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事故事件报告、调查与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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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事件)报告、调查与处理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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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 的

对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故(包括未遂事故)作出及时的处理和调查,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并最大可能地降低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 2 范 围

适用于对公司范围内事故(事件)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3 职 责

3.1公司分管安全的副经理负责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进行协调、监督,负责组织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2质安部负责组织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3员工代表负责参与公司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3.4事故发生单位组织对一般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4工作程序 4.1事故的分类

按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影响程度将事故分为未遂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伤亡事故、职业病。 4.1.1未遂事故

没有造成疾病、伤害或其他损失的事件。 4.1.2一般事故

财产损失在1000元以下,或(和)人员轻度受伤。 4.1.3重大事故

财产损失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或(和)人员一般受伤。 4.1.4特大事故

财产损失在5000元以上,或(和)人员严重受伤。 4.1.5伤亡事故

有人员死亡情况发生或造成人员致命伤害。 4.1.6职业病

4.2事故的报告与响应

发生事故时,事故现场人员或部门领导按规定要求报告质安部或公司领导。报告的同时应采取相应应急措施防止影响扩大。事前报警者给予奖励,有警不报和受警不理者应追究其责任。 4.2.1未遂事故

事故单位于发生事故4小时内向质安部书面备案(采用“信息联络单”的形式,下同)。 4.2.2一般事故

事故单位于发生事故4小时内向质安部书面备案,救援工作由事故发生单位自行组织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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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重大事故

事故单位应立即口头或电话报告质安部,同时按《应急准备和响应控制程序》开展求援工作。发生事故1小时内向质安部书面备案。 4.2.4特大事故

事故单位应立即口头或电话报告质安部、公司分管安全副经理(公司分管安全副经理视必要报告总经理),同时按《应急准备和响应控制程序》开展求援工作。发生事故1小时内向质安部书面备案。 4.2.5伤亡事故

事故单位应立即口头或电话报告质安部、公司分管安全副经理和总经理,同时按《应急准备和响应控制程序》开展求援工作。发生事故1小时内向质安部书面备案。 质安部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劳动局)报告。 4.2.6职业病

当公司员工被区以上医疗机构确认患有职业病后,所在部门应立即向办公室书面报告。办公室按规定上报所在地职业病监督机构。

公司应及时安排患职业病的员工进行治疗,并按国家规定保证其合法权益。 4.3事故调查

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性质、经过、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4.3.1未遂事故、一般事故的调查

由事故单位自行组织调查,应于事故发生3天内将调查报告报送质安部备案存档。调查结论填入“事故调查与处理报告”中。 4.3.2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的调查

4.3.2.1由质安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a)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技术专长; b) 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c) 办公室、员工代表参加。 4.3.2.2事故调查

a) 勘察事故现场,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事故的直接和间接损失情况; b) 向事故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进行必要的技术鉴定和试验; c) 查明事故性质,事故的责任者,分清事故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

d) 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发生所应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e) 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f) 写出“事故调查与处理报告”;

g) 调查组在调查工作结束后,将调查报告送主管部门,经主管领导同意,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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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告结束。

4.3.2.3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人不得无理拒绝。

4.3.2.4事故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调查组提供真实情况,不得隐瞒和谎报。

4.3.2.5调查应于事故发生7天内完成。“事故调查与处理报告”应报送公司分管安全副经理和总经理。如存在重伤事故,还应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要求通报《企业伤亡事故登记表》,报送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3.3伤亡事故的调查

公司分管安全副经理会同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共同进行调查和处理,一般应在15天内处理结案。 4.3.4职业病的调查

办公室会同所在地职业病防治机构等部门共同进行调查和处理。 4.4事故处理

4.4.1事故调查部门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对事故责任人要作出行政或经济处罚决定,必要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故处理必须遵守“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与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4.4.2质安部依据“事故调查与处理报告”等资料向有关单位发出“纠正和预防措施处理单”,并按《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的要求对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监督验证。 5相关文件

5.1《应急准备和响应控制程序》 5.2《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5.3《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1991年5月1日实施) 6记 录

6.1《事故调查与处理报告》 6.2《伤亡人员登记卡》 6.3《火灾事故报表》 6.4《设备事故报表》 6.5《交通事故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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