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693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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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及副题名

学 部: 文学部 专 业: 汉语言文学 班 级: 2010级1班 学 生: 姓名 指导教师: 姓名

论文编号: 2014230501001

目 录

引 言 ........................................................................................................................................... 4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 ............................................................................................ 4

1.问题的提出 ................................................................................................................. 4 2.研究意义 ..................................................................................................................... 4

一.家庭暴力的界定 ................................................................................................................... 4

(一)施暴主体 .................................................................................................................... 4 (二)家庭暴力的施暴行为 ................................................................................................ 5

1.身体暴力 ..................................................................................................................... 5 2.性暴力 ......................................................................................................................... 5 3.精神暴力 ..................................................................................................................... 6

三.我国反家庭暴力相关立法概况 ........................................................................................... 6

(一)民事方面的立法概述 ................................................................................................ 6 (二)刑事方面的立法概述 ................................................................................................ 7 (三)诉讼方面的立法概述 ................................................................................................ 7 (四)行政法及其他相关法规 ............................................................................................ 7 四.我国反家庭暴力体系构建 ................................................................................................... 8

(一)反家庭暴力体系中公权力介入 ................................................................................ 8 (二)反家庭暴力体系之构建 ............................................................................................ 9

1.立法层面 ..................................................................................................................... 9 2.司法层面 ................................................................................................................... 10 3.建立家庭暴力预防机制和配套的社会服务体系 ................................................... 11

结 论 ......................................................................................................................................... 13

参考文献 .......................................................................................................................................................... 15

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

摘要: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现象,在世界各国都有不同程度地存在。妇女是家庭暴力

的主要受害者。家庭暴力不仅侵犯了受害者的人权,同时也是对家庭关系的破坏和对社会文明的摧毁。社会文明的进步需要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有效的规制。我国目前无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的防治规范散见于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律法规中,我国防治家庭暴力的立法现状存在重大缺憾,在实践中难以取得良好的实施效果。进行家庭暴力防治的专门性立法工作已成为摆在立法机关面前的一项迫切任务。本文主要是通过对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的剖析,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构建多元化控制和消除家庭暴力的构想,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关键词:家庭暴力 法律规制 多元化控制

引 言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

1.问题的提出

家庭暴力是一个世界性的社会问题和人权问题,近三十年来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之后,家庭暴力问题开始得到中国社会的普遍关注。现在我国关于家庭暴力只有小样本的数据,还没有全国性的详细数据。1994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国妇女状况》白皮书指出,中国离婚率为1。54%,即每年平均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其中25%由于家庭暴力所致。在家庭暴力案件中,丈夫打妻子居多数。 2.研究意义

目前我国还没有完全建立有效的针对家庭暴力的刑事司法干预机制,刑事法律及其解释也没有将家庭暴力行为作为禁止的对象,家庭暴力案件公诉制度也尚未完全建立。在运用刑事司法手段遏制家庭暴力方面,司法机关的作为仍呈明显的滞后性。目前涉及到反家庭暴力的立法框架在实施机制上无法适应实际需要。我国现行反家庭暴力立法不完善,而且相关援助机构不健全,实际参与家庭暴力事件解决的很少,致使受害者的人身权得不到切实保障。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新婚姻法)增设了反家庭暴力的内容,但仍失之简陋、抽象,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难以获得救济,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和谐。因此有必要系统研究家庭暴力问题,探寻其发展趋势,在立足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吸收其他国家与地区反家庭暴力立法的成功经验,补充完善我国现有法律制度,系统构建我国特色的反家庭暴力体系,切实保障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一.家庭暴力的界定

(一)施暴主体

夫妻间暴力是最常见、多发的家庭暴力。一般认为,发生在夫妻之间的家庭

暴力,其施暴主体主要是男性,笔者认为,基于法律平等保护的埋念,对女性施暴现象应给与足够重视,反家庭暴力不能走向女权主义的极端。虽然在夫妻之间,受害者主要是妻子,但并不意味着丈夫根本不会受到来自妻子的侵害,更不意味着私人领域中的男性不应予以保护。丈夫也存在被其妻施暴的现象,只不过这种案情更为隐秘,案发率极低而己。

