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学院学生社团组织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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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学院学生社团组织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社团是由高校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按照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为规范学生社团的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的育人功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并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团委授权学生社团联合会作为学生社团管理机构,对学生社团进行具体管理。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于大学生全面成长成才。

第四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学生社团不得接收校外人员,社团成员必须是经学校正式注册的平顶山学院在读学生。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注册及招新 第五条 关于学生社团组织申请成立的有关规定

(一)凡平顶山学院在籍学生,承认社团联合会章程,愿意组织学生开展社团活动,均可申请创建某一社团组织。由十名以上的学生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拟申请成立学生社团组织其活动内容要健康文明,积极向上,并具有鲜明的特色。

(三)申请成立学生社团组织,需填写《平顶山学院社团申请表》需以书面形式递交申请书和社团章程,社团章程内容一般包括社团组织名称、创建目的、发起人情况、活动内容及形式、活动地点、拟招会员人数、是否收取会费、社团运作等。

(四)学生成立社团组织,必须先后经过所在院系团总支社团联合会和校团委等相关部门批准,方可成立。不得到正式通知,不得进行招收会员等各项工作。

(五)学生申请成立社团时间在每学年年初,注册期限为一学年。在学年内因某种原因停办,需经批准部门同意,同时社联注销其会籍。 第五条 社团成立的程序:

(一)发起人向社联提交社团筹备申请书,写出成立该社团成立的必要性及社团发展计划;

(二)经社联同意后,发起人开始进行成立社团的筹备工作; 社团筹备工作包括:1. 拟定章程;2. 进行初步纳新,纳新成员须达到25人以上;3. 联系社团挂靠单位,并填写社团成立申请书;4. 联系社团指导老师,指导老师必须是学院内具有讲师(或相当于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正式员工。

(三)筹备期结束后,发起人将筹备结果上报院社联,并填写社团成立申请表,同时准备所需上交的材料(1. 社团章程;2. 社团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3. 社团成立申请书;4. 社团注册表),社团进

入试运行期(试运行期2个月)。

(四)试运行期结束后未出现任何问题的社团,可填写社团注册表。上交社团注册表后社团正式成立。

第六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聘请

(一)指导教师须为我校注册的正式教师,校外人员、学生、客座教授、访问学者、退休教师一般不得担任;

(二)聘请教师作为社团指导教师须经教师本人同意,不得超过三名,指导老师要能对社团主要活动进行可行性、安全性论证,对社团会员进行业务培训;

(三)社团在聘请指导教师时,须向学生社团联合会上交所聘教师个人简历,个人简历应由该社团挂靠单位以及该指导教师所在院系团委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经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并登记后,方可聘请为指导教师;

(四)指导教师经确认后,不得随意更改,如有特殊情况,须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书面解释,经批准后方可变动。 第七条 有以下情况不得批准学生社团成立

(一)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 (二)发起人中有受过校纪校规处分或是不合格社团主要负责人的;

(三)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四)没有别于其它社团的特色品牌活动的;

(五)批准成立期限已到,社团的人数未达到原定最低限额的;

(六)没有明确的活动目标的;

(七)没有以社团形式开展活动之必要的; (八)以营利和商业经营为目的的。

第八条 已申报成立、但尚在审批之中就开展活动的准社团,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直至取消成立资格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社团,对其负责人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九条 学生社团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对未获批准的成立申请,学生社团联合会须提出不予批准的书面意见。

第十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成立或被取缔后仍以学生社团名义进行活动且不听劝阻者,学生社团联合会将协同学校有关部门强行停止其活动,并对其负责人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各学生社团在每学期开学初填写《平顶山学院学生社团学期注册表》,在注册表中应写明社团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本学期工作计划,并附全体社团成员名册。

第十二条 各学生社团在学期末提交学期工作自评材料和主要社团学生干部工作考核评定成绩,交社团联合会存档备案。

第十三条 各社团每学年招收新会员的工作必须在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统一部署下进行,不得自行安排招收新会员。社团在完成招收新会员工作后,需在一周内将会员招收情况、注册情况等材料交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三章 学生社团活动规程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为非营利性组织,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商

业性活动,不得开展收费活动,也不得开展超出其宗旨的活动,社团活动需弘扬社会主义旋律,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有关要求,社团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十五条 各学生社团的活动内容应与自己社团性质相适应,不应超越自己性质所规定的范围,严重超越活动范围经提醒仍不整改的社团,将被强制注销。

