、“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科室或个人,稽查局将给予通报表彰,并按获奖级别对受表彰的科室或个人进行奖励。省部级以上科室奖励5000元,个人奖励3000元;内蒙古地税局、市委、市政府或同级部门科室奖励2000元,个人奖励1000元;受到稽查局表彰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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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500元,个人奖励200元。个人受表彰达到晋升工资标准的,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单项工作受到多级部门表彰奖励的,稽查局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奖励。
第六条 凡在内蒙古地税局对口考核及单项工作评比中落入后3名的科室,稽查局将予以通报批评,受批评的科室负责人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查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并向局领导作出书面检查,提交整改报告。对连续2年在对口考核中落末位的科室,科室主要负贵人要予以调整或降职。
第七条 稽查局对各科室的年终考核由稽查局主要领导牵头,综合科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提交局务会议研究后,确定备科室考核排名,对进入前3名的科室,稽查局给予通报表彰,同时予以物质奖励,第1名奖励2000元,第2名奖励1500元,第3名奖励1000元;对末位的科室,要给予通报批评,提出口头告诫,对连续2年在稽查局机关考核中末位的科室主要负责人要予以调整或降职。
第八条 稽查局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务员年度考核由稽查局主要领导牵头,综合科具体纽织实施,考核结果由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对年度考核结果稽查局将发文公示,年度考核结果优秀的,份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有关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对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木称职和不称职的工作人员,不发给年终奖金,1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对当年考核不称职或连续2年考核结果为基木称职的工作人员,予以降职处理;对连续2年考核不称职的工作人员,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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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辞退。
十五、局长接待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地税机关作风建设,进一步服务于自治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于党委政府的决策,服务于广大纳税人,根据全区地税工作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认精神,我局决定实行局长接待日工作制度,直接倾听社会各界和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掌握地方税收稽查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为纳税人排忧解难,解疑答惑,更好地为纳税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二条 接待时间 局长接待日每周安排一天,我局确定每周二为局长接待日,接待时间为上午8:30至12:00、下午2:30至5:30。
第三条 参加接待的人员 局长接待日的接待工作由正副局长(包括纪检组长)轮流主持,并根据接待内容确定相关人员参加接待。
第四条 接待内容
(一)对地税稽查执法、纳税服务情况的反映; (二)对地税稽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政策业务咨询; (四)受理纳税人的投诉; (五)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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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接待要求
(一)为了方便来访人员,接受社会监督,设立局长接待日专线电话,号码为3996803,来访人员也可以提前打电话进行预约。 (二)局长接待日来访人员应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局长接待登记表》,对于在接待日中来访人员反映的问题,专职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记录,以便进一步调查处理。
(三)当值局长主持接待来访人员,能够当时答复或解块的,要责成相关机构和相关人员进行现场答复或解决;对暂时不能答复或解决的,要责成相关机构和相关人员在一定的时限内办理,并向来访人员说明原因,承诺办理时限。
(四)我局指定综合科为专门机构负责接待日常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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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及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 “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促进税务稽查人员依法行政,强化党风廉政建设,根据纪检监察工作的有关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结合鄂尔多斯市地税稽查分局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鄂尔多斯市地税稽查分局执法人员涉及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和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执法人员违法违纪问题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对具体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的受理和查处。
本办法所称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对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税伙执法过错行为的责任人给予经济惩戒和行政处理。
对违法违纪行为人、过错责任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及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对群众来信来访、受理电话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部门转办反映本单位职工违法违纪问题和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由审理科负责,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条 税务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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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贪污税(公)款; (二)行贿、受贿、索贿; (三)挪用税(公)款及公物;
(四)违反税收票证、印章、发票使用管理规定谋取私利; (五)玩忽职守,造成国家税(公)款及公物直接损失; (六)勾结、唆使、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抗税; (七)积压、截留国家税款;
(八)收受纳税人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 (九)向纳税人借钱物,赊欠货款; (十)以权压价购买纳税人商品; (十一)在纳税人处报销票据;
(十二)直接参与经商或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亲友经商; (十三)在纳税人处兼职同时取酬; (十四)违反规定乱收费; (十五)其它违法违纪的行为;
第五条 利用职务之便,贪污税(公)款的,索要贿赂和接受他人贿赂的,挪用税(公)款及公物归个人使用的,涉及金额不满2000元的,应根据其个人所得数额及其他情节,给予下列行政处分:
(一)数额不满500元的,给予警告直至降职处分;
(二)数额在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三)数额在1000元以上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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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贪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处分。
二人以上共同贪污、受贿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在实施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分;
第六条 利用税收票证、印章或发票谋取私利的;接受纳税人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的;利用职务之便,在纳税户处报销票据的;利用职务之便,在纳税人处兼职同时取酬的;以贪污、受贿论处,接本办法第五条给予处分。
第七条 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视造成国家税(公)款及公物直接损失数额大小、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造成国家税 (公)款及公物直接损失不足1万元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
