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

更新时间:2024-07-06 15:56: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ICS 91.020 P 50/54

备案号:40986-2014

重庆市地方标准

DB 50/T 543-2014

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

Planning standards of

Chongqing urban and rural public service facilities

2014-02-1 发布 2014-04-01 实施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重庆市规划局

DB 50/T 543-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标准备案公告

2014年第3号(总第171号)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依法备案地方标准824项,现予以公告。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14年3月28日

序号 489 备案号 40986-2014 标准编号 DB50/T 543-2014 标准名称 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 批准日期 2014-01-24 实施日期 2014-04-01 标准主管部门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DB 50/T 543-2014

目 次

前 言 ............................................................................... I 引 言 .............................................................................. II 1 范围 ...............................................................................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3 术语和定义 ......................................................................... 3 4 总则 ............................................................................... 3 5 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分级 ............................................................. 4 5.1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 ............................................................... 4 5.2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 ............................................................... 4 6 基础教育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 4 6.1 基础教育设施分类 ............................................................... 4 6.2 基础教育设施选址与布局 ......................................................... 4 6.3 基础教育设施规划配置标准 ....................................................... 5 7 医疗卫生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 8 7.1 医疗卫生设施分类 ............................................................... 8 7.2 医疗卫生设施选址与布局 ......................................................... 8 7.3 医疗卫生设施规划配置标准 ....................................................... 8 8 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 10 8.1 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分级与分类 .................................................. 10 8.2 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选址与布局 .................................................. 10 8.3 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规划配置标准 ................................................ 10 9 社会福利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 14 9.1 社会福利设施分类 .............................................................. 14 9.2 社会福利设施选址与布局 ........................................................ 14 9.3 社会福利设施规划配置标准 ...................................................... 14 10 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 17 10.1 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分级与分类 ............................................... 17 10.2 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选址与布局 ............................................... 17 10.3 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规划配置标准 ............................................. 18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条文说明 ...................................... 错误!未定义书签。

DB 50/T 543-2014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制定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提出。 本标准由重庆市规划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重庆市规划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体育局、重庆市文化委员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岳、彭瑶玲、余颖、易峥、孟庆、辜元、曹力维、李鹏、冷炳荣、刘方、 胡海、张亮、李峰、陈源国、陈曙光、李英、刘亮晴、廖典清、何坤先、周海、李乔、李献忠、张旸、樊海鸥、王法成。

本标准审查人:张睿、张强、龙彬、钟晓妮、梁杰、李长富、姜彤。

I

DB 50/T 543-2014

体育器械场地。 3)寄宿制普通高中每寄宿1名学生应增加建筑面积5m2、用地面积2m2。 注:1因特殊情况确需设置完全中学时,应按高初中相应指标分别计算。完全中学宜设36班、48班或60班,每班宜设50座。 注:2寄宿制初中和普通高中的寄宿学生人数应根据现状调研经验值及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确定。一般而言,寄宿制初中按50%的学生寄宿,寄宿制普通高中按80%的学生寄宿。 6.3.4 按表2中用地面积要求实施确有困难,且用地特别紧张的城镇已建成区,在保证基础教

育设施的建筑面积符合配置标准的前提下,用地面积可折减,折减系数参照表3。

表3 用地特别紧张的城镇已建成区基础教育设施配置折减系数

地区 控制指标 生均用地面积 都市功能核心区和都市功能拓展区 ≥0.6 城市发展新区、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 ≥0.7 6.3.5 农村基础教育设施的规划配置应符合表4的规定。农村幼儿园宜按规划要求在有条件的

行政村设置,小学应在镇乡辖区范围内统筹规划布局。

表4 农村基础教育设施配置标准

设施名称 最小规模 (m2/处) 建筑 面积 用地 面积 生均规模 (m2/生) 建筑 面积 用地 面积 班额数(生/班) 1)幼儿园办学规模宜为2~3班。 2)幼儿园应有独立占地的室外游戏场地,每班的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m2。 幼儿园 3)幼儿园适龄学生数不足时,可设置1班2班400 3班600 2班400 3班600 ≥10 ≥10 20 的幼儿园,建筑面积不应小于200m2,用地面积不应小于260m2。 4) 2班幼儿园教学楼若为1层建筑的,用地面积应不小于520m2。 5) 3班幼儿园教学楼若为1层建筑的,用地面积应不小于780m2。 1)村完小办学规模宜为6~12班。 小学 6班2025 12班4050 6班4320 12班8640 ≥7.5 ≥16 45 2)初级小学包括1~3年级,建筑面积不应小于500m2,用地面积不应小于720m2。 3)学校运动场应至少设置一组60m直跑道。 备 注

6.3.6 初中和普通高中应在各区(县)辖区范围内统筹规划布局,都市区内的初中设置还应兼

顾服务半径。

7

DB 50/T 543-2014

6.3.7 现状学校改建,其用地和建筑面积的生均标准不应低于现状。 7 医疗卫生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7.1 医疗卫生设施分类

