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船安全消防协议书-样本(1)

更新时间:2024-01-09 17:32: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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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消防协议书

为了加强船舶在厂修理/改装的安全消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上级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特制订以下安全消防协议,厂、船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 船方应执行以下各项规定和要求:

1、船舶进厂修理/改装前,对必须清理的油舱、油柜进行清洗,清洗工具设备应该符合相关安全规定。作业完毕后及时向厂方申请测爆。经测爆油气浓度在爆炸下限的5%以下方可进厂,油气浓度在爆炸下限的1%以下才准予热工工作。

2、在厂修理/改装期间,因工程需要船方自行清洗油仓、柜及拆卸含油管系、阀滤器等,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厂方总管及安环部,以便根据有关规定控制区域动火,避免发生爆燃事故。

3、允许船舶携带进厂的燃料油、润滑油、易燃易爆物品等,应关闭所有的阀门,并设置明显的禁火标志,进坞船还应将油舱、柜在相应的船体外侧标明设置禁火标志。各油类透气管口应用石棉布扎妥。船方应将船舶结构图、油舱(柜、管系)分布图及带油的油品、数量以书面形式报厂安环部。

4、船方应备足消防器材,一律妥善放置在原来位置上,并保证其在应急时使用方便性和可靠性。厂方设置在船上的应急专用灭火器不得随意移位或挪用。

5、积极配合防火安全工作,按照工程需要,甲板部、轮机部、客运部应指派消防联系人审核动火单,以便解决修理/改装过程中的消防安全问题。每天施工完毕,船舶当值领导与驻船消防员共同检查签收交接单,船舶值班人员应定时检查安全情况。对当天施工后至第二天上班前这一期间的防火工作负责。

6、进厂修理/改装期间机舱、客区、物料间和易燃易爆物品贮存间以及其他二级明火区域场所内一律不准吸烟,如发现船员或其他人员吸烟应及时制止。

7、船舶进厂后,不得在船上搭灶用火,乱丢油回丝、乱拉电线,不准使用电炉,确实需要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厂方批准后方可使用。严禁向机舱内倾到油污水、柴油等易燃易爆物品。船方应将船上的信号弹、烟雾弹等保管妥,有专人负责。船上不得有修船民工和无关人员住宿。

8、船舶需要加、驳油时,船方应事先书面通知厂方(船上有厂方在进行电焊作业时,严禁进行加、驳油作业),并在加、驳油前,对油柜、管系、阀件等进行严格检查,加、驳油的油舱应有明显的标志,加驳油时船方必须派专人监护,严禁动火。

9、船方应向厂消防部门提供机舱应急安全通道的详细情况,厂方在应急安全通道进出口处张贴的“安全通道”标志,不得随意改变或撕毁,应急安全通道

进出口的水密门不得关闭。

10、船方不得擅自进行明火作业。船方自修(自发)与明火作业相抵触或易发生易燃易爆的工程及自修(自发)固定灭火系统等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工程,必须事先向厂方总管提出书面申请,经总管及驻船安保主管同意统一协调后方可施工,并由船方承担安全消防责任和落实安全措施。修船期间禁止船方擅自动火作业。在施工中拆除的各种通道、盖板、栏杆等应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工作完毕后必须及时复位,接受厂方安全消防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11、船舶进厂前,船上固定灭火系统处于非有效状态应书面报告工程总、主管及驻船安保主管。船舶厂修期间,应关闭船上灭火系统的控制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若遇船舶在厂修理/改装过程中发生火灾,应积极协助施救。在决定施放固定灭火系统时,必须由厂、船双方值班负责人共同核准、确认失火仓室无人后方可使用,任何一方都不得单独自行施放。施救完毕应保护现场,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进入。

12、船舶缆绳系带应做到坚固可靠,使其处于安全完好状态。船方对因缆绳断裂而发生的事故负责,厂方对因缆桩断裂而发生的事故负责。船舶试车期间,严禁人员上下或跨越船舶。船方需要船舶系泊试车及坞内转车,应先向生产部门申请并征得同意,以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船方不得使用船舶舷梯上下船舶。

13、船舶修理/改装期间,船舶的稳性和抗沉性由船方负责,需要厂方配合加派水时(油轮货泵试车打循环水)事先应向厂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派专人监护。船舶进出坞的水尺应按照厂方要求调节,如需厂方配合加载,由船方确定加载数量和加载地点。

14、作业人员名单应报厂方安环部并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安排作业。

15、由于船方的疏忽或提供情况不确切或未能执行上述规定,导致安全消防事故,船方自修或转包的工程项目引发的事故,船方应负全部责。

二、 厂方应执行以下各项规定和要求:

1、船舶进厂修理/改装防火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由厂方为主。

2、船舶进厂修理/改装前,根据船方的申请,由厂总调负责通知派员前往测爆, 油气浓度低于爆炸下限5%以下由厂总调安排船舶进厂。

3、负责对上船工作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经常检查修船现场安全消防状况,如:氧乙炔皮带、电焊皮带等情况,以防发生火情。

4、派出驻船安全员上船做好防火工作,并在船值班巡逻检查、监督,负责厂修工程的三级明火作业(包括已授权的二级明火作业)的审批登记工作,发现违章及时阻止,并布置安全措施督促落实。

5、经常检查有关安全措施(如开孔围栏等),保证各项消防应急措施的落实,船靠码头,及时接通消防水源上船。

6、船舶加、驳油期间(特别是轻柴油)安全员、消防员在船监护,全船严禁明火作业,并控制相邻船舶明火作业。

7、船舶“特殊”区域需要动火时由总管征得船方同意后,按照一级明火作业手续向安全消防部门提出动火申请,说明动火工程内容、时间,经厂、船双方检查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审批合格才能动火作业。

8、船舶进厂后,厂方总管应立即与船方和厂消防部门取得联系,熟悉船舶修理/改装安全消防措施和规定,明确厂、船方的安全消防责任。

9、船舶进厂后,厂方安环部应根据船方提供机舱应急安全通道,张贴明显的“安全通道”标志,并经常检查。

三、 本协议一式二份,厂船双方各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船方负责人签字 厂方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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