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
更新时间:2023-09-29 11:46: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
直接结算经办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以下简称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管理、服务规范和统一经办操作程序,依据《社会保险法》、《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4〕93号)和《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异地就医,是指参保人员在省内和跨省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诊疗行为。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参保地,是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参保所在地;就医地,是指参保人员就医所在地。
第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参保地以外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地)、县(市)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经办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省级经办机构负责完善省级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功能,组织实施省内及跨省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各地在哈尔滨市内异地就医经办业务;市(地)级经办机构组织实施本级及所辖县(市)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工作。
市(地)、县(市)级经办机构作为参保地,负责本地区异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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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医人员登记备案等工作;作为就医地,负责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清算、监管等工作。同属市(地)级和县(市)的定点医疗机构,其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原则上由市(地)级经办机构负责。
第六条 异地就医费用医保基金支付部分在地区间实行先预付后清算。预付金原则上来源于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基金。
第七条 异地就医人员使用社会保障卡进行直接结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实行各项基金“一单制”结算。
第二章 范围对象
第八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异地就医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一)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在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三)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四)异地转诊人员:指符合参保地转诊规定的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九条 参保地经办机构建立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登记备案制度,按照规定及时为参保人员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填写生成《黑龙江省异地就医备案信息表》(附件1),该表一式两份,盖章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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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留存参保地经办机构,一份交予申请人签收。
第十条 异地就医备案信息管理
(一)信息变更。已登记备案的异地就医人员,如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等信息发生变化,由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注销原登记备案信息。需要继续异地就医的,应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二)待遇变更。异地就医人员享受待遇发生变更,如:暂停、恢复、终止等,参保地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
(三)异地转诊人员。转诊人员本次出院结算后,备案信息自动失效。如本次未发生医疗费用,参保地经办机构应取消备案信息。
第十一条 参保地经办机构应将参保人员备案信息及时录入异
地就医结算系统。并做好异地就医政策宣传,要多途径、多形式为参保人员提供咨询服务。
第四章 就医管理
第十二条 异地就医医疗服务实行就医地管理,就医地经办机构要将异地就医工作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范围,细化和完善协议条款,负责对异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日常监督和费用审核。探索实行与就医地付费方式改革相一致的异地就医费用结算办法。
第十三条 就医地经办机构应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对异地就医患者进行身份识别,确认相关信息,为异地就医人员提供优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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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
第十四条 经办机构应本着医院信誉好、专科特色突出、医疗服务能力强的原则,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确定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并报省级经办机构统一备案,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向社会统一发布。
异地定点医疗机构需要调整的,应及时上报省级经办机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向社会统一发布。
第十五条 异地安置、异地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在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时,按照本地规定自行选择就医地异地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六条 异地就医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就医,执行就医地医疗机构就医流程和服务规范。
第五章 预付金管理
第十七条 预付金是参保地预付本统筹区参保人员异地就医费用的资金,分为省内和跨省两部分。原则上按可支付上年两个月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的额度核定,按月全额清算,当年预付金余额结转次年使用,在核定下年预付金额度时多退少补。
第十八条 市地本级及县市级预付金由本级经办机构从基本医疗保险支出户划拨归集至市(地)级经办机构异地就医结算账户,由市地级经办机构划拨至省级经办机构异地就医结算账户,再由省级经办机构划拨至省级异地就医财政专户,清算退款按原渠道进行。
各市(地)可通过预收本级及所辖县(市)异地就医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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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方式实现资金的预付。
第十九条 预付金在各级异地就医结算账户中留存所产生的利息,年终划拨至同级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账户中。
第二十条 预付金建立之初,由各市(地)级经办机构以文字形式(加盖公章)上报预付金额度(分省内和跨省),省级经办机构核定,在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中生成《黑龙江省 市(地)异地就医预付金付款通知书》(附件2-1)。
每年2月初,省级经办机构根据国家对我省异地就医预付金核定金额和上一年度省内各统筹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资金支出情况,核定各市(地)级经办机构本年度应付的预付金(分省内和跨省),在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中生成《黑龙江省 市(地)异地就医年度预付金额度调整付款通知书》(附件2-2)。
第二十一条 建立预付金预警和紧急调增机制。预付金使用率为预警指标,是指异地就医月度清算资金占预付金的比例。预付金使用率达到70%,为黄色预警。预付金使用率达到90%及以上时,为红色预警,启动预付金紧急调增机制。
当预付金使用率出现红色预警时,省级经办机构对调增预付金的市(地)级经办机构下达《黑龙江省 市(地)异地就医预付金额度紧急调增通知书》(附件2-3)。
第二十二条 附件2-1、附件2-2在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发布后的11个工作日内,附件2-3在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发布后的7个工作日内,市(地)级经办机构须完成预付金的分配、收缴和向省异地就医结算账户的拨付。
第六章 医疗费用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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