7.1.1 本标准所指医疗卫生设施包括医疗服务设施和公共卫生服务设施两类:

a) 医疗服务设施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所)等。

b) 公共卫生服务设施包括:妇幼保健院(所)、精神专科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血库、急救中心等。

7.1.2 卫生教育科研设施按国家和重庆市相关规定进行配置,不在本标准规定范围内。 7.2 医疗卫生设施选址与布局

7.2.1 医疗卫生设施的选址应注意满足设施使用的功能与环境要求,应选址在交通方便、环

境安静、地形比较规整、工程地质条件稳定、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地段。

7.2.2 医疗卫生设施的选址不宜与市场、学校、幼儿园、公共娱乐场所、消防站、垃圾转运

站、强电磁辐射源等毗邻;应避开地形坡度较大的区域、干道交叉口等交通繁忙地段、不良地质区、洪水淹没区、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与贮存场所、各类控制区和保护区以及其他不安全地带;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油气管道、通航河道及市政道路等不得穿越医院。

7.2.3 有传染性、放射性或需要特殊隔离的医院,应考虑隔离措施,与周边居民区的距离应

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7.2.4 综合医院、血库、急救中心宜在重庆市域范围内统筹规划设置。妇幼保健院(所)、疾

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应在每个区(县)设置。精神专科医院在都市区内应统筹规划设置,在其余区(县)均应设置。

7.2.5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应独立占地,满足交通便利、位置适中的要求。 7.2.6 社区卫生服务站宜与社区管理、服务、文化活动设施统筹规划设置。 7.2.7 村卫生室(所)宜结合村级公共服务中心设置。 7.3 医疗卫生设施规划配置标准

7.3.1 城市医疗卫生设施用地应符合表5的规定。其中医疗服务设施用地宜占医疗卫生设施用

地的80%~90%;公共卫生服务设施用地应按照50~65m2/千人控制,宜占医疗卫生用地的10%~20%。

表5 城市医疗卫生设施用地标准

规划服务人口规模(万人) 用地指标(m2/千人) <20 600~700 20~50 600~800 50~100 700~900 100~200 800~1000 ≥200 900~1100

7.3.2 城市医疗卫生设施床位数应符合表6的规定。其中综合医院床位数不低于总床位数规模

的60%,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床位数不低于总床位数规模的8%~12%,精神专科医院床位数不低于总床位数规模的5%。

表6 城市医疗卫生设施床位数配置标准

规划服务人口(万人) <20 20~50 50~100 100~200 ≥200 8

DB 50/T 543-2014

床位数(床/千人) 4~5 4~5 5~6 6~7 >7

7.3.3 城市医疗服务设施的规划配置应符合表7的规定。城市公共卫生服务设施具体配置标准

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表7 城市医疗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配置标准 设设施 等级 施名称 200~300 400~500 600~700 800~900 ≥1000 60 中医医院 100 200 300 400 ≥500 居住区级 居住小区级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卫生服务站 床位规模(床) 用地 面积 综合医院 区(县)级 23400 46000 67800 88800 109000 7200 11500 22000 31500 40000 47500 2400 — 建筑 面积 16000 33200 51600 70400 90000 4140 7200 15000 23400 32000 42000 2400 ≥150 最小规模(m2/处) 每床指标 (m2/床) 用地 面积 117 115 113 111 109 120~140 115~135 110~130 105~125 100~120 95~115 — 建筑 面积 80 83 86 88 90 69~72 72~75 75~78 78~80 80~84 84~87 千人指标 (m2/千人) 用地 面积 — — — — — — — — — — — 建筑 面积 — — — — — — — — — — — ≥60 — — — — — — 按辖区— 内全域— 常住人— 口0.22 ~ — 0.3床/千— 人计算。 1500 500 服务半径 备 注 (m) — ≥60 — — — — 注:1兼有教育、科研任务的综合医院按《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08)执行,其他单列项目用房用地面积按《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08)相应增加。 注:2中医医院的其他单列项目用房用地面积按《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06-2008)相应增加。 注:3具有服务西南乃至全国的医院可结合辐射能力考虑增加服务重庆市外人口的床位数。

7.3.4 每个居住区(街道)应设置一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口规模大于10万人的居住区(街

道)应增设。

7.3.5 乡镇卫生院的规划配置应符合表8的规定。每个镇乡应设置一所乡镇卫生院,床位数规

模按照辖区内全域常住人口1.2~1.7床/千人配置。中心镇卫生院的规划服务人口需包括本镇及镇外服务区域三分之一的人口。

表8 乡镇卫生院配置标准

床位规模 (床) 1~20 21~99 一般规模(m2/处) 用地 面积 430~2000 建筑 面积 300~1100 配置标准(m2/床) 用地 面积 80 建筑 面积 50~55 100床及以上的乡镇卫生院宜按此配置标准设置。 9