第十六条 除因社团参加学校指定的大型活动或社会重大活动、校外重大比赛,并经校团委批准外,社团会员在社团活动与教学计划安排的课程发生冲突时,一般不得请假或旷课,因参加本社团活动而擅自不上课者,视情节轻重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在举办各种活动之前,须经指导教师、挂靠单位同意,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经初步审核同意后,按要求上交活动策划以及活动经费预算报告。未经挂靠单位及指导老师批准,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社团活动。不经批准任何社团不得以“校团委”或“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名义开展活动。否则,将由学生社团联合会以公告方式予以禁止,并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开展任何活动应主动通知并接受学生社团联合会对活动的考核,同时认真做好活动总结,并及时将活动总结及照片交社团联合会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举办下列活动,须经社团挂靠单位以及指导教师审核签字(盖章)后,由学生社团联合会复核,报校团委批准: (一)有涉外因素的活动。如涉及外籍人士的讲座、报告等;

(二)需筹集经费(如社会赞助)的活动; (三)收取费用的比赛、培训班、学习班等活动; (四)涉及政治敏感性、外来文化传播、社会调查的活动; (五)与校内其它单位或校外社团、单位联合举办的活动; (六)两个以上(含两个)社团联合举办的活动; (七)室外群众性集会、沙龙及研讨会等活动; (八)涉及宗教、民族问题的活动。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不得组织除本协会会员之外的出游、社会实践、外出考察等校外活动。未经校团委批准擅自举办集体出游、社会实践、外出考察等校外活动,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直至取缔处分,并对其负责人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若发生安全事故,其责任由社团自行承担,并取消该社团及学生干部参与本年度的任何评优资格。学生社团组织本协会会员出游等校外活动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活动举行两周之前,提交《学生社团组织出游活动申请表》。活动申请须经社团挂靠单位及社团指导老师审核签字同意并报校团委备案后,社团方可组织外出;

(二)组织校外活动须由指导老师带队,并做好安全预案; (三)活动结束后,社团负责人须及时将活动安全情况报告学生社团联合会。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活动悬挂宣传条幅、摆放宣传展板时要遵守社团宣传工作规范。社团张贴广告、公告等需署名,未经批准擅自

张贴通知、广告的社团活动视为违规。张贴的海报、通知等须内容真实,字迹端正,严禁使用不规范文字和不文明图画、标志。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举行活动,未按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和不遵守学生社团活动规程,视情节轻重,对该社团予以警告直至取缔,并对其负责人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社团有下列情况,校社联可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无正式负责人的组织机构;

(二)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相违背; (三)不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规定和指导; (四)财务出现较大差错和混乱;

(五)骨干成员有严重的违反国法、校纪的行为; (六)成员盗用社团名义进行活动,

(七)出现其他应予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社团举办讲座、报告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任何个人和未经批准的组织均不可以社团名义自行邀请校外人士举办讲座、报告等。

(二)社团举办讲座等室内活动需三天前向校团委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社团负责人持证明(校团委盖章,审批人签字)到有关部门借用活动场所。

(三)申请多媒体教室要填写并向有关部门提交《多媒体教室非教学使用承诺书》和《多媒体教室申请表》。

(四)报告会、讲座的秩序由社团负责维持,讲座、报告会内

容与申请不符者,一切后果由该社团负责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社团出版刊物学生社团刊物,是指有固定的名称、版本,有顺序编号,定期或不定期出版的,用于学生社团内部指导工作、对外宣传活动、交流经验、交换信息的非正式出版的报纸和期刊。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刊物由校团委进行统一管理,社团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本社团指导老师、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查,审批同意后,报校团委同意后进行注册登记。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创办刊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积极的为社团建设和发展服务的宗旨; (二)有确定的主办单位、明确的内容范围及编辑方针; (三)由本社团指导老师担任主审;

(四)刊物内容健康积极,符合各项国家法规、学校管理条例和其它文字内容的有关规定; 不得刊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管理条例以及可能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五)有必需的资金,能够自筹刊物编印过程中的各种费用; (六)学生社团刊物出版时必须印有主办单位、出版日期、主编姓名、主审老师姓名及承印单位,并送交三份到学生社团联合会存档; (七)学生社团刊物因接受赞助而需为赞助单位做宣传时,仅限于出现赞助单位及其主要产品的名称,禁止为其提供任何其它形式的 广告服务;

