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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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市地税局 刘 兴 吴家琼

2008年耕地占用税新《条例》出台后,我市各县、区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并以此为契机,大力加强耕地占用税征管,取得了显著成效。2009年9月我市耕地占用税征收入库5,186万元,比上年同期征收的545万元增加4,641万元,增幅高达851.56%。

一、主要成效

(一)耕地占用税征管方式不断完善。一是凡2008年1月1日批准占用耕地,各地都严格按照宜府发〔2008〕42号文规定,以新条例新税额征税;二是做好新旧政策衔接,严格按照(《宜宾市财政局、宜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耕地占用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宜财发〔2008〕207号)文件规定,组织做好欠税清缴;三是积极探索尝试有效的征管方法。筠连县针对农民修房造物面宽、量大,税额小不易征管的特点,积极调整工作思路,变坐门等税为主动出击。在征管中主动面对矛盾,求得乡镇党委政府的支持,借村组干部的力量对纳税户宣传耕地占用税政策、核实纳税户占用耕地等基本情况。由于方法得当,建房占用耕地的农户(包括历年欠税户和非法占地户)踊跃主动到筠连镇税务大厅申报并缴纳耕地占用税及罚款,有人比喻这些占耕地建房的农户缴纳耕地占用税的自觉性就象当年缴纳农业税一样。长宁、高县、珙县等也和财政、国土三家联合发文完善了相关的征税办法。

(二)耕地占用税征管制度不断规范。一是密切部门配合,建立税源共管的控管机制。去年以来,按照耕地占用税条例精神,县、区地税和国土部门就形成了长期、固定信息互通制度、达成“先税后发文”的税款共管原则,从源头上阻止税源的流失,由于形成了税源共管,所以税收增幅非常明显,宜宾县、南溪、江安、屏山等县尤为突出。二是严格耕地占用税的减免和备案制度。我市《宜宾市地方税务局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宜地税发(2005)75号)

文严格了减免申报和逐级备案制度,检查中县、区没有越权减免、弄虚作假骗取减免和擅自出台与耕地占用税不符的减、免、缓政策;同时各地还对减免还实行跟踪管理,如遇擅自改变占地用途,立即通知纳税户补缴耕地占用税;三是统一文书格式、账务核算清楚。县、区使用的耕地占用税征管文书资料统一按照省局规范格式印制,税收完税证从2009年1月1日起统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各地按要求填开、征收税款及时足额缴入金库,同时账务核算清楚准确。

(三)耕地占用税清欠工作成果显著。根据省局要求,市、县、区都公布了耕地占用税违法举报电话和联系人,设置具体举报奖励办法。各县地税部门组成各种清收小组,对已批未税、工业园区用地、政府土地储备中心欠税和违法占地及公路等大型工程建设用地进行清理。 2008年我市耕地占用税入库6,547万元(其中清收欠税4,000多万元),比上年同期的1,139万元,增加5,408万元,增幅高达474.8%,比2006年入库的1,854万元,增加4,693万元,增长253.1%。2009年我们继续把清理耕地占用税欠税作为重点来抓。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耕地占用税专项检查的通知》(川地税函〔2009〕298号)的精神,今年4月我局也出台加大耕地占用税清欠的检查和催收的安排通知,5月按照省局要求又再次开展了专项执法检查,检查中特别强调对已批未税、工业园区用地和违法占地、政府土地储备中心欠税进行了清理和掌握,通过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以及税务人员的辛勤努力,1-9月我们的耕地占用税大幅度增长,清欠收入占很大部分。

二、存在问题

在新《条例》的贯彻过程中,耕地占用税的征管正逐步走向规范化管理,但与其他税种的征管模式相比,仍存在着很多不完善的地方,表现在:

(一)信息共享不畅。少数地说征收机关由于种种因素与国土还没有建立实质性的信息关联机制,获取信息不完整及时,特别是获取国土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很难;个别县级政府由于欠省政府征地费省国土部门借故不下建设用地批文,致使税务部门无依据征税;耕地转用批复跨度时间长,事实占用耕地面积不好鉴定,特别是现在的工业园区占地。这些都造成欠税和征管滞后。

(二)财力不足造成欠税。市、县两级土地储备中心打捆上报批次征地,很多已批建项目目前尚未动工,由于纳税数额较大,各级政府一次缴纳上百、甚至上千万的税款难度非常大;部分工业园区的重点项目建设用地,特别是政府千方百计招商引资引来的“金凤凰”,政府承诺很多优惠,所以税款征收难度极大。

(三)纳税主体和纳税环节错位。新条例明确了土地储备中心是纳税人,但有个别县级部门对自己是纳税人想不通,他们指定企业在土地拍卖环节缴纳耕地占用税,造成纳税主体和环节错误,这给地税部门在公正执法中带来困难。

(四)征管资料亟待规范和完善。检查中发现个别企业应该享受减免的建设项目,征收机关没有按照减免税的要求逐级上报,减免资料也还待规范完善;征管资料有使用农税的也有使用工商税收资料的,很不规范;各地建立的征管台账存在不全面和完善的地方;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改成通用完税证后联数不够,影响其征管。

(五)税额存在随意性。条例第六条“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其中的“可以”、“适当”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实际工作中不好掌握和操作。

三、改进建议

(一)完善部门配合,明确部门职责。条例细则和办法都明确了国土部门有协助征收机关征税的职责,我们要求县、区一定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密切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尽快和国土部门建立明确的信息关联制度,严格“先税后批

文”,及时掌握国土部门的年度用地计划(包括对农户的年度用地计划)和建设用地批文;同时年终决算报表中两家单位占用耕地数量要严格一致,这样税务部门才算真正家底清楚,源头控制。

(二)加大宣传力度,规范执法行为。针对纳税主体环节错位,首先我们税务人员要提高自身征收管理水平;其次要有针对性地对社会各界特别是各级党政负责人做好新耕地占用税政策宣传,争取他们对此项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同时也要规范我们的执法行为。县级税务征管股要负责随时指导和规范房地产税收办公室及基层所耕地占用税征管及操作流程。

(三)加大清欠征收力度。对检查清理出来尚未征收的历年欠税,各地要抓紧时间尽快核实,了解欠税情况、制定清欠办法,严格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违章案件,以避免新的尾欠发生,实现税款的应收尽收;对各类土地储备中心及纳税困难大户要加强耕地占用税政策宣传,使其他们在投资计划安排时有充分的准备,并能按时将税款足额的缴纳入库。

(四)加强耕地占用税政策的学习培训。为提高耕地占用税征管的理论水平,各地要有针对性地对征管人员耕地占用税政策的培训,以确保耕地占用税政策的正确贯彻和征管水平的提高。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k1ov.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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