家庭暴力包括发生在一般家庭成员中的暴力行为,除夫妻外,其施暴主体还可以是其他家庭成员。应注意的问题是,“家庭成员”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一直是个模糊概念,只是在婚姻法和继承法中规定了一定范围内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笔者认为,虽然现代社会核心家庭越来越多,但大家庭仍大量存在,除一般家庭成员外,对共同生活的其他亲属间发生的暴力侵害行为,也应认定为家庭暴力,否则,在同样的私人领域就会出现法律的空白地带,有违法律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因此,本文主张,或具有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关系、或存在共同生活的事实均可视为家庭成员,对家庭成员进行扩张解释有利于平等制裁施暴者、平等保护受害人。

(二)家庭暴力的施暴行为

1.身体暴力

反家庭暴力的理论和实践上对“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均无异议,但对身体暴力的具体表现形式则存在认识和法律规定上的差异。国外学者研究认为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推操、打耳光、脚踢、使用工具攻击等。我国《适用婚姻法解释(一)》规定的“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所指的只是严重身体暴力。笔者认为身体暴力应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控制和虐待等行为,对此宜作概括性规定,身体暴力主要侵犯了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 2.性暴力

夫妻之间的性暴力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妻子的意愿,发生在夫妻之间的与性有关的暴力行为。夫妻之间的性暴力主要是指丈夫对妻子实施的强迫性行为。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其一,妻子在经期、患病期间或因身心极度劳累、疲倦而拒绝丈夫的性要求,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其二,当丈夫实施了侵害妻子的身体健康权、名誉权、财产权等侵权行为,妻子因感情

受到伤害而拒绝丈夫的要求,丈夫实施的强迫行为;其三,夫妻因感情不合而分居,在分居期间,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其四,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或在一审法院的离婚判决书生效前,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3.精神暴力

精神暴力是出于精神控制的需要,采用威胁、恐吓、骚扰、羞辱、贬低人格、精神折磨等手段,对被害人的心理和精神施加影响的行为。精神暴力侵犯了被害人健康权和平等人格权。人类健康新观念包括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健康新标准,“健康是身体上、精神上和社会适应上的良好状态而不仅仅是没有疾病和虚弱”。因此,精神暴力构成对被害人心理健康权的侵犯;精神暴力也直接或间接侵犯了被害人生理健康权,医学研究认为,精神长期处于紧张状态,会造成心跳加速、头疼、胃痛、失眠、偏头痛、皮疹,如果持续下去,会引致高血压、心脏病、哮喘恶性发作等;同时,精神暴力也侵犯了被害人平等人格权,无论私人领域还是公共领域,每个人作为独立的个体存在,都享有平等人格权,有维护自己名誉、尊严、内心安宁的权利,而威胁、侮辱、贬损人格等精神暴力就是对被害人人格权的侵犯。

三.我国反家庭暴力相关立法概况

(一)民事方面的立法概述

我国新《婚姻法》是反家庭暴力的重要立法,该法增加了反对家庭暴力的新内容,其中有相当多条文是防治家庭暴力的直接规定。在总则中,婚姻法坚持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提出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倡导夫妻间相互尊重、家庭和睦与文明。在结婚、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离婚等章节中,均有具体规定体现了总则要求,包括禁止干涉婚姻自由:夫妻双方有平等的人格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间负有扶养义务;禁止溺婴、。弃婴和其它残害婴儿的行为;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为维护子女利益,相应限制探视权的行使;将“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作为感情破裂的法律事实,受害方亦

可提出损害赔偿等等。在“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人”中,又有若干条款规定受害人求助途径和司法机关及基层组织应给予的法律支持和援助;同时,新《婚姻法》为家庭暴力犯罪受害人设定了自诉和公诉两条救济途径。

(二)刑事方面的立法概述

现行刑法并没有家庭暴力罪的罪名,对有关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很多情况是套用虐待罪、遗弃罪和伤害罪来制裁施暴者。虐待、遗弃等犯罪多以“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为条件,伤害罪也必须是达到轻伤、重伤或致死的程度。在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的家庭暴力行为还达不到如此严重的程度。它们因还没有达到刑法规定的最低制裁标准而被排斥于刑事干预之外。这些因素都势必造成家庭暴力犯罪追诉率低的后果。

