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快递服务常见损毁赔偿纠纷责任认定问题

更新时间:2023-10-17 00:29: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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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快递服务常见损毁赔偿纠纷责任认定问题

【摘要】快递作为我国现代服务业的重要力量之一,解决了大量的劳动力就业问题,带动了电子商务、交通运输业等的发展,是我国经济的朝阳产业,具有极强的发展潜力和提升空间。但是我国快递行业具有起步晚、技术缺乏、各快递公司发展参差不齐、行业自律不足等特点,导致快递损毁时有发生。同时相关法律依据的不足、解决机制的紊乱、不完善,致使各地方处理的赔偿标准、认定形式、责任承担等大不相同。明确、统一快递损毁赔偿责任认定标准成为我国快递业未来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快递损毁;赔偿责任;保价 一、研究快递损毁赔偿纠纷责任认定的原因 (一)快递纠纷数量的上升

据国家邮政局调查分析发现,进入21世纪,我国快递行业的业务量均保持在年增幅20%以上。快递作为我国现代服务业的重要力量之一,解决了大量的就业问题,带动了电子商务的发展,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朝阳行业。但是我国快递行业具有起步晚、技术性差、行业自律不足等粗放发展特征,导致快递纠纷时有发生。据国家邮政局2012年快递服务公众满意度调查,快递服务总体满意度为71.2%,售后服务与揽收服务满意度相差16.9%,快递重视接收客户不重视后期的赔偿现象非常严重,而在2011年调查的数据显示有关快递损毁赔偿纠纷达到34%。①

(二)解决纠纷的依据各不相同

我国对快递损毁赔偿的解决已经实现了有法可依,法律层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下简称《邮政法》),部门规章有《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各种司法解释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还有众多部门规章、政府文件等。但是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各地方在处理快递损毁赔偿纠纷时表现出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理解不一致,导致判决结果大不相同,甚至截然相反。

如表1所示,对《快递服务协议》中“不保价的货物灭失,快递公司只负担最高不超过实际所收资费几倍”的限制性赔偿条款的理解,有法院认为双方自愿订立,又符合《邮政法》的规定,故是有效的,按照协议予以赔偿。相反有法院却认为此属于《合同法》中的加重对方责任条款,应属无效,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快递损毁赔偿纠纷责任认定中的难点问题 (一)适用《合同法》还是《邮政法》的问题

根据国家邮政局2007年发布的《邮政行业标准》快递服务是指:快速收寄、运输、投递单独封装的、有名址的快件或其他不需储存的物品,按承诺时限递送到收件人或指定地点、并获得签收的寄递服务。(在《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中没有找到对“邮政”、“快递”的定义)对比,《合同法》中所涉及的运输合同,即《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定义运输合同——“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寄件人与快递公司所立合同应属于运输合同。而为了能够促进批量生产和销售,减少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快递公司选用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与寄件人达成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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