备 注 设施名称 乡镇卫生院 2000~9900 1100~5445 DB 50/T 543-2014

7.3.6 农村医疗服务设施的规划配置应符合表9的规定。每个行政村应设置一处村卫生室

(所),有条件的行政村可增设。

表9 农村医疗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设施名称 村卫生室(所) 最小规模(m2/处) 用地面积 — 建筑面积 60 服务半径 (m) 1500 备 注 独立占地的村卫生室(所),占地面积不低于115m2,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80m2。

7.3.7 新建大型医院的停车位宜按重庆市现行配建标准的1.2倍设置。 8 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8.1 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分级与分类

8.1.1 本标准所指的城镇公共文化设施按三级设置:

a) 区(县)级:文化馆、公共图书馆、科技馆、博物馆类(包括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美术馆、非遗馆等)和青少年活动中心。

b) 居住区(街道、镇乡)级:街道文化中心、乡镇综合文化站。 c) 居住小区(社区)级:社区文化活动室。 本标准所指的农村文化设施为村文化活动室。

8.1.2 市级文化设施按国家及重庆市相关规定进行配置,不在本标准规定范围内。 8.1.3 本标准所指的城镇公共体育设施按三级设置:

a) 区(县)级: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池)和全民健身活动中心。 b) 居住区(街道、镇乡)级: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健身广场。 c) 居住小区(社区)级:社区多功能运动场。 本标准所指的农村体育设施为农民体育健身场地。

8.1.4 市级体育设施、其他专业性体育场馆等按国家及重庆市相关规定进行配置,不在本标

准规定范围内。

8.2 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选址与布局

8.2.1 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选址应当符合位置适中、交通便利的原则,利于人群集聚活动和

人流、车流的疏散;用地工程地质条件稳定,符合安全、卫生和环保的相关标准。

8.2.2 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宜结合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统筹布局,应避免或减少

对医院、学校、幼儿园、住宅等的影响。

8.2.3 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布局应合理组织人流、车流和车辆停放,减少对城市交通的干

扰。

8.2.4 区(县)级体育设施宜集中布局,形成区(县)体育中心。

8.2.5 居住区级及以下的文化设施可与同级别公共服务设施相对集中布置,形成各级的公共

服务中心。

8.2.6 群众性体育活动设施,宜布局在方便、安全、对生活休息干扰小的地段。 8.2.7 街道文化中心与乡镇综合文化站应单独占地。 8.3 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规划配置标准

10

DB 50/T 543-2014

8.3.1 城镇公共文化设施的规划配置应符合表10的规定。

表10 城镇公共文化设施配置标准

设施 等级 设施 名称 设施类型 大型 中型 规划服务人口 (万人) ≥50 20~50 ≥100 中型 50~100 20~50 中型 小型 ≥100 50~100 最小规模(m2/处) 配置标准(m2/千人) 用地 面积 4500 3500 9500 6500 4000 10000 6000 建筑 面积 6000 4000 13500 7500 4500 8000 5000 用地 面积 ≥9 12~20 ≥9.5 6.5~13 12~20 ≥10 10~15 建筑 面积 ≥12 20~25 9.5~13.5 13.5~15 15~22.5 7.5~8 8~10 — 人口20万以下的区(县),按20万的标准配置。 备 注 文化馆 公共图区(县)级 科技馆 青少年活动中心 书馆 — ≥15 20000 10000 — — — 每个街道设置一处,街道文化中心 居住区级 乡镇综合文化站 小型 <3 600 300 20~60 15~30 大型 中型 ≥5 3~5 800 700 800 500 ≥16 12~25 ≥16 10~20 应包括图书阅览、培— 4~8 2000 1500 25~50 20~40 训、儿童活动、展览、文艺康乐等活动用房以及室外场地。 每个镇乡设置一处,应包括文体活动、书刊阅览、教育培训、网络信息、管理和辅助用房等。 居住小区级 社区文化活动室 — 0.8~2 — 300 — ≥30 应包括文化康乐、图书阅览、科普宣传等功能。 注:规划服务人口为中心城区城市人口(含非农业人口和半年以上暂住人口),乡镇综合文化站的规划服务人口为本镇域范围内的常住人口。

8.3.2 农村文化设施的规划配置应符合表11的规定。

表11 农村文化设施配置标准

设施名称 村文化活动室 最小规模(m2/处) 用地面积 — 建筑面积 100 备 注 每个行政村应配置一处,应包括科技服务、图书阅览等功能。

8.3.3 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应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文化体育需求和民

族文化传统等因素,在满足当前需要的基础上,留有一定的发展余地。

8.3.4 规划为应急避难场所的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应满足应急避难的相关要求。 8.3.5 博物馆类设施的配置标准,应根据文物藏品量等情况具体确定。

11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k31.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