(二)造成国家税 (公)款及公物直接损失在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三)造成国家税 (公)款及公物直接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第八条 勾结、唆使、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视数额大小、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构成犯罪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二)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处分;
勾结、唆使、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抗税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 积压、截留国家税款,累计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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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行为人责任: 1、过错行为显著轻微,影响不大的; 2、主动承认过错及时纠正减少损失的。
(九)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追究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1、同时犯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两种以上过错行为的; 2、同一年度内发生二次以上根据本办法应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3、转移、销毁有关证据,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方式阻碍、干扰执法过错责任调查、追究的;
4、因执法过错行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其他恶劣影响的。 (十)对执法过错行为的调查和对过错责任的初步定性由综合科负责。
有关部门应当将工作中发现的执法过线索及时提供给综合科。
综合科应履行以下职责:
1、对应追究执法过错的行为报主管局长审批立案; 2、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执法过错进行调查; 3、对调查结果进行初审并提出处理意见。
(十一)调查人员应当向被调查人员核实情况,被调查人员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调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被调查人员的意见,并由被调查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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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调查的过程中,发现应当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的或者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的,应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其他机关处理。
(十二)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制作《执法过错案件调查报告》,并听取被调查人及其所在科室意见。
执法过错案件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为: 1、执法过错事实 2、案件定性的分析 3、过错责任人划分
4、有关过错行为的证据材料 5、被调查人及其所在科室的意见 6、调查人签字、盖章及报告时间
(十三)综合科应从以下方面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核: 1、执法过错的事实是否清楚 2、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3、性质认定是否准确 4、责任划分是否明确
(十四)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的追究决定由该责任人所在机关局长办公会议集体作出。并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责任明确的责任人,作出追究决定,并明确移交有关部门实施;
2、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没有过错的责任人,作出无过错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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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作出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决策; 4、对执法过错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责任不明的退回综合科重新调查。
(十五)被追究人不服过错追究决策的,可以在接到过错追究决定次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作出决定的地税机关申辩,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地税机关申辩。
接受申辩的地税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辩材料次日起2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
申辩期间追究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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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政务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障纳税人的民主权利,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强化依法治税,实现公开办税、公正执法、公平税负,进一步强化政务公开组织领导,规范公开内容,创新公开形式,完善公开制度,推进政务公开的规范化、制度化和长效化,打造鄂尔多斯地税稽查阳光地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鄂尔多斯地税稽查局机关。 第三条 深化政务公开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严格依法。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开展政务公开工作。
(二)全面真实。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都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全面、准确地公开办税事项和行政管理事项。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防止和严禁任何弄虚作假行为。
(三)及时便捷。积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因地制宜,及时、方便、快捷地公开相关事项。
(四)注重实效。从实际出发,突出在权力运行过程中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涉及纳税人的切身利益、群众关注的重点、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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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难点问题,注重可操作性,循序渐进,分步实施,讲求实效,克服形式主义。
(五)便于监督。公开的形式和范围应注重便于群众监督,创新公开载体,拓宽公开渠道,增强权力运行的透明度,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公开的内容上力求全覆盖。包括对社会和纳税人公开的内容和对系统内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对社会和纳税人公开的内容:
(一)部门职能类。公开内部机构设臵、职能分工、岗位职责及权限、税收服务承诺和工作规范、征收管理及税务检查规定等情况。
(二)执法依据类。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国家政策规定。
(三)规划计划类。税收工作发展规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四)行政许可类。税务行政许可的设定、调整和取消情况,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办事条件、受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和审批结果,以及税收法律救济等情况。
(五)办税程序类。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条件、方法、步骤等,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等。 (六)其他应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对系统内公开的内容:
(一)人事管理类。干部竞争上岗、选拔任用、公务员录用、人事变动、教育培训、评先推优等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二)财务管理类。公开财务管理制度、单位年度预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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