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出口设备材料检验检疫有关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4-01-04 06:47: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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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出口设备材料检验检疫有关问题的通知

承包工程业务的发展,为企业履行项目合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根据《商检法》实施条例及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现就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出口设备材料的检验检疫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是指企业在国(境)外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对外设计咨询、资源开发等业务。外经贸部向获得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经营资格的企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以下简称《经营资格证书》),并授权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于每年的3月1日至4月30日对《经营资格证书》进行年审。

二、检验检疫机构对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所需出境的施工器械(含配件)和人员自用的办公生活物资等免于检验检疫;对项目完工后属从国内运出返回的物资(不得含有食品)免于检验;免检项目不收取费用。对施工材料(包括安装设备)按有关规定实施检验检疫。

三、检验检疫机构凭企业的《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含年审页、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以及企业与境外业主签订的项目合同正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或其他文件受理报检。企业报检时,应在报检单上注明《经营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并将货物按照施工材料、施工器械和自用办公生活物资等分类列出,以方便检验检疫机构对施工器械和自用办公生活物资办理免检放行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二年二月十日

关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出口设备材料的工作规程

为促进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发展,为企业履行项目合同创造良好的 外部环境,方便企业出口,特制定本规程。

一、企业在国(境)外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对外设计咨询、资源开发等业务(以下简称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出口设备(含成套设备)、材料、施工器械及人员自用的生活物资等执行本规程。 二、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实行经营资格许可制度,凡从事国(境)外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企业,须事先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申请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

三、经外经贸部核准获得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并已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企业,向注册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含计划单列市,下同)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以下简称《经营资格证书》,格式附后)。

四、外经贸部对《经营资格证书》实行年审制度,年审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至4月30日,由外经贸部授权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五、企业凭《经营资格证书》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相应的编码,以备报关出口。 六、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出口的设备(含成套设备)、材料、施工器械及人员自用的生活物资等,海关凭企业与境外业主签订的项目合同或其他文件和出口许可证件,办理海关验放手续:

(一)不属出口许可证件管理的设备、材料、施工机械等商品,海关凭企业与境外业主签订的项目合同(正本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印章,下同)或其他文件接受报关,办理海关验放手续。监管方式为\对外承包出口\,代码为3422;项目完工后运回的上述商品,监管方式为\退运货物\,代码为4561。

(二)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企业须事先持有效项目合同或其他有效文件向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按外经贸部制定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发证目录》发证范围,凭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有效项目合同或其他有效文件签发出口许可证。

属于配额有偿招标商品、配额有偿使用商品,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按外经贸部制定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发证目录》发证范围,凭外经贸部配额招标、配额有偿使用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签发出口许可证。 (三)出口自用的生活物资报关时监管方式为\其它\,代码为9900。

七、属于国家法定检验检疫及其它管制的出口商品,企业需在报关出口前办妥有关手续。 八、对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设备材料出口程序方面本规程未规定事项,适用《对外贸易法》、《海关法》及其配套法规的有关规定。

九、本规程由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十、本规程自二OO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外经贸部《关于办理对外承包工程带动设备材料出口手续问题的通知》([90]外经贸合字第28号)同时废止。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k1b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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