(八)学生社团刊物仅限于校内宣传和交流,不得在校外公开陈列买卖,如需要与校外单位或个人交流的,须经校团委同意; (九)已经登记后的学生社团刊物其名称、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资金来源、发行范围及方式、联系方法中如有变动,需及时到校 团委重新登记后,方可按改动后信息出版刊物。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创办刊物,应在符合前款的情况下,由学生社团负责人向校团委提交申请及经费预算报告,申请上应写明刊物的名称、宗旨、主办单位、主编、主审的意见、资金来源、发行范围及方式、联系办法等。经校团委批准后注册登记。此后,社团方可开始征稿、筹集经费等有关出版刊物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编辑每期刊物应印制样刊一份,上有刊物主编、主审老师的书面意见,交校团委审批同意后,方可正式出版。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对违反规定的社团刊物,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停刊整顿、没收、直至取缔,并对社团及主要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管理及组织机构建设

第三十条 为加强对社团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各社团负责人要准时参加由学生社团联合会定期召开的社团负责人例会,对无故不到者,校社联有权就行批评教育,多次教育未果将暂停其活动或罢免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

(一)社团成员资格:凡遵守学校和本社团规定、思想上进、遵纪守法,对本社团有浓厚兴趣、热衷于社团活动的我校在校生均可在我校社团招新期间申请加入。

(二)社团会员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所在社团及社团联合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3)对本社团工作进行监督,对社团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4)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社团和社团联合会给予维护。

(5)在会议和社团刊物上,参加关于社团工作的讨论。 (6)在被迫中断活动期间,有知情和反映的权利。 (三)社团会员义务:

(1)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校园文明,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2)遵守社团联合会章程,执行平顶山社团联合会决议,参加所在社团规定的各项活动。

(3)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社团工作任务。 (4)维护本社团的团结和统一,发扬友爱精神,互相帮助。 (5)维护社团会员的正当权益,维护本社团和社团联合会的荣誉和利益。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是该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学期应至少召开两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修改本社团章程; (四)监督本社团财务状况。

第三十三条 各学生社团在召开会员大会时,应及时通知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动接受学生社团联合会考核和监督,并将大会议程、内容及形成的决议报校团委备案。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做出决议、选举或罢免会长,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五条 各学生社团负责人享有学生干部待遇,参加干部评优,列席学生会工作会议。每学年社联根据《平顶山学院学生社团考核评分细则》对各社团进行考核。各学生社团根据平时表现和训练成绩对会员进行综合评定,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较差五个级别。优秀会员发放证书予以鼓励,在综合测评中可适当加分。对评定较差者或不遵守本社团各项规章制度的,可按社团有关规定给予惩罚,情节严重者,将予以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 各学生社团必须具有规范的组织制度和章程,并不断的加以修订和完善。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的选举,首先由本社团拟订选举方案,填写《社团负责人换届(调整)申请表》,经指导老师、挂靠单位同意,报学生社团联合会和校团委通过后,方能在学生社团联合会监督下由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社团负责人改选,未按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的,不予认可。同时视情节轻重,对该社团予以警告直至取缔。

第三十八条 社团负责人换届一般在每年的六月份,更换负责人或变更其他社团登记事项(名称、章程)必须到校团委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每年十一月份,社团成员花名册要上报校社联备案。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应满足以

下要求:

(一)有良好的个人品质;

(二)学习成绩较好(综合测评或学业成绩在本专业前50%); (三)入会时间满一年,曾任该社团学生干部(指导老师负责选拔的社团除外);

(四)有与所任职务相当的工作能力。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有课程不及格的;

(三)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校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撤职或被宣布解散的社团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四)其它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五)由前任负责人直接任命的社团负责人,社团联合会不予承认。

(六)社团负责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团的负责人。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名称须体现社团宗旨,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及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同时必须含“学生”字样,或在使用名称时注明“学生社团”。 第四十一条 社团印章的规定

(一) 学生社团不得私自刻制印章。违反规定的社团予以注销,并视情节严重追究社团负责人相关责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学生社团如有需要,需经社联批准后方可刻制社团

标志图章,图章仅作为社团标志使用,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学生社团标志图章的刻制:学生社团标志图章的形状统一为椭圆形,图章不得为带五角星的正圆形图样。图章印文平顶山学院学生XX社团/协会,印文中的汉字应当使用简化字,字体为宋体,图章中间可为社团标志图案。

(三)学生社团标志图章申请程序:填写《平顶山学院学生社团标志图章申请表》——学生社团联合会核查——校团委审批——下发启用通知。

(四)社团开展活动、颁发奖状、签订合同、对外联系等需要该印章时,统一到学生社团联合会办理盖章手续。

第四十二条 学生社团建立网站(主页)须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申请报告并附该网站(主页)的样本打印稿一份,由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核并报校团委审批后方可传送到网上,并向校团委和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供管理密码并授予最高管理权。