(三)诉讼方面的立法概述

对于家庭暴力案件缺乏特有的处理程序和证据规则。依据当前我国的诉讼制度,家庭暴力犯罪大多属自诉案件,而自诉案件采取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制度。由于家庭暴力案件的特殊性,家庭暴力通常发生在家庭内部,具有经常性、隐蔽性的特点。举证难的事实,便在所难免。受害人由于举证负担过重,处于十分被动的状态,在客观上使大量施暴者无法得到应有的制裁。22这些规定不利于遏制家庭暴力犯罪行为、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四)行政法及其他相关法规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尚不够刑事处罚而又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科以罚款或警告,包括“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等等;《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了对侮辱妇女、非法限制妇女人身自由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方法;23《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也有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相应规定。虽然我们基本具备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框架,但过于分散,内容原则,不便操作,又存在着严重的立法缺失,刑事处罚力度不够,再加上缺少及时有效的救助措施,不能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不能及时有效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这说明在立法上我国对家庭暴力问题重视不够,为控制家庭暴力、保护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变革和整合反家庭暴力的法律体系势在必行。

四.我国反家庭暴力体系构建

(一)反家庭暴力体系中公权力介入

家庭暴力绝不是私人领域中的“家务事”,而是一个社会问题,其产生原因是错综复杂的,因此,遏制并消除家庭暴力也必须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尤其当道德、舆论等非强制力约束手段不能奏效时,公权力的介入就势在必行了。首先,家庭暴力的性质决定了公权力的介入。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行为,其是在家庭领域中对公权力的一种挑战, 理应受到公权力的规制。其次,家庭暴力的后果及影响必然要求公权力的介入。家庭暴力切实关系到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因此,国家绝不会纵容或宽恕此类的私人暴力行为。这必然要求国家适当运用公权力将家庭暴力纳入其管辖范围。再次,公权力的介入有着其他手段不可替代的优势。在遏制家庭暴力的诸多手段中,道德、舆论等手段在教育公众、制造宣传声势,提醒社会关注以及处理家庭暴力的一人一事上具有优势,但是,这些手段共同的缺陷是缺乏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对公众的行为没有普遍的约束力,可能一时有效,但不能从根本上遏制家庭暴力行为。而作为公权力的一个最为重要的特征,是它具有国家强制力;它的另一个特征,。是它具有普遍性,对全体社会成员都有约束力。可见,公权力的介入与其他手段相比,有着不可替代的优势,是遏制家庭暴力的有力武器。最后,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是国际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现象。

家庭是社会的基础组织形式,正是由千千万万个家庭构成了整体的社会。家庭与社会的不同之处在于,家庭由其成员间的亲情、血缘来维系。家庭的这一特点,使解决家庭暴力问题显得较为困难和复杂。在解决家庭暴力问题时,面临家庭隐私权与社会知情权之间的矛盾。一般情况下,家庭与家庭之间如同个人与个人之间,也存在隐私权:而社会知情权要求社会对发生于其中的一定的事实或事件有知晓、探知的权利。任何国家通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和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都必然会介入私人领域。因此,在解决家庭暴力问题时,衡量何种程度范围的家庭暴力己不属隐私权,社会对其干预但不致构成侵入私人生活领域并公开揭露私人生活的秘密,就显得尤为重要。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和侮辱罪的一部分被害人因羞于公开“家丑”而不能寻求有效的救济途径。与此相类似地,未构

成犯罪的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为维系家庭关系或出于其他考虑而不告诉,司法机关或其他机关亦漠然视之。

(二)反家庭暴力体系之构建

1.立法层面

(1)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反家庭暴力的专项立法。因此,制定一部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的《家庭暴力防治法》迫在眉急。《家庭暴力防治法》应属于社会性的法律,其主要内容一是要明确家庭暴力的概念,给家庭暴力一个科学的法律定义。家庭暴力不仅仅体现在虐待家庭成员方面,应当有更加广阔的含义。应当从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两个方面规范家庭暴力。二是要阐明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特征和行为表现,给广大人民群众和执法者一个判断什么行为属于家庭暴力的具体标准,增强可操作性。三是应明确相关部门机构在对待家庭暴力方面的干预职责,使受害人能投诉有路,告状有门。四是应当规定对家庭暴力的预防、惩罚和赔偿措施。

