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件去除飞边毛刺、防锈蚀、防磕碰、划伤等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2024-03-03 19:53: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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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件去除飞边毛刺、防锈蚀、防磕碰、

划伤等管理规定

长期以来,工件从外购毛坯件到外协加工成品件;各加工车间从毛坯到半成品、成品直至整机装配全过程中各个环节均存在着工件上有飞边毛刺、锈蚀、磕伤、碰伤、划伤、不按图纸要求倒角、装夹夹痕、浇注冒口不清理彻底、粘砂和残留物等影响产品质量的不良现象。为彻底解决这些人为的质量问题,保证工艺纪律的严肃性和认真贯彻执行,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一、对外购铸造锻造件毛坯除飞边毛刺、浇注冒口粘砂及残留物和人工时效处理的管理规定。

1、外购铸造毛坯是指汽轮机产品、泥浆泵产品及公司其他产品使用的铸铁、铸钢、铸铝、铸铜等所有铸造毛坯件(简称铸造毛坯)。铸造毛坯进厂时应对毛坯上的飞边毛刺,浇注冒口及铸造撑铁表面粘砂,内腔中有无任何残留物或缺陷进行检验,任何一项存在可判定不合格。毛坯还要抛丸或表面抛光处理。对毛坯的抛丸处理,由生产外协处安排处理,不经表面抛丸处理或清沙处理的铸件车间不得领出加工。

2、外购锻造毛坯是指汽轮机产品、泥浆泵产品及公司的其他产品使用的按图纸设计要求的材质必须经过锻造成坯的工件(简称锻造毛坯)。锻造毛坯如汽轮机主轴、叶轮、联轴器等,泥浆泵主动轴、被动轴、阀箱体、齿圈、齿轮等主要零部件。锻件毛坯进厂必须扒荒处理。与锻坯图纸要求有很大争议的,由生

产外协处进行解决处理,外购合同中对该种情况有协商规定的除外。

3、根据汽轮机、泥浆泵用铸造毛坯国家标准规定和图纸设计要求,毛坯必须进行人工时效处理的要严格时效处理,对没有进行人工时效处理的铸造毛坯,由生产外协处安排专人进行人工时效处理。对铸造毛坯没有进行时效处理、去除飞边毛刺、浇注冒口清除不彻底、铸造撑铁没有去除、表面粘砂和内腔残留物不清除干净的,所发生的费用,应有供货厂家承担,并进行经济处罚。上述问题铸造毛坯订购合同中有明确协议规定的除外。

二、对机械加工工件去除飞边毛刺、防锈蚀、防磕碰、划伤、倒角、除污垢等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包括与我公司有加工业务的外协单位和个人)。

1、机械加工是指车、铣、刨、磨、滚、钻、线切割等各类型加工设备,对工件进行加工的过程(以下简称机械加工)。机械加工过程中为防止零件加工后生锈,零件加工时对其使用的冷却液必须是按相关标准配制的冷却液,以保证达到不锈蚀的效果。严禁使用配制浓度不合格的冷却液、清水、有腐蚀作用的液体对加工零件进行加工冷却。

2、机械加工过程中,图纸和工艺文件要求倒角、倒圆弧角、锐角倒钝都要按标注尺寸加工。倒角、倒圆弧角要严格区分不得混为一谈和任意加工。各类倒角、倒圆弧角等表面质量必须达到图纸和工艺文件要求,不得有飞边毛刺。对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判

为零件项次不合格,严重者判为废品。将对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对图纸和工艺文件中要求保留直角的工件不得倒角,必须保留直角。

3、机械加工过程中,汽轮机工件如前汽缸(中汽缸)、后汽缸的对接止口倒角和联接表面的精度要严格按图纸和工艺文件的尺寸要求进行加工,加工面的周边必须按工艺文件要求进行倒角除飞边毛刺,各对接部位的止口倒角要按图纸尺寸或工艺文件要求加工,对接面周边要去除飞边毛刺。

4、机械加工过程中,对螺纹攻丝前钻孔用麻花钻直径的要求:螺纹公称直径粗牙56mm以下(包含56),细牙52mm以下(包含52),要按国家机械行业标准JB/T9987-1999《攻丝前钻孔用麻花钻直径》规定选用钻头,以保证内螺纹的钻孔尺寸和表面粗糙度的要求。攻丝后必须去除螺纹表面的毛刺和污垢。粗牙螺纹公称直径大于56mm以上,细牙大于52mm以上时,内螺纹孔的加工如车镗孔要按图纸或工艺文件尺寸要求加工。车削外螺纹最大直径,扳丝或调丝后的倒角要达到图纸和工艺文件的尺寸要求,加工后的螺纹表面必须去除毛刺和污垢。内外螺纹加工完毕后要做好防锈处理,表面无磕碰划伤,装夹夹痕等人为缺陷。

5、工件加工完毕后,经检验合格后按程序入库存放,保管员接收后,首先要做好除污垢、防锈蚀、防磕碰工作。对长期存放的工件,必须经常检查和做好防锈蚀工作。

6、机械加工过程中,每一道加工工序都要严格按照图纸和

工艺文件的尺寸要求加工,成品件上不得有飞边毛刺、锈蚀、磕碰、划伤、装夹夹痕、污垢等人为的缺陷,这是每一个操作者必须做好的基本工作,现作为一项管理制度执行。

三、违反《关于去除飞边毛刺、防锈蚀、防磕碰、划伤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1、全体一线员工和外协加工单位、个人,应认真学习,严格遵守本规定,如有违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将按《工艺纪律检查考核实施细则》(现场管理部分)表一序号4的规定,按不合格项每项10元进行罚款,或者根据情节给予50~200元罚款处理。

2、对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根据本规定第三款第1条规定给予处理外,还要追究其经济责任:

(1)、造成经济损失500元(含500元),按实际损失予以经济赔偿和罚款处理

(2)、造成经济损失500以上按公司2007年5月10日颁发的《关于实行工资与责任事故挂钩考核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罚。

四、本管理规定由工艺处具体组织实施,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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