第四十三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必须抓好本协会网络安全建设,并对经由社团网站或相关网页(主页)上传、张贴、发送的电子邮件或传送的内容负全部责任。

第四十四条 学生社团网站(主页)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社团主页全部页面必须符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必须遵守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执行《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遵守中宣部、信息产

业部、公安部、文化部等有关法规和学校对于网络管理的具体要求,严格信息发布的管理审批程序,防止不良情况的发生。 (二)社团没有特殊情况不得在网站上设立公众讨论式的论坛,有特殊情况的必须向校团委提出申请。各社团网站负责人需及时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供详细联系方式以保证在发现问题时第一时间取得联系。

(三)社团不得以“平顶山学院团委”等学校正式机构名义发布信息,不得将侵犯他人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商业秘密等其它专属权利的内容加以上传、张贴,或以发送电子邮件等其它方式传送;

(四)不得将有关干扰、破坏或限制任何计算机软件、硬件或通讯设备功能的软件病毒,或其它有害的计算机代码、档案和程序等资料,加以上传、张贴,或以电子邮件等其它方式传送。

第五章 学生社团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采取学校支持与自筹相结合的原则,社团的内部活动原则上使用会费,学生社团举办大型全校性的活动可向校团委提出活动经费立项申请。 第四十六条 社团经费来源及运作

(一)收缴会费:会费每年收缴一次,收费标准为0-10元/人(具体实施细则由学生社团联合会确定每年统一收费标准)。倡导学生社团不收取会员会费。每年所收社团招新经费须在学生社团联合会纪律监督部监督下按实际招新人数向学生社团联合会上缴

10%,并由学生社团联合会为各社团分列账目,核查各社团剩余90%开支,在核查账目无误后拨发活动经费。

(二)社会赞助:学生社团可寻求学校其它部门的经费支持,在上报校团委批准后,亦可接受社会赞助。赞助单位必须是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社团。

(三)资金奖励:每年度,校团委对先进社团进行奖励。 (四)活动经费:社团的活动经费原则上自行筹集,社团举办全校性具有一定水准和良好影响的科技、文化、体育、艺术等活动,可以向校团委立项申请经费。

第四十七条 学生社团自成立时起即应建立财务收支账目,并设专人负责财务。社团主要负责人不能兼任财务人员,不能干涉财务人员的工作。社团财务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采用收付记账法,设置简易账簿(包括日期、科目摘要、收入、支出、经手人、余额),遵守财务制度,接受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检查和抽查;

(二)将资金来源、去向逐项登记清楚,并有相应原始凭证; (三)实行凭票报销制度,报账须由社团负责人签字并须持正规收据、发票等有效凭证,严禁打白条,如发现经费使用报销中有弄虚作假等违反财务纪律的行为,除追缴违规金额外,并追究其当事人的责任;

(四)定期向学生社团成员公布财务使用情况(每学期至少一次),并接受学生社团联合会及社团成员监督;

(五)在学生社团负责人换届时,做好财务交接工作,并将账本交至社团联合会存档备查。

第四十八条 学生社团经费由本社团自主管理,接受社团指导老师的监督。学生社团的经费只能用于内部管理和活动组织上。严格执行社团经费专款专用制度,严禁使用社团经费购买私人物品。 第四十九条 学生社团财产为社团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社团解散时,其财产归属由社团联合会负责处理。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注销和解体

第五十条 在学生社团占2/3以上成员同意解散后,由学生社团负责人向校社团联合会提出解散申请,经批准后该学生社团方予以解散。

第五十一条 学生社团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校团委、校社团联合会有权责令其解散:

(一)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触犯校纪校规,利用学生社团名义从事非正常社团活动;

(二)违背学生社团活动宗旨,在学校影响恶劣; (三)学生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15人;

(四)学生社团一学期内未进行正常的社团活动,组织机构瘫痪;

(五)学生社团被停止活动,勒令整顿,但未见好转; (六)财务状况严重混乱,影响正常的社团活动;

(七)学生社团从登记之日或注册之日起,12个月没有再申请注册;

(八)出现其他予以解散的情况。 第七章 附则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平顶山学院学生社团,凡以前规定和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校团委。

第五十四条 各院系团委对本院系的学生社团进行管理和指导时可参照此办法。

第五十五条 各学生社团的管理办法不得与本办法相抵触。

平顶山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

2011年8月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k0x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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