(2)完善和增设相关的民事法律制度

立足我国实际,引入民事保护令制度。保护令是20世纪末期英美法系国家专门为防止和制裁家庭暴力而设立的一项法律救济制度。目前,以法院签发保护令的方式为家庭暴力的被害人提供救济已成为很多国家和一些地区通行的一种做法。家庭暴力受害人、监护人、近亲属、警察等有权向法院申请保护令,民事保护令分为暂时保护令和通常保护令,暂时保护令由法院在受害人面临紧迫侵害危险时不经庭审尽速核发,事后据受害人或加害人举证判定是否驳回,通常保护令法院经庭审后核发以较长时间地保护被害人;完善家庭暴力损害赔偿制度。家庭暴力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而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往往给被害人带来重大的人身损害、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害,同时构成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被害人请求赔偿,侵权人应承担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3)改革和完善刑事立法

在刑法中增设家庭暴力罪罪名。“家庭暴力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包括所有发生在家庭中侵犯家庭成员人身和财产权利而构成犯罪的行为。并可借鉴台湾

《家庭暴力防治法》设定“违反保护令罪”,以有效执行民事保护令,提高家庭暴力犯罪法定刑。我国家庭暴力犯罪存在明显轻刑化倾向,其立法本意应是为了家庭稳定,但结果却是施暴者有恃无恐而被害人无法得到相应保护。现实中施暴者没有为自己的行为受到处罚或只受到轻微处罚,回到家后更加变本加厉地反复报复虐待受害人,往往酿成惨剧。这与法律制裁不力不无关系。笔者认为应提高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特别是遗弃罪的法定刑,遗弃罪在大陆法系一些国家被视为侵害生命权的危险犯,最高刑一般高达20年。而在我国最高刑只有5年有期徒刑。显然我国刑事立法只将遗弃行为视为不尽日常扶养义务,而没意识到是对公民生存权及生命健康权的严重侵害。对背离“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轻刑化法律予以适当调整既是为了法律公平,更是为了使被害人远离伤害;家庭暴力犯罪公诉自诉调整。

(4)利用现行法律框架遏制家庭暴力

我国现有关于维护妇女、老人、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散见于《宪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婚姻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要遏制家庭暴力就有必要逐步完善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使之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如现行诉讼法与2001年12月6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举证责任的规定不宜适用于家庭暴力案件,这势必造成处理相关问题的困难以及司法审判的尴尬。因此,有必要改革现行的证据规则,改变家庭暴力案件受害者的举证方式,实行举证责任的转移。即原告起诉后,只需对损害后果提出证据加以证明,而由被告对是否实施侵权行为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惟有如此,才符合家庭暴力案件的实际,才不致使惩治家庭暴力行为流于空谈。 2.司法层面

(1)加强对公安机关惩治家庭暴力的监督

建议明确规定当家庭暴力发生时,公安机关应接受报警或报案,并根据情况及时作出反应,依法处理,以避免事态的扩大。如果公安机关在接到报警电话后置之不理或未采取及时的救助,受害者可依法控告公安机关的玩忽职守行为。公安机关还可通过多种手段来遏制家庭暴力,如设置家庭暴力的举报电话,在公共

场所设置监督、举报、救援机构等。 (2)设立禁制令制度

就人民法院处理家庭暴力案件而言,建议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可向法院的民庭申请禁止令(口头或书面均可),法院应在收到申请的当日通知施暴者,并核发禁止令,以便为受害者提供快速、有效的救济途径。若施暴者违反禁止令,执法人员可对其进行拘留,或可直接将受害者带离居所,另居生活,但医疗费、生活费仍须施暴者支付;若施暴者拒不支付,执法人员可向银行申请冻结其帐户,强行划拨必要的费用。 (3)检察机关的职责

检察机关在处理家庭暴力犯罪时,也应充分注意暴力的背景。一方面要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司法公正;另一方面要在惩治犯罪的同时,改造犯罪和预防犯罪,如检察官们可以结合办案利用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法制宣传,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使她们在遭受家庭暴力后,敢于和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维护妇女权益和反对家庭暴力的工作领域,检察机关完全有条件发挥重要的、无可替代的作用。 (4)证据制度

在司法机关内成立鉴定检验机构,为受害者收集和保存证据提供帮助。凡申请家庭暴力法医鉴定的,应予以受理,通过法医鉴定等手段为受害者控告施暴者提供有力的证据保障。此外,有学者建议在司法过程中增强性别意识。即对于因受虐提出离婚或因提出离婚而受虐的妇女,在其案件提交法庭审理的过程中,是否可由女法官进行审理,女律师为其辩护,或增加女性陪审员,以便作出公正地有利于保护受害妇女的判决。在此基础上,可建立、巩固和发展陪审制度,并保证一定数量的女陪审员特别是妇女组织的成员;在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为更好维护受害妇女的权利,可由女性人大代表进行监督和个案跟踪。 3.建立家庭暴力预防机制和配套的社会服务体系 (1)充分发挥政府在反家庭暴力中的作用

协调政府各部门间的联合行动,从多角度运用政府机构的职能,由官方机构对施暴者形成威慑力,为受害者提供较权威的保障。政府作为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在反家庭暴力的进程中具有极为重要的领导和主导作用。在政策法规的具体

运作过程中,政府担负着执法、政策制定与实施、组织协调、舆论倡导、伦理道德的发扬与重建,以及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等不可替代的职责。这种作用和责任目前尚未引起我国各界的足够重视,也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成为制约我国预防和消除家庭暴力的重要因素。

(2)充分发挥其他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的职能

首先,政府的民政、卫生等部门在反家庭暴力方面应明确各自的职责范围,从不同角度制止家庭暴力。其次,妇联是最大的民间妇女组织,是反家庭暴力的主力军,是受虐妇女求援、申诉的主要阵地,应利用其有利的社会地位,在反家庭暴力行动中联合更多的妇女组织,为受虐妇女提供情感支持与精神慰籍,对其灌输维权意识,为其提供直接的援助。再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覆盖面极为广泛的一种群众性的调解组织,在我国己有悠久的历史,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应强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能,积极化解家庭矛盾,做好防微杜渐工作。 (3)加强妇女组织与政府部门的联合工作

这对于反家庭暴力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实践证明,无论是由司法部门主办,妇女组织协办的家庭暴力致伤鉴定中心,还是由妇女组织推动创立,由司法部门派员组成的维权法庭,均取得了良效。 (4)促进妇女组织与其他社会团体的协作

加强非政府组织机构的合作对于反家庭暴力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是政府组织的有效补充。相对于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的优势表现在:第一,非政府组织更容易将反家庭暴力工作深入到社会基层,如农村和城镇社区,特别是政府力量难以达到的最基层,更能了解家庭暴力的真实情况;第二,非政府组织具备社会沟通的优势,他们既能够深入到一般民众中,又能够与政府保持一定的联系;第三,非政府组织在体制、结构及活动方式上有很大的弹性,便于根据不同地区、不同领域的条件变化及时调整自己的活动,具有很强的适应性。 (5)建立专门的庇护所

创建妇女庇护所已成为当今世界救助受害妇女的有效措施之一。世界一些国家开办的“妇女避难所”、“妇女之家”、“妇女自救会”以及中国香港的“和谐之家”等,着实给予受害妇女相当充分的心理支持、情感慰籍和法律援助,也为我国妇女庇护所的建立提供了良好的社会工作专业经验。

(6)创新学术研究理念

从历史传统、政治、法律、经济、伦理道德、风俗习惯等方面观察和分析家庭暴力问题,不仅要铲除旧伦常、旧道德,而且应该站在人本主义的立场上看家庭暴力,揭露其反人性、反人情的面目,从重视民族健康与建设的高度来认识,将反家庭暴力作为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此外,研究人员应该走出书斋,借助各种渠道和机会直接向社会大众宣传自己的观点和研究成果,以学者的人格力量和学术声誉影响社会。建议我国政府设立专项资金支持有关家庭暴力的学术研讨会和项目。 (7)进行综合治理

按综合治理模式,多机构配合协作,使全社会形成反家庭暴力合力。一方面,建立、强化及维系受虐妇女的个人支持网络,帮助受虐妇女解决面临的问题。不难理解,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往往首先寻求家人、亲戚、朋友或邻里的帮助,这些个人支持网络容易得到受虐妇女的信任而且是她们寻求支持的首要资源。 (8)建立社区介入的反家庭暴力模式

政府组织与非政府组织及个人支持网络与社会支持网络的整合有赖于社区介入模式的实施。因为社区介入是一种专业的社会支持,它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和方法协调受害者和施暴者,受害者与环境之间的互动关系,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使社会介入各部分在社区层面上相互联系,相辅相成。具体而言,就是当社区受害妇女向个人支持网络求助时,可由此转介到社会支持网络,而当受害妇女向社会支持网络求助时,该系统也能与个人支持系统相沟通,并以政府组织行为介入与非政府组织行为介入为依托,形成立体的社会介入网络,从而实现社会介入功能的最大化。可见,社区介入是为了整合社区内所有的社会介入系统,充分挖掘社区内资源,以便迅速、有序、有效地解决家庭暴力问题。

结 论

本文主要是通过对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的剖析,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构建多元化控制和消除家庭暴力的构想,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本文从三个方面来阐述我国反家庭暴力体系的构建:第一部分探讨家庭暴力

内涵的界定。首先介绍了对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从家庭暴力主体的认定、家庭暴力的种类等角度,对家庭暴力这一词的本身的含义进行探讨,以对家庭暴力给予准确的界定。

第二部分对我国关于家庭暴力的现行立法规定进行全方位剖析,通过多角度切入,深层次解剖,找出存在的问题及缺陷,以利于立法建议的提出。我国经过不断的努力,己经形成了以新婚姻法为主导,涉及刑事、民事、行政等各个法律部门的综合性治理规定。

第三部分是本文的结论部分,在前面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反家庭暴力的体系构建。本文认为,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在遏制家庭暴力方面起了重要作用,但因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而且本身也存在诸多缺陷,使得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实践中对受暴者的保护和救济力度不够。在此情况下,详细阐述了公权力介入反家庭暴力体系的必要性及存在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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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编:《外国婚姻家庭法汇编》,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

[8]香港法律教育信托基金编:《中国内地、香港法律制度研究与比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9]徐显明主编:《人权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10]张晓玲著:《妇女与人权》,新华出版社1998年版。 [11]陈苇主编:《家事法研究》,群众出版社2008年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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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林荫茂著:《婚姻家庭法比较》,福建人民出版社1999年2月版。 [14]刘引玲著:《配偶权问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3月版。

[15]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1998年第3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版。

[16]肖剑鸣著:《犯罪学研究论沥》,中国检察出版社1990年l月版。

The legal regulation of domestic violence

Abstract: Family violence is a global phenomenon, in all countries in the world have the varying degree existence. Women are victims of domestic violence. Domestic violence not only violated the human rights of victims, but also the destruction of family relationships and the destruction of civilization. The progress of social civilization needs the effective regulation on domestic violence. At present no special anti domestic violence law, the family violence prevention norms contained in the civil law, criminal law, administrative law and other laws and regulations, there are significant deficiencies legislation against domestic violence in China, it is difficult to obtain good effect in practice. Family violence prevention special legislation has become an urgent task in the legislature. This paper is mainly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our family violence, in reference to foreign experience, put forward the construction of multiple control and elimination of domestic violence concept, and put forward related suggestions of legislation.

Key Words: Family violence Legal regulation Multiple control

The legal regulation of domestic violence

Abstract: Family violence is a global phenomenon, in all countries in the world have the varying degree existence. Women are victims of domestic violence. Domestic violence not only violated the human rights of victims, but also the destruction of family relationships and the destruction of civilization. The progress of social civilization needs the effective regulation on domestic violence. At present no special anti domestic violence law, the family violence prevention norms contained in the civil law, criminal law, administrative law and other laws and regulations, there are significant deficiencies legislation against domestic violence in China, it is difficult to obtain good effect in practice. Family violence prevention special legislation has become an urgent task in the legislature. This paper is mainly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our family violence, in reference to foreign experience, put forward the construction of multiple control and elimination of domestic violence concept, and put forward related suggestions of legislation.

Key Words: Family violence Legal regulation Multiple